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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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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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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一

一、统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做一个合格的计划生育工作者。

二、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依法行政,及时上报计划生育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字。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统计资料数据档案。归类存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提供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坚持严、细、实的原则,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五、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保密制度。

1、建立综合统计工作制度。为统计数据上报统一,必免重复上报,要在各相关数据确认后,经统计员,股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建立统计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统计员会,统计员会议,除完成上报,审核,汇总报表外,还要对各乡(镇)街统计质量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

3、建立统计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全市统计质量评估一次,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通报。

4、建立坚持统计台帐管理、检查制度。我们利用每半年对基层工作考核时机,专门对统计台帐进行检查,坚持做到“五清两相符”。

5、坚持生育指标审批及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并对指标审批情况每年定期自查两次,对要件不全,审批程序有误等要及时纠正,严重者要追究其相关者责任。

6、坚持统计资料保管、保密制度。每年将各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指标审批,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按要求归档,立卷,需长期保存的装订成册,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7、加强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乡(镇)街要建立出生,死亡,节育手术登记及办理《生育登记单》统计台帐;村要将全年生育、节育手术等信息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生成电子档案。按要求各种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来源于电子档案材料。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乡镇统计工作是县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乡镇统计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高乡镇统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乡镇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襄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乡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工作职能,在本乡镇进行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公布和管理。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站依法全面组织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确保本乡镇的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各项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乡镇统计站依法受县统计局委托,组织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统计资料科学、及时、准确、可靠。

第五条 乡镇统计站要努力实现乡镇统计工作“七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设备、有办公室,)“四化”(即台帐电子化,档案规范化、分析长态化、报表信息化),并不断提高七有四化标准。

第二章乡镇统计站的'职责

第六条乡镇统计站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级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传输上报。

(二)负责对本乡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

(三)负责参与本乡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企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并组织领导本乡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数据台帐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六)负责的本乡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七)负责组织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活动,并围绕乡镇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和乡镇党政领导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和经济信息服务。

(九)积极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乡镇统计站机构人员

第七条 乡镇统计站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人事、统计业务、统计信息网络上受县统计局领导。组织生活、工作纪律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乡镇企业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的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上岗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 坚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全局,适应政治新常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加强统计业务、相关经济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统计站要建立报表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统计调查报表。

(2)各乡镇统计工作站必须接受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报表任务,并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统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填报;要注重数据间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3)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二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1)统一管理本乡镇范围内基本统计数字。

(2)统一审查和核定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部门的统计数字,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公布和提供乡镇的统计资料。

(4)保守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或企事业组织的商业秘密,非经资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泄密。

第五章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乡镇统计站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度报表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乡镇统计站要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台帐,并做到规格统一,指标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逐步建立各专项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报表和本乡镇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站应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统计站的统计设备维修和保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统计站人员要定期对所有统计设备进行保养,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所有设备都能正常运行,不得以设备原因影响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乡镇统计站应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乡镇统计站应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办公施,如桌、椅、电脑、电话、打印机、档案柜等,有专门网络并保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满足日常报表的需要。

第二十条 乡镇统计站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超过服务年限需报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变卖和丢弃统计站财物。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统计设备,并不断强化统计基础设施建设,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 考核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统计局负责对各乡镇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统计局反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统计人员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统计法》和相关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二〇xx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农调队负责解释。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规范、高效,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统计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x的经营、生产、建设等情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实行统计监督;对涉及总公司决策的重大问题,按领导需要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x决策和管理服务;并按规定向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x的统计资料。

第三条 x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业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总公司计财部是x集团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计财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x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编制x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统计方法制度;组织x各单位、部门实施政府及行业组织所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定x的统计方法制度,保持x集团内部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六个方面的统一;实施x所需要的各项统计调查;指导、协调各部门保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唯一性,统一对外公布和提供各项统计资料;组织各专业部门对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进行监控、分析,保证数据准确。

各专业部门在计财部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方法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实施统计调查、利用管理信息化系统等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各单位、各部门在计财部的专业管理下,完成各自所负责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要把统计业务建设与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统计工作中积极利用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在管理中实现用规定的标准和准确的数据真实反映每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各子公司要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各厂矿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级专业部门以及各车间(作业区)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x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有误,应提出,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抵制和揭发。

第八条 x各单位、各部门要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各项统计法规,严格执行x各项统计制度,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方法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及各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行业组织所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指标目录等,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条 x的统计方法制度建设要贯彻全集团集中统一、分层能级管理的原则。计财部每年要制定x集团年度统计报表及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为满足x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置的统计指标,必须经过总公司计财部审核,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在x内部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其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要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凡上级制度中没有明确要求的指标,要按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统计范围、统计流程、指标体系、指标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一经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调整,要经总公司计财部审定、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不适用的统计指标也要及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废止,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三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x一业多地生产格局的建立,为了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在统计专业中不断提高对现代化信息工具的利用程度。统计专业要充分利用x管理信息化成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多种形式的统计专业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包括专业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是指由各级专业部门根据专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统计报表,在本专业系统内实行。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总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专业处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资料加以汇总、整理,编制而成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总公司在集团内部实施的综合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计财部通过召开统计年报会、颁发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下发通知文件等形式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专业性统计年报、定报、一次性调查等统计报表,由各专业部门进行布置并组织实施。计财部以及各专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满足需要的原则,对统计报表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清理、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避免重复布置,重复上报,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单位、上报时限、受表单位、上报份数等。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在专业负责的基础上,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统计报表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废止的统计报表应及时通知填报单位停止报送,并抄报审批部门注销。

第十八条 定期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季、月、旬报及电话报等)的种类、表式、填报单位、填报目录、数据格式、报送时间、受表单位、报送份数等,每年由计财部或各专业部门颁发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做出规定,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填报。如需基层单位提供基础数据,可根据报表内容进行分解,但是必须满足上报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填报内容要齐全。如果填报单位某种报表(指标)在本报告期无填报内容,也要加盖有关印章后报送空白表,以示本报告期未发生。

第二十一条 表内各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表中内容需要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填表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字报出后发现有误,如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尚未对外报送,可以订正,如已对外报送,则应在下一报告期订正。无论在本期订正,或在下期订正,都必须填写统计数据订正单。

第二十三条 统计年报:

(一) 各单位按要求参加总公司及各专业的年报会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组织与实施。

(二) 各单位按《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及附件等要求,分解落实本专业、本单位年报的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

(三)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编制的对外年报(包括行使x总公司汇总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室的对外年报),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总公司计财部一份。

第二十四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满足管理需要又符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的统计资料,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布置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的形式要尽可能地简便。凡是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能满足的需要,就不制发月报、旬报。

第二十七条 设计统计报表的内容要简明、统一,不得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发生矛盾。

第二十八条 除了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外,x集团内部所布置实施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各级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并有统一编号,否则不得实施。在x内部制发统计表,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总公司、各子公司、各独立单位制发统计表,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备案。

(二) 总公司各部门(包括代行总公司管理职能的各子公司专业处)制发统计表,必须经总公司计财部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备案。

(三)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制发报表,应将表式、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报送要求等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经统计部门批准的统计表,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以及表号。表号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专业部门不得擅自编号。表号编制的原则为:第一个汉字为系统标志,第二或第二、三、四个汉字为制表单位标志,后接的汉字为“统”字,最后二至三位数字为报表顺序号。

例1:总公司设备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总公司设备部

批准单位:x总公司计财部

表 号:x设统××表

例2:股份公司劳资部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股份公司劳资部

批准单位:股份公司计财部

表 号:股劳统××表

例3:x公司生产处制表,右上角应标明:

制表单位:x公司生产处

批准单位:x公司计财处

表 号:迁生统××表

第三十条 各级专业部门制发的生产计划表、会计决算表、业务登记表、业务记录表以及各级党、团组织等部门制发的有关政治思想、党团组织干部状况等报表,均不包括在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表制发审批范围之内。但上述部门制发非本部门专业性统计报表,仍按本规定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未标明制表单位、批准单位及表号的统计表,均属非法报表,各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向同级或上一级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章 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促进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对系统中设置的涉及到统计专业的指标数据,要从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出发提出专业意见,保持系统规则与统计制度的规定相统一,保持系统数据在统计专业对内、对外提供时的通用性,提高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随着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完善,统计专业要不断扩大对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

第三十四条 凡是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实现自动生成的指标数据,必须以系统数据为准,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再另行同口径统计,保证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源采集、指标生成和数据资料使用的.唯一性。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实时关注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动态,按专业分工要求,对系统所反映的指标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核对数据、分析数据,优化业务流程,通过加强流程管理,保证数据质量。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分析质量,是做好统计服务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统计部门及各专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统计分析要紧紧围绕x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市场形势变化的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随着x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bw(数据仓库)、hr(人力资源)以及oa(办公自动化)等新上模块,随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开展分析,为决策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应用各种先进的统计分析软件及方法,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四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各种介质的报表、分析、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也包括各种介质的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都要及时登记统计台账、及时归档统计报表及各种文件、及时整理历史记载资料等,做好统计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介质资料)的保存年限为:

(一) 按照一定格式整理而成的系统性历史记载资料永久保存。

(二) 统计年报资料永久保存。

(三) 除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统计定期报表资料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指定专人妥善处理。

(四) 各种统计分析文章、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等,按照发文时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介质、纸介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库,并健全多种分类的目录索引,做到保管安全,查询快捷。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数出多门,对外提供和会议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各级的综合指标数据由同级计财部门审核,专业指标数据由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涉及重要内容的要经同级主管领导批准。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不允许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数据资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要明确数据的用途及其口径,使用安全的传输手段。

第四十七条 在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发生变化,并导致数据资料的口径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当年统计资料的同一载体上记载变化情况,以便日后对比分析时换算使用。

第四十八条 在对比分析口径不同的数据资料时,可以在应用的材料中对数据进行加工、换算、调整,但是不允许调整历史资料。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按月编制、发布x集团生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公报。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视当时管理实际而定。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计财部定期报表制度的要求,编制、发布本专业、本单位的统计公报资料,并报计财部。各子公司以及各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总公司办法发布统计公报资料。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统计公报,并报计财部1份。各专业部门于2月10日前向计财部提供上年度统计公报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计财部每年负责汇总、编辑x年度的统计公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印刷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组织好对全部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不允许擅自销毁统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属于绝密、机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密。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总公司级的绝密统计数据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统计数据按专业分工由总公司各部厅主管领导批准;各子公司级统计数字,由各子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各子公司或所属专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规定的格式,对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活动所做的最初记录,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做好原始记录的管理,是统计资料真实、准确的重要保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为了贯彻x钢铁业集中一贯管理原则,促进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x钢铁主流程的原始记录实行由计财部归口的集中统一管理。计财部负责在钢铁主流程集中统一审批原始记录项目的建立、修改和废止;每年按照统计专业工作计划安排和统计专业制度的规定,统一组织对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各子公司、独立单位的原始记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各专业部门、钢铁主流程各生产单位对原始记录的管理实行专业、逐级负责。负责提出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项目建立、修改和废止的意见,报计财部审批;按照计财部统一安排,组织好本专业、本单位原始记录的检查工作;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独立单位参照总公司管理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原始记录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检查、统一审批项目以及对原始记录失真造成统计数据不实提出处理意见等。每半年末向总公司计财部报告原始记录管理工作的总结情况,接受总公司的检查指导。

第五十八条 设立新的原始记录要明确目的,明确填写人、审核人、填写时限、填写依据、计算方法、传递程序、保管期限等各项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同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原始记录按批准权限分类编号,以区分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通用原始记录和各厂矿的专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编号要具有在本单位的唯一性,并且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十条 总公司、各子公司专业部门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本公司头一至三个字为编号字头;基层厂矿原始记录编号采用具有代表本厂矿名称功能的一至三个字作为编号字头。

例1:总公司各专业部厅制发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总公司设备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设备(原)××号”

总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劳资(原)××号”

总公司生产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生产(原)××号”

例2:各子公司、直属单位各专业处室制定的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股份公司劳资部制定的原始记录:“股劳资(原)××号”

x秦公司财务部制定的原始记录:“x秦财(原)××号”

例3 :各基层厂矿制定的专用原始记录采用以下字样编号:

秦中板厂制定的劳资专业原始记录:“秦板劳资(原)××号”

秦机厂制定的设备专业原始记录:“秦机设备(原)××号”

第六十一条 质量记录的管理执行“x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电子介质原始记录数据的安全,对涉及到电子介质原始记录的系统数据进行设计、变更、维护、备份时,要严格按照总公司信息部下发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原始记录需要修改和取消,仍由原提出建立该原始记录的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统一发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统计部门要对负责原始记录填写的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控技术条件、时限要求等填写原始记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工整,记事性记录要简练。要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特殊情况除外),同一张记录不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笔色。订正时,在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可用双线划掉错项,在其旁边填写订正的内容,订正处要加盖经手人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进行检查的重点是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不允许在原始记录上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原始记录(包括电子介质的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涉及质量体系的记录按照各程序文件规定的时限保存,其它记录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其重要程度具体确定,最低不得低于两年。原始记录保存期满后由流程的最后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在保管期内,不允许丢失和擅自销毁原始记录。

第八章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包括按规定收集基础数据、生成统计指标、提供统计资料,同时还包括不断扩大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利用程度,分析数据动态,控制数据流程,保证基础数据源的唯一和指标数据的准确。

统计业务职责分工如下:

(一) 计财部负责集团统计指标数据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综合经济效益、产品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二) 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在制品、主要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运输设备及运输量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三) 技术研究院负责双高产品、拳头产品及新产品的产量、产值,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科研技术开发费用、专利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四) 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规模、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生产能力以及大型工具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五) 劳动工资部负责人员工资报酬、劳动生产率、劳动工资及人员的构成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六) 技术改造部负责技改项目完成情况等统计工作以及建筑业统计的归口管理。

(七) 投资管理部负责x境内对外非金融合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负责总公司下达的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八) 环保处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回收利用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九) 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人事、科技干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情况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 规划发展部负责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土地资源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一) 资本运营部负责盘活存量资产情况、x境内对外金融类合营企业情况等统计工作。

(十二)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应用情况、网络建设情况以及计量检测数据等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三) 安全处负责工伤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四)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量、产品出口量、出口创汇、钢坯钢材销售流向、钢材库存情况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五) 供应公司负责主要原燃材料购进量、购进价格、消耗量、库存量,以及采购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

(十六) 中x公司负责x境外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工作。

(十七) 办公厅负责企业大事记以及行政业务的统计工作。

各部门职责调整时,要相应健全、完善专业统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子公司、厂矿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核算工作和统计流程管理。

第八章、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十条 x各部门、各单位配备统计岗位人员,要优先选择那些具有统计专业学历、受过统计专业训练、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具有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不得频繁更替。

第七十一条 从事统计岗位工作,要在上岗前取得从业资格,达到先持证、后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计财部要从x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统计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从国际、国内统计学术发展的动态出发,通过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充分沟通,安排好每年的统计继续教育课程,最大程度地使继续教育活动贴近实际。

第七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组织统计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十四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参加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掌握专业知识。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统计岗位工作。

第七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在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踊跃地参加统计专业的学历、职称、职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x总公司、各子公司及独立单位。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本专业提出细化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颁发的x发[1993]681号《x总公司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和x发[1993]682号《x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守则,请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遵守。

1、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过于生活化的服装。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染怪发。

2、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遵守会议规定,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开小会,不吸烟,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不在会场内接打电话。

4、工作时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在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5、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做,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

6、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离开时关闭门窗和电源。办公室布局美观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办公桌面干净整洁。

7、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方面的事宜。

8、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9、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微机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办公用品,不得浪费。

10、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不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11、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股室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12、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13、接打电话应轻拿轻放,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请问您找哪位”。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通话完毕要说“再见”。

14、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首次见面应主动问好,对方问好,要相应回答;握手时须等职务高、年长者和女士先伸手,握手时松紧适宜。

15、讲究语言文明,尽可能说普通话,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遇见别人谈话不乱插话,应征得同意。

16、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四

四、认真做好日常性的工作检查,坚持抓好抽查、巡视制度,能真正做到敢抓敢管;

六、制定部门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七、协调各部门关系,对部门问题进行及时认真处理,领导部门员工管理好小区;

八、负责定期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统计工作应当坚持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全面收集、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始报关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外贸易运行特点、趋势和规律。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开展进出口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工作。

第六条 海关应当利用海关统计数据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并检查、纠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对于海关统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答复。

第七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除依法公布以及无偿提供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外,海关提供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数据资料实行有偿咨询服务。

第八条 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第九条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三)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四)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六)退运货物;

(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八)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十)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十二)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单项统计的数量和金额不计入海关统计的数量和总值。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海关统计项目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以及编码进行归类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桂花树苗价格 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详”进行统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的启运国(地区)按照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国(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未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交易的,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及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按照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海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对贸易方式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运输方式按照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进行统计。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二)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三)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四)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五)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六)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七)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未经海关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海关统计资料和海关统计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条 海关统计部门对统计原始资料中的申报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核实有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及时据实作出答复。

依法应当申报的统计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第三十六条 海关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除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外,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一、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学习计划。

二、考勤制度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六、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七、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http://、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若违反微机使用与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八、工作就餐制度

基层统计人员到县局报送报表或召开专业统计会议确需就餐,实行工作餐制度,就餐标准控制在每餐人均10元以内,县局对口专业人员或办公室陪同来人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就餐人员记帐应注明接待来人单位、就餐人数和就餐金额。工作餐是否上香烟和酒,接待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掌握。

九、车辆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用车,做到安全行车,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专业人员到市局报送报表,两人以上方能派车(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谁私自派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十、电话使用制度

严禁拔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长途电话,控制拔打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若本人因特殊要事需拔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告知办公室人员。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六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包括:

(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高基报表)、高水平大学办学绩效数据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发展潜力指标数据采集表等综合统计报表。学校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编撰和印发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八

信江教育中心竭诚为学生、为家长、为社会做好服务工作,相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为此我们按照制订的服务质量标准,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1、值班人员认真组织指导学生午间活动、晚间活动、午间休息。

2、午餐、晚餐、午睡等服务值班人员与生活老师要提前上岗,做好准备。值班人员必须在安顿好学生后方可离开中心。

3、学生未到未请假,值班人员或生活老师要主动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

4、学生如身体不适,值班人员或生活老师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或及时送医院诊治。

5、家长来访,所有老师必须微笑服务,热情接待,语言文明。多与家长沟通,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

6、经常听取家长建议,了解家长需求。

7、科任老师必须认真做好对学生的`作业辅导工作,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8、任何人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认真管理好学生,并与学生一起活动。

9、所有老师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有耐心,不歧视、讽刺、斥责和体罚学生。

11、凡是学生经过的地方不乱堆放杂物,保持走道畅通。

12、中心老师要经常检查宿舍、桌椅、电源等,发现损坏及时告知修理。

13、生活老师必须认真贯彻卫生系统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要进行相应体检。所购物品要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4、厨房严禁学生入内,热汤、热菜、热开水要放在安全地方,烧煤时注意空气流通,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为保证信江教育中心学生安全,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望同学们严格遵守。

一、学生必须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二、尊敬老师,听从老师安排,团结同学,不说粗话、脏话。

三、不乱拿乱放,爱护中心的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禁止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四、注意安全,禁止在放学路上、活动场所及教室里打闹。不在路边或其它地方逗留、玩耍。不爬高。不在室内外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拿危险物品对人指手画脚,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去室外活动必须主动请示老师。

五、爱护中心的环境卫生,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大小便后及时冲水。

六、饭前洗手,不挑食,注意合理饮食,保持桌面地面清洁。

八、不要带贵重物品到中心玩以免丢失。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及管制器械进入中心,以免引起意外。

九、每个学生都应把学习当成首要任务,作业不懂要问,写完主动交老师检查。

每人每天十分制,违反一条扣1分,月底进行总评,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屡教不改者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并劝其退出。

学生托管协议书。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九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镇(街)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固投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

(一)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才办、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

(二)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学科竞赛、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学生统计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研究生院、海外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招生情况、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

(四)科学研究状况统计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包括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科研平台、知识产权与专利等内容。

(五)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包括各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建设情况等内容。

(六)社会服务情况由海峡创业育成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包括横向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社会服务情况。

(七)资产设备统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等内容。

(八)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九)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十)财务统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赴台港澳交流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国际学术会议等等内容。

(十二)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三)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四)各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四章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发展规划处每年初发布一次《学校基本数据统计公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学校主页网站的基本数据。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均应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一

正确使用保洁用品及机械,以保护保洁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三、作业规程。

(一)安全保护。

1、保洁员工作中使用具有腐蚀性的清洁剂时,须佩戴橡胶手套;

2、为了保护员工安全,清洁工作超过2米以上时为高处作业,必须两人相互保护作业;

3、夏季室外作业员工在工作中配发遮阳帽;

4、冬季外围保洁员在工作中配发防寒服、棉手套、棉鞋等防寒用品;

5、外包高空作业时需及时的提醒和跟进安全工作要求。

(二)使用洗地机。

1、操作前应先放置好警示牌;

2、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是否漏电;

3、把机器横向倒放,装上毛刷(毡盘/针盘)再把机器扶正;

5、根据机器出水管的方向使用机器,以免出水管留有水印。一般从左向右洗;

6、操作机器应成横向一字形操作并一行压一行,操作人员往后退洗;

7、靠近墙壁或玻璃时可以掉转方向工作;

8、操作当中避免电线缠入毛刷中;

10、机器水箱盖不宜盖的过紧,应留有一定间隙,使其留有的.清洁剂异味及时散发;

11、不定期检查机器,使其能随时正常工作。

(三)使用吸尘器。

1、首先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有无裂痕、漏电处,过滤部分有无破洞或堵塞等情况。

2、吸公共区域地面尘土时,应及时提醒往来客户注意安全;

3、不同的区域换上适当的吸嘴;

4、不要让吸嘴碰到墙壁或家具上,不要让电线缠绕在家具腿上以免损坏家具;

5、吸尘时不要吸入过大的异物(如纸团、砖块、针头、木片等);

6、不要吸水也不要湿手操作,以防触电;

7、发现有异味,及时换尘袋,必要时检修;

8、定期清洁机器及时清除积存的垃圾灰尘。

(四)为了保护行人安全,用水清洗路面时,要摆放警示标志牌,以免行人摔倒;

(五)在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洁工作时,要熟悉机械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同没有结束、接线板和机械设备有无漏电现象,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六)保洁人员不得在休息区域使用明火,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等不安全取暖物品,以免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

(七)保洁区域的垃圾及时回收,不得随意堆放,以免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三

1、配合省局开展《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立法调研活动。

2、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清理工作。

3、探索开展县、乡政府统计事务委托代理试点。

4、制订《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企业统计规范化认证工作,推动企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

二、深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统计法影响力。

1、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培训、在线学习、送法上门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

2、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将《条例》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3、扎实推进统计“六五”普法。继续做好经济普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点的普法宣传。做好统计普法考试、登记,全面完成统计“六五”普法任务。

三、强化检查指导,不断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1、按照“群众有举报的必查、弄虚作假的必查、拒绝配合的必查”的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企业作为重点,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反映发展成果。

2、加强对源头数据监督核查,杜绝对数据生产中间环节的非法干扰,强化责任追究。认真做好三季度国家开展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3、结合统计双基建设,以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基层统计部门服务、为统计各专业服务,为统计调查对象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对重点地区(单位)的行政指导。

4、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效果。开展乡镇分片执法试点,尝试建立统计执法条块结合考核模式。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加强学院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院级各类统计资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下发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条线上的报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

2、学院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专、兼职统计员必须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四条。

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完成统计任务。

1、各专、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专、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专、兼职统计员进行打击报复。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学院办公室收集的院级统计资料,各部门专、兼职统计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院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学院办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五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准确、及时完成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各项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地方统计标准。

(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镇(街)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固投等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估。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各类统计资料。

(五)搜集、整理本单位综合与专业的统计资料,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检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六)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七)开展统计分析,提交统计报告,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交依据。

(八)努力学习统计专业知识和科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九)配合统计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一)定期整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各种统计资料保存连续完整,及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编号、管理、移交;及时备份同期计算机统计资料、统计软件,并保证与纸介质资料一致,积极推行档案存储光盘化;能够将年度统计资料整理成册。

(二)设立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三)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原始记录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材料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入档,并对历史统计资料搞好搜集和整理。

四、统计人员调动或调整时,要分类别、按时间先后顺序搞好交接。交接的资料、材料要列出清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五)各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规定,不得乱翻阅,严格借阅手续,杜绝统计资料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后及时将档案移交镇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全镇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统计局对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我镇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二)我镇统计办(站)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三)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四)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五)统计人员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统计数据的审核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六)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镇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上级统计机构。

(七)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八)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九)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党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统计办(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

(七)统计人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对责任人按国家保密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被调查对象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六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项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统计任务。

三、抓好统计自身建设,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各社区居(村)委会的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检查、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报送统计资料。

五、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决抵制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不参与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六、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二级联网直报。

七、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统计台帐和原始资料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八、严格遵守统计纪律,保守统计秘密,对国家和私人统计资料不批准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九、积极参与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及时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分析。

十、完成街道领导和上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二、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要求搜集、整理、提供和管理本镇基本统计资料,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三、全面组织和协调本镇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本镇各村、各企业、各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

五、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网络,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六、负责本镇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工作。

七、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办事的原则,敢于同一切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作斗争。

八、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群众的监督。

九、坚持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党政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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