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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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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通用15篇)
2023-11-13 00:51:10    小编:ZTFB

文学是一种表达情感与思想、展现人类生活与价值的艺术形式。总结的内容应围绕主题展开,突出重点,避免琐碎和泛泛。下面是一些详细的调查报告示例,供大家了解和分析市场状况。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一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

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

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

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二

1、工伤保险费得征缴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公司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3、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5、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6、公司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7、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8、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9、如本公司为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三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 单位事故报告

5、 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四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应当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或者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者追回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还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企业或者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省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计发基数。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治疗期间死亡、旧伤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前款规定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五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管理。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3.3《工伤保险条例》

4.管理职责

4.1职能部门、车队负责本部门及车队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办公室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公司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3办公室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参与工 

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负责按公司工资总额0.4%为员工办理工伤投保、名单更新;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5.内容与要求

5.1工伤的界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患职业病的。

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职工符合本制度

5.3.1故意犯罪的。

5.3.2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4工伤管理程序

5.4.1办理投保

1)各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办公室。

2)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4.2责任追究

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5.4.3报险程序

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办公室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安全科及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安全科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办公室,以确保办公室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如公司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办公室。

2)公司外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办公室,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办公室,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4.4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1)门诊治疗须提供以下证明

2)住院治疗提供以下证明

5.5工伤补助及陪护标准

5.5.1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 元/月。

5.5.2工伤员工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的用餐标准为 元/日;陪护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两人,陪护人员的食宿标准为 元/日,陪护天数: 日。

5.6伤残等级鉴定与赔偿

请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有关部门,对工伤员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相关规定足额赔偿。

因工伤死亡的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足额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7有关资料的保存

有关保险评估、年份、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必须齐全,妥善保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保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环保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环保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环保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保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六

1、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块形管理),不同于德国“同业公会”的管理体制(条形管理)。如果我国采用德国模式,那么,在地(市)级以上统筹层次的范围内,经过费率的调整,费率档次会以倍数增加,将不利于规范管理。如果将德国的模式加以改造,在统筹范围内,采取分层管理方式(在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在行业内部实行浮动费率),就能发挥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提高操作性,同时也能体现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和差别性。

2、要建立科学和规范的费率机制。可按行业分类标准,根据近年来发生工伤事故率、因工伤亡人数、工伤程度及支付伤亡待遇的费用情况进行测算后,研究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表”。风险等级要随着风险的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3、从社会保险的发展要求看,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必须建立地(市)级以上的统筹层次。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可参照“全国行业风险费率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15个档次的差别费率,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效能。

4、各地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浮动系数表。每年根据当地实际发生工伤事故频率(取死亡、重伤、轻伤中的最高值)确定浮动值,对企业费率档次进行调整,即当工伤事故率高于或低于浮动值时,对下一年的费率上调或下调1~2个档次。

5、为实现“以支定收”的原则,必须改变“粗放管理”的收缴方式。国家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准备金”制度,即制定结存一年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比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做出限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延后一年的滞后性收取模式,以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决定本年度的收缴。

6、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收缴率计算公式,使收缴费率规范化。各地应据此并结合实际计算出缴费费率,缴费函数应以企业工资总额、行业风险等级、分摊系数、浮动值为变量。

7、要改变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的作法。理由是:(1)企业用返还的资金改造不安全设备,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有的企业可难会把返还资金挪作他用,而不用于设备改造。(2)将部分结余资金返还给企业(如有的地区返还企业当年缴费总额的40%),说明提取的费率不合理,超过了“以支定收”的额度。这不仅会影响工伤保险机构的信誉,而且这种“奖励”的意义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作用下会愈来愈小。至于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将一定比例的结余资金作为“准备金”,这样既可解决“准备金”的筹集问题,又能减少资金结余过多。

编 写: 会 审: 安环科 批 准: 总经理

2012年x月x日发布 2012年x月x日实施

x x x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批 准 页

我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已于2012年x月x日修订完毕,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x月x日开始实施。各部门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严格贯彻并执行。

2012

签发人(签字): 年x月x日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后,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通知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2张彩色一寸照片,并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统一保管上交公司办公室。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将新任员工资料收齐后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缴纳保险事宜。

3、若员工入职后,资料在上交整理过程中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4、公司办公室将于每月2号将上月新增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5、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每月3号—5号到公司办公室领取劳动合同并与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的除外)签订劳动合同,签好合同后与每月10号前交至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交至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办公室。

2、职工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办公室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主管人员10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办公室于每月2号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告知其到公司办公室进行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应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6小时之内及时上报公司办公室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对职工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办公室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七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医院需将工伤人员的医疗有关资料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3.6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4.4工伤申报及认定

4.4.1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安全环保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内部认定,对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由劳资科负责组织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和申报。

4.4.2劳资科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4.5 工伤认定

4.5.1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4.5.2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4.5.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安全环保科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事故报告单》;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词(二人以上);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6 劳动能力鉴定

4.6.1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6.2劳资部负责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委员会报送员工有关资料;

4.6.3申请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7 待遇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5.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相关表格。

5.2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本制度解释权属:xxx公司。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八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 

(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 

(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管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活补贴; 

(二)业务费、宣传费; 

(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四)对工伤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章工伤保险范围及职工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伤残、职业病和死亡的,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 

(三)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造成的伤亡; 

(四)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伤亡; 

(七)因公因战致残康复后旧伤复发的; 

(八)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其他因工伤亡。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实反映工伤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工亡待遇: 

(一)丧葬费,发5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伤亡的,参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第五章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六章罚则

(一)逾期不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三)瞒报、少报或者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以及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心脏彩超。     

2.动态心电图。  

3.ct和ect。  

4.核磁共振。      

5.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     

6.介入放射检查治疗。    

7.电子内窥镜检查。   

8.高压氧舱治疗。      

9.其它未列入公费报销范围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十三条  确定伤残职工1至10级的,每年由工伤保险机构组织伤残职工到定点医院检查一次康复情况或伤残程度变化情况,定点医院应积极配合,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确定伤残和护理等级变更的检查诊断依据。

1.诊治、记帐弄虚作假,将非工伤保险对象的医疗费用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帐内的; 

4.将工伤职工非因工伤疾病医疗费用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帐内的;  

5.任意延长工伤职工住院时间,采用工伤职工挂名住院,多收住院费的; 

8.为工伤职工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疾病证明和文件的;     

3.利用定点医院开出治疗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4.向工伤保险机构或单位谎报工伤或假报旧伤复发的; 

5.通过关系要求定点医院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疾病证明和文件的。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九

1.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一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1. 目的

规范工伤事故管理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2. 责任

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3. 内容

工伤事故的定义;

2.  事故:指有目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违背的不幸事件,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

安全组将整理后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时报予有关部门;

各部门要属实地把有关工伤事故情况报予有关部门;

做好工伤事故改善后处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  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二

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公司内所有职工。

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1总则

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4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

4.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1.4患职业病的;

4.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4.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2.3.2醉酒导致伤亡的;

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4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工伤待遇

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3.3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3.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3.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3.6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本人责任工伤的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包括延长期),非本人责任工伤的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养期前3个月为定级工资70%,4-6个月65%,7-12个月60%(包括延长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4.3.7.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础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考核工资。

4.3.7.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三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十四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所有员工(以考勤卡或上岗证及公司调令为准)。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患职业病的;

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1、 目 的

为了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职的每位员工。

3、 定义

企业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 。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的;

5.1.3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1.4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上事故下落不明的;

5. 2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5.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 3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工伤: 5.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5.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例如:下午6点后严禁在泳池游泳)。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或保险公司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申报。另购买工伤保险于30日内向社保局申报。

6.4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时,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人事部报告。并积极配合人事部代办保险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7.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

8.2凡本公司已参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承担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 分由公司承担。

8.3未来得及参险员工,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8.4因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8.5工伤医药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将由社保局按工伤职工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支付标准为:一级残废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9.3.1若医疗费用全部理赔,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误工费全额发放给个人; 9.3.2若医疗费未全额理赔的,保险公司所理赔的误工费应先冲抵医疗费,剩余部分再发放给个人。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五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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