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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范文(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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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范文(实用16篇)
2023-11-20 00:53:36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并挖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总结和反思,也是对未来的一种启示和规划。以下是一些创业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能给创业者们一些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一

古诗有云: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扬州的魅力,不仅在月色,这里有亭台楼阁的迷人浅影,还有瘦西湖的旖旎风光,到处浸染着美不胜收的烟花翠柳。乘着五月的徐徐微风,伴着初夏的淡淡花香,黑龙江省大企业处举办了这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高级研修班,七台河国税局一行五人来到这令人魂牵梦绕的扬州城,开始了为期十天的培训学习,在这里我们收获了知识,收获了成长,收获了美景,还有那沉甸甸的学习感受。

此次培训中,学校结合此次培训让学员系统掌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目的,为我们国税干部安排了大企业税收风险识别与控制、重组业务税收风险识别与分析等课程,学院老师们渊博的知识、宽广的视野、严谨的思维、清新灵活的方式、幽默风趣的课堂氛围,无不令我们深深折服,受益匪浅。通过这种灵活的学习方式让我们也懂得真正的学习不是照本宣科后的轻松,不是亲身体验后的惬意,而是思考和感悟,是观念的更新、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工作方式的调整、困惑的解决,是素质的提升。

随着黑龙江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越来越突显出其重要地位,而税收工作职能及模式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作为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国税干部,加强学习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税收征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税务人员只有不断地充实自己,从各个方面提升自己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此次培训就给我们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国税干部一个宝贵的提升机会。培训方式采用讲授式、案例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培训内容与税收实际工作联系紧密。使我们认识到工作中原有的不足,税收知识在我们的思维中还是单条块,不能够让它融会贯通,运筹帷幄,光学税收业务是不行的,还要全面学习其他相关法律和财税文件方面的知识,要多向前辈学习,在工作中多积累、多、多动脑。居安思危意识是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保障,只有不断地发现,不断地改进,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进步,更好的服务于大企业纳税人。

学习是国税机关永恒的课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一个善于学习的单位,也必将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单位。国税机关作为党政机关的重要部门,只有建设成为与时俱进的学习型部门,才能更好地为国聚财、执法为民,实现国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学习型国税机关的创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国税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国税干部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国税干部职工个人全面发展,既推动着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又使干部职工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磨砺意志、增长才干。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将其作为推动国税事业发展的主体和原动力,实现干部职工全面发展和国税事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是国税机关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税事业新的历史性飞跃的最佳途径就是持续学习、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国税干部职工创造潜能,为实现国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重归久违的校园学习生活,我们收获不只有尽收眼底的美景,还有弥足珍贵的业务知识,这是一个一切在不断生长的初夏,也是一段让人收获知识收获快乐的时光,虽然有着满满的不舍,但作为一名国税干部终将要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将学到的业务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想来。我想:对扬州最好的回馈是内心牢记这令人流连忘返的景色,对国税事业最好的回馈是继续在工作中发光发热,贡献自己的一份最坚实的力量!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二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xxx-8。

婚姻状况:未婚。

政治面貌:共青团员。

身高:170。

籍贯:浙江。

目前所在地:浙江。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___。

•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全职。

工作地点:浙江省。

工资待遇:面议。

住房要求:面议。

•工作经验。

20__/07--20__/02__眼镜管理公司。

行业类别:耐用消费品(服饰/纺织/皮革/家具/家电)。

企业性质:合资。

工作描述:1.对类目结构进行分析调整,保证产品类目分布合理,提高产品的搜索有效性。

2.制定一系列平台政策和市场活动,增强产品丰富度和价格领导力,组织规模较大的销售活动,提升类目的交易额,聚划算(团购活动)策划跟踪。

3.品牌框架眼镜渠道的完善,上海隐形渠道合作(思美,视清,海昌)。

4.对公司实体店人员工作安排及人员培训。

5.拓展公司产品其他实体店渠道的销售量。

6.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新浪微博日常维护。

业绩描述:

1、负责公司产品以及品牌宣传。

2、公司独立平台的运营。

3、组建公司团队以及团队的工作管理。

4、协同公司其他项目的开展。

5、制定运营推广营销策略。

6、配合公司淘宝店的站外推广后期按公司要求负责淘宝站内运营推广。

20__/09--20__/06上海____汽车贸易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

工作描述:运营专员。

1.负责公司产品在平台的日常营运和销售,以及产品活动策划包装上线。

2、负责公司独立平台的营运分析,管理、推广。

4、对公司平台数据内容的内测产品包装的完善。

7.公司是市场后市场shope_平台,参与公司战略部署。

20__/05--20__/09上海__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民营。

工作描述:渠道助理。

1.负责公司的客户开发拓展工作的计划和执行。

2.结合公司的目标及整体发展状况及时对市场策略及拓展渠道的调整。

3.负责与客户的合作谈判。

4.京东,当当,新蛋,胡桃夹子渠道的维护和日常工作。

6.百度开放平台申请以及与公司技术部门对接工作。如(百度客服,百度商品类目搜索等)。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三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2p特别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四

在世界银行“国际小贷信贷年”中,世界银行首次提出了“普惠金融”概念。世界银行指出: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有金融需求的人,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的、有尊严的、方便的、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它的提出源于“金融排斥”,是指将特定人群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而这些金融排斥对象主要是穷人、低收入者、小微企业等。他们一直以来都不在主流金融服务的视线范围之内。普惠金融则是将所有群体特别是被金融排斥的人群纳入金融体系中来,使得各类群体都能够得到合适的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改善,实现经济的包容性增长。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金融资金错配问题,一方面,社会资金充沛,金融资金主要服务大型企业;另一方面,资金极度缺乏,小微企业、穷人、农民享受不到金融资金服务。在充沛和缺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失衡,这种结构性失衡不仅是金融资源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还是处于对风险的规避与防范。吴晓灵(2105)指出金融就是经营信用,一个人能否及时、有尊严地获得合理的金融服务,其基础在于信用。金融素养是影响信用最主要的因素,信用的缺失使很多人难以及时获得金融服务。p2p平台的丑闻,投资人高收益缺乏根基等现象都是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缺乏的表现。,美国金融素养咨询委员会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消费者金融素养的缺乏是造成次贷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认为信贷市场的创新和复杂性的增加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了解金融产品,从而增加了个人的金融风险。而且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调查中发现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比较低,当他们面对信贷产品时,经常高估自己的技术、知识和意识,后果就是做出不合适的信贷决策。因此,在普惠金融背景下,居民、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金融素养的提高是化解这些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国际论坛上,金融素养的提高应该是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2金融素养研究现状。

世界银行()在对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金融素养的调查中发现,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都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fedorova()对俄罗斯居民进行了金融素养测度研究,发现金融素养越高的消费者越愿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且金融素养越高的消费者发生贷款逾期的概率越低。huston()在对金融素养的研究中发现,金融素养与贷款成本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金融素养越高其贷款成本越低,金融素养水平低者的信用卡和抵押贷款成本是金融素养水平高者的2倍。demeza,irlenbuschandreynier研究发现受教育水平与金融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annamarialusardi,ll,vilsacurto()研究认为在个人从事金融工作并在他们开始做金融决定前,提供金融教育是有益的,在这方面,在高中开设的金融扫盲课程可能是提高有效性的方法。世界银行(2013)指出金融教育的普及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也包括教育部门、社会保护和福利部,三方共同解决弱势群体的需求。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教育与金融素养一直是各国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关于金融素养的研究起步晚,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不多。11月,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中国居民金融素养现状进行了首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的金融素养水平普遍较低,并且不同群体之间的金融素养水平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中国人民银行(2015)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和技能水平不高,大部分消费者对信用管理、贷款、股票和保险等相关应用能力欠缺,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金融素养影响因素分析。

目前,对金融素养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一般来讲,金融素养是指个人对于金融知识的理解,运用金融知识做出决策,提升个人福祉的综合能力。影响金融素养水平的因素很多,本文采用问卷星针对山东地区居民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其主要影响因素。在问卷的设计中将问卷分为基本情况、金融知识和金融能力三个方面,其中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学历、户口状况等;金融知识包括基础金融知识、高级金融知识、接受金融教育情况等;金融能力包括对金融的兴趣、风险的态度、金融渠道等。通过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发现以下因素对金融素养有显著的影响。

3.1基本情况方面。

在性别方面,男性消费者的金融素养要显著优于女性消费者,这种结果的出现可能是由于男性对金融的兴趣更加强烈,参与金融市场的行为更加高效引起的。在学历方面,高学历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显著优于学习低的消费者,可能是由于高学历消费者的学习经历丰富,学习能力较强,获取金融知识的渠道更有效,从而导致高学历者的金融素养偏高。在户口状况方面,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水平显著低于城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水平,城市相对于农村而言获得金融知识的渠道更多,对金融知识和金融能力有更好的认知,参与金融市场更活跃。正因如此,在金融素养的培养过程中应更多地关注农村消费者,他们本身就是金融服务的排斥者,加之金融素养的缺乏会更加难以获得合理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消费者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服务对象,其金融素养的缺乏直接影响着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2金融知识方面。

在金融教育方面,接受过金融教育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较高。通过金融教育消费者可以掌握更多、更专业的金融知识,优化消费者金融行为,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此外,从事金融工作的消费者,其金融素养水平较高。但是,在统计分析中发现,接受金融教育与否对消费者掌握基础性金融知识的水平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统计结果的出现与我国高校金融专业教育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高校金融专业教育是系统化、专业性教育,强调金融教育的深度,专注于金融模型、金融产品开发、金融产品定价等问题,往往忽略了基础性的.金融通识教育。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大学生开展的基础性金融教育更是不足,我国高校金融教育现状直接影响着大学生金融素养水平的提升。

3.3金融能力方面。

在金融能力统计分析中,对金融知识越有兴趣的人,其金融知识掌握情况较好,越愿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金融素养水平也越高。风险态度与金融素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风险偏好者出于对投资的偏好,更愿意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参与金融活动,其金融素养较高。风险厌恶者处于对风险的规避,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活动的主动参与较少,金融素养偏低。在获取金融素养渠道方面,仅有媒体渠道有略微显著的正向影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的整体金融素养水平偏低,对基础金融知识的了解情况更是严重缺乏。在普惠金融环境下,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已经刻不容缓。

4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措施。

4.1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素养教育经验。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关于金融素养教育的研究较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美国早在就建立了金融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教育工作的开展。此外,美联储每三年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一次调查,了解消费者金融素养现状,讨论金融教育成效。英国在次贷危机后,由政府主导在全英国范围内开展金融教育活动,并且将金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普及金融知识基础教育,提高居民金融素养水平。日本将20定为金融教育元年,从学校阶段推行金融教育,明确提出金融教育是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金融教育的重要性,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的迫切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应大力推进金融教育,尤其是金融基础性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福祉能力。

4.2将金融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规划。

目前,我国金融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金融专业教育中,其他形式的金融教育很少,金融教育普及度很低。因此,应将金融教育尽早纳入国家教育战略规划中,从国家层面上制定一套青少年到成年人的系统的金融通识教育方案。从青少年开始普及金融知识,逐步提高其接受和利用金融服务的能力,提升其金融素养水平。同时,建立专门机构负者金融教育的实施,及时发现金融教育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提升金融教育的实际效果。金融教育对提高金融素养、发展普惠金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消费者金融素养的提升,不仅可以提升财富的积累和生活满意度,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4.3联合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开展金融素养教育。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土耳其企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还提供大量的非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教育、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企业金融素养水平和金融能力。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成长潜质,也为银行培养了好的客户,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可谓双赢。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点优势、人才优势,定期安排员工城乡居民社区宣传,帮助消费者了解信贷业务,解决消费者资金缺口问题。另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居民金融素养的提高,对农村金融的深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农村金融素养教育方面,政府机关、教育系统、金融机构应积极宣传金融知识,积极组建金融教育自愿队,深入农村基层,帮助基层群众提高金融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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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贝多广.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6)[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

[3]刘丹,丁赛,贾若曦,等.金融素养、金融教育与金融发展[j].学科探索,(2).

[4]王宇熹,杨少华.金融素养理论研究新进展[j].上海金融,2014(3).

[5]吴丽霞.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今日财富,(11).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五

自互联网技术出现以来,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都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

1.1研究背景。

根据央行的金融统计数据,在一月份,全国存款额下降9402亿元,虽然存款额的减少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所致,但不可否认余额宝和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影响。

从20开始,余额宝的增长势头非常猛烈,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不少年轻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相比前往银行或通过电脑购买传统理财产品,这些创新的渠道只需打开手机动动手指,显然要便利许多。

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体现更快、更直接。

截至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15天规模增长35%。

如果按1:6.10的汇率计算,2500亿元相当于409.84亿美元。

根据彭博资讯统计的截至1月14日最新的全球基金规模数据,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规模在全球货币基金中可排名第14位。

从0到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余额宝仅仅用了200多天时间。

而从2500億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只用了大约30天。

截至2014年2月14日,余额宝站上了4000亿元的规模。

3.1.1中介作用遭到削弱。

自余额宝的正式推出至今,虽然互联网金融才刚刚开始蔓延至社会生产、投融资、生活等领域,但已经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次,p2p网贷、众筹等模式威胁了传统的小贷公司以及银行的信用媒介地位。

以往的`实践经验表明,传统银行存在的原因在于银行机构具有非常高的信誉,它能够利用规模经济的作用,通过专门的信息技术降低社会的资本融通成本。

3.1.2经营模式受到挑战。

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交易的成本,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融资中介服务的需求。

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不能高效地达成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双方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对方的信息。

3.2.1影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收入来源。

传统的商业银行,通过其在金融领域的知识、技术以及复杂的操作流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利差。

4.互联网金融对a银行个人业务影响分析4.1直接影响分析。

(1)储蓄存款数据比对。

余额宝上线时间为6月,现选取206月至年12月期间a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存款的增长情况。

在这段期间内,该行个人储蓄存款总余额从118.73亿元增长至125.74亿元,增量为7.01亿元。

虽然增长速度不能算很快,但也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水平。

由此可知,在余额宝等产品快速发展的这段时间内,a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业务增长速度并未出现较大幅放缓或者倒退的现象。

因此,在总量上看,余额宝们并未对其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从余额宝客户的地域分布中可知,虽然其用户遍布全国,但无论是从人数、金额等方面统计,江浙一带作为阿里巴巴的大本营,对余额宝的贡献是最大的。

而其他省市则相对而言,没有那么火热,因此其他省市的银行受此影响也相对较小。

4.2间接影响分析。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们对银行业将造成深远的影响,作为众多银行中的一员,a商业银行也概莫能外。

在分析余额宝们对a商业银行的间接影响时,首先要先对余额宝们对整个银行业产生的影响着手,从整个银行业的角度出发研究影响情况,然后再针对a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再进一步分析针对其单个机构的影响情况。

(1)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关于余额宝们对银行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有不少讨论,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下面对余额宝们将对银行业产生的具体影响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从长期来说,余额宝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压缩了银行的利润。

2013年末,存款类金融机构体系内个人储蓄存款余额467031.12亿元。

a商业银行专业的金融人才较为匮乏,缺乏市场经验,其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很薄弱。

一方面,有相对高息的定期存款用于吸引客户,另一方面,确实缺乏金融方面的高级人才,导致了该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落后。

在余额宝等产品的冲击下,其理财产品落后的情况将有可能导致存款外流。

现行的利率水平为,整存整取一年期为3%,二年期为3.75%,三年期为6.25%,五年期为4.75%,即使按上浮20%的比率进行计算,上浮后的利率分别为3.6%、3.9%、5.1%、5.7%。

除了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外,其他定期品种都远低于余额宝们的收益率。

5.结论。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影响,对商业银行来说,在银行机构方面,其中介作用被弱化,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受到挑战,竞争模式也从此而改变;而在金融业务方面,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来源受到了影响,客户基础、金融战略、业务竞争力和资金中介功能都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网上银行金融风险控制的探讨。

1.1交易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完成筛选、匹配和交易,运营成本较低,消费者通过对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了业务透明度和用户满意度。

由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交易信息,业务操作完全标准化,消费者不需排队,业务办理速度快、客户体验好。

1.2覆盖广、发展快。

消费者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更直接,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1.3机制灵活。

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灵活,决策依据更贴近实际,受管理制度、传统理念影响较小,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取集体决策,使决策过程更为理性。

1.4延迟支付。

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货款,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系统实现买家在收到并查验货物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

2.1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合法性无法准确定义,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条例,无法将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的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监管机构间配合不力,不能共享信息,范围不清,极易造成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2.2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缺陷、开放式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软硬件系统受制于国外企业,极易造成金融系统紊乱,影响国家金融系统稳定。

2.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网络发生关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发生问题时,社会公众对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产生疑虑。

2.4法律风险。

目前金融法制体系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3.1健全法律法规。

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明显较慢,因此为了更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制定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全面、详细,明确指出不同互联网金融组织形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进退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六

经常在课堂上学习有关“金融风险”的概念,让我领略到了目前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衍生功能之强大,风险之隐蔽,可控之困难,结合自已所学习的知识,谈几点体会。

金融的管理就是风险的管理,它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在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损失的发生与否同操作风险和管控密切相关,只要操作无风险,既使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也能控制到最小。所以做为基层支行的业务经理,直接面临具体的业务操作,直接把控着所在行员工的操作风险,身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了防范操作风险,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一、加强培训,要求业务人员的素质过硬。

核心系统上线后,综合柜员推行,系统放开核准柜员的权限,会产生业务人员权限过大的现象,如果员工的业务素质不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很容易出现差错;尤其是核准柜员,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权限与业务经理相当,所以也应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对其素质与责任心提出要求,以更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风险防控,要从新入行的员工抓起。

新入行的'员工因为刚步入社会,风险意识不足,再加上我行的业务产品众多,使他们学习的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仅停留在会操作的层面,如果对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业务规定以及风险点不主动了解,形成一种不良的操作习惯,则给风险的发生带来可乘之机,后果不堪设想;换个角度,既使这些新员工不会一直从事业务操作,工作伊始的风险意识培养,能够让其深知应该去营销什么客户,营销客户应该注重什么,以便在与其它部门的配合上会更加顺畅,也会让我行受益长远。

四、不断完善操作系统,改进适合新系统的操作管理办法。

外部监管力度的加大,更加表明坚持制度的重要性;客户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我行原有的规章制度不断提出新的挑战。我行出于发展及收益最大化的考虑,为占领市场,各条线产品层出不穷,一线员工学习操作方法及营销压力不断加大。所以,为达到最佳的防范风险效果,操作办法应该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做到简便易行;另外,将各项制度要求如外汇管理、收费标准等需要耗费员工精力去判别的业务镶嵌到系统中,用系统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解放员工,同时降低风险与纠纷发生的几率。

五、提高业务经理素质,敏锐洞察各类业务的风险隐患。

首先,增加业务积累,根据以往案例的经验教训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比如开户环节、办理支付的环节、银企对账环节、电子产品出售环节等,为更好地达到这一效果,可以通过建立沟通平台的方式,加强业务经理之间的业务交流,对各机构出现的特殊案例进行分析。其次,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对规章制度认真领会,抓住要点,在业务指导中多从风险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刻板教条地执行制度,唯制度是从。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七

或许我们从中国投资者的实力上和近几年中国整体的投资大环境中可以找到部分答案。

我们国家大部分的投资者都是中小型的散户,这一基本特征就注定当面对古玩玉石,房地产,期货以及信托对资金实力要求比较高的投资方向时大部分的投资者只能望而却步的无奈。再说说证券市场的情况。近几年股票市场一蹶不振,大盘持续的疲软真可谓是“跌跌不休”,对投资者的技术及专业眼光的要求一时之间更是让各类投资者无从下手。而面对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各类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债券和可转让债券,投资者也不敢放心大胆的投入大量金额,也是浅尝辄止。至于风险相对较低、收益更为稳健的政府债券市场,实际上并未对老百姓彻底敞开大门,目前个人投资者不能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国际国内黄金白银价格也持续走弱,经济形势的错综复杂,导致金银价格变化非常快,短线投资风险较大。这些严峻的投资环境,使得老百姓将手头上的闲钱放到银。

我觉得对诺基亚公司研发的智能机市场竞争力比不上苹果公司研发的智能机的分析有极大的相似之处。

智能手机说的直白一点其实就是具有通讯功能的电脑,苹果公司从来没有做过手机,一直致力于电脑的研发,而苹果手机的问世其实只是在电脑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个通讯模块;而对于传统的手机制造公司比如诺基亚是在手机上加上电脑功能。所以说苹果和诺基亚的实力一比较就比较出来了,这也就是诺基亚人最终到公司被收购了也一直觉得自己从来没有做错过却被市场淘汰的原因。

三、对知道余额宝这种理财产品的同学的继续进行访问,调查他们在余额宝中的存钱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八

普惠金融的核心理念是每个人都应该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社会经济的生产和发展。但是要让每个人都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从金融方面来说必须要做到对原本的制度、体系、体制甚至产品进行相应的创新,其主要任务是补充传统金融不曾达到的向贫困、低收入人群等低端客户提供机会。同时还要在政策、法律和监管方面提供空间,允许新建小额信贷机构,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增设小额信贷业务。而绿色金融的核心理念在于可持续性既可持续发展,强调合理引导资源配置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讲求金融活动和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理念可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1.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包括普惠金融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公平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用,其中社会发展的公平程度决定了人、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性。从内在角度讲发展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群体、“三农”和低收入偏远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有效提升类似农民、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发展和创新热情。普惠金融也不是单纯的慈善或是救助,而是为了帮助收益群体提升造血功能,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发展可持续,与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存在一致性。2.发展绿色金融直接有效促进普惠金融提升绿色金融支持生态和环境治理,优化生态环境质量,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能够最平等最大化地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受普惠金融重点普及的人群,有生活环境较差、所处环境恶劣,居住条件低下等特点,由于自我本身保护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大气污染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讲发展绿色金融,也是一个提升地区间平衡和人群间更加平等的有效途径,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推进方式必须以政府政策的推动为主。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具体层级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的推动,因为原本的传统性质的金融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的思想指引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推动型金融,根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需要政策的统一推动才能完成。绿色金融的中保护环境的目标中环境资源性质更为特殊,属于公共品,本身根本不具备金融机构主动提供贷款方生产或服务的可能,不具备生态效率,有些绿色贷款发放后短期甚至很难产生回报,但是这一切能够实行背后都是政策推动的。简单从普惠金融贷款发放来看,短期来看确实不具备将经济人或是金融机构效益最大化的能力,本身这种将服务对象的受众扩大、服务层面拓展,在现有机构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际上增加了更多劳动时间和各项成本费用,而其收益也有限且不成合理正比的关系。综上所述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推动和落实实施必须需要政策的推动。

(三)主要内容与服务对象存在普遍相互交流。

对象来说绿色金融是面对绿色行业、绿色项目,而普惠金融是收入较低的个人和企业;专业性来看绿色金融涉及标准的制定和度量、环境状况评估、资产管理等融合协同;普惠金融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给现金、信贷发放、支付、征信等基础金融服务,专业性较低。随着绿色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和纵深,金融机构渐渐地向乡镇、农村、农户等更广泛的领域全面发掘绿色转型和节能减排的潜力,而居民园区和农村小规模绿色项目、农户生产的特色绿色产品也将成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点关注和焦点。

二、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存在的现实困难。

(一)融合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积极探索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不少相关指导意见,来促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但就融合发展而言,建设还比较匮乏,有关政策、制度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标准不完善,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够具体,基本的构建都未提上日程,影响两者融合发展的效果。政策制度的不完善或缺位很容易导致融合发展仅停留在口号上,难以真正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绿色普惠融合发展的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健全。

就绿色普惠而言,如果缺乏适当的环境信息,投资机构、信贷机构及保险机构就无法评估与投资相关的环境、气候因素对其财务的影响。由此导致的对环境风险的低估以及对风险定价和管理的'缺失,可能会使决策失误,并引发资产价值的波动。而环境因素的外部性,又使得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但从目前情况看,环境数据表述方式不适于金融行业用户,环境风险分析和绿色投资评估方法还不成熟,未来场景和环境与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搜索成本较高,提供公共环境数据的商业模式尚未成型以及缺乏搜集和处理环境数据的能力等一系列障碍仍然制约着绿色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

(三)缺乏对融合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当前,无论监管、税收还是财政部门甚至商业银行本身,在具体操作上都缺乏针对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良性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创新专业性较高的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融合业务和产业,必将伴随着成本的提高。在目前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又缺乏激励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深入开展融合发展信贷创新产品和业务的内生动力不足。

三、促进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建议。

(一)以“双山”思想为指引,探寻“融合之路”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理念指引为主,不断指导辖区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创新。以服务小农为例,银行将绿色金融原则与评价标准延伸至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脱贫攻坚、双创贷款等普惠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注重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估,优选具有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特性的项目,支持可持续发展,凸显银行普惠金融的绿色基因。将普惠金融良好基础与绿色金融创新元素相融合,创建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地方发展的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路径。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保证“融合落实”

进一步明确机构管理职能,将城、乡和村的分治相结合,对应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同时,充分利用信用体系,积极对接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和部门,与社会形成合力,协同促进县域金融环境质量提升,支持探索制定绿色项目评级后的专业对口化的金融服务标准,打造银行系统绿色普惠金融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以绿色信贷的全流程管理为出发点,通过绿色组织体系、绿色指标体系、绿色考评体系等体系建设,为整体发展普惠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提供可借鉴的体系,从体系上保证将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有机融合,落到实处。

(三)不断创新信贷产品,促进“融合提升”

结合绿色普惠的发展目标,推出以循环、能源、乡村、农林、科技为主题的信贷产品,尽可能满足多的客户及企业多维度信贷需求。并以上五个类型产品为基础,推出类似排污改造抵押贷款、“两山”乡居贷和污染设备改造贷款等特色子产品贷款以此来丰富绿色普惠贷款产品。并充分利用地区金融平台网格化管理,加强信息数据运用,建立当地绿色普惠特色产业对象专业化网格,实现绿色普惠贷款的精准投放,促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信贷产品的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2]张晓燕.普惠金融的理论和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3]张承惠,田辉,王刚,谢孟哲.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j].金融论坛,(02)。

[4]王修华,刘娜.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j].理论探索,2016(04)。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九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方法。

限制金融风险敞口。金融风险敞口限制能使金融风险暴露限定在某一规范水平,减小因风险发生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以实现分散金融风险达到稳定的目的。该限制能减少结算头寸时的挤兑效应,此方法已经应用到了银行业。随着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日益明显,大额的金融资产也能够在互联网金融机构间流通转移。这种限制方法也适用到了互联网金融机构。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杠杆率。杠杆率能从侧面反映出其还款能力。杠杆率越高则表明一定的资本金所承受的风险暴露越大,即该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补充资本金或减小风险暴露以使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规模相匹配,能够对系统性风险起到预防作用,亦能减轻系统性崩溃的扩散造成的后果,从而促进互联额金融机构的目标额得到稳步实现。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

所谓内幕交易又被称为知情交易,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及交易过程中,若干掌握有关上市公司未公开重要信息的知情者,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避免经济损失为目的,在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先市场而动,直接或间接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

1.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损害。

所有资本市场参与者具有公平获利的机会,而内幕交易使大众投资者和内幕交易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公平竞争,就无所谓竞争机制,信息公开就没有意义,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就会被破坏,这样,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最终使证券市场的资金越来越少。另外,内幕交易存在时,内部人为了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长期获利,会尽可能地延迟公布这些信息,而信息传递的迅捷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这样又会使大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缺乏效率不满,从而减少投资。

2.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损害。

内幕交易还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内幕交易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当市场存在内幕交易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能准确适当地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当内幕人员利用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内幕人员有可能尽量延迟公布公司的信息,信息公布的越延迟,公司的股票价格和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别就越明显,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状况,反过来又使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人会认为自己受到非公正待遇,从而丧失了对公司投资的信心,这必然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和进一步融资造成极大影响,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3.内幕交易违背公平原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公开竞争、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内幕交易直接损害了公平原则,内幕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其他投资者无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无疑加重了证券市场交易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当内幕信息是利好消息时,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员就会大量买人证券,待消息公布后,市场做出反应,证券价格上涨,再卖出证券获取不正当收益。反之亦是。只有在所有的投资者享有平等的获得信息的机会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的,如果听任内幕交易存在,投资者会逐渐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退出证券市场,导致证券市场的萎缩。

总之,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各方的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基于以上原因,世界各国纷纷制订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也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但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似乎还没有找到有效打击内幕交易的方法。因此,深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泛滥的原因非常重要,寻找治理该现象的对策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内幕交易泛滥的原因。

1.内幕交易的巨大利益驱动。

在证券市场中,获得利益是投资者和参与者的基本目的和投资活动的基本驱动力。这种市场参与活动本身是正当的,但某些人对金钱的贪婪,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利用便利条件谋取非正当利益。在内幕交易中,操纵者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人为制造股价波动,中小投资者据此做出的决策往往招致严重损失。而内幕交易者则通过各种操纵手段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进行剥夺,从而获得巨额收益。

2.内幕交易的隐蔽性。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不是普通的权钱交易或其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单纯的信息交易。显而易见,当市场好转并走向火热时,信息便能以最短距离最快速度转换成金钱,内幕交易随之比前几年更多地孳生,无论是那种形式的内幕交易,信息都作为一种有用的、稀缺的资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内部消息在披露前,公司内部人员或投机者就以获利为目的,提前于市场大众获得信息,并先于市场建仓或减仓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网络时代,信息传递方式和渠道的多样化,并且绝大多数内幕交易人员在从事内幕交易时并不使用自己的账号,这使得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和取证都很困难,可以说内幕交易隐蔽性已是证券市场的常态。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相对西方国家的立法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为重要补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但其尚不能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且对于内幕交易,没有制定单独的法规,而仅仅在《证券法》中用很少的篇幅加以规范。过于粗略的法律框架,使证券监管部门对花样不断翻新的内幕交易方式缺乏必要的监管依据与有效的处理手段,也使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者更加有恃无恐,内幕交易泛滥也就成为必然。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一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二

自互联网技术出现以来,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都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

[1]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发展影响研究。

1.1研究背景。

根据央行的金融统计数据,在2014年一月份,全国存款额下降9402亿元,虽然存款额的减少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所致,但不可否认余额宝和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影响。

从2014年开始,余额宝的增长势头非常猛烈,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不少年轻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相比前往银行或通过电脑购买传统理财产品,这些创新的渠道只需打开手机动动手指,显然要便利许多。

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体现更快、更直接。

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15天规模增长35%。

如果按1:6.10的汇率计算,2500亿元相当于409.84亿美元。

根据彭博资讯统计的截至1月14日最新的全球基金规模数据,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规模在全球货币基金中可排名第14位。

从0到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余额宝仅仅用了200多天时间。

而从2500億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只用了大约30天。

截至2014年2月14日,余额宝站上了4000亿元的规模。

3.1.1中介作用遭到削弱。

自余额宝的正式推出至今,虽然互联网金融才刚刚开始蔓延至社会生产、投融资、生活等领域,但已经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次,p2p网贷、众筹等模式威胁了传统的小贷公司以及银行的信用媒介地位。

以往的`实践经验表明,传统银行存在的原因在于银行机构具有非常高的信誉,它能够利用规模经济的作用,通过专门的信息技术降低社会的资本融通成本。

3.1.2经营模式受到挑战。

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交易的成本,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融资中介服务的需求。

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不能高效地达成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双方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对方的信息。

3.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影响。

3.2.1影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收入来源。

传统的商业银行,通过其在金融领域的知识、技术以及复杂的操作流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利差。

4.互联网金融对a银行个人业务影响分析4.1直接影响分析。

(1)储蓄存款数据比对。

余额宝上线时间为2013年6月,现选取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a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存款的增长情况。

在这段期间内,该行个人储蓄存款总余额从118.73亿元增长至125.74亿元,增量为7.01亿元。

虽然增长速度不能算很快,但也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水平。

由此可知,在余额宝等产品快速发展的这段时间内,a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业务增长速度并未出现较大幅放缓或者倒退的现象。

因此,在总量上看,余额宝们并未对其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从余额宝客户的地域分布中可知,虽然其用户遍布全国,但无论是从人数、金额等方面统计,江浙一带作为阿里巴巴的大本营,对余额宝的贡献是最大的。

而其他省市则相对而言,没有那么火热,因此其他省市的银行受此影响也相对较小。

4.2间接影响分析。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们对银行业将造成深远的影响,作为众多银行中的一员,a商业银行也概莫能外。

在分析余额宝们对a商业银行的间接影响时,首先要先对余额宝们对整个银行业产生的影响着手,从整个银行业的角度出发研究影响情况,然后再针对a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再进一步分析针对其单个机构的影响情况。

(1)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关于余额宝们对银行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有不少讨论,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下面对余额宝们将对银行业产生的具体影响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从长期来说,余额宝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压缩了银行的利润。

2013年末,存款类金融机构体系内个人储蓄存款余额467031.12亿元。

a商业银行专业的金融人才较为匮乏,缺乏市场经验,其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很薄弱。

一方面,有相对高息的定期存款用于吸引客户,另一方面,确实缺乏金融方面的高级人才,导致了该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落后。

在余额宝等产品的冲击下,其理财产品落后的情况将有可能导致存款外流。

现行的利率水平为,整存整取一年期为3%,二年期为3.75%,三年期为6.25%,五年期为4.75%,即使按上浮20%的比率进行计算,上浮后的利率分别为3.6%、3.9%、5.1%、5.7%。

除了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外,其他定期品种都远低于余额宝们的收益率。

5.结论。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影响,对商业银行来说,在银行机构方面,其中介作用被弱化,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受到挑战,竞争模式也从此而改变;而在金融业务方面,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来源受到了影响,客户基础、金融战略、业务竞争力和资金中介功能都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网上银行金融风险控制的探讨。

1.1交易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完成筛选、匹配和交易,运营成本较低,消费者通过对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了业务透明度和用户满意度。

由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交易信息,业务操作完全标准化,消费者不需排队,业务办理速度快、客户体验好。

1.2覆盖广、发展快。

消费者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更直接,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1.3机制灵活。

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灵活,决策依据更贴近实际,受管理制度、传统理念影响较小,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取集体决策,使决策过程更为理性。

1.4延迟支付。

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货款,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系统实现买家在收到并查验货物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

2.1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合法性无法准确定义,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条例,无法将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的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监管机构间配合不力,不能共享信息,范围不清,极易造成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2.2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缺陷、开放式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软硬件系统受制于国外企业,极易造成金融系统紊乱,影响国家金融系统稳定。

2.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网络发生关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发生问题时,社会公众对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产生疑虑。

2.4法律风险。

目前金融法制体系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3.1健全法律法规。

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明显较慢,因此为了更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制定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全面、详细,明确指出不同互联网金融组织形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进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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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三

随着百度、腾讯、阿里三大集团强势介入我国的传统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改变着大众的传统思维,各种金融机构纷纷选择将互联网思维与金融行业进行充分结合,并利用互联网技术代替传统的金融模式。同时,互联网具有低成本性、开放性和草根性等独特优势,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调整和改进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以提高普惠金融的发展效率。

一、互联网对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

(一)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普及。

互联网的开放性有助于普惠金融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而不受居民身份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这既体现了互联网的核心精神,也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宗旨。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持续创新的重要因素,将广大社会成员作为服务对象,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的差异化服务问题。互联网以强大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其开放属性满足广大居民的利益诉求,这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高度契合。因此,互联网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普及,互联网视阈下普惠金融的发展将更具开放性。

(二)有助于普惠金融拓展有效客户。

其次,随着移动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也使普惠金融的服务更加便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有效平衡金融供给。例如智能手机和电脑等移动互联网设备的广泛使用,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接入端口,这也使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得到了普及,互联网金融的覆盖范围在传统金融物理网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实现了拓展有效客户群体的目的。

(三)有助于普惠金融实现共享性。

互联网的低成本性和草根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共享服务的可行性,这与普惠金融的共享性理念达成共识,普惠金融可以借助互联网推进和达成共享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金融交易的成本逐渐减小,而金融服务的范围则逐渐扩大。互联网以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为依托,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统金融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普惠金融通过运用互联网及其大数据,有效控制了交易成本,为更多的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这种技术也降低了客户的准入门槛,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例如余额宝的推出之所以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具有草根性,100元也可以享受理财服务。由此可见,以互联网的草根性和低成本性为依托,为所有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是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形态下的重要服务模式。

二、“互联网+”视阈下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路径。

现如今,国家正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服务主体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拓展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从业规范和行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的视角下,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路径主要概括为政府的扶持、互联网产业的投入以及征信体系的建设三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应根据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共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普惠金融实现其价值理念和目标,就目前来说,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分别受到政府的支持和肯定,但还没有针对二者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也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将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同时进行金融领域的深化,有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增加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除了相关政策的扶持,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还需要增加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并对互联网产品进行不断创新。互联网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功能可以有效激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云计算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技术支持,而大数据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大量客户信息,对数据中的隐藏价值进行挖掘,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的能力和金融产品的营销精确度。增加互联网产业的投入,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到强大的技术支持,不仅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持久的技术保障生命力,还能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亟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的物理支撑条件无法满足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导致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上的优势难以体现。

(三)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有效发展。普惠金融旨在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由于受众群体广泛,因此,更加重视对客户的信用审核。但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而现行的征信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了解不足,无法为普惠金融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于普惠金融的长远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基于此,国家应提高对建设征信体系的重视程度,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向普惠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开放,同时,借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数据功能,深入挖掘客户的潜在信息,并加以分析和评定,以确认客户的具体信用情况,补充征信体系中的漏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征信审核系统才能促进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和核心价值是一项长期工程,若要在政策时要注意自律协会作用的发挥,要最大化的发挥自律协会的作用,政府要对自律协会进行有效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明确自律协会的监管范围,明确自律协会的职责,促进自律协会自身的完善,让自律协会帮助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政府要做到与自律协会进行有效的合作,使监管机构更加完善,并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以免出现监管范围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形成交叉监管的局面。同时为了确保我国法律机构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的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规定可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并做到有效实行,政府就要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规定的可实行性,让其拥有法律效率。还要注意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制定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总体遵循市场总的法律规定,同时兼顾金融衍生品的差异化,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适应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一)促进监管机构间的合作。

要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涉及的市场范围比较广泛,进行交易的产品也是多种多样,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对各个监管机构进行协调,针对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到有效利用监管资源,避免出现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可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个监管机构上,如果出现问题就比较容易明确责任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效益,建立金融协调机构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交易者的风险管理能力。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商业银行,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是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监管更加容易出现滞后。那么商业银行更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内控系统,对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实时对风险进行监测,对极端的风险状况事前也应当有应对措施。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预警,防范偶然性事件引发的违约风险。

(三)增强市场透明度。

通过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公开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性质、信用风险等信息,同时,还应该建立与市场交易相适应的交易报告制度,深入研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财务报告信息,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能充分了解衍生产品的风险程度和相应价值,这样做可以让交易市场得到有效管理。

四、结语。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所以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来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避免出现不正常竞争情况,就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根据掌握的信息分析一些结果,发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问题,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四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尤其是其代表模式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其也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不仅对社会产生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还使得金融的监管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基于此,本文先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入手,着重对p2p行业进行探讨,并对p2p行业老牌公司红岭创投的业务构成、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对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运营及风险应对有所帮助。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国内互联网金融从以前的由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简单的所需业务操作,到20至互联网金融代表模式第三方支付异军突起,再從20至今互联网与金融在更深层次方面的紧密联系与合作。

短短十几年互联网金融从最简单容易的相关业务操作,不断突破,不断创新,现在主要以p2p行业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方式发展。

1.p2p行业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许多互联网商业巨头又纷纷把焦点放在了p2p行业上。

该行业主要是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网络平台,以解决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需求,而平台则在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时,从中收取手续费。

虽然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早在20就已经设立,但在其后p2p行业发展得十分缓慢,后国内创办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仅仅只有10家。

不过随后在年p2p行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相比较前一年增加了600家。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开始发展以来,至总体交易规模已经突破1000亿元,增长速率虽然放缓,但是仍以一倍的速度进行增长,使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

2.p2p行业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的相关问题也一一的显示出来。

从最初的国内无人监管行业发展,进入行业门槛低以及没有相关法律准则约束,到现在国家不断加强相关公司的监管,健全相关的制度。

同时中小平台纷纷遭遇投资人的挤兑最终导致破产,问题事件屡次发生,有关平台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从开始,存在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公司数量开始暴增,更是增长至896家,说明整个行业正处于不小的风险之中。

以p2p行业等为代表的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迅速崛起的阶段。

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其所包含的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不可估量,且其特有的优势:成本较低、方便、快捷更是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上的不足。

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着快速发展而来的财务风险也同样让人不容忽视。

二、红岭创投公司的基本介绍与财务风险。

1.红岭创投公司的基本介绍。

20成立的红岭创投公司,当仁不让的成为了p2p行业的老牌公司。

因此红岭创投公司在某些方面也间接地反映了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一些现象与问题。

红岭创投公司主要利用线上线下相互合作的方式,为资金的需求者和提供者搭建一个平台,提供所需网络信息匹配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最初的缓慢发展,到当年成交量达到19.53亿元,公司迎来了爆炸式增长,即将突破1000亿大关,让人为之眼前一亮。

2.红岭创投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

当然,作为p2p行业“元老”的红岭创投公司在行业内占有一席之地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财务风险问题。

(1)资本风险。

“本金垫付”是指对资金的提供者的资金提供一定的保证,坏账一旦发生,由红岭创投公司或者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先进行赔付,从而将债权实现转移。

但其作为红岭创投公司的一大特色却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

20红岭创投公司主页刊登的一纸公告披露了其发放给4家纸张贸易商的“一亿”借款面对着极大的坏账风险。

热衷于大额借款,却无力承担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相应的投资人的赔偿,以及集中借款程度高,都显示着红岭创投公司面对着很大的资本风险。

(2)资产质量风险。

造成红岭创投公司陷入“亿元坏账**”的原因是作为资金需求者的4家纸张贸易公司涉嫌与相关的仓库物流联手进行诈骗,这反映了红岭创投公司没有做好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求者的相关调查审核工作,使其存在着一定的资产质量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红岭创投公司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模式与银行十分相近,更偏向于大单模式,因此其风险较高。

一旦大规模出现坏账风险,公司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准备金而导致预期提现或提现困难等状况,引起资金提供者大规模撤资,从而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最终倒闭。

从红岭创投公司不断提高准备金来预防这种风险的发生,可以说明公司濒临着不小的流动性风险。

(4)盈利性风险。

周世平作为红岭创投公司的董事长曾经提及:“红岭创投公司内部的管理费用空间不大,收取资金需求者的年化收益率从最高的24%到最低的15%,再将其中的12%给予资金的提供者,最后再扣除2%的坏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平台最终获得的利润非常小”。

可以说,已经成立七年之久的p2p网络借贷公司“元老”红岭创投公司如今仍在面临着盈利性风险。

作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的新型公司,红岭创投公司还是存在着较多的财务风险,且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并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定进行监督和防范,从而使得风险的发生存在着很大的可能性。

三、p2p行业行业分析。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延伸的速度非常快,短短几年已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充斥着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作为p2p行业“元老”,极具代表性的红岭创投公司为例,对其近期的发展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分析发现,红岭创投公司虽然发展势头较猛,但是其发生四种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仍有不少的风险存在,提醒着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防范建议。

互联网金融竞争日益激烈,想要始终保持竞争力并取得长远稳定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防范。

1.相关资本风险防范措施。

p2p网络借贷公司对资金的提供者提供一定的担保,将其相应的财务风险转移到自身,与此同时带来了不小的资金压力。

然而由于资金的提供者更倾向于能为自己提供担保的投资平台,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也渐渐默认了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但是同时却没有重视相关风险准备金的准备,使得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极易发生资本风险。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需要保证资本充足率,将充分的风险准备金放入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

2.相关资产质量风险防范措施。

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所持有项目要素检查的不全面、不充分,都有可能會导致其公司因资金的提供者或需求者其中一方或双方的欺诈和诓骗发生资产质量风险。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当强化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严格审核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求者的真实状况,对每一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

3.相关流动性风险防范措施。

资金的不流动往往比资金的缺乏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而p2p网络借贷公司通常采用的大单模式更是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了一个篮子里”,一旦发生坏账,公司将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进行补救和融通,无疑大大的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相比较大单模式更应将重心放在相对应的小单模式上,将资金进行分流,并保证公司内部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4.相关盈利性风险防范措施。

在刚刚起步的初期,p2p网络借贷公司很少能够做到大量的盈利,大多数还是处于微利状态,甚至有很多公司还发生了“入不敷出”的情况。

因此,在微乎其微的盈利状态下,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当重新考虑公司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数额,尽量减少公司的推广费用,降低收益率,减少相关福利费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五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六

摘要:普惠金融的发展给弱势群体提供了包容性发展的机会,但消费者金融素养的缺乏使得普惠金融发展存在诸多风险。居民、企业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金融素养的提高是化解风险的根本所在,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必然措施。本文在研究普惠金融与金融素养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山东地区居民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影响消费者金融素养的主要因素,明确我国金融素养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金融素养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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