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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思考的重要性的演讲稿如何写 以独立为话题的演讲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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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思考的重要性的演讲稿如何写 以独立为话题的演讲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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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独立思考的重要性的演讲稿如何写一

独立董事制度

(此制度已经公司2007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 独立董事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独立董事的遴选标准

3.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具有《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3.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3.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4.1.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4.1.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1.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1.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4.1.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5.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1.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5.1.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或下列所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意见: (1)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5) 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6) 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7)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1.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1.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6. 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及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7.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7.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7.2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8. 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2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3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 的1/3。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通过或者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同意 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依法履行年报审计、编 制、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每个会计结束后,听取公司经理层面汇报公司本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审阅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书面提 交的本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6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 7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8 月15 日__

有关独立思考的重要性的演讲稿如何写二

买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乙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独立成套楼房】,坐落于: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与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 签订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开发建设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该房屋,并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该房屋权属证。

第三条 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成交总价款为: 元(大写)。

(二)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向甲方交付该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后 日内,甲方支付房款 元(大写);

2、该房屋银行抵押解除后 日内,甲方支付房款 元(大写);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 日内,甲方支付房款 元(大写)。

第四条 房屋相关费用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费用由乙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卖人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乙方同意转移至甲方名下。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

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该房屋交付时,乙方应该将该房屋钥匙交付与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甲方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

第七条 税、费相关规定

税费分担经双方协商,决定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担:

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如甲方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支付的相关税费超出按照20xx年12月二手房交易税费应缴总金额,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平摊缴纳。

第八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确认,自房屋银行抵押解除之日起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因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有权退房。甲方退房的,乙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甲方不退房的,自甲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

(三)如因银行、房管部门等第三方原因,致使房屋银行抵押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 个月仍未能解除,则甲方有权退房,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付利息。

第九条 房屋的使用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独立、排他地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同时享有收益权。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退房或者解除本合同,则装修添附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折价后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备案一份。

有关独立思考的重要性的演讲稿如何写三

甲方: 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

乙方: 深圳发展公司

法人代表:

经住宅区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同意:直接聘请深圳康发发展公司为住宅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住宅区位置: 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

2、占地面积: _____平方米。

3、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_____平方米(分别为别墅_____平方米、复式别墅_____平方米、高层_____平方米、多层_____平方米);商业面积:_____平方米;服务楼面积:_____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它面积(配电房、地下室等)_____平方米。

4、 住宅户数:_____户(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业主入伙户数_____户,_____户未入伙)。

5、物业类型: 混合住宅小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园、康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住宅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本住宅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本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和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保安工作。

8、本住宅区的社区文化的开展建设。

9、本住宅区物业、业主、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10、以及相关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的,和在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提出的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2、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季度或年度全面考核评定,如聘请专业公司需要支付费用的,则该费用从物业收费中支出。如未达标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本住宅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3、聘请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有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列支。如乙方提供虚假或失实的账册、传票等致使甲方利益严重受损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

4、支持乙方向不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致使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乙方应作好对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确保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率不低于总应收费的98%,如无故达不到该收缴率,则低于的部分以乙方的佣金抵扣。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执行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服务方案”)。

2、完善并制订与“服务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如超出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事先报告并获得业主大会批准。

3、有权选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本住宅区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任何单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4、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乙方应在本住宅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6、购买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及公众责任险。

7、作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 乙方每年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10%计提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一次。

8、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账目公布前送交甲方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本住宅区的事实物业管理人,乙方有权力追缴历年来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

10、对本住宅区的公共或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住宅区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为使本住宅区物业的保值、升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阻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变本住宅区既定的使用用途及功能。尤其阻止将住宅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舍或其他非一般住宅的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向上、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4、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住宅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本住宅区定位为高档次的住宅区,乙方应执行与之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具体按《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每平方米5.20元/月;复式别墅每平方米3.55元/月;高层物业每平方米3.60元/月;多层物业每平方米2.30元/月;商业物业每平方米5.00元/月-6.00元/月;服务楼每平方米2.50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向已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和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以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可支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月;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月(别墅除外)。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2、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乙方先立项报价,甲方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本住宅区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甲方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甲方送交乙方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

5、本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交纳、使用、续筹、管理等,按《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管理

1、本住宅区属业主私家车位以外的所有室内、室外停车位实行统筹使用,暂定每车每月车位使用费(含车场管理费)为220元。

2、本住宅区的业主私家车位,每月每个车位需缴纳车场管理费30元,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本住宅区产权属于乙方的室内停车位(除已出售的部分)共计76个,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每月由乙方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不含车场管理费)的固定标准净提取76个车位使用费。

4. 本住宅区的临时停车的收费按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住宅区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停放,除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禁止外来车辆停泊过夜。

6、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7、本住宅区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权属之外的停车场收入、特约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和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住宅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甲方审核。住宅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甲方审核,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约的,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约与否。如本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同意续约的,将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达不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甲方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乙方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服务标准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物业管理服务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6、甲乙双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提前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不按时交接、撤离的,均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均具约束力。

甲方:深圳市罗湖区住宅

乙方:深圳发展公司

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独立思考的重要性的演讲稿如何写四

摘要:加强和改进当前人民政协工作,需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做好政协工作的思想基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加强政协工作制度建设,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搞好自身建设,为开展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关键词:人民政协;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09)02-0023-04

经过六十年的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形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政协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此,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思路,找准对策,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自身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一)对人民政协事业在理论认识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近年来各级政协领导对政协工作的认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部分同志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政协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比如,有的领导认为,政协是“二线”,是“安排干部”的地方,“无足轻重、无关紧要”,政协工作是“走过场”,“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对政协工作是“说起重要、干时次要、忙时不要”。有的政协工作者对政协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认为政协不像党委有决策权、人大有立法权、政府有行政权,是非权力机构,只有批评和建议权,是“说了也白说,还不如不说”。有的人对政协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认为,政协是“二线”,怕“越位”、“添乱”,怕“出力不落好”。二是对人民政协基本理论缺乏深入的理解、研究和把握。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人民政协“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搞不清楚i有的领导干部,对我国政治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同时在政治协商、党际关系中,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又是平等关系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对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如何定位,才能更好地做到既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又不向西方“两院制”倾斜;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度”应该如何把握,才能更好地做到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如何更好地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民政协工作应不应该法制化;怎样保障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权利等等,缺乏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可以说理论认识问题是人民政协工作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开展政协工作遇到诸多困难、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缺乏创新性思路和方法的根本原因。

(二)政协履行职能的能力、水平和成效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1、政治协商还不够规范。从政治协商的主体看,党政部门协商的主动性不够,在协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协商的主导方面主要应该是党委、人大和政府,政协更多的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协商的平台和场所。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活动许多是由政协提出议题并建议党委、政府进行协商,党委、政府主动提议进行协商还没有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从政治协商的原则看,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政府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存在不少的随意性,一些重要问题如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人事安排等,在决策前没有在政协进行协商或协商不充分,存在以事后通报代替协商的现象。从政治协商的内容看,需要进行协商的问题范围还不够明确。现有文件中对政治协商内容的规定比较抽象、比较原则,如“重大事项”、“重要的人事安排”、“重要问题”等规定,缺乏界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

2、民主监督还比较薄弱。总的看,民主监督是政协工作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一是从民主监督的性质看,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不是法律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和建议开展活动,其成效一方面取决于监督方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方是否愿意接受监督,是否真心诚意接受监督。因此实际工作中,民主监督更容易存在随意性、偶然性和主观性。二是从民主监督的形式看,现有的民主监督形式还不够健全、完善,同时也需要探索建立新的、更加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比如,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是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目前特约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还很不规范,特约监督员作用的发挥缺乏制度上的有效保障,特约监督工作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再比如,如何使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法律监督、党委的纪检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效力,需要在实践中认真研究探索。三是从民主监督的机制看,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等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民主监督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委员的知情渠道比较单一,难以全面了解党政部门的工作,委员与党政部门信息不对称;委员与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还不够畅通,特别是就一些重要问题直接进行沟通交流、交换意见的机会比较少,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也造成了民主监督是“客观上配合多、监督少,建议多、批评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听取情况通报多、提出针对性意见少”的状况。

3、参政议政还不够深入。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三项职能中,相对比较活跃、成效比较明显的一项职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提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比如,视察工作的组织形式过于单一,或者了解不到真实的情况,或者肯定成绩多于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又如,调查研究工作缺乏制度保障,不够深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分析论证过程比较薄弱,调研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改进。

4、提案、建议案的办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是政协履行职能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目前,大多数政协组织提案的办理制度比较完备,但建议案的办理机制还不太健全,应尽快制定完善办理政协建议案的工作程序。提案工作中应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提高提案质量”,政协提案数量一年比一年多,但有些提案质量并不高,意见建议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有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态度不认真,为办理而办理、为答复而答复,形式主义比较严重;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的提案,办理单位互相推诿,办理过程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这些都反映出当前政协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需 要进一步提高。

1、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政协工作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的协商合作、互相监督需要加强。如何发挥好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特点和优势,搞好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协商合作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二是政协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和协调机制。上述问题都影响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作用的发挥。

2、界别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推进。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色,但是目前政协工作中,界别特色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一是界别设置不尽合理。随着新时期改革发展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原有的界别设置与新形势的要求有些不相适应。有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趋重要的界别没有设置,如政法、中介组织、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没有界别设置。有些现有界别存在交叉重复,如青联界和共青团界,科技界和科协界等。二是界别发挥作用的机制还不健全。政协界别中除了党派、团体外,多数界别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载体,界别开展活动存在一定困难。党政机关通过政协界别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还不够畅通。

3、委员队伍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委员是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总体上看,当前政协委员队伍状况与政协工作发展是适应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政协委员不经常甚至很少参加政协活动,造成一些会议和活动委员出席率和覆盖面低。产生这个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委员“本职工作忙,没有时间参加”政协活动,但同时也存在政协会议和活动质量不够高、吸引力不够强,组织会议和活动交叉重复等方面的原因。二是政协委员的产生、管理和退出,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和办法。有关部门在推荐委员时主要考虑其代表性,往往忽略其参政议政能力,造成委员队伍构成与政协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委员不履行职责,或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失去界别代表性而不能正常履职,常常不能及时予以调整。三是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参差不齐、不均衡。上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和政协工作的深入开展。当然,影响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多方面的,需要深入研究、全面分析、多方着手,以求找到科学有效的解决办法。

4、政协机构设置不够规范,机关服务水平需要提升。当前,全国政协、各级地方政协机构设置不统一,特别是县、区级政协专委会的设置很不规范,不利于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联系与指导,也不利于兄弟县、区政协之间及与外地相应政协组织之间的学习交流,不利于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协机关的内设机构也不尽完善,人员编制和职数紧张。比如,全国政协设有理论局,很多兄弟省市政协设有理论处,但部分地方政协甚至东部一些发达省份的内设机构中尚未有专门的理论研究处室,这说明许多政协组织没有认识到理论认识水平在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性,不利于政协工作的长远发展。另外,政协机关干部的交流、选拔和任用机制不活,机关干部在年龄、知识、专业结构上不尽合理,机关工作效率不高,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政协机关的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需要适应新世纪新阶段政协工作要求,不断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提高全党、全社会对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奠定做好政协工作的思想基础

1、积极组织和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高度重视并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在政协组织内部尽力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关于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推动有关社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重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整合政协理论研究的人才资源,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推动把政协理论研究纳入社科研究总体规划,设立课题研究专项经费,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专题研究,推动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2、加大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工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扩大宣传视角和领域,努力在全党全社会营造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氛围。新闻媒体在保证全会报道和程序性报道的同时,应注重日常的宣传报道,改进报道的内容和形式,使报道更加贴近委员、贴近政协履职实践,更好地体现政协特色。加强政协宣传资源(如网络、报刊等)的整合与协调,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政协宣传工作的实效。注重对宣传工作者的教育培训,逐步培养一支政协宣传工作的专业队伍,提高宣传报道的质量和水平。在对外交往和开展人民外交中,积极宣传人民政协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增进国际社会对人民政协的了解,扩大人民政协的影响。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1、积极争取党委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政协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多年来,各级党委领导和支持政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如: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对政协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有的地方党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或多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协工作。适时向政协通报党委和政府主要工作情况,主动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支持政协组织更好地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党政领导干部除列席政协一年一度的全体会议外,还主动参加政协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包括协商、议政、通报、视察、座谈、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党委和政府重视和支持政协的自身建设,对干部交流、活动经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解决。建议把这些好的做法变成党政工作的重要制度,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要推动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联系政协常委和委员制度,主要领导定期联系民主党派和团体界别代表人士,部门领导定期联系对口政协专委会及委员,加强与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加大对政协工作的支持力度。

2、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政协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加强政协党组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为政协党组切实发挥作用提供政治和思想保障。根据中央《意见》精神,支持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工作中切实发挥对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常委人选、专委会设置及其负责人的安排等事宜的参与和配合作用,以及届中有关委员和常委调整、政协机关重要人事安排等事务的建议作用。 政协党组应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政协的贯彻落实。要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努力成为发扬民主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三)以创新的精神加强政协工作的制度建设,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1、进一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紧紧依靠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当前的着力点是,对于政治协商,党委应增强协商的主导意识和主动性,将协商纳入决策必经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切实使政治协商成为党委政府集中民智、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对于民主监督,党委、政府应将之作为推进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工作,积极推动政协民主监督与其它形式监督相结合,探索新的民主监督途径;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知情通报制度、政协同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沟通制度、政协意见建议反馈落实制度等,切实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对于参政议政,党委、政府应支持政协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参政议政,认真研究和采纳来自政协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建立社情民意信息、提案、建议案的办理、落实和反馈机制。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向党政及其有关部门提交提案应及时、规范操作,加强对综合性、前瞻性提案的办理力度,完善办案机制。

2、优化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相关工作机制。以创新精神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要求和举措,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和程序,包括充分发挥政协常委会作用的运作机制、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的组织机制、政协与党政部门的互动合作机制、政协内部的工作运行机制、各专委会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等,努力形成协调高效、组织有序、保障有力、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创新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包括开展调查研究,进行视察考察,提出和督办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开展界别活动,组织座谈、研讨以及其它活动等,都应从新形势新任务出发,探索更为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政协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当然,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建设,最终离不开完善政协的法律地位,这项工作必将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而稳步推进。

(四)搞好自身建设,为开展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1、重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作用。一是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的协商共事,支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及其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和民主权利。二是进一步理顺政协、统战部、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加强工作上的沟通联系和统筹协调,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三是重要外事活动应邀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加强对民主党派重要活动和作用的宣传,在政协形成多党合作共事的良好局面。四是定期召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会议,听取他们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活动、履行职责提供良好服务。

2、重视发挥政协界别的作用。一是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目前,根据经济社会结构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的新情况,设置、调整有关界别,充实有关界别的代表人士,仍然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对于是否需要增设法律、城市建设与管理、中介组织等方面的界别或代表人士,是否需要合并青联界和共青团界、科技界和科协界,是否需要扩大农业界,是否需要进一步划分和规范特邀界、单设港澳界并拓宽其涵盖面等,各方面意见不是很一致。建议党委有关部门和政协相关部门联合,对这些问题加强研究,探索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不断巩固和扩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二是要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具体要求,研究和探索充分发挥界别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探索建立健全发挥界别作用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畅通并拓宽通过界别联系群众的渠道,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

3、重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一是改进和完善委员的遴选机制。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政协党组应在换届工作中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和协商决定委员的人选。应增强委员遴选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遴选过程中应听取委员所在单位和群众及委员本人的意见,协商推荐提名前后应分别进行公告(或通知)和公示。明确委员人选的条件和标准,从保证委员有效履职、发挥作用的角度,真正把有代表性、参政议政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并能够经常参加政协活动、有良好社会影响和形象的各界优秀人士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三是加强委员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对委员履职的考核、约束、激励机制,对委员履职活动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并适时进行考察反馈。要制定有关规定,完善委员的退出机制。四是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保障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其履行职责的各项民主权利。目前,一些政协组织加强与委员单位联系,推动委员所在单位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定期向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所在单位和委员本人通报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这些做法值得推广。

4、重视加强政协机关建设。一是积极推动政协机关加强思想理论和作风建设,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文化型、健康型的政协机关。二是合理设置和调整政协机关内设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没有委员联络管理和理论研究机构的政协组织应增设这两方面的机构,以进一步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三是逐步规范地市(州)级以下地方政协的机构设置,并增加一定编制和职数。改善政协机关的办公条件,特别是解决办公用房、资金紧缺的问题。四是支持加强政协干部的培训、选拔、交流和任用,切实采取措施实现政协机关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逐步形成正常的流动渠道和进出机制;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挂职锻炼力度,逐步改善政协干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为政协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机关干部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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