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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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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优质18篇)
2023-11-19 12:08:56    小编:ZTFB

社会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基础,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在写总结时,要确保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一

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积极推行建筑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持“平安卡”上岗作业。同时,“平安卡”作为记录持卡人必要信息的载体,供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使用。

三、坚决落实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从事施工作业、生产管理、行政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明确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必须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积极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必须有值班工长外,还必须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持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必须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二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五、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七、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八、从业人员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性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卫生,随时保持整洁。

四、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八不准、四要、四坚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和帽子。

“八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准用工作服擦手、脸或用具;不准直接用勺尝味或用手抓食品;不准在操作场所内吸烟和做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和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

“四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放入帽内;加工制作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进入配餐间前要进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和戴口罩。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要立即停止操作食品工作。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后才能恢复工作。从业人员患有腹泻、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清洗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高效,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统计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x的经营、生产、建设等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实行统计监督;对涉及总公司决策的重大问题,按领导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x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x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业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总公司计财部是x集团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计财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x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编制x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方法制度;组织x各单位、部门实施政府及行业组织所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定x的统计方法制度,保持x集团内部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六个方面的统一;实施x所需要的各项统计调查;指导、协调各部门保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唯一性,统一对外公布和提供各项统计资料;组织各专业部门对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进行监控、分析,保证数据准确。

各专业部门在计财部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方法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实施统计调查、利用管理信息化系统等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在计财部的专业管理下,完成各自所负责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要把统计业务建设与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统计工作中积极利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在管理中实现用规定的标准和准确的数据真实反映每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各子公司要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各厂矿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级专业部门以及各车间(作业区)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x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有误,应提出,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抵制和揭发。

第八条 x各单位、各部门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严格执行x各项统计制度,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方法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及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行业组织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指标目录等,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x的统计方法制度建设要贯彻全集团集中统一、分层能级管理的原则。计财部每年要制定x集团年度统计报表及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为满足x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置的统计指标,必须经过总公司计财部审核,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x内部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其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要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凡上级制度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指标,要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一经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调整,要经总公司计财部审定、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不适用的统计指标也要及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废止,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三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x一业多地生产格局的建立,为了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在统计专业中不断提高对现代化信息工具的利用程度。统计专业要充分利用x管理信息化成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多种形式的统计专业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包括专业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是指由各级专业部门根据专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统计报表,在本专业系统内实行。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总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专业处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加以汇总、整理,编制而成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总公司在集团内部实施的综合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计财部通过召开统计年报会、颁发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下发通知文件等形式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专业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计财部以及各专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满足需要的原则,对统计报表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清理、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避免重复布置,重复上报,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单位、上报时限、受表单位、上报份数等。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在专业负责的基础上,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统计报表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废止的统计报表应及时通知填报单位停止报送,并抄报审批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 定期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季、月、旬报及电话报等)的种类、表式、填报单位、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报送时间、受表单位、报送份数等,每年由计财部或各专业部门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做出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填报。如需基层单位提供基础数据,可根据报表内容进行分解,但是必须满足上报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填报内容要齐全。如果填报单位某种报表(指标)在本报告期无填报内容,也要加盖有关印章后报送空白表,以示本报告期未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表内各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表中内容需要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填表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字报出后发现有误,如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尚未对外报送,可以订正,如已对外报送,则应在下一报告期订正。无论在本期订正,或在下期订正,都必须填写统计数据订正单。

第二十三条 统计年报:

(一) 各单位按要求参加总公司及各专业的年报会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组织与实施。

(二) 各单位按《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及附件等要求,分解落实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

(三)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编制的对外年报(包括行使x总公司汇总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室的对外年报),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计财部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满足管理需要又符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的统计资料,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的形式要尽可能地简便。凡是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能满足的需要,就不制发月报、旬报。

第二十七条 设计统计报表的内容要简明、统一,不得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 除了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外,x集团内部所布置实施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并有统一编号,否则不得实施。在x内部制发统计表,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总公司、各子公司、各独立单位制发统计表,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备案。

(二) 总公司各部门(包括代行总公司管理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制发统计表,必须经总公司计财部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备案。

(三)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制发报表,应将表式、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报送要求等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经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表,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以及表号。表号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专业部门不得擅自编号。表号编制的原则为:第一个汉字为系统标志,第二或第二、三、四个汉字为制表单位标志,后接的汉字为“统”字,最后二至三位数字为报表顺序号。

例1:总公司设备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总公司设备部

批准单位:x总公司计财部

表 号:x设统××表

例2:股份公司劳资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股份公司劳资部

批准单位:股份公司计财部

表 号:股劳统××表

例3:x公司生产处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公司生产处

批准单位:x公司计财处

表 号:迁生统××表

第三十条 各级专业部门制发的生产计划表、会计决算表、业务登记表、业务记录表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等部门制发的有关政治思想、党团组织干部状况等报表,均不包括在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表制发审批范围之内。但上述部门制发非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报表,仍按本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未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及表号的统计表,均属非法报表,各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向同级或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促进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对系统中设置的涉及到统计专业的指标数据,要从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出发提出专业意见,保持系统规则与统计制度的规定相统一,保持系统数据在统计专业对内、对外提供时的通用性,提高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随着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完善,统计专业要不断扩大对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

第三十四条 凡是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实现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必须以系统数据为准,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再另行同口径统计,保证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源采集、指标生成和数据资料使用的.唯一性。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实时关注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按专业分工要求,对系统所反映的指标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核对数据、分析数据,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加强流程管理,保证数据质量。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分析质量,是做好统计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统计部门及各专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统计分析要紧紧围绕x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市场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随着x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bw(数据仓库)、hr(人力资源)以及oa(办公自动化)等新上模块,随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分析,为决策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各种先进的统计分析软件及方法,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各种介质的报表、分析、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也包括各种介质的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都要及时登记统计台账、及时归档统计报表及各种文件、及时整理历史记载资料等,做好统计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介质资料)的保存年限为:

(一) 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永久保存。

(二) 统计年报资料永久保存。

(三) 除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统计定期报表资料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指定专人妥善处理。

(四) 各种统计分析文章、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按照发文时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纸介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并健全多种分类的目录索引,做到保管安全,查询快捷。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数出多门,对外提供和会议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各级的综合指标数据由同级计财部门审核,专业指标数据由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涉及重要内容的要经同级主管领导批准。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不允许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数据资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要明确数据的用途及其口径,使用安全的传输手段。

第四十七条 在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发生变化,并导致数据资料的口径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当年统计资料的同一载体上记载变化情况,以便日后对比分析时换算使用。

第四十八条 在对比分析口径不同的数据资料时,可以在应用的材料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换算、调整,但是不允许调整历史资料。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按月编制、发布x集团生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公报。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视当时管理实际而定。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计财部定期报表制度的要求,编制、发布本专业、本单位的统计公报资料,并报计财部。各子公司以及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总公司办法发布统计公报资料。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统计公报,并报计财部1份。各专业部门于2月10日前向计财部提供上年度统计公报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计财部每年负责汇总、编辑x年度的统计公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印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组织好对全部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允许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属于绝密、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密。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总公司级的绝密统计数据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统计数据按专业分工由总公司各部厅主管领导批准;各子公司级统计数字,由各子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各子公司或所属专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活动所做的最初记录,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做好原始记录的管理,是统计资料真实、准确的重要保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为了贯彻x钢铁业集中一贯管理原则,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x钢铁主流程的原始记录实行由计财部归口的集中统一管理。计财部负责在钢铁主流程集中统一审批原始记录项目的建立、修改和废止;每年按照统计专业工作计划安排和统计专业制度的规定,统一组织对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各子公司、独立单位的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钢铁主流程各生产单位对原始记录的管理实行专业、逐级负责。负责提出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项目建立、修改和废止的意见,报计财部审批;按照计财部统一安排,组织好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的检查工作;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参照总公司管理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原始记录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统一审批项目以及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提出处理意见等。每半年末向总公司计财部报告原始记录管理工作的总结情况,接受总公司的检查指导。

第五十八条 设立新的原始记录要明确目的,明确填写人、审核人、填写时限、填写依据、计算方法、传递程序、保管期限等各项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原始记录按批准权限分类编号,以区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通用原始记录和各厂矿的专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编号要具有在本单位的唯一性,并且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十条 总公司、各子公司专业部门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本公司头一至三个字为编号字头;基层厂矿原始记录编号采用具有代表本厂矿名称功能的一至三个字作为编号字头。

例1:总公司各专业部厅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总公司设备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设备(原)××号”

总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劳资(原)××号”

总公司生产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生产(原)××号”

例2: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各专业处室制定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股份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股劳资(原)××号”

x秦公司财务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秦财(原)××号”

例3 :各基层厂矿制定的专用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秦中板厂制定的劳资专业原始记录:“秦板劳资(原)××号”

秦机厂制定的设备专业原始记录:“秦机设备(原)××号”

第六十一条 质量记录的管理执行“x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电子介质原始记录数据的安全,对涉及到电子介质原始记录的系统数据进行设计、变更、维护、备份时,要严格按照总公司信息部下发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原始记录需要修改和取消,仍由原提出建立该原始记录的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统一发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统计部门要对负责原始记录填写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控技术条件、时限要求等填写原始记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工整,记事性记录要简练。要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特殊情况除外),同一张记录不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笔色。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经手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不允许在原始记录上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包括电子介质的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涉及质量体系的记录按照各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保存,其它记录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其重要程度具体确定,最低不得低于两年。原始记录保存期满后由流程的最后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在保管期内,不允许丢失和擅自销毁原始记录。

第八章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包括按规定收集基础数据、生成统计指标、提供统计资料,同时还包括不断扩大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分析数据动态,控制数据流程,保证基础数据源的唯一和指标数据的准确。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财部负责集团统计指标数据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综合经济效益、产品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二) 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在制品、主要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运输设备及运输量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三) 技术研究院负责双高产品、拳头产品及新产品的产量、产值,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科研技术开发费用、专利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四) 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规模、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生产能力以及大型工具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五) 劳动工资部负责人员工资报酬、劳动生产率、劳动工资及人员的构成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 技术改造部负责技改项目完成情况等统计工作以及建筑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七) 投资管理部负责x境内对外非金融合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负责总公司下达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八) 环保处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回收利用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九) 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人事、科技干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 规划发展部负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土地资源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一) 资本运营部负责盘活存量资产情况、x境内对外金融类合营企业情况等统计工作。

(十二)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应用情况、网络建设情况以及计量检测数据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三) 安全处负责工伤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四)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量、产品出口量、出口创汇、钢坯钢材销售流向、钢材库存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五) 供应公司负责主要原燃材料购进量、购进价格、消耗量、库存量,以及采购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六) 中x公司负责x境外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七) 办公厅负责企业大事记以及行政业务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职责调整时,要相应健全、完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子公司、厂矿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核算工作和统计流程管理。

第八章、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十条 x各部门、各单位配备统计岗位人员,要优先选择那些具有统计专业学历、受过统计专业训练、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具有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得频繁更替。

第七十一条 从事统计岗位工作,要在上岗前取得从业资格,达到先持证、后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从x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统计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国际、国内统计学术发展的动态出发,通过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充分沟通,安排好每年的统计继续教育课程,最大程度地使继续教育活动贴近实际。

第七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十四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参加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专业知识。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统计岗位工作。

第七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在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踊跃地参加统计专业的学历、职称、职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x总公司、各子公司及独立单位。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本专业提出细化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颁发的x发[1993]681号《x总公司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和x发[1993]682号《x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守则,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遵守。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2、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4、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5、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做,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6、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7、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8、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9、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10、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11、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12、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13、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14、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15、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应征得同意。

16、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四

为加强员工就餐管理,规范就餐秩序,为各人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用餐环境,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入饭堂时,应自觉遵守饭堂的规章制度,服从饭堂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讲究文明,注重形象,礼貌待人。所有员工就餐时必须自觉排队,不得在饭堂大声喧哗、嘻笑打闹,拥挤插队。

三、 打饭时,要尊重饭堂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对饭堂服务或饭菜有意见的,可通过向公司行政部门反映,协调解决,不得与饭堂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故意起哄***,甚至打架斗殴。

四、 员工就餐期间,不得往餐桌上或地上乱倒、乱扔饭菜,就餐完毕,严禁将饭菜倒入洗碗池中,应统一倒入指定的'桶中,并养成随手关水笼头的好习惯。

五、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请珍惜粮食。对过量倒剩饭剩菜的,饭堂工作人员有权监督批评或上报人事部,人事部有权对此作出相应的10-50元不等的处罚。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五

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校就职期间的安全,特规定如下:

1、在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

2、协助外籍教师在到达学校的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3、外教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谨请不要和其他外国留学生或租户合用公寓设施。任何维护请求或对服务、设施、设备或其他住户的行为不满应提交外事办或教研室由其做出公断。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4、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并应注意防盗、防火、防漏电、防煤气泄露,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

5、访问学校外籍教师应遵循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来校访客登记。外籍教师如果留宿客人(如来访家庭成员或朋友),其住宿问题应与外事办或教研室协商,不得擅自留宿外来访客。

6、出于安全考虑,外教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事办公室。

7、外教宿舍及周边区域列入学院重点防范范围之一。

8、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外事办,如需要将帮助其安排和定票。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外籍教师有必要提供出行的详细情况和路线。当然,所有旅客必须遵守政府的登记政策。

9、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许其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外籍教师应尊重这种宗教宽容政策,戒决强迫他人接受劝说别人接受其个人宗教信仰的行为。尽管外籍教师可以完全自由地实践自己的信仰,参加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传播福音或试图规劝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动。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六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七

1.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个班组人员都要贯彻执行。

2. 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防止一般化,并经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 开工前都必须明确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发任命书。

4. 搞好现场平面管理工作,根据总平面进行系统周密的计划,保证现场交通道路、给排水的畅通,电气线路的合理假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临时附属设施的合理不止,达到安全防火、卫生、文明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5.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坑、井、孔洞、升降口、楼梯、通道口及易燃易爆场所。

6. 高空作业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从事高空作业者,要进行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井字架安全防护装置、脚手架的搭设要符合有关要求,搭设完毕要经验收后方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加固。

7.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要安全有效,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机电设备要专人专管,操作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8. 实行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向全体生产人员进行详细交底,施工员在工序前或工种变换,改变作业环境事要向操作者、新工人、民工、临时工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签证。

9. 施工现场、宿舍和易燃易爆场所要由足够的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放置于适当地点,要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严禁在工棚、宿舍生火(如拜神、燃香、纸扎等)和使用电炉、油灯及蜡烛,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

10.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灵活掌握季节劳动时间,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等,注意劳逸结合,改善劳动条件,各职能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护得到落实和完善。

11. 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与职工个人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确保生产的安全,所有奖罚金归个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12. 若发生重达伤亡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13.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工、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14. 每周安全员要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指导,经常在广大工人头脑里敲响警钟,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

15. 各班组要结合“安全生产班组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及时检查与总结本班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

1、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3、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4、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5、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6、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7、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8、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9、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10、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

11、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12、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 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13、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14、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15、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16、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17、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18、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19、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20、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21、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22、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23、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24、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25、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26、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

27、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八

为做好我校外事工作,保障外籍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各负其责。

二、来校从事教学、留学、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到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及时将外籍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情况通报保卫部。

三、外籍人员到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证件,凭证出入校门、公寓等场所。

四、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外籍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要求外籍人员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五、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保国家秘密,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六、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违纪。安排好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切实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

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外籍人员公寓,外籍人员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保卫部进行处理。

八、保卫处需完善对外籍人员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外事工作的工作程序,预防涉外事件的发生;对外籍人员公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对窃密、泄密和涉外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九

第一条 按照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职工的历史积累,反映职工的历史贡献。

(二)岗位等级工资(又称岗位津贴):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通过评介职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职工的工资等级及水平,反映职工的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过去的劳动贡献。

(四)福利津贴:用以保证职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类国家、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五)公司补偿养老保险金:公司根据职工所具有资格给予职工的养老保险福利补贴,以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的贡献。

(六)交通津贴:补贴职工上下班的费用。

(七)特殊津贴:对从事特殊工种所设的特殊补贴。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过去报酬。

(九)午餐补贴:对职工上班工作给予的一定伙食补助。

(十)绩效工资(又称奖金,以下同):根据公司效益及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所作贡献而给予的超额报酬。

(十一)公积金: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购买住房给予的补助。

(十二)基本养老金: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离、退休、养老而给予的补助。

(十三)医疗保险: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看病、就医而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公司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养老保险金;

(三)职工公积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三)绩效工资隔月在月初发放。

第六条 职工对工资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核查。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的,视为弃权。

第二章 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基本工资评定办法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价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第八条 岗位等级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参见公司有关规定。

(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由职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升岗者,直接进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考核降岗者,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为准。

(三)新进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以正式录用为准):

1、试用期限由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2、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生按公司规定发给。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员按签订协议的工资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三个月后,根据考核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公司招聘、调入人员按相应规定等级工资。

(四)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登记工资发给。试用期内调换工作的,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五)待岗人员的工资管理按如下办法执行。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发放。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由所签上岗协议确定。试用期满后,根据被聘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

(六)临时工转合同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招聘、调入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工龄津贴

职工工龄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龄津贴的计算=基数×工龄

工龄按虚年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年一月份,根据职工工龄的自然增长,职工工龄津贴自然增长。

第十条 福利津贴

(一)福利津贴的计算=水电煤补贴+书报费+洗理衣费,以上各类费用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独立计算,合并到岗位津贴中计发。

(二)福利津贴的调整根据物价调整及公司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三)福利津贴自职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第十一条 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办法=职工工龄×基数×系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数、系数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公司经济效益确定。

第十二条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的计发办法参照当地政府文件及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津贴

有毒有害津贴的计算、计发考核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加班工资的计发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经审核后,按规定暂行。

中夜班津贴的计发办法参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午餐补贴

(一)午餐补贴的计算方法=基数×出勤天数

(二)以下情况属于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国内出差;

因献血休假。

(三)以下情况视为出勤但不计发午餐补贴:

产假;

国外出差;

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的职工带薪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丧假;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健康疗养期;

因工伤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类情况中出勤日数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

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当月经济效益情况计发。

(二)年终奖根据公司考核年度的经济效益情况发放,其总额及考核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十七条 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计算办法=职工月平均工资×x%

(二)职工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三)公司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四)公积金的计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计算年度内确定公积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体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x%为国家规定的百分比例)。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

公司参加当地或养老保险统筹,由公司与职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职工个人帐户,知道退休时使用。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或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 生育待遇

(一)假期

1、产前假: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2、产假:

(1)女职工:正常生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30天,产后60天。

(2)难产: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假15天。

(5)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4、女职工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三天的助产假。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

(二)待遇

1、产假、男职工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1、医疗期内每日扣:(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22,基本工资/22(在本公司工作1-3年扣除40%基本工资,工作4-6年扣除30%基本工资,工作7-9年扣除20%基本工资,工作10年以上扣除10%基本工资)。

2、医疗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22。

(三)绩效工资原则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22)。具体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职工工作情况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

2、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

4、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4天。

(1)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6)凡起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年休假时间者,可以补休;先进工作者和职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组织上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职工休年休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

(一)假期

1、国内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亲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4、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公司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上半年期满的当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第二年起享受。

(二)待遇

1、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以上(一)1、2、款规定探亲的,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考核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四条 婚丧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天数,按公司相关规定。

2、丧假系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

1、职工病故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工资。

2、工伤死亡或烈士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职工死亡为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如有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困难补助如下:

1、先发6个月本人工资;

2、第七个月起:

(1)因公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为185元。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40元。

(四)本人工资指扣除绩效工资、午餐补贴外其它列入工资统计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公假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学生家长会,须凭通知,经单位领导批准,时间由具体情况而定。

(二)子女参军可享公假1天。

(三)职工公假,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单位(或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视职工工作情况核发,超过三天以上起扣发午餐补贴,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七条 其它情况

(一)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岗位等级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的70%发给并停发午餐补贴、绩效工资。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原则上由失职者自行承担,并视情节扣发一个月以上绩效工资或岗位等级工资。

(三)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的处分者,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四)受行政记大过、党(团)警告的处分及以上者,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五)受留用查看处分,在岗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被司-法-部门判刑、管制、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在岗位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

(六)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的,按日扣除午餐补贴、绩效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如扣除后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七)旷工一日者,停发一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二日者停发二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三日者,停发六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六个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以上待遇的考核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津贴、福利津贴、物价补贴、午餐补贴、绩效工资等部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以上规定所涉及的公司人均平均工资、当地人均年平均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以公司办公室每年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经各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如有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疗养、病假、事假、脱产学习及其他脱产情况者,均应由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公司进行管理,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的日常管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一、 总则

1.1 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即惠州本部胶驻外工作的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

2.1 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 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 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 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项目经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2.5 项目完成情况由公司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贴自完成当月停发。在预定的截止时间,如项目完成率低60%,项目津贴自当月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

2.6 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2.7 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系列

3.1 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3.2 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 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品质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4 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营销、推广及相关工作的'职员,包括市场本部及难驻外机构所有职员。

3.5 职员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3-1:

表3-1 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行政工资

1、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2、 总部助理部长以上职员(市场本部及下属部门除外)

3、 总经办、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审计部、物料供应部所有职员

技术系列

营销系列

2、 驻外机构所有职员(含经理、财务经理等)

四、工资计算方法

4.1 工资计算工式: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杂项目-扣除项目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

=工资标准×固定工资系数之和

浮动工资=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

=工资标准×浮动工资系数之和

4.2 工资标准的确定:

根据职员所属的工资系列\职务,确定职员薪级.再根据职员薪级,确定对应的工资标准。参见《职员职务-薪级对照表》、《职员薪级表》。

4.3 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标准系数设定:

设工资标准为1,;固定工资标准系数为a,其中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标准系数为别为a1、a2、a3、a4,a=a1+a2+a3+a4。

浮动工资标准系数为b,其中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津贴标准系数分别为b1、b2、b3、b4,b= b1+b2+b3+b4。

以上系数的标准设定说明如下表4-1:

表4-1 工资项目标准系数高级定

工资

系列

固定工资标准系数(a)

浮动工资标准系数(b)

合计

基本

工资(a1)

技能工资

(a2)

住房

补贴

(a3)

医疗

补贴

(a3)

合计

考勤

工资

(b1)

绩效

工资

(b2)

效益

工资

(b3)

项目

工资

(b4)

行政

系列

0.7

0.2

0.4

0.08

0.02

0.3

0.1

0.1

0.1

/

技术

系列

0.7

0.2

0.4

0.08

0.02

0.5

0.1

0.1

0.1

0.2

营销

系列

0.5

0.2

0.2

0.08

0.02

0.5

0.1

0.1

0.3

/

4.4 固定工资计算方法: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

=工资标准*(a1+a2+a3+a4)

4.5 浮动工资计算方法:

浮动工资=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津贴

=工资标准*(b1*c1+b2*c2+b3*c3+b4*c4)

其中,c1为考勤考核系数,c2为绩效考核系数,c3为效益考核系数,c4为项目考核系数。确定方法分别见下表4-2、4-3、4-4、4-5:

表4-2 考勤考核系数(c1)确定方法:

c1初始值=1

考勤结果

c1扣除值

旷工0.5天以上

1

病、事假每请一天

0.25

月累计迟到/早退每满5次

0.5

月累计迟到/早退时间每满1小时

0.5

1次事前未办请假手续

0.2

c1=初始值—扣除值

表4-3 绩效考核系数(c2)确定方法

考 核

成 绩

考核成绩

含义

占职员总数

的比例

绩效考核系数

c2的取值

s

优秀

5%

1.3

a

良好

15%

1.1

b

合格

60%

1.0

c

基本合格

15%

0.6

d

较差

5%

0

表4-4 效益考核系数(c3)确定方法

效益指标达成率

效益考核系数

c3的取值

效益指标达成率

效益考核系数

c3的取值

151%以上

2

61%-80%

0.8

121%-150%

1.5

41%-60%

0.6

101%-120%

1.2

21%-40%

0.4

81%-100%

1

0-20%

0

表4-5:项目考核系数(c4)确定方法

考核期内项目进程完成率

项目考核系数

完成100%以上

1

完成80%-100%

0.8

完成60%-80%

0.6

完成60%以下

0

项目考核由项目经理负责。

五、试用期限职员薪级确定

5.1 工资由总部发放的试用期职员

5.1.1 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公司的试用期职员,其薪级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在大幅度考核后提出建议,填写《》(附3),经行政人事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5.1.2 通过毕业分配方式直进入公司的试用期职员,其薪级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建议,填写《职员薪级调整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5.1.3 试用期职员如在职时即担任总部课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分公司财务经理经理、副经理、经理等行政职务者,薪级一般应确定为其职务相应的下限薪级标准。

5.1.4 试用期职员如在入职时未担任以上行政职务者,根据表5-1执行表中“试用期职员学历”均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标准。用人部门在给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职员确定试用期薪级时,应根据试用人员的能力、经验及试用职位的工作复杂程度,在上限范围内酌情考虑。基本原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系列试用人员,每满1年薪级可上调节器3-5级,最多不能超过同等到学历的上限;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非技术系列试用人员,每满1年薪级可上调节器1-3级,最多不能超过同等到学历的上限。

5.1.5 对于公司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突破以上5.1.3、5.1.4条规定和标准,需由用人部门在《职员薪级调整表》上写明申请的工资标准及局面理由,经行政人事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表5-1 部分试用期职员薪级确定办法

[适用范围:工资由总部发放,且未担任行政职务者]

试用期职员

学历

0-2年工作经验者

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浮动范围及上限

博士

33

6000

可适当上浮1~15级

上限为第18级(9800)

硕士

52

2600

可适当上浮1~20级

上限为第32级(6200)

双学士

54

2400

可适当上浮1~20级

上限为第34级(4600)

本科

60

1800

可适当上浮1~20级

上限为第40级(5800)

大专

66

1200

可适当上浮1~15级

上限为第51级(2700)

中专

71

700

可适当上浮1~15级

上限为第56级(2200)

备注

1、 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系列试用人员,每满1年薪级可上调3-5级,最多不能超过同等学历标准上限。

2、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非技术系列试用人员,每满1年薪级要上调节器1-3级,最多不能超过同等学历标准上限。

5.2 工资由驻外机构发放的试用期职员

5.2.1 分公司信下属经营部、办事处试用期职员的薪级由所属分公司招聘考核负责人提出建议,填写《职员薪资调整表》,由分公司经理确定。分公司及下属经营部、办事处的试用期职员工资情况应报所属分公司经理备案,分公司经理、总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审计部有权对管辖的驻外职员工资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5.2.2 驻外机构试用期职员薪级确定办法参见5-2。表中“试用期职员学历”均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标准。驻外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试用人员的能力、经验,试用职位的工作复杂程度,在上、下限范围内确定试用期职员的薪级标准。

表5-2 驻外机构试用期职员薪级确定办法

[适用范围:工资由驻外机构发放的试用期职员]

试用期职员

学历

下限

上限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硕士

67

1100

50

2800

双学士

68

1000

54

2400

本科

69

900

57

2100

大专

70

800

60

1800

中专

71

700

63

1500

5.2.3 对于驻外机构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实在以上2条规定的标准,但需要由驻外机构填写《职员薪级调整表》,提出书面理由,报行政人事部、市场管理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确定。

六、薪级调整

6.1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或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试用考核合格,符合转正条件者,应办理转正手续,重新确定薪级。

6.2 公司每年6月、12月进行两次职员绩效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所有职员的薪级。

6.3 以上试用期考核,绩效综合考核均采用“sabcd”评分制。考核成绩与薪级调整幅度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表6-1 绩效综合考核与薪级调整幅度对就在关系

考核

成绩

考核成绩

含义

薪级调整幅度

备注

s

优秀

上调5-6级

职员薪级调整的上限为职员考核时担任的行政或技术职务的薪级上限。

a

良好

上调3-4级

b

合格

上调1-2级

c

基本合格

上调0级

d

较差

下调1-2级

6.4 职员转正薪级确定程序同试用期薪级确定程度,即同以上5.1.1\5.1.2\5.2.1条所述。

6.5 原则上公司将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对全体职员工资标准予以普调,并发文公告。

七、工资发放

7.1 职员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提前。

7.2 职员的工资条应采用逐级发放的办法:一般职员的工资由课长发放,课长的工资条由部长或助理部长发放,部工及助理部长的工资条由副总级主管领导发放,副总级领导工资由总经理发放。

7.3 职员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7.4 职员离职时的工资结算方法,按职员离职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

(2)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3)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4)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1、各院系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至少必须提前三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中外文简历,并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取“签证通知函”和批复,在省外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签证通知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4、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顺访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

1、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职能部门是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具体工作实行分工管理,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选聘和教学管理。

2、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全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审核和上报聘用单位提交的待聘人员材料,督促聘用单位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式管理,年终作好当年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总结。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对外籍专业人员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的过程中,聘用单位及其他合作(联系)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3、聘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聘用计划,选聘外籍专业人员,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其材料,并对其任务、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统一合同。对应聘来校的外籍专业人员必须根据聘用计划来组织实施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满后,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聘用单位则必须对专家的教学、讲学或科研等工作作出鉴定,报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4、聘用单位应为所聘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较多的聘用单位还应配备一名外事秘书,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和协调工作。

1、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设立专家经费,用于支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3、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其中,外国语言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可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合同期为一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捷径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筹安排。

4、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校费用(食宿、报酬),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校食宿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相关标准支付。在校报酬由聘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5、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食宿费用。聘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6、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并报送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及相关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一

20xx年x月xx日,我通过面试,来到20xx有限公司工作,不经不觉已过x个月了,在这期间的工作中,我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虚心学习,埋头工作,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的x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在工作初期,我认真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并学习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熟悉办公室文员日常工作事务,同时努力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全新的姿态迎接工作的挑战。

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组织纪律。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始终以百分之百的精神状态对待工作。

1、耐心细致地做好生产统计工作

每天按时完成生产成品入库的'统计;每天回收与整理生产日报表;每月完成批损耗统计报表;准时、认真、精确的结算工人的计件工资。

2、积极主动地搞好生产记录的整理

对车间的生产记录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整理是我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我采取平时回收和定期集中整理相结合的办法,将生产记录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培训生产工人完善生产记录。

几个月来,我的工作基本上按车间日常工作的有序运转,同时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并参与同事的工作资料的整理等工作。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落实。 x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我虽然了解与实践了基本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创新精神。

不能积极主动地发挥认真钻研、开拓进取的精神,而是被动消极地适应工作需要。领导交办的事情基本上都能完成,但几乎都只是为了完成工作而工作。

2、工作不很扎实,不能与时俱进。

忙碌于日常小事,工作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作不能专注于工作学习,很多知识虽然了解但却不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身缺点,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首先,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生产统计工作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严格的纪律,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为我的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虽然办公室的工作琐碎、繁杂,但是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

其次,我也将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创造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习、进取、完善自己,以便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以上是我对x个月来工作的总结,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努力奋斗,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做的更好。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切实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进程,不断提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扎实推进我区“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和依法治区进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与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的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公职人员。

第三条 学法用法考核工作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法主要内容为: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知识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

(三)国家基本法律;

(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

(五)履行职务常用的法律知识;

(六)“六五”普法教材相关知识。

第五条 用法考核内容为:

(一)年度或阶段学法情况;

(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

(三)遵纪守法情况;

(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二)党组成员要带头学法,为全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做出表率;

(四)形成“决策前学法,决策中用法,决策后执法”的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五)实行重大问题决策前法律咨询和科学论证制度,保证政府重大事项依法科学决策。

第七条 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法治教育工作融入公职人员工作的全过程,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和效果作为检验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成效的.标准,推进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学法用法情况,评估普法的效果,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向全局通报,对好的表扬,差的提出批评。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职人员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具备法治思维,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考察的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公职人员。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考察工作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2、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3、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4、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5、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三)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评估制度。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3、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4、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5、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7、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3、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1、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察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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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等级制。其中,日常考核占70%,年度考核占30%。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八条 公职人员的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方能进行年终评先评优。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四

为提高工作效率,创设文明、幽雅的工作环境,建设节约型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严明。

1.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教,有病有事请假。

2.办公期间,不和其他处室无公务联系,不串岗、空岗。

3.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碟片和上网聊天;办公时间不在办公室睡觉。

4.不擅自将学生留在办公室,找学生谈心必须开门。

二、环境卫生。

1.各室应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须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窗明几净。

2.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烟头、杂物,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内整洁有序,不乱堆乱放物品,桌上资料放置整齐;保持墙面整洁,不乱涂乱贴,不乱钉他物,做到布置合理。

三、安全节约。

1.办公室内所有人员具有安全意识,下班后或无人时要关闭门窗,不在办。

公室内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2.爱护办公室的公物,不私自带走公物。期初、期末与总务处核对财产使用情况,因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价赔偿。

3.不得将办公室钥匙交给学生,非办公室人员无工作联系不得随意进入。

4.节约用水用电,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灯具、风扇、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及时关闭电源。

四、文明和谐。

1.办公室内全体成员团结向上,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不谈论他人长短,不做不利于学校大局的事。

2.全室人员谈吐文明,注意坐姿,注意细节,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不随便挪用他人桌椅和办公品,未经本人同意不翻他人办公抽屉,公用物品用后随即放回原处。

4.不让学生随便进办公室,带学生到办公室谈话或处理问题,每次最多不超过3人,以不影响其他教师办公为原则。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五

一、医院办公室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院办公室具体开展的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全院的秘书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努力学习工具书,提高文书知识和秘书业务水平。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面向基层,深入实际,勤政廉洁,搞好服务,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三、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各种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事项的催办落实。负责政务信息搜集、整理并撰写会议讲话稿、通讯稿、院内新闻报导,以综合文书资料的统计和上报,为领导决策供给科学依据。

四、负责行政自制公文的处理,综合全院工作计划、总结、规划、草拟宣传资料、草拟有关行政公文、签发工作简报。

五、依据档案管理法规、科学地实施文书档案的利用工作,年终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负责管理保存好文书档案。

六、负责医院会议室清洁卫生及来宾的接待工作。

七、负责院长、副院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机要保密管理。

执行保密法规进行保密教育。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桂花树苗价格 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进行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二)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三)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四)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五)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六)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七)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海关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海关统计资料和海关统计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条 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第三十六条 海关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外,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一、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学习计划。

二、考勤制度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六、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七、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http://、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若违反微机使用与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八、工作就餐制度

基层统计人员到县局报送报表或召开专业统计会议确需就餐,实行工作餐制度,就餐标准控制在每餐人均10元以内,县局对口专业人员或办公室陪同来人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就餐人员记帐应注明接待来人单位、就餐人数和就餐金额。工作餐是否上香烟和酒,接待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掌握。

九、车辆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用车,做到安全行车,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专业人员到市局报送报表,两人以上方能派车(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谁私自派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十、电话使用制度

严禁拔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长途电话,控制拔打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若本人因特殊要事需拔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告知办公室人员。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七

6、非休息时间不得在办公室闲聊,更不允许大声喧哗,使用电话时少用或不用免提,减少办公室噪音。接听电话时应注意礼貌用语你好!

7、不准在办公室内下棋,玩纸牌及其他消遣活动,不准玩电脑游戏,所有电脑游戏程序应一律删除,公司允许必要的工作聊天软件存在,但需以工作为准。凡公司各电脑信息,员工要负责保密,公司可以全权处理。

8、总机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甜美标准的普通话讲您好,__公司,请问您找哪位!

10、办公室人员外出,必须在人事处办理外出事项登记。

二、卫生。

2、个人的办公区域内由自己每日负责打扫整理,平时办公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办公用品无关的东西,总经理办公区域有秘书和助手轮流打扫。

3、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更不得吸游烟,如需吸烟者均到楼梯过道处吸烟。

4、公司内不可以随地吐痰,垃圾,纸屑等应丢入废纸搂内,不得随意抛弃。

三、安全。

2、每天上班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提前十五分钟开门,下班前必须由专人负责关闭,并临行前检查公司内所有门窗,设备是否关好,并坚持做到人走灯灭。

4、每日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公司全部门窗,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5、公司所有员工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上述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综合办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10—5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罚则: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10元。

2,个人卫生凌乱者,经经理点名批评后,记过一次,第二次罚款1元。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简短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服务管理工作责任,提高我校外籍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际交流处是我校外籍人员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坚决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上级机构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

第四条外籍人员管理工作需严格谨慎,遵守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及时汇报。如果外籍人员出现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合同,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各相关部门需要第一时间通报国际交流处,并且依法合规妥善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应当依法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籍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籍人员的管理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整体监督与指导,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督促外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外籍人员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协助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证件,协助外籍教师申报相关奖项,负责外国专家信息收集管理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学历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学历生毕业后执照考试前的实习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籍进修人员(在职人员)的教学管理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国际交流处负责来校进行交流的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来访外宾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校级来访团组的组织安排与接待管理;非校级团组的接待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国际交流处提供指导、协调和协助。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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