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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投资论文(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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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投资论文(优秀11篇)
2023-11-12 14:27:56    小编:ZTFB

写作是一种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艺术,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思路和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投资论文篇一

西部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wto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入世后,两岸三地投资经贸关系发展研究。

中国纺织品出口国际竞争力研究。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现代物流的发展与国际贸易。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思考。

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世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地区外贸出口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

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

国际贸易创新与中国外经贸的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

论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美国对我贸易保护及我国的对策。

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其防范。

××地区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案例研究。

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

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

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低价现象探讨。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后配额时代的中国纺织品贸易。

影响中国贸易条件诸因素的实证分析。

国际投资论文篇二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法的存在,须与国际投资的现状相适应,即国际经济法中含有经济性;同时,国际投资法还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特别是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的加强要求国际投资保护规则趋向统一,而主权原则则强调各国利益至上,强调各国的特殊性。投资中的国际法要同时兼顾二者,因此,在各国经济制度相异的情况下难以达成意志的一致。从国际法和国内经济制度的发展上来讨论国际投资中的国际法,将更具有全面性。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速和中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外资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可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除这些待遇之外,它还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和待遇构成了一国投资的法律环境。国际法上的保护构成了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跨国经济领域,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认定机构,在具体的问题上确立什么是国际法规则是非常困难的,不可避免地会夹杂有政治因素。当然,用国际实定法即条约,可以解决问题的大部分。国际投资中的一般国际法既要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和国际法原则、规则,同时,又要与国际经济、投资状况相适应。从条约的形成上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的形成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事业,迄今尚无涵盖国际投资各环节、各方面的综合性条约。因此,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仍由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共同构成。

迄今为止,在国际投资领域仅形成两个专门性公约和一个协定,但在国际法中,仍有其他保护国际投资,特别是海外投资的法律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保护。对国际投资进行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保护的最原始方式。

一般国际法中有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对本国人有优先管辖权,无论该人是在国内或国外。[1](p216)外交保护权即由此衍生。外交保护权是母国对本国人在东道国受到歧视性待遇,或东道国有拒绝司法或执法不公时所享有的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一国可以运用外交保护权来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

但是,在一般国际法中,同时又有属地优越权,即一国对于本国的人或在本国发生的事件有优先管辖权,[1](p216)在国际法体系中,这种相对的规则和权利并非限于管辖权,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亦有类似的情况,这是与国际社会中同时存在主权因素和非主权因素相一致的。“卡尔沃主义”就是依属地优越权而产生的,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外国人在东道国所产生的争议只能向东道国法院申诉和适用东道国法,以此来限制外交保护权的滥用。

虽然外交保护权的合法性是一般国际法所确认的,但外交保护权行使的合理性常遭非议,原因是外交保护行使的构成要件的判定者同时又是利益相关者。外交保护权的行使须具备三个条件:1.国籍继续,即受害者在受害事件始终,必须具有同一国籍,其本国才可行使外交保护权。2.用尽国内救济原则。3.东道国有明显的拒绝司法、司法不公或歧视行为。三个要件中,后两个要件的判定都具有模糊性,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国与东道国常由此起争议,这也同时给外交保护权的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国或强国常据此排斥小国、弱国正当的管辖权。因此,外交保护权虽然是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但它的法律确定性存在问题:1.权利的构成缺乏公正的确认者。2.权利的滥用缺乏制止者。在现代国际法缺乏确认者和制裁者的情况下,靠外交保护权不足以保护海外投资,因此需以多边国际条约这一成文法形式予以保护。

国际投资在东道国涉及资本审查、资本运行管理、税收管理、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外汇管制、投资争议解决等环节,这些均与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相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运动的兴起,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与东道国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日趋增多,如特许协议的变更、国有化的补偿等问题,这些争议和矛盾一方面使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原有的经济秩序中,其正当权益可能会受侵蚀。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原有的方法是司法方法和仲裁方法,二者均为国内法的方法。国内法的应用常被不利方指责为运用非法律的方法或法律不当,因此,需要有一个普遍承认的国际性权威机构。司法机构由于是属于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性,在国际私人投资领域中难以成立,而建立一个仲裁机构则是可行的。仲裁机构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1.管辖权依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依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而生效;2.准据法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合意,未经选择的一般依最密切联系原则;3.仲裁者的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也就是说,仲裁是在裁判过程中加入了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像司法裁判排除当事人的选择,具有绝对的强行性。既然在裁判中加入了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否定仲裁的效力就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的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称《公约》),以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海外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基于投资的法律纠纷。《公约》是在限制成员的属地管辖权基础上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成员国对成员国国民因投资所产生的法律争议而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案件,在本国承诺的范围内均有应诉的义务。但与一般商业仲裁不同的是,成员国保留国家财产豁免的权利。另外,加入国可以在加入后以国内法或其他明示的方式对同意提交中心的投资争议的范围进行限定。

一般来说,东道国接受中心管辖是基于本国经济和外资政策的考虑,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在80年代以后加入《公约》,主要是为了本国吸引外资和加入公约有利于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同时,也是由于《公约》加入了主权保护的内容,而非完全排斥国家主权。

另外,《公约》被普遍接受,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公约》,在国际投资领域形成了较统一的国际法,其主要原因是在发达国家中,投资争议一般是依私法规则进行处理,普遍采仲裁的方法,以此来体现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加入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当事人主观上的公正性,以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来保护其利益。公约与这些国家的实践相一致。在投资的其他领域,各国的公私法分立状况不一,这在发达国家之间亦是如此。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理范围及严格程度不同,由于公私法的基本原则相异,在分属两个法律体系的投资行为中寻找共同的规则是相当困难的,这是国际投资领域难以形成一般国际法的最主要的原因。

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外国投资实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投资争议须受本国法院管辖和适用本国法,如“卡尔沃主义”。但另一方面,资本的主要来源地为发达国家,经济上的依赖性要求发展中国家按外国投资者的要求不断减少国家强制因素,增强当事人的自治权。投资争议是投资领域中与外国投资者利益最具关联性的问题,任何权利缺乏实现的手段都不能成为权利。对投资争议进行公正的裁决是保护国际投资的最重要的措施。因此,《公约》的制定受发达国家的态度的影响较大,其中最明显的是在法律适用中列入国际法规则。[2]这里的国际法仅指一般国际法或普遍国际法,而不包括特殊国际法。但是,在国际上,对国际法规则是有争议的,传统国际法因袭了罗马法中一系列私法规则,而这些私法规则是。

许多新兴国家所不能承认的,这也是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愿加入《公约》的直接原因。

但是,《公约》又不可能置东道国主权于不顾,完全适用国际法,这与现行国际法不符。因此,法律适用的顺序安排是:1.当事人的协议;2.东道国的法律;3.国际法的规则。[2]因此,发展中国家除了制定完善的外交法,还可在引进外资时以协议的形式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摆脱被动局面。条约虽然提供了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法机制,但其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具有不完整性。

运用解决投资争议的管辖权必须得到成员国家同意。[3]因此,中心的管辖权依各成员国的具体同意情况而定,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1.中心的管辖权仅限于特定的事项,如有关补偿数额的争议;2.限于某一范围;3.将所有有关投资的法律争议均提交中心。中心管辖权的不一致是与主权原则相适应的。《公约》之所以被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约》容纳了国家主权原则。

另外,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是投资的法律争议。非法律性争议,即政治性争议和冲突,中心无管辖权。将争议区分为法律性争议和政治性争议是国际法的一个传统区分方式。[1](p1)虽然,对如何划分争议即法律争议的标准存在诸多争议,但毫无疑问,国际争议中确实存在着可依法律方法进行解决的争议。正如古罗马一句有名的法谚: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4](p2)找出一种对法律争议与非法律争议的区分标准可能是无法实现的目标,任何绝对的区分对国际文件本身都是破坏性因素。[1](p1)。

尽管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和《公约》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公约》毕竟提供了一个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权威机构。一国接受中心的管辖必须以其本国的主权利益为依据,即以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而定。随着各国不断地将市场制度作为本国的经济制度和将吸引外资作为一项基本经济政策,中心的管辖在实践中也趋向统一和确定。

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原有的列强强加于一些民族国家的殖民经济制度被打破,建立了国家所有权制度,国家控制经济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争论的焦点。发达国家要求以私法制度来保护海外投资,而发展中国家则依主权原则,要求依本国利益对外国投资进行控制和变更。如1962年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同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均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上述态度。这种国家间的矛盾是植根于国内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的,若这种差异不调和,矛盾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断无形成一般国际法的可能。

其实,在发达国家之中,国内的经济制度也曾存有较大不同,不同程度地存在国家企业和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如从60年代中期开始,英国逐步实行私营企业的国有化,而法国则开始得更早。这是由于发达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规模经济与本国市场狭小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将垄断企业控制在私人手中势必会导致权利的滥用,若按此发展下去,必然会摧毁整个市场制度。

但是,由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建立国际市场上的巨大作用,到东京回合之时,各国的关税壁垒基本消失。[5](p113)由此,发达国家的市场得以复苏,如英国自70年代末以后,在国内全面实行私有化,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市场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国内经济制度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非市场制度国家也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这种国内经济制度的趋同是产生统一的国际经济法的基础。198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即在此背景下产生。

海外投资风险可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一般的商业保险机构只承保商业风险而不承保政治风险,但政治风险给海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可能超过商业风险,如战争、征收等风险,可能导致海外投资者在所在国的利益全部丧失。因此,政治风险由海外投资者承担就直接影响资金的投向。

从海外投资的流向和各国政治风险存在的状况来看,制定《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外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6]据欧盟90年代排列的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各国国别内险中,发达国家均在82.7分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则均在65.7分以下。制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会普遍接受这一《公约》(共有百余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内经济制度的普遍转变。同时,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出发,吸引海外投资的利益将大于可能基于政治风险所作出的补偿。各国经济制度的转变,从法律上看,就是普遍承认私人财产权和自由市场制度的不断发展,这种发展势必会得出这样一个结果:国家政策的变动和国家行为的采取在经济中只造成局部或暂时的影响,市场制度本身带来的利益始终大于由此而造成的私权利益的损失。

《公约》所建立的海外投资的保护是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代位权这一中介,将私人与东道国的求偿关系转化为担保机构与国家间的关系。而转移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公约》规定了可承保的五种政治风险,这些风险之所以成为及责任的'承担均有其效力依据。

1.货币转移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货币汇出的转移险。货币转移险的发生是在外国投资进入东道国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资金出入作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实现。东道国的此类行为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不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旨在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7]基金协定并设立了关于外汇管制的定期磋商制度,一国改变外汇管制而对外国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害,除非是基于基金协定的例外情况,否则均与基金协定不符,东道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构成了货币转移险由东道国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依据。

解释为完全补偿。

在实行大规模的国有化或类似措施时,即国有化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在现实中进行完全补偿是不可能的,而且,国际法的基石是主权原则,而非私权保护原则,因此,在国际法上也缺乏完全补偿或赔偿的依据。但在个别、小规模的国有化或征收的情况下,东道国出于本国政策和维持较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考虑,仍可将上述规则在实践中解释为完全补偿规则,其中并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这种采取相应―适当补偿规则的灵活性可以避开完全补偿与部分补偿之间不可调和的理论矛盾,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立法精神。

3.违约险。所谓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而东道国又存在拒绝司法、司法不能或司法不公的状况。违约险的发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东道国政府作为合同的第三方,二是东道国政府作为合同的当事方。在第一种情况下,与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相重合,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将二者均作征用险而予以承保,不开列违约险。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国家直接干预经济,介入商业经济而发生的,如国家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等,因此,该险别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由东道国政府承担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违约而产生的责任,这和国际上的有限豁免理论相呼应。

有限豁免理论是与绝对豁免理论相对应的。自13世纪主权国家兴起以来,罗马法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一直适用于国家间,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阐释。但自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之后,一系列征用、国有化措施的采取,国家直接介入经济,发达国家为保护其在海外从事贸易、投资的国民的利益,逐渐出现了采有限豁免理论的倾向。而在二战后,大批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增加,有限豁免原则成了发达国家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的主流。所谓有限豁免,就是将国家行为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事务行为。司法豁免仅限于前者,如1972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均在法律上肯定了有限豁免理论的合法性。

有限豁免理论是发达国家直接针对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制度而采取的保护其海外投资利益的理论。自然,在理论上,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不接受此理论,而坚持主权的绝对豁免。但是,一个国家对国家司法豁免理论的态度,事实上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往往涉及到政治、经济问题,对外双边关系和国际礼让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回应有限豁免理论:1.采国家公司法人的形式参与商业经济,以避免因有限豁免理论而可能由国家承担的无限责任。2.改革国内经济制度,减少国家直接介入经济。发展中国家这种实践上的态度的转变,是违约险的保证被普遍接受的原因。

4.战争、内乱险。这是指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和内乱所引起的风险。依据国际法,战争和内乱是在东道国控制之外的,东道国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一般为担保机构。

5.其他非商业风险,即除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如罢工、**、恐怖主义行为等。[6]这种规定使《公约》政治风险的概括具有周延性,有利于《公约》内容的进一步发展和随具体情况而进行灵活变化。

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建立使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护不再只是国内法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二战以后。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资本大量涌进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已为大多数资本输出国所采用,如1956年的日本,1960年的法国、联邦德国,1972年的英国。但国内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具有一系列不足之处,如有的需要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有的与资本输出国的国家利益相关,有的需与对外援助相配合,以及国家利用保证制度干预私人经济等。而多边投资担保由于其国际性、权威性,可以避免上述国内担保制度的弱点。

《公约》依照政治风险的类型,进行风险的分摊和转移,以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其独自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海外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特别是对易受非商业风险影响的产业和部门的投资。

对国际投资进行一般国际法上保护的最新发展是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第一次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适用于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则扩展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是在国际法上第一次就国际投资的实体问题进行规定。

第2―3类是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第4―6类是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这五类禁止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的。问题是第1类投资措施的范围,根据协定的附件,第1类措施可能同时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或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符,若按此措施的文字解释,似应包括所有的限制性投资措施,这样一来,所有的投资管理措施都可能受协议的审查。但是,若做如此解释,与贸易有关的限定实属多余。从中可以看到,协议具有很强的框架协议的性质,其具体的操作尚有待于wto成员国的进一步协商。但是,该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它涉及到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运行的各个环节,从而普遍地建立起以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为基础的国际投资秩序。虽然在相当一部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国民待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诸多局限性:1.适用范围仅限于两国;2.存在许多例外条款,或只作原则规定而不设具体适用的产业范围。这些局限性都可使国家行为偏离国民待遇的标准。

族工业,保持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避免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和市场的占领,发展中国家均程度不同地对外资有较严格的控制。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市场的发育不完善,国内价格、产业利润体系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而国际资本是完全按自身利益驱动进行流动的,这种流动并不能促进东道国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因此,发展中国家势必会对国际资本的流入量、产业投向、资本流出等环节作限制。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常采内、外法分立的立法格局。若完全取消内、外法分立的立法格局,发展中国家管理外资的能力将大受影响。这对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协议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因此,协议规定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条款:1.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wto协定生效后2年内取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7年。[11]2.执行协议条款存在实际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可延长过渡期限,延期取消trims,但需经货物贸易理事会评审。[11]3.协议构成gatt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根据gatt与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在特殊情况下如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外国投资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影响时,享有背离协定义务的权利。

由于协定的主要内容有相当一部分尚需讨论,因此,发展中国家能否依协定而得到切实的利益保护,尚有待于协定的进一步确定和消除限制措施谈判的进程如何而定。

在国际投资的保护中,除一般国际法的保护外,尚有特殊国际法和国内法,若离开了后者,一般国际法的形成、变化及其效力根据就变得难以理解。同时,一般国际法的发展更能揭示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的现状。国际投资的国际法的保护正从对特定的国家行为的限制走向对国家政府权力的全面限制,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国内法制与经济制度是否不断趋于一致。国际法制的建立需要各国在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接近。同时,在国际法制的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这与现代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相一致。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从最能达成统一的环节中开始的,如果实体方面存在问题和困难,则往往从程序性问题入手,这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上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融合和发展,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逐步发展的前景是相当乐观的。我国吸引外资在占世界第三位(于美、英之后)。我国除了给外资提供比较全面的国内法的保护外,还应积极利用国际法来进行对外资的保护,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法的创制和编纂,使国际投资法更好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收稿日期:―03―05

【参考文献】。

[1]〔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修订版):上卷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icsid公约:第42条第1款.

[3]icsid公约:第25条第42款.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5]吴家楹.关于总协定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6]miga公约.

[7]imf协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

[9]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2章第2条第3项.

[10]trims协定附件:解释性清单.

[11]trims协定:第5条.

国际投资论文篇三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界息息相关,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已经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发展目标。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投资为在全球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投资理论创始人约翰?邓宁将一国的投资发展状态分为三个阶段: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国际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或者对外投资大于吸收外资的较高层次的不平衡阶段;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相匹配的高级平衡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大量外资并且获得巨大成功。_提出“引进来”的战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方式吸引外商来华投资,进一步吸引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人才、管理方式等。通过“引进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来我国境内投资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型投资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增多,增加我国的投资总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利用大量的其他国家的资金和资源,加快本国的工业化进程,拓宽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使我国与其他国家互动的内容更为多样。

在外资资额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来”政策,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每年都形成了新资产。近年来,到我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流量一直保持较大增长,居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首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434家,同比下降;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和欧盟28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都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已经历了以吸引外资为主、对外投资为辅的初级不平衡阶段,现在进入的是双向投资相平衡的中级平衡阶段。

在投资区域、产业方面,上述国家/地区的来华新设企业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投资出现放缓迹象。来我国投资的主要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政府向外商开放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区,以及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开放城市,又逐渐向外商开放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随着外国投资资金流入我国各地区,我国得到的不仅仅是外国资金,还通过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我国境内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先进方面改善本国的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弥补本国相关技术的空白,通过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资本,以保持中国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外国投资使我国改善原有的产业结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发各种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由于投资来源地环保法规日益严格,甚至有的产品禁止生产,或者由于当地生产成本高,投资者将这些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把大量的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大陆,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将一些高度污染密集产业乃至危险废物转移到中国进行生产和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来华投资生产的外国企业逐渐增多,我国的制造业是最具备竞争力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速度较其他国家快,有部分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转移到其他国家,例如印度、越南、泰国等区域,以达到降低成本的需要,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加工制造的工序放在我国,我国仍然是主要制造基地之一。

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湖工业园内,有不少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如理士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锂电池、充电器、电动车、塑料等产品的大型美国独资企业,也是工业园区内生产污染最严重的企业之一,而这个项目是国外淘汰的污染项目。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业到我国生产,我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先进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先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带到中国,提高了中国的生产结构水平,中国的制造业进一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另一方面,诸多高科技产业不断在我国加工制造,外国企业通过对其他国家直接投资的手段将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产业大部分都是某些产业链条中的一部分,将加工制造消耗环境资源、容易产生环境污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物质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这些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环境污染,消耗大量资源和能源。外国企业还通过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税收的优惠等方式,降低其生产过程的成本,将生产中所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转移到我国。

三、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些国家对我国的投资行为破坏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对于投资管理的相关立法还不成熟,缺乏完善和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经济监管的重视程度大于对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重点关注国际投资的经济因素,因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十分明显。

(一)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

环境问题经常带有时间性,例如,如果今天砍伐古代的森林,未来的世代的人就不能使用,而今天做出砍伐或者保护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还是长远的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国际环境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较量。一方面,国内一些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往往以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大了环境资源的消耗量,并且没有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内一些企业漠视环境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定的相关标准比发达国家低,并且种类少。外国企业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入我国生产,这样外国企业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方式将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严重污染的产品,以及残留有害废弃物的生产过程中的衍生物在我国生产。如,外国企业到我国生产水泥,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水泥行业的排放标准低。水泥行业是我国行业中产生重点污染的行业之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不断增加,然而国内的环保法律制度不完善。以经济利益为条件,某些外国严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我国。如,出售旧设备,由于通过某些旧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外国的环境标准,但是却不与我国环境标准相违背,加重了我国环境的负担。

我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既要加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保护本国以及外国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转移,又要完善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应于国际社会接轨,以达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我国“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引起的。

2、我国环境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监管是环境监管主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政府监管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问题。《_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规定了:“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县级以下的环境监管机构的规定,缺乏对农村的环境进行监管,不利于完善全国环境监督机构设置,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留有漏点。一方面,由于政府追求的gdp的数值,重视生产发展与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与生态效益。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降低条件来吸引外资,使“引进来”的企业将环境污染转移。国际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引起大量的环境问题,由于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剩余价值,通过非法开采、无环保手续等手段谋求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复杂,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加之我国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明晰,权力分散,影响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我国环境监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防治的道路。这种治理模式是通过大量的环境治理投入,建立污染控制措施,对生产中产生的大量“三废”进行处理,而这种治理模式浪费大量资源,经济代价也很高。因此,从根本意义上保护环境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全国环境监管。

_在2012年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这表明了_与人民对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和谐世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等方面的明确态度。

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实体与程序制度,进而建立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企业自身监管等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程序等方面;完善全国覆盖的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县级以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修改不符合法律以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还曝光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等环境污染行为,使这些企业自主保护环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通过投资加快经济进程的脚步过程中,伴随的是我国或者其他国家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和谐并存。

2、构建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

我国对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监管不断完善,但是对于农村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不具体。如需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管手段,并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环境监管方式,必须依照农村特有的环境问题,形成多元化的基层环境监管模式。

基层政府对农村的基本事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对农村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基层政府在保护农村的环境问题方面处于主导地位。而农民作为农村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环境污染已经威胁到农民生存、发展的空间。农民应加强自身的环境权意识,积极投入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城市群体与农村群体之间的环境权益的不公平对待,正式基于农民的环境权益长期被忽视,并且不能正确解读环境权益分配的结果。上面所述的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是从“内部”监管农村的环境问题,而农民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这是从“外部”监管农村的环境,这是从内、外两个不同角度维护农村的环境权。

四、结语。

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环境现状、保护环境的力度、经济实力、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发展不平衡,各国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尤其在国际投资过程中,这种差异性十分明显。“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适合我国国际投资引起的环境问题,需要运用法律这种提前预防手段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需要明确环境监督力度方面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以达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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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论文篇四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投资逐渐走向自由化和全球化,对世界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也随之有了巨大的发展,从而对整个国际法体系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国家主权。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对于跨越国界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涉及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

二战后,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两次转变,即从开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战后的最初10年,发展中国家几乎毫无限制地引进发达国家的资本投向本国自然资源及关键性产业的开发,以发展民族经济。从上世纪6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转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视性的外资政策,它们既意识到外资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同时又认为国家对外资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了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中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开放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化程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异常活跃,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各国为了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增强综合国力,都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外资的进入,并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外资进入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外资政策。

二、国际投资对国际法原则的深化。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

1、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规定在_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特别是《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

2、经济战略决策权。国家有权确立其经济发展的宏观战略,这是国际法上的自决权的表现。在国际投资领域,国家可以决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引入外资的具体行业,并计划引入资金的规模。

3、经济行为管理权。国家不仅在宏观上设计一种制度模式,还在微观上具体进行管理。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定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一原则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历来主张的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现代的国际社会,其经济秩序应当从原来的“平等互利”向“公平互利”转化,它应当普遍适用于国际投资各种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对国际投资行为的规制具体表现为双边投资协定、在世界银行集团和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法律规则体系和联合国及世界银行所作出的关于国际投济的指导性文件。

1、双边协定。由两个国家对投资问题进行系统的谈判,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条约的方式确定下来,是解决国家间投资管制法律规则不一致的良好途径。

2、区域性投资规范。制定区域性国际投资规范的努力早在二战结束即已开始。20世纪80年代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空前发展,区域国际投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都制定了一些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投资法律文件。

3、全球性规范。投资的增长和投资争议的增加使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都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制度。资本输出国、代表资本输出国利益的国际民间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此提出了制定国际投资法典、建立多国间投资保证制度、成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和国际公约及机构等建议;发展中国家也为此通过了七十七国集团提出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方案。

4、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wto是以多边国际贸易协议为主要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为组织保障,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体制,可以称为是多边贸易体制或者是多边协定体制。wto条约体系主要以调整全球贸易为主要目的,但是鉴于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密切联系,故wto体系实际上又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群。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主要有3个: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这几个协议成为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处理国际投资争议是调整国际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国内法制度,也有国际法制度。在处理投资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上,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途径,向来有两种手段,即政治的手段与法律的手段,国内解决与国际解决。

(一)投资争议的政治解决。

1、斡旋与调停。通过政治途径解决投资争议,最常见的是斡旋和调停。在理论上两者虽有区别,但在各国实践及国际惯例上,并不严守其区别,两者的作用已逐渐融合起来。

2、通过外交保护解决争议。通过投资者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或同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或提起国际诉讼,以求解决投资争议。

(二)投资争议的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是指通过法院,运用司法程序予以救济。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内救济原则,关于投资争议在当事人间没有协议采用仲裁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国内司法救济不限于此,投资者也可向本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申诉。

(三)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用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议由来已久,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法律手段。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经长期实践,已逐步制度化、国际化。无论是临时仲裁的安排或常设仲裁的制度化,作为一种处理商事及投资争议的法律手段,都是为了使双方得到公平而满意的解决。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

解决机制保证着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wto争端解决规则具体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协定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wto各项规定及其配套或附属协定中的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

五、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里向国家主权的经济主权发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在很多行业都占据了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各个主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但需要跨国公司的技术,还需要跨国公司的资金。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际投资论文篇五

海外农业投资风险较高的风险使得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而我们的近邻日本政府和企业为此谋划和运作多年,几经周折,才找到了规避风险和保障收益的途径。这些,都值得中国有关政府机构和意欲海外投资的企业学习借鉴。

一、东南亚的产权保护制度缺失和社会动荡造成日本投资损失。

据日本农经学会主席、东京大学农经系主任本间正义教授介绍,日本的食品需求至今仍有40%依赖国际市场,因此政府和企业一直重视海外农业投资。上世纪50-60年代,日本企业在东南亚国家置地发展种植业。没想到,这些国家例如菲律宾的地籍管理制度缺失。卖地者随意指定土地边界,事后屡屡发生土地争端,当地社会法制薄弱,投资者的产权得不到保护。加之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日本企业的土地投资几乎损失殆尽。此类教训,促使政府和企业家不断探索新的海外农业投资方式。到70年代,确立了通过促进全球农业发展来实现日本食品保障的理念。具体说来,在世界上适宜农业开发的地方,首先确认符合国际社会、本国和当地因粮食增产而产生的利益交汇点,然后为当地提供农业发展援助,接着再引入商贸企业参与。这一模式,在巴西的荒漠开发项目中取得成功。

二、日本通过发展政府间合作关系以及农工商合资企业获益。

日本与南美国家的关系由来已久,二战之前就有大量移民在巴西落户。侨民社群的存在,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发展对巴关系的先导。《日本-巴西农业发展合作框架协定》就是两国经贸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据此协定,日本政府通过海外协力机构和民营银行,从两个方面连续四期向巴西荒漠开发项目提供援助:其一,为土壤改良、水利建设和电气化子项目提供资金;其二,在荒漠地区开展日本-巴西农业技术与环境监测合作研究。这一援助项目大约延续了近30年,为日本商贸企业进入巴西农业作了长期铺垫。

日本的mitsui&co.(三井物产)与美国的ch和巴西的pmg贸易公司联合成立了一家名叫multigrain的合资公司。这其中,日本和美国的公司分别控股39.35%在董事会中各占4个名额;巴西的公司控股21.3%在董事会中占2个名额。合资公司multigrain的本部设在英国在巴西的业务包括农产品生产、仓储、加工、出口和销售共雇用员工1600人。multigrain的农场分布在3个州占地将近12万公顷。农场平均规模为1公顷水、电、路基础设施齐备采用卫星遥感田间监测技术。农场的种植业产品主要是大豆、玉米、棉花、糖料和小麦。multigrain的农产品加工和出口业务设施由东到西横跨巴西中部8个州其中包括:23处仓储集散地5个牛仔布纺织厂一个配方肥料生产厂一条专用铁路4处专供大豆出口的港口及设施还有1处小麦出口港。据巴西媒体透露的消息multigrain公司还将把业务拓展到生物能源领域以甘蔗为原料生产和出售乙醇。

multigrain的销售对象,是全世界的买家,并非局限于日本。本间正义教授强调,这个公司的经营活动纯属商业行为,即使是对日本的业务也是如此。针对日本市场的需求,multigrain专门生产和销售非转基因大豆和肉鸡。这对日本的食品保障,无疑也大有好处。

日本海外协力机构在总结巴西项目经验时指出,农业是一项需要长期投资和经营才能见效的事业,务必尽可能降低风险。农业海外投资,一是需要政府间的投资协定和贸易保险措施,二是需要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的合作,才有可能保障应得的收益。海外协力机构宣称,将把日本-巴西的国际农业发展合作和对巴西农业的投资模式,推广到非洲农业开发项目中去。

三、日本经验的启示。

上述案例显示出如下政策含义:第一,日本的食品保障路径,实质上是一种扎扎实实稳步推进的全球战略。日本政府基于本国农业资源不足的现实,把目光放大到发展中国家具有农业潜力的地方。在实施国家援助项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援国的需求,从而在援助对方发展农业的同时,也有效改善了本国的食品供给环境。第二,日本政府和企业都具有强烈的风险规避意识。一方面,政府通过外交和经贸协定为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政治保护;另一方面,日本企业通过与多个跨国公司相互参股的方式,降低海外投资的政治和社会风险。第三,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具有丰富的国际投资和管理经验,其参与的跨国合资企业则在建立伊始,即借助多元化的规模经营,获得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反观中国的农工商企业,在风险管理和跨国经营方面都欠缺经验,同时也不大了解现存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因此,纵然拥有雄厚的国家资金作后盾,在未做足必要的功课之前,也不宜贸然从事海外投资。这并非意味着,在日本及其他跨国企业占据对象国投资市场的有利地位后,中国的企业不再有机会。,中国已成为仅次于欧盟的巴西农产品最大进口国。那么以农产品贸易为契机,中国的企业完全有可能逐渐进入直接投资领域。鉴于欠发达国家对中国提供发展援助的预期日益提高,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需求也日益增加,故而有必要参照日本经验,采取如下行动:

第一,成立中国国际发展机构和政策研究部门,专门从事对外援助。

第二,收集发达国家海外农业投资信息和经验,发展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并与国家外交政策相互配合,审慎探寻投资对象国及当地商业伙伴,逐步开展海外农业投资和贸易活动。

国际投资论文篇六

[论文摘要]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两大历史车轮。尽管国际贸易的起源先于国际投资,但国际投资却是国际贸易更大的加速推动力量。现在世界已步入金融时代,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互相支撑、互相促进,业已构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认真解读国际投资的贸易效应,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投资引致生产要素跨国移动,国际投资促使国际贸易立体扩散和国际投资推进传统贸易方式改变等三个层面,对国际投资的贸易效应做了分析研究。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其中有两个重要支点:国际贸易和引进外资。逢此之际,有必要对已经走过的历程作一阶段性的总结,以求踏上更加光明的旅途。

对于国际经济往来而言,无疑是先有国际贸易,尔后引发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包括出口和进口,往返运输需要增加交易成本、中介费用和时差间隔,由此引发资本输出动机,即把资本直接投入到商品需求国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资本输出又引发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由此出现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是国际贸易引发国际投资,但国际投资作为一个后来者却起来了主宰国际贸易的作用。21世纪是知识经济世纪,也是金融世纪,资本运营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日益活跃,资本、技术、人力、信息等生产要素愈益跨越国家、民族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综合地流动和配置,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覆盖面日益扩大,已使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规模出现空前的扩散效应和乘数效应。

单纯的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跨国移动,只有国际投资,才有可能形成生产要素直接的和大量的跨国移动。在土地、资本、劳动三种生产要素中,除土地之外,资本和劳动都能在国际之间自由流动。

国际投资,即国际间的资本转移,指的是货币资本和贷款资金从一国流向他国。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发展经济,必须积累资本。积累资本一种方法是国内储蓄,由储蓄转化为投资;另一种方法就是吸引外资,包括国际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不发达国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储蓄能力受到限制,资本积累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外来商品能形成入超现象,国内资本积累才有可能不减少当前消费。但是,入超国家又必须清偿入超商品的资金。由于资本积累不足,只有依赖外国贷款。而能否得到外国贷款,又取决于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即债务国的利息必须高于债权国的利息。所以,国际投资的驱动因素是各国之间利率的差异。至于外商直接投资,则取决于生产成本、市场需求、预期回报率、投资环境和相关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

国际间的劳动要素的转移,主要取决于劳动价格,即取决于平均工资水平,比如某种类型的劳动在美国的工资率高于墨西哥,就成为墨西哥人跨越国界的经济动机。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工资偏低,移民倾向尤甚。其次,劳动要素转移还取决于劳动者拥有的数量。在一个劳动资源相对过剩的国家,很容易引发向劳动资源稀缺的国家移民的动因。当然,国际投资也会引起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要素转移,但毕竟属于少量,而且大多是伴随着技术引进,随同设备和资金的技术人员配套转移。而且,这种转移大多带有临时性质。一旦投资项目完成,随行技术人员又会回归本土。

国际投资实现生产要素转移的微观载体是跨国企业。投资的始初动机是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生产和经营。建立跨国企业伊始是资本运营,购进设备和技术,又实现了物质生产要素的转移,招聘经营人员和企业员工,又实现了劳动要素转移。可见,国际投资是生产要素跨国移动的第一推动力,跨国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是鉴定生产要素移动的基本尺度。

生产要素跨国移动有两大效应:

(一)促进世界生产效率并提高实际收入水平。

如果资本在美国的边际生产率低,在资本稀少的中国边际生产率高,若美国的资本流向中国,全世界的产值就会获得提高,最终超于均衡。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就是这个原因。

实际上,直接投资并不只是一种资本移动。有时,投资方“完全是在东道国借取创办企业的金融资本,只是加上它的商标牌号、经营准则,以及较少属于有形资产的一些其他资产而已。这个子公司一旦成为获利的企业,它就通过内部利润再投资和新借入资金来发展了,同时还把一部分利润上缴给那个很难看出其进行了投资的母公司”。[4]这种情况虽然鲜见,但仍会使双方感受其益,最重要的是促进了世界生产效率。

劳动要素的跨国移动也是如此。例如某种类型的服务业美国每天能赚15美元,而在意大利每天只能赚3美元;于是某一劳动者移居美国,每天升值到15美元,若移居意大利每天下降到3美元。这样移动的结果,致使意大利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自然趋向提高,而美国而相对下降。不过只要有差别,双方就会产生移民的经济动机,从而使实际收入水平提升。

(二)使生产要素稀少性相对差异减轻。

由于资本和劳动被吸引到相对稀少的地区,随着跨国移动,相对稀少性在国际间就会减弱。印度相对过剩的劳动者迁往美国,就会降低美国劳动稀少程度,同时降低印度劳动的丰富程度。资本从相反的方向移动,将减轻资本在美国相对丰富的程度,同时降低资本在印度相对稀少的程度。

萨缪尔森写道:“物品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部分影响,就好像使生产要素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一样,衣服从欧洲流向美国、食品从美国流向欧洲趋于使每一国家的特别充足的生产要素不像过去那样充足,并使每一国家的特别稀少的生产要素不像过去那样稀少。”[5]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移动,会使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趋于均衡。

三、国际投资促使国际贸易立体扩散。

国际投资直接推进的是中间产品的贸易,间接推动的是最终产品的贸易。一般说的国际贸易,指的是最终产品的贸易,即商品贸易。

国际投资实现的生产要素移动虽然减轻了商品的稀少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机会,可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新生产场所的开辟和建立,又创造了新的贸易园地。假设有一个资本贫乏的国家,从外国进引长期贷款,用以发展本国产业。某些制造品(例如纺织品、塑料之类)原先输入本国市场,现在国内也可以像外国一样廉价生产,故而不需要再输入此类商品。不过由于本国发展生产的结果提高了收入,消费数量与结构已经变化,因而创造了新的需求。所以从现象上看,进口商品减少了,但国内市场却因生产要素的移动而扩大了。因此,一方面贸易关系是国际借贷的产物,即生产要素移动创造了新的商品需求;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又能借助推广市场及刺激资源更有效的利用,因而能创造投资机会,不仅吸引了本国的投资者,也吸引了国外的投资者。新的投资者的出现,又扩大了市场的商品需求。这就是国际投资引发的贸易创造。

投资和贸易的不同之处在于:贸易是一种递增效应,投资则是一种乘数效应。按一般惯例估算,投资效应是贸易效应的5倍。尽管投资有风险,但风险越大,欲念越大,经营者依然会选择投资。只有投资,才能使国际贸易实现立体扩散。

我们不防借助一组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

外商在华投资对双边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可以从我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来印证这个问题。

(一)我国的进出口总额的增长。

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从1983年的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万多亿美元,增长了倍,年均增长率为。其中,出口贸易从1983年的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5千多亿美元,增长了倍,年均增长率为。我国出口总额在世界所占的比重同期也上升了,进口总额上升。出口总额排名由第17位上升到第3位。

(二)外商在华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增长。

国际经济学的传统观念认为,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有互相抵消作用。国际投资引发的生产要素移动减轻了生产要素的稀少性。生产要素跨国移动数量越大,国际贸易的动机与赚取的利润也就越少。极言之,生产要素的相对稀少性的悬殊情况可能因国际投资完全消除,那么,引起国际贸易的原因也不复存在。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国际投资或是国际贸易,都不可能消除各国之间要素和商品的相对稀少性状态,所以两种功能得以并存,并会逐步扩大。

其实恰恰相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更多地表现为互补作用。国际投资能够创造和扩大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也可以创造国际直接投资。这种关系分为四种情况:(1)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出口贸易具有促进作用,如设备、技术和软件可跟随资本;(2)本投资国的出口贸易对本国的直接投资具有促进作用,如通过贸易出口可以引发直接投资就地销售跨国企业的产品;(3)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促进东道国的进口贸易,东道国引进了外资,相应地就会进口生产要素及技术软件;(4)东道国的进口贸易会促进投资国的直接投资,既然有了进口贸易,就会致使投资国实行直接投资,以创造更简便、更有利的贸易机会。

根据国际贸易的实践经验,建立各种经济共同体撤销关税壁垒,实现自由贸易,更能实现比较利益。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西方经济学称之为“贸易创造”。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对外却设置一个共同的关税壁垒,可能导致“贸易转向”。当经济共同体的外围国家较低成本的供给来源代替了共同体内较高成本的来源,即会出现“贸易转向”,即转向低成本的外围国家。[8]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机会并不显见,太多的机会往往会消失在经济共同体内。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这种情况更为显著,国际贸易在wto之内,成员国更多地表现为“贸易创造”。未进入世贸组织的国家积极申请入围,其中原因就在于要享受组织内的“国民待遇”。它们需要的是直接的“贸易创造”,而不是消极等待“转移转向”。

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扩大,“贸易创造”的功效会逐步消失,因为外围国家越来越少。如果所有国家都加入wto,“贸易创造”就会完全消失。随之而来的将是“资本创造”,或称“投资创造”。国际投资力度的增强,会实现更为广阔的贸易空间。国际投资引发的贸易效应必将大大超越单纯国际贸易的效应。

四、国际投资推进传统贸易方式改变。

世界经济早期的历史格局,国际投资主要是发达国家对殖民地国家和落后国家的投资,俗称资本输出。这种投资虽然有资本入侵的含义,但在客观上却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传统贸易方式的改变。

(一)促进出口商品换代升级。

从出口商品的结构,可以反映出一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亦即资源性产品为主。资源只有经过开发和利用,才能成为商品,才能实现商品流通。“所以,对于人类,所谓‘资源’,是社会经济结构和人类素质的函数。对应不同的经营方式和开发手段,资源的含义不同。”[9]对于多种经营、综合利用、深度加工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立体开发方式,就可以构成发展的良好基础;而对于倒山种地、单一经营、自给自足的平面垦殖生产方式,那就只能陷入“低水平陷阱”,那就只能是“富饶的贫困”。

资源开发固然要靠人的智力,但智力必须凝聚为技术,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依靠自身经营的积累,社会也会有进步,但那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世界竞争的格局下,很可能会出现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的开放,无疑会缩短这个历程。国际投资、技术引进,会不断使资源性产品升级,增加科学技术含量,从而使商品换代升级。

(二)从“进口替代”到“出口替代”

发展中国家的开放经济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基本的内向经济,但又是有进出口贸易;二是外向经济,有大量的进出口贸易。与之相适应,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战略也可分为两种:“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

进口替代,指的是过去以进口工业制成品为主,现在改为本国工业制成品代替同类进口商品,为此,这些国家需要在国内建立面向国内市场的工业,以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但进口替代需要进口用于发展本国工业品的设备和某些原料,因此又需要出口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替代往往以初级产品的出口作为前提。

出口替代,指的是过去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现在改为以本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代替初级产品的出口。为此,这些国家应在国内建立起面向国外市场为主的工业部门,并要使这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

当代经济发展理论普遍认为,进口替代是较低级的出口模式,出口替代是较高级的出口模式。

新加坡和韩国是两个比较成功的实现“出口替代”的典型例证。

新加坡1965年宣布独立,当时只有橡胶园,地势坎坷不平。没有什么基础。通过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使本国经济在短期内改变了面貌。当时,新加坡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工业界实现生产自动化,重点放在推广和使用机器人上。新加坡自造的第一名“烧焊工”机器人于1983年诞生,另一台“喷漆工”机器人也相继问世。新加坡推行了电脑教育“五年计划”,使20%的中学生成为电脑俱乐部成员。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开始出口电子计算机,驶向国际市场的惊涛骇浪。

韩国在过去30年里,利用美、日等发达国家改变经济结构的机会,将外国资本、技术同国内的廉价劳动力结合起来,20世纪60年代发展了轻纺工业。70年代又突出发展了重化工业,用出口推动了经济发展,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地区一跃成为新兴工业化地区。韩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实行“科技兴国”方针。为了跟上新技术革命的步伐,韩国制定了“1984-2000年科技发展战略”,提出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开发尖端技术,将产业结构改造为“发达国家型”产业结构;二是根本上解决粮食、能源、环境污染、疾病、住宅、城市过密等问题。韩国的学者、实业家、官员都认为21世纪将成为“太平洋世纪”,强调“不要错过时机”,要积极地迎接“太平洋时代”。

(三)从“单向投资”到“双向投资”

单纯的国际贸易,很容易因袭原有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投资的冲击,才能推进贸易方式的改变。

国际投资的始初行为是资本过剩的发达国家向资本稀少的落后国家的单向投资,落后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对外投资能力。但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一样,基本上属于双边行为,落后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冲出国界,走向对外投资的行列。从单向投资转向双向投资,是世界历史的巨大进步。

我们试以中国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大量外资企业落户中国,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视角转向海外市场。可以肯定地说,寻求市场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直接动机。

1979年8月13日,_提出“出国办企业”的经济改革措施,第一次把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作为国家政策,从而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

中国对外投资包括三种类型:(1)为支持进出口贸易而进行的投资;(2)为支援第三世界国家而进行的投资;(3)为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而进行的投资。

1990年,我国已开办801个世界境外企业,分布在93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和港澳地区就集中了我国非贸易性企业的2/3。

中国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是首开先例,但其雄健的脚步却有后发夺人之势。尽管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比重还比较微少,风险投资领域尚未涉足,但这却是一个光辉的起点。可以肯定,中国对外投资终究要跃居世界前列,并将对国际贸易发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必将成为我国步入世界经济舞台的“双子星座”。

参考文献。

[4]彼得·林德持,国际经济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488。

[5]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9。

[9]王小强、白南风,富饶的贫困[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44。

国际投资论文篇七

瑞典的索森公司是比利时最大的化学公司之一、罗吉特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为进一步开拓在瑞典的工业“xl—4”粘合剂市场,索森公司总经理艾克在由瑞典工厂生产xl—4就近供应市场的建议被否决后,要求母公司把售给索森公司的xl—4的价格降低。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面临了如何制定转移价格的难题。

一、罗吉特公司的组织结构。

有40多年历史的罗吉特公司,原来只在比利时本国市场上销售自己生产的化工产品。现在,它不但在国内的规模扩大了,而且还收购了一些国外子公司,如索森公司。它拥有21个工厂,盛产8个产品,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吉洛。

出口营业部。

拉伐格奇经理研经理经理室经。

图1罗吉特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罗吉特公司总裁居弗介绍说:“我们的公司是分散经营的,如工业化工产品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副总裁吉洛必须堆砌盈亏负责。吉洛手下的分部也采取类似的经营方法,其中之一是兰伯主管的国内和出口营业分部,它在国内市场销售工业化工产品,并出口到国外的子公司。该部拥有自己的工厂以保证市场供应,在国内也有自己的销售网。兰伯独立经营这个分部,就象艾克经营索森公司并负责盈亏一样。”

“像罗吉特这样的大公司能从分散经营的组织形式中获得好处。我们必须把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分工,经理们对自己主管的部门盈亏负责,这样既便于总公司评价其经营情况,又能吸引和鼓励高质量的管理人才,使他们能够更加独立、更加刻苦地工作。我们的奖金制度是建立在分部的利润水平基础之上的,这也增加了人们工作的动力。”

二、索森(子)公司的背景情况。

索森公司崽年前被罗吉特公司收购。由于它在瑞典的销售量减少、利润下降,罗吉特公司载年前聘用艾克出任总经理。当时38岁的艾克是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毕业生,有的生产和市场调查的经验。他有很强的事业心,又十分熟悉现代财务和计划等业务。进入索森公司后,他致力于研制和引进新产品,积极推销,并为顾客提供一流的技术服务。在他到任的4年内,索森公司的销售额从700万瑞典克朗上升道2000万瑞典克朗,利润额的上升幅度比这还高。

三、关于“xl—4”的情况。

xl—4是一种用于造纸工业的粘合剂,艾克认为它在瑞典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而且由于它受专利保护,别的厂家无法供应类似的产品。

罗吉特公司在比利时的工厂总产量为600吨。艾克经过市场研究认为,索森公司每年可以向瑞典的造纸公司出售400吨,前提条件是价格再低一些,并且索森的工程服务人员帮助用户改进一下原有的设备。有资料表明,大型造纸公司由此可以降低原材料的加工成本,缩短干化时间,从而大大降低成本。

艾克和他的制造及销售经理们在用了6个月的时间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后,建议在瑞典建立一个工厂来生产xl—4。在一个月后的索森公司董事会上,艾克提交了这份报告。他解释道:“我们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市场研究、工程建设眼就、和财务研究,认为应该在瑞典建立一个工厂,4年内可回收资金,投资收益率为15%。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索森公司董事会上,此项报告已获得一致通过。”“我们建议初始售价为每吨2000瑞典克朗,在第一年年底降为每吨1850瑞典克朗。虽然没有对需求弹性做细致的计算,但是,400吨约占瑞典同类市场的50%,而且我们的成本计算表明:如果价格高于每吨1850瑞典克朗,我们就达不到50%这一市场占有率。”

“在后来的两个月内,吉洛先生通知我,反对该计划的有兰伯、拉伐和格奇。我们5人在布鲁塞尔会面商讨这一问题,但意见完全对立。他们认为索森回在生产中碰到许许多多困难,索森缺乏在粘合剂工业方面的生产能力和经验。最后,吉洛请比利时的经理们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并提交一份关于是否应在瑞典建厂的正式报告。”

四、瑞典方面的建议被否决。

比利时的经理们在研究了所有关于“xl—4计划”的报告后,吉洛不同意在瑞典建厂的建议。他写信该艾克说:

“我很遗憾地通知你,你们的建议被否决。我知道你们在市场调研、工程计划、利润估算方面的工作十分出色,我们也能肯定如果你们拥有400吨的市场,这一工厂会带来较大利润。但是,现在进行这项投资是不合适的。第一,让比利时的工厂生产xl—4并向你们出口,看起来更为有利。在今后几年内我们会有足够的剩余能力向你们提供400吨的xl—4。利用这一生产能力所获得的好处能够弥补瑞典进口的关税。第二,这里的经理们确信xl—4应该在比利时生产,因为这里拥有经验和技术。他们也不大相信你们在瑞典每年的销售量能达到400吨。”

“但是,我想让您知道,母公司非常欣赏您在瑞典从事的这项工作。对建议的否决并不意味着母公司对您缺乏信任或者母公司没有注意到您作为最重要子公司之一的总经理的杰出表现。”

五、在瑞典市场上推出xl—4。

运费50瑞典克朗。

进口关税400瑞典克朗。

交货价2150瑞典克朗。

推销和工程开支等费用。

瑞典销售价格2500瑞典克朗。

“在这个价格上不可能达到400吨的年销售量,因为它高于这里市场上其他粘合剂的价格,而且瑞典造纸公司对称本是十分敏感的。虽然如此,我们也能以这一价格进入市场,并且使我们的工程师在改进用户设备以采取xl—4方面取得一些实践经验。随后,我们可以降价去扩大市场。”

“我写信给格奇(该部的销售经理)说明理由,请他降低母公司帐面转移价格,但他拒绝了。”

“在后来的几个月内,销量下降,此时我决定把售价降至2200瑞典克朗,以吸引造纸公司试用xl—4,并使他们相信这将大大降低他们的生产成本。但是,这一价格仅比我得到它的价格高50瑞典克朗,我们不可能长期维持,这将不利于增加索森公司的利润。”

“销量在随后的4个月上升到150吨,而我认为在此价格上我们可以销售200吨,直到这时,我仍然想证明400吨的市场销量。”

“这一次我亲自去布鲁塞尔见格奇,要求他降价,他却仍然不同意。”

“请不要把这仅仅看成是政治上的策略。如果我不相信这一行动会给我们的整体带来额外利润,我就不会这么干。我肯定销售量会上升到400吨的水平,那时我们将为罗吉特公司至少每年获得1133000瑞典克朗。如果在每吨2200瑞典克朗的价格水平上达到200吨的销售量,那么,利润就比上述数字少24000瑞典克朗。”

“我来解释一下这张表格(表1)。比利时的成本会计师所用的生产xl—4的总成本相当于每吨1250瑞典克朗,但生产热望能源告诉我,比利时工厂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生产额外的400吨提供该瑞典,这400吨的可变成本为每吨930瑞典克朗,这就是说固定成本不变,可以不予考虑。所以表中的生产成本是每吨930瑞典克朗。”

程改装服务成本在第一奶奶内达130000瑞典克朗,我们已经过了这一关。今年在这一方面仍需花费75000瑞典克朗,以后则每年花50000瑞典克朗。表中这一项成本暂且以75000为标准的。”

“结论是:罗吉特公司的利润比现在这种情况要上升24000瑞典克朗。我的主要动机是要提高整个公司的利润水平。当然,我承认自己仍然希望吉洛让我在瑞典建立一个xl—4工厂。此项计划在销售量400吨,每吨售价1850瑞典克朗时是相当合算的,这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如果能向他表明400吨的年销售量并不是一个瑞典之梦,我认为他会同意建厂的。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让进口关税占销售额的20%。如果14个月前我就说服他相信这一市场销量,也许现在我就有了自己的xl—4工厂。”

把价格降至每吨1850瑞典克朗的2个月内,xl—4销量上升到270吨的水平。艾克认为在将来的12个月内,销量将达到400吨的水平,但是,他也发现自己陷入了两难困境。

“索森公司每卖出1吨xl—4就损失300瑞典克朗,而且花费了大量的销售和工程服务时间,而这些时间本来可以花费在其他产品上,这一状况最终影响到公司的利润。我不再与格奇纠缠,上星期我写信给吉洛,要求他指示格奇以每吨1100瑞典克朗的帐面价格把xl—4买给我,我现在正等着回信。”

六、母公司的内部转移价格政策。

吉洛现在没有作出如何来处理这一申请的决定。他说:“我们公司的转移价格没有一个系统的确定方法,每个分部的经理有权制定自己产品的价格,上级不能干预。我从来没有遇到过现在这种难题。所以,在决定之前我必须进行慎重的考虑。”

“我们对转移价格的态度源于最初开始向国外市场扩张的方式,即把产品卖给国外的独立代理商。这些独立代理商对他们能够卖出的产品的价格做一个估计,再与布鲁塞尔的出口销售经理谈判,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价格。”

“当我们开始在拥有较大市场的东道国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时,仍采取了这一方式。当然,象索森这样的子公司不能转向另一个产品供应商,但他们在其它方面有很大的自由。例如,他们可以到总部来与我们谈判价格问题。母公司与子公司很敏感,当子公司认为太僵化时,他们可以拒绝继续在其所在国销售某种产品,或者如果他们能建立自己的生产工厂,他们就没有必要再与比利时母公司出口部门打交道。”

七、一个例子:挪威代理商。

总部帐面转移价格的实行,也根据各个市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在某些情况下,独立代理商可能得到比子公司更低的价格。艾克举了一个例子:xl—4在挪威由一家独立代理商代销。代理商以相当于每吨1290瑞典克朗再加上挪威进口关税的价格把xl—4卖给用户,代理费相当于每吨65瑞典克朗。罗吉特公司还同意支付运费每吨52瑞典克朗。这就是说,罗吉特公司每吨仅获得1173瑞典克朗。这个数字低于平均生产成本(每吨1250瑞典克朗),更低于向索森公司转移的帐面价格(每吨1700瑞典克朗)。

艾克说:“在某种意义上,我甚至想到向挪威代理商购买xl—4。但这将引。

起与母公司的一场无谓的纷争,其结果既不利于罗吉特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也会因此而受母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责难。”

八、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罗吉特公司对分部经理业绩的考核主要是看他们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创造了多少利润,包括对代理商和子公司的销售。董事会会依靠这一方法来鼓励经理们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子公司业绩的考核,也采用了这一方法。例如,艾克知道,比利时的公司经理阶层判断自己业绩的基础是索森公司的利润额。由于过去4年的优秀的表现,母公司高层经理给予他比其他子公司经理更多的自由。但如果索森公司利润开始下降,局面就会发生不利于艾克的变化。

吉洛认为,在作出决定之前,他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附加因素:第一,必须对艾克的利润分析进行认真评估;第二,艾克作为瑞典子公司负责人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能受到挫伤;第三,他必须考虑兰伯和格奇的意见。兰伯告诉吉洛,如果艾克想破坏公司规定,并且不再在瑞典销售xl—4,我们当然可以在瑞典另找一个独立代理商。但我们不会那样做,因为艾克不会做得太过分,艾克把引进新产品看作是他成功的必由之路。如果我们立场坚定,艾克将会把价格从1100瑞典克朗提高到对双方都有利的水平。”

税收和外汇管理不会影响吉洛先生的决定。比利时的税率与瑞典的相差极小,索森公司在获取外汇以进口货物或支付红利方面也不受限制。事实上,罗吉特公司高级经理阶层一直要求每个子公司成为所在国的“模范公民”,子公司税前利润额便是母公司对它进行评价的基础。

艾克、兰伯和格奇都在等待吉洛的决定。

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一)你对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有何看法?

(二)你认为吉洛应如何对公司内部的转移价格问题进行决策?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转移价格的概念: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使用的,由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价格,它不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具有随意性和机密性,是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工具。

2、本案例说明了跨国公司出于控制市场,增强竞争地位而制定转移价格,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全球利润最大化。

但是跨国公司并不能毫无顾忌地制定转移价格,要受到一系列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制约。

就其外部因素的制约问题,比如有: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的各种动机在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中可能会相互抵触;各国政府会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进行监督和管制;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也使跨国公司在制定转移价格时有所顾忌。就外部因素的制约而言,第一,跨国公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转移价格的研究制定和管理,就必然会增加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成本。

第二,转移价格导致的利益纠纷会引起公司集团之间的矛盾,从而造成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降低。

而完全背离分权经营的主要目的。从理论上讲按照子公司对公司整体全球综合竞争地位的贡献大小,也就是按照子公司完成母公司指派下来的具体任务的实绩和效率,来进行业绩评价是最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子公司对集团整体的“贡献”,怎样衡量受转移价格的影响的关联公司之间贡献大小,却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客观标准。

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其他方法(如协商价格法、数学规划法)等方法。本案例中适宜成本法的运用。而成本计算法中的成本依据可以有全部成本、变动成本、边际成本。本案例由于“比利时的工厂可以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生产额外的400吨xl—4”粘合剂提供给瑞典”,所以可根据变动成本确定转移价格。

国际投资论文篇八

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发展中,各种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经济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各个因素的影响,各种经济危机不断的涌现而出。国际直接投资的地区流向、产业流向、投资方式等将会如何变化是当前人们探究的重点,更是当前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其主要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所在。其在发展中是利用当前科学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法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的处理,提高我国的外汇储备资源真正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和发展的主要方式和措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

近几年来,受世界经济持续繁荣,跨国企业和公司迅速的发展,是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和制约因素,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继续加深使得当前各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发展局势。

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和主体持续增长。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报告—《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采掘业与发展》指出,200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连续第三年呈现增长趋势,达到13060亿美元,增长38%。这一数字接近2000年创造的1411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可见,国际直接投资总量持续增长,投资主体也不断增长,只是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以发达国家为主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将继续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快速增长,当前世界各种发展数据和发展形势飞速应用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更是发展中国家企业进行发展的良好契约和机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都出现增长。其中当前发达国家企业增长在过去各个时代中都要快,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各种发展模式和管理控制措施的不断应用是当前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发展中经济体和经济转型体发展为国际直接投资来源地。

《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相关数据报告表明来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的企业越来越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们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为母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另外,来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期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促进了大规模的南-南直接投资流量,从而促进了南南国家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全球当地化。

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了国际产业转移,跨国公司为提高全球竞争力,纷纷对外投资。而进入21世纪,当地化和全球化一样变得越来越重要。跨国资本不仅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的生产活动,而且还要认识东道国的具体特征,要考虑当地的供给能力、当地消费者的偏好、政府规章制度等。跨国资本在当地化和全球化之间不断地寻求平衡。

2.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概述。

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30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企业实力的增强,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也蓬勃开展起来,成为主动参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有关人士在“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累计达亿美元。如今,我国繁荣的经济和庞大的外汇储备使得来自我国的资本正成为全球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此前,我国资本已经进入了多个世界级的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收购了摩根士丹利、黑石集团等金融巨头的部分股权。

我国国际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仍是我国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积极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更为深远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说,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决定于其经济发展水平。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论对此做出了科学的解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可能很大。除此之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处于稳定低水平。另外,在国际直接投资问题上,我国仍然存在着体制上和资金上的障碍。

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直接投资策略。

政府的政策支持。这是一个资本高速流动、跨国公司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面对这样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政策上对跨国企业的支持对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

形式的选择等。许多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在这些策略选择上出现了失误。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十年,2008-2010这三年更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呈现以下趋势:

行业选择上将突出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

首先,今后将加大对发达国家前瞻性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这既是我国产业结构高级化调整对先进技术的现实需求,又是我国获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最有效途径。其次,对外投资于成熟技术的过剩产业,扩大出口贸易量。

地区分布日益多极化。

发达国家仍是投资的重点地区,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的普遍转好、市场潜力巨大、优惠的政策以及为我国企业相对优势的发挥提供了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被我国企业所看好。

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随着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企业对投资方式的选择将更加灵活多样。除了继续采取并购方式,缩短进入进程,尽快得到技术和市场。在投资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的大型企业时,我们更可能会尝试以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充分享用战略联盟形式带来的好处。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潮流,面对当前信息技术的日益应用,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投资方式和策略不断的变革,为当前各个国家的发展前景带来了重大的战略挑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良好机遇下,我国政府对跨国企业大力支持,使得其在发展中有着坚实的保证基础。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必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国际投资论文篇九

[内容提要]本文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对20世纪80年代的日美投资摩擦与近年来的中美投资摩擦进行了比较研究。尽管中日文化背景存在很大差异,中日和美国的投资摩擦本身也有更为复杂的状态和成因,但中日面对的投资摩擦国都是美国,其基本过程也大致相同,中日两国均受美元霸权结构性权力的影响。因此,通过对日美与中美投资摩擦的比较分析,将有助于中国借鉴日本处理投资摩擦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投资摩擦大国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

外汇储备是决定一个国家实际对外投资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持续双顺差直接造成中国外汇储备高速增长。2006年2月,中国外汇储备就已超过日本跃居全球第一。2009年6月,中国外汇储备已增加至亿美元,超过了世界主要七大工业国的总和。在上述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海外并购活动。但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特别是在美国的并购情况难以令人满意。目前,中国已进入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经贸摩擦的高发期,这不仅深度涉及中国经济利益,而且对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对外经济战略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均形成巨大冲击。

美国前助理国务卿李侃如于2006年5月在复旦大学演讲期间曾提及,中美双方有必要仿效日美规制谈判进行体制磋商。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日本在其崛起过程中处理对美并购的经验和教训。本文认为,一个大国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与现有国际体系和现有大国经贸领域产生摩擦,并且这种摩擦的本质已超出纯经济领域,而具有大国关系变动与大国战略制定的重大意义。本文拟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日本在美并购的历史,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妥善处理国际投资领域摩擦的政策建议。

中日在美并购活动的回顾。

二战以后,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政府长期过分干预经济、低效率的国有福利体系和石油危机等多种原因而陷入经济停滞,与此同时,日本经济快速增长,一枝独秀。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开始向其他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投资,大规模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并将投资范围逐步扩大到全世界的多个领域。在泡沫经济破碎之前,日本海外金融机构遍布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海外金融资产总额一度占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海外资产总额的,对外债权额占世界债权市场份额的36%,高居世界首位。

日本在美国的“购买行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以后,美国贸易赤字每年递增。日本被认为是美国制造业贸易赤字的“罪魁祸首”,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并转化为两国之间的政治问题。美国要求日本开放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实行金融体制改革。美国议会更于1985年提出对特定国出口商品征收25%的特别关税。在上述压力下,日美等国家于1985年9月共同签署“广场协议”,日本被迫承诺日元升值和改变经济结构。受汇率变化影响,日本出口锐减。为刺激国内经济以弥补出口减少带来的损失和扩大内需,日本银行被迫五次下调官方贴现率。

随着日元迅速升值,日本对外投资增长迅速,尤其是在美国的资产以成倍乃至数倍的速度增加。从投资形式看,有独资或合资新建企业以及收购或兼并美国企业,尤其侧重于后者。据日本经济研究所统计,1988年,由日本投资者拥有多数股权的美国企业达522个,例如日本普利斯通公司收购美国火石轮胎公司。除对美国进行大规模直接投资外,日本还加速对美国的间接投资。1987年底,日本在美间接投资达1610亿美元。

1985年以后,日本对美证券投资也以成倍速度递增。1985-1988年的4年间,每年对美公司股票投资额分别为亿、亿、亿和亿美元,而对美债券(公司债)投资分别为亿、亿、亿和亿美元。日本人还买下大量美国国债,日本资本成为美国弥补财政赤字的一个重要来源。

至_年,日本人购买美国资产达到顶峰。是年6月,索尼公司宣布以34亿美元成功购买美国娱乐业巨头也是美国文化象征之一的哥伦比亚影片公司,成为索尼公司由制造业转向娱乐业的战略行动之一。此前,三菱公司已以14亿美元购买了更重要的美国国家象征――洛克菲勒中心。在洛杉矶,日本人掌握了闹市区几乎一半的房地产。在夏威夷,96%以上的外国投资来自日本。到80年代末,全美国10%不动产已被日本人购买。

很多日本人开始以为日本有望超过美国而成为世界头号强国。但进入90年代以后,日小人发现自己买的是“泡沫财富”,如三菱公司在花14亿美元购买洛克菲勒中心不久,就以半价再次卖给原主。松下公司更是将mca转于卖给了两格拉姆。日本大举进军美国不动产和娱乐业等非制造业领域的结果更是以损失惨重而收场。日本投资的结果实际上是捐给了美国。日本当时购买的多是“夕阳企业”,而美国企业和政府却靠回笼的资金转而投资各种新兴产业。始终只考虑经济指标的美国人不但赢得了经济效益,还在末来发展中再次抢得先机。美国的成功实际上来自于霸权优势。正因为美国掌握了在国际金融与贸易领域的结构性权力,才使得美国人能够通过美元来购买日本货,再通过日本人购买美国资产,使美元重新回到自己手中。

当前中国内外经济金融背景与当时日本情况有颇多类似之处。中国现今外汇储备已超过2万亿美元,稳坐全球第一把交椅。人民币升值又使持有巨额外汇的风险越来越高,中国财政损失惨重。通过海外并购把外币花出去无疑成为降低外汇贬值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有助于缓解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海外并购活动。2005年,人民币汇率进入上升通道;2006年,股改基本完成;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在上述背景下,国外企业资产纷纷缩水,中国企业正掀起新一轮海外并购浪潮。

2007年有84起跨国并购事件,2008年有66起。中国境外并购交易额达784亿美元,并购领域涉及石油、矿产、汽车、飞机、家电以及it等行业。但从中海油失意尤尼科、华为收购3com因“国家安全”问题在美国受阻和海尔集团竞购美国第三大家电巨头美泰克失败等一系列在美并购案例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对美并购成功率并不高,远低于目前33%的海外并购成功率。

在总需求不振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中国经济复苏。第四,随着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中国所面临的政治、经济风险也将增大,对美直接投资将会使传统的贸易摩擦转变为政治、经济摩擦,进而影响中美关系。在上述形势下,我们应该参考日本的相关经验和教训。

中日在美企业并购问题的比较。

日本和中国面对的国际投资摩擦国都是美国;摩擦都发生在日本和中国国民经济与对外投资迅速增长的时期;摩擦过程也有相似之处:由美国挑起经济纠纷,然后日本或中国与美国在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相关政策措施以应对经济摩擦。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是世界经济中经济实力最强、国内市场最大的国家。与此同时,美元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世界货币,将产品出口到美国获得美元再投资到美国是中日两国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日本和中国对美国投资额的增长,美国就会基于其本国利益的考虑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图限制日本和中国对并购美国企业,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摩擦。另一方面,从国际政治角度来看,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是世界经济的霸主国家,常基于各种理由对其他国家进行指责。尽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格局已发生变化,即从美国霸权向多极化转变,但美国由于惯性仍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这也是造成日美、中美在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经济领域摩擦的深刻政治原因。

日本对美国的直接投资起步较晚。日本1964年开始在美国设厂。但60-70年代的日本对美国直接投资数额有限。到1979年底,日本在美国直接投资累计余额仅亿美元,次于荷兰、英国、加拿大和联邦德国,居第5位,占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累计金额的。20世纪80年代是日本对美国直接投资以空前规模迅速发展的时期,收购与兼并美国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组成部份,遍及许多经济领域,规模日趋扩大。

20世纪80年代日本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引起部分美国公众的担心。在民意测验中,不少美国人主张对外国资本进行限制,个别人甚至主张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美国众议院则要求对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登记。有的议员甚至要求强制性地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公开财政预算并强化其课税,限制外国资本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美国企业等等。由于不断收购和兼并美国著名企业,在外国与美国的投资摩擦中,日美投资摩擦首当其冲,最为敏感。

美国认为日本的投资有可能对美国利益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在:第一,日本通过收购美国企业可能获得某些战略性技术或秘密情报,从而有损美国国家安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政府已加强审查外国投资项目,禁止外国人购买建造_的造船厂和制造某些至关重要的高技术部件的工厂。第二,日本投资对美国就业机会的增加并不如美国人所期望的那么大。

日本在美所建厂房自动化水平较高,在最终产品中使用美国当地劳力和物资的比例较低,这使美国人对政府采取的鼓励外国投资的计划是否恰当产生疑问。第三,美国公司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没有获得外国公司在美国所得到的同等的权利。例如,日本禁止外国人持有任何“技术上创新的公司”如电子行业的25%以上的股份,但日本公司却可以在美国比较自由地进行投资。

面对美方指责,美日双方在_年7月至1990年6月举行了经济结构协调谈判,就以上一些问题达成协议,以《最终报告》形式发表。日本在《最终报告》中承诺将进一步改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并在同日发表的《关于直接投资政策开放性的声明》中表明对外汇法进行必要修改的宗旨。1991年4月,修订外汇法先后在日本国会众参两院获得通过并公布。年末,日本政府又先后公布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政令》和《关于指定部门的通告》等条例和实施细则,同修订外汇法一起于1992年1月1日起生效。通过对外汇法的修改,日本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标准,增强了管理体制的透明度,排除了外国投资的潜在障碍,进一步限定和缩小了限制外国投资的范围,提高了日本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

日本对美直接投资带来的竞争加剧导致美国企业的极大不满。例如,日本高科技产业对美国的投资直接威胁到美国整个高技术产业,使美国深切感到了真正的危机,使美国以更强硬的态度遏制日本对高技产业的投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美目之间有很高的依存度:日本1/3的出口输往美国,美国1/4的出口输往日本,日本还是美国最大的农产品市场。在国际政治上,美日之间也存在“特殊伙伴关系”。因此,尽管美日投资摩擦在特定时期有所加剧,但还不至于发展到闹翻的地步。

相比之下,当今中国企业面临的投资环境比当年日本更为严峻,遇到的风险也更多。海外智囊机构曾对全球企业并购做过专门研究,得出了并购失败率在70%以上的结论,并认为由于中国公司在应对政治风险方面少有经验而可能面临更高的失败率。近年来,中国的中海油和华为等国有企业在美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诸多阻力,甚至以失败而告终,重要原因之一是来自美国国会的政治阻力。

以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为例,自中海油有意向收购优尼科的消息被走漏起,美国会议员就不断掀起反对收购的声浪。2005年6月24日中海油报价后的第一天,美国国会能源商业委员会主席乔・巴顿(joebaaon)就致信布什,表示了对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担忧,称其对美国能源和安全构成“明显威胁”,要求美国政府确保美国能源资产不出售给中国。当日,共有41名国会议员向布什递交公开信,要求政府对中海油的并购计划严格审查。

在6月25日《纽约时报》的一篇文章中,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军事观察家迈克尔・奥哈龙甚至赤裸裸提出:“我们究竟要把多少东西卖给我们将来可能要在战场上相见的国家?”中海油竞争者的雪佛龙公司副董事长彼得・罗伯逊(peterrobertson)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项并购包含地缘政治因素,并非纯粹的商业交易”。6月28日,在接受cnbc电视台采访时,美国财政部长_明确表示美国对该交易的审查将仅限于国家安全方面,不会受到更宽泛的外交和经济问题的影响。6月30日,美国众议院更以398对15票通过一项议案,提到中海油如果成功收购优尼科“将可能采取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

2005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能源法案新增条款,要求政府120天内对中国能源状况进行研究,该报告出台21天后才能批准中海油的收购,而这样做的结果,就基本上排除了中海油竞购成功的可能。无奈之下,8月2日,中海油宣布撤回对优尼科的收购要约。

2007年,中国国有企业华为在美国的并构也是一个典型案例。虽然由作为美国最大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之一的贝恩出面收购和控股3com,由华尔街最负盛名的投资银行高盛来提供专业建议,参股也不到20%,华为的活动还是成为美国媒体和美国政府紧拽不放的大疑点。2007年10月8日,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资深共和党人iieanaros-lehtinen推出的一份决议案称,华为是中国最不透明的公司,美国管理机构如果批准此次收购将犯下严重的错误,因为华为由一位中国前军官所创立,可能与_和军方有着某种联系,而美国_是3com的重要客户,因此华为参与收购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由上可见,中国在美国的企业并购与当年日本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中国企业在美并购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将更大。美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大国历史观和大国国际关系观认为,经济大国必然走向军事大国,最后必然形成政治大国。在这个假设下,大部分美国人得出这样的结论:中美冲突无法避免。美国人的逻辑是,中国是一个大国(尽管只是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经济发展必然伴随军事发展,最后成为类似美国的集经济、军事和政治于一体的超级大国,成为美国强有力的竞争者。正是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大部分美国政界人士认为美国必须遏制中国的经济发展,避免未来的中国对美国形成挑战,这是由美国的根本国家利益决定的。一旦中国经济崛起,意味着原有经济格局下的利益分配将要发生变化。

中日在美并购活动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一直致力于将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结合起来,以增加我们对世界政治经济现象的理解。而对某国国内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无疑为沟通政治、经济过程以及联系国内、国际要素提供了重要途径。国内制度能够改变国内不同政治力量关系的均衡,改变行为体组织集体行动的成本与收益,从而能够促进政策的转变。制度也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排他性。

如果一项政策能够对特定集团产生排他性收益,那么该集团就有克服集体行动难题的动力,从而推动有利于自身的政策的通过。1935年,埃尔默・沙特施奈德(elmerericshattschneider)在《政治、压力和关税》一书中通过对《斯穆特一霍利关税法案》的分析指出,美国高关税是因为寻求进口保护的特殊利益集团控制了整个立法过程。在关税法案立法过程中,关税保护的收益集中于进口竞争部门,而自由贸易的收益分散于从其中获益的普通消费者。因此,支持自由贸易的消费者没有组织起来参与政治过程的动力,使得进口竞争行业能够游说成功。

沙特施奈德最后悲观地认为,保护主义的压力在政治上是不可战胜的。曼库尔・奥尔森强化了这一观点,认为进口竞争产业组成了相对的小集团,它们能从保护主义政策中集中获益;而能够从自由贸易中提高福利水平的消费者却面临不可避免的集体行动问题,以致难以采取政治行动。

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的制度架构变革是通过授权改变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偏好的典型案例。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监管贸易与投资的权力,总统并不拥有制定相关经济政策的权力。美国国会处于制定贸易与投资政策的中心,因此面临强大的国内利益集团游说的压力。从根本上说,国会议员代表的是其当选选区和特定支持集团的利益。因此,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与现在的中国在对美直接投资时,相关议员们迫于各种利益集团游说的压力,不得不采取措施对一些敏感的并购案进行干预。

其次,对中日两国来说,均面临美元霸权的结构性权力。国际政治经济学创立者之一的苏珊,斯特兰奇(susanstrange)认为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两种权力:一是联系性权力,二是结构性权力。联系性权力指甲迫使乙去做其原本不愿意做的事情的权力,结构性权力则指“形成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机构的权力”,世界各国及其政治机构、经济企业、科学家和专业人员都不得不在这个结构里活动。通俗地讲,结构性权力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权力,是决定政府与人民、国家与市场之间相互关系框架的权力。

在美元霸权的结构下,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美元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强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金融实力的增强,美元在全球外汇储备、外汇交易及贸易结算中所占比重,分别由1997年的56%、54%和58%提高到2005年的65%、62%和65%,形成了实际上的美元本位制。在这种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国与美元需求国密切联系并相互对应的对外经济状况决定了国际经济格局的基本框架:作为国际货币供应国,美国通过国际收支逆差向国际社会供给美元,逆差扩大(缩小),美元供给增加(减少);相应地,其他国家就整体来看的国际收支顺差形成对美元的需求,顺差扩大(缩小),美元需求增加(减少)。

短期来看,美元汇率动态就取决于美元国际供求动态:供小于求,美元升值;供大于求,美元贬值;供求均衡,美元稳定。所以,美国处于一种微妙的特殊地位。一方面,由于美国可以其本国货币对外进行支付,故可以用对外输出美元的方式来保持其国际收支逆差,只要其他国家愿意持有美元,美国就不会像其他国家那样面临巨大的平衡国际收支的压力。这意味着美国独自享有的国际货币的“铸造税”(seigniorage,指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与其制造成本之间的差额)。这种结构使美旧处于结构性的优势地位,而美元需求国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在国际贸易方面,美国通过发行美元来购买中国和日本生产的廉价商品,从而形成高消费。在这种模式中,虽然美国要承受经常性的贸易逆差,但它并不需要付出什么,其国民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进口商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中国和日本虽然能持续保持贸易顺差,但抑制了国内消费,形成对出口市场的过度依赖。在国际投资方面。

国际投资论文篇十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认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过程。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系愈加紧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

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具体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前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从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法律保护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方式: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

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而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害、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具体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担少量的损失,比如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

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

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

(二)国际条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交流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始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

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具体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

(一)冲突。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因为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一一举例,因此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受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实质表面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背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

2.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预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

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从而实行国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认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即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可以追究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第三条其实质是变相的以是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惟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

(二)协调。

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彼此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虽然其实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承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国来说,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达到前述的高度共识,无法形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不足,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

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对某些争端有实效或者有所缓解。

四、小结。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一般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由于各国立场的差异,关于私人直接投资的规定有所冲突,在此背景下参照国际法以及各国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是各国协调的有力工具。然而各国立场的不同、利益的不同导致即使是彼此订立的条约在解释上往往很难绝对统一,无法绝对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关于国际海外私人投资的保护依旧任重道远。

国际投资论文篇十一

(pri)是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kofiannan)在2005年发起的一项倡议行动,建议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上采取一体化行动,并将其纳入主流投资决策和投资实践。负责任投资是一种投资途径,它明确指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市场的长期和稳定等因素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负责任投资强调产生长期的、可获得持续回报的投资收益依赖于稳定的、运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系统。负责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和企业用更广阔的视野,确认他们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机遇。负责任投资和传统投资有两个区别:一是负责任投资的目标是创造长远的、可持续的投资回报,而不是短期的。二是负责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考虑更广泛的情境因素,包括稳定和健康的经济环境体系、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期待。这些因素将是未来工业和经济更新的动力,投资者只有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才能取得成功。由此可见,负责任投资原则鼓励投资者提高他们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上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必要时公布他们利用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制定投资决策的过程。经过几年的努力,负责任投资已日益成为许多投资者的追求目标。如今中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因而中国的企业应成为负责任的投资者。中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可能给某些资金紧张的东道国带来较大收益,让东道国由贫困转为富裕,但也可能破坏了当地环境,侵犯了东道国的某些国民权利。因此,中国在提高经济影响力的同时,还必须尊重东道国的风俗、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充分考虑到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因素。企业社会责任(csr)要求企业从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商业决策和运作,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和运作时,除了考虑自身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外,也要考虑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国际投资方面,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多边投资条约在准入时采用鼓励性的语言激励投资者满足某一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或者强制企业在进入特定行业时满足特定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准则是《联合国全球盟约》。其要求各国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援和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及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4.在反腐败方面,企业界应该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日益突出。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以此作为评价依据。_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性。

二、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协定新动向。

世界经济贸易政策研究领域的著名智库彼德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显示,国际服务贸易对整个世界贸易的贡献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一些国家,服务业增长对gdp增长的影响几乎是制造业的两倍。促进服务贸易与投资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自由化将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效率、丰富服务产品的品种、降低经营成本。然而,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体制性缺陷,对服务贸易和投资进行系统性规范的多边国际规则已经远远不能应对服务业的发展。相对于wto框架下多边谈判的停滞不前,调整和规范服务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却不断取得进展。同时,由于wto机制允许部分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就部分议题达成多边协定,从2001年开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等16个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wto成员国开始酝酿国际服务协定的谈判。

在国际服务协定(isa)缔约方式的选择上,就isa的性质而言,首选自然是成为wto框架内的多边协定,这种方式有利于将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isa缔约方之间的争议解决,而无需另外设定争端解决机制。同时,wto框架内的多边协定是向所有wto成员国开放的,任何wto成员国在协定有效期内可随时加入,这有利于扩大isa的影响。而且,成为wto框架内的多边协定还有利于重振因多哈回合长期无果而受挫的wto。但是,在wto框架内多边协定的缔结必须得到3/4以上wto成员国的豁免同意,如果未能获得豁免同意,则可根据gats第5条的规定经磋商达成独立的isa,以此作为第二种选择。据此达成的isa必须符合gats第5条关于isa所覆盖服务部门的数量、服务贸易的数量和服务提供方式的严格要求。而且,在isa达成之前须通报wto。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gats第5条达成并提交wto区域贸易安排和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几个服务协议还尚未获得任何结论。鉴于目前wto的目标是加强区域性贸易协定方面的纪律约束,因而isa将成为对gats第5条所设标准进行测试的最佳范例。当然,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在既未获得法定数量的豁免同意,也未能通过gats第5条标准的测试,isa则成为完全独立于wto的多边服务协定。

的关注要点。

gats的体制性缺陷是指gats对于国民待遇采取“肯定式清单”的方式,且gats的修改需要全体wto成员国的同意方可生效,这使得通过修改gats的方式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变得非常困难。isa的根本目的是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并为其提供更高的待遇和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的,isa首先改变了gats对于国民待遇承诺采取的“肯定式清单”方式,而是采取了“否定式清单”方式,即采用清单的方式列明各缔约方不给予国民待遇的行业、部门以及具体的限制条件,而对未列入清单的所有行业、部门的服务提供者均须给予国民待遇。“否定式清单”为缔约国设定了极为严格的义务,除了保留了有限的不符措施,缔约国承担了普遍的国民待遇义务,极大地减少了在“肯定式清单”模式下为推动自由化必须进行的后续谈判,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推动可谓一劳永逸。由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为了避免未参加isa的wto成员方在成为wto框架下多边协定一方而“搭便车”,在不承担isa义务的前提下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否定式清单”带来的普遍国民待遇,isa拟采取类似于政府采购协定的方式,将其市场准入福利限定于协议的缔约方,但协议向所有愿意接受其纪律和承诺的wto成员方开放。isa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竞争中立规则的设计,以便使服务供应商能够对服务提供模式进行自由选择,不受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对中国的影响。

isa是美国等服务贸易强国在多边层面上为服务贸易和投资设定规则的又一次尝试。为了避免在农产品准入和取消农产品补贴问题上做出让步的同时实现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促进本国服务贸易的出口和对外服务投资的扩大,isa缔约方放弃了wto“一揽子承诺”的缔约方式,转而采取多边协定的缔约方式,在减少缔约障碍、节约时间成本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缔约国承担的义务水平、大面积扫清了服务准入障碍,极大地压缩了主权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空间。中国虽未加入isa谈判,但并不意味着isa的签订对中国毫无影响。历史一再证明,缺席国际规则的制定不仅使得自身诉求无法在国际规则中得到应有的表达和体现,还会为日后的加入设置额外障碍。中国曾经为了加入wto而做出的额外承诺和接受的额外限制即是前车之鉴。新的服务贸易与投资国际规则的制定正在通过tpp等区域贸易协定乃至isa等方式进行,中国必须认清自身利益所在,选择恰当的立场和平台,积极参与,表达自身诉求,而非坐视不理。然而,isa对缔约国设定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义务以及“否定式清单”的缔约模式不仅极大地加重了中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压缩了产业政策的实施空间,而且对中国现有的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并立的立法模式以及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都提出了挑战。而竞争中立规则更是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参与isa的谈判不仅仅事关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发言权,更涉及到中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参与区域立法合作是区域影响力的表现,更深层次的参与是在多边国际投资立法制定中表述价值观和谋取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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