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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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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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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的方案。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简练,用词准确,符合读者的理解习惯。以下是一些总结的示范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一

我国法律只有如何从农村迁往城市,但没有如何从城市迁往农村的规定。能否迁移,取决于准备迁往的农村是否同意接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我国法律只有如何从农村迁往城市,但没有如何从城市迁往农村的规定。能否迁移,取决于准备迁往的农村是否同意接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二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转移促进了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有些地区的流动人口滞留时间较长,很多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常住居民。从黑土地中走出来的谭志娟,已连续当选为第十届、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并先后领衔提出代表议案10件、建议43件。

在今年的“两会”上,谭志娟带来的几份建议,件件关系民生,其中包括教育问题。“我们那里是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我在平时的工作和调研中经常能接触到流动人口的子女,了解一些情况,所以这次带来一份关于合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及高考问题的建议。”谭志娟说。

谭志娟介绍,流动人口家庭的学龄子女面临着两难:如果孩子随父母居住读书,因为户籍不在居住地,不能参加居住地中考及高考,只能回原籍参加考试,而各地的教科书不一样,教育方式不一样,考题也不一样,这让父母和孩子都难以接受。如果孩子不随父母居住,留在户籍地读书,孩子就会被留守,缺乏良好的亲情教育,家长难以很好履行监护人职责,极易引发家庭和社会问题。

“从1980年至今,我由于经常在基层奔走,接触到一些被留守的流动人口子女,也发现了存在隐患,这甚至是事关稳定的大问题。”谭志娟说。

谭志娟忧虑地说,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被留守在户籍地读书。部分孩子在幼年时就被留守,他们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与呵护,长此以往,产生了性格柔弱、自卑、自负、孤僻、叛逆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谭志娟介绍,流动人口子女中,部分孩子中途辍学,部分完成高中学业,最终都投奔父母工作生活居住地。另一部分孩子幼年随父母生活学习,读完小学或者初中后,被送回户籍地留守,在户籍地就学面临很大的不适应,有的甚至听不懂老师的方言授课。无论孩子在什么时候被留守,因孩子缺失正常家庭生活、缺少安全保护,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家庭成员长期分离,对家庭稳定带来伤害。这些都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对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敌视情绪。

“建议教育部修改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在颁布新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时,不再把户籍作为高考报名的限制条件,高考报名资格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认定。”谭志娟建议,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3年以上连续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龋经常居住地认定,是指公民在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连续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我认为,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型城市,随父母在经常居住地上学,至高中毕业有连续4年以上学籍的,高中毕业即可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高考和录龋”谭志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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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三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农村户籍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农村户籍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4月25日,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截至目前,我国出台户改方案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9个。通过严控大城市规模、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别、放宽城市落户限制等手段,户籍制度改革加速推进,释放诸多红利。

但与此同时,“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实施积分落户的大城市出现了不法落户中介,有些地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年内所有地方均要出台具体方案,户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特大城市严控人口规模。在“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前提下,不少特大城市明确提出人口规模控制目标,其居民服务和落户也越来越多地引入积分制,并对积分落户总量进行动态掌控。

上海此次公布的意见中再度重申“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的目标,同时明确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北京提出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以内的红线,将通过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的加分和减分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落户通道。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消除“身份歧视”。国务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记者梳理发现,包括上海、重庆、四川、安徽等多地提出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贵州等地还明确这项工作的“时间表”。

——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一些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和居民的不同条件梯度放宽落户条件,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以广西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户改管理支队支队长徐志敏介绍,为进一步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广西实行了三级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合理确定南宁和柳州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桂林和玉林市落户限制的同时,全面放开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一些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推出,一些不法中介服务也随之出现。记者在搜索引擎上输入“积分落户中介”,检索出包括天津、深圳、上海等城市的数百家中介组织,一些组织还打出“一对一签订入户协议,所有承诺都将落实”“终极保障、不过全额退款”等宣传。

记者联系到一位自称魏老师的天津落户中介。他声称,按照规定在天津满140分就可以进行落户申报,160分就能成功落户。在他们的操作下,申报者可以凭空加上100分,保证能够实现落户。

“我们可以帮你参加高级技师的考试,给你答案你去考试就可以,保证能够拿到证书,再给你申报一个非常紧缺职业,然后我们再给你转让几个个人发明专利,这样你就可以拿到100分了。”魏老师说,“整套流程下来,需要花费56000元。”

此外,还有一些中介机构承接居民申请落户或满足积分制条件要求享受相应公共服务时,提供一些“擦边球”的服务。记者在上海采访发现,不少中介组织通过将申办人的劳动关系从纸面上转移到挂靠单位,以规避申请人工作单位社保缴纳不符合要求、收入不够条件等“毛病”。

一方面是一些人想尽办法在大城市落户,另一方面却是一些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却并不高。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多地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但一些农民进城落户意愿并不强烈。

南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曾对1054名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随机调查,发现不愿到城镇落户的人员比例达到45%。城市过高的生活成本以及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使一些农民工更愿意拿着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表示,有关部门应关注落户积分违法中介的问题,及时封堵政策执行漏洞,防止积分落户政策变成“有钱人的游戏”。

针对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高的问题,多位专家表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不能简单地把农村人口“拉进城”“被落户”。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户籍改革是一个综合性改革,涉及到农村产权改革等方面。让农民变成城市居民,需要加快多个领域的改革力度。

此外,多位专家表示,目前,各地的改革方案仍将户籍与各种社会管理制度捆绑,维持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福利差别。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说,降低入户门槛的“开口子”式改革方案仅仅是破题,如何剥离户籍与福利、如何实现农村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如何保护转户农民的财产性权益等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并进行制度设计。

徐行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打破农业与非农业等传统户籍界限的同时,还需针对改革存在的障碍,完善教育、医疗等保障配套,减少不同身份背后的福利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四

我市明年开始实施新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新的户籍制度实施,标志着我市城乡户籍“一元化”时代来临。

据介绍,《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指出,明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城乡户籍“一元化”将逐步推动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们实现市民化,也能让更多人在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服务。

户政部门提醒,届时,我市广大居民的户口簿不需要统一更换,当在去派出所办事的过程中,遇到需要更换户口簿的条件时,派出所民警会帮忙更换。此外,以前登记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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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意义。

我国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引发众多人的关注,那么取消农业户口意义在哪里呢?本文为大家详细解答,同时为大家准备众多城市落户政策方面的解析,希望能能够给大家关注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意义与好处的朋友一些帮助,面前取消农业户口方面的政策已有比如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开始施行新的政策。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意见》,对这次大中小城市、特大城市怎么落户的政策作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政策。就是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实际,根据人口的规模和各地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落户政策。总的要求是,能放开的放开,该控制的控制。对建制镇和小城市是全面放开,就是说基本没有门槛,只要有意愿、想落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可以落户。中等城市是基本放开,就是门槛比较低,只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就业,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意愿落户的,一般也都可以落户。

取消农业户口意义。

农业户口优势有哪些。

第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第二,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第三,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第四,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第五,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第六,有些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不罚款。

第七,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非农业户口优势有哪些。

一、招工、失业待遇好。

1、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多项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费用等相关优惠政策。

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选择自谋职业后,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二、同样当兵待遇好。

1、参军:非农业户口的优待金比农业户口的多一倍,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1万元,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5000元,当兵两年就相差1万元。

训。

3、退役后自谋职业: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每人补助35000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助55000元;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人1万元。

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高。

1、养老保险: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养老金;而农业户口职工按现行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

按现行标准缴费测算。

企业非农业职工和农民工同样缴费5万元到退休时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2万元左右的退休费而非农业职工每月将领取1100元退休费且随国家政策每年进行定期调整。按照北京市人均期望寿命80岁计算在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非农业职工每年领13200元退休20年就能领到26.4万元。

2、医疗保险: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而农民工在职期间只有住院了才能报销,一旦退休了,就不给报销了。

四、低保标准高。

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为1700元/年,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五

第八十条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三节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一条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二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学生集体户。

第八十三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四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八十六条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八十七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第一节户主变更。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一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姓名变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

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四节民族变更。

第九十九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节性别变更。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一十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领取、发放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

(五)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二)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四)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五)户口补登、补录;。

(六)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七)跨市县的户口迁移;。

(八)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九)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三)姓名、性别变更。

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规定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6日制定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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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借鉴外省、市户籍改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农业户口”、“暂住户口”、“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各县(市)、区的户口可以相互迁移,在当地派出所随时办理。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凭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郑户口。

三、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到郑州市人才中心存档后,凭毕业证即可办理迁郑户口。

四、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人员,可办理迁郑户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七

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人与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因此它只能在农耕社会流行,但随着农耕时代逐渐落幕,户籍制度的瓦解已成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是中国农耕社会趋于瓦解的时代分水岭。

自1978年以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大量农民直接转变为产业工人,或者进入“农忙返乡,农闲务工”的半工半农的状态,于是“农民工”这个颇具时代感的词汇随之诞生。农民工,这本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词,但它直观地表达了一个时代的特点。

但是,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的瓦解是从农村端开始的。农民与土地脱钩,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城务工,这只是户籍制度中农村端的巨变,而对于从农村释放出的大量的人口,城市端并没有同步做好吸纳大量人口的准备。

城市端户籍改革的困境在于利益分配调整的艰难。

城乡之间的差异化自古以来就有,城市人口离政权更近,因此自古以来城市人口都会有利用政治优势在城乡收入再分配体系里占农村人口便宜的冲动。故而在农耕社会里,农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税收压力,却几乎不可能从社会再分配过程中获得相匹配的回报,因为人们一直习惯于将资源投入城市,而不是乡村。

古诗有云:“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这就是标准的古代农耕社会里农民境遇的写照。

新中国初期,国家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城市,而为了快速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农民再次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做着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但他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却不能于城市居民相比。

城市中的既得利益者们在政治体系里的话语权远胜农村人口,所以各大城市的落户难问题的根源其实不难理解。

改革开放之后,这个社会难题也没有得到迅速解决。

八十年代,中国户口本分为红本和蓝本。红本代表城市户口,红本户口在入学等很多方面享有优惠福利政策,而代表农村户口的蓝本则一度成为许多人的时代伤痕。红蓝本问题就是当时城市未能做好人口吸纳准备的一个集中体现。

九十年代,中国部分城市曾实行过户口买断政策,蓝本公民可以通过付费方式变成红本户口,但是仅限于同一城市之内。这是当时农村户籍转变成城市户籍的主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没能持续多久。

当时人们曾经一度乐观地认为,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很快就会消失,但是,直至今日它依然存在着。

由于当初的户籍制度只放开了农村端,而城市端这一块一直处于继续管制之中,因此中国形成了一种奇特的局面:农村释放出大量的人口,但城市却无法顺畅地吸纳。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四十年来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城市里留给他们的位置既不好也不多,那么当这一代农民工集体老去的时候,他们怎么办呢?城市留不住他们的身体,而农村又已经留不住他们的灵魂。

过去四十年里,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成就主要体现在城市硬件的建设上,而社会结构的城镇化节奏则相对缓慢。但是,所谓的城镇化进程,并不是有了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就算完事,城镇化的概念里除了城市硬件设施的建设之外,还有居民的身份转变。城镇化浪潮带来的大量新城市人口,怎样让这些进城的农业人口正式转变为市民,这是一个重要课题。

毕竟,如果城市里没有市民,那么城市就没有灵魂。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八

本质来说,户籍制是为了方便征税和派遣差役而设计而成的制度,其意义尤其在差役方面。如果弄不清楚古代的差役,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户籍制。

古代的观点认为,“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租,就是地租,因为国王或者皇帝,是土地的主人,交给他们的赋税,也一直叫做“租”或“租税”。但在古代,老百姓对皇帝的国家的义务,最繁重的倒不是交租纳税,而是服役当差。服役当差,是对老百姓人身的强制。老百姓服役当差的时候,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说,这种服役当差,本质上具有奴隶制的特点,体现着被统治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臣服和顺从。

皇朝要求老百姓纳粮当差,纳粮的事情比较容易控制,因为土地不能移动,只要向地主征收就可以了。但当差就比较难办,因为人是活的,是可以迁移的,是会流动的。这就需要有一套控制老百姓人身,限制老百姓流动的办法,以便在国家需要他服役的时候,立即可以找到他。

户籍制就是为这个需要而产生,完善起来的。

户籍制产生很早,在明朝达到了空前的强化。明朝的黄册制度,将老百姓按照户口编入里甲组织。每户人家的人丁事产,每户的户等,每户的户籍性质,被严格记录,“配户当差”。明朝的户籍大类分为军、民、灶、匠,下面又有极为详细的小类。这种划分,相当于今天的职业,但是,这种职业不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划分的,而是根据皇帝的需要划分的。皇帝需要抬轿子的,就有“女轿户”,皇帝需要卫生纸,就有“纸户”,皇帝需要精美瓷器,于是还有“窑户”,不一而足。记载这种差役的.簿籍,就是户籍。到后来,“籍”指的就是一个人承担的差役种类。根据皇帝需要划分的这种职业,就是一家人世世代代不能改变的差役,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不可更改的身份。

户籍分类中最大的类是民户,也就是种庄稼的农民户。他们给皇帝承担的义务就是纳粮,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差役。按照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的观点,“纳粮也是当差”,民户给国家种庄稼,交粮食,就像窑户给皇帝烧瓷器一样,也是当差。当差是老百姓给国家不可逃避的义务,为了保证这种义务被履行,皇朝不但制定了户籍制度,还严厉禁止迁徙流动,人们被严格地控制在户口所在地,从事户籍所规定好的差事。

虽然明朝对于配户当差非常严格,但是,这并不能阻止人们大量逃走以逃避差役。因此,到了明朝后期,户籍制已经处于崩溃之中,到清朝终于实行“摊丁入亩”,将人们的差役负担,变成银子或粮食,摊入田亩负担之中。从这时候开始,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商人向国家纳税商税,差役制度不存在了,为此服务的户籍制也就瓦解了。

户籍制的死灰复燃是上世纪新政权建立之后。为了让农民给国家种更多的粮食,就实行人民公社;为了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就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农民再次成为给国家生产粮食的工具。给国家种田,“纳粮当差”,就成为农民不可逃避的义务。虽然农村基层组织由历史上的乡里制,里甲制变成了人民公社制,虽然为皇帝纳粮当差变成为国家生产粮食,但是人民公社使用的户籍制度,与里甲制时期的户籍制度,是一脉相承的,而其严酷性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随着人民公社的崩溃,市场经济的实行,农民种田已经不再是他们对于国家的一项不可更改不可逃避的义务。人员可以流动,职业可以改变,户籍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它至今不能被取消,因为户籍制度在地域分隔方面,仍大有作用。城市仍然可以利用户籍阻止农民享用城市福利,而大城市尤其还能利用户籍制度把外地人拒之门外。户籍制的这种功能,倒是古代社会不曾有的,它完全是新社会的新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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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九

近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具体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公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专家表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对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协调发展有极大的作用,而且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领域的重要部分。通过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可以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在我省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主要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省城镇落户。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妥规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

户籍制度改革通过推进劳动力迁移而对城市经济产生了各种正面宏观效应,包括资源重新配置效应、保持比较优势的`效应、改善城市年龄结构的效应、填补岗位空白的效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效应.户籍制度改革是开启城市经济的源头活水.

作者:蔡p王美艳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21刊名:规划师isticpku英文刊名:planners年,卷(期):18(10)分类号:c922关键词:户籍制度城市经济资源重新配置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户籍制度是一种人口管理制度,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里,商代人将这种管理方式称之为“登人”。

商代属于奴隶制社会,在当时的贵族奴隶主眼中,人口和牛羊之类的财产并无多大区别,牛羊需要登记,那么人口登记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身为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奴隶,当然是不可能有迁徙的自由,如果私自逃离户籍所在地,则会遭到严酷的惩罚,有时候甚至会被处死。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许多小国对领地居民的控制也力有不逮,于是诸子百家的士人们得以周游列国,宣传各自的学说,以博取各国君主的重视。

自由的人口流动为自由的思想创造了土壤,因此,在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里,华夏迎来了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高峰期。

战国末年,秦王嬴政时代,因为韩国水工郑国的间谍事件被发觉,秦国的宗室们对秦国境内的客卿非常不信任,于是鼓动秦王驱逐客卿,楚国人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写了一篇《谏逐客书》,论述秦穆公以来“以客致强”的事实。

在文末,李斯写道:

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谓“借寇兵而赍盗粮”者也。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雠,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

李斯认为,人口流动带来人才流动,各国英才入秦是秦国能强盛的根本。如果因为地域籍贯的不同,而驱逐人才,那么秦国就危险了。

秦王嬴政认为李斯说的很对,他是一个有雄心壮志的人,岂能让人才流入他国呢?于是嬴政马上做了一件事:立刻废除了驱逐客卿的命令;而孝公时,已让商鞅赶紧对秦国境内的人口进行登记。

商鞅变法,将秦国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户之中,选一人为伍长,每什户之中选一人为什长,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为了保障编户制度的约束力,秦法实行连坐,一人犯罪,其余人都要受株连,战时若有一人逃亡,其余人都要被诛杀。

秦国广纳贤才,同时又在内部推行严酷的国家军事主义制度,致使秦军战力爆表,终于以偏隅之地,异军突起,横扫六合,混一宇内。

秦统一之后,推行郡县制,然而郡县制只是国家机器的框架,真正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层面时,郡县一级是远远不够细化的,于是在编户制度的基础上又延伸出了乡亭制,即每乡设“三老”(乡村元老院),十里为一亭,每亭设亭长。亭长对方圆十里之内的居民进行户口管理,并维护基层社会治安,同时负责朝廷赋税、徭役的征收和摊派。汉高祖刘邦就是亭长出身,只是他不是一个称职的亭长,他的日常除了赌钱,就是在村口酒馆里喝酒吹牛聊闲天。

汉随秦制,秦汉以降乃至魏晋,除非是遇到长期乱世,实在没有办法进行户籍编制,否则人口登记都是国家的基础工作之一。尽管进入了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像奴隶社会那么明显,但在统治者眼里,人民依然是国家财产,财产必须登记,严防资产流失。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写在教科书里的圣人语录,它就是整个中国古代史里的天条。

自西晋八王之乱以后,户籍制度曾有那么一段时期濒临瓦解,这主要是长达四百年的乱世战争所致。人口的不断迁徙与流亡,政权的不断更迭,都让户籍制度一度几乎断绝,但当政权稍稍稳定的时期,统治者都会抓紧时间修补户籍登记本。比如,在中国北方出现了北魏孝文帝的改革,重建户籍制度就是其中一条重要内容;而在中国南方,南齐萧氏在其短暂的二十多年时光里,一直把户籍修订工作当作国策来抓,并让太子主抓这项重点工作。

在更晚一点的隋唐时代里,国家实行三长制。即每五里为一保,设保长(俗称“地保”);五保为一闾,设闾正;四闾为一族,设族长。地保必须熟知自己辖区的各种家长里短,一旦地方上有事,地保就是一部活百科全书。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设保甲制,每十家为一保,选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每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威望高的人为都保正,保正又分正副职。《水浒传》里,晁盖被称为“晁保正”,说明他也是当地有名的乡绅,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就是大宋朝的执政基石。

明清时期,户籍管理更是成熟。户籍管理又分为“黄册”和“鱼鳞册”,黄册以登记人口为主,鱼鳞册以登记土地为主,两册一对照,一户人家究竟该交多少钱粮税赋,该服多少徭役人工,都是一目了然的。晚清时期,黄册和鱼鳞册几乎都是由各地方衙门里的行房书吏们世代把持,传子不传婿,是当地吏员们的传家之宝。因为必须有这东西在手,才能收得了各种租税,所以任凭换了哪一任官老爷来,都炒不掉这些书吏。

那么,为什么历朝历代都要把户籍政策作为国策来抓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古代的中国一直是农耕社会,农业是国家的第一大产业,农业税是财政第一大税种,而税收直接关系着政权的生死存亡。农业税的根基有两条:一个是农业人口的多寡,一个是征税土地的产能,因此人口管理与土地管理一样,都是农耕社会里的基本国策。如果土地和农民都越来越多,那么国家财政的兴盛指日可待,而如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经常迁徙的流民,则意味着国势衰微,亡国之日可期。

至于重农抑商,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商业税在中国古代税收体系里占比微乎其微,有它不多,没它不少,而农业税则不同,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

为了让帝王们的子孙们能够千秋万代仙福永享,帝国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农民们世世代代地在那块土地上做工蚁,因此,几千年来无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无论政权如何更迭,帝国的户籍制度都是一如既往地坚不可摧。

户籍制度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第八十条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三节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一条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二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学生集体户。

第八十三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四条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八十六条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八十七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第一节户主变更。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一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姓名变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

第九十七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八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四节民族变更。

第九十九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节性别变更。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第一百零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一十条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或者与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空白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管理,对空白户口证件的领取、发放等环节,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备存空白户口证件,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被盗、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原始户籍登记资料、非正常死亡公民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相关办案文书、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涉案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相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凭履职需要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查询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有关户口登记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立案通知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律师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范围,一般仅限于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民本人户口登记信息中的居民身份证登载项目。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且依法依规应当出具户籍证明的,律师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受其委托收集、调取有关公民的户籍证明。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与申请查询事项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查询,并告知查询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查询获取的公民户口登记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

(二)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县内迁移;。

(五)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七)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

(九)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

(十)恢复户口申报(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三)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落户;。

(二)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四)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申报、收养申报;。

(五)户口补登、补录;。

(六)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县外迁入;。

(七)跨市县的户口迁移;。

(八)迁入社区集体户的户口迁移;。

(九)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

(一)出生日期更正;

(二)民族变更;。

(三)姓名、性别变更。

设区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姓名、性别变更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规定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章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户政(治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证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1月26日制定的《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156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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