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优秀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23:36:43 页码:12
2023年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优秀15篇)
2023-11-12 23:36:43    小编:ZTFB

总结是学习的目标,通过总结可以检验和巩固我们的学习成果。总结时应注意思路连贯,避免跑题或离题。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一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切实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进程,不断提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扎实推进我区“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和依法治区进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与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的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公职人员。

第三条 学法用法考核工作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法主要内容为: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知识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

(三)国家基本法律;

(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

(五)履行职务常用的法律知识;

(六)“六五”普法教材相关知识。

第五条 用法考核内容为:

(一)年度或阶段学法情况;

(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

(三)遵纪守法情况;

(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二)党组成员要带头学法,为全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做出表率;

(四)形成“决策前学法,决策中用法,决策后执法”的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五)实行重大问题决策前法律咨询和科学论证制度,保证政府重大事项依法科学决策。

第七条 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法治教育工作融入公职人员工作的全过程,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和效果作为检验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成效的.标准,推进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学法用法情况,评估普法的效果,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向全局通报,对好的表扬,差的提出批评。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职人员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具备法治思维,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察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考察的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公职人员。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考察工作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2、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3、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4、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5、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三)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评估制度。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3、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4、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5、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7、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情况;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3、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制约情况;

1、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八)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与依法行政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察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

第2/3页

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等级制。其中,日常考核占70%,年度考核占30%。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八条 公职人员的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方能进行年终评先评优。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二

为做好我校外事工作,保障外籍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各负其责。

二、来校从事教学、留学、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到校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及时将外籍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情况通报保卫部。

三、外籍人员到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证件,凭证出入校门、公寓等场所。

四、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外籍人员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并要求外籍人员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五、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保国家秘密,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六、建立健全外籍人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加强安全管理,纠正违章违纪。安排好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切实做好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

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外籍人员公寓,外籍人员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由保卫部进行处理。

八、保卫处需完善对外籍人员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外事工作的工作程序,预防涉外事件的发生;对外籍人员公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对窃密、泄密和涉外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三

一、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物业管理文明用语,对业主热情主动,坚持微笑服务,佩戴胸卡。

二、负责建立健全业主档案,熟悉掌握业主资料。并建立健全收费台账、计算正确、记录清晰完整无误。

三、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及物业费、水电费、租金、装修等各项费用收费工作。对于欠费情况,要及时催要,每月25日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结算,并要编制“拖欠费明细汇总表”上报公司并说明欠费原因。

四、收费员开据票据时必须保证字迹工整、内容清晰、大小写一致。必须在收款时提供票据给缴款人,严禁收款不提供票据,严禁用白条收取业主各项费用,收款时必须核对人民币真伪以免收到假-币。

五、收费员不得徇私舞弊,每天所收票款要及时上缴公司财务。严禁挪用、转借他人、截留票据。做到日清月结,票款相符。若发现挪用贪污公-款、转借他用公-款,除原数退赔外,还要按挪用金额的'2倍进行罚款处理,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如业主有意刁难,拒不缴费,要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严禁发生口角或争斗。

七、每月25日前编制报表,上报管理区域内水电抄见数据,发现亏损、要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八、收费员除正常收费期外,要坚持公司制定的上下班、请销假制度。若有早退、迟到现象发现一次警告、二次罚款5元、三次10元。对于无故旷工者一次罚款10元、二次30元、三次50元。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1、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4、 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7、 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等)。 

8、 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 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 价格。 

10、 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 内部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 当班领班 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13、 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四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一、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三、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四、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五、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六、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七、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八、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九、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十、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十一、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十二、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 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十三、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十四、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十五、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十六、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十七、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十八、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十九、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二十、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二十一、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二十二、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二十三、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二十四、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二十五、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二十六、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二十七、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一、 工资制度

一级管理人员 月工资2000元,加年终奖

二级管理人员 月工资2200元,加年终奖

三级管理人员 月工资2500元,加年终奖

工程部长 月工资3000元,加年终奖

副总经理 月工资5000元,加年终奖

二、 管理制度及奖励制度

1、 管理人员:每个管-理-员要定项管理工程项目,从安全规范

施工,吊兰的合理使用,工程定量用料及质量进度等。项目管理人员看项目大小放管理人员1-2人,年底公司财务结算出利润,按百分平比,发放奖金。

2、 工程部长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长要做到:组织筹划每个工程的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确定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开工、交工时间,材料用量、质量等规范施工,保证安全、优质按时交工。

3、 公司总体目标是,公司针对工程部、工程部针对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针对施工队伍,年底公司以工程部长的管理水平,管理的总工程量大小及综合平分,以百分制发放奖金。

4、 公司不定期到工地查看,安全、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用

料、规范施工等各项指标。每发现一次,扣除工程部分,管-理-员1分,如有不能按期交工的,每一天扣工程部5分,公司不针对施工队伍。

5、 如有管理人员多次不做好,工程部有权扣发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奖金,奖金以扣分制计算,如有管理造成损失的有工程部负责陪付,工程部针对责任人,工程部长责任不到位,由工程部长负责。

业务员工资及奖励制度

一、 工资制度:

一级业务员 月包低工资2000,加业务提成

二级业务员 月包低工资2200,加业务提成

三级业务员 月包低工资2500,加业务提成

业务主办 月包低工资3000,加业务提成

业务经理 月包低工资5000,加业务提成

二、 提成奖励制度

1、 业务员提成:每个业务员第一步到市、区各级、设

计院、规划局、建委去做工作,了解各大房地产的开发项目,每个业务员跟踪自己的项目,跟踪到的项目给公司填写报备表,谁的项目谁跟踪,合同签订后,协助工程部从材料入场、工程协调、工程款的回收等,到完工结算。每个工程结算完成后,以提成办法执行付给业务员提成款。

2、 业务经理提成:业务经理要做到组织、筹划、带领业务员开展工作,每天监督业务员的工作业绩,每周做一次业绩表报公司经理,监督业务员定项跟踪项目及工程款的回收,完工结算。按业务跟踪项目总量的2%提成,年底结算。

3、 业务主办

每天监督业务员,填写任务表,每天完成当天的任务,每周报业绩一次,提成按业务员每项工程鉴定合同后按合同价位的高低合计提成,完工结算款结算完后按价给付提成款。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五

1.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个班组人员都要贯彻执行。

2. 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防止一般化,并经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 开工前都必须明确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签发任命书。

4. 搞好现场平面管理工作,根据总平面进行系统周密的计划,保证现场交通道路、给排水的畅通,电气线路的合理假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临时附属设施的合理不止,达到安全防火、卫生、文明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5. 施工现场禁止非生产人员、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坑、井、孔洞、升降口、楼梯、通道口及易燃易爆场所。

6. 高空作业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从事高空作业者,要进行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井字架安全防护装置、脚手架的搭设要符合有关要求,搭设完毕要经验收后方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加固。

7.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要安全有效,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机电设备要专人专管,操作人员要经过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8. 实行逐级的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向全体生产人员进行详细交底,施工员在工序前或工种变换,改变作业环境事要向操作者、新工人、民工、临时工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作签证。

9. 施工现场、宿舍和易燃易爆场所要由足够的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放置于适当地点,要对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严禁在工棚、宿舍生火(如拜神、燃香、纸扎等)和使用电炉、油灯及蜡烛,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

10.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灵活掌握季节劳动时间,如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等,注意劳逸结合,改善劳动条件,各职能机构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充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护得到落实和完善。

11. 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与职工个人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确保生产的安全,所有奖罚金归个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12. 若发生重达伤亡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13.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工、电工、架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册齐全。

14. 每周安全员要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指导,经常在广大工人头脑里敲响警钟,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

15. 各班组要结合“安全生产班组活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及时检查与总结本班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适合于本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

1、财务人员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财务账目应按每个单位工程项目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财产登记簿。

3、财务账目要认真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向公司及项目部提交(月、季、年)财务报表。

4、各种款项的收支、出纳应依据会计凭证支付、会计应依据项目经理签批的(合法)原始凭证办理、记账。

5、原始税票、票据必须注写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货车号)、时间、对方联系电话;品名、规格尺寸、数量、单价、大写金额、用途;项目经理、材料员、收料员(三人以上)签字为(合法)凭证。(用途及签名应写在发票背面且经办及签字人应填写签字时的时间)。

6、严禁任何人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特殊情况、若确需携带印件齐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应限额且不超过壹万元,并经公司经理同意、两人同往办理。

7、在银行帐户支取现金、须俩人同往、一人不得支取现金,否则所发生不良后果自负。传送现金在壹万元以上须俩人同往。

8、支付材料、人工款项,应针对合同签订人,他人不得代签代领,否则后果自负。

9、会计有权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纳库存进行盘查,出纳有权对会计账目进行监督;会计出纳每月月底清库存、对账目,如有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公司。

10、支付人工、材料款时对方应开发票,金额在 300 元以下可开收款收据、但需优惠、另文字说明,一切票据严禁白条。

11、会计应按照《材料分类表》及其公司《管理方案》中(工程项目部财务月报表)的格式、将每张票据当天及时按类别输入计算机、每月月底、月会前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出据一份成本核算汇总表。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12、财务每月月底收回所有人员流动资金后再重新办理借支手续,若当事人所短部分、以挪用公-款加罚所短金额 150%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备用金只对项目经理指定的'材料员预借、并由项目经理签批后借支、每次借金额不超过 5000 元、笔笔清、不能累借,超 5000 元在 10000 以内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13、每张票据、借据须经项目经理及其三人签字方为有效(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借据须经公司经理在一月期限内签批完。票据、借据等签字时间超过一月者、根据签字人签字时间、追究其压票人的责任。

14、每笔款项支付时、经办人应和原订合同内容对照,复核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审查复核其内容及数据复算。

15、人工费、材料款无结算审批挂账的、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不能给予借款。人工费及材料款应按月或分项及时结算挂账。

16、不同品名的材料应分类汇总、结算、装订。

17、公司印章应由项目经理或会计专人保存、不得乱借;须盖章时保管人亲自盖章。

18、银行支票管理(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单、进帐单)每次购买回后、会计、出纳应按编号登记,在帐本及凭证上每次支付每笔时注写清所用支票号码;作废支票也应按号码登记。

19、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当月工资表、会计应在下月五号前根据项目经理所汇总(大写总工日)的考勤表、编制签批完毕,每月 12 号按时发放上月工资。项目部除了给材料员、灶管员借备用金外、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经公司经理签批。

20、项目部工地灶房、由项目部自行管理,单列账本、票据、工资,(相关票据须经本项目部三人审签)独立核算;每月月底向公司汇报盈余情况,本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

21、项目经理在月底月会前、安排专人结算当月:人工费、材料费、钢化租赁费、成本核算等,另安排专人审核、签字,签字人均应注写其签字时日期;且合同签订人签字认可后交财务汇总列表挂账。

22、财务每月月底、(按照公司所制定的统一格式)向公司及项目经理各交一份《人工费、材料费计划付款单》。单项工程完工后报汇总表。

23、各项目经理应针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记一本总账:(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甲供材料量、建设单位拨款总额及笔数、人工费及材料费各施工组每次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欠款金额、保修金额、水电费等)。

24、相关人员应在审核、审检、审批时严格要求、认真把关,仔细一一复算、对比、对照、查寻、查访、电话访,认真负责、切实把关。

25、项目部购置的办公用品,先入库、后领取,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票据时须先入库单后报销。

26、由×年×月×日起、所有材料发票、材料结算单、钢化租赁费、机械设备、工具用具票据均由材料科长全部复审签字;其它所有票据由公司经理复审签字,人工费结算单由预算员审定后公司经理复审签字。复审签字时限不得超过 30 天。

27、每一批计划付款票据签字时应与计划付款单一同送上,以便核查核对。计划付款票据应与计划付款单金额相同,付款不能随意更改变动。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七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

(2)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3)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4)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1、各院系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至少必须提前三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中外文简历,并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取“签证通知函”和批复,在省外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签证通知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4、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顺访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填写《淮南师范学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

1、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职能部门是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具体工作实行分工管理,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选聘和教学管理。

2、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全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审核和上报聘用单位提交的待聘人员材料,督促聘用单位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式管理,年终作好当年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总结。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对外籍专业人员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的过程中,聘用单位及其他合作(联系)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3、聘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聘用计划,选聘外籍专业人员,向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上报其材料,并对其任务、工作量、期限、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内容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统一合同。对应聘来校的外籍专业人员必须根据聘用计划来组织实施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等。聘用期满后,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向聘用单位递交一份工作总结,聘用单位则必须对专家的教学、讲学或科研等工作作出鉴定,报送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4、聘用单位应为所聘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较多的聘用单位还应配备一名外事秘书,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和协调工作。

1、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设立专家经费,用于支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3、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其中,外国语言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可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合同期为一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捷径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统筹安排。

4、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校费用(食宿、报酬),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校食宿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相关标准支付。在校报酬由聘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5、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我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食宿费用。聘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6、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并报送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及相关部门。

本规定自20xx年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八

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校就职期间的安全,特规定如下:

1、在外教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

2、协助外籍教师在到达学校的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3、外教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谨请不要和其他外国留学生或租户合用公寓设施。任何维护请求或对服务、设施、设备或其他住户的行为不满应提交外事办或教研室由其做出公断。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4、外教在居室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等危险品,并应注意防盗、防火、防漏电、防煤气泄露,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防范,遇有紧急可疑情况应及时与外教联系人联系,或通知安全保卫部门,非常紧急情况可直接报警。

5、访问学校外籍教师应遵循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来校访客登记。外籍教师如果留宿客人(如来访家庭成员或朋友),其住宿问题应与外事办或教研室协商,不得擅自留宿外来访客。

6、出于安全考虑,外教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居住地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事办公室。

7、外教宿舍及周边区域列入学院重点防范范围之一。

8、外教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外事办,如需要将帮助其安排和定票。为了确保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外籍教师有必要提供出行的详细情况和路线。当然,所有旅客必须遵守政府的登记政策。

9、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允许其公民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外籍教师应尊重这种宗教宽容政策,戒决强迫他人接受劝说别人接受其个人宗教信仰的行为。尽管外籍教师可以完全自由地实践自己的信仰,参加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传播福音或试图规劝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动。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九

为加强员工就餐管理,规范就餐秩序,为各人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用餐环境,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入饭堂时,应自觉遵守饭堂的规章制度,服从饭堂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讲究文明,注重形象,礼貌待人。所有员工就餐时必须自觉排队,不得在饭堂大声喧哗、嘻笑打闹,拥挤插队。

三、 打饭时,要尊重饭堂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对饭堂服务或饭菜有意见的,可通过向公司行政部门反映,协调解决,不得与饭堂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故意起哄***,甚至打架斗殴。

四、 员工就餐期间,不得往餐桌上或地上乱倒、乱扔饭菜,就餐完毕,严禁将饭菜倒入洗碗池中,应统一倒入指定的'桶中,并养成随手关水笼头的好习惯。

五、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请珍惜粮食。对过量倒剩饭剩菜的,饭堂工作人员有权监督批评或上报人事部,人事部有权对此作出相应的10-50元不等的处罚。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桂花树苗价格 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进行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二)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三)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四)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五)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六)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七)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海关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海关统计资料和海关统计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条 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第三十六条 海关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外,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一、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学习计划。

二、考勤制度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六、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七、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http://、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若违反微机使用与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八、工作就餐制度

基层统计人员到县局报送报表或召开专业统计会议确需就餐,实行工作餐制度,就餐标准控制在每餐人均10元以内,县局对口专业人员或办公室陪同来人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就餐人员记帐应注明接待来人单位、就餐人数和就餐金额。工作餐是否上香烟和酒,接待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掌握。

九、车辆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用车,做到安全行车,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专业人员到市局报送报表,两人以上方能派车(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谁私自派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十、电话使用制度

严禁拔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长途电话,控制拔打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若本人因特殊要事需拔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告知办公室人员。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一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勤制度。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全体业务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报到。

三、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必须向部门经理申请报告。

业务员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历。

2、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阶段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产品知识、产品卖点、公司文化,企业概况,产品优势,技术知识并能形成一套有见解的说服客户的理论)。

3、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取底薪+绩效奖励+提成的工资发放制度,鼓励业务员大胆的拓展业务。

4、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一切以出业绩为标准,业绩决定业务员转正非转正。新业务员试用期1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条件)。

1、业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广泛搜集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对有意向的客户,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创造成交机会。

3、必须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能及特点,掌握销售谈判技巧、熟悉销售合同条款;并严格控制销售费用支出,降低销售成本。

4、认真为新老客户服务,提高客户对公司的美誉度和信誉度,树立企业品牌形象。5.在业务中出现问题,及时向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个人好的建议。6.及时高效的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处理做到最完美,做好一名优秀的业务员就得执行公司的指令,服从安排。

7、不得利用业务为自己谋私利,不得损害本公司利益换取私利。

8、业务员要离职时必须提前一月上交书面申请,无条件协助公司做好新旧交接工作。

三、业务费用支出原则。

对业务费用,需填写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由主管、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否则视为不存在,费用必须实消实报,不准虚报多报。

四、业务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保持手机的畅通。

五、团队合作精神。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二

一、医院办公室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院办公室具体开展的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全院的秘书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努力学习工具书,提高文书知识和秘书业务水平。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面向基层,深入实际,勤政廉洁,搞好服务,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三、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各种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事项的催办落实。负责政务信息搜集、整理并撰写会议讲话稿、通讯稿、院内新闻报导,以综合文书资料的统计和上报,为领导决策供给科学依据。

四、负责行政自制公文的处理,综合全院工作计划、总结、规划、草拟宣传资料、草拟有关行政公文、签发工作简报。

五、依据档案管理法规、科学地实施文书档案的利用工作,年终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负责管理保存好文书档案。

六、负责医院会议室清洁卫生及来宾的接待工作。

七、负责院长、副院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机要保密管理。

执行保密法规进行保密教育。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高效,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统计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x的经营、生产、建设等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实行统计监督;对涉及总公司决策的重大问题,按领导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x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x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业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总公司计财部是x集团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计财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x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编制x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方法制度;组织x各单位、部门实施政府及行业组织所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定x的统计方法制度,保持x集团内部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六个方面的统一;实施x所需要的各项统计调查;指导、协调各部门保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唯一性,统一对外公布和提供各项统计资料;组织各专业部门对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进行监控、分析,保证数据准确。

各专业部门在计财部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方法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实施统计调查、利用管理信息化系统等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在计财部的专业管理下,完成各自所负责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要把统计业务建设与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统计工作中积极利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在管理中实现用规定的标准和准确的数据真实反映每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各子公司要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各厂矿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级专业部门以及各车间(作业区)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x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有误,应提出,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抵制和揭发。

第八条 x各单位、各部门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严格执行x各项统计制度,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方法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及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行业组织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指标目录等,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x的统计方法制度建设要贯彻全集团集中统一、分层能级管理的原则。计财部每年要制定x集团年度统计报表及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为满足x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置的统计指标,必须经过总公司计财部审核,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x内部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其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要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凡上级制度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指标,要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一经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调整,要经总公司计财部审定、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不适用的统计指标也要及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废止,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三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x一业多地生产格局的建立,为了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在统计专业中不断提高对现代化信息工具的利用程度。统计专业要充分利用x管理信息化成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多种形式的统计专业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包括专业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是指由各级专业部门根据专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统计报表,在本专业系统内实行。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总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专业处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加以汇总、整理,编制而成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总公司在集团内部实施的综合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计财部通过召开统计年报会、颁发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下发通知文件等形式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专业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计财部以及各专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满足需要的原则,对统计报表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清理、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避免重复布置,重复上报,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单位、上报时限、受表单位、上报份数等。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在专业负责的基础上,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统计报表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废止的统计报表应及时通知填报单位停止报送,并抄报审批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 定期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季、月、旬报及电话报等)的种类、表式、填报单位、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报送时间、受表单位、报送份数等,每年由计财部或各专业部门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做出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填报。如需基层单位提供基础数据,可根据报表内容进行分解,但是必须满足上报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填报内容要齐全。如果填报单位某种报表(指标)在本报告期无填报内容,也要加盖有关印章后报送空白表,以示本报告期未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表内各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表中内容需要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填表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字报出后发现有误,如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尚未对外报送,可以订正,如已对外报送,则应在下一报告期订正。无论在本期订正,或在下期订正,都必须填写统计数据订正单。

第二十三条 统计年报:

(一) 各单位按要求参加总公司及各专业的年报会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组织与实施。

(二) 各单位按《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及附件等要求,分解落实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

(三)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编制的对外年报(包括行使x总公司汇总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室的对外年报),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计财部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满足管理需要又符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的统计资料,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的形式要尽可能地简便。凡是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能满足的需要,就不制发月报、旬报。

第二十七条 设计统计报表的内容要简明、统一,不得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 除了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外,x集团内部所布置实施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并有统一编号,否则不得实施。在x内部制发统计表,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总公司、各子公司、各独立单位制发统计表,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备案。

(二) 总公司各部门(包括代行总公司管理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制发统计表,必须经总公司计财部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备案。

(三)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制发报表,应将表式、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报送要求等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经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表,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以及表号。表号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专业部门不得擅自编号。表号编制的原则为:第一个汉字为系统标志,第二或第二、三、四个汉字为制表单位标志,后接的汉字为“统”字,最后二至三位数字为报表顺序号。

例1:总公司设备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总公司设备部

批准单位:x总公司计财部

表 号:x设统××表

例2:股份公司劳资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股份公司劳资部

批准单位:股份公司计财部

表 号:股劳统××表

例3:x公司生产处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公司生产处

批准单位:x公司计财处

表 号:迁生统××表

第三十条 各级专业部门制发的生产计划表、会计决算表、业务登记表、业务记录表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等部门制发的有关政治思想、党团组织干部状况等报表,均不包括在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表制发审批范围之内。但上述部门制发非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报表,仍按本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未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及表号的统计表,均属非法报表,各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向同级或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促进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对系统中设置的涉及到统计专业的指标数据,要从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出发提出专业意见,保持系统规则与统计制度的规定相统一,保持系统数据在统计专业对内、对外提供时的通用性,提高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随着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完善,统计专业要不断扩大对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

第三十四条 凡是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实现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必须以系统数据为准,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再另行同口径统计,保证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源采集、指标生成和数据资料使用的.唯一性。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实时关注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按专业分工要求,对系统所反映的指标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核对数据、分析数据,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加强流程管理,保证数据质量。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分析质量,是做好统计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统计部门及各专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统计分析要紧紧围绕x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市场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随着x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bw(数据仓库)、hr(人力资源)以及oa(办公自动化)等新上模块,随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分析,为决策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各种先进的统计分析软件及方法,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各种介质的报表、分析、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也包括各种介质的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都要及时登记统计台账、及时归档统计报表及各种文件、及时整理历史记载资料等,做好统计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介质资料)的保存年限为:

(一) 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永久保存。

(二) 统计年报资料永久保存。

(三) 除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统计定期报表资料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指定专人妥善处理。

(四) 各种统计分析文章、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按照发文时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纸介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并健全多种分类的目录索引,做到保管安全,查询快捷。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数出多门,对外提供和会议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各级的综合指标数据由同级计财部门审核,专业指标数据由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涉及重要内容的要经同级主管领导批准。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不允许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数据资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要明确数据的用途及其口径,使用安全的传输手段。

第四十七条 在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发生变化,并导致数据资料的口径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当年统计资料的同一载体上记载变化情况,以便日后对比分析时换算使用。

第四十八条 在对比分析口径不同的数据资料时,可以在应用的材料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换算、调整,但是不允许调整历史资料。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按月编制、发布x集团生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公报。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视当时管理实际而定。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计财部定期报表制度的要求,编制、发布本专业、本单位的统计公报资料,并报计财部。各子公司以及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总公司办法发布统计公报资料。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统计公报,并报计财部1份。各专业部门于2月10日前向计财部提供上年度统计公报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计财部每年负责汇总、编辑x年度的统计公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印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组织好对全部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允许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属于绝密、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密。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总公司级的绝密统计数据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统计数据按专业分工由总公司各部厅主管领导批准;各子公司级统计数字,由各子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各子公司或所属专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活动所做的最初记录,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做好原始记录的管理,是统计资料真实、准确的重要保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为了贯彻x钢铁业集中一贯管理原则,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x钢铁主流程的原始记录实行由计财部归口的集中统一管理。计财部负责在钢铁主流程集中统一审批原始记录项目的建立、修改和废止;每年按照统计专业工作计划安排和统计专业制度的规定,统一组织对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各子公司、独立单位的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钢铁主流程各生产单位对原始记录的管理实行专业、逐级负责。负责提出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项目建立、修改和废止的意见,报计财部审批;按照计财部统一安排,组织好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的检查工作;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参照总公司管理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原始记录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统一审批项目以及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提出处理意见等。每半年末向总公司计财部报告原始记录管理工作的总结情况,接受总公司的检查指导。

第五十八条 设立新的原始记录要明确目的,明确填写人、审核人、填写时限、填写依据、计算方法、传递程序、保管期限等各项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原始记录按批准权限分类编号,以区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通用原始记录和各厂矿的专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编号要具有在本单位的唯一性,并且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十条 总公司、各子公司专业部门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本公司头一至三个字为编号字头;基层厂矿原始记录编号采用具有代表本厂矿名称功能的一至三个字作为编号字头。

例1:总公司各专业部厅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总公司设备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设备(原)××号”

总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劳资(原)××号”

总公司生产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生产(原)××号”

例2: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各专业处室制定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股份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股劳资(原)××号”

x秦公司财务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秦财(原)××号”

例3 :各基层厂矿制定的专用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秦中板厂制定的劳资专业原始记录:“秦板劳资(原)××号”

秦机厂制定的设备专业原始记录:“秦机设备(原)××号”

第六十一条 质量记录的管理执行“x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电子介质原始记录数据的安全,对涉及到电子介质原始记录的系统数据进行设计、变更、维护、备份时,要严格按照总公司信息部下发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原始记录需要修改和取消,仍由原提出建立该原始记录的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统一发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统计部门要对负责原始记录填写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控技术条件、时限要求等填写原始记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工整,记事性记录要简练。要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特殊情况除外),同一张记录不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笔色。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经手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不允许在原始记录上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包括电子介质的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涉及质量体系的记录按照各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保存,其它记录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其重要程度具体确定,最低不得低于两年。原始记录保存期满后由流程的最后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在保管期内,不允许丢失和擅自销毁原始记录。

第八章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包括按规定收集基础数据、生成统计指标、提供统计资料,同时还包括不断扩大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分析数据动态,控制数据流程,保证基础数据源的唯一和指标数据的准确。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财部负责集团统计指标数据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综合经济效益、产品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二) 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在制品、主要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运输设备及运输量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三) 技术研究院负责双高产品、拳头产品及新产品的产量、产值,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科研技术开发费用、专利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四) 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规模、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生产能力以及大型工具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五) 劳动工资部负责人员工资报酬、劳动生产率、劳动工资及人员的构成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 技术改造部负责技改项目完成情况等统计工作以及建筑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七) 投资管理部负责x境内对外非金融合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负责总公司下达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八) 环保处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回收利用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九) 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人事、科技干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 规划发展部负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土地资源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一) 资本运营部负责盘活存量资产情况、x境内对外金融类合营企业情况等统计工作。

(十二)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应用情况、网络建设情况以及计量检测数据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三) 安全处负责工伤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四)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量、产品出口量、出口创汇、钢坯钢材销售流向、钢材库存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五) 供应公司负责主要原燃材料购进量、购进价格、消耗量、库存量,以及采购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六) 中x公司负责x境外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七) 办公厅负责企业大事记以及行政业务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职责调整时,要相应健全、完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子公司、厂矿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核算工作和统计流程管理。

第八章、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十条 x各部门、各单位配备统计岗位人员,要优先选择那些具有统计专业学历、受过统计专业训练、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具有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得频繁更替。

第七十一条 从事统计岗位工作,要在上岗前取得从业资格,达到先持证、后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从x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统计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国际、国内统计学术发展的动态出发,通过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充分沟通,安排好每年的统计继续教育课程,最大程度地使继续教育活动贴近实际。

第七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十四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参加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专业知识。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统计岗位工作。

第七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在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踊跃地参加统计专业的学历、职称、职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x总公司、各子公司及独立单位。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本专业提出细化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颁发的x发[1993]681号《x总公司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和x发[1993]682号《x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守则,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遵守。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2、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4、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5、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做,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6、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7、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8、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9、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10、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11、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12、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13、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14、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15、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应征得同意。

16、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十四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五、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处理食物前;

3、上厕所后。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6、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7、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七、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八、从业人员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品处理区。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性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卫生,随时保持整洁。

四、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八不准、四要、四坚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和帽子。

“八不准”: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准用工作服擦手、脸或用具;不准直接用勺尝味或用手抓食品;不准在操作场所内吸烟和做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和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

“四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放入帽内;加工制作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进入配餐间前要进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和戴口罩。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要立即停止操作食品工作。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后才能恢复工作。从业人员患有腹泻、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清洗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汇总篇十五

6、非休息时间不得在办公室闲聊,更不允许大声喧哗,使用电话时少用或不用免提,减少办公室噪音。接听电话时应注意礼貌用语你好!

7、不准在办公室内下棋,玩纸牌及其他消遣活动,不准玩电脑游戏,所有电脑游戏程序应一律删除,公司允许必要的工作聊天软件存在,但需以工作为准。凡公司各电脑信息,员工要负责保密,公司可以全权处理。

8、总机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甜美标准的普通话讲您好,__公司,请问您找哪位!

10、办公室人员外出,必须在人事处办理外出事项登记。

二、卫生。

2、个人的办公区域内由自己每日负责打扫整理,平时办公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办公用品无关的东西,总经理办公区域有秘书和助手轮流打扫。

3、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更不得吸游烟,如需吸烟者均到楼梯过道处吸烟。

4、公司内不可以随地吐痰,垃圾,纸屑等应丢入废纸搂内,不得随意抛弃。

三、安全。

2、每天上班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提前十五分钟开门,下班前必须由专人负责关闭,并临行前检查公司内所有门窗,设备是否关好,并坚持做到人走灯灭。

4、每日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公司全部门窗,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5、公司所有员工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上述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综合办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10—5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罚则: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10元。

2,个人卫生凌乱者,经经理点名批评后,记过一次,第二次罚款1元。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