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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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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大全11篇)
2023-11-18 20:05:25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培养学习习惯和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总结范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照,在思路和表达上可以借鉴一些好的写作技巧。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一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加大教育改革是开展素质教育的条件。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事业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和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只有政府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主体,才能综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统筹各种资源,为推进素质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素质教育的成败。要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

教师的教育观念作为对教育活动的一种价值取向.内含着教师对教育现象的理性认识及其对教育需求的认识.对教师的教育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2.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

师德对实施整体改革、实施对全体学生全面素质教育起着关键性作用。素质教育要求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教师在职进修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

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努力造就能够带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以及管理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

三、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

素质教育对课堂教学的最基本要求是把教学目的的实现落实到每一堂课.乃至教学的每一个环节.现行的课堂教学不能仅仅注重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对思维品质的培养、对一般的学习能力和特殊的学习能力的培养,还要重视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学习动机的培养、学习需要的满足、学习方法的指导、学习态度的端正,这些都要渗透到教学的目标要求中,要贯穿于课堂教学的每一堂课.乃至每一个环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方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包括德、智、体、美等各育。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包括德育性质的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的活动.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社会德育基地的活动等;智育性质的学科实践活动,特别是研究性学习活动等:体育性质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课外体育锻炼等;美育性质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和文化场所参观等:劳动技术教育性质的课外实践、社会生产劳动、科技活动等。

四、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

新课程改革当中要求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此,在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就要根据基础教育的任务、教育基本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考虑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结合各门类课程特点,渗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要求。

五、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在课程改革的目标中.提出“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力.没有从根本上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不能真正让所有学生参与教学,不教学生如何学习,是影响教学质量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判断教育者有没有掌握素质教育的方法,就要看教育者是否能够引导学习者主动学习.在教育者的帮助下学习者是否学会了学习。只有当学习者主动学习.又学会了学习,才能表明教育者掌握了素质教育的基本方法和思想.表明教育者所采用的方法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领导,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教育投入等。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二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学生观这一节需要“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性质、地位、特征和具体实践活动的基本看法与认识。学生观是教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教育观的影响与制约.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学生观。

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学生被视为被动的客体,是教育者管辖的对象.是装知识的容器。现代学生观则认为学生是积极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正在成长着的人。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

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的发展的问题.指出:“这不决定于意识,而决定于存在:不决定于思维,而决定于生活;这决定于个人生活的经验发展和表现,这两者又决定于社会关系。”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考察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后指出,出现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后,城市和农村的分离.-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旧的社会生产分工和不合理的生产关系是人的片面发展的原因。人的片面发展的基本特征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里,人的身心发展更加片面化、畸形化,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达到了顶点。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了道路。首先,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出现,使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从而使人的全面发展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其次,机器大工业生产也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因为机器大工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缩短了劳动时间,创造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使劳动者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学技术、学文化,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以适应大工业生产的需要。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机器大工业生产所提供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并不能充分地实现,而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每个人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而生产劳动又为每个人提供了全面发展的机会,同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为全体劳动者提供了物质和精神条件,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5.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教育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被视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马克思说:“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三

可能考察形式:选择题,材料分析题

记忆内容:

【学校】。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四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自治法规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江苏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上海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等。

五、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五

排除法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一种方法,即根据题干的条件来排除不符合题意的选项。其应用范围极广,在所有的题目中都可以考虑优先使用。尤其当题干给出条件众多,且条件均非常确定时,使用排除法能快速排除一些选项甚至直接得出答案。

2.代入法。

代入法就是将选项代人题干进行验证的方法.如果不会产生矛盾,则该选项正确;反之,则该选项错误。当选项比较简单且确定,易于代入验证时。可使用代入法。需要注意的是,当选项中存在“不能确定”的选项时,该方法慎用。

3.假设法。

假设法,就是假设某个条件正确,根据假设来进一步推导的方法。如果假设没有推导出矛盾.则假设正确;反之,则假设错误。假设法多用于题干条件存在多种不确定情况,不能直接推理的题目。有些能使用假设法的题目也能使用代入法。

4.找突破口法。

找突破口法就是快速找到解题切人点的方法。通常当题干存在某个比较特殊的条件或者存在某个对象(条件)被反复提及的时候,这个(些)条件往往就是解题的突破口。

5.图表法。

图表法就是通过表格或图将元素之间的关系表示出来的方法。当主要元素只有两类时,通常可以用表格表示,当主要元素超过两类或者需要表现出位置关系时,通常可以画图表示。

解答类比推理题,找准词项之间的相似性是关键。快速准确地找到关系的切入点对于正确高效地解答类比推理题目有着重要的意义。考试中常见的词项间关系包括两种:逻辑关系和言语关系。逻辑关系主要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词项所代表的概念之间的集合关系,二是词项所代表的事件之间的逻辑联系。对言语关系的考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词项本身的含义人手,即语义关系;一是从词项语法构成方面人手。即语法关系。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六

考察形式:选择题(每年两道)。

记忆内容:

(1)假言命题推理规则。

前推后,否后推否前;

否前、肯后不能推。

(2)真假话问题。

直言命题常见矛盾:

所有是——有些非;

所有非——有些是;

某个是——某个非。

复言命题常见矛盾:

a或b——非a且非b;

a且b——非a或非b;

a推b——a且非b。

七、学生心理研究的方法。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七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当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一般来说。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如教师因教育职业享有的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就不能放弃。否则可能构成失职。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做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们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八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的是“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观。

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它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人们对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教育要素及其属性和相互关系的认识,还有人们对教育与其他事物相互关系的看法,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对教育的作用、功能、目的等各方面的看法。

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目的。由于教育目的不同,教育者实施的教育活动也不同。从而区分了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教育活动,也产生了不同的教育结果。

教育观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关。在占代教育中,教育是为培养统治者服务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式下的教育是培养少数人的教育。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教育是为人民普遍的教育需要服务的.是人民的教育。

在同样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也可以有不同的教育观,这是由对教育活动内部的各种关系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的。例如,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上,如果强调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教师中心的教育观;如果强调受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学生中心的教育观。再如,在教育内容的德、智、体、美等不同组成方面的关系上,强调德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德育中心的教育观:强调智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智育中心的教育观。

确立正确的教育观.需要正确认识教育的发展规律,正确认识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关系。违背教育发展规律或不能完整认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都会导致错误的教育观,进而导致错误的教育结果。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九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应实施补救,即实施法律救济。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教师明知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但明知故犯,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自杀行为,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其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

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

其四,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十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

1.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该条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还重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并明确指明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必须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该条明确说明了教育的保障性原则,不仅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教师,全方位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在《教育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明确说明了教育的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教育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

4.教育平等性原则。

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此,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该条落实了宪法中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并加以明确说明。

为了体现教育平等,在第十条又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

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上述规定体现和落实了教育平等性原则。

5.终身教育原则。

随着现代科技和生产的迅速发展,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和不断更新,需要人们不断补充新的知识,由此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我国《教育法》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确立了终身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另外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上述规定都体现了终身教育的原则和理念。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汇总篇十一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的是“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素质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七点,包括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造就平等的公民、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

1.促进学生身体的发育。

基础教育处于学生个体发育的关键时期.任何有助于并促进身体发育顺利进行的教育,就是好的教育:相反.就是不好的教育。

2.促进学生心理的成熟化。

中小学阶段是个体心理逐渐成熟的阶段。素质教育要促进学生心理成熟化,逐渐成为一个能够独立面对社会.介入周围世界的主体。

3.造就平等的公民。

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而中小学教育又要求“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因此,基础教育有必要根据现行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确定自己的现实目标。

4.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

素质教育着重于促进学生发展.使学生能够独立面对社会.具备生存能力和终身学习的基本素质。

5.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学习不仅仅局限于学生时代.素质教育要教会学生学习,让学生能够自我学习并且愿意自我学习。

6.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我国已开始向法制社会迈进这一事实,要求我们的基础教育培养学生真正具有法制意识和观念。对中小学教育中的学生来说,法制意识必须从小就开始培养,使守法用法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行为。

7.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

现代技术的根源是科学,而科学的本质是对真理的追求,对事实的尊重。大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这是我们基础教育尤其要着重变革的一个方面。

二、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有五点,即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1.面向全体。

我们国家实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面向全体适龄学生,让每一个适龄的学生都能进到学校里来,进到班级中来。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都在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把这个方针贯彻好、落实好.在这方面不能有任何放松。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我国的基础教育在能力培养上还需要进一步努力。知识是重要的.但是知识不能限制人们的思维空间,而应该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发展能力的基础,应该把知识融人人的认知结构中。因此,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对素质教育来说尤为重要。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要想有所创新,必须以主动性的发挥为前提,真正尊重学生的主动精神,弘扬主动精神.这就要求教师要进行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主动探索、主动思考,鼓励学生存疑、求疑,在教学中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教是为了不教,不仅要让学生学会,更要让学生会学,不仅给学生知识,更要给学生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基础教育一定要培养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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