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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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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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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是一种通过阐述观点、分析问题和提出结论的文章,它能够促进思考和引发讨论。完美的总结应该在表达上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让读者能够深入理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学习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改进学习方法。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一

1、学校各类文件旨在学校内部统一意见,发布通知、决定和沟通信息,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等。

2、欲发文有关处室应先起草文件草稿,起草完毕后交学校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文件草稿的核稿工作,再根据文件内容填制统一格式的文件签发单,并将文件按学校统一规定编号、登记,之后提交校长签发。

4、办公室应建立学校发文登记簿,详细地、分门别类地登记文件的具体信息(如文件名、文件编号、发文日期及主送、抄送、抄报单位等)。学校任何发文都必须登记在册,该登记簿作为归档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并于下一年度初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5、文件签发或会签完毕交付打印室打印,文件稿的首页需用统一的格式(学校红头文件纸)。

6、文件打印完毕后加盖学校公章。对于学校内部发文,可以采用内部电子邮件系统,将文件分别发送至学校领导和各处室,并作好相关的发送记录,作为档案保存。

7、对每一号文件办公室须将文件原稿、文件签发单、两份文件原件及文件发送记录,按照文件编号顺序完整保存并定期整理(一学年)。

8、学校办公室及学校打印室工作人员有对学校有关文件保密的义务和职责。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二

第一条、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企业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公文的签收。

1、凡接收公文均由秘书登记签收后分别转交相关部门,在签收和拆封时,秘书均需注意检查封口和邮戳。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对密件开口和国外信函邮票被撕应拒绝签收。

2、对政府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四对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四条、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秘书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总经理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即阅即办。

2、一般函、电单据等,由秘书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主办部门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秘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总经理办公室,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

第五条、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给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读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秘书处,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签名以示负责。如有总经理“批示”、“拟办意见”,秘书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总经理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送交秘书,切忌横传。

5、行政秘书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或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秘书同意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周转归档。

第六条、各部门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文件,需经本部门主管签写便条,对有密级的文件须秘书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借阅文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就地阅看,按时归还。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走或全文抄录,不允许拆卷和在文件上勾画等。

第八条、各部门应具体指定责任心强的主管负责文件收交、保管、保密、催办检查工作。

第九条、文件的归档范围。

凡下列文件统一由行政秘书归档:

1、企业领导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经营工作的各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

2、各种专业例会记录。

3、企业召开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

4、有保存价值的客户资料及处理结果。

5、企业日志和大事记。

第十条、立卷要求。

1、文件的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2、立卷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3、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秘书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行政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三

为维护公司文件收发和轮阅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文件收发和轮阅的管理。

1.公司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收发和轮阅文件。

1.凡上级和有关部门发、送本公司的文件,均应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开拆、登记。

2.收到文件要及时拆封,及时分送。综合办公室文件收发每天不少于一次,对需送阅的文件应登记后及时送阅。时效性较强的会议通知和文件等,应立即交总经理阅签。

3.各类文件送阅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拟办,并提出拟办意见。

4.经总经理批办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如需复印、打印的文件,则由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

5.各职能部门需要发文件,先由各职能部门自行拟稿,经部门负责人审稿,交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再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最后由总经理签发。

6.收到已签发的文件后,办公室专门人员应及时编好文号,确定印制份数,并逐项将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日期、印编份数等记入发文登记簿。同时,留二份与底稿一并归档。

7.文件材料一般由各职能部门装订封发,送综合办公室邮寄。机密和挂号文件在封发时需注明,由综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1.文件轮阅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轮阅文件一般不超过两天。因故不能及时轮阅的,应将文件送回,待后补阅。

2.轮阅时不得擅自将有关轮阅文件取走。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复印件应妥善保管。

3.文件轮阅完毕,办公室专门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存查,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1.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审核会签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文件会签制度是指制发文件时,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职能和业务,由主办科室提出,相关科室就公文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协商并签署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起草下列文件时,须进行会签:

(一)文件内容涉及多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业务涉及其他相关科室的。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需要相关科室协助的。

(四)综合科室的文件涉及职能科室业务的。

(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会签的。

第三条会签审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会签审核的内容。

1、文件是否必要,观点是否正确、符合实际;

3、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数字计量、人名地名、专业术语等是否正确、规范。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签审核的要求。

1会签科室审核后,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及时签署同意意见;若认为有明显不当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若认为违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得会签;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保留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局内文件会签程序。

(一)需要会签的文稿,经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拟稿人负责送相关科室会签。会签科室要认真研究,及时出具会签意见,由会签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并退回主办科室。

(二)会签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技术问题和紧急公文须按局领导要求时限完成。确需延长会签时间的,会签科室须及时告知主办科室或公文审核科室,会签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由主办科室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办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如认为必要或牵涉其他领导分管业务的,须请相关领导会签,会签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分管领导外出且办文较紧急,则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六条部门间联合行文的会签程序。

(一)由本局主办的联合行文(编本局文号),由主办科室负责,经有关科室会签,分管领导审签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的联合行文(编外部门文号),由相关科室审核,送分管领导会签。确须主要负责人会签的,应将会签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核并会签。会签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凡领导已签发的文稿,内容不得随意改动;确有改动必要的,须说明原因并请示签发人批准。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五

为削减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特订立本制度。

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本公司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依照分工的原则,全公司各类文件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1、凡来公司公启文件(除公司领导订启的.外)均由办公室登记签收。

2、公文的编号保管。

(1)、办公室对上级来文拆封后应适时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并分类登记编号、保管。

(2)、公司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适时送交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管。

3、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办公室依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办公室分送承办部门阅办,紧要文件应呈送公司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开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立刻办。

(2)、一般文、函、电等,分别由办公室直接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办公室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公司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2天(特别情况例外)。

4、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或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送回办公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2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看法”,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文件阅完后,应送交办公室,切忌横传。

(4)、办公室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刻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并征得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适时归档周转。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六

(20xx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号发布,20xx年1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5号修改,20xx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完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后,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起草部门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起草部门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征求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起草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拟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对擅自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应当提请政府审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退回送审部门,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政府审议前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办公厅(室)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请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向政府法制机构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送审公函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因情况紧急,需要迅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限制。

前款所称情况紧急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同时,应当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公众意见的。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前,应当听取送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政府设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就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议或者转交送审部门处理。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制定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制定部门应当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同时将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档送政府法制机构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统一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后决定改由政府部门发文的,不得超出发文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其发布程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函号编号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并重新编文号发布。

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三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载体为书面发布平台和电子发布平台两种形式。

市政府政报是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发布平台。市政府政报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该电子发布平台向社会统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更新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由区、县级市政府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请备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请备案的公函;。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备案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四)不依照本规定送审或者备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到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答复提出制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七

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因公用设施和服务过程无标识或标识不当导致各类不合格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3.1总经理或授权人负责公用设施、仓库内物资、重要、危险部位及其他服务过程标识的监察。

3.2部门主管和岗位责任人负责标识的安装和检查。

4.1公用设施的标识。

4.1.1机电设备按各设备名称、设备责任人标识,标识牌挂(贴)在设备显眼部位。

4.1.2消防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处设置相应消防标识。

4.1.3配电室、水泵房、泳池机房、监控中心、仓库、办公室、公共卫生间等部位在出入口上方或门上贴上有部门名称的标识。

4.1.4所有设备间出入门上应有'机房重地,非请勿进'的标识。

4.1.5所有阀门上应作上标识以确认阀门开闭状态。

4.1.6仓库内的物资名称和用途需挂贴于货架或物资上,并在库房门上贴'严禁烟火'的告示牌。

4.1.7楼层的标识贴于本楼层的显着位置。

4.1.8在进天台的通道上应有'天台重地,非请勿进'的标识。

4.1.9变压器和高压环网柜上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告示牌。

4.1.10游泳池必须标明水的深度。

4.1.11天台显眼部位应挂贴'高空抛物,手下留人'等字样的警示牌。

4.2服务过程的标识。

4.2.1高空作业时,在危险区域周边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域,对区域内的财产要做好防护措施,并放置有'危险勿进','高空作业,注意安全'等字样的告示牌。

4.2.2配电设备维修时,必须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告示牌。

4.2.3清洗办公室及其他较光滑位置的地面或天气潮湿时,应在显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的告示牌。

4.2.4在公共场所刷油漆时,如果油漆未干而现场又无工作人员时,应在显眼位置放置'油漆未干'告示牌。

4.2.5泳池、儿童娱乐设施、会所等设施暂停开放期间,在显眼部位挂放'暂停使用'告示牌,清洁时挂放'清洁中'字样的标识。

4.2.6维修公共卫生间设施时,应放置'维修中'或'停用'字样的告示牌。

4.2.7楼内保洁员在进行楼梯道、楼层保洁工作时,应在单元防盗门或明显位置悬挂'此区域在清洁中'字样的标识。

4.2.8对于其他有追溯性要求的服务过程(如一些清洁、保安、设备维护服务)标识,应通过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和做好质量记录予以实现。

4.3.1各部门自行制作的标识,必须严格参照公司ci手册标识所规范的样式,所有ci手册所规范的标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4.3.2各部门如需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需将中文及译文内容报品质主管审批。

4.3.3如发现标识已经被污染、涂抹、撕毁、破损或已失去标识意义,应及时更换、替补或撤消。

4.3.4当设置标识的位置需要更改或撤销标识时,必须经总经理或授权品质主管同意后方可执行。

《ci标识手册》。

文件管理的英文是什么简短篇八

总则:为保证公司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借阅、统计、销毁等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种文件、记录、档案资料的管理。

公司需收集文件的范围:凡是公司在工作中形成或使用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各种记录、出版物以及各种图表薄册、照片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具体内容包括: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及上级机关颁发的要求公司执行的文件;(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2、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3、公司经济活动中与外单位的来往信件、合同、协议。((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4、会议文件,包括本公司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纪要、决定等;(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5、公司制订的计划、统计、预算、决算及工作总结;;(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6、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批复文件(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7、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8、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材料(包括计算机电子盘片等)、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财务部)。

9、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公司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话记录;以及公司对外交流的文件、协议、报告等;(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11、公司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公司直接管理的科研、建设项目的科技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财务部、行政部)。

12、公司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13、公司的历史变革、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14、公司制定的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15、公司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员工名册、报表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解雇(职)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16、公司员工档案转移的介绍信及存根;(主要收集部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17、公司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主要收集部门:财务部、行政部)。

18、公司重大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主要收集部门:行政部)。

20、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文件(主要收集部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21、各项目完成后专业图文的最终版本电子版,最终定稿版硫酸图、总院图审批复稿件。(主要收集部门:晒图室)。

文件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公司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1)各专业都要建立健全个专业的'文件、图书等材料,由各部专业集中统一保管。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文件材料的编号类别。

(3)文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后归档。

(4)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1、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胶片、照片、磁带要专柜密封保管,胶片和照片、母片和拷贝要分别存放。

3、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平放或卷放。

4、库藏档案要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破损变质及时修补或复制。

1、借阅档案必须当面查点清楚,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案卷要注意爱护,不得丢失、损坏、涂改,要如期归还。

2、借出的档案要注意保密,不得将档案带入宿舍或公共场所,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3、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却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者,要说明情况,办理续借手续。

4、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及时注销。

5、凡需借阅、抄录绝密级重要数据资料,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借阅、抄录、复印。

6、底图一般不予外借。

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1、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档案存放要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

2、不得传播、议论有关机密问题。

3、档案资料不准带到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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