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实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7:09:27 页码:9
最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实用8篇)
2023-11-12 17:09:27    小编:ZTFB

在改变他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改变自己,这是成长的关键。总结的写作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简洁性,避免冗长赘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阅读技巧,供大家参考学习。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一

1、基台的安装。

第一节、开孔前的准备。

第一节、泥浆管理。

第一节、预防孔内事故。

第一节、岩煤、芯采取。

1、凡要求采取岩、煤芯的钻孔或层段,其采取率务必到达钻探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为了保证岩芯采取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有效长度。

(2)、不使用弯曲的粗径钻具,以减少岩芯的震动、破碎、堵塞及磨损。

(3)、采取岩芯时,应根据岩性和岩芯长度确定卡料的规格和数量,并充分冲孔,保证卡取牢固,提升钻具要稳。

(4)、钻进松软、破碎岩层时,可适当限制回次进尺长度和回次进尺时间。

3、为保证煤层质量,防止打丢打薄煤层,应遵守以下规定: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二

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等制度。

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进入作业岗位后要全面检查作业点及设备安全状况,开机前发现破碎机口有石块或杂物时,必须事前清除,严禁带负荷启动。润滑油料每周每孔必须加注一次,每孔不少于1公斤,在加足润滑油情况下先试机1-2分钟,确认正常后,方可投料作业。

3、

破碎作业时,要经常察看周边的安全状况及机器声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检查,破碎机在运转时龙口捅料工必须使用安全带。

4、

除紧急情况外,停机前必须待破碎腔内的石块排空后才可切断电源。

5、

发现龙口有大石块堵塞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待破碎机停止运转后,方可处理石块。

6、

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并关好防尘水龙头,清洁场地,龙钩和塞铁要进库,关好门窗。

7、

做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每班组兼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四条、公司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应急情况下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制,追究责任人"的逐级负责制。各分区的管理人员对在自己分工范围内发生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上墙,明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七条、应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依法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八条、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九条、及时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每个作业人员的义务;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报复。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准看报,不准睡觉、干私活或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带小孩上班。

第十一条、电器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掌握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修技术。

第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接受供电部门校验、检修,变压器发生故障,应申请供电部门停电检修,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配电柜严禁超负荷运行;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三条、进行电器安装和检修时,至少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停电作业,禁止单人作业,禁止带电作业。

第十四条、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经举报,消除和预防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照矿山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在自己分工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力,放任下属或违章指挥,致使分管工作内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或在重大事故发生时,组织抢救不力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逃匿的,报公司给予降级、撤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零xx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穿戴好防护用品,方准操作本设备。

第二条、电源合闸时,应检查电器热控是否灵敏可靠,热电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确,出现问题请维修人员排除,严禁操作工人乱动。

第三条、开车时应检查主机减速箱,牵引无极变速箱,收线无极变速箱润滑是否正常,风机通风是否良好。

第四条、开车前要注意各段加热温度,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要足够,初次加温时间保温不得少于3小时。

第五条、不得在塑化不好,烧焦有老化的情况下进行挤出生产,以防事故发生,发现上述问题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车速要由低至高,加到正常速度,严禁高速起车,观察仪表上指示的电流值与温度是否正常,以防电流过大,引起加热器过烧。

第七条、升降线盘时,要注意升降极限位置,不得过高或过低,有电器限位时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第八条、往料斗中加料时,注意金属物不得进入并严禁用螺丝刀或金属棒捅料压入螺杆内。

第九条、检查干试机周围,应配备橡胶绝缘垫板,否则不准开车。

第十条、开车前应检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接地电阻应定期测定,不得高于4欧;设备是否有杂音等异常现象,如有问题修好再用。

第十一条、禁止用手去触摸干试机之高压电器,电气线路或接地线部位。

第十二条、线芯上有水禁止开车。

第十三条没有停止之前,禁止用手触摸绝缘线芯导线接头及裸露部分;高压击穿后线芯要先行采取放电措施,然后修理。

第十四条、开车与停车要由技术熟练工人指挥,避免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五条、配备软化设备、塑胶机台的,操作人员不能任意移动、调整电器和机械设备;更不能用手扶摸导线、电导轮,铜导管部位。

第十六条、开车结束后,应把电源、水源、气源全部关闭,操作手柄复原位,并做好交接班日记的记录。

第一条在清理料斗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以免引起事故。

第二条、混料转变时必须注意电源线路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条、混料时严禁湿手闭合混料机的电源开关,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第四条、混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开动磨粉机前,应检查所有检修门关闭是否严密,调整好风机和主轴的转向,排气阀应处于全开的位置。起动主机后,应立即加料(应先加细小颗粒料,再加正常料度料)然后开大风量阀门,在保证进料口不向外喷粉的前提下应尽量关小排气阀。接着再调正成品细度。带有颚破和提升机系列开机前应检查破碎机的颚板间隙是否符合进料粒度尺寸,调整分析机转速应达近似成品粒度要求。最后按以下顺序开机。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四

1.

作业前的准备

1.

1钢筋调直机应安装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器必须有效垫平固定,防止倾翻伤人。

1.

2安装承重架时,承重架料槽的中心要对准导向筒、调直筒、下切刀孔或剪切齿轮槽的中心线,并保持平直。

1.

3在导向筒的前部应安装一根1米左右长的钢管。

1.

4检查电源开关完好无损、动作灵活,电源线无破损、绝缘良好,机械装置接地良好。

1.

5检查机器的各部件完好无损、动作灵活,切刀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固定刀与活动刀间水平间隙以0.5-1mm为宜)。

2.

作业程序

2.

1先进行空机运转,检查轴承(重点检查调直筒轴承)、锤头、切刀或剪切齿轮等工作是否正常。

2.

2按所调直钢筋直径,选用适当调直块、曳引轮槽及转动速度。调直块直径应比钢筋直径大2~5毫米,曳引轮槽宽与所调直钢筋直径相同。传动速度应根据直径选用,直径大的宜选用慢速,经调合格,方可送料。

2.

3送料前,应将不直的钢筋端头切除。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穿入导向筒和调直筒,以防止每盘钢筋接近调直完毕时弹出伤人。

2.

4切断3或4根钢筋后,应停机检查其长度,当超过允许偏差时,应调整限位开关或定尺板。

2.

5经过调直后的钢筋如仍有慢弯,可逐渐加大调直块的偏移量,直到调直为止。

2.

6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调直应低速进行。

2.

7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3.

安全注意事项

3.

1操作者必须熟悉本机性能、操作方法和本规程,方可操作本机器。

3.

2谨防钢筋旋转伤人(用钢筋焊接一个喇叭口状笼子,放于进料口前端并固定)钢筋在进料前必须理顺,谨防钢筋折扣卡死、断裂弹出伤人。

3.

3严禁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穿入钢筋开动机器送料。

3.

4当钢筋送入后,手与曳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接近。

3.

5严禁在机器转动中打开各部防护罩做调整,紧固、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锁好开关箱。

4.

故障处理

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常响声,应立即断开电源,请专业人员修理。

5.

维护与保养:

5.

1机器应由专人管理,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得使用。

5.

2每年或每项工程完后应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填写日常维修及保养记录。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五

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

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

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2)。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3)。

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

保持车容整洁。

4、

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

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

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六

检查破碎机、大振筛及附属皮带输送机各部位是否正常,有无松动、移位、破损、脱落,电动机机座有无移位、松动,传动皮带、齿轮、链条有无松动、脱落、损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班长找人检修。

2、

检查破碎机和大振筛内有无矿料、杂物积存堵塞,皮带输送机两端有无矿料积存、堵塞,检查破碎机地下室有无矿料、杂物和积水。如发现有,应及时清理。

3、

对本工序机器设备的轴承位、减速箱、链条等加注润滑油。

4、

开机前通知周围人员撤离现场。

机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经常检查破碎机、大振筛、皮带输送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报告班长处理。

2、

排除机器故障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停机检修,并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

3、

机器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破碎工序开机、关机程序。

一开机程序。

启动粗料、细料两台皮带输送机;

2、

启动大振筛;

3、

启动大皮带输送机;

4、

启动破碎机;

5、

下料。

二关机程序。

停止下料,清理破碎机喂料口及周围矿料;

2、

关闭破碎机;

3、

待大皮带上的矿料输送完后,再关闭大皮带输送机;

4、

待大振筛矿料出完后,关闭大振筛;

5、

待粗料、细料两条皮带上的矿料输送完后,关闭粗料、细料两台皮带输送机。

班后工作。

下班前清理破碎机喂料口及周围矿料,清理破碎机地下室矿料、杂物和积水,清理大振筛内腔的矿料,清理皮带输送机两端及下面的矿料。

2、

按照“班前准备工作”第一点规定,重新检查一遍。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班长找人检修。

3、

最后一班,关闭电源,关灯。

4、

做好交接班记录。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报告班长,登记在交接班记录表上。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 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五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先取得施工许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必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取得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施工许可需呈报开工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规划。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外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进豫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须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业绩证明,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3)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5)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6)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8)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9)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0)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11)信息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实施前必须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施工部署及资源供应计划。

4)施工准备工作。

5)文物保护措施以及主要项目的维修施工方法。

6)施工平面布置图。

7)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8)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9)新技术应用。

10)风险管理和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

11)信息管理。

12)附件。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防火、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教育设施。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布局放置。文物构件要单独室内存放,按类做出标识。施工机具有悬挂标识、操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盖,定时清理。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消防措施

1)施工现场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消防器材存放处,临建、废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区域,并应保护各区域的道路畅通无阻,夜间有照明设施。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现场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5)施工现场所有电箱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四级以下的建筑物旁,要走线清晰,导线绝缘良好,接头应设在专用的接线盒内,并要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电缆或导线在穿越构筑物或易受损伤的部位要按规范加设防护套管。施工现场电器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导线绝缘必须良好,电动机或起动器外壳必须接地。

6)施工现场设立的仓库的内部物品要堆放整齐,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储存,库内设立不少于1.5米的走道并保持畅通,设置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要保证仓库通风良好。

7)施工现场每月至少开展安全防火检查一次,将检查出的防火安全隐患逐条列出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策划并制定安全保证计划,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并上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安全计划的内容包括:控制目标,组织构架,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措施等。

第十八条 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施工现场禁止带小孩上班。

3)施工现场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高跟鞋。

4)在3米以上高处危险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酒后不能上岗作业。

6)施工用电不能有乱拉、乱挂、乱缠绕现象。

7) 临街建筑施工要全封闭施工;脚手架要按规范搭设。

8) 卸料平台不能与脚手架混搭,并有限荷标记。

9) 临边、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必须有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不能使用劣质或破损的安全网。

10) 建筑物要搭设安全通道,并有安全防护棚。

11) 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安全标示牌、警示牌和操作规程牌。

12) 电焊机的两侧要设置防护罩;电锯、电刨、砂轮机、切割机等电动机具要设置防护装置或防护罩。

13)作业人员临时住所、膳食、饮水供应要符合国家规定;施工现场要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14)要按时反馈有关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水,应有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应与发包人及时办理地下管线等移交手续,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严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七章 资料收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纳入工程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变更,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编制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由文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地组织检查,对优秀工地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规,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河南省文物局。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文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交通、农业等工程建设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和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工作,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调查勘探机构,为了解地下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地面踏察和地下钻探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计划、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五条 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包括:

(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

(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

(四)向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转让出租的土地或与其合作合资开发的土地;

(五)由于水毁、牲畜践踏、风力等自然因素遭受破坏的文物遗存点。

第六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并颁发《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文物调查勘探机构,不得从事文物调查、勘探活动。

第七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文物调查、勘探相适应的设备及其他物资;

(二)有不少于3名具有中级以上文物专业职称的人员,其中副高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有熟练掌握《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认真执行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四)严格保守文物秘密,保护文物安全;

(五)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双方商定的工期和办法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第九条 文物调查、勘探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三)跨县(市)、跨地区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由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就文物调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关事宜签署合同。同时抄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和破坏。

第十二条 文物调查、勘探完成后没有发现文物的,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及时将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单位到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并到当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及时向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

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就地保护或调整占地避开文物遗存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处理。文物保护工程结束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并抄送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属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应当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了解相应地段的地下设施情况,并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配合建设项目(含向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转让出租土地或与其合作合资开发土地)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需要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农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及村民建房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其经费由自筹资金中列支或由村民提供劳务进行调查、勘探。

第十九条 省内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出省或跨地区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应当事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省外文物调查勘探机构来本省开展文物调查、勘探,须持有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报本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采取与本省合作的形式进行。

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团体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文物调查勘探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在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文物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情况下批准施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简短篇八

1、变电站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电业局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站设备,有证人员按相应等级操作。

2、进线带电时的隔离开关操作,母线带电时的高压手车操作,务必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

3、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操作时,应遵守“倒闸操作票”制度及有关安全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操作。

4、变压器、电容器等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状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5、电容器在重新合闸时,务必时断路器断开,将电容放电。

6、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时,应断开断路器,切断电源。不允许放电时,则应降低负荷并加强监视。

7、在变电台上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如高压侧停电,则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设专人监护。

8、所有的高压设备,应根据具体状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牌,并悬挂与适当的位置上。

9、所有操作务必两人以上(含两人)时进行,严禁单人操作。

10、操作。

1)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2)操作人员务必熟悉35kv和10kv系统的一次接线图,熟悉掌握二次原理图的看法,并能熟练依次进行故障的分析和处理。

3)操作人员应每班对变配电室内的主要电器设备巡视两次,并做好运行日志。

4)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现因气体继电器或继电保护动作跳闸,电容器或电力电缆的继电器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5)操作人员应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并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6)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倒闸作业时,应遵守“倒闸操作票”制度及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严格按程序操作。

7)变配器、电容器等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状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8)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应断开断路器,切断电源。

9)隔离开关接触部分过热,应使用工作票。如高压侧不停电,则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10)在变电站上停电检修时,应使用工作票。如高压侧不停电,则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加强监护。

11)所有的高压电器设备,应根据具体状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示牌,并悬挂在适宜的位置上。

12)变压器吸湿剂失效,防爆管隔膜有裂纹,应及时更换。渗漏油应及时处理。

13)应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实验。

14)高低压变配装置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停电清扫检修工作。

11、运行。

1)综合分析可与设备评级、安全检查等综合进行。由班长或工程师(技术员)主持,值班长和设备负责人几全站人员参加。

2)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时,由班长或工程师(技术员)负责召集专题分析会。

3)运行分析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上级及电业部门汇报。

4)分析运行设备的异常现象、自动保护装置误动、误报警、保险熔断等。

5)分析运行方式、健康状态、电压质量、耗能指示、无功设备运行状况等。

7)分析安全措施及事故技术措施和事故预想执行状况,季节性预防事故措施实施执行状况。

12、维护。

变电站设备除有关专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预防性实验和检修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1)持续设备清洁,对来电设备部位每3---6个月全面清扫一次(一般应结合线路停电办理申请后进行)。变电站主控室、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经常持续清洁。

2)变电站用电贴合较高时,应用蜡片触试(或检查试温蜡片是否融化脱落)。

3)备品、备件定期实验、清扫、检查。

4)补充或重新油漆设备编号几标志。

5)清除电缆沟的杂物、积水。检查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

6)绝缘工具应定期实验。

7)班长对设备的定期维护及实验工作计划列出进度表,张贴于主控室,并定期检查。

8)进行维护实验前,应按有关规程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文档为doc格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