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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投资论文汇总(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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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投资论文汇总(实用8篇)
2023-11-11 14:58:51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方式,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是写总结的基本要求。勇敢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每一次经历都是我们成长的机会。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一

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发展中,各种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经济体制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各个因素的影响,各种经济危机不断的涌现而出。国际直接投资的地区流向、产业流向、投资方式等将会如何变化是当前人们探究的重点,更是当前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其主要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所在。其在发展中是利用当前科学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法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的处理,提高我国的外汇储备资源真正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和发展的主要方式和措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

近几年来,受世界经济持续繁荣,跨国企业和公司迅速的发展,是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影响和制约因素,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继续加深使得当前各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发展局势。

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和主体持续增长。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报告—《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采掘业与发展》指出,200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连续第三年呈现增长趋势,达到13060亿美元,增长38%。这一数字接近2000年创造的1411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可见,国际直接投资总量持续增长,投资主体也不断增长,只是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以发达国家为主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将继续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快速增长,当前世界各种发展数据和发展形势飞速应用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更是发展中国家企业进行发展的良好契约和机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都出现增长。其中当前发达国家企业增长在过去各个时代中都要快,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各种发展模式和管理控制措施的不断应用是当前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发展中经济体和经济转型体发展为国际直接投资来源地。

《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相关数据报告表明来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的企业越来越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们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为母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另外,来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期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促进了大规模的南-南直接投资流量,从而促进了南南国家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全球当地化。

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了国际产业转移,跨国公司为提高全球竞争力,纷纷对外投资。而进入21世纪,当地化和全球化一样变得越来越重要。跨国资本不仅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的生产活动,而且还要认识东道国的具体特征,要考虑当地的供给能力、当地消费者的偏好、政府规章制度等。跨国资本在当地化和全球化之间不断地寻求平衡。

2.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概述。

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30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企业实力的增强,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也蓬勃开展起来,成为主动参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有关人士在“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累计达亿美元。如今,我国繁荣的经济和庞大的外汇储备使得来自我国的资本正成为全球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此前,我国资本已经进入了多个世界级的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收购了摩根士丹利、黑石集团等金融巨头的部分股权。

我国国际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仍是我国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积极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更为深远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说,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决定于其经济发展水平。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论对此做出了科学的解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可能很大。除此之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处于稳定低水平。另外,在国际直接投资问题上,我国仍然存在着体制上和资金上的障碍。

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直接投资策略。

政府的政策支持。这是一个资本高速流动、跨国公司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面对这样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政策上对跨国企业的支持对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

形式的选择等。许多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在这些策略选择上出现了失误。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十年,2008-2010这三年更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呈现以下趋势:

行业选择上将突出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

首先,今后将加大对发达国家前瞻性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这既是我国产业结构高级化调整对先进技术的现实需求,又是我国获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最有效途径。其次,对外投资于成熟技术的过剩产业,扩大出口贸易量。

地区分布日益多极化。

发达国家仍是投资的重点地区,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的普遍转好、市场潜力巨大、优惠的政策以及为我国企业相对优势的发挥提供了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被我国企业所看好。

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随着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企业对投资方式的选择将更加灵活多样。除了继续采取并购方式,缩短进入进程,尽快得到技术和市场。在投资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的大型企业时,我们更可能会尝试以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充分享用战略联盟形式带来的好处。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潮流,面对当前信息技术的日益应用,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投资方式和策略不断的变革,为当前各个国家的发展前景带来了重大的战略挑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良好机遇下,我国政府对跨国企业大力支持,使得其在发展中有着坚实的保证基础。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必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二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法的存在,须与国际投资的现状相适应,即国际经济法中含有经济性;同时,国际投资法还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特别是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的加强要求国际投资保护规则趋向统一,而主权原则则强调各国利益至上,强调各国的特殊性。投资中的国际法要同时兼顾二者,因此,在各国经济制度相异的情况下难以达成意志的一致。从国际法和国内经济制度的发展上来讨论国际投资中的国际法,将更具有全面性。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速和中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外资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可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除这些待遇之外,它还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和待遇构成了一国投资的法律环境。国际法上的保护构成了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跨国经济领域,由于没有权威的法律认定机构,在具体的问题上确立什么是国际法规则是非常困难的,不可避免地会夹杂有政治因素。当然,用国际实定法即条约,可以解决问题的大部分。国际投资中的一般国际法既要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和国际法原则、规则,同时,又要与国际经济、投资状况相适应。从条约的形成上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的形成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事业,迄今尚无涵盖国际投资各环节、各方面的综合性条约。因此,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仍由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共同构成。

迄今为止,在国际投资领域仅形成两个专门性公约和一个协定,但在国际法中,仍有其他保护国际投资,特别是海外投资的法律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外交保护。对国际投资进行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保护的最原始方式。

一般国际法中有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对本国人有优先管辖权,无论该人是在国内或国外。[1](p216)外交保护权即由此衍生。外交保护权是母国对本国人在东道国受到歧视性待遇,或东道国有拒绝司法或执法不公时所享有的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一国可以运用外交保护权来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

但是,在一般国际法中,同时又有属地优越权,即一国对于本国的人或在本国发生的事件有优先管辖权,[1](p216)在国际法体系中,这种相对的规则和权利并非限于管辖权,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亦有类似的情况,这是与国际社会中同时存在主权因素和非主权因素相一致的。“卡尔沃主义”就是依属地优越权而产生的,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外国人在东道国所产生的争议只能向东道国法院申诉和适用东道国法,以此来限制外交保护权的滥用。

虽然外交保护权的合法性是一般国际法所确认的,但外交保护权行使的合理性常遭非议,原因是外交保护行使的构成要件的判定者同时又是利益相关者。外交保护权的行使须具备三个条件:1.国籍继续,即受害者在受害事件始终,必须具有同一国籍,其本国才可行使外交保护权。2.用尽国内救济原则。3.东道国有明显的拒绝司法、司法不公或歧视行为。三个要件中,后两个要件的判定都具有模糊性,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国与东道国常由此起争议,这也同时给外交保护权的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国或强国常据此排斥小国、弱国正当的管辖权。因此,外交保护权虽然是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但它的法律确定性存在问题:1.权利的构成缺乏公正的确认者。2.权利的滥用缺乏制止者。在现代国际法缺乏确认者和制裁者的情况下,靠外交保护权不足以保护海外投资,因此需以多边国际条约这一成文法形式予以保护。

国际投资在东道国涉及资本审查、资本运行管理、税收管理、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外汇管制、投资争议解决等环节,这些均与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相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立运动的兴起,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与东道国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日趋增多,如特许协议的变更、国有化的补偿等问题,这些争议和矛盾一方面使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原有的经济秩序中,其正当权益可能会受侵蚀。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原有的方法是司法方法和仲裁方法,二者均为国内法的方法。国内法的应用常被不利方指责为运用非法律的方法或法律不当,因此,需要有一个普遍承认的国际性权威机构。司法机构由于是属于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性,在国际私人投资领域中难以成立,而建立一个仲裁机构则是可行的。仲裁机构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1.管辖权依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依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而生效;2.准据法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合意,未经选择的一般依最密切联系原则;3.仲裁者的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也就是说,仲裁是在裁判过程中加入了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像司法裁判排除当事人的选择,具有绝对的强行性。既然在裁判中加入了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否定仲裁的效力就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的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称《公约》),以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海外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基于投资的法律纠纷。《公约》是在限制成员的属地管辖权基础上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成员国对成员国国民因投资所产生的法律争议而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案件,在本国承诺的范围内均有应诉的义务。但与一般商业仲裁不同的是,成员国保留国家财产豁免的权利。另外,加入国可以在加入后以国内法或其他明示的方式对同意提交中心的投资争议的范围进行限定。

一般来说,东道国接受中心管辖是基于本国经济和外资政策的考虑,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在80年代以后加入《公约》,主要是为了本国吸引外资和加入公约有利于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同时,也是由于《公约》加入了主权保护的内容,而非完全排斥国家主权。

另外,《公约》被普遍接受,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公约》,在国际投资领域形成了较统一的国际法,其主要原因是在发达国家中,投资争议一般是依私法规则进行处理,普遍采仲裁的方法,以此来体现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加入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当事人主观上的公正性,以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来保护其利益。公约与这些国家的实践相一致。在投资的其他领域,各国的公私法分立状况不一,这在发达国家之间亦是如此。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理范围及严格程度不同,由于公私法的基本原则相异,在分属两个法律体系的投资行为中寻找共同的规则是相当困难的,这是国际投资领域难以形成一般国际法的最主要的原因。

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外国投资实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投资争议须受本国法院管辖和适用本国法,如“卡尔沃主义”。但另一方面,资本的主要来源地为发达国家,经济上的依赖性要求发展中国家按外国投资者的要求不断减少国家强制因素,增强当事人的自治权。投资争议是投资领域中与外国投资者利益最具关联性的问题,任何权利缺乏实现的手段都不能成为权利。对投资争议进行公正的裁决是保护国际投资的最重要的措施。因此,《公约》的制定受发达国家的态度的影响较大,其中最明显的是在法律适用中列入国际法规则。[2]这里的国际法仅指一般国际法或普遍国际法,而不包括特殊国际法。但是,在国际上,对国际法规则是有争议的,传统国际法因袭了罗马法中一系列私法规则,而这些私法规则是。

许多新兴国家所不能承认的,这也是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愿加入《公约》的直接原因。

但是,《公约》又不可能置东道国主权于不顾,完全适用国际法,这与现行国际法不符。因此,法律适用的顺序安排是:1.当事人的协议;2.东道国的法律;3.国际法的规则。[2]因此,发展中国家除了制定完善的外交法,还可在引进外资时以协议的形式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摆脱被动局面。条约虽然提供了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法机制,但其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具有不完整性。

运用解决投资争议的管辖权必须得到成员国家同意。[3]因此,中心的管辖权依各成员国的具体同意情况而定,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1.中心的管辖权仅限于特定的事项,如有关补偿数额的争议;2.限于某一范围;3.将所有有关投资的法律争议均提交中心。中心管辖权的不一致是与主权原则相适应的。《公约》之所以被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约》容纳了国家主权原则。

另外,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是投资的法律争议。非法律性争议,即政治性争议和冲突,中心无管辖权。将争议区分为法律性争议和政治性争议是国际法的一个传统区分方式。[1](p1)虽然,对如何划分争议即法律争议的标准存在诸多争议,但毫无疑问,国际争议中确实存在着可依法律方法进行解决的争议。正如古罗马一句有名的法谚: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4](p2)找出一种对法律争议与非法律争议的区分标准可能是无法实现的目标,任何绝对的区分对国际文件本身都是破坏性因素。[1](p1)。

尽管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和《公约》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公约》毕竟提供了一个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权威机构。一国接受中心的管辖必须以其本国的主权利益为依据,即以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而定。随着各国不断地将市场制度作为本国的经济制度和将吸引外资作为一项基本经济政策,中心的管辖在实践中也趋向统一和确定。

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原有的列强强加于一些民族国家的殖民经济制度被打破,建立了国家所有权制度,国家控制经济成为普遍的社会现实。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争论的焦点。发达国家要求以私法制度来保护海外投资,而发展中国家则依主权原则,要求依本国利益对外国投资进行控制和变更。如1962年联合国《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同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均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上述态度。这种国家间的矛盾是植根于国内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的,若这种差异不调和,矛盾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断无形成一般国际法的可能。

其实,在发达国家之中,国内的经济制度也曾存有较大不同,不同程度地存在国家企业和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如从60年代中期开始,英国逐步实行私营企业的国有化,而法国则开始得更早。这是由于发达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规模经济与本国市场狭小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将垄断企业控制在私人手中势必会导致权利的滥用,若按此发展下去,必然会摧毁整个市场制度。

但是,由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建立国际市场上的巨大作用,到东京回合之时,各国的关税壁垒基本消失。[5](p113)由此,发达国家的市场得以复苏,如英国自70年代末以后,在国内全面实行私有化,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市场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国内经济制度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非市场制度国家也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这种国内经济制度的趋同是产生统一的国际经济法的基础。198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即在此背景下产生。

海外投资风险可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一般的商业保险机构只承保商业风险而不承保政治风险,但政治风险给海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可能超过商业风险,如战争、征收等风险,可能导致海外投资者在所在国的利益全部丧失。因此,政治风险由海外投资者承担就直接影响资金的投向。

从海外投资的流向和各国政治风险存在的状况来看,制定《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外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6]据欧盟90年代排列的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各国国别内险中,发达国家均在82.7分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则均在65.7分以下。制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会普遍接受这一《公约》(共有百余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内经济制度的普遍转变。同时,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出发,吸引海外投资的利益将大于可能基于政治风险所作出的补偿。各国经济制度的转变,从法律上看,就是普遍承认私人财产权和自由市场制度的不断发展,这种发展势必会得出这样一个结果:国家政策的变动和国家行为的采取在经济中只造成局部或暂时的影响,市场制度本身带来的利益始终大于由此而造成的私权利益的损失。

《公约》所建立的海外投资的保护是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代位权这一中介,将私人与东道国的求偿关系转化为担保机构与国家间的关系。而转移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公约》规定了可承保的五种政治风险,这些风险之所以成为及责任的'承担均有其效力依据。

1.货币转移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货币汇出的转移险。货币转移险的发生是在外国投资进入东道国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资金出入作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实现。东道国的此类行为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不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旨在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7]基金协定并设立了关于外汇管制的定期磋商制度,一国改变外汇管制而对外国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害,除非是基于基金协定的例外情况,否则均与基金协定不符,东道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构成了货币转移险由东道国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依据。

解释为完全补偿。

在实行大规模的国有化或类似措施时,即国有化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在现实中进行完全补偿是不可能的,而且,国际法的基石是主权原则,而非私权保护原则,因此,在国际法上也缺乏完全补偿或赔偿的依据。但在个别、小规模的国有化或征收的情况下,东道国出于本国政策和维持较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考虑,仍可将上述规则在实践中解释为完全补偿规则,其中并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这种采取相应―适当补偿规则的灵活性可以避开完全补偿与部分补偿之间不可调和的理论矛盾,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立法精神。

3.违约险。所谓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而东道国又存在拒绝司法、司法不能或司法不公的状况。违约险的发生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东道国政府作为合同的第三方,二是东道国政府作为合同的当事方。在第一种情况下,与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相重合,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将二者均作征用险而予以承保,不开列违约险。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国家直接干预经济,介入商业经济而发生的,如国家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等,因此,该险别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由东道国政府承担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违约而产生的责任,这和国际上的有限豁免理论相呼应。

有限豁免理论是与绝对豁免理论相对应的。自13世纪主权国家兴起以来,罗马法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一直适用于国家间,作为国家主权原则的阐释。但自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之后,一系列征用、国有化措施的采取,国家直接介入经济,发达国家为保护其在海外从事贸易、投资的国民的利益,逐渐出现了采有限豁免理论的倾向。而在二战后,大批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增加,有限豁免原则成了发达国家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的主流。所谓有限豁免,就是将国家行为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事务行为。司法豁免仅限于前者,如1972年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均在法律上肯定了有限豁免理论的合法性。

有限豁免理论是发达国家直接针对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制度而采取的保护其海外投资利益的理论。自然,在理论上,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不接受此理论,而坚持主权的绝对豁免。但是,一个国家对国家司法豁免理论的态度,事实上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往往涉及到政治、经济问题,对外双边关系和国际礼让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回应有限豁免理论:1.采国家公司法人的形式参与商业经济,以避免因有限豁免理论而可能由国家承担的无限责任。2.改革国内经济制度,减少国家直接介入经济。发展中国家这种实践上的态度的转变,是违约险的保证被普遍接受的原因。

4.战争、内乱险。这是指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和内乱所引起的风险。依据国际法,战争和内乱是在东道国控制之外的,东道国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一般为担保机构。

5.其他非商业风险,即除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如罢工、**、恐怖主义行为等。[6]这种规定使《公约》政治风险的概括具有周延性,有利于《公约》内容的进一步发展和随具体情况而进行灵活变化。

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建立使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护不再只是国内法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二战以后。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资本大量涌进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已为大多数资本输出国所采用,如1956年的日本,1960年的法国、联邦德国,1972年的英国。但国内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具有一系列不足之处,如有的需要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有的与资本输出国的国家利益相关,有的需与对外援助相配合,以及国家利用保证制度干预私人经济等。而多边投资担保由于其国际性、权威性,可以避免上述国内担保制度的弱点。

《公约》依照政治风险的类型,进行风险的分摊和转移,以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其独自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海外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特别是对易受非商业风险影响的产业和部门的投资。

对国际投资进行一般国际法上保护的最新发展是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第一次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适用于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则扩展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是在国际法上第一次就国际投资的实体问题进行规定。

第2―3类是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第4―6类是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这五类禁止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的。问题是第1类投资措施的范围,根据协定的附件,第1类措施可能同时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或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符,若按此措施的文字解释,似应包括所有的限制性投资措施,这样一来,所有的投资管理措施都可能受协议的审查。但是,若做如此解释,与贸易有关的限定实属多余。从中可以看到,协议具有很强的框架协议的性质,其具体的操作尚有待于wto成员国的进一步协商。但是,该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它涉及到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运行的各个环节,从而普遍地建立起以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为基础的国际投资秩序。虽然在相当一部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有国民待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诸多局限性:1.适用范围仅限于两国;2.存在许多例外条款,或只作原则规定而不设具体适用的产业范围。这些局限性都可使国家行为偏离国民待遇的标准。

族工业,保持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避免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和市场的占领,发展中国家均程度不同地对外资有较严格的控制。其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市场的发育不完善,国内价格、产业利润体系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而国际资本是完全按自身利益驱动进行流动的,这种流动并不能促进东道国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因此,发展中国家势必会对国际资本的流入量、产业投向、资本流出等环节作限制。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常采内、外法分立的立法格局。若完全取消内、外法分立的立法格局,发展中国家管理外资的能力将大受影响。这对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协议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因此,协议规定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条款:1.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wto协定生效后2年内取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7年。[11]2.执行协议条款存在实际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可延长过渡期限,延期取消trims,但需经货物贸易理事会评审。[11]3.协议构成gatt体系的一部分,因此,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根据gatt与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在特殊情况下如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外国投资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影响时,享有背离协定义务的权利。

由于协定的主要内容有相当一部分尚需讨论,因此,发展中国家能否依协定而得到切实的利益保护,尚有待于协定的进一步确定和消除限制措施谈判的进程如何而定。

在国际投资的保护中,除一般国际法的保护外,尚有特殊国际法和国内法,若离开了后者,一般国际法的形成、变化及其效力根据就变得难以理解。同时,一般国际法的发展更能揭示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的现状。国际投资的国际法的保护正从对特定的国家行为的限制走向对国家政府权力的全面限制,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国内法制与经济制度是否不断趋于一致。国际法制的建立需要各国在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接近。同时,在国际法制的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这与现代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相一致。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从最能达成统一的环节中开始的,如果实体方面存在问题和困难,则往往从程序性问题入手,这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上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融合和发展,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逐步发展的前景是相当乐观的。我国吸引外资在占世界第三位(于美、英之后)。我国除了给外资提供比较全面的国内法的保护外,还应积极利用国际法来进行对外资的保护,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法的创制和编纂,使国际投资法更好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收稿日期:―03―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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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

[9]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2章第2条第3项.

[10]trims协定附件:解释性清单.

[11]trims协定:第5条.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三

西部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wto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入世后,两岸三地投资经贸关系发展研究。

中国纺织品出口国际竞争力研究。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现代物流的发展与国际贸易。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思考。

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世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地区外贸出口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

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

国际贸易创新与中国外经贸的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

论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美国对我贸易保护及我国的对策。

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其防范。

××地区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案例研究。

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

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

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低价现象探讨。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后配额时代的中国纺织品贸易。

影响中国贸易条件诸因素的实证分析。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四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投资逐渐走向自由化和全球化,对世界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也随之有了巨大的发展,从而对整个国际法体系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国家主权。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对于跨越国界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涉及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

二战后,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两次转变,即从开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战后的最初10年,发展中国家几乎毫无限制地引进发达国家的资本投向本国自然资源及关键性产业的开发,以发展民族经济。从上世纪6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转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视性的外资政策,它们既意识到外资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同时又认为国家对外资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了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中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开放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化程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异常活跃,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各国为了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增强综合国力,都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外资的进入,并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外资进入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外资政策。

二、国际投资对国际法原则的深化。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

1、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规定在_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特别是《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

2、经济战略决策权。国家有权确立其经济发展的宏观战略,这是国际法上的自决权的表现。在国际投资领域,国家可以决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引入外资的具体行业,并计划引入资金的规模。

3、经济行为管理权。国家不仅在宏观上设计一种制度模式,还在微观上具体进行管理。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定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一原则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历来主张的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现代的国际社会,其经济秩序应当从原来的“平等互利”向“公平互利”转化,它应当普遍适用于国际投资各种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对国际投资行为的规制具体表现为双边投资协定、在世界银行集团和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法律规则体系和联合国及世界银行所作出的关于国际投济的指导性文件。

1、双边协定。由两个国家对投资问题进行系统的谈判,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条约的方式确定下来,是解决国家间投资管制法律规则不一致的良好途径。

2、区域性投资规范。制定区域性国际投资规范的努力早在二战结束即已开始。20世纪80年代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空前发展,区域国际投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都制定了一些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投资法律文件。

3、全球性规范。投资的增长和投资争议的增加使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都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制度。资本输出国、代表资本输出国利益的国际民间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此提出了制定国际投资法典、建立多国间投资保证制度、成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和国际公约及机构等建议;发展中国家也为此通过了七十七国集团提出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方案。

4、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wto是以多边国际贸易协议为主要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为组织保障,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体制,可以称为是多边贸易体制或者是多边协定体制。wto条约体系主要以调整全球贸易为主要目的,但是鉴于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密切联系,故wto体系实际上又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群。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主要有3个: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这几个协议成为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处理国际投资争议是调整国际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国内法制度,也有国际法制度。在处理投资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上,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途径,向来有两种手段,即政治的手段与法律的手段,国内解决与国际解决。

(一)投资争议的政治解决。

1、斡旋与调停。通过政治途径解决投资争议,最常见的是斡旋和调停。在理论上两者虽有区别,但在各国实践及国际惯例上,并不严守其区别,两者的作用已逐渐融合起来。

2、通过外交保护解决争议。通过投资者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或同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或提起国际诉讼,以求解决投资争议。

(二)投资争议的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是指通过法院,运用司法程序予以救济。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内救济原则,关于投资争议在当事人间没有协议采用仲裁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国内司法救济不限于此,投资者也可向本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申诉。

(三)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用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议由来已久,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法律手段。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经长期实践,已逐步制度化、国际化。无论是临时仲裁的安排或常设仲裁的制度化,作为一种处理商事及投资争议的法律手段,都是为了使双方得到公平而满意的解决。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

解决机制保证着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wto争端解决规则具体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协定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wto各项规定及其配套或附属协定中的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

五、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里向国家主权的经济主权发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在很多行业都占据了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各个主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但需要跨国公司的技术,还需要跨国公司的资金。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五

瑞典的索森公司是比利时最大的化学公司之一、罗吉特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为进一步开拓在瑞典的工业“xl—4”粘合剂市场,索森公司总经理艾克在由瑞典工厂生产xl—4就近供应市场的建议被否决后,要求母公司把售给索森公司的xl—4的价格降低。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面临了如何制定转移价格的难题。

一、罗吉特公司的组织结构。

有40多年历史的罗吉特公司,原来只在比利时本国市场上销售自己生产的化工产品。现在,它不但在国内的规模扩大了,而且还收购了一些国外子公司,如索森公司。它拥有21个工厂,盛产8个产品,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吉洛。

出口营业部。

拉伐格奇经理研经理经理室经。

图1罗吉特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罗吉特公司总裁居弗介绍说:“我们的公司是分散经营的,如工业化工产品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副总裁吉洛必须堆砌盈亏负责。吉洛手下的分部也采取类似的经营方法,其中之一是兰伯主管的国内和出口营业分部,它在国内市场销售工业化工产品,并出口到国外的子公司。该部拥有自己的工厂以保证市场供应,在国内也有自己的销售网。兰伯独立经营这个分部,就象艾克经营索森公司并负责盈亏一样。”

“像罗吉特这样的大公司能从分散经营的组织形式中获得好处。我们必须把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分工,经理们对自己主管的部门盈亏负责,这样既便于总公司评价其经营情况,又能吸引和鼓励高质量的管理人才,使他们能够更加独立、更加刻苦地工作。我们的奖金制度是建立在分部的利润水平基础之上的,这也增加了人们工作的动力。”

二、索森(子)公司的背景情况。

索森公司崽年前被罗吉特公司收购。由于它在瑞典的销售量减少、利润下降,罗吉特公司载年前聘用艾克出任总经理。当时38岁的艾克是瑞典皇家技术学院的毕业生,有的生产和市场调查的经验。他有很强的事业心,又十分熟悉现代财务和计划等业务。进入索森公司后,他致力于研制和引进新产品,积极推销,并为顾客提供一流的技术服务。在他到任的4年内,索森公司的销售额从700万瑞典克朗上升道2000万瑞典克朗,利润额的上升幅度比这还高。

三、关于“xl—4”的情况。

xl—4是一种用于造纸工业的粘合剂,艾克认为它在瑞典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而且由于它受专利保护,别的厂家无法供应类似的产品。

罗吉特公司在比利时的工厂总产量为600吨。艾克经过市场研究认为,索森公司每年可以向瑞典的造纸公司出售400吨,前提条件是价格再低一些,并且索森的工程服务人员帮助用户改进一下原有的设备。有资料表明,大型造纸公司由此可以降低原材料的加工成本,缩短干化时间,从而大大降低成本。

艾克和他的制造及销售经理们在用了6个月的时间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后,建议在瑞典建立一个工厂来生产xl—4。在一个月后的索森公司董事会上,艾克提交了这份报告。他解释道:“我们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市场研究、工程建设眼就、和财务研究,认为应该在瑞典建立一个工厂,4年内可回收资金,投资收益率为15%。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索森公司董事会上,此项报告已获得一致通过。”“我们建议初始售价为每吨2000瑞典克朗,在第一年年底降为每吨1850瑞典克朗。虽然没有对需求弹性做细致的计算,但是,400吨约占瑞典同类市场的50%,而且我们的成本计算表明:如果价格高于每吨1850瑞典克朗,我们就达不到50%这一市场占有率。”

“在后来的两个月内,吉洛先生通知我,反对该计划的有兰伯、拉伐和格奇。我们5人在布鲁塞尔会面商讨这一问题,但意见完全对立。他们认为索森回在生产中碰到许许多多困难,索森缺乏在粘合剂工业方面的生产能力和经验。最后,吉洛请比利时的经理们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并提交一份关于是否应在瑞典建厂的正式报告。”

四、瑞典方面的建议被否决。

比利时的经理们在研究了所有关于“xl—4计划”的报告后,吉洛不同意在瑞典建厂的建议。他写信该艾克说:

“我很遗憾地通知你,你们的建议被否决。我知道你们在市场调研、工程计划、利润估算方面的工作十分出色,我们也能肯定如果你们拥有400吨的市场,这一工厂会带来较大利润。但是,现在进行这项投资是不合适的。第一,让比利时的工厂生产xl—4并向你们出口,看起来更为有利。在今后几年内我们会有足够的剩余能力向你们提供400吨的xl—4。利用这一生产能力所获得的好处能够弥补瑞典进口的关税。第二,这里的经理们确信xl—4应该在比利时生产,因为这里拥有经验和技术。他们也不大相信你们在瑞典每年的销售量能达到400吨。”

“但是,我想让您知道,母公司非常欣赏您在瑞典从事的这项工作。对建议的否决并不意味着母公司对您缺乏信任或者母公司没有注意到您作为最重要子公司之一的总经理的杰出表现。”

五、在瑞典市场上推出xl—4。

运费50瑞典克朗。

进口关税400瑞典克朗。

交货价2150瑞典克朗。

推销和工程开支等费用。

瑞典销售价格2500瑞典克朗。

“在这个价格上不可能达到400吨的年销售量,因为它高于这里市场上其他粘合剂的价格,而且瑞典造纸公司对称本是十分敏感的。虽然如此,我们也能以这一价格进入市场,并且使我们的工程师在改进用户设备以采取xl—4方面取得一些实践经验。随后,我们可以降价去扩大市场。”

“我写信给格奇(该部的销售经理)说明理由,请他降低母公司帐面转移价格,但他拒绝了。”

“在后来的几个月内,销量下降,此时我决定把售价降至2200瑞典克朗,以吸引造纸公司试用xl—4,并使他们相信这将大大降低他们的生产成本。但是,这一价格仅比我得到它的价格高50瑞典克朗,我们不可能长期维持,这将不利于增加索森公司的利润。”

“销量在随后的4个月上升到150吨,而我认为在此价格上我们可以销售200吨,直到这时,我仍然想证明400吨的市场销量。”

“这一次我亲自去布鲁塞尔见格奇,要求他降价,他却仍然不同意。”

“请不要把这仅仅看成是政治上的策略。如果我不相信这一行动会给我们的整体带来额外利润,我就不会这么干。我肯定销售量会上升到400吨的水平,那时我们将为罗吉特公司至少每年获得1133000瑞典克朗。如果在每吨2200瑞典克朗的价格水平上达到200吨的销售量,那么,利润就比上述数字少24000瑞典克朗。”

“我来解释一下这张表格(表1)。比利时的成本会计师所用的生产xl—4的总成本相当于每吨1250瑞典克朗,但生产热望能源告诉我,比利时工厂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生产额外的400吨提供该瑞典,这400吨的可变成本为每吨930瑞典克朗,这就是说固定成本不变,可以不予考虑。所以表中的生产成本是每吨930瑞典克朗。”

程改装服务成本在第一奶奶内达130000瑞典克朗,我们已经过了这一关。今年在这一方面仍需花费75000瑞典克朗,以后则每年花50000瑞典克朗。表中这一项成本暂且以75000为标准的。”

“结论是:罗吉特公司的利润比现在这种情况要上升24000瑞典克朗。我的主要动机是要提高整个公司的利润水平。当然,我承认自己仍然希望吉洛让我在瑞典建立一个xl—4工厂。此项计划在销售量400吨,每吨售价1850瑞典克朗时是相当合算的,这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如果能向他表明400吨的年销售量并不是一个瑞典之梦,我认为他会同意建厂的。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让进口关税占销售额的20%。如果14个月前我就说服他相信这一市场销量,也许现在我就有了自己的xl—4工厂。”

把价格降至每吨1850瑞典克朗的2个月内,xl—4销量上升到270吨的水平。艾克认为在将来的12个月内,销量将达到400吨的水平,但是,他也发现自己陷入了两难困境。

“索森公司每卖出1吨xl—4就损失300瑞典克朗,而且花费了大量的销售和工程服务时间,而这些时间本来可以花费在其他产品上,这一状况最终影响到公司的利润。我不再与格奇纠缠,上星期我写信给吉洛,要求他指示格奇以每吨1100瑞典克朗的帐面价格把xl—4买给我,我现在正等着回信。”

六、母公司的内部转移价格政策。

吉洛现在没有作出如何来处理这一申请的决定。他说:“我们公司的转移价格没有一个系统的确定方法,每个分部的经理有权制定自己产品的价格,上级不能干预。我从来没有遇到过现在这种难题。所以,在决定之前我必须进行慎重的考虑。”

“我们对转移价格的态度源于最初开始向国外市场扩张的方式,即把产品卖给国外的独立代理商。这些独立代理商对他们能够卖出的产品的价格做一个估计,再与布鲁塞尔的出口销售经理谈判,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价格。”

“当我们开始在拥有较大市场的东道国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时,仍采取了这一方式。当然,象索森这样的子公司不能转向另一个产品供应商,但他们在其它方面有很大的自由。例如,他们可以到总部来与我们谈判价格问题。母公司与子公司很敏感,当子公司认为太僵化时,他们可以拒绝继续在其所在国销售某种产品,或者如果他们能建立自己的生产工厂,他们就没有必要再与比利时母公司出口部门打交道。”

七、一个例子:挪威代理商。

总部帐面转移价格的实行,也根据各个市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在某些情况下,独立代理商可能得到比子公司更低的价格。艾克举了一个例子:xl—4在挪威由一家独立代理商代销。代理商以相当于每吨1290瑞典克朗再加上挪威进口关税的价格把xl—4卖给用户,代理费相当于每吨65瑞典克朗。罗吉特公司还同意支付运费每吨52瑞典克朗。这就是说,罗吉特公司每吨仅获得1173瑞典克朗。这个数字低于平均生产成本(每吨1250瑞典克朗),更低于向索森公司转移的帐面价格(每吨1700瑞典克朗)。

艾克说:“在某种意义上,我甚至想到向挪威代理商购买xl—4。但这将引。

起与母公司的一场无谓的纷争,其结果既不利于罗吉特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也会因此而受母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责难。”

八、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罗吉特公司对分部经理业绩的考核主要是看他们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创造了多少利润,包括对代理商和子公司的销售。董事会会依靠这一方法来鼓励经理们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子公司业绩的考核,也采用了这一方法。例如,艾克知道,比利时的公司经理阶层判断自己业绩的基础是索森公司的利润额。由于过去4年的优秀的表现,母公司高层经理给予他比其他子公司经理更多的自由。但如果索森公司利润开始下降,局面就会发生不利于艾克的变化。

吉洛认为,在作出决定之前,他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附加因素:第一,必须对艾克的利润分析进行认真评估;第二,艾克作为瑞典子公司负责人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能受到挫伤;第三,他必须考虑兰伯和格奇的意见。兰伯告诉吉洛,如果艾克想破坏公司规定,并且不再在瑞典销售xl—4,我们当然可以在瑞典另找一个独立代理商。但我们不会那样做,因为艾克不会做得太过分,艾克把引进新产品看作是他成功的必由之路。如果我们立场坚定,艾克将会把价格从1100瑞典克朗提高到对双方都有利的水平。”

税收和外汇管理不会影响吉洛先生的决定。比利时的税率与瑞典的相差极小,索森公司在获取外汇以进口货物或支付红利方面也不受限制。事实上,罗吉特公司高级经理阶层一直要求每个子公司成为所在国的“模范公民”,子公司税前利润额便是母公司对它进行评价的基础。

艾克、兰伯和格奇都在等待吉洛的决定。

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一)你对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有何看法?

(二)你认为吉洛应如何对公司内部的转移价格问题进行决策?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转移价格的概念: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使用的,由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价格,它不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具有随意性和机密性,是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工具。

2、本案例说明了跨国公司出于控制市场,增强竞争地位而制定转移价格,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全球利润最大化。

但是跨国公司并不能毫无顾忌地制定转移价格,要受到一系列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制约。

就其外部因素的制约问题,比如有: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的各种动机在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中可能会相互抵触;各国政府会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进行监督和管制;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也使跨国公司在制定转移价格时有所顾忌。就外部因素的制约而言,第一,跨国公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转移价格的研究制定和管理,就必然会增加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成本。

第二,转移价格导致的利益纠纷会引起公司集团之间的矛盾,从而造成公司内部管理效率的降低。

而完全背离分权经营的主要目的。从理论上讲按照子公司对公司整体全球综合竞争地位的贡献大小,也就是按照子公司完成母公司指派下来的具体任务的实绩和效率,来进行业绩评价是最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子公司对集团整体的“贡献”,怎样衡量受转移价格的影响的关联公司之间贡献大小,却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客观标准。

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其他方法(如协商价格法、数学规划法)等方法。本案例中适宜成本法的运用。而成本计算法中的成本依据可以有全部成本、变动成本、边际成本。本案例由于“比利时的工厂可以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生产额外的400吨xl—4”粘合剂提供给瑞典”,所以可根据变动成本确定转移价格。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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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七

摘要:今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十个年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为寻求更广阔的市场、利用更好的资源、追逐更加高额的利润,展开了与国际企业的竞争。但同时应该指出,面对大型跨国企业的挑战,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将对其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

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始于1979年:当年11月,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公司同日本东京九一商事株式会社合资在东京开办了“经合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海外合资企业,标志着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开始。起初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承包工程、餐饮服务、金融保险等行业,后来逐步发展到资源开发、加工制造、农林渔业、运输交通、医疗卫生、旅游服务等行业。总的来说,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主要领域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海外直接投资。

截至2006年底,中国累计批准和备案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10675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733亿美元。其中,2006年对外投资高达亿美元,同比增长%。但作为对比,截至2006年中国累计合同外资为14794亿美元,是中国对外投资的20多倍。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仅占全球的%,而当年中国吸收外资占全球的%。除规模小、项目少之外,国内企业总体实力不足,跨国经营水平有待提高;一些企业经营存在短期行为,境外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行业组织自律和协调功能不完善;对外经济合作法制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有待加强,国际化经营总体上仍带有发展中国家企业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

一.我国企业在国际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1.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仍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导致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舞台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如果将直接投资作为跨国公司活动的指标,它近年来的增长率比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国际贸易额的增长更快,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支配力也不断上升。据贸发会议的统计,2003年,全球约万家跨国公司,占据着全球生产的40%、贸易的65%、技术交易的80%、跨国直接投资的90%和高新技术研发的95%以上。许多跨国公司的规模日益膨胀,如世界500强首位的沃尔玛,年营业收入超过3511亿美元,相当于整个中国gdp的%,印度gdp的45%,比很多小国家的gdp还要高,确实是“富可敌国”。2006年,全球跨国并购额高达8805亿美元,增长23%,说明企业国际化经营仍处于高速膨胀期,未来的跨国公司规模将更加庞大,实力更加雄厚,对世界经济政治的影响也将更为深远。

联合国贸发组织于2007年10月在上海发布的《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报告称,中国的一些公司已经迅速成长为fdi的全球性参与者。报告指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尤其是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正在迅速成长为全球性参与者。另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78亿美元,同比增长%,其中采矿业占%。事实上,中国对外投资的领域已由初期的进出口贸易、航运和餐饮为主,已经拓展到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工程承包、农业对外经济合作和研究开发等国家鼓励的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形式也逐步发展到境外上市、股权置换、跨国并购等国际通行的跨国投资方式。对外投资总体上呈现出发展速度较快,增幅较大,但与吸引外商投资相比,总体规模还很小。从全球来看,发展中国家平均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比例一般是3∶1,而中国约是11∶1,远远低于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的时间短,“走出去”投资、开拓国际市场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引进来”与“走出去”也处于不均衡和失调的状态。

4.对外投资的规模与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不相称。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非金融类中资企业510家,而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家。可见,与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相比,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力度不够。以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来看,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仅占世界对外投资金额的﹪。与中国经济大国的身份很不相称。此外,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为1:,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1:的水平。由此可见,中国资本流入与资本流出的严重失衡,这种强烈的反差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十分罕见。

5.走出去布局不均衡呈现无序和随机性。

企业布局不尽合理。中国海外企业大多集中在港澳、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欧洲等地区或国家,约占境外投资企业总数的一半,在美、加、澳三国的投资额占中国对外投资额的40%左右。在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虽在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从整体上看还偏少,影响中国海外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而同一地区过多的企业,出现争客户、自相压价、封锁消息,不仅损害了自身利益,还造成了对中国商品反倾销案的增加。

对企业跨国经营缺乏宏观调控。从宏观角度讲,目前中国对跨国经营缺乏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这常使投资企业因接到不同政令而无所适从。此外,由于国家在总体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因此,对外投资的发展呈现出无序性和随机性,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整体竞争优势的形成。“引进来”与“走出去”处于不均衡或失调的状态。

6.品牌影响力小没有整体优势。

中国企业在技术上还缺乏优势,虽然中国企业的技术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具有世界领先水平,但从总体上说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还较大。表现在:(1)中国企业还是从发达国家技术引进为主,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输出为辅,且输出的是一些手工艺技术或消化吸收的引进技术。(2)许多高新技术,在中国企业中还是从无到有,而在发达国家企业中却已是从好到精。发达国家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垄断和保护,对技术转让的限制和高额要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企业凭借掌握的高新技术实力进行跨国经营。(3)品牌战略力度不足。单个企业的个体形象在国际市场上很难形成规模和竞争优势,缺少经过全面系统地精心策划、整体推介,提升中国产品的整体形象的国际知名品牌。(4)功能单一,没有整体优势。许多海外企业只有生产或推销功能,没有市场拓展功能、产品开发功能、融资功能和信息功能。由于功能单一,许多海外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方面回旋的余地非常小,顶不住市场风浪,有些海外企业连生产、推销的单一功能也日益萎缩。另外,单打一式的、各行其是的海外企业较多,而大型的综合商社式的海外企业较少,难以发挥整体优势。显而易见,这种状态不可能实现国内生产要素和国外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虽然个别企业在短时期内有盈利,但本质上看,不符合国际化商品生产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规律。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要求企业要更坚守产品质量,树立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创新、创意、个性化、高增值上赶超发达国家的水平,并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催生出一批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芯”企业。只有这样,中国制造才有实力与国际品牌匹敌,实现在国际制造业价值链中的跃升,真正叫响世界。

7.投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取投资新建方式。这种方式尽管有其优点,但其耗时长,难以快捷地进入市场。

8.人才管理制度不完善。

海外企业人才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科学的人员选派体系、缺乏有效的培训、缺乏持续有效的绩效评估。海外企业普遍缺乏具有较高层次的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中国现有的跨国经营企业的管理多数是国内企业管理模式在国外的翻版,其管理仍采用国内企业的现行体制。

9.文化的差异和冲突。

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国际经济合作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但是,与西方国家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实践仍有较大差距。这首先表现在中国企业更多地关注自身短期经济效益,对社会公众利益关注较少,因此在跨国经营当中,势必在当地引起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在一些地区和国家,中国建筑承包商与当地社区的冲突事件近年接连发生,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西方跨国公司经历了很长时间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拥有良好的品牌和长期的竞争优势。再次,目前推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认证均来自西方国家,不可避免地要打上西方价值观的烙印,成为中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的壁垒。为此,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取得长期的经营绩效和竞争优势,必须从战略上重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将企业社会责任置于企业文化的核心地位,并融入到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方式中去。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

1.寻找优秀的合作伙伴。

一个优秀的合作伙伴对于我国尚不具备强大竞争力的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选择具体合作伙伴时一定要客观评价双方的优势和劣势,已确定能否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另外,不能一味追求比自己具有明显优势的合作伙伴,一个实力相当,业务互补的伙伴更显得重要。总之,合作伙伴的选择一定要建立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

2.加快培育跨国公司提高整体实力是基础。

加速中国跨国公司的建设,授予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自主权,包括外贸经营权、对外投资权、海外融资权等;其次,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经营自主权的下放,积极推动和扶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整体利益的跨国经营;第三,要鼓励大型企业走集成商的道路,联合一批具有资产经营能力、实业投资能力、产品梯度转移能力、工程承包及项目承接能力的实力企业,将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本集成起来,组建几个综合实力雄厚、品牌优势明显的“走出去”的国际集成商,以大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等形式进入国际市场。

3.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是核心。

“走出去”企业对银行全球化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中国银行业的海外拓展是中国跨国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要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满足“走出去”企业境外融资、资金结算便利、境内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等需求,以及规避投资风险、理财增值和有效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金融工具等。要鼓励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加强合作,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开拓离岸业务,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的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融资贷款服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要充分利用中国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辐射国际市场的优势,争取监管部门考虑综合的金融创新业务试点促进新形势下的“走出去”发展的国家战略,形成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4.注重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

中国大型企业对外国直接投资应以经营为主,出资形式也要多样化。因为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起步较晚,资金、技术实力不足,销售管理经验不足,精通跨国经营管理的人才也不多,采用独资形式,不利于节约有限的资金和达到与东道国企业优势互补的目的,也不利于产品的市场营销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不利于争取投资所在国政府和居民的广泛支持,以及获得当地的政策优惠。而采用合资经营方式,既可以减少资金的投入,又有利于弥补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经验不足的缺陷,还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合资伙伴的管理经验,销售技能,以及在市场的信誉、供货的销售渠道。但是,采用合资方式,不利于保护技术秘密,因此,对于拥有独特技术优势的企业,可采用独资或购并的经营方式。

5.树立跨国投资的战略意识培养高素质人才是根本。

当前,人才匮乏是中国扩大跨国经营规模,提高跨国经营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发展跨国经营不仅需要金融人才、法律人才、财务人才、技术人才、广告人才,更需要有战略头脑,懂现代企业管理、懂国际营销的一批跨国经理阶层。中国的多数海外投资企业,是从自己企业选派经营管理人员,有不少管理人员不具备跨国经营应具有的素质,缺乏国际经贸知识,不懂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法规。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跨国公司境外投资普遍采用人员本地化战略,公司把少量管理人员派往东道国,多数雇用当地人来管理和经营。而这些派出的少量管理人员则必须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跨国人才的培养。

6.树立“全球”管理意识。面对国际上经营战略创新加速的状况,中国企业家应该清醒认识到,一方面,要在国内迎接国外企业和商品的“抢滩”与挑战;另一方面,又要让自己的企业突破自身狭隘的区域市场,走向全球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自己首先应该具有全球意识,善于站在全球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处理问题。具体来说,一是要善于从大处着眼,放眼远大目标,不能目光短浅。二是要勇于接受新的挑战,尝试新的经验,不能墨守成规。三是要融入他国文化,视差异化为一种资源,不犯文化上的错误。四是要精于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世界,不断汲取精华,博采众长。就企业决策者的领导能力而言,还要引导自己的企业和员工树立全球化经营的思想,在具备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的基础上,认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特别突出促成组织向全球化方向变革,创造适应全球化趋势的学习环境,激励员工追求卓越的能力。

总结:

总之,由于中国的跨国公司尚属年轻,在向海外投资扩张和开发海外市场中,需要在实践和总结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和运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成功的经验和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同时,要从中国国情与企业发展需要出发,创新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管理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决定了中国企业国家化经营发展模式的多样性,也没有一种模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企业必须从国庆和实际出发,借鉴、洗手,最后创新发展出适合本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胡乔宁,王要武,胡乔迁.基于企业核心能力的全球价值链策略选择[j].企业管理,2008,(1).[2]王洛林.中国战略机遇期的经济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课题组.广东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经验汇编[g],2007:12.转贴[4]丁洋.公司内贸易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国际贸易问题。[5]郭昕炜。战略联营: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新思路。国际贸易探索。[6]韦明。企业的品牌全球化战略。企业管理。

国际投资论文汇总篇八

[论文摘要]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两大历史车轮。尽管国际贸易的起源先于国际投资,但国际投资却是国际贸易更大的加速推动力量。现在世界已步入金融时代,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互相支撑、互相促进,业已构成世界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认真解读国际投资的贸易效应,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投资引致生产要素跨国移动,国际投资促使国际贸易立体扩散和国际投资推进传统贸易方式改变等三个层面,对国际投资的贸易效应做了分析研究。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其中有两个重要支点:国际贸易和引进外资。逢此之际,有必要对已经走过的历程作一阶段性的总结,以求踏上更加光明的旅途。

对于国际经济往来而言,无疑是先有国际贸易,尔后引发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包括出口和进口,往返运输需要增加交易成本、中介费用和时差间隔,由此引发资本输出动机,即把资本直接投入到商品需求国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资本输出又引发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由此出现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是国际贸易引发国际投资,但国际投资作为一个后来者却起来了主宰国际贸易的作用。21世纪是知识经济世纪,也是金融世纪,资本运营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日益活跃,资本、技术、人力、信息等生产要素愈益跨越国家、民族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综合地流动和配置,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覆盖面日益扩大,已使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规模出现空前的扩散效应和乘数效应。

单纯的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跨国移动,只有国际投资,才有可能形成生产要素直接的和大量的跨国移动。在土地、资本、劳动三种生产要素中,除土地之外,资本和劳动都能在国际之间自由流动。

国际投资,即国际间的资本转移,指的是货币资本和贷款资金从一国流向他国。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发展经济,必须积累资本。积累资本一种方法是国内储蓄,由储蓄转化为投资;另一种方法就是吸引外资,包括国际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不发达国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储蓄能力受到限制,资本积累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外来商品能形成入超现象,国内资本积累才有可能不减少当前消费。但是,入超国家又必须清偿入超商品的资金。由于资本积累不足,只有依赖外国贷款。而能否得到外国贷款,又取决于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即债务国的利息必须高于债权国的利息。所以,国际投资的驱动因素是各国之间利率的差异。至于外商直接投资,则取决于生产成本、市场需求、预期回报率、投资环境和相关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

国际间的劳动要素的转移,主要取决于劳动价格,即取决于平均工资水平,比如某种类型的劳动在美国的工资率高于墨西哥,就成为墨西哥人跨越国界的经济动机。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工资偏低,移民倾向尤甚。其次,劳动要素转移还取决于劳动者拥有的数量。在一个劳动资源相对过剩的国家,很容易引发向劳动资源稀缺的国家移民的动因。当然,国际投资也会引起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要素转移,但毕竟属于少量,而且大多是伴随着技术引进,随同设备和资金的技术人员配套转移。而且,这种转移大多带有临时性质。一旦投资项目完成,随行技术人员又会回归本土。

国际投资实现生产要素转移的微观载体是跨国企业。投资的始初动机是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生产和经营。建立跨国企业伊始是资本运营,购进设备和技术,又实现了物质生产要素的转移,招聘经营人员和企业员工,又实现了劳动要素转移。可见,国际投资是生产要素跨国移动的第一推动力,跨国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是鉴定生产要素移动的基本尺度。

生产要素跨国移动有两大效应:

(一)促进世界生产效率并提高实际收入水平。

如果资本在美国的边际生产率低,在资本稀少的中国边际生产率高,若美国的资本流向中国,全世界的产值就会获得提高,最终超于均衡。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就是这个原因。

实际上,直接投资并不只是一种资本移动。有时,投资方“完全是在东道国借取创办企业的金融资本,只是加上它的商标牌号、经营准则,以及较少属于有形资产的一些其他资产而已。这个子公司一旦成为获利的企业,它就通过内部利润再投资和新借入资金来发展了,同时还把一部分利润上缴给那个很难看出其进行了投资的母公司”。[4]这种情况虽然鲜见,但仍会使双方感受其益,最重要的是促进了世界生产效率。

劳动要素的跨国移动也是如此。例如某种类型的服务业美国每天能赚15美元,而在意大利每天只能赚3美元;于是某一劳动者移居美国,每天升值到15美元,若移居意大利每天下降到3美元。这样移动的结果,致使意大利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自然趋向提高,而美国而相对下降。不过只要有差别,双方就会产生移民的经济动机,从而使实际收入水平提升。

(二)使生产要素稀少性相对差异减轻。

由于资本和劳动被吸引到相对稀少的地区,随着跨国移动,相对稀少性在国际间就会减弱。印度相对过剩的劳动者迁往美国,就会降低美国劳动稀少程度,同时降低印度劳动的丰富程度。资本从相反的方向移动,将减轻资本在美国相对丰富的程度,同时降低资本在印度相对稀少的程度。

萨缪尔森写道:“物品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部分影响,就好像使生产要素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一样,衣服从欧洲流向美国、食品从美国流向欧洲趋于使每一国家的特别充足的生产要素不像过去那样充足,并使每一国家的特别稀少的生产要素不像过去那样稀少。”[5]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移动,会使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趋于均衡。

三、国际投资促使国际贸易立体扩散。

国际投资直接推进的是中间产品的贸易,间接推动的是最终产品的贸易。一般说的国际贸易,指的是最终产品的贸易,即商品贸易。

国际投资实现的生产要素移动虽然减轻了商品的稀少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机会,可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新生产场所的开辟和建立,又创造了新的贸易园地。假设有一个资本贫乏的国家,从外国进引长期贷款,用以发展本国产业。某些制造品(例如纺织品、塑料之类)原先输入本国市场,现在国内也可以像外国一样廉价生产,故而不需要再输入此类商品。不过由于本国发展生产的结果提高了收入,消费数量与结构已经变化,因而创造了新的需求。所以从现象上看,进口商品减少了,但国内市场却因生产要素的移动而扩大了。因此,一方面贸易关系是国际借贷的产物,即生产要素移动创造了新的商品需求;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又能借助推广市场及刺激资源更有效的利用,因而能创造投资机会,不仅吸引了本国的投资者,也吸引了国外的投资者。新的投资者的出现,又扩大了市场的商品需求。这就是国际投资引发的贸易创造。

投资和贸易的不同之处在于:贸易是一种递增效应,投资则是一种乘数效应。按一般惯例估算,投资效应是贸易效应的5倍。尽管投资有风险,但风险越大,欲念越大,经营者依然会选择投资。只有投资,才能使国际贸易实现立体扩散。

我们不防借助一组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

外商在华投资对双边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可以从我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来印证这个问题。

(一)我国的进出口总额的增长。

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从1983年的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万多亿美元,增长了倍,年均增长率为。其中,出口贸易从1983年的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5千多亿美元,增长了倍,年均增长率为。我国出口总额在世界所占的比重同期也上升了,进口总额上升。出口总额排名由第17位上升到第3位。

(二)外商在华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增长。

国际经济学的传统观念认为,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有互相抵消作用。国际投资引发的生产要素移动减轻了生产要素的稀少性。生产要素跨国移动数量越大,国际贸易的动机与赚取的利润也就越少。极言之,生产要素的相对稀少性的悬殊情况可能因国际投资完全消除,那么,引起国际贸易的原因也不复存在。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国际投资或是国际贸易,都不可能消除各国之间要素和商品的相对稀少性状态,所以两种功能得以并存,并会逐步扩大。

其实恰恰相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更多地表现为互补作用。国际投资能够创造和扩大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也可以创造国际直接投资。这种关系分为四种情况:(1)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出口贸易具有促进作用,如设备、技术和软件可跟随资本;(2)本投资国的出口贸易对本国的直接投资具有促进作用,如通过贸易出口可以引发直接投资就地销售跨国企业的产品;(3)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促进东道国的进口贸易,东道国引进了外资,相应地就会进口生产要素及技术软件;(4)东道国的进口贸易会促进投资国的直接投资,既然有了进口贸易,就会致使投资国实行直接投资,以创造更简便、更有利的贸易机会。

根据国际贸易的实践经验,建立各种经济共同体撤销关税壁垒,实现自由贸易,更能实现比较利益。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西方经济学称之为“贸易创造”。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对外却设置一个共同的关税壁垒,可能导致“贸易转向”。当经济共同体的外围国家较低成本的供给来源代替了共同体内较高成本的来源,即会出现“贸易转向”,即转向低成本的外围国家。[8]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机会并不显见,太多的机会往往会消失在经济共同体内。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这种情况更为显著,国际贸易在wto之内,成员国更多地表现为“贸易创造”。未进入世贸组织的国家积极申请入围,其中原因就在于要享受组织内的“国民待遇”。它们需要的是直接的“贸易创造”,而不是消极等待“转移转向”。

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扩大,“贸易创造”的功效会逐步消失,因为外围国家越来越少。如果所有国家都加入wto,“贸易创造”就会完全消失。随之而来的将是“资本创造”,或称“投资创造”。国际投资力度的增强,会实现更为广阔的贸易空间。国际投资引发的贸易效应必将大大超越单纯国际贸易的效应。

四、国际投资推进传统贸易方式改变。

世界经济早期的历史格局,国际投资主要是发达国家对殖民地国家和落后国家的投资,俗称资本输出。这种投资虽然有资本入侵的含义,但在客观上却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传统贸易方式的改变。

(一)促进出口商品换代升级。

从出口商品的结构,可以反映出一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亦即资源性产品为主。资源只有经过开发和利用,才能成为商品,才能实现商品流通。“所以,对于人类,所谓‘资源’,是社会经济结构和人类素质的函数。对应不同的经营方式和开发手段,资源的含义不同。”[9]对于多种经营、综合利用、深度加工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立体开发方式,就可以构成发展的良好基础;而对于倒山种地、单一经营、自给自足的平面垦殖生产方式,那就只能陷入“低水平陷阱”,那就只能是“富饶的贫困”。

资源开发固然要靠人的智力,但智力必须凝聚为技术,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依靠自身经营的积累,社会也会有进步,但那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世界竞争的格局下,很可能会出现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的开放,无疑会缩短这个历程。国际投资、技术引进,会不断使资源性产品升级,增加科学技术含量,从而使商品换代升级。

(二)从“进口替代”到“出口替代”

发展中国家的开放经济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基本的内向经济,但又是有进出口贸易;二是外向经济,有大量的进出口贸易。与之相适应,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战略也可分为两种:“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

进口替代,指的是过去以进口工业制成品为主,现在改为本国工业制成品代替同类进口商品,为此,这些国家需要在国内建立面向国内市场的工业,以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但进口替代需要进口用于发展本国工业品的设备和某些原料,因此又需要出口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替代往往以初级产品的出口作为前提。

出口替代,指的是过去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现在改为以本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代替初级产品的出口。为此,这些国家应在国内建立起面向国外市场为主的工业部门,并要使这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

当代经济发展理论普遍认为,进口替代是较低级的出口模式,出口替代是较高级的出口模式。

新加坡和韩国是两个比较成功的实现“出口替代”的典型例证。

新加坡1965年宣布独立,当时只有橡胶园,地势坎坷不平。没有什么基础。通过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使本国经济在短期内改变了面貌。当时,新加坡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工业界实现生产自动化,重点放在推广和使用机器人上。新加坡自造的第一名“烧焊工”机器人于1983年诞生,另一台“喷漆工”机器人也相继问世。新加坡推行了电脑教育“五年计划”,使20%的中学生成为电脑俱乐部成员。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开始出口电子计算机,驶向国际市场的惊涛骇浪。

韩国在过去30年里,利用美、日等发达国家改变经济结构的机会,将外国资本、技术同国内的廉价劳动力结合起来,20世纪60年代发展了轻纺工业。70年代又突出发展了重化工业,用出口推动了经济发展,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地区一跃成为新兴工业化地区。韩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实行“科技兴国”方针。为了跟上新技术革命的步伐,韩国制定了“1984-2000年科技发展战略”,提出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开发尖端技术,将产业结构改造为“发达国家型”产业结构;二是根本上解决粮食、能源、环境污染、疾病、住宅、城市过密等问题。韩国的学者、实业家、官员都认为21世纪将成为“太平洋世纪”,强调“不要错过时机”,要积极地迎接“太平洋时代”。

(三)从“单向投资”到“双向投资”

单纯的国际贸易,很容易因袭原有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投资的冲击,才能推进贸易方式的改变。

国际投资的始初行为是资本过剩的发达国家向资本稀少的落后国家的单向投资,落后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对外投资能力。但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一样,基本上属于双边行为,落后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冲出国界,走向对外投资的行列。从单向投资转向双向投资,是世界历史的巨大进步。

我们试以中国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大量外资企业落户中国,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视角转向海外市场。可以肯定地说,寻求市场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直接动机。

1979年8月13日,_提出“出国办企业”的经济改革措施,第一次把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作为国家政策,从而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

中国对外投资包括三种类型:(1)为支持进出口贸易而进行的投资;(2)为支援第三世界国家而进行的投资;(3)为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而进行的投资。

1990年,我国已开办801个世界境外企业,分布在93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和港澳地区就集中了我国非贸易性企业的2/3。

中国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是首开先例,但其雄健的脚步却有后发夺人之势。尽管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比重还比较微少,风险投资领域尚未涉足,但这却是一个光辉的起点。可以肯定,中国对外投资终究要跃居世界前列,并将对国际贸易发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必将成为我国步入世界经济舞台的“双子星座”。

参考文献。

[4]彼得·林德持,国际经济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488。

[5]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9。

[9]王小强、白南风,富饶的贫困[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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