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实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4:13:11 页码:11
2023年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实用13篇)
2023-11-23 14:13:11    小编:ZTFB

生活中总有那么些不经意的瞬间,我们是否记得记录下来?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加入一些案例或实例,使总结更具说服力和可行性。这里有一些写作的技巧和经验,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一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二

所谓国际经济法,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性概念,对相关事实构成的性质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再将其进行范畴内的定义化和归类化,最终明确规定应该援用其中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性认识过程。为此,可以看出,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中相关性事实的定性问题,对这些事实的理解和认识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也只有认识国际经济法中相关性事实的定性问题,才能对一些事实进行充分理解,并确定出相适应的可援用冲突规范。根据可援用冲突规范的定位正确化以及一些相关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可最终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大多都是因为在认识方面没有正确认识本质属性和定位错误、归类措施引起的。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是一个十分广泛化的问题,其中所包括的认识内容具有广泛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其中蕴含着关于法律事务的识别问题,也蕴含着相关性范畴和判断方面的识别问题,也就是指法律理论方面的识别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属于“跨部门法”,其包含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就应当时刻注意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真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哪一个方面或者哪一个领域,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巨大且极其繁杂的规则性体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工作人员在认识方面的困难性,所以,在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应当紧密联系实际生活,并且以实际生活为依据进行细致的观察和研究,以便正确理解问题。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体系结构,一些理论性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也无法保证定位的准确性,国际经济法还受到语言文化差异性的影响,很可能在同一件事上产生不同的歧义,所以,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必要情况下应当理解和认识法律的特点和内涵。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三

摘要:近年来,随着以互联网和手机、平板电脑为移动终端的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网络技术对教育的影响日益扩大,推动了整个教育体系的革新。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全面深入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显得至关重要。分析了传统经济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探讨了利用新媒体教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期促进“微”教学模式在经济法教学中深入应用。

关键词:新媒体;微教学;经济法。

“微”教学是指在当前新媒体背景下,利用微博、微信、微群等软件平台,进行互动式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学生从网络资源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通过关注、评论、转发、点赞等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形成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随着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发展,“微”教学模式在经济法教学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增强了教学的互动性和影响力。

一、经济法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内容涵盖面广,具有综合性和抽象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经济法要有独特的教学方法。反思我国长期以来的本科经济法教育,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和法律条文的解析,而轻视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亟待改革创新。当前经济法课堂教学普遍是按照传统“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模式开展,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一些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实际上,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激发学生参与经济法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甚至出现平时学生课堂不认真听讲,单纯为了考试不挂科而在每学期最后几天突击的情况。从经济法科目来看,在一个学期有限的课时内要把教材所列内容全部讲完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如果还按照传统的教法,教学效果想必不会满意。因此,教师在现有经济法课程安排及教材选用的基础上,创新教学方法是必要的。从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可移动设备的发展来看,微博、微信、微群等软件平台受到了大学生的欢迎,绝大多数大学生都使用这些软件。从学生应用情况来看,这些软件多应用于人际交往层面,并未应用到教学中,进而有效发挥这些软件平台的优势。学生们已经置身于“微时代”,经济法教学也应当与时俱进,让学生动动手指就能学习。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利用新媒体构建经济法教学体系。

构建经济法教学体系,将新媒体巧妙地运用到教学体系中,把经济法的知识结构、内容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和结果反馈等环节组成统一整体。学生只有在这种多层次的教学体系中锤炼,才能逐步适应和驾驭经济法的知识体系,进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二)经济法教学与新媒体技术的应用相互融合。

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为经济法学习提供了基础条件,反之,经济法“微”教学模式的创新为新媒体技术的升级提供了驱动力。适应时代的需要,经济法教学与网络技术的完美融合,让“微”教学模式呈现课内课外、随时随地的学习过程。这为经济法教学带来机遇,运用合理就能够取得积极教学效果;同时也要趋利避害,如果运用不当,会阻碍经济法教学活动的开展。因此,作为新媒体技术工具要与经济法教学相互融合。

(三)实现师生良好互动,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建立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平台是提升经济法教学水平的关键问题之一。以往的实践中,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始于课上、止于课下,教学仅仅停留在以讲授为主的单向交流上,师生互动性不强,影响教学效果。新媒体背景下,教师可以借助于“微”平台,以本科法学学生为调研对象,以“你对经济法学习的看法”为主题征集意见,在汇总学生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当前经济法课堂的教学现状。参与调研能够唤起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其在经济法学习中的参与性,让他们成为学习的主导者,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互助教学模式。

三、经济法“微”教学模式的优势。

(一)微博、微信、微群等网络平台为经济法教学提供新的平台。

“在数字时代,网络传播的出现拓展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传播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传递是双向互动、非线性的,可以实现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多对多的信息传播,传播形式更加多样化、个性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受众在传播中的地位。”[2]这一新平台凭借信息传播的优势,受到教师和学生的青睐,成为师生学习交流和情感沟通的重要媒介,推动级经法教学工作进入崭新的“微”时代。

(二)“微”教学模式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

据相关调查显示,大学生是微博、微信、微群等互联网工具主要受众群体,“微”教学能够将当下热门的`移动终端融入到枯燥的经济法学习中,激发学生的兴趣与热情。新媒体时代大量信息不仅丰富了经济法教学的素材,还使教育内容变得具体形象化、具体化,并将声音、动画和视频资料完美结合。“教师可以将文本、音频、视频等多种适合移动学习的材料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群发给自己的学生,而学生只要拥有移动设备,就可以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在车站、机场或某一个特定等待的场合随时掌握自己想学的知识。”[3]“微”教学模式实现在很短的时间将知识传播给学生,为学生呈现丰富的教学内容,同时也为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了畅通的表达途径,满足学生个性化的需求。

(三)经济法教学内容动态化,信息多元化。

“经济法律法规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而且社会经济生活也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因此,任何经济法教材也难以避免其滞后性。”[4]经济法教学内容不能一成不变,应当将内容动态化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微”教学模式就能够弥补传统教学方法滞后性的缺陷,更好地保持经济法教育的前沿性和时代性。教师可以围绕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案例,将知识信息新媒体传播给学生,这些信息可以单条的,也可以是一个专题,信息涉及到本专业和跨专业等多个学科,便于学生掌握综合性的知识,了解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

四、经济法“微”教学模式的实施措施。

(一)巧用微软件平台,引案例入课堂。

经济法专业性较强,基础知识相对枯燥乏味,但是当其与生活及热点结合尤其是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式结合时,以具体的生活或者场景为切入点进行研究,能够切实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教师在具体的情景设置中,以过还原及改良案例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学生常用的微信、微博、微群等平台,鼓励学生通过这些微软件平台来进行知识交流。教师鼓励学生通过最新经济法信息的分享、案例分析及专家观点分析等来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经济法知识的探讨中。

(二)开展微主题活动,引竞赛入课堂。

结合教材内容,可以适当通过微软件平台在课堂上举行微主题活动,之所以举办微主题活动,主要是因为课堂时间有限。微主题活动可以是微辩论,微表演等。采取微辩论的方式和原则,缩短时间,让学生就经济法中某一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辩论。这种全新的模式能够让学生主动投入到活动中,与单一的学生学习相比,学生合作能够全面促进其进行知识搜集及理论学习,对学生掌握经济法知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除此之外,通过主题微视频的拍摄及照片、征文、演讲征集活动,促进课堂方式多样化,强化学生的参与。

(三)微博微信,引智能入课堂。

微博、微信、微群作为当代大学生普遍使用的软件,将其应用于学习极具必要性。微软件平台通过评论、点赞、转发、回复等功能来强化互动交流。微信、微博、微群等平台的关注功能,教师要主动与学生建立双向关注,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使自己的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学生微信关注高品质的法学相关公众号、知名法学家的微博和经济法学习者们的微群,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获取专业相关的前沿信息,创新与开拓自己的思维。微软件平台的评论功能,给师生提供了平等交流的机会,自由地表达意愿,教师在充分倾听的基础上进行引导,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强化师生之间的交流,对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和促进经济法教学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微软件平台的转发功能,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快速渠道,教师可以将专业知识和最新资料通过微平台转发给已经关注了自己的学生,学生利用他们彼此关注进一步扩散信息,促进学生进行知识层面的交流。

(四)微课堂多元评估,引反思促效果。

传统经济法教学的学习评估往往是以每学期的测试成绩为考核标准,这种考核模式过于单一,具有偶然性。因此,微课堂评估显得十分必要,这一工作通过生生评估、师生评估,了解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另外,可以通过“课堂达人”、“最强大脑”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来有效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经济法“微”教学模式的实践效果可以从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学习状态、学习成绩及其对课堂的满意度调查等方面来合理评估,形成多维度、全方位的考核标准。

五、关于“微”教学模式创新经济法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同时,教师引导不可或缺。

经济法“微”教学模式顺应了时代潮流的发展,创新了教育教学模式,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有的自制力较差的学生利用手机或平板电脑学习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有的学生在讨论和交流的过程中偏离主题等等。这些问题对经济法教学改革来说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因此在经济法“微”教学模式运行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实践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提升专业教师素养,积累“微”教学管理经验。

经济法“微”教学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必须重视教师队伍素质的提升。高校要为教师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论坛和研讨会,以方便教师之间对话和交流,定期聘请专家为教师提供具体的教育咨询和指导,进而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建立跨专业、跨学科的教师合作机制,推动教学质量的提升。新媒体技术的进步,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尝试新的教学方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微”教学模式的应用能够不断创新,在继承传统教学优势的基础上,利用新媒体来提升教学质量,重构高效课堂,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四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

111。

232。

363。

410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蓬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五

[摘要]国际经济法课程综合性、实用性强,国际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开设和教学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面临很大困境。在分析其原因的同时,通过转变观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中的必修课来开设。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类别,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它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相邻学科,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它的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收法学、国际海商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而且,国际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规范,包括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国家的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规范、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因此,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其主体、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因为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学习必须把法律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好国际经济法须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本实务操作为前提。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为例,要学习这部分知识就必须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订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这些实务环节,才能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特点、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我们若想在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上获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教师、高校教学管理者和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授课老师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熟悉我国的国内法,还要对国际经贸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国际经贸实务;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

第二,在高校课程设置方面,基于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特点,要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课时以及开课时间。

第三,在学生方面,学好这门课除了要求学生具备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外,还要先学好国内法,在积累一定国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

目前中国高校不少专业普遍处于就业率低、专业对口率低、就业质量不高的生存窘境。要解决这种就业结构性矛盾,今后国家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和本科院校相比,我国的高职院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己任。高职院校的法学类人才的培养也应服务于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核心目标应在于培养学生较高的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素质,重点关注提高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水平和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更注重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高职院校开设这一课程对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知识体系、提高学生国际法学的职业能力以及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在国际经济法授课方面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授课普遍采用讲授式、以理论教学为主、方法单一。俗称的“填鸭式”教学较为常见。即便现在很多高校已经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学设备、教师也逐渐将电教引入课堂,但是单纯通过ppt等教学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相较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部门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视度不够,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案例较复杂、能引入课堂讲解的案例较少,很多知识点离日常生活较远、难度较大,因此学生学习普遍缺乏兴趣和主动性。

第三,由于老师的单向讲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长期存在,课堂气氛普遍比较沉闷,缺乏师生的互动,教学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且完全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很多老师往往是讲满整堂课时间,很辛苦。而另一方面学生又很消极地去接受知识,没有能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最终导致学生通常应付完考试就把所学知识忘记了,理论知识非但没有真正掌握,实践和操作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

结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下称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这些教材由于针对的教学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高职院校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更偏重理论知识,案例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材中则较少。

二是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现在高校的国际经济法授课老师大多是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到学校”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导致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教师对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缺乏求“新”和求“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能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和改变教学方法无法很好地因材施教。

三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分数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学习自觉性均较差。这也给国际经济法这门专业程度较高、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四是课程设置不合理。高职院校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偶有出现开设时间过早的问题。有些高校会在低年级学生还没学过国内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这给老师的讲授带来很大的困难。

此外,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中专业设置较细,但在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往往缺乏对教学对象、人才培养目标、课时设置和授课模式等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未能有针对性地、有区别地进行课程设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学专业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课时相同、教学模式相同、教学重点也相同等问题。

三、在创新和求“变”中走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困境。

要解决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惑,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创新和求“变”中寻求发展和突破。

(一)了解学生,根据教学对象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在专门的法学高职院校,专业都划分的很细。以我院为例,我们就设置有贸易法律、涉外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法律实务专业。这些专业都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此外,司法警察专业、刑事执行等法律类专业,为了完善法学知识体系和实现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也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由于教学目标和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在课时数的安排上加以区分。例如:贸易法律专业由于具有较强涉外性,因此需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一般都开设80个以上课时。而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国际经济法课程可开设为选修课、安排20或40个课时。而且司法警察专业不要求对国际经济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课时有限,我们还可以考虑以讲座等较灵活方式来进行讲授。而做到这些则需要我们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每个专业做细致深入的调研、收集教师意见、合理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

(二)明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课程,改变学生认为国际经济法不重要、不实用等错误心态。通过设置教学重点、选用教学方法等途径将课程内容“化难为简”、贴近生活,真正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依赖口头的表述,更要在教学内容上抓住国际经济法课程和我们日常生活的连接点,让学生感受到这门课程是和我们今后的就业密切相关的,是有用的而且是有趣的。以广西为例,我们既沿海又沿边,毗邻东南亚,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桥头堡、前沿阵地,我们的毕业生大多都会留在本地区就业。我们在备课时就应该有意识地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法这一部分。尤其是广西和东盟国家海陆相通、拥有天然优良港口,因此要尤其突出国际商贸合同谈判签订、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保险等章节的讲授。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重点提升学生在这些领域的职业能力。此外,基于近些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的增多,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国际投资法部分也可作为授课的重点。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由于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课时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可以相对缩短这部分的课时、采用更灵活的授课方法。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课程要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学生的就业方向紧密结合、和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教学中做到重点层次分明,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区分有别,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课程真正成为一门实用的学科。

(三)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高校领导层面首先要端正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认识和态度。在高职院校,不少教师和领导依然存有“国际经济法无用”的想法,这种态度会导致对这门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忽视。另一方面,从教师本身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在教学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实务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过进修、学术会议、律师实务等途径,及时更新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另外,针对目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完善案例素材、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深入了解学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实训室,很多学科的实训教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法律类专业方面就专门开设有律师执业技能实训课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课程。其中学院专门为律师专业技能实训课程设置了108个课时。这门课主要针对高职律师助理专业的学生。整个授课过程包含学生模拟操作环节、评价与总结环节以及“诊所式”实训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采用要领归纳法、课堂演示法和实战观摩法。模拟操作环节包括书面设计、单项模拟、综合模拟等内容,由教师选定案例资料,学生按律师办案要求设计、制作各类法律文件,并分别扮演各类角色,直接进行案件办理的模拟操作。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律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从事律师职业打下实战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实训课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深受学生的喜爱。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课程和其他课程颇多相通之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在传统讲授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实训教学方法借鉴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但是,在备课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切勿照本宣科。

首先,专门针对国际经济法开设一门单独的实训课程并不现实。毕竟受到高职院校三年学制、教学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只能将实训环节融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

其次,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学科构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又相对独立。因此,它很难像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通过一两个案件的实训教学就能把课程所学的大部分内容串联起来对学生进行学科综合的职业能力培训。

再次,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有些理论方面的内容也较为高深、操作性较弱,如国际金融法。因此,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内容都适合作为实训教学的素材。而且相较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实训教学的案例素材也较少。因此要对这门课开展实训,需要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计划。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在高职院校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实训教学,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实训依旧离不开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依靠老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讲解案例,或者通过布置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来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虽然这些教学方法的效果有限,但这些传统方法依旧是我们国际经济法实训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为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如学生参与度低等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在课堂授课过程中引入情景教学、分组讨论教学等形式(尤其是针对部分实践性较强的章节)。以国际贸易法部分为例,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将国际贸易法涉及的主要环节(贸易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贸易争议解决等)都串联起来,专门设置几个课时来开展实训。在实训前先给学生设置情境,分配角色和任务,提前预习和准备。在实训过程中,让学生主导整个实训环节。教师通过提问、评论或点评等方式来引导学生突出重点和回归重点。

最后,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除了改变教学方法、引入实训教学法之外,我们还要将实训教学环节学生的表现、参与度实实在在反映和落实到学生的学科成绩中。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科成绩是由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如果开设实训环节,建议高职院校应当把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为学科成绩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虑将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独立设置,三部分成绩共同构成学生的学科最终成绩。而且,要将实训环节的成绩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等结合起来,成绩评定标准要客观、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研究、设计实训教学环节的同时,还要谨慎制定和落实科学、客观的成绩评定标准。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训环节的作用,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六

现阶段,全球经济已经得到了非常快速稳定的发展,世界上各个国家为了寻找更好的发展来对资源进行过度利用,人们面临着逐渐严峻的环境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在二十一世纪当中,各个国家开始慢慢认识到环境与国际贸易这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应该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严格遵循,对经济、环境以及资源三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协调,在该问题方面,所有国家都应该参与其中,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运用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及实际行动,真正的参与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当中。

所以,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视角,探讨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当中的体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主要的目的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协调,在该框架之下所制定出的有着普遍遵循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总和[1]。

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属于受到全球关注的一个全新概念,这个理论主要建立在人类的保护环境意识觉醒的前提之下,该理论的具体实施,一定会为人类的实际生存以及发展所处在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非常大的改观,对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进行有效促进,推进人类的快速稳定进步[1]。

站在国际经济法实施的目的角度,本质是利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来有效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富强,有效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吻合,国际经济法在之后的具体实施过程当中需要对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严格遵循,结合其他原则来对发展进行有效的指引[1]。

(二)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的关系。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需要严格遵循几个主要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及共同发展原则,这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属于是对国际经济有着非常重要遵循意义以及指导意义的原则,上面所提到的三条基本原则已经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属于国际经济法内涵的重要体现,具体的内容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内容有着内在的联系,存在着互动性[2]。

通常来讲,国家经济主权一开始的倡导是由发展中国家开始的,对于国际法当中的主权原则基本符合,对于世界当中各个国家的经济共同发展进行强调,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若世界经济当中不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根本就不能够有效实现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繁荣[2]。

一般情况下,国际经济贸易应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进行,在法轮地位方面,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或者弱国都是平等的,然而,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之下依然有着非常多形式方面的不平等,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了追求本质上的平等,属于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

国际合作求共同发展的原则深入表明各个国家之间增强合作的重要性,南南合作以及南北合作是现阶段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可持续发展原则重点强调全球经济发展方面,所有的国家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不可以独善其身,本质是共同发展原则的一个深化性的发展[2]。

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者之间属于是互动关系。

二、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现阶段,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性的一个发展全新概念,已经深入到人心当中,已经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共识以及政策。

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全不同于那些相对比较传统的发展观念,存在着独特的属性以及特征[3]。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发展性。

在所有的国家以及地区,发展都是令人心动的一个字眼。

从古代到现在,发展有着非常多的含义,在各个领域当中,人们对于发展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哲学家觉得发展是纯粹思维所规定的辩证演进,也就是将社会发展懒成是和辩证进展一致的发展。

而社会家觉得发展指的主要是社会进步,经济家觉得发展在根本上来讲指的主要是国家、民族、地区怎样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发展属于研究寻找国家、民族以及地区的现代化过程当中遇到的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发展目标、模式、途径以及方式等所存在的联系[3]。

可持续发展属于全新的一种发展战略,发展是最终的一种归属。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性属于根本性属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可持续性。

通常来讲,可持续性是一种不同于相对比较传统的发展观的一个全新发展策略,主要的原因是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可持续性的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讲,可持续性是非常显著的一个特征,可持续发展觉得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的,构成了有机整体,重点强调发展持续性。

通常来讲,可持续发展观念是在环境资源危机问题解决前提下发展的全新的一种发展理念,然而,它不仅仅局限于此,重点是寻找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协调。

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是社会持续性、经济持续性以及生态持续性,同时还追求这三种持续性间的和谐以及统一。

除此之外,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长期目标,有着一定的.持久性与延续性[4]。

可持续发展核心是能够有效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不能够损害后代的实际需要的一种能力。

(三)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整体性。

众所周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来源是人类解决环境资源的危机,然而,它不是单纯的局限在此,经过长期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有着非常广泛的涉及范围,是一个综合性的理论范畴,有着经济、人口、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属性,该原则重点强调将这些存在着比较大关联的方面在一个相对比较大的系统当中进行有效的协调,实现和谐统一。

可持续发展整体性指的是把资源环境的利用以及保护和相关的方面发展进行有机结合,实现环境和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各个相关方面的综合发展。

可持续发展不会单纯片面的强调单一的方面,追求所有方面之间的结合以及协调,不可以用保护环境而对发展进行全盘否定,可持续发展所追求是的整体和谐发展,整体性在可持续发展当中属于是空间方面的要求,是其内在的一种属性。

三、对环境与贸易关系视角之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分析。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造成的影响。

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角度,若把环境保护和开展自由贸易进行协调,本质就是有效促进资源利用,保证存在良好的利用率,保护环境和开展自由贸易本质上就变为了有效推进国际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电,可以非常明显的发现,环境与贸易在本质上属于是相辅相成以及协调统一的,这两者属于国际经济法当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性内容,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环境与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有着非常关键的指导意义[5]。

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经济法。

现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把可持续发展当作指导贸易自由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原则,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一定会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之下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通常来讲,在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关系当中,过分片面的强度单独一方的均不可能实现全球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与贸易两者间最佳的结合点进行准确的寻找是国际社会需要面对以及解决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所以,存在着下面的几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是,在国际层面有效建立以及处理环境以及贸易之间关系的基本框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丰富,并制定出具有遵循意义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进而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保证全球资源可以实现优化性配置,经过可持续经济发展,进而来有效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在该过程当中,应该始终坚持环境成本内化更加的符合各个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相关要求[6]。

第二点建议是在国家层面上对共同发展以及有差别对待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因为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经济有着不同的起点,同时还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发展中国家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当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在共同发展的实际过程当中理所应当的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进行照顾,需要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有充分体现[7]。

第三点建议是应该有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尽可能增强环境方面的立法,在本质上有效解决现在所存在的不平等的一些现象,对环境和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协调,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实现全球经济的繁荣富强,进而来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讲,在现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应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良好的处理,各个国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普遍的遵循,要想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有效促进,需要把可持续发展原则向国际经济法当中进行有效的渗透,目前,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视角,探讨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现实性意义。

[参考文献]。

[2]刘宏.以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讨论全球化下的可持续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0,09:69.

[4]李屹东.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从环境与贸易的视角[j].现代经济信息,,21:345.

[5]曾婷.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j].品牌,2014,12:25.

[7]窦智.关于经济全球化下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14:195.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七

摘要: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受到全球进行关注的全新概念,同时,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已经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渗透可持续发展属于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个研究课题。

在本文当中,主要站在环境和贸易的视角,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环境因素进行结合,探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八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版,分三本:“合同销售”、“代理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economic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中特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特别是工科院校,传统上要求对每一个考试题都要附以标准答案,作为打分的依据。这类教学规定应用到在后来增加的需要发散性思维的法学专业,显然并不合适。据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考试上进行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提高课堂辩论表现的分数比例,并将学期或章节论文及其课堂陈述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试中,在模拟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试题的同时,增加案例评析试题,特别重视学生在这些试题中的有创建的观点和发散性思维,不拘泥于“标准答案”。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九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十

摘要:国际经济公正作为全球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它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局限,以人类的利益为最终目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开展,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密切,但同时,国际经济公正也正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本文从伦理角度对国际经济公正的原则、相关公正原则进行简要地阐述,并对国际经济不公正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构建国际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前言。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趋势,为世界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极大促进了世界经济领域的整体发展。长期以来,为了谋求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存双赢的国际经济秩序,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努力、相互尊重、求同存异,为此做出了极大地贡献。就长远发展而言,国际经济公正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总体发展速度,加快了全球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同时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1.机会均等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是国际经济公正最基本的原则,对实现当代国际社会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机会均等在国际社会的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规则制度的机会均等和国际市场的机会均等,各个国家都有权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任何组织或国家都不得以不正当地理由歧视别国的产品及服务。

2.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作为最低层次的伦理要求,即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在相互没有利益冲突的范围内遵守相关准则,不得对任何国家或地区造成经济损害。其主要的要求有: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得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

3.互利互惠原则。

互利互惠原则是建立在无害原则上的较高一级的伦理要求,它要求各方能够以为对方减少损失为出发点,使参与经济交易和合作的各国都能带来较大的利益。互利互惠能够形成良好的交易氛围,从而让更多的经济和科技相对落后的国家从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国际经济不公正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国际经济不公正的现象虽不能归咎于世界经济全球化,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确实正承受着不公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国际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其主要的不公现状有如下几个方面:(1)贸易分工不合理,其主要的表现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落后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相对落后,严重影响了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2)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都理应拥有分配全球财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却由部分发达国际主宰。因此,造成世界贫富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3)由于国际经济秩序本身的不平等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享受的机会与发达国家相比是及其不平等的。

(1)国际社会的忽视与偏见。

发达国家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者,而大多的发展中国家只是其中被动的接受者。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强调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性,否认其他超越国家的强制权利存在,从而否定国与国之间公正原则的存在,他们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并不用遵守所谓的道德原则,双方只是以利益为基础竞争的关系。因此,造成国际社会对国际经济公正的忽视与偏见,使得部分发展中国家在需求经济公正上形成严重阻碍。

(2)经济全球化作用下消极因素的扩散。

多数国家为追求经济的效率,都会有目的的选择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体制也同样存在一些消极功能,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扩散到世界范围,给其他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严重的冲击。其次,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也通过经济全球化扩散到世界范围,使得进一步拉大了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不仅如此,部分发达国际还利用经济全球化进程,以一些非正当的理由,试图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部分发展中国家。这些消极因素,使得大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并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经济不公正。

(3)各国政府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合理。

要想塑造一个对经济分配有最佳效果的经济体制,政府的责任和作用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政府在参与到全球经济秩序的协商时,首先应确定责任是对自己的公民还是整个人类。在实际协商过程里,才能合理对自身角色进行定位,使得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处理国际事务时,产生与国际经济公正理念一致或相对抗的情况。但是,经济强大的国家通常运用压倒性的实力,以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制定规则,从而造成了国际经济的不公正。

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自身经济优势,对相对落后的国家进行掠夺、控制,致使世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应以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为核心,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处理国际事务等方面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促进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应注意以下几点,如加强南北合作交流;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的重要性;实施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仲裁等。

2.构建国际和谐社会。

对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可适当制定相关的国际和谐伦理,用以调和的态度对世界各国、各民族行为的进行规范,为建立国际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可通过以下部分途径:一、建立健全有效的国际社会伦理规范制度化机制,制定合理的伦理行为准则,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二、建立有效的国际社会公正机制,通过制度保障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秩序。三、完善国际利益制约机制,一方面可确保利益合理、公正的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也可利用机制对危害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恶行进行相应的惩处。

四、结语。

本文从伦理角度对国际经济公正做出了合理分析,不难发现经济公正在国际上有着十分重要地位。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下,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发展较落后的国家仍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牺牲品。唯有从全人类的利益出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世界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1]吴海霓.当代国际贸易公正的伦理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6(11):6-6.

[2]郑卫丽.实现世界经济正义的伦理学思考[j].商业时代,2014(1):4-5.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

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江泽民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

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

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

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

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

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

参阅:luchinnekens,lookingforanappropriatejurisdictionalframeworkforsource-statetaxationof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merceinthetwenty-firstcentury,intertaxvolume26issue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

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

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

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

[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

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

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

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

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

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3]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4]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6]cs,valuesandfunctions:internationallawinthe21stcentury,martinusnijhoffpublishes,1997.

[7]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十一

干部的选拔使用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决定着干部队伍的组成和干部努力的方向.用好一个,激励一片;提错一个,挫伤一群.从近几年一些干部暴露出的`问题看,有许多与识别考察不准和使用不当有关.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各方面反映都不错,而任职后却表现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不能服众;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政绩显著”,但这些“政绩”却成为后任沉重的包袱;还有的领导干部到任不久,便暴露出严重的思想作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这些都说明,选人失准、看人失真、用人失察的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用错人往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的思想作风不端正,也就是用人不公;另一个是用人的思想方法不对路,即用人不当.

作者:来祯作者单位:中共陕西长武县委刊名:领导科学pku英文刊名:leadershipscience年,卷(期):2008“”(18)分类号:c93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十二

“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属于“跨部门法”,所涉及的面积较为广泛,针对这一现象来说,应当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化界定。国际经济法一般被视为是调整国际上经济关系的法律内容,关于这一关系的界定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相关关系进行考虑。国际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以及国际金融关系等等类型,国际经济法需要根据这些关系进行具体定位,以便确保相应法律的使用。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跨部门法”特点,应当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进行正确判断,要充分理解我们所要面对的是什么部门法的问题,并以这一部门法的特点和领域为依据,有针对地解决问题。

所谓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识别,就是整个国际经济法识别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律关系的识别应当与其他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针对国际司法方面,法律关系的识别一般就是指正确解决冲突规范方面的一些问题,而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其法律关系的识别旨在针对法律关系的自身性质,二者之间的研究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针对国际经济法这样一个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结构,其研究人员如果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就应当时刻保持谨慎认真的态度,对实际的案件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识别。

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识别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应当如何做好国际经济法的识别工作呢?第一,坚持实质重于性质的重要原则。针对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既要详细翻看文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仔细阅读文件的题目以及文件内容的相关规定。往往文件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文字方面的错误,如果不加以严格处理,那么很有可能会引起之后不可预知的一些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需要仔细考虑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陷和问题,以便做出适当改正,确保文件的准确无误。

第二,坚持分析的重要方法。分析就是指要将。

一整件事分散开来,将其拆碎了看,国际经济法亦是如此。国际经济法属于一个较大的法律体系,需要对其进行细分和总结,在细分的过程中还需要同时理清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各个领域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否存在地位的高低,在特殊情况下哪一部法律具有优先权利,这些往往都是国际经济法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所以,单单将“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这一结论分析出来,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切性。

第三,重视考察国外的实际经验。如果一件事。

情难以对其进行确切的判断,那么最为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参考国外的实际经验过程。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往往在其他国家也都会有所出现,我国如果在针对此类问题时,无法找出真正的处理对策,那么就可以参考国外针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中经常会出现涉及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关于立场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简单的站队问题,我们在这一规则的考虑上面,其实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标准,为此,每次站队都应当以规则的创造者的角度出发,进行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如,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如果国际受到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则会认为这项规则会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规则,那么在评估该规则实际效果的时候,应当重点以制定该规则的国家为出发点,进而考虑该规则的有序开展是否会实现该规则制定中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美国主张开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权益,一旦它发现无节制地主张域外适用而无法实现自身立法的目标时,它则提倡管辖方面的“合理原则”,从而确保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得以得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项十分复杂且综合程度较高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面积既广泛又丰富,如果认识人员的认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正确掌握,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实际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也就需要认知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取、积极探索,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证认识过程的顺利进行。另外,国际经济法与世界的关系极为紧密,在认识过程中应当不断保证与时代的联系,确保认识与时代接轨,从而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满足现实世界的发展需要。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简短篇十三

干部的选拔使用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决定着干部队伍的组成和干部努力的方向.用好一个,激励一片;提错一个,挫伤一群.从近几年一些干部暴露出的`问题看,有许多与识别考察不准和使用不当有关.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各方面反映都不错,而任职后却表现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不能服众;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政绩显著”,但这些“政绩”却成为后任沉重的包袱;还有的领导干部到任不久,便暴露出严重的思想作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这些都说明,选人失准、看人失真、用人失察的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用错人往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的思想作风不端正,也就是用人不公;另一个是用人的思想方法不对路,即用人不当.

作者:来祯作者单位:中共陕西长武县委刊名:领导科学pku英文刊名:leadershipscience年,卷(期):“”(18)分类号:c93关键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