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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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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优秀9篇)
2023-11-18 21:47:14    小编:ZTFB

情商是一个人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提升自己的情商。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梳理。总结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写总结。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1.客户在入住后,房间需要维修时,将钥匙暂交物业部管理、使用,为了保证客户的财产安全,避免发生问题,特制规定如下:

2.客户将钥匙交物业部后,要经物业部经理、保安部主管批准,交专人保管,封存于钥匙箱内。

3.对托管钥匙要逐一登记造册,填写《钥匙托管表》定期(一周)由物业部核对一次。

4.每次使用托管钥匙要填写《钥匙使用登记薄》,经物业部、保安部主任同时签字批准。

5.物业助理负责领取托管钥匙,同保安部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一起到现场开封,开客户的门。

6.物业助理同保安部人员负责对客户财产进行现场监护,如施工需要搬动时,要绘制物品摆放平面图,对物品进行登记,施工完要恢复原位。

7.每次施工前,保安部要填写“使用客户托管钥匙入室登记表”,必须有保安部、物业部、施工负责人的'签字。

8.每次使用完托管钥匙,要由物业部、保安部人员共同封好,交回保安部办公室,存入钥匙箱,并填写《封存钥匙登记表》进行登记。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1、确定各年级的放学时间,托管老师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到15分钟到指定地点,托管老师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接送牌。

2、学生放学后到本校托管班展示牌面前集合,并分年纪排队,学生到达一定人数则由事先安排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

3、护送学生回校的老师必须事先确定好路线,回校途中时刻注意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不允许学生乱奔乱跑或追逐打闹,也不允许吃任何的东西。

4、过马路时,托管老师确保没有危险,再让学生迅速且有秩序的通过马路。

5、托管老师应清点人数,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学生必须及时与其家长或者班主任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作好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名学生。

6、学生作业完成后,学生必须打电话给家长,必须确保是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并且让家长在离校签到表上签字,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而提出让学生自己回家的,可以与托管老师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二、上课安排。

1、托管老师安排学生进入教室,同时提醒学生把作业本交到讲台上,学生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期间学生可以上厕所、洗手,学生可以食用托管老师发放的面包牛奶等充饥的食物。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数、外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的作业。

3、5:10—5:20为课间休息时间。

4、每天托管时间最晚到7:30,尽量不要滞留学生超过晚上8:00。

5、老师应将每一天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或建议记录下来,做到家长接受学生时给予及时的沟通。

三、上课纪律。

1、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完成作业,如有背书或读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2、学生写完一项作业后举手交给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再做需要读或背诵的作业,让学生养成抓重点的习惯。老师检查作业要仔细认真,不得有遗漏,不得有错误。

4、老师尽量在讲台位置坐着或游走,做到给学生讲题的同时兼顾班级纪律。

5、学生所有作业完成后,托管老师可以安排学生写字帖或口算,或者看课外书(如果是学校的书籍,一定记得还回原位),若同一时间完成作业的同学比较多,则令其做本校试卷,没有完成学校作业的同学继续做作业。

四、沟通。

1、与家长的沟通。

每天家长来本校接送学生时,托管老师应立即跟家长沟通(如该生在学校及托管班的课堂表现情况、作业完成状况、以及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薄弱学科等)。

2、老师之间的沟通。

每天上完课,老师之间相互沟通(如上课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家长沟通遇到的各种问题等等),互相分析、讨论解决方法。上课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解决。

3、与孩子之间的沟通。

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性格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出现问题也要适当的批评。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规范钥匙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手管的钥匙。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来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1、服务中心副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中心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端的情况。

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中心管理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中心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输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中心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服务中心主管;服务中心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抵达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1、《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2、《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3.1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客户助理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接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1.3由于工程遗留问题,暂时留在客户服务中心用于工程整改的托管钥匙。

4.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2.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4.2.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客户助理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2.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客户助理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委托书》上委托钥匙栏中注明托管的`数量并签字。

4.3.2管理员将《委托书》其中的一份交业主保管。

4.3.3管理员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房号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4.1管理处有维修、工程整改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客户助理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但需进入的是已入住业主而暂未使用的房屋,必须事先与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可先行进入,事后必须通知业主,争取业主的谅解)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借出人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4.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钥匙借用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4.3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4.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备忘录栏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备忘录'栏中。

4.4.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并标注移交日期。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转交。

4.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客户服务中心归档保存两年。

4.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1《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5.2《钥匙借用登记表》。

6.1《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

(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

(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

(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经营权和机构设立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代理机构设立的其他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设置和执业控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环节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采购文件制作与审核的职能分离,询问、质疑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审核的职能分离。

2、建立执业行为准则和执业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制定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建立决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总控管理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对重大事项、调查取证、质疑答复等工作进行单位总控。总控部门建设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信用评价的目标要件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活动或对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代理机构的财务、后勤及商务等非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进行,批次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培训人员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或新进驻宁波市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地代理机的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培训人员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自有和租赁),对外地代理机临时承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不要求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但应当向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报告组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采购代理活动组织场所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业务必需具备相应的开标和评审场地。开标和评审场地应当各自独立,评审场地应当相对封闭,具备实现评审过程保密和评审现场不受干扰的条件。开标和评审场地以及相关需评审的样品摆放场地应当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全部入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组织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但不得承接非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音视频记录资料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向进场交易的场所管理部门索取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

(三)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

(四)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评价标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和澄清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约定;

(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权责约定;

(七)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八)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和接受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调查的权责约定;

(九)代理项目完成期限、代理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约定;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途经约定;

(十一)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组成要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实行市场定价,但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费。采购预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委托代理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预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的报价条款和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代理机构收取的委托代理费应当随采购结果一并公开,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第十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后,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和商务的要求,结合技术调查和市场调查情况,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确保以下几方面工作节点:

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文件不得发布。

(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公告内容完整、公告预留的供应商响应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等标期)。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进行资格条件或重要技术商务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或者允许潜在供应商售领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询问处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针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xx〕46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答复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五)采购评审现场。采购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离场的事由。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委派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下简称现场监督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代理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进行登记,并向现场监督人员介绍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审问题讨论或者发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言论,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

(六)采购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按法定要求报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的,应当要求采购人说明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或采购人逾期未确认的采购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结果公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暂定或延期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采购档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资料)。供应商响应资料正本档案原则上由采购人建档保管(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代理机构代建响应资料正本档案,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信用分值计算标准另行制定)。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

(五)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各项评价内容的细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2、有关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1、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3、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参与财政部门的培训情况;

4、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检查对象确立前,应当对拟检查代理机构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定向检查除外),防止出现多头或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开展定向检查,违法案情复杂或违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进行专案定向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事项,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可对采购项目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考核记分管理,考核记分记满的,可以要求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但不能因对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暂定或禁止其所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力。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全市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含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采购项目、项目属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2、人力资源部就培训有关问题与委托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形式、人数、内容、费用和培训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处理等有关条款,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人力资源部根据委托单位的培训要求,与接受培训的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教材、师资、场地和考核等内容,并经委托单位认可后,予以实施。

4、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计划进行跟踪考查,确保培训质量。

5、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入委托培训鉴定表,反馈于委托单位。

6、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受训人员入店、离店等各项事宜。

7、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存档备案。

托管班学生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1、服务处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2、服务处员工负责依照本程序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1)开发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2)特定情况下业主托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不至于给物业部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2、开发商托管的钥匙。

(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物业部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

(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服务处员工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服务处员工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2)管理员就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物业部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交业主保管。

(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服务处员工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服务处员工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3)服务处主管应安排服务处员工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服务处员工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服务处主管;服务处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服务处员工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服务处员工不得将钥匙转交。

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应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3、《借用钥匙登记表》。

4、《钥匙管理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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