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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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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通用14篇)
2023-11-19 16:06:42    小编:ZTFB

青春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我们应该怎样度过它呢?写总结可以适当使用图表、统计数据等可视化形式,以增加可读性。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总结样本,希望能够为大家写作总结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一

第1条为使集团文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等问题,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范围内的文件管理工作。

第3条本办法的主要关联制度有《公文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法律法规要求控制程序》等。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集团文件体系的总体规划和重要文件的审批。

2。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文件发文审核及文件体系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格式和相关文件资料等的组织拟定、保管发放、管理控制;监督、指导集团各中心、各区域公司管理好相关文件、资料。

3。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公文、档案类文件的整理、存档、废弃等工作。

4。集团各中心: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承担的各项文件,并对文件的执行进行进行监督,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文件管理。

5。集团监督审计中心:负责策划文件管理的监督体系,并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6。区域公司:负责执行集团下发的各项文件;收集所在地的相关法规与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内部文件管理体系,并及时整理并反馈给集团企业管理中心。

第5条文件的分类方式很多,为便于管理,本办法将文件分为公文、档案、体系文件、制度文件四大类。同一文件可以同时归属两个以上的文件类别,例如所有重要文件最终都归并为档案。

第6条公文。

1。定义:公文指公司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文件。

2。分类:公文常见文种包括指示、决定、决议、通知、通告、布告、通报、报告、会议纪要、请示、申请、批复和函等。

3。公文管理:包括公文的收发、传阅、督办和归档等,详见《公文管理办法》。

第7条档案。

1。定义:档案是指集团各部门、区域公司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2。分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3。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详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8条体系文件。

1。定义:管理体系一般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俗称三大体系,是现代法定企业行业管理制度中的题中之义。

2。分类: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记录和操作规程等。

3。体系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编写、编号、更新和归档等,具体管理办法及文件内容,详见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

第9条制度文件。

1。定义: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文件,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文件等的总称。

2。分类:本办法将制度文件分为指令文件(规划、策划等)、管理文件(综合型管理办法)、流程文件(各类流程及其规范)、作业文件(说明书、工作操作手册等)和表图文件(各类统计图表、分析图表)。

3。制度文件管理:包括文件的编写、编号、更新和归档等。

第10条企业管理中心为集团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加强集团文件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保证集团文件管理工作高效运转。

第11条集团各类发文在有效期内均实行受控管理。所谓受控文件就是指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正在执行的指导和安排公司工作的文件。

第12条对于公司以文本打印的形式下发的文件,只有盖有受控章的文件在受控范围内,签收人不得复印,如因复印导致的执行非受控文件,造成的问题由执行人负责。

第13条文件的使用部门应编制识别文件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清单,以确保在使用场所能得到有效版本的适用文件。

第14条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企业管理中心统一编目、登记和管理。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属集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外泄。

第15条工程类文件由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工程部)控制。

第16条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及时核查(每半年一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集等外来文件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并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域公司。地方性法规、规范、标准、图集等由区域公司技术部进行核查,并将变更情况通知集团及所属项目部。

第17条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及时评审(每年不少于一次)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标、指标和公司下发文件的有效性,并将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18条体系文件在实施中发现由于组织结构、产品、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发生改变而变化时,由企业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文件若发生修改,则须经再次批准。

第19条文件格式要求。

1。文件要有名称、编号、版本、实施日期、编修/审核/批准人等。

2。文件的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程序内容、相关记录等。

3。文件应字迹清楚,标示明确。

第20条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写,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由行政副总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21条体系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行政副总批准。

第22条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案的编写与批准执行参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办法》、《施工组织设计编写与定期评审控制程序》和《管理方案编制及定期评价控制程序》。

第23条工程管理文件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写,交企业管理中心复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24条制度文件由各职能部门编写,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集团领导批准。

第25条文件的审批人应对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批。

第26条公文的编号。公文由行政管理中心按文种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包括文种类别、顺序号和年份等信息,具体编号规则参见《公文管理办法》和《公司公文编号规则》。

第27条档案的编号。档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编号,具体编号规则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28条体系文件的编号。主要包括整合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的程序文件等,具体编号规则参见《文件、法律法规要求控制程序》。

第29条制度文件的编号。

1。编号规则:

部门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

2。部门代号:以集团部门名称的前四个字拼音首大写字母表示。经营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企业管理中心、监督审计中心的的代号依次为“jygl”、“gcgl”、“qyjs”、“cwgl”、“xzgl”、“rlzy”、“qygl”、“jdsj”。

3。文种代号:x表示文种代号,其中a代表“指令文件”、b代表“管理文件”、c代表“流程文件”、d代表“作业文件”、e代表“表图文件”。

4。顺序号:以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等,可按逻辑顺序排布,也可按时间顺序排布。

5。发布年号:以公元纪年的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xx,视情况可省略。

第30条文件发放前由文件发放部门提出文件发放范围,根据文件性质由相应一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其中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由企业管理中心拟订分发名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分发,同时做好文件发放记录。

第31条外来行政文件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控制,集团领导批示后进行传阅或转发。其他外来的管理性文件由行政副总批准发放范围,行政管理中心执行发放,或由行政管理中心把法规、标准等文件的名称、代号书面或在oa办公平台上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购买收集。

第32条国家、行业发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图集,由集团企业技术中心把标准、规范、图集的名称、代号书面或在oa办公平台上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购买。地方发布的'有关建筑业法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图集等由区域公司收集,报企业技术中心备案。

第33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由区域公司技术部负责管理。

第34条新文件的发放如涉及到原有文件的作废,应在新文件发放后立即废止,且废止日期须按废止的相关程序予以保管或销毁。

第35条集团发放的文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由行政管理中心提供《文件发放登记表》(见附件1)和《文件回收登记表》(见附件2),交相关收文人签收。

第36条文件的保存形式。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保存,以电子版形式保存应有备份。

第37条文件的原件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保存,副本由各部门负责保存。

第38条文件要分类保存,便于阅览。查阅和借阅文件程序参见《档案管理办法》。

第39条当文件被毁坏、污染、脱色时,应重新领取新文件,同时交还原文件。文件丢失时,向文件发放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新文件。

第40条文件需要更改时,应由更改提出人或更改提出部门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见附件3),说明更改原因,对重要的更改还应附有充分的证据。

第41条文件更改的审批,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当原审批人不在职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

第42条文件更改批准后,由文件归口部门实施更改。

第43条外来文件的更改应直接由相关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文件的有效性及时通知文件使用部门。

第44条文件的更改/修订方式。

1。划改:当更改内容不多时,由更改部门下达更改通知单,写明更改内容,由文件使用部门(人)在相应位置上划改。

2。换页:当修改内容较多时,由文件发放部门对相应页重新打印后,与所有在用文件的相应页进行撤换,收回旧页。

3。换版:当文件需多处更改时,并经多次更改,影响使用时,由发放部门重印新版,进行更换。

4。文件更改次数以换页为准,局部划改可不作统计。换版则指文件整体换版,程序文件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单个文件换版。管理手册换版时,所有程序文件应随之换版。

第45条文件版本修订状态。对于需要修订的体系文件、制度文件等,应在文件标头栏,按iso9000标准标明文件的版本/修改状态,例如初版未修改文件的“版本/修改状态”为“a/0”,第4次修改后的“版本/修改状态”为“a/4”,第5次修改则需换版,“版本/修改状态”变为“b/0”。

第46条作废文件从各使用现场收回后,由归口部门填写《文件销毁审批表》(见附件4),文件归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作废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经行政副总批准后销毁。

第47条若因法律或积累知识等需要保存和参考而保留的失效或作废文件,必须作好作废或失效的标识。

第48条本办法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与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49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0条附件:(1)文件发放登记表;(2)文件回收登记表;(3)文件更改申请表;(4)文件销毁审批表。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二

1、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为使用计算机进行与信息有关的活动。

2、学生进入本室要衣冠整洁,要穿鞋套,要注意室内卫生,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带入食物饮料,以保持机房的'整洁干净。严禁喧哗、打闹,要保持室内安静。

3、学生上课、上网要按指导教师的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老师联系。

4、爱护设备设施,不准在电器或桌椅上乱刻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也不得擅自拆卸电脑,取走电脑设备的零部件。违者,以盗窃行为论处。

5、未经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批准严禁私自在微机内安装应用程序和拷贝游戏软件,不准使用非本室软件。

6、要上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网站,学会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方法,并能合理使用所获取的信息资源。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三

一、文件管理内容紧要包含:上级函、电、来文,本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实在由办公室负责。

二、对上级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核定、登记。

三、本单位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适时送交收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管,如职工工作需要借阅的'可复印或借用。

四、凡正式文件在经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依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紧要文件或急件应立刻呈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开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

五、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四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五

(20xx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号发布,20xx年1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修改,20xx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完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后,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起草部门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起草部门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征求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起草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拟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对擅自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应当提请政府审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退回送审部门,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政府审议前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办公厅(室)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请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向政府法制机构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送审公函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因情况紧急,需要迅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限制。

前款所称情况紧急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同时,应当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公众意见的。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前,应当听取送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府设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就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议或者转交送审部门处理。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制定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制定部门应当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同时将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档送政府法制机构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统一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后决定改由政府部门发文的,不得超出发文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其发布程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函号编号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并重新编文号发布。

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载体为书面发布平台和电子发布平台两种形式。

市政府政报是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发布平台。市政府政报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该电子发布平台向社会统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更新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由区、县级市政府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请备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请备案的公函;。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备案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四)不依照本规定送审或者备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到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答复提出制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六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七

随着国家安全工作的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涉密人员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另一方面,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多元化进程加快,也带来了信息泄露和安全漏洞等风险。为了更好地管理涉密人员,国家和各级单位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如《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等。本文旨在通过对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应用实践,分享个人的心得体会,提高我们对于涉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识。

涉密人员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是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管理涉密人员,国家和各级单位出台了《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涉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范涉密人员的行为,保证涉密工作的安全。该管理办法重点针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工作,对涉密人员的上岗条件、权限分级、培训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为了更好地落实涉密人员的管理办法,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严格落实岗位权限管理,确保涉密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为受到控制。

2.强化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加强涉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做好涉密人员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行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的风险。

4.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的奖励和惩戒制度,同时完善涉密人员的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在实践中,我所在的单位注重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工作,每年都会组织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加强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和法规学习。同时,单位还建立了涉密人员的权限管理和行为监管机制,严格控制涉密人员的岗位权限,确保涉密工作的安全性。此外,单位还加强涉密人员的奖惩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涉密人员在安全保密方面的主观能动性,调动涉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第五段:结语。

涉密人员的管理办法是国家和各级单位为保证涉密工作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规范涉密人员的行为和活动,提高涉密工作的保密性。实践证明,严格落实涉密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涉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激励制度,可以很好地提高涉密人员管理水平,增强单位的安全保密能力。我相信,只有深入学习和落实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素质和国家的安全保密水平,为中华民族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八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指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对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作为一名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段:加强保密意识。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要求涉密人员必须加强对保密意识的培养和管理。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一名涉密人员,我们应该时刻铭记保密的重要性,不泄漏国家和单位的机密信息,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保持警觉,提高警惕,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信息泄露。

第三段: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防范泄密行为。我认为,这一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涉密单位的安全。作为涉密人员,我们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工作,严格审查涉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同时,我们还要认真执行排查措施,加强对工作的监管和管控,遵循“谁发现谁认领”的原则,对事件及时归档,并立即采取措施应对,确保涉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提高保密技能。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涉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密技能。保密技能包括信息防控、内部巡查、风险评估等方面。在我的工作中,我始终把提高保密技能作为重要任务,参加了大量的培训课程,提升了自己的保密技能水平。我坚信,只有不断提高保密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涉密人员的职责,更好地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作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机密的基本法律。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我们涉密人员团队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始终保持保密意识,忠实履行保密规定,不断提高保密技能,为国家和单位保密工作做出更多贡献。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勘基金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勘查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收入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原则上用于矿产勘查,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也可用于地勘基金项目的资源整合、国家矿产资源储备。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第四条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作用,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煤炭资源、低风险矿产及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重要矿种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五条按照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投向互补的原则,建立省级地勘基金与中央地勘基金协调联动机制。

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开展矿产勘查。

第六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矿种。

第七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各类资本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或者地勘基金占有大于50%(含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一般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转)让探矿权;地勘基金占有比例小于50%投资比例的仍由原矿业权人登记的合作探矿权,可以以合同约定方式出(转)让探矿权。

第八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地勘基金项目采用合同化管理,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九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汇总编报地勘基金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审核论证项目建议书,建立并维护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

(二)项目的野外检查、技术指导,项目的野外验收;对项目设计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项目设计重大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三)签订项目委托施工合同和合作勘查合同,登记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并维护;汇总编制项目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受理项目设计书,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成果验收,参与项目预算和决算审查;保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档案资料和成果资料。

(五)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建议,提出项目拨款申请,办理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设计的初审,参与项目的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矿业权进行核查,协调解决项目勘查施工外部环境等问题;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

合作勘查单位参与项目的预算审查、成果验收和结算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和省地质资料馆负责项目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公告。

第十五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勘查项目;

(三)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的项目(含低风险类矿产勘查项目)。

上述矿产勘查项目以外的其它矿产勘查,可以采取合作投资的勘查方式。

第十六条合作勘查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方申请的合作比例,新立项目不高于80%,续作项目可维持原合作比例,新申请合作勘查的续作项目合作比例不高于60%。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包括各类投资主体),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勘查的方式。申请合作勘查的矿业权人应按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真实资料。

各方出资合作比例在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时明确,并依法签订合作勘查合同;合作勘查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成果处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十七条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地勘基金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二)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

项目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公告,入省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十八条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由探矿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合作勘查立项申请,并明确合作投资比例,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前期勘查投入进行核实,最终审定是否同意合作勘查及合作投资比例。

第十九条对项目库中可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勘查的项目,采用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勘查的投资主体。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申请合作勘查的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的勘查开发业绩、经济实力、勘查投入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由项目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分情况审定合作投资主体。

第二十条根据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的需要和预算,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地勘基金项目库中优选拟实施项目并公告。符合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可根据公告申请承担项目,并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以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审定的项目设计及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并批复项目预算和组织实施费预算。第二十二条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在实施并有望获得重大成果且实物工作量已基本完成的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或需要续作的项目,可实行计划调整快速运行机制。在原项目计划和设计的基础上,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项目补充设计和预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项目补充设计和预算,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合作勘查合同和施工合同,加快勘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项目监管,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及项目结算书。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为盘活地勘基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未列入支出计划的资金采用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存储机构。

第二十六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人性质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生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安排的,差额部分可在人员费中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作勘查的项目,探矿权使用费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资源储量评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项目的经费预算标准原则上按安徽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与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合作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出资,资金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位,合作关系自行终止,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省地勘基金资金的拨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或变更的设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有结余资金的,按原渠道退回;资金不足时,由合作各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补齐。

第三十一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项目和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探矿权,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已登记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探矿权仍有原探矿权人持有并负责维护,合作勘查合同与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地勘基金退出机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在项目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退出勘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权属:

(一)未能取得矿产资源量且不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根据勘查项目成果验收结论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地勘基金投入部分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予以核销。

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探矿权由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注销。与省地勘基金合作的其它探矿权,由矿业权人申请注销。

(二)经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达不到矿产地要求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地勘基金不再投入勘查,探矿权经过评估后参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成果处置,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需要办理矿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方依法办理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能够取得矿产地、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或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管理。合作投资的勘查项目,参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成果处置,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权益分配,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暂不能出让或转让探矿权的合作勘查项目,依法进行探矿权保留或交由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机关备案管理,处置时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置。

(四)省地勘基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经有关合作各方同意终止的,其投资及相关成果依照上述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找矿成果收益分配。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并由本省勘查单位具体承担的项目,其勘查成果出让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在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及扣除勘查成本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分成收益(金属矿产留成20%、煤及埋藏于地下并采用井下开采的非金属矿产为10%),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项目地勘单位分成收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7〕782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竞得项目或探矿权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省地勘基金在国外、省外实施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61号)同时废止。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十

为做好党委文件传阅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要秘书在做好文件的收发、分类、编号、登记工作后,认真填写收文处理单,附在所传文件上,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2、按照拟办意见规定的范围,由机要秘书及时将文件送交有关领导阅批,并请有关领导及时归还,做到文件不横传、不积压,不携带机要文件离开办公室,不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3、需有关部门阅办的文件,由机要秘书按领导批示请该部门负责人阅办,阅办后及时归还。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机要办公室阅读;绝密文件要从严管理,单独登记送阅,阅后及时收回。

4、校领导、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阅看秘密文件或资料均应在党委办公室机要室内,阅后于当天将文件及时送还。行动不便的。,可由学校派专人传达,传达后于当天将文件返还。

5、根据来文情况,不定期分别安排副厅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阅看文件;或按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召集有关干部、人员进行宣读、传达。

6、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擅自复制或损毁文件资料。

7、凡涉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遵照有关保密规定具体办理。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十一

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档案、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光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下文是涉密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条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第二条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绝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第三条学院各部门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一般情况下,绝密及文件不超过一个月,机密级以下文件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当到保密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条携带涉密文件外出,绝密级必须由学院领导批准,机密以下必须由处,部、系,附属医院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五条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资料、刊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销毁。

第六条销毁涉密文件应当按规定登记、审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十二

二、文件起草打印完毕,需经本部门主管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下发。

三、建立文件发放登记表,登记表将记录文件名称、发放时间及各部门、收件人等内容。

四、发文部门持所发文件及文件发放登记表,由各部门收件人签字后领取文件。

五、文件登记表与所发文件一并存档。

六、各部门建立本年度各类文件文件夹,文件根据文号编排顺序放入文件夹。

七、每月对文件夹内的文件进行整理,如有遗漏,尽快与发文部门联系补齐。

八、年底将所有文件夹内的文件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存入文件柜备查。

九、公司重要文件按年度、类别装订造册,存入文件柜中,在文件柜门上附有柜内文件目录。

十、凡借阅重要文件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办公室打借条,办理借阅手续。

十一、借阅文件要按时归还,撤消借条。

十二、对于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同意,报办公室粉碎销毁。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十三

地矿文化是地勘单位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地勘单位文明程度的反映。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对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推进地矿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地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明确地矿文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地矿文化建设的内涵,提升地矿文化建设的层次,推进地矿文化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发掘地矿行业特色文化资源,强化科学的发展理念,弘扬“三光荣”精神,促进安徽地矿职工的全面发展,塑造安徽地矿新形象,为实施“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保证,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地矿文化建设,初步建成载体多样、设施配套的文化阵地,培养造就一批富有创造力的文化人才,不断推出满足职工需要的文化成果,积聚产生和谐向上的文化效应,文化建设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明显提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地矿文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推动地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主要任务。

地矿文化建设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建设、管理文化建设、形象文化建设。

(一)建设精神文化。精神文化是全局职工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精神风貌,是地矿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主要包括:价值理念、发展战略、地矿精神等。

1、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全体职工认同并遵守的安徽地矿核心理念和价值标准,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服务社会,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职工队伍。

2、深化对安徽地矿发展战略的理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深认识我局业已确立的“地质立局、强队富民、找矿立功、服务安徽”发展战略,深入思考“局为单元、队为基础”发展模式和勘查开发一体化发展道路,细化地质找矿、服务领域、“走出去”“三大突破”的实现途径,以再创地质事业新辉煌为寄托,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3、凝炼富有行业特点和时代特色的安徽地矿精神。历经50多年的征程,安徽地矿人在“三光荣”精神的旗帜下,在发展地矿事业和服务安徽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价值理念。特别是在喜迎地质工作的第二个春天里,安徽地矿人不断学习,抢抓机遇,勇于拼搏,敢为人先,求精求速,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三光荣”精神。要总结提升现有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中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积极因素,不断丰富地矿精神内涵,让地矿精神成为实施发展战略的强大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文化是单位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对职工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它具有导向、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其核心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理念、管理制度、制度执行等方面内容。

1、加强制度设计的理念研究。要结合安徽地矿实际,汲取先进管理理念,推进制度创新,树立科学、民主、高效、人性化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做到程序民主和公开透明,获得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代表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利益,为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深厚的民主基础。

2、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和单位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清理已有规章制度,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经营、管理、服务、党建等制度,并定期编印成册。

3、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管理文化能否真正体现地矿文化,取决于各项制度的执行过程。管理层要带头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单位领导人之间,管理层与职工之间,要创新行之有效的民意通道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建设形象文化。形象文化是安徽地矿文化的外在表现,直接关系着安徽地矿的声誉、社会影响和发展环境。主要包括对外整体形象展示和工作生活环境两个方面。

1、加大安徽地矿形象塑造力度。设计和确定安徽地矿局局徽和局歌,在全局广泛宣传、普及和倡导。制定和推行《安徽省地矿局职工行为规范》,培养职工高度的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展现良好的职工形象。制定和实行《安徽省地矿局人才发展战略》,建设优良的人才生态环境,培养领军型科技人才,树立安徽地矿人才品牌形象。通过局简报、网站、社会主流媒体,继续总结宣传建局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新时期地矿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宣传平凡岗位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新时期地矿人的优秀品格和精神风貌,大力塑造安徽地矿的品牌形象。

2、建设安徽地矿优良的文化环境。按照优美、高雅、和谐的原则,加强工作和生活区建设,为广大职工群众创造有利于工作、生活的美好环境。

(1)着力改造职工工作环境。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办公条件,美化工作场所,更新生产设施,切实提升职工工作环境水平。

(2)着力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加强职工生活基地建设、安居工程建设,为职工提供越来越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3)着力加强职工文化设施建设。根据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挤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适合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

(4)着力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要发挥好局、(活动)片、队三级平台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有声有色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精心策划诸如劳动竞赛、读书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引导和强化全局文化氛围。要重视建立各级文体组织和网络,选好领头人,倡导群众性自娱自乐活动,并给予其必要的场所、经费支持。要积极参加社会文体活动,不失时机地对外宣传安徽地矿文化。

3、推进安徽地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班子、进岗位、进家庭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和地矿职工的廉政文化素养,树立安徽地矿干部职工的廉洁形象。

四、组织实施和领导体制。

要坚持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职工一起努力的地矿文化建设格局。

(一)领导体制。成立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地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地矿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立精神文化建设工作小组、管理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形象文化建设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项文化建设工作。

(二)总体规划。用3年时间夯实地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2009年,调研、学习、启动地矿文化建设,制定安徽省地矿局地矿文化建设规划;2010-2011年,以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为主题,完成提炼安徽地矿精神、核心价值观和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导入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局歌、局徽等地矿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设计和建设;采取学习培训、媒体传播等多种宣传方式,使全体职工认知、认同和接受安徽地矿精神及价值理念。

建立安徽地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地矿文化建设纳入到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各个的工作中去,不断对地矿文化建设进行回顾总结,及时修正,巩固提高,促进地矿文化的丰富和创新。

(三)运行机制。坚持以局为单元建设地矿文化,在发挥全局地矿文化整体效应的同时,鼓励各基层单位在地矿文化建设方面的自主创新。要建立地矿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地矿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建立保障机制,为地矿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提高地矿文化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外请企业文化建设咨询和设计的专业公司全程协同进行学习培训、精神提炼和形象设计等工作。

五、基本要求。

(一)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远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要坚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全体职工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求真务实,服务发展。要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要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将地矿文化建设与地矿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地矿经济发展的软实力。要通过地矿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建、文明创建的方式方法,提高党建和文明创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统一起来,保持政治上和谐稳定,经济上持续增长,文化上不断进步。

(三)重在建设,突出特色。要丰富地矿文化载体,建设好内部报刊、网站、宣传栏、职工书屋、职工活动室等文化阵地,着力抓好精神、制度和形象三个层面的建设,注重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把文化内涵渗透到活动中去,以统一的安徽地矿精神、核心理念和地矿标识规范地矿文化,保持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凝聚力、向心力。

(四)继承创新,丰富发展。要注意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借鉴先进行业、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挖掘整理全局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不断丰富安徽地矿文化内容,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简短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限于以镇政府名义(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镇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外)。

第五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镇法制办)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布、备案、解释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属于镇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十条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立法重点,并结合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科学编制。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规计划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写立规申请表。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份向镇法制办提交下一年的立规申请表。

第十二条镇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规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我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十三条列入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计划的起草部门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报镇法制办审查;未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镇法制办一般不予审查,确需制定的,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增补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增加公众参与程度。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

第十八条部门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必要,可以提前征求镇法制办的意见,并可邀请镇法制办参与调研、论证。

第十九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由党政办统一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并汇总反馈回起草单位。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部门组织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二十一条送审稿在提请镇委委员、副镇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班子会议”)审议前应送镇法制办审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一式两份(纸质版一份,word文档一份);。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及主要存在问题的说明;

(五)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送审稿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镇法制办统一收文审查。

第二十三条送审部门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镇法制办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四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法制办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二)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且未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增补列入计划。

第二十五条镇法制办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二)是否与正在实施的市、镇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镇法制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送审稿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镇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镇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送审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镇法制办应当要求送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的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镇法制办应当认真收集、审查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及时向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馈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镇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审查意见:

(一)送审稿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送审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镇法制办认为不适宜发布的,应当作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部门。

第三十条送审部门应当按照镇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再重新报送镇法制办审查。

第三十一条送审部门对镇法制办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法制办反馈。

第三十二条送审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送审部门提请班子会议审议:

(一)镇法制办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镇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

第三十三条班子会议对送审稿进行审议,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决议:

(一)对无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同意报镇主要领导签发;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班子会议讨论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送审稿退回送审部门再行修改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

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在办公所在地、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通过媒体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镇法制办。

第三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报送备案的资料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纸质文本(pdf版)。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写入备案报告。

第三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报送审查。

第四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清理一次。原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报镇法制办审查,由镇法制办统一进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可以向镇法制办提出审查的建议。镇法制办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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