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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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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优秀9篇)
2023-11-18 15:15:25    小编:ZTFB

社会人际关系是指个体与他人之间在社会关系中的相互关系。如何抵抗诱惑,保持自律是年轻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可能仅是冰山一角,大家可以通过阅读更多的总结文章来丰富自己的写作素材和提升写作水平。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一

“化学——人类进步的关键”这是美国核化学家、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西博格博士的著名论断,又是谁说过“人类的文明是从炭火堆中开始产生的”。的确,化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学好化学大有可为,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学好化学呢?“成功一定有方法。”学习化学也不例外,下面笔者谈一谈学好高中化学的几种方法,希望能对同学们有所启迪、有所帮助。

1、学会“看”

“实验是化学的最高法庭。”化学中的现象、原理、规律等都是源于化学实验,从实验中得到的结论。要学会“看”,就是要学会看书,学会观察(演示实验、与化学有关的日常生活等)。也只有通过看,才能看出门道、看出兴趣,增强对化学学科持久的注意力和坚强的学习毅力。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学会生存》的报告中指出:“未来的文盲将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不会学习的人。”因而学会学习是高中学生要练就的基本功。

其中自学能力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预习是培养自己自学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一个良好的习惯。那么,如何预习呢?首先,通过看书我们要对这一节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主要讲了哪些知识点?自己掌握了多少?还有哪些知识点理解不了?带着这些问题走进课堂,那么你的听课效果一定会更好。

2、学会“听”

听课听什么?要听老师分析本节课的重点、难点、考点和疑点;听自己在预习过程中未能理解的内容;听老师对一类问题(或习题)是如何分析的;不仅要认真听,还要做好必要的笔记。笔记如何做也有一定的讲究,有些同学喜欢将老师的板书一字不漏地记下来,其实大可不必。我们只要将老师补充的一些重要的知识点、结论或习题做一些笔记,对于习题也只需记一些主要的分析过程,课后再进行必要的完善即可;万万不可顾此失彼,不要为忙着做笔记而忽略了听课。

3、学会“言”

“言为心声”,“言”代表着自己的见解、自己的思想。21世纪的教育理念讲究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即要鼓励同学们积极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课堂上对一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不要总是依靠老师的讲,要力争与老师、同学产生共鸣、互动。每一位同学都应该积极思考,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思维方法好吗?哪种表达更为准确?不妨将自己的思维在课堂上向老师和同学们展示出来,听听大家的意见。也可以对老师和其他同学的解法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不要害怕会出错,即使出错了或有些问题,老师和同学们也一定会帮你纠正过来,同时还会帮你找到出错的原因,何乐而不为呢?高考说明中明确提出对学生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学会“言”才有助于提高自己这方面的能力。

4、学会“记”

有道是:“记忆乃才智之母。”记是必不可少的,记忆是学习的基础,没有记忆就不会有知识的积累,就不会有对知识的巩固,化学可谓“理科中的文科”,所以必须讲究一些记忆的方法,如:强制记忆法、编制歌诀法、相互提问法等等,即一堂课下来或一个章节下来,必须要有一个较为系统地复习整理记忆过程,这直接关系到学习的效果。通过复习记忆,一方面将一些重要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巩固、强化,另外也可以对前后知识的系统性和联系性有更深刻的理解。

5、学会“思”

古语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此言提醒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经常进行反思。其实,学习化学知识最关键的是学会思维,掌握化学的学科思想和解题方法(如:守恒法、极值法、关系式法等)。思维能力(思维的正向与逆向、思维的发散与收敛、思维的批判与创新等)是化学学习中高层次的智力活动,往往代表着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潜力。因而,同学们在看书或做题时,要多想想为什么这样做?是否还有其他的方法或表述?此类习题有何规律?这种方法或表述好吗?在反思中提高自己的化学思维模式和答题能力。

6、学会“练”

“百看不如一练”。只有通过“练”,才会防止“眼高手低”的现象的出现。高中化学基础知识点相对较多,解题也往往需要一定的技能、技巧,要想熟练地掌握它,就得进行一定的强化训练。同学们不妨订一份《考试报》、《少年素质教育报》等,在那里每一期都会有精彩的释疑解惑、学习导航,并为你提供一次绝好的练兵机会。通过练习查漏补缺、融会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解题技能的掌握,同时这也是提高同学们解答化学试题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但是同学们千万不要陷入“题海”,要掌握好训练的“度”。

7、学会“纠”

有位哲人说:“一个人最大的错误就是第二次犯了同样的错误。”无论是平时的学习还是期中、期末复习,测试总少不了,那么当老师批阅后的试卷发下来后,我们怎么办?有一些同学在看完自己的分数后就是等待,等待着老师的讲解。其实不知大家注意过没有,试卷中许多问题自己是完全能够解决的,要提前想办法自己去纠错,不少题目之所以出错,完全是因为自己在审题时,信息提炼、知识迁移能力不够或考虑问题不全面造成的。这些问题你完全可以与其他同学一起讨论、交流,自己发现问题之所在并予以更正,这样既能加深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培养正确的思维;又能提高自己的纠错能力,防止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在这里笔者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要建立一个纠错本,它会为你的复习节省大量的时间,它也会使你的化学学习卓有成效。

8、学会“研”

高中化学中有许多重要的结论和规律,传统教学中,往往都是由老师直接教给学生。那么现在,我们能否在老师的引导下,通过自己的观察、实验、探索以及与他人的合作、交流,从而自己得出结论;在这种“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合作精神和实践能力。长此以往,相信同学们的探索能力一定会增强,也必将为学习化学能力的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二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三

多向观察又叫多角度观察。是从不同方向、多种角度去观察研究同一件事情、同一个问题。这样,就会把事情或问题看得更透彻、想得更周到,提出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

比如,在对某个问题感到束手无策的时候,需要及时转换思路。而及时转换思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多角度观察,使问题柳暗花明、豁然开朗。这一点在对学生进行广告创意的初始训练时尤其重要。

2.规律观察。

所谓规律观察,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仅要认识事物的外部特征,而且要发现和认识事物内部的规律性。发现了规律,认识事物就会更深刻;利用好规律,做起事来就得心应手、效率倍增。从纯朴的民间艺术到豪华的宫廷装饰,从古典园林到举世闻名的敦煌艺术,从原始彩陶到景德镇陶瓷,从漆器装饰到织绣纹样,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同样,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国外的传统艺术与现代艺术规律,也能大大提高我们的创意能力。

3.创造观察。

创造能力训练一直是广告设计训练的重点。提高创造能力主要是培养发散思维能力。

发散思维,顾名思义就是向四面八方扩散思维,是一种求新求异、灵活敏捷的思维。它既遵循逻辑思维的规律,又不死守逻辑、墨守成规、按部就班,面对习惯思维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敢于挑战、突破,敢于提出与世俗观念不同的见解。更为宝贵的是,它能从一般人熟视无睹的最普通、最简单的事物中发现问题,这是一种由一点向外发散思考的方式。在广告创意中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累积在大脑中的素材、运用丰富的想象力产生新思维。例如,一个小小的苹果,可以从重量、体积、高度、颜色、弹性、形状等方面层层发散思维,举出数千种用途。在开始创意阶段,这种思维方式非常有用。从思想方法上看,它是具有突发性、瞬间性、随机性的思维活动方式,是潜意识转化为显意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如何进行潜能训练,挖掘潜意识在广告创意中的特殊作用,是广告创意原创性的一个重要课题。

4.逆向观察。

逆向即反向,逆向观察就是从相反的方向观察和思考问题。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习惯从正面看问题、想问题。这是习惯思维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往往妨碍或束缚着人们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的提高与发挥。

5.辩证观察。

辩证法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方法。它的核心就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来观察和思考问题。辩证法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处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统一是相对的,对立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双方又可以互相转化,像“正与反”、“快与慢”、“高与低”、“上与下”、“对与错”、“好与坏”、“死与活”、“进与退”、“胜与负”、“成功与失败”等,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矛盾。有了这种认识,才有可能积极创造条件,使矛盾向有利的方面转化,把事物向前推进。

广告人应是一个生活中的有心人,随时随地观察和体验生活,并把观察、体验的东西随时记录下来,才能在进行创意时“厚积薄发”。广告大师李奥贝纳在谈到其创意才能时说:创意秘诀在那里?就在文件夹和资料剪贴簿内―文件夹是随时随地记录下来的使人感动的只言片语或构想,而资料剪贴簿是每星期从报纸杂志上剪贴下来的各种广告。广告创意实际上是一个综合调动广告人知识、经验、记忆和印象,并将其按特定意图加以重新排列组合的过程。

观察是一种综合能力的训练。它不仅与思维相联系,而且与记忆、情绪、兴趣、意志等心理因素有关,甚至与世界观也有关系。

这两幅随文图是湖南商学院艺术设计系学生的作品,对广告创意的领悟、把握和表现在作品中已初步显露出来,这来源于平时的观察训练。作品“雅倩防晒霜―躲避不是办法”其画面采用对比的手法表述,没有直接用语言说明防晒霜的功能、效果是怎么样,而是用了生活中一个常见的现象,爱美的女性夏天都走荫凉的地方,还要打伞才能减少紫外线的侵害,而与不再躲避太阳的女主角形成了鲜明对比,产品特征一目了然。作者在生活中留心观察,将司空见惯的生活场景经过别出心裁的处理而成为具有创意思维的结晶,引起消费者的感情共鸣,作品含蓄深刻、耐人寻味,使在自然的表现中达到从接受事件到产生情感再到认识信息的目的,从而不失为一幅好作品。

公益类作品“禁止噪音污染”以一个绑满纱布的摇滚青年形象来体现噪音的危害,用夸张的手法,制造事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开宗明义、以理服人。版式设计上较为独特,有很强的视觉冲击效果。

以上作品虽风格各异、诉求点不同、表现手法不同,但其共同点是作者在广告设计中都注重创意、注重知识的积累。灵感是从日常生活中的观察而来,正如法国雕塑家罗丹所说:“所谓大师,就是这样的人,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别人见过的东西,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东西上能够发现出美来。”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四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五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六

如,:“两只老虎”“我有一双小小手,一共十个手指头”等。

有关的儿歌。

2、随兴计数。

上楼梯时和孩子一起数楼梯的阶数;吃水果时一起数“一共5个苹果,妈妈一个,爸爸一个,宝宝一个,还剩几个”等。

3、喝水。

水喝一点少一点,如果往杯子里加水,水就多了起来,类似的方法可以教孩子分辨多与少的概念。

4、排队走路。

散步或玩耍的时候,可以一家人排成一排,让孩子理解前后左右的概念;一家人一起走,可以让孩子理解远近、快慢的概念。

5、量长度。

6、堆积木。

玩积木不仅可以通过数数学得基本的数字概念,还可以通过堆放积木感知尺寸、形状、重量、体积、对称、空间关系等基本概念。

7、区别粗细。

如:用小棒串珠,有的小棒不能串入串珠(说明太粗),还可以按小棒粗细来排列顺序。也可以让孩子比其它物品的粗细。

8、看日历...

儿童学数学是否靠记忆。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七

一、操作活动能够提高幼儿对数学活动的兴趣,增强自信心。

幼儿时期的各种心理过程带有明显的具体形象性和不随意性的特点,一些新颖的、有情节的、变化的、让他们动手的活动,能够引起他们的注意和兴趣。幼儿通过操作活动,通过操作具体的材料(这种材料多数是幼儿身边常见的自然物品、玩具等)而且每个幼儿都有足够的材料,使他们都有操作的机会,独立进行学习活动。这种活动能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和学习兴趣。随着年龄的增大,幼儿的注意和兴趣转向数学的结果,幼儿为自己能解决问题,完成任务而高兴。例如:幼儿独立地分辨出各种几何图形,并将它们一一配对,或者是按老师的要求,操作时自己动脑筋,克服困难,独立解决问题,有了成功的体验。从而使幼儿对数学活动有了兴趣,也增强了其自信心。而且操作活动内容的多样化,使幼儿获得多种数学感性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操作活动在使幼儿获得数学知识的同时,也促进自身相应能力的发展。

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能促进思维能力的发展,而数学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逻辑性的特点,对发展幼儿的思维能力具有特殊的作用。在数学活动中,幼儿学习简单的数学概念,也需要对操作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判断和推理。需要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这一过程既是幼儿初步数学概念形成的过程,也是幼儿思维能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让幼儿在许多图形中分别把大小不同的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找出来,再把找到的图形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这些操作活动可以巩固、加深幼儿对几何图形的认识,同时发展幼儿的分类、排序能力。再如教幼儿学习“6”的组成时,可以让幼儿把6个实物分为5个和1个、4个和2个、3个和3个,再把5个1个、4个和2个、3个和3个合起来成为6个。通过操作活动,幼儿不仅理解了6的组成,还体验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并初步培养了他们的分析和综合能力。

三、操作活动能够发展幼儿的智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幼儿人手一套学具进行实际操作,不仅能使每个幼儿获得练习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手的操作活动能引起大脑的积极活动,促进脑的发展。在操作中,要求幼儿眼看、耳听、手动、脑想、嘴说,这样感知较深刻,记忆也较长,有利于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在操作的同时,要求他们边“做”边“说”通过“说”可以使他们对自己的“做”有所了解;通过大声讲述,可以帮助幼儿理解操作内容和要求,更锻炼了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如:教幼儿学习“对应排列相关联的物体”时,教幼儿边操作边说:“毛巾和脸盆做朋友,杯子和牙刷做朋友,床和被子做朋友…….”在学习“比较两组物体数量”时,幼儿一边操作一边用语言讲述:“一只鸡送你一条小虫、一只鸡送你一条小虫、一只鸡没有小虫了。”动作和语言的结合可以帮助幼儿体验到物体间的对应关系,所以在操作活动中的讲述不仅使幼儿能够得到正确的答案,还发展了语言的表达能力。

四、操作活动能够使幼儿养成按顺序整理物品的良好习惯。

有条理地整理操作材料是顺利进行操作活动的保证。整理操作材料包含了整理方法和整理结果两项内容。教师具体地教幼儿先收什么再收什么,收好后放在哪。以后,在每次活动结束都要按要求整理好操作材料,让幼儿体验整理操作材料的必要性,强化整理材料的愿望,逐渐养成按顺序整理物品的良好习惯。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八

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关键在于加强预算管理。通过有效的预算以及监督管理,企业可以实现对财务的控制和监督,进而起到管理约束的目的。在当前情况下,成本预算管理可以通过对预算活动进行全面而科学的设计,并且通过有效的设计开展对活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很好的实现对企业的内部约束和成本控制管理,进而来实现企业对于财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当然,成本预算管理还可以对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或者是各种资源进行合理的、科学的分配和管理,进而进行有效的考核和控制。这样一来,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通过预算系统进行预算管理目标的分解,把他们全面的分解到了各基层单位和部门,然后就可以通过建立考核管理部门来进行相应的控制和考核。而且我们通过实施成本控制激励机制以及动态分析考核机制等手段,也可以很好的保证成本预算管理在具体活动或者是施工管理中的执行,如此一来也加强对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当前情况下,实现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首先的一点就是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内容的安排,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于企业预算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管理的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下面笔者就将结合企业的相关管理需求,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内容的分析。

1、综合分析的方法。企业的成本预算是一个系统而又相对复杂的工作,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进行综合的分析,罗列具体的预算项目,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成本的预算工作。企业在生产以及管理上需要的成本投入,这些都需要综合的进行分析,进而设计出最优化的成本预算方案。

2、在经营方面上实现成本预算管理,这是企业预算管理的中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来说,必然的会面临着一系列的经营活动,所以加强经营预算也就尤为重要。经营预算是与企业预算期损益状况有关的,也就是说他是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而且也是较为实质性的经济预算管理活动。这一预算管理主要的包括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销售预算、生产预算以及供应预算和成本费用预算等。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较为重要的预算组成,例如销售预算,因为在这个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他是其他一切预算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总之,经营预算可促进收入增长,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

3、投资预算上的预算管理。对于投资预算管理来说,它主要的就对反映企业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扩建或者是进行改造和更新等情况下的经济活动预算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对企业的资金运作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研究,从而确定企业在什么时候进行投资,投资的额度是多少以及相应的收益确认、回收期、筹资和现金流等进行预算确认。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投资预算应当力求和企业的战略以及长期计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在财务管理上进行成本预算管理。对于财务预算管理来说,也就是指预算期与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关的各种预算。在这个预算管理的组成中主要的包括了关于现金的预算以及预计损益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行来说,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财务预算能够很好的对企业的运行资金进行规划,进而保证企业整体资产的完整以及有效,通过这一预算管理也能够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也可及时的掌握现金流动信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科学流动,实现资金的平衡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降低债务及资产负债率。

1、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管理方案。对于企业的管理来说,尤其是在成本管理上必须有一套科学的、高效的控制管理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一个好的成本预算方案可以很好的实现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同时也节约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本,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的操作。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做好成本管理中的方案设计和成本控制尤为重要。对此,企业必须在方案设计上加强管理,保证以最优秀的、最可靠的管理方案。从中优化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费用成本低、方便操作管理的最佳预算方案。

2、成本的预算和控制要加强落实,甚至具体落实到责任人。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尤其是在预算方案的实施阶段,只有保证实施的过程中按时按预算进行,企业的管理效率才会提升,这样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控制效益。所以在进行成本控制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加强实施阶段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要求合理组织预算工作,科学安排预算资金。这样一来,也就有助于控制由于人为因素而加大管理费、人工费开支的发生,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组织协调,合理优化各项资源的最佳组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达到节省人力、物耗、降低成本的目标。

3、权责利结合的成本预算管理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进行成本预算控制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加强各个部门的.配合,在成本预算方案确定之后,企业关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各单位和生产班组都负有一定的成本预算管理责任,当然在这同时也是享有成本控制的权利。所以加强企业成本预算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及管理,一定要处理好权责利之间的关系,把握好企业的成本支出,规定出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范围。只有这样企业的成本控制和管理才会取得真正的效果,对此在成本预算的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

哲学方法论的论文2篇九

摘要:对国内日用品市场的牙膏的视频广告及平面广告进行分析。第一段为总结性的开场白.第二,三段介绍了国内外有哪些牙膏品牌及牙膏市场的现状。第四,五,六段对介绍了国内的牙膏视频广告并对它们进行分析。第七段介绍了国内外的一些平面广告并对它们进行分析。第八段是对整篇论文的总结。

俗话说:饭后刷牙三分钟,一生生活乐无忧。牙膏是人们生活中几乎不能离开的日用品之一。

在中国,生产牙膏的品牌比较著名的有:黑人牙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黑妹牙膏(美晨集团),中华牙膏(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田七牙膏(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冷酸灵牙膏(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还有国外的品牌,如:高露洁(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佳洁士(宝洁公司)等等。以上列出来的牙膏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品牌。

中国的日用品市场正趋向于不断完善之中,其中势必存在一些弊端。日用品市场的牙膏品牌也是一样。中国的牙膏品牌繁多,又有国外像高露洁这样的一些大品牌入驻中国市场,以至中国的牙膏市场也如其他的日用品一样竞争激烈。

如果一个看电视不会跳过广告的观众看十来分钟的广告就不难发现,其中往往会有一支广告会是以上所列品牌的其中一支。这些品牌广告的侧重点不同。如黑人牙膏体现的是它的健康和纯天然,黑妹牙膏注重提升自己的品牌及美白效果和清新的口气,中华药物牙膏体现的是它的防蛀及中药性质;国外的品牌,如高露洁,则区分子品牌广告项目,如高露洁冰爽牙膏,注重体现它的冰爽口味;高露洁防蛀牙膏,注重体现它的防蛀性质。佳洁士牙膏则注重体现微笑等等。

看过这些广告后,经过对比,不难发现,其实这些视频广告有很多相同之处,那就是他们的表现手法其实都大相径庭。就是请某名气旺盛的明星来代言该品牌,用它的人气度来提升广告效应。例如高露洁冰爽牙膏的广告是周杰伦表演的传递“口气”之后所有的少男少女都陶醉在他的冰爽气氛中。佳洁士牙膏也是通过李宇春的形象一次一次的重播之后让人记住这个品牌。而国内黑人牙膏,黑妹牙膏中华药物牙膏等的视频广告虽各有侧重,当表现手法和内容都很相似。这些牙膏的品牌的视频广告表现手法还容易和其他的不同类产品的相似。如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线路也是通过明星在大街上对可乐的传递一个传一个,然后很多的人都在大街上传递的轰动效应。果粒橙,汇源,达派香包等等视频广告的表现手法相类似。我不能能说个行业个品牌的“idea”不是一个好的“idea”,只是太多表现手法相类似的广告在同一个地区,时段出现,很容易让观众记不住或不在乎这个品牌儿降低广告的效应。

我们再来看一些国外牙膏品牌的视频广告。图一是来自美国的某牙膏品牌。附录一1是它们的视频广告的剪切画面。广告描述的是一个快要踏进鬼门关的人,我们在此称他为a,另外一个是将要对a进行抢救的人,在此我们称它为b。b将要对a进行人工呼吸。显然b很怕a口中的口腔异味,我们能见到b用这个牙膏给a刷牙,在进行了一番口腔清理的工作后对a实施了伟大的救人计划。这个广告让人一目了然且幽默感十足,一针见血的`体现了这个牙膏能迅速的去除口腔异味。观众看过之后会愉悦的笑上一笑,并且脑海里会对这个品牌留下深刻的印象。这就是所谓的“bigidea”。个人认为国内的广告因为有太多的相似而显得平凡,他们不用这种独特的“bigidea”部分原因可能是由观众的接受能力决定的。因为在国内,还有很多很传统且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他们可能不会“欣赏”这种独特的“bigidea”,而牙膏面向的市场确是全国大众。国内牙膏的视频广告“利用”明星效应,然后通过一遍一遍的重播来让观众记住这些品牌不失为一个解决的办法。但要彻底解决这种国内牙膏视频太平凡这个问题,还真的需要广告人深思熟虑才行。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内牙膏市场的平面广告。在国内,人们在生活中是很少能接触到牙膏的平面广告。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几种牙膏的平面广告,国内牙膏的平面广告也是各有千秋的。如黑人牙膏的平面广告,见附录二2.它用很简单的牙膏线条表现了山,水,云,然后留出大量的空白。其手法类似于中国传统的山水画。这个创意不仅用自然的“山,水,云”体现了黑人牙膏的纯天然及健康,而且勾起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热爱情节,然后透过这种情节认可黑人牙膏。黑人牙膏平面广告的创意简练,独特,有效,是一个很好的“bigidea”。又如附录三3是黑妹牙膏的平面广告。用挤出来的如牛角一样的牙膏形状来以形喻神,体现黑妹牙膏的牛气冲天,这可以理解为牙膏品牌的牛气冲天,也可以理解为黑妹牙膏是一支牛气冲天的牙膏,还可以理解为用过黑妹牙膏的后的牙齿可以“牛气冲天”,会像牛角一样健康,过硬,经得住考验。而且白色的牛角还可以让人联想到象牙。表现手法简洁大方,也不失为一个“goodidea”。再来看看来自美国的大品牌高露洁牙膏,见附录四4。其表现手法与黑妹牙膏类似,也是简洁大方,表现牙膏防蛀健康的特质。从这几个品牌来看国内的平面广告似乎要比国外的平面广告更强势一些,但我要说这个想法绝对是错误的。我所举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但我们可以从这“冰山一角”看到中国的平面广告在进步,正在由不成熟慢慢的向成熟发展。

这一点似乎在提醒着中国的视频广告,某一种表现手法用得太多就会变得俗套了。正如人们每顿都吃同一个菜,总有一天会觉得腻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同一道菜变着法子来吃,幽默的吃,甚至用幻想才能想得到的方式吃,那不管这道菜是不是美味,只要吃起来不是很恶心,我想人们都会把它愉悦的吃下去。因为我觉得幽默是无国界的,没有人会拒绝以更轻松的心态去接受一个品牌,没有人会拒绝以更简便的方式去记住一个品牌,也没有人会拒绝在繁忙的工作之后,在看电视之余笑上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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