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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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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大全12篇)
2023-11-19 01:37:28    小编:ZTFB

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所经历和学到的东西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忆和应用知识。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和成就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描述。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读的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提升。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一

摘要:本文阐述了在人格心理学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系统地分析了人格心理学课程中自我剖析案例的操作过程,并指出在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自我剖析;案例教学;人格心理学。

人格心理学是心理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研究个体内心世界领域的心理科学,学习人格心理学首先要让学生分析自己、了解自己的人格特点,作为心理专业的学生只有全面透彻剖析自己,才能更好地了解别人,了解每个人的人格特异性。这样一门探讨人的各种心理活动的学科,如果单纯进行理论讲解,没有学会实际分析人的性格特点,那么,学习本门课程就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运用自我剖析、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先学会分析自己的人格特征,推演分析别人的心理特点,把不同流派和不同理论家的观点都可以运用在个体分析中。

一、案例教学的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大部分学生对待专业课比较认真,人格心理学作为心理学专业的基础主干课程,学生对待这门课有较多期待,能投入更多的热情,教师如果能在学生较高热情基础上,在教学中适当采用案例教学,就能强化学生投入学习的热情。讨论分析是个案教学的主要手段,案例是学生自身相关经历以及自我剖析的心理状态,这样的案例促使学生参与热情高涨。

(二)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培养学生主动思考、主动质疑能力,是教学的目标,案例教学可以作为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实践活动,较好地挖掘学生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案例教学把书本知识和学生自身特点融为一体,能让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去分析自己的人格特点及成长经历,案例教学以课堂分析讨论、小组学习、解决问题作为主要途径,使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在学习过程中较好地体现主动性。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能力。

目前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要形式,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却没有提高。因此,可以在课堂中尝试使用案例教学,实现把心理学知识应用在具体现象和人格特征的分析中。分析讨论的过程是可以极大地锻炼学生应变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发现问题能力等一系列能力的过程,可以提高学生专业水平,从而,为专业学习提供保障。新课程倡导以教师为主导,发挥学生主体性,学生主动参与、勇于探索的学习方式,案例教学体现了这种学习方式,能够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加强教学相长的体验。

教学过程中为包头医学院医学心理学专业学生选用郑雪主编的《人格心理学》,该教材系统性强,各个理论流派知识连贯,为了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笔者基于发挥学生主动性的教学理念,把教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专业知识的讲解,第二部分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作用是服务于专业知识的讲授,使专业知识更加形象地印在学生的脑海中。

(一)选取案例。

人格心理学的案例可以选取学生个人成长经历的生活事件,也可以是个体特点的自我剖析,还可以是对学生影响较大的创伤性事件。同时,我们在课堂上要强调,心理学专业的学生都应该遵守“保密原则”,对每一位学生提供的案例,只供课堂学习,不能私下议论,更不能传播,同时对每一个案例,在课堂前需经学生同意作为教学个案,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共同学习讨论,在讨论中使用的案例不是随意列举的例子,而应在教学目标的要求下,在尊重个案学生本意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设计研讨的事例。案例运用得当,可以帮助学生应用知识,提高技能,还能帮助学生分析自身的人格特点。

(二)呈现案例。

选好合适的案例后,就要把它呈现在课堂上。人格心理学案例大多采用自我剖析的.方式,通过学生自己描述具体事件发生时间、过程、当时的心理感受,以及对自己生活的影响,再次提及此事件时的感受。通过学生自己描述,可以观察学生的声音、表情、语言和动作,甚至一部分学生在陈述案例时痛哭流涕或欲言又止,通过这样一系列微表情和语言都能让学生们更准确地体会这个案例,更好地分析个体的心理过程。同时,这样的释放和倾诉也能让案例本人得到一定的心理疏导,许多压抑在心里的问题随着倾诉逐渐释怀,反而能让案例本人在这件事件中的阴影消失。这类案例分析安排的时间应该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之后,这样在巩固课本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进行知识的应用具体化,能让学生把两者统一起来。

(三)指导分析。

对于学生提出来的个人案例,同学们未必把握个案的核心内容,也不能快速分析个人的个性特点,这也是个体案例教学的优势,它通过教师启发性指导,利用开放性问题引发学生思考,分析个案描述的事件与个人人格特点的相关性,进而引发学生主动地思考自己的心理特点。

(四)课堂讨论。

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必要环节,是检验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情况、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互参照对比,进行自我分析的有效手段。课堂讨论一般按人数划分为若干小组并让每名小组成员把自己的思考、观点、疑惑都表达出来,然后小组成员共同讨论。这样就能激发学生们主动性和参与性。课堂讨论的过程是合作学习的过程,学生个案讨论中了解别人的观点,学会理解个体的心理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和思考方式。在讨论过程中,需要教师管理课堂,根据学生讨论情况及时指导,使学生始终围绕个案进行讨论分析,同时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完全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纵深分析,拓展广度,尽量避免表露教师的观点,以免给学生过多的心理暗示。

(五)课堂总结。

个案讨论后,教师要及时给予总结,对学生表达的观点、思考的方向进行分析,同时分析专业知识在个案中的运用,分析个案中显示的个体的人格特点,并对相关人格特征及问题进行分析与辨别。教师在总结的过程中要及时肯定并回应学生,同时也要指出问题所在,这样能使学生在参与案例的讨论中,既有动力又有压力,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三、案例教学在人格心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选材不恰当。

在教学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案例需要教师和学生花费较多的时间,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紧紧围绕课堂知识点进行。如果案例选取不得当,那么在学生讨论分析的过程中不能把个案和个人特点及专业知识联系起来,不能正确地分析各种人格障碍,那么案例教学就失去了分析的意义。所以在对人格心理学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学案例的恰当性需要认真把握。

(二)教师和学生素质有待提高。

教师管理课堂的能力在个案剖析中十分重要,在个案教学中,需要教师有耐心认真地引导学生开拓思维方式,而在具体的操作中,教师往往因为授课时间有限,学时数有限、学生知识有限等缺少必要的引导。同时,人格心理学作为分析人的一门学科,在分析个体人格特点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痛哭、崩溃、发狂等心理焦躁的状态,给教师带来不小的挑战,需要教师应对这些特殊情况,对一部分特殊案例和情绪失控的学生及时做出安排。同时学生也要改变只接受讲授的方式,要调动自己参与到课堂的讨论中,使自己成为课堂的一分子,而不是旁观者,所以学生在积极主动参与课堂能力上有待提高。

四、结束语。

在以探讨人的个性形成的特点以及人格障碍为主线的人格心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能让学生体会不同的人格特点,在这些差异中,积累不同的案例素材,可以丰富他们的背景知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留给学生更多的思考空间,为以后心理学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曹丽娟.案例教学法在心理学教学中的运用[j].丹东师专学报,,(4).

[2]张建育.案例教学在教育心理学教学中的运用[j].现代教育科学,,(5).

[3]范蔚.我国人格心理学的发展与人格教育实践[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3).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二

摘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创新,现代美术教育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人才培养方面也具有更高的要求,不仅对学生主干课程的学习具有较高的要求,也对学生创造性思维和较高的鉴赏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力争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美术心理学的教学方法在美术教育中逐步得到了美术教育者的重视,如何通过作品理解作者的心理,感受作品的社会心理,并且升华自身欣赏水平,已经成为现代美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美术教育;现代教育;美术心理学;鉴赏能力。

一、现代美术教育现状研究。

当前,高校美术教育不断取得新的发展,正在向着市场、世界化进程迈进,其发展进程也逐步呈现多元化趋势。

由于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这就使得高校在现代美术教育方向方面有不同的侧重点。

在这种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下,现代美术教育也在不断改革,创新教学手段,调整教学目标,为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培养更多的人才。

传统的美术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注重专业知识的教学,使得专业划分较细,导致人才知识相对单一,知识结构不够全面。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当前部分高校学生在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发生了不少改变,受到的冲击和影响比较大。

有些学生在学习中产生了急功近利的思想,希望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较高的回报,却不重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片面追求实惠化和实际化的目标,学习观念也带有了明显的功利性和倾向性,对于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的学习却有所忽略。

如何正确引导学生改变这种学习观念和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艺术观念,是现代美术教育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美术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美术心理学就是对美术创作过程中作者的心理活动,对美术作品欣赏者的心理活动以及美术作品所反映的社会心理等活动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

这一研究过程主要是对情绪、认知以及意志等相关情绪的活动规律进行探讨。

美术教育是通过教师对美术作品的讲解,让学生能够与美术作品的创作者进行无声地对话和间接地沟通交流。

这种沟通交流不需要学生与美术作品创造者面对面进行,但是却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学理论知识和美术学基础,能够领悟到美术作品创作者隐含在作品之中的内在心理活动,能够欣赏美术创造者的心路历程。

(一)美术作品作者的创作心理与美术教育。

任何一个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都是美术家用自己的笔来表现自己心理活动以抒发某种情感的过程,或者通过某种艺术形象来表现自己思想的过程。

每一幅美术作品,作者在当时的创作过程中,肯定是一个构思过程与一个心理激荡过程的交汇与升华。

可见,每一幅美术作品中都饱含着美术创作者心中的想法和千言万语,饱含着美术作品创作者的思想情感。

但是,美术创造者将作品完成之后,还要通过美术欣赏让学生们了解其中的内涵,让学生们能够去挖掘其中的艺术魅力,去发现其中的艺术效果和社会效用。

也只有通过美术教育,才能使学生能够认识并且掌握发掘美术作品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的工具,构建起美术创造者同美术欣赏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社会联系之间沟通的纽带。

美术作品都有作者在创作时想要表达的内在含义,学习者想要深入了解,就一定要了解美术作品创作者的心理过程、心路轨迹,进而从精神上与美术作品创作者产生共鸣。

但是经过美术作品欣赏者或者学生的慢慢领悟和感受,总是能够理解其中的含意,通过视觉美和韵律美以及作品的艺术美去领悟美术创作者的心理动因。

同时,高校学生在对美术作品创作者的心理轨迹进行探索和追寻的过程,也是对自身欣赏能力和领悟作品内涵能力的提高,可以帮助学生深入到作者的内心深处,与作者在精神上产生共鸣。

断剑、张臂倒地的士兵,这些画面,我们从中感受到画家对战争的残酷,法西斯野蛮兽行的谴责以及强烈的抗议,以及对正义战胜邪恶的必胜信心。

(二)美术作品的社会心理与美术教育。

任何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都是美术家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并且结合当时历史情境和社会情境进而升华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每一个美术作品都是人类社会对当前世界认识的物化形态。

社会的真善美需要美术作品来宣扬,社会的假恶丑需要通过美术作品来鞭挞。

英国著名哲学家科林伍德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社会完全了解自己的内心,它就会在这一点上欺骗自己,但对于这一点的无知意味着死亡。

”所以社会需要艺术家去挖掘,去体会。

学生如何去正确理解美术作品想要表达的社会内涵,如何去把握美术作品创作者的心理和审美意识等,这些对于高校学生提高自身美术欣赏能力和提高自身理解美术作品的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学生从本质上理解作品创造的目的,让学生通过作品表面进而看到其背后本质,从而提高自身理解能力和欣赏水平。

正如美术心理学上所认为的“美术(欣赏)活动还会把观者推向一种类似在海妖的美声中陶醉的动人体验。

从美术家的创造到意趣无穷的观看,这些都不仅仅是读解式的认知,也是情感的沐浴。

例如,学生在对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进行学习时,首先看到的是花卷中的各种生活场景,通过这些生活场景了解北宋时期的文化和风俗习惯以及北宋时期工商业的繁荣与兴盛。

同时,还可以从构图手法、线条勾勒以及虚实结合的韵律感等方面了解到美术作品创作者张择端的高超手法和娴熟的技法。

每一幅美术作品产生的当时的社会因素都有很多,不可能都包含其中。

但是,作为高校美术专业的学生还是要学会从作品中感受到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和历史因素。

这也是高校学生提高自身美术欣赏能力的原因,也是美术作品所具有的内在艺术魅力。

心理学家艾伦・温诺说道:“画家在描绘满头密发时,只是非常逼真地画出几缕而把其余的部分画得很模糊,但是观赏者设想出模糊的部分并且竟然想象自己看到了细微的发丝。

实际上观赏者并不对实际不存在的头发产生幻觉,他们细心就能清楚地看到,画家仅仅描绘了几缕发丝。

然而,人们对画的知觉不是一般的反应,因此往往不在意所描绘的景物比真实的景物少了多少。

”这种欣赏者在欣赏作品时所具有的心理因素与人们常说的“举一反三”、“见微得着”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学生自身心理感受与美术教育。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学生对美术作品的学习也是对美术作品的一次细致的欣赏,而从其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精神活动,是学生运用自身的艺术修养和对美术作品的感知能力去进行体验和感悟,进而对美术作品进行再创造的一个过程。

这一个过程是一种复杂的心理过程,因此,学生首先要从自身心理感受上进行提升,进而提高自身艺术欣赏水平。

就像法国雕塑家罗丹所说的“生活中从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每一幅美术作品的作者创作时的审美活动,都充满着突发性与不确定性,而学生对作品进行欣赏时的审美活动同样也充满着即时性,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从这一点来说,就要求欣赏者不能忽略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而要以之去印证和对比创作者当时创作时的心理心境。

这也是美术心理学上认为的“对每一幅美术作品的探究,都隐藏着内容以及情感复杂而丰富的主体评价。

由于这种评价与情感经验相互交织在一起,所以就特别真实自然,因此很强的颉抗性在心灵的提高或塑造肯定一般不会碰到。

”然而,美术学习和艺术欣赏毕竟是学生单独个体的精神活动,在学习美术作品和欣赏时需要静观默察、揣摩品味作品的主题思想,体味作品的艺术内涵,并与创作者创作时的心理状态发生共鸣。

如清代朱耷的《荷花水鸟图》以高度概括、删繁就简、以白当黑、虚实互衬的表现手法,刻画了一支残荷,一只孤立在危石上,缩着身体、翻着白眼的水鸟。

欣赏者可以从中深刻体味到画家冷漠、孤傲、白眼向人的性格特征。

再了解其生平以后,又能使人等同身受地体会到他身为亡明皇室后裔对清统治者的抗议以及其在精神上的极大痛苦,那种“横涂竖抹千千幅,墨点无多泪点多”的心境就跃然而现了。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三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

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在笔者看来,马斯洛和波兰尼倡导的“默会知识”,重视生活、实践和经验中的知识,是很有价值的。马斯洛在《科学心理学》中说过,有胆识和创造力的科学家必须安于较低的或然性,必然认真对待每一种或然性,把它们看做一种线索,引导他怎样做,告诉他行进的方向。比如案例分析法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是一种最常用、最典型的有效方法,有时候某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一句话,会深深触动研究者的思维。又比如,专家以外的智慧同样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不能说人人都是犯罪心理学家,但媒体的观点、公众的想法,也会时而闪射出知识的火花。因此,犯罪心理学还需要吸取来自学科之外的知识。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四

本文以文艺心理学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首先简明扼要的概括了文艺和社会心理之间的关系,然后又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普列汉诺夫获得的研究成果为切入点,针对“文艺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确立”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希望可以在某些方面为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和学者提供帮助。

随着社会的进步,沉睡在人类内心深处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现阶段所开展的一系列文化艺术活动逐渐开始对人类的心灵空间进行探索,文艺心理学也由此而成为了构成文艺学的重要部分。对我国而言,针对文艺心理所开展的研究,大部分是以西方国家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作为基础,西方心理学又往往过于简化人类的心理,这一现象的存在制约了文艺心理学的发展,因此,基于社会心理分析法对文艺心理学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如果文学艺术开始通过不同形式对人类的心理现象加以反映,那么人们关注的重点就应当放在审美主体所具有的社会心理方面,当然,这里说的审美主体包括群体和个体,所以研究的主体心理也包括群体心理和个体心理两个方向。对文艺心理学来说,属于宏观角度的群体心理和属于微观角度的个体心理均在研究过程中占据着一定的位置,并且呈现出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状态。对上文所提及内容具有独特见解的人主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但是对群体和个体而言,能够产生心理现象的前提都是实践活动,作为在社会环境中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实践活动的社会性决定了心理的社会性。以艺术创作为代表对其进行分析,艺术家能够进行艺术创造的前提在于其自身固有的生理特性,但并不代表只要具有生理特性,就可以进行相关的艺术创造活动,想要完成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则是艺术家的社会生活条件。可以说艺术家身处于所生活社会的关系和生活条件,决定了其所具有的创造潜能能否转变成为现实,以及能够转变成为怎样的现实。当然,对主要用于刻画人物心理的文学作品而言,作家在对其进行创造的过程中,应当借由所创作的作品对自己想要揭示的社会关系、人物性格、心理和种种行为加以呈现,因此,作者如果无法对不同人物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变化历程进行准确的了解,也就无法对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物的心理加以掌握,那么自然无法创作出直击人心、富有独特魅力的艺术作品。

在恩格斯晚年的时光里,曾经就自己与马克思论战一事多次指出,他与马克思在对唯物史观进行阐发的过程中,往往出于反驳论敌的目的,而重复强调已经被他们明确否认的多项原则,从而将论述的重点向经济作用方向进行转移,用恩格斯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过于关注“以经济事实为基础,对法权、政治和其他所涉及的思想观念进行探讨,并延伸至由于上述观念的存在而被制约的种种行动”,却由此而忽略了“对这些观念的产生方式进行探究”。恩格斯始终为自己与马克思二人“并没有将关注的重点始终放在对参预到交互作用过程中的其他因素进行探究的方面”而感觉到遗憾,也正是因为如此,恩格斯才在认识到这一点后,时刻提醒人们在开展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将唯物史观作为参考指南,就是说不仅需要对经济因素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思想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还需要将关注的侧重点放在对“参预到交互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所对应的“中间环节”方面。虽然上文所叙述的内容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得到清晰、具体的研究成果,但是恩格斯还是认为“仍旧有大量与理论相关的工作需要去完成,尤其是经济史,以及经济史和文学史、法律史、文化史和宗教史之间存在的关系,只有对这部分内容具有清晰、科学的理论分析,才能保证在极其复杂的事件中找到正确的方向和道路”。

上文提出了一个理论,即“中间环节”的理论,该理论的问世可以被看做对唯物史观的重要补充,普列汉诺夫则在此基础上将“中间环节”进行了具象化,并形成了“社会心理中介”理论,这一理论主要说明的内容是:社会心理存在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思想体系的沟通搭建桥梁,也就是说对社会信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经济基础,而对社会心理具有间接影响的因素是政治制度,除此之外,社会心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思想体系产生影响。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心理中介”主要讲的是能够对历史发展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具有的相互作用。

通过对普列汉诺夫的生平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普列汉诺夫始终将研究的重心放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展研究工作尚未涉足的领域,因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他对“中间环节”的内容进行了延伸,并随之形成了“社会心理中介”理论,普列汉诺夫指出,“中间环节”作为存在于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互相适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处于某种特定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环境中的人类心理所呈现出的一种状态,也正是因为如此,对文艺和社会心理之间具有的关系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普列汉诺夫所进行的研究中,曾就“文艺和经济基础的关系”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并得出“在讨论文艺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对中间环节加以考虑,保证对通过文艺作品所反映出的社会生活进行准确揭示”的最终结论。可以说,作为第一位对文艺和社会心理学具有的关系加以明确的人,普列汉诺夫通过对文艺问题考察过程中适时参考社会心理因素具有的实际意义进行阐述的方式,真正实现了文艺领域和社会心理学的结合,并且为社会心理分析法的提出和确立提供了便利,从“社会心理中介”理论提出至今,人们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对社会心理分析法进行了完善,针对文艺心理学展开的研究工作也实现了质的飞跃。

综上所述,上文所论述的重点始终落在“文艺心理学”方面,通过对文艺和社会心理之间存在的关系可以看出,文艺的产生和发展均无法离开社会心理而独自存在,因此,在对文艺心理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研究人员应当对社会心理分析法的应用引起足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研究工作取得应有的进展,也才能为文艺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2]张娟娟.创作与接受:文艺心理学视角下的英语电影片名汉译[d].兰州大学,2012.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五

中国传统翻译理论深受中国哲学“天人合一论”和“中庸”思想的影响,意蕴深邃,凝聚着中国古典哲学、美学的思想结晶和话语特征,体现了醇厚的理论魅力,是中国传统译论之精华所在。以“神似、化境”为代表的审美境界,其核心价值是“美”,追求的是翻译主体在审美心理上的“虚静”、“坐忘”,强调的是译者主体的艺术修养,最终体现的是翻译主体的直觉感悟和审美体验。

在对传统译论的评析和借鉴中,钱锺书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译学见解。在《林纾的翻译》一文里钱锺书写道:“把作品从一国文字转变成另一国文字,既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就算入于‘化境’。”这种“化境”既要有对原文的正确理解,又要不拘泥于原文,是另一种语言相应而完美的表述。正如罗新璋的评语,“钱公诸译,矜持尽化,语迹俱融,诚人化之笔”。罗新璋总结出翻译理论历经了“案本一求信一神似一化境”四个阶段,他认为,“钱锺书提出的‘化境’,可视为是‘神似’的进一步,同时亦把翻译从美学的范畴推向艺术的极致。”“‘化境说’也是中国古代诗论、画论、文论的古老命题,如刘勰的‘神与物游’、苏轼的‘身与物化’以及金圣叹的‘圣境’、‘神境’与‘化境’说”。“化境”的文学翻译既是译者匠心独运的结果,又是浑然天成的艺术极品,即“艺术造诣达到精妙的境界,可与造化媲美。”“化”直接承自传统美学的“物化”概念,揭示了文学翻译艺术的本质,即原文的风格之美与译文艺术表现方法的一致性,有本体论意义。“钱锺书的‘化境’与傅雷的‘神似’这两个概念,在旨趣上无大异……可以视为同一体系的两种不同说法,视为中国传统美学思想在翻译理论上的延伸。”

“化境”论还需译界后人从理论层面上进一步阐释其内涵,使之具体化,从而在翻译实践和翻译批评中得到更充分、更广泛的运用。

1.概述。格式塔心理学又称“完形心理学”,是一种研究经验现象中的形式与关系的心理学。“格式塔”一词原是德文“gestalt”的中文音译,“完形”。本意是指事物的形式和形状,但在完形心理学中它被赋予了“形式在感觉中生成”的内涵,具有“通过整合使之完形”的意蕴。奥地利格式塔心理学家c·v·厄伦费尔斯于1890年提出“格式塔质”的设想,所研究的核心就是“形”。他认为:“‘任何形’都是一个格式塔,是一种具有高度组织水平的知觉整体,它从背景中(或与其他的物体)清晰地分离出来,而且自身有着独立于其构成成分的独特的性质。”

格式塔文艺心理学对文学创作过程中的心物关系提出了两条重要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同形论。由格式塔心理学派提出的“整体性”、“异质同构性”及“顿悟”等理论,不仅在心理学上具有科学性,而且在文艺领域特别是翻译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格式塔心理学的整体性原理———文学翻译角度。格式塔心理学最大的特点即是强调研究心理对象的整体性。任何“形”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经过主体知觉活动加以重新构建的“整体”,因而在具体的'研究中,形式或图形的把握尤其是知觉占据核心地位。

惠特海默认为只有从整体上考虑心理对象才能产生创造性,他认为创造性思维也是整体决定部分的观点。文学翻译作品是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在翻译文学作品时,译者不能仅仅消极被动地接受,而需通过主体认知活动把握整体特征及性质,对知识进行创造性组合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语义框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思理为妙,神与物游”的艺术审美境界。

化境是艺术创作过程中的至美境界,要求译者具有艺术的审美修养和艺术的思维方式,能从整体上把握原文的神韵和意境。正如包通法教授所说:“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一般从整体上把握客体与人之间关系,整体统摄部分,部分体现整体,既抽象玄奥,又具体直观,强调由象致内心的顿悟和内省。”

格式塔理论反对元素分析,倡导整体组织,认为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因此,译者在翻译文学作品时,不能专执于一个句子、一个词或单独意象,而要从整体把握,进行从上至下的宏观建构。体现在整体艺术层面上的文字翻译是一个格式塔意象的转换过程,译者从原文中获取语言意义与情感体验等信息,构成一个新的整体意象,再将这个新的整体意象转换成译文语言的过程中,信息量的多少,美感等因素都会影响译文读者的接受。下面来看两个例子:。

英国作家穆尔(thomasmoore)《谈交友》一文中有此一句:。

whenirememberallthefriendssolink’dtogether,i’veseenaroundmefalllikeleavesinwinterweather.

钱锺书将其译为“故友如冬叶,萧萧四落稀”,此译化繁为简,只用短短十字便将繁复文字变作了精练的诗化语言,形式整齐,格律铿锵,能给予读者相似的审美体验。译者并未被英文的外在形式所困囿而采用逐字逐句对译,而是在把握了原文的整体神韵后,直探全句深层意蕴并以明达通畅、自然工丽的译语表达。这正好也符合了格式塔意象的转换过程,译者从原文中获取了离去故友如冬叶零落这一意象,构成一个新的情感意象,从整体上营造出一种萧索凄寂的氛围,正可谓是匠心独运。细细吟咏之,泯去了种种斧凿痕迹,着实是流畅自然至极,可谓是攀得了化境。

再如:。

everythingisthesame,butyouarenothere,andistilliam.inseparationtheonewhosufferslessthantheonewhostaysbehind.

此间百凡如故,我仍留而君已去耳。行行生别离,去者不如留者神伤之甚也。

有道是,多情自古伤离别,原文表面看似朴实无华,却深蕴缠绵之情意,令人动容,译文亦是如此,钱锺书运用典雅纯正的文言文来翻译,其中的“百凡如故”、“神伤之甚”,特别是“行行生别离”五字紧紧捉住了原文所蕴含着的深切情思和神韵。译者基于对原文的透彻理解,以纯正的译语文字表述忠实地传达了信息,完整地传达了原作的精神和风格,将离殇之情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此佳译,不露半点雕琢痕迹,既能做到谨而不拘,又能做到离形得似。

根植于中国传统哲学思辨和文化沃土的中国传统译论,崇尚物我两忘、整体谐和的审美境界。格式塔整体性原理要求译者通过主体认知活动把握原文整体特征及性质,将单独字词片段连接起来重新进行创造性组合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语义框架,将其超乎言语结构之外的整体风韵体现出来,从而达到“思理为妙,神与物游”的艺术审美境界。

化境固然是常人难以轻易企及的境界,但只要把握住整体意蕴,勤加磨炼,译者定能在翻译中心契于道,收放自如,在“大道”中实现“大美”,臻至完美的艺术审美境界。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六

交通工程系:

黄河。

班级:铁道1001班。

姓名:张成强。

学号:2010060543。

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探讨。

姓名:张成强。

摘要:防洪预案是各级防指进行防汛指挥调度的基本依据,是防汛抢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主动防洪的行动指南,为了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尽快建立并实行防洪预案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对防洪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有效指导防汛工作,减少灾害损失,保证防洪安全。

关键词: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

一、防洪预案的实施。

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洪预案由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责任制是实施防洪预案的关键环节和有力保证,要建立权威高效、坚强有力、统一和谐的防汛指挥体系,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全面实行防汛责任化,要切实加强对各项防洪预案的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防洪预案,真正使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各级地方行政首长从防洪预案的编制修订到防洪预案的实施、反馈和完善,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防洪抢险技术专家组织,完善指挥调度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对待和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及时解决防洪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防洪预案的顺利实施。

2加强洪水预警预报,争取防洪主动。及时准确的水文气象信息。

是防洪减灾的首要环节,要随时掌握雨情、水情、河势、工情变化,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的洪水险情。在接到洪水预报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雨情、水情等进行会商,研究落实各项具体防御措施,根据洪水预报立即启动相应的防洪预案,对迎战洪水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全面安排、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按责任分工立即上岗到位,黄河河务部门岗位责任人应在洪水到达前8小时驻防所包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分工,在洪水到达前6小时驻防所包工程,组织群众防汛队伍在洪水来临前4小时到达所承担的查险堤段(工程),并将所需防汛物料设备及时调运到位,切实做好迎战洪水的一切准备。

3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巡堤查险工作,落实队伍,明确。

任务,夯实责任,严格制度,奖罚分明,包干到人,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抢护。

4防洪预案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调控,统筹协调,主动防洪,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千方百计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洪预案反馈系统在本辖区内,要以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为核。

深入实地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分别负责所包区域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防洪预案的执行情况。各防汛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防汛专项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向本级防指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各级防指委派的防汛督查组织,负责监督防洪预案的具体实施。各级防汛办要将各种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防洪预案反馈的内容及要求。

1本辖区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防洪工程抢护预案、“揭河底”对策及反恐怖预案等各种防汛预案,在编制、报批、执行等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和实际运用情况,都要及时进行反馈。

2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洪水来临前2小时,向各级防办上报防汛领导上岗到位、防汛队伍和防汛料物上坝情况,防汛工作部署情况,交通、照明等后勤保障情况、迁安撤退情况,迎战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情况。

即报上一级黄河防汛办。同时,要及时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严格险情灾情统计上报制度,未经上级防办核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险情灾情。

4每次洪水过后,要在3天之内对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向上级提交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和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防洪预案中预报(预估)的洪水位和洪水淹没等情况要及时加以修正,使之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执行,有效的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四、防洪预案反馈的保障措施。

1各级防汛办要切实加强防汛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和防汛管理工作,大力提升防汛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处理各种防汛信息、指令,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为各级防汛领导当好防汛参谋,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洪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网络,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通讯联络和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整合防洪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断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

时提出整改措施,对防汛抢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大洪水期间,对违反防汛有关法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各级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项信息的反馈责任,提高时效性和反馈质量,做到反应迅速、快捷高效,准确及时,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洪预案的管理反馈工作,确保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标准犯罪形态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发展沿革。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事法律理论的中心,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理论都围绕犯罪构成展开,因为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深入解决了犯罪问题。某个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它是怎么构成犯罪的呢刑法对某个行为是怎样构成犯罪的解释即为犯罪构成。于是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与其他事物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概念早在中世纪的欧州就已经产生,但当时只是诉讼上的意义。继而传到德国,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发展,到二十世纪真正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才由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开创,由麦耶完成。传到日本后,由日本刑法学者对此加以发展,形成了目前资产阶级国家中最具特色与代表性的犯罪构成。

该种理论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另外一种性质、特点、内容都与之不同的理论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代表社会主义国家系统,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前苏联学者经过多次大的争论,最终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而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广泛采纳了前苏联的理论,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动荡,我国学者终于在批判的继承下,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概述。

我国刑法作为全世界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在研究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是怎样形成的进行研究,改革开放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吸收以前理论之后加以发展,全国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深入研究、探讨甚至争论,最终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我们这里所称的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概念,那么既然有一般必然就有特殊,特拉伊宁教授明确指出:正象犯罪行为既可以一般地确定为危害社会的违法的和有罪的行为,又可以具体确定为偷盗、杀人等等一样,犯罪构成既可以一般地确定为行为的诸因素的总和,也可以具体地确定为杀人、偷盗等罪的诸因素的总和。谈到这里,我们就必须指出的是,犯罪构成可以说是某个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亦可以称一切犯罪所应共同具备的要件。于是就可以分为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的具体要件是由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

例如,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具体要件即为放火、决立爆炸、投毒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刑法做了很详细的规定。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每个犯罪行为都具备的,包含了每个具体犯罪行为之中,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抽象的要件。任何一个犯罪,必然含有相同的共同要件,于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分析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成为必经之路。那么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那些呢在我国刑法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主张,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每个学说都从各自角度分析了犯罪构成,都有它的可取之处。而在我国,形成通说并被刑法所采纳接受的即四要件说。四要件说源于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包括1、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危害行为和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还看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则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侵犯了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是指实施该行为并产生了某种后果。如果某人实施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全部,那么其就为犯罪。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需也必须从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分析。刑法是惩治犯罪的,而是否犯罪又是靠犯罪构成来衡量的,所以毫无疑问,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事法律的核心、精髓。刑法学的其他理论都围绕其拓展开来。从以上给出的犯罪构成的定义以及举例不难得出,犯罪构成是一个由诸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在肯定整体的同时强调联系性。此处所谓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并不是指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形成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三、构成要件的标准。

既然按照刑法学通常的标准,认为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就是犯罪构成,那么确定哪些因素能成为这些要件,有没有标准呢.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能成为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怎样评价这种说法,我认为能否成为构成要件可从两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将哪些事实特征纳入某种具体犯罪的成立要件,确实存在着一个取舍的问题。只有那些能体现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才能规定在刑法分则里,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要件的标准通行的说法是成立的。此标准应对立法者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有约束。但从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还能否成为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构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条文明确规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来就说明此种行为的本身已达到惩罚的程度或者已具备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这不是我们怎样取舍的问题,而且我们应用法律的问题。

在衡量构成要件的标准上我们应坚持是后者,唯其如此,才能使我们的学术研究有针对性。如小偷小摸行为,不能认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因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里有一个数额问题,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不具备此要件犯罪根本不成立,这个事实特征确实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但是这种评价并不是来自法律的外部,而是法律条文本身就具备的,不以司法人员及他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办事就解决了。因此,评价某个因素是否能成为构成要件,不能从法律规定之外去考察,必须依据法律本身。构成要件的标准只能是成为某种犯罪的法律规定的那些事实特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认为是构成要件。

依据本文的标准,犯罪客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认定为构成要件就值得思考。因为犯罪客体从刑法规定上看有许多不明确,甚至根本没有规定,需学者们抽象概括。如果说构成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任意曲解,那么犯罪客体的认定是与此不相符的。如受贿罪的侵犯客体是什么,恐怕任何不同版本的刑法学教材都有自己的说法。这与构成要件的法律性不符。实际上司法解释并没有受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通常模式的限制,如以盗窃方式破坏通讯设备,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按破坏通讯设备罪处罚,而是按盗窃罪认定。那么同一行为侵犯的客体又怎样认定呢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但并不妨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放在构成之外作为一个其它问题去探讨。同样因果关系问题也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去研究,因为一般法条规定可能为某种行为模式或结果或其它方面,但决不会将因果关系并列出来。需要探明的是我们依据一定原则实事求是找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在这里不是犯罪成立与否的要件。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我们已往对犯罪形态的研究往往是与故意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认为犯罪形态应理解为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教唆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以及危害较大或情节较重的犯罪等。这些具体形态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当然它们也都具有犯罪构成,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下的犯罪构成有何区别,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前苏联的研究有相似之处,即都认为具备犯罪构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处,如认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稍加分析,这种说法就很难站得住。既然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缺少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的要件,那么缺少的这个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还是某种犯罪形态所应满足的条件呢不言而喻,只能是后者。

实际上在犯罪构成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误解,认为各种形态犯罪之区别是犯罪构成的不同,这种认识的方法与我们研究构成的意义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的意义一般认为有三点,一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的依据,二是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三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从这些意义中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犯罪构成只是为我们研究犯罪的成立确立了一个规格或标准,有了这个规格,至于怎样去认定属于何种形态下的犯罪,怎样去量刑,这不是规格或标准本身要解决的问题。如某人拦路抢劫,却被别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我们首先需认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抢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还是既遂仅是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没有影响。

因此犯罪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与其他未处于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成立要件应是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仅是同一种性质下的犯罪不同表现形式,区别它们不应该从犯罪构成上着手。基于述想法,理论上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构成、减轻或加重构成是不妥的。因为减轻或加重的事实特征不是构成因素,不能用哲学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道理去理解这个问题。量变的因素在立法时已被这一具体质的内容所包含,量变的因素仅对量刑有一些影响。

再者,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刑法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我们在探讨这些形态的犯罪构成过程中不应忽视这一立法现象,即这些带有共性的内容是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在立法上为了表达的简洁,把它们统一规定在总则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们放到分则中去。司法实践中就是把这些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要具体地还原回分则中去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没有什么一般的共同要件和具体的犯罪要件。在此前提下,又可能表现为各种形态,它们的区别不是构成的区别,那是在具备了构成前提下若干非构成要件的不同。

五、研究犯罪构成应坚持的原则。

(一)、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研究犯罪构成必须遵循的原则。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源于资产阶级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其从诉讼意义引入到刑法实体中对罪刑法定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时至今日,资产阶级学者研究犯罪构成形成的几大流派,如德国贝林格和麦耶的构成要件论,梅兹格为代表的新构成要件论,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否认这些刑法学者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我们应从本质上予以批判,但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以及犯罪构成体系上可供我们参考借鉴的东西很多,不能一概否定。如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研究在逻辑上具有同一性。犯罪成立与构成要件的符合的有别性,以及构成要件为核心建立犯罪构成大厦等具体的方法在今天看来不失为有意义的探讨。

相比较前苏联学者虽然提出过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体系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观点,但其内容并没有严密的逻辑的同一性,许多方面存在着混乱,在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过程中具体问题上又有不自觉陷入被批判的东西中去之嫌。因此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研究从总体上并没有真正推翻资产阶级的这一理论体系,自己建立起来的体系有些地方又不能贯彻到底。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根据当时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雷同于前苏联,尽管这些年刑法学者力求完善,但因包袱沉重,步履维艰。如何建立符合我国立法体系的犯罪构成,还需广大刑法学工作者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实事求是科学评价资产阶级的以及前苏联的有关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研究对象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应有必要的制约。

犯罪构成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在人们已经形成的观念里,既然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那么所有的犯罪问题都应与犯罪构成有关,理所当然成为其研究对象。但是当我们从犯罪构成意义上考察,我们会发现这种认识未必科学。首先,犯罪构成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依据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构成犯罪,即有了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诮具备的一切要件。在此问题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要件各主体要件只有符合与不符合之分,并设有量上的差别,如盗窃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这种行为是盗窃罪的要件行为,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这些事实牲仅是一个量刑情节,对定罪不影响。其次,犯罪构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这一意义的本身也说明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规格,或者通俗讲就是一个分界线,一侧为犯罪和此种犯罪,另一侧为非罪或其它犯罪,一旦越过这条线,其差别就是质的差别,再次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角度看,也是从有无犯罪构成的角度去制约其研究对象的,如果我们的研究不顾及于此,就会发生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三)应摆正犯罪构成在刑法学中的地位。

首先,应肯定构成的内容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决不是我们可以随意取舍的,在此前提下我们探讨有关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法律性,但至于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作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或规格叫什么,法律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就象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样,二者的区分只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事情。但理论上的研究其内容仍是围绕刑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规格或标准的关系,既能把握住犯罪构成只讲规格这一确切的法律内涵,又能站在作为一门学科去审视刑法学所应持的态度,以此比较超脱的心态去对待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参考书目:

(日本)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

苏惠渔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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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八

出版与一九三六年的《文艺心理学》是朱光潜先生早期的一部美学著作,是以心理以及生理学为背景来阐释美感经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美学上的贡献之大,是很值得我们推敲与学习的。文章从审美欣赏与人生的关系,是否带有名理思考,且从美感经验的特征着手,我们想阐释它对艺术创作与欣赏的一些赋予远见性的指导。

朱光潜(1897-1986),著名的美学家。被誉为“中国美学史上横跨古今,沟通中外的‘桥梁’”式的人物,融会中西的美学开拓者。生于安徽桐城县阳和乡吴庄。名光潜,字孟实。他是我国把西方美学系统地引进到中国来的人,其间,先生用中国的视角来将西方的学说融会贯通。《文艺心理学》洋洋洒洒前后20余万言,涉及到许多美学的重要命题,核心上说是对“美感经验”的分析。所谓美感经验就是在欣赏或创造艺术的时候人们内心的心理活动,即克罗齐美学中的形象直觉,这一观点也是早期的先生美学的切入点与立足点。之后,由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历史观的引入,朱光潜先生对他早前的形式美学的思想做出过批判,在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美学之后,先生打通了旧的唯心主义美学与马克思主义美学之间的桥梁。关于朱光潜先生的美学,如散文大家朱自清先生给《谈美》的序中所说的:“他散布希望在每一个心里,让你相信你所能做的比你想你所能做的多。他告诉你美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他一半在物,一半在你,在你手里。”

朱光潜先生在《文艺心理学》的序言,就开章明义地说道:“从前,我受到康德到克罗齐一线相穿的形式派美学的束缚,以为美感经验单纯的是形象的直觉,在聚精会神中我们观赏一个孤立绝缘的意象,不旁迁他涉,所以抽象思考、联想、道德观念等都是感觉范围以外的事。现在,我察觉到人生是有机体,科学的、伦理的和美感的种种活动在理论上虽可分辨,在事实上却不可分割开来,使彼此相互绝缘。”朱光潜先生后来受到歌德与黑格尔学说的影响,因为他们的学说都是非常注重人的.整体性的。继而,看到了克罗齐学派的是在机械地把直觉与人生割裂开来,朱先生认为“他的毛病在太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先生并没有完全推倒形式美学,而是在批判地继承形式派美学思想。具体的来说,朱先生是认为,在艺术活动之中,存在一个前因后果活动,这其中所谓的“前因”即联想的阶段和“后果”即名理的思考的阶段是分列在审美经验的前后的,也就是人们在进行艺术创造与欣赏的时候,那一霎时的心理是不掺杂任何在那个孤立绝缘意象以外的意识活动的,即“美感经验和名理思考不能同时并存”,但是在直觉的前后是带有抽象思考的。亦及朱先生在《“慢慢走,欣赏啊!”》里面提到的,“我们把实际生活看作整个人生之中的一片段,所以在肯定艺术与实际人生的距离时,并非肯定艺术与整体人生的隔阂。”

这也是和马克思主义观点有相通之处的,部分之和并不等于整体,因为整体也有它自己特有的属性。而一味的直觉思维观就是割裂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把周围看成是单一的平面,即便存在整体,这个整体也只是平面上与把杂多硬生生地放入整一中的整体罢了,这种观点是根本无法体会到整体里蕴含的那层有机联系的深层属性的。我们要知道,美学是人的美学,人是审美里重要的主体。所以,如果在论说美的命题的时候,把人的因素给丢弃了或没有放到主导的因素上去,这些学说都是偏颇的。这也是我们研究朱光潜先生美学一个基本的逻辑起点。由此我们才能将后来的书朱先生的卷慢慢展开,细细品读。

我们说朱光潜先生是把西方美学带入中国的先锋人物。他的书籍是集合各家之言之所长,出去糟粕,淘洗出精华,并把它们融汇在一个体系里面的之后再为我所用,这是朱先生在美学史上具有卓越贡献的地方。《文艺心理学》中,他成功引用克罗齐的“直觉说”,布洛的“距离说”,立普斯的“移情说”,加以批判继承,继而升华对美的看法,尤其是表现在对美感经验的看法。就此,朱先生对于欣赏中的心理事实作出了五个方面的精当的概括:第一,美感经验是一种凝神的境界。在这一时刻,我们达到了物我两忘的局面。那个所欣赏的艺术对象就立马成为了一个孤立绝缘的意象,这种无所为而为之的境界就是所谓形象的直觉,纯粹不受打扰的直觉活动。第二,如之前说到的,这种美感经验与名理的思考是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的,这种距离是若即若离的才好。第三,从物我两忘的境界上升到我们同一的境界,产生了移情。物与我的之间形成了往复回流的,相互浇注的回荡。第四,美感经验不光与心理有关,其实与生理的关系也很大。在移情作用之中,不光我们的心跟随物在摇摆,我们的筋肉与呼吸等会随之发生变化,这是这种变化看不出来,是隐在内的模仿运动,即“内模仿”。第五,美感经验中的形象往往是不固定的,是随每个人的个性而异的,直觉就是每个人凭着自己的情趣性格在事物中突然显现出的形象,所谓的创造。

其实,先生把西方几百年的美学思想进行分类与解析,也对西方的文本做中国式的解读。先生曾说,他是无意于建立一个以思辨哲学为基础的美学体系,只是想用通俗的方式介绍西方的理论,能对中国美学界有一些启蒙与借鉴就好。这也是日后我们要带着这一问题去阅读的原因,找到文化与文化的切合点,无疑会加强我们对文本与语境的阅读和审视的能力。(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1]朱光潜,文艺心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朱光潜全集》第2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6。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九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十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具体而言,它是研究犯罪心理与心理对策的学科。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大陆地区将之作为一门大学课程却只有30多年的时间。当前,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已经普遍成为高等院校法学、公安、应用心理学等专业的专业课或者专业基础课。

但是,随着国内外犯罪心理学学科的进步与培养人才要求的提高,犯罪心理学的本科教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政法、公安、应用心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用型、复合型要求:教师辛勤的讲授并没有充分实现学生理解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掌握实用的心理分析能力、技术之教学目标;教学者与学习者在付出自己的努力之后都不甚满意。

具体体现为:

其一,犯罪心理学作为以理论为基础的应用学科,但是学生们在学习了这门学科之后,虽然了解到了许多诸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或认知学派关于犯罪行为、犯罪者的理论观点,却并不能很好地将这些理论与观点应用于真实的案件分析,更不能有效地应用于办案实践或罪犯改造活动中。反而,学习者普遍认为,其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运用的距离较远,其操作性技能更显得模糊不清。

其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边缘性学科,但是多数学习者在学习课程之后并没有体会到犯罪心理学的知识与技能对于从心理学的微观层面深刻解释、预测与控制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独特性,反而产生与犯罪现象学内容有类似或雷同的感觉。

其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的学科,学生在课程学习后没有得到系统的、实际的犯罪心理分析的能力训练,不能准确地进行犯罪人的思维观念、情绪情感、行为模式与个性特质的把握。导致犯罪心理学本科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除了学生不具有扎实的基础心理学(如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等)知识之外,更主要是由于教学者没有将教学内容与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没有采用以形象直观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法。因此,为提高高校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质量,有必要在学科体系内容发展的同时,对教学法进行新时代特征的思考与创新探索。

教学法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策略与具体方法,它对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与教学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由于犯罪心理学学科的交叉性、应用性与或然性,其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除了必须遵循一般的教学原则,如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渐进性原则等,还需要努力做到:

(1)以司法应用为教学导向。以学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教学的操作性目标,加强学生应用性的学习与思考。

(2)以分析能力培养为教学核心。即“学会思考”。犯罪心理学应用实现必须以学生犯罪心理分析能力的培养为根本;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深度的心理分析的模式与角度必然激发学生持续不断的学习兴趣、热情,以克服当前学科教学中普通存在的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同时也可以克服多数课堂教学中出现的课程初期学习兴趣热烈而中后期学习热情大减的情况。

(3)以学生积极参与为教学路径。即“积极地学”。这不仅是学生积极性的表现,也是保证学生主动性知识积累与能力发展的前提。对此,教学活动中灵活多样的激励、鼓励措施具有很好的强化作用。

(4)以具体的分析研究维度为教学手段。即“在做中学”。学生学习的核心就是习得教师分析犯罪者与犯罪行为的维度与具体方法,此为培养其分析研究能力的具体表现。(5)以真实的刑事案件为教学素材。即“真实地学”。真实的案件素材是促成学生日后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于真实司法活动的必要条件,这样既可以让学习者时刻感到本学科与社会真实现实及犯罪现象的紧密联系,又能激发他们努力掌握准确描述与预测犯罪人的心理动力。

(6)以直观形象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以直观形象、灵活多样的现代信息技术为教学媒介,不仅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便捷地提供大量的信息量,而且还能有效地进行多方式的师生交流沟通以及教学课堂外的有益补充。

为此,新时代条件下犯罪心理学的教学需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述为主导、学生相对被动的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此教学法的探索实践在刑事学科类的课程教学中历来已久。它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中同样非常适用。它不仅可以让学习者真切了解真实的犯罪者与犯罪过程,而且激发学习者试图以专业的视角看待、分析犯罪者的心态与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上刚刚发生的或者正在审理的热点刑事案件,它还可以激发学习者尝试以所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去预测、分析真正犯罪人的技能。在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典型的、代表性案件的选择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有代表的案件分析才能引导学习者加以模仿与深入地了解犯罪者。在选择典型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别典型案件与极端案件的差异,尤其是不能将典型案件与极端的、变态型的犯罪案件等同(因为变态型犯罪只是整个犯罪现象中的极少数),虽然极端的、变态案件可以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但它并不能代表其它类型的犯罪案件。

同时,深度地分析案例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征与犯罪行为特点更具有专业的价值,而不是一般的了解案情和犯罪人情况表面描述。所谓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分析就是分析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态度(如犯罪思维模式、犯罪合理化)、情绪情感特质、行为习惯与独特的犯罪人格特征,而犯罪行为特点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模式(如动力定型)、犯罪手段、犯罪习惯、犯罪惯技等。在具体的犯罪心理分析中,还要经常性地联系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及心理创伤、挫折事件。

将其过去经历与现时的事件综合考虑。在教学实践中,典型化的、各类型犯罪案件往往具有较好的分析示范作用,例如马加爵杀人案、张君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刘涌和沈阳特大黑势力团伙案、“杨新海案”、“黄勇案”、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徐力杀母案、刘海洋伤熊案、周一超报复杀人案、陈正平投毒案、“九·一八”开封文物盗窃案、刘拴霞杀夫案、杜培武冤案、“张子强案”、“邱兴华案”、“罗刚案”、赵氏弗吉尼亚校园枪击案等,以及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法制在线》等相关栏目报道的案件,都是近年来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它们典型地代表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有组织犯罪、变态人格犯罪的犯罪者心理与犯罪行为特征。教学实践证明,它们能较好地帮助学习者理解犯罪心理动力与犯罪行为模式。

(二)文献资料分析法。

此教学法是将特定犯罪心理学专题的研究资料或学术论文引入到教学活动中以加强学习者对相应理论观点理解掌握的方法。这些文献资料(包括犯罪心理的专题调查报告与论著)多数是专题研究学术报告或学术综述资料,对于扩展与深化学习者的分析视野具有重要的激发作用。如《fbi校园枪击案件调查报告》、《西方刑事经典论著系列》(犯罪动机剖析系列)、《犯罪心理纲要》、《在证人席上》、《被暗示性》、《审讯心理手册》、《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罪犯矫正手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等等,都是适宜教学运用的较好研究文献资料。文献资料分析法可以采用课堂讨论式与报告式开展。课堂讨论式让学生课堂前对文献资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思考,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回答(教师回应与学生之间回应、对质交流),以大大地深化基本理论观点。而报告式则是布置学习者在扩展学习相关文献资料后进行核心的书面报告、小组代表报告、课堂交流。此教学法对教师而言,关键在于选择好针对性强的研究文献资料(在后期也可以尝试提供专题或方向让学生自己搜索文献),而对于学生而言,关键在于认真阅读思考这些研究文献或论文,方能在课堂交流讨论中有大的收获。

(三)作品分析法。

所谓犯罪心理学课程中的作品分析法,就是将具有犯罪心理及行为分析特征的文艺作品作为素材的教学方法。文艺作品虽然是艺术形式地表现了某些类型犯罪案件,有的还明显具有夸张、典型化或过分艺术化的痕迹,但其案件往往具有司法事件的原型,并在真实生活中有所体现,它对犯罪者、事件参与者以及犯罪事件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描写,这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者是一种很好的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机会。而且,好的犯罪心理体裁的作品,往往以犯罪心理学及人格心理学、病理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应用技术为基础,艺术化地展开犯罪情节与犯罪者的心理历程,对于故事化、形象化地揭示犯罪心理具有独特的吸引力。因而,特定的作品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有益补充与延续。

此类作品一般包括电影、电视作品、专题研究作品及探索纪录作品,传统而经典的犯罪心理电影《七宗罪》、《人骨拼图》、《爱德华大夫》、《沉默的羔羊》、《黄道十二宫》、《精神病患者》、《陌生人》、《少年命案十三宗》、《红蜘蛛》、《浪潮》、《死亡实验》,以及近年来欧美电视系列剧《犯罪心理》、《疑犯行为分析》等,具有较好的观赏性,又具有相当的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视角。专题研究及纪录作品,如以精神病理研究成果(“邪恶的等级”mostevil一22)而制作的专题片《邪恶的犯罪》,以美国联邦调查局犯罪实战为背境的《全球重大案件侦破实录》、《邪教组织的力量》、《世界十大悬案》,英国广播公司以真实案件为背景而制作的系列纪录片《重大罪犯》、《少年监狱》等等,由于其专业性突出、针对性强,在教学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促进效果。

在采用作品分析法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有意识将作品特定内容与课程中相关理论或观点相联系(避免作品成为了单纯一般消遣或欣赏的对象);强调作品中进行专业分析的维度与视角;提醒作品中所呈现案件的类型特征与特异性(避免学生将案件特征过分地泛化而无意识地混淆了各特定类型案件的基本特点与差异性)。为配合课程教学运用,有条件的应该将作品进行相应的编辑,删节某些纯粹的故事情节,以呈现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作品部分。对于篇幅较长的作品,可以引导学生在课堂外的时间进行欣赏与分析,也可以采用集体组织形式或个体赏析形式进行。

(四)研究型教学法。

结合教学内容,邀请本学科的专家,对相应的专题进行理论或实践的讲座与报告,以大大地扩展学生的视野,开拓其思考,领悟到所学理论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价值。如以真实案件侦破与我国犯罪现象为基础的《刑事侦察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中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西方审讯技术中的问题与对策》、《心理专家证人》、《文化差异与犯罪心理分析》、《实战中危机干预的策略》、《行为矫正技术在我国监狱改造中的运用》、《我国罪犯心理咨询技术与发展》、《警察的工作压力与应对》等等讨论专题报告,由于其内容的现实性与专题性,学习者往往具有极大的热情,有些学生正是在专家报告的激发下决意进一步深造学习的。

(六)参观实习法。

由于大多数学生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生活经历,他们对犯罪现象及犯罪人的经验印象往往来自影视作品等间接经验。为了让学生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与技能,可以让学生进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实践部门,让学生接触不同的真实犯罪人,了解影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不同因素,了解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对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通过诸如结构性访谈或心理量表的测评等技术深入探讨和分析以深化课本上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及操作应用。对于社会需要强烈而应用性明显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来说,学习者到实践部门的参观实习应该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补充。

(七)网络辅导法。

现代学科具有快速激增的信息量,犯罪心理学观点与技术的发展同样具有日新月异的特点,而课堂教学仅仅是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知识与技术传授,其有限的时间与容量有必要通过当今日益成熟的信息技术来扩充。网络辅导法可以通过学校现有的教学网络平台进行,如提供文献资料、教学答疑、教学安排、作业传送与批改等教学信息,也可以实现及时快捷的教学问题及学术交流,并把问题教学与学术研究、学生品格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此教学法还可以通过教师专门设定的网络途径(如讨论平台、公共电子信箱等)实现高效率的个别化教学辅导与专题化交流。

犯罪心理学课程面对当前人才培养实用性、复合型的目标,教学法的创新成为了必然的要求。而教学法的探索需要教师求实态度与具体的科学方法的结合,也需要学习者主动积极地配合与潜心思考。犯罪心理学具有广泛发展的理论观点与学科本身具有的应用性,它对于学习者的吸引力与学习激发力只有在灵活多样、联系司法实践而又直观形象、富有启发性教学方法的引导下才能转化为实际的学习成果,也才能充分发挥出该学科应有的知识力量与司法实践的实用价值。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十一

1、青少年的心理特征。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犯罪心理相关论文2篇十二

摘要:美术欣赏从本质来讲是对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审美活动,即从接触美术作品而产生的体验、感知以及想象等多种心理活动,也是通过美术形象认识和了解客观世界的一种思维活动。

通过应用美术心理学来进行美术欣赏,可以使得美术的欣赏者掌握一定的艺术审美理论,提升艺术作品的审美特征和欣赏方法,提升艺术欣赏的水平。

关键词:美术心理学;美术欣赏;作用研究;美术研究;美术作品。

美术心理学是心理学在艺术领域中一种具体应用形式,在实践中欣赏美术作品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美术心理学,这样才可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应用美术心理学来进行开展欣赏,可以使得美术的欣赏者掌握一定的艺术审美理论,提升艺术作品的审美特征和欣赏方法,促进美术欣赏者自身艺术欣赏水平的不断提升,促进欣赏者对于美术作品的体会和理解。

一幅好的美术作品可以很好地反应出艺术家对于生活和社会的感悟与理解,同时也可以很好的反应出艺术家所处的特殊的历史时代,因此欣赏美术作品的过程就是对于艺术家创作背景和创作环境的感悟和理解。

欣赏者要想深刻的领悟美术作品的内涵,就必须从美术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作品的分析,读懂美术作用中绘画形式的语言,带着情感追寻创作者自身的心灵轨迹,从而达到充分理解和把握艺术家创作情绪的作用,增强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

以下主要结合对于美术心理学和美术欣赏的理解,从不同角度分析探讨了美术心理学在美术欣赏过程中的作用,以期能够更好地提升欣赏者对于美术作品的认知和理解。

1通过应用美术心理学可以很好地探究美术家自身的创作心理。

在欣赏美术作品的时候,欣赏者首先需要通过感官来感知各种美术作品,如感知美术作品的色彩、线条等,感触美术作品所营造的各种视觉效果等等。

这个过程也是欣赏者通过美术作品作为媒介,带着情感揣摩美术家的创作意图的过程,了解美术家的创作环境。

从一定的层面来讲美术家也是心理学家,他们将自身的情感创作心理和情感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传递给美术作品的欣赏者。

一件美术作品如果没有注入艺术家自身的情感,就不可能是一件优秀的美术作品,欣赏者也就不可能感受到美术作品的内涵,美术欣赏也就丧失了本来的意义,这样的美术作品也不会被大众所喜欢和接受。

在欣赏美术作品的过程中,欣赏者通过分析和研究美术作品的情感表达和艺术家的创作心理,会和美术作品的创作者之间产生精神共鸣,增强欣赏者对于美术作品的理解,美术家也将自身的创作心灵以绘画的方式传递给了欣赏者,实现美术作品创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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