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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 比较法学论文题目(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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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 比较法学论文题目(七篇)
2023-01-03 14:53:58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一

您好!

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阅览我的自荐信,对此表示由衷地感激,希望它与您手中若干份自荐信不相雷同,同时也希望它能够有助您在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浪潮之中寻求到令您满意的人才。

我家乡是个美丽的城市——xx,那里是千年曙光的首照地,我生长在那里,学习在那里,倍感欣慰。民风淳朴的乡村里成长的孩子总是怀有平和的心态、坚毅的信念及勤劳的品质。

人生的梦想总是在青年时代放飞的,而大学就是一个放飞梦想的舞台。xx年的金秋,经过夏日赤热的考验,迎来了丰收的季节。我录取于xx大学,一所全国知名的综合型大学,就读于法学院,从此踏上了人生又一个崭新的旅途,去追寻青春的梦想!

在大学里,我依然相信知识最重要的,大学科班学习是获取各学科基础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最好的方式。庆幸自己身处综合型大学可以徜徉于知识的海洋,汲取无尽的养份,使自己的学识之树能茁壮健康成长。

大学是衔接社会的平台,除了学习之外,还有很多我们大学生应该具备的能力需要培养。从大一进校开始,我就把大量课余时间投入到了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中,在那里的锻炼中获益良多,不仅是仅个人能力的培养,更多的是服务意识、团队合作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影响一个人工作能力和成就一个人事业还有其他因素,比如举止、性格、兴趣、爱好。我在平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谈吐、举止,积累与他人沟通的经验,争取做到:今天的我比昨天的我做的好!友善真诚是我待人态度,顾全大局是我处世风格,乐观豁达是我个性特征,且重视团队意识和服务意识。

平时我喜欢运动、旅游和看书,虽然大学生活中学习、社会工作占了很大部份,但是时间还是靠自己挤出来的,尤其是在课余时间不可能忽略自己的兴趣。我觉得运动能够锻炼身体、增强体魄;旅游和交友可以让我们开眼看世界;而书本,特别是历史书、文学书、科普书、名家杂谈还有国内外关于法律的书,既可以增长知识,又可以陶冶情操。用一只眼睛观察周围的世界,用另一只眼睛审视自己!

请相信:我的能力和我的身高成正比!选择我,您会体会到一份平凡的惊喜。你得到的不只是一份简单的承诺,而是一份用智慧和青春真诚谱写的篇章!

衷心地祝贵公司宏业兴盛,全体员工幸福安康!热切期待您的回音!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三

国际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是最重要的传统国际支付工具之一。这篇文章的重点不在于重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影响,而是探讨是否能够建立一个替代传统的纸质金融工具的电子化模式,以满足人们对电子化金融的需求。在诸多电子金融的议题里,本文仅聚焦远期信用证下电子汇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汇票形式是否受法律保护?电子签名是否可以取代《票据法》中的签章?通过安全秘钥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符合当前《票据法》的要求?我国20xx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肯定了电子汇票的法律形式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取代《票据法》上的签章,但《票据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没有对当前通过安全秘钥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方式进行肯定。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票据法》进行修订,肯定电子票据的法律形式,同时对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秘钥进行背书的方式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给予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也不专门分析电子系统和方法,这项工作更适合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来进行,笔者将从个人专业角度来探讨这样一个电子化的进步所带来的法学法律影响,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变革以适应这一电子化影响。

一、 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将面临的法律障碍

汇票是一个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卖方准备,但它与由买方写给卖方的支票具有同等的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讲,支票是买方开给卖方,且由卖方拿它去银行提款;而汇票是卖方通过开立汇票,向买方收款。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远期汇票为买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资。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远期汇票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卖方通过开立远期汇票,买方银行不需要立即付款,只需要在将来某一时间到来时进行付款,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提供了融资的需求,同时,相对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也更具流通性。自从电子汇票进入了金融界和银行界,其运用也愈加广泛,但法律却对电子汇票缺乏规制,电子汇票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票据法》上的签章?如何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法律是否承认电子汇票的背书方式安全有效?同时,电子汇票还必须能够满足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票据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出现电子票据是否被当地法律所承认这样的问题。

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规,其向各国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可是这部法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惯例,它仅仅是建议。如果各国均采纳,并将其写入国内法,电子汇票的有效性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否则,它将只能在被承认国国内和承认国相互之间使用。

二、 电子汇票的法律有效性

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统一且具有强制性的确保电子汇票有效性的法律,为了有效分析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是否可行,我们通过分析总结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做进一步思考。

总结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可以得出,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三个关键要素:即“书面”、“签章”、“可流通”。下面我们来就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

(一) 书面

英国在1882年《汇票法》中第一部分的第二款解释的术语中写到了“书面的”包括“印刷的”,“书写”包括“打印”,这里的印刷版是否能够包括电子版?根据1978年的解释法案(ia 1978)其第五部分定义中写到,在任何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述,在附表1中列出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将根据该附表进行解释。附表一中对该“书面”解释为“书面”包括打字、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的形式再现或者复制文字。通过ia 1978对1882年《汇票法》进行解释,我们可以确认电子化的打印版本是一种以可见的形式实现对文字的再现,因此,这样的解释是合法合理的。笔者认为,英国在1978年的解释法案,使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得已确认。

在我国,《票据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的票据都是纸质,但传统的支付工具都是基于纸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20xx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①,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第一款写到,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为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这项规定明确赋予电子数据电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这部法律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签署或者制定为国内法,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国际支付工具电子化形式有效性的问题。

(二) 签章

由于无纸化交易的高效、低成本、便于保存、不易伪造等等优点,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了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对其业务的影响,纷纷加入了电子化行列,起初银行只是将计算机操作用于银行后台业务,而现今银行的大多数业务部门都已经开启了电子化模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电子化办公系统。笔者将国内的这种银行间票据流转的电子化模式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各个银行内部拥有独立的电子化票据流转系统。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此前就有类似的电子商务票据的在线系统,即企业通过网上银行,将电子商务票据的开具、承兑、背书和流通都通过在线完成。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验证签名真实性的机制也确保了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国内的这种银行内部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很好地解决了电子票据的流通性问题,是票据电子化的一大进步。但这种银行内部的系统往往只有两个企业同时是这个银行的用户,才可以进行网上在线电子票据的背书流转。由于各个银行之间的系统不一致,在不同银行之间,电子票据的流转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加快促进全国的电子化步伐,我国开始进入电子票据的第二个阶段,即由人民银行牵头,现在依然正在推行的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xx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投产运行,它的特点主要是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从以上的实践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代替签章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法律效力还需要探讨。

传统的纸质票据所指的签名,无非是确保当事方对所签内容的认可,同时,这个签名的字迹也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然而,电子汇票如何被签名,这种签名又如何表现其真实性?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已经通过现有的加密方法确保了电子签名能够安全地验证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进行数字签名。为了保证所述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里不对此问题做过多的赘述。然而,笔者在此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各国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通信技术发展不一,这种能够辨识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电子签名技术并不为所有国家和企业所掌握,尤其是在不拥有这些技术的国家,其国内法往往也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批准使用数字签名。该法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数字签名手段,提出了“公共秘钥”的使用有助于实现签名的电子化。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就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展开立法活动②。这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票据法》第7条规定了票据上的签章、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里的签章以及当事人的本名,并没有清晰界定是否包括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如果从立法者本意这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在《票据法》立法之初,还没有电子票据的出现,因此立法者在这里的表意应该是不包括电子签名的。但我国自20xx年4月1日开始施行《电子签名法》第14条写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后法优于前法,如果用20xx年的《电子签名法》来解释20xx年修订版的《票据法》,这无疑意味着,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合法的。

仅靠个别国家的立法是不足以保护电子汇票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电子汇票需要建立全球范围的计算机网络和国际统一的edi标准,以及各国在法律上对其统一的承认。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明确了电子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如果其成为统一且能够强制实施的法律,完全能够避免法律解释所引起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

(三) 可流通

票据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流通性。当票据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受让人持有票据,即表明票据是可流通的。纸质汇票是通过背书转让来确保汇票的流通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且背书需连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说明我过法律认可纸质汇票的流通性,那么,如何保证电子汇票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0xx年人民银行建成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它实现了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安全秘钥电子签名的方式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支持票、款在线同时交割方式。它解决了电子汇票在国内多家银行间的统一流通问题,是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又一里程碑。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票据法上要求背书转让必须由背书人进行签章,在无间断连续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这种签章旨在保证持票人在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时清晰可见。通过电脑的电子签名安全秘钥方式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等同于在纸质汇票上无间断连续背书的签章?法律是否认可这种方式?

20xx年的《电子签名法》虽然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采用安全秘钥的背书方式等同于纸质背书的签章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这种通过安全秘钥电子签名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行为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行为。通过电脑对汇票进行背书将会有效避免纸质汇票产生的传递慢、携带不安全、循环交易易造成破损等等弊端,电子汇票的使用将大大增强汇票的流通性。

综上,在各国没有完全修改其国内法,承认电子汇票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为了确保电子汇票在全国范围有效流通,亟需通过全球统一法来解决各个国家对电子汇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可不一的现状。

三、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电子化系统提出的挑战

远期信用证涉及到很多的电子单据的法律问题,诸如电子提单、电子信用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等等,为了加快国际贸易的电子化步伐,这些单证也陆续出现了电子化形式。在此,我们仅以电子汇票、电子信用证为例来探讨,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全球的统一的电子金融网络来处理各类单据,以顺应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领域对电子化模式的需求。上文已经提到过,对于电子汇票的形式认可问题、电子签名等同于签章的问题、确认安全秘钥的方式等同于签章背书的问题,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然而很多国家当前都缺乏这样的立法,这导致了电子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缺乏合法性保障的必要支撑。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修改其《国内法》,将电子汇票的相关合法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各国票据法之中;另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达成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通过这样统一的法律来肯定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形式,肯定电子签名具有等同于签章的同等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至此,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才可以同纸质汇票一样在全球法律的认可下无障碍流通。

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提出的另外一个挑战即是,全球电子化网络系统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edi标准,全称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中文可译为“电子数据交换”,它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使用的国际标准,是一种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它在生产商和供应商及运输商之间创建了一个无纸化的商业交易系统,减少了纸质交易的行政管理成本。目前,金融edi将其业务已经延伸到广泛地运用银行关于国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领域,edi的报文标准中有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其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经营着一个世界性的金融通讯网络,它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消息交换。swift向金融机构销售软件和服务,其用户在swiftnet的网络上使用它。截至20xx年11月,swift联接了209个国家8740个金融机构③。由于更加深入地分析swift系统需要更多的电子专业知识,笔者在此不过多论述。swift系统可以为用户提供格式化的电子信用证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设想,它是否可以为电子提单、电子汇票等等其他的国际贸易流转单据提供统一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呢?这将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成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单据的电子化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但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金融系统却需要电子工程师和网络通讯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

四、 结论

通过这些简短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电子商务已经运用到金融业、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其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逆的一个时代潮流,然而在理论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缺乏确切、清晰和完善的立法去肯定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汇票的流通性。远期信用证由于尤其注重远期汇票的流通性,因此,当电子汇票出现在了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下,需要贸易双方所在国家都对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有所确认,因此,为了保证其最大程度的流动性,已经迫切需要一部国际间的汇票统一法来肯定电子汇票的合法形式,保证电子签名与纸质的签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

尽管电子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一直在强调电子汇票相对于纸质汇票来说不易被伪造,但电子汇票所适用的系统一旦被hacker侵蚀,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就要求计算机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人员共同努力,将这种技术性漏洞的概率不断降低,增强电子汇票的安全性。通过我们对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法律问题探讨,可以展望,未来的电子金融将会与电子商务联系更加紧密,与此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但我们相信,在全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维护下,以及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的努力下,电子金融的全面实现将指日可待。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四

我想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盐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你们为我能拥有这样一个有意义的实习所做的努力。

虽然名义上我的实习时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但除去节假日和周末,我真正的实习仅有半个月。但就是这短短的半个月,却让我受益匪浅。我很幸运能够来到贵法院实习。,每天都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加上在这的工作人员是我的一个学姐,交给了我很多知识,也给了我更多的学习机会。让我从课本中走到现实,从抽象的理论到具体的实践中,细致了解了案件公诉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掌握了一些法条的适应及适应范围。让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多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十五天的实习匆匆而过,如今回味起来还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中,我发现自己在校园内学到的知识是那么的肤浅,匮乏,仅仅停留在表面,未曾深入去探究。以为考试成绩高就对法学很了解,可一旦接触到实际情况,才发现自己对法学的了解真的是太少了,还需要加倍的努力才行。那种仅是看课本,背法条的学习方法真的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是整日埋头于书本就能成为法学强人的。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不能呆板的往上套法条,理论联系实践才是正确的方法。

在实习过程中,我的最主要的工作是帮忙整理卷宗,打印当事人的陈述,或去帮忙给材料盖章。整理卷宗时,我感受到了真正实实在在的案例,同时认识到了办案人员的询问程序与技巧,一份供述要当事人多次询问才行,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知道一份卷宗中需要包含很多内容,不止只有当事人的陈述,还有。。。。而且第一次看到一些法律专业文件,像拘传通知书,批捕决定书等。拿着他们去盖章时,手里拿着章,感觉到一种神圣感,一份沉甸甸的重量。

实习中,我们还去法院旁听了两个案子,一个是合同诈骗罪,一个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通过旁听,我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以前旁听的都是民事案件,这次旁听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亲眼见证了在法庭上公诉人是如何提起公诉的,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如何的严肃,了解了其中的步骤,知道公诉人在其中的职能与职责。这两次旁听让我更加认识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实习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实在难得的机会,因此从一开始,我就十分珍惜每一天。刚开始实习时,那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我们要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维护法律的威严。怀着一份敬仰的心情,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在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学姐请教,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之余,我细细看了中国检察报,了解到各地的情况。以前总感觉法律从业人员一定会是很严肃,不苟言笑的。但实习发现他们都很亲切,而且经常说笑话,和我们开玩笑,一点盛气凌人的架子都没有,都很平易近人,我们都亲切地称姐,哥。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短暂而充实的实习,是我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经历,是将来走上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一段实践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大多是来自工作人员的虚心教导,这是我一生中宝贵的财富。通过实习我明白了我以后应以什么态度对待法学,以什么方法学习法学,明白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多么重要”,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五

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

20xx年3月18日—20xx年4月18日

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

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大学科技学院xx级法学xx班的一名应届毕业生。

首先,向您辛勤的工作致以深深的敬意!同时也真诚地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审阅我的自荐信。

回首昨天,曲折坎坷外,得失荣辱间,都是一个奋进勃发的身影,都是一份无悔无愧的心情。在学校期间,我不断积极进取,立足基础扎实,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成绩优异。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担任班干部使我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得到了锻炼,同时也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作为xx年的毕业生,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不仅要掌握好专业知识,更加做到与社会与时代接轨。因此,学习之余,我注重知识与能力的平衡发展。

刚踏出校门的我谈不上十分的成熟和足够的经验,但我有过人的胆识和自信心,正所谓:“是龙,就应该去大海搏击,是鹰,就应该去长空翱翔。”面临人生的重大抉择之际,我希望能加盟于贵单位,展示自己的才能,实现个人的理想与价值。

简单的几面纸,只是我的“包装”和“广告”,自身的“质量”和“能力”有待于您通过使用来证明。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范文简短七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求职信!

我现在是x大学xx级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向您毛遂自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

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经济法专业,又辅修了二年本科经贸英语专业法学专业求职信。第二专业使我获得了丰富的经管、国贸、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市场营销方面有所擅长。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排球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请相信您的眼光和我的实力,给我一个施展才华、贡献力量的机会!

祝事业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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