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精选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3 02:36:47 页码:8
2023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精选17篇)
2023-11-13 02:36:47    小编:ZTFB

在总结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事实并且提出合理的建议。总结的内容应围绕主题展开,突出重点,避免琐碎和泛泛。以下是一些行业内的专家观点和见解,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一

因为冲床具有速度快,压力大的特点,所以采用冲床进行冲裁,成型时必须遵循以下安全规程:

一.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床性能,结构及维护保养知识。

二.上班开机前先检查主要紧固件螺丝是否有无动,模具有无裂痕,观察模具精准度,润滑系统有无堵塞,必要时空车实验。

三.完成后给机床加注润滑油,让其机床空载一分钟,以确保机床各传动部位得到充分的润滑,以保护机床生产寿命,如有异常及时反应给负责人处理,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

四.作业时,计数器归零,操作工应将首件进行自检,相关质量负责人应进行相关巡检,确保达标生产。

五.对冲压后坯料间隙要加以控制在2.5mm-3mm为适中,请务必熟练操作技能,以确保产品合格率及模具使用寿命。

六.工作中注意力要集中,严禁将手及工具等物件伸入危险区,模具卡住坯料时,只允许用工具去解脱。

七.作业中,发现冲床运转异常,异响应停止作业,初步检查原因,(如动转部件松动,操纵装置失灵,模具松动及缺损)报由负责人进行解决。八.每完成一个工件时,手或脚必须离开按钮或踏板,以防止误操作。九.两人及以上操作时,应定人开机,注意协调配合。

十.下班前,应将模具落靠,断开电源,打扫卫生,整理好物件摆放位置,以便次日生产时更顺畅。

上海青浦凤溪模具五金厂。

冲压生产管理车间。

2012.0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二

1.

进入现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生产制度。

2.

高空作业时,应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特别是大风及雨后作业。

3.

对脚手架不牢固之处和跷头板等及时处理,要铺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手推车运灰浆时的安全。

4.

在架子上工作,工具和材料要放置稳当,不许随便乱扔。

5.

用塔吊上料时,要有专人指挥,遇六级以上大风时暂停作业。

6.

严格控制脚手架施工负载。

7.不准随意拆除、拆断脚手架上的软硬拉结,不准随意拆除脚手架上的安全设施,如妨碍施工,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拆除妨碍部位。

8.

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高度不大于2.0m,架子上堆放的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存放砂浆的灰斗、灰桶等要放稳。

9.搭设的脚手架不得有跷头板,也严禁脚手板支搁在门窗、暖气、水的管道上。

10.

操作前应检查架子、高凳等是否牢固,如发现不安全的地方立即作加固处理。不准用2×8’、2×4’木料(2.0m以上跨度)钢模板等作为立人板。

11.

搅拌与抹灰时(尤其在抹顶棚时)注意灰浆溅落眼内。

12.

在室内推运输小车,特别是在过道中拐弯时要注意小车把挤手。在推车时不准倒退。

13.

严禁从窗口向下随意抛掷东西。

14.

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靴,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

15.

井架吊篮起吊或下放时,必须关好井架安全门,头、手不得伸入井架内,待吊篮停稳方能进入吊篮内工作。

1.

施工场地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在通风条件不好的场地施工时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方能施工。

2.

在用钢丝刷、扳锉、气动、电动工具消除铁锈、铁鳞时,为避免眼睛沾污和受伤,需戴上防护眼镜。

3.在涂刷或喷涂对人体有害的油漆时,需戴上防护口罩,如对眼睛有害,需戴上密闭式眼镜进行保护。

4.

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及含铅颜的油漆时,应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要戴口罩。

5.

在喷涂硝基漆或其他挥发性、易燃性熔剂稀释的涂料不准使用明火。

6.

高空作业需系戴安全带。

7.

为了避免静电集聚引起事故,对罐体涂漆或喷涂应安装接地线装置。

8.

操作人员在施工时感觉头痛、心悸或恶心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新鲜处休息或请医生诊治。

9.

在配料或提取易燃品时不得吸烟,浸擦过清油、清漆漆油的棉纱、擦手布不能随便乱丢。

10.

人字梯不准有断接,拉绳必须结牢,并不得在最上一层操作,不要站在高梯上移位,在光滑地面操作时,梯子脚下要绑布或胶布。

11.

不得在同一脚手板上交换工作面。

12.

油漆仓库明火不准入内,须配备灭火器。

13.

不准在有易燃、易爆的库房和作业场所吸烟。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三

1.

作业前的准备

1.

1钢筋调直机应安装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器必须有效垫平固定,防止倾翻伤人。

1.

2安装承重架时,承重架料槽的中心要对准导向筒、调直筒、下切刀孔或剪切齿轮槽的中心线,并保持平直。

1.

3在导向筒的前部应安装一根1米左右长的钢管。

1.

4检查电源开关完好无损、动作灵活,电源线无破损、绝缘良好,机械装置接地良好。

1.

5检查机器的各部件完好无损、动作灵活,切刀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固定刀与活动刀间水平间隙以0.5-1mm为宜)。

2.

作业程序

2.

1先进行空机运转,检查轴承(重点检查调直筒轴承)、锤头、切刀或剪切齿轮等工作是否正常。

2.

2按所调直钢筋直径,选用适当调直块、曳引轮槽及转动速度。调直块直径应比钢筋直径大2~5毫米,曳引轮槽宽与所调直钢筋直径相同。传动速度应根据直径选用,直径大的宜选用慢速,经调合格,方可送料。

2.

3送料前,应将不直的钢筋端头切除。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穿入导向筒和调直筒,以防止每盘钢筋接近调直完毕时弹出伤人。

2.

4切断3或4根钢筋后,应停机检查其长度,当超过允许偏差时,应调整限位开关或定尺板。

2.

5经过调直后的钢筋如仍有慢弯,可逐渐加大调直块的偏移量,直到调直为止。

2.

6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调直应低速进行。

2.

7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3.

安全注意事项

3.

1操作者必须熟悉本机性能、操作方法和本规程,方可操作本机器。

3.

2谨防钢筋旋转伤人(用钢筋焊接一个喇叭口状笼子,放于进料口前端并固定)钢筋在进料前必须理顺,谨防钢筋折扣卡死、断裂弹出伤人。

3.

3严禁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穿入钢筋开动机器送料。

3.

4当钢筋送入后,手与曳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接近。

3.

5严禁在机器转动中打开各部防护罩做调整,紧固、维修、保养工作,必要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锁好开关箱。

4.

故障处理

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常响声,应立即断开电源,请专业人员修理。

5.

维护与保养:

5.

1机器应由专人管理,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得使用。

5.

2每年或每项工程完后应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填写日常维修及保养记录。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四

班前、班中不准饮酒,劳保用品穿戴齐全。

熟悉本岗位工艺流程,了解各设备特性及操作要领。

3、

启动前确认各设备的完好性、连接性良好,润滑到位,无异常;落料斗内无积料,输送机上无积料、无杂物;减速器油位达标;现场操作箱位置正确。

4、

设备检修完启动时要检查人员离开皮带机,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5、

接到开启指令后马上离开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转动部件处停留,禁止在设备的转动部位处进行检修,必要时停机处理。

6、

如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发生故障,需与中控取得联系后进行维护,必要时采取急停车措施。

7、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严禁私自操作各开关部位及按钮。

8、

设备处于检修状态时,应进行现场手动开、停车,并做到联系呼应确认。现场操作箱要打到零位。

9、

正常情况下,输送机严禁带负荷停止,待皮带上的物料全部运完后方可停车。

10、

上下楼梯要手扶栏杆,防止行走坠落、滑跌。

11、

任何时候严禁横跨皮带。

12、

定时清理各部位落料,检查筛底是否破损。

13、

仓顶定时量仓,保证料位准确、成品入仓。

14、

认真完成带班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每班组兼职安全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四条、公司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应急情况下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制,追究责任人"的逐级负责制。各分区的管理人员对在自己分工范围内发生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上墙,明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七条、应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依法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八条、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九条、及时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每个作业人员的义务;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报复。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准看报,不准睡觉、干私活或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带小孩上班。

第十一条、电器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掌握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修技术。

第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接受供电部门校验、检修,变压器发生故障,应申请供电部门停电检修,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配电柜严禁超负荷运行;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十三条、进行电器安装和检修时,至少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停电作业,禁止单人作业,禁止带电作业。

第十四条、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经举报,消除和预防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照矿山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在自己分工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力,放任下属或违章指挥,致使分管工作内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或在重大事故发生时,组织抢救不力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逃匿的,报公司给予降级、撤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零xx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穿戴好防护用品,方准操作本设备。

第二条、电源合闸时,应检查电器热控是否灵敏可靠,热电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确,出现问题请维修人员排除,严禁操作工人乱动。

第三条、开车时应检查主机减速箱,牵引无极变速箱,收线无极变速箱润滑是否正常,风机通风是否良好。

第四条、开车前要注意各段加热温度,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要足够,初次加温时间保温不得少于3小时。

第五条、不得在塑化不好,烧焦有老化的情况下进行挤出生产,以防事故发生,发现上述问题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车速要由低至高,加到正常速度,严禁高速起车,观察仪表上指示的电流值与温度是否正常,以防电流过大,引起加热器过烧。

第七条、升降线盘时,要注意升降极限位置,不得过高或过低,有电器限位时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第八条、往料斗中加料时,注意金属物不得进入并严禁用螺丝刀或金属棒捅料压入螺杆内。

第九条、检查干试机周围,应配备橡胶绝缘垫板,否则不准开车。

第十条、开车前应检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接地电阻应定期测定,不得高于4欧;设备是否有杂音等异常现象,如有问题修好再用。

第十一条、禁止用手去触摸干试机之高压电器,电气线路或接地线部位。

第十二条、线芯上有水禁止开车。

第十三条没有停止之前,禁止用手触摸绝缘线芯导线接头及裸露部分;高压击穿后线芯要先行采取放电措施,然后修理。

第十四条、开车与停车要由技术熟练工人指挥,避免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五条、配备软化设备、塑胶机台的,操作人员不能任意移动、调整电器和机械设备;更不能用手扶摸导线、电导轮,铜导管部位。

第十六条、开车结束后,应把电源、水源、气源全部关闭,操作手柄复原位,并做好交接班日记的记录。

第一条在清理料斗时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以免引起事故。

第二条、混料转变时必须注意电源线路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第三条、混料时严禁湿手闭合混料机的电源开关,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第四条、混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开动磨粉机前,应检查所有检修门关闭是否严密,调整好风机和主轴的转向,排气阀应处于全开的位置。起动主机后,应立即加料(应先加细小颗粒料,再加正常料度料)然后开大风量阀门,在保证进料口不向外喷粉的前提下应尽量关小排气阀。接着再调正成品细度。带有颚破和提升机系列开机前应检查破碎机的颚板间隙是否符合进料粒度尺寸,调整分析机转速应达近似成品粒度要求。最后按以下顺序开机。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六

1、在维修设备前务必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整、牢固。

2、检修设备前,要切断电源,挂上“不准合闸”的警示牌方可进行维修。

3、安装设备部件时,不得拭摸转动部件,手指不得伸入螺丝孔内。

4、检修时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员、定职责、定措施),“四保”(即: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检修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证不浪费)。

5、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同时应有专人监护。

6、检修后,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和通风防尘装置不完好,不得试车运转。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七

(一)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二)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工艺技术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三)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

(四)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五)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六)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七)在工艺过程或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八)正常生产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检查并确认水、电、气符合生产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严格按配方的工艺要求投料。

(九)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十)生产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严格按配方的工艺要求进行。

(十一)运行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运行,严禁强行运行。

(十二)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并严格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十二)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十三)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十四)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八

货物装载:。

1、

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

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

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货物运输:。

1、

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

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货物卸载。

1、

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

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

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

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九

1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学习培训,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常知识,经考试合格并持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学徒、实习人员必须由师傅带领,否则不准单独操作。

2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及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仪表控制系统、排污阀、给水设备及通风除尘设备、炉膛、炉排、烟道)并经水压试验,无泄漏、确认良好后,炉水至水位线时,方可点火启动。

3点火前应先进行炉膛通风,开启引风机5分钟,确保炉膛无可燃汽体后方可点火,锅炉烘炉时,应缓慢升温,防止升温过快导致炉墙裂纹及部件损坏,烘炉结束后进行升压,升压至额定压力30%时,进行冲洗水位计,升至60%时,开始供汽暖管,防止发生水击事件,先开疏水阀后,慢慢开启供汽阀门,然后逐步加大,全开后应回转半圈,防止汽阀受热后卡住。

4锅炉正常运行中,应连续供水,供软化水先除氧,保持中上水位(+15左右)不准烧低水位和满水,锅炉水位降至下极限时,经“叫水”仍不见水位或满水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仍不见水位恢复立即停炉检修。

5锅炉应每三月至少一次超压连锁实验,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连锁装置。

6司炉人员应每周至少一次自动及手动排汽,以检查和确保安全阀的灵敏可靠,运行中锅炉压力应控制在额定范围内,如果发现两只表相差超过规定值时,应设法找出失灵的表,并立即更换,当超压时应停止燃烧供给并打开安全阀。

7每班应进行一次冲洗水位表,密切注意两只水位表水位是否一致,否则应立即修复,两只同时坏时,应停炉检修。

8连续排污根据化简结果确定排污大小,定期排污每班至少一次,并在运行稳定时,低负荷进行排污,排污时应戴手套,排污要慢开慢关,防止冲击管道现象。

9值班人员必须巡回检查并观察锅炉各个部位及辅机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带班班长并做好记录,情况严重立即停炉检修。

10炉内燃烧保持炉膛内负压20-30帕,以防火床前移燃烧下煤斗,煤层厚度根据煤质及负荷情况适当调整,煤层应在炉排尾部0.5-1米左右燃烧完毕,灰渣是暗色。

11观看火床时应戴手套侧身观看,以防喷火伤人。每班必须拉动各个放灰杆不低于2次,防止积灰堆积,发现炉膛内结焦、掉砖、及时清理防止损坏出渣机。

12勤观察炉排鳞片是否有掉的、断裂的、及时更换,炉排跑偏及时调整。

13停炉后锅炉尚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降压、降温时多注意,燃烧严禁燃烧煤箱,短时间停炉要压火,保火措施,若长期停炉应做好防腐、防冻处理并做好干法保养或湿法保养。

1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紧急停炉:。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给水系统失效或出现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锅炉水位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假水位);。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锅炉原件损坏(如炉内爆管,省煤器爆管等)危及运行安全;。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紧急停炉步骤:。

-立即停止给煤,放下煤闸板,停止送风,减少引风;。

-退出炉膛内燃烧煤,打开灰门、炉门、加速冷却;。

-因缺水而紧急停炉时,严禁向炉内加水,不得开启空气阀或提升安全阀等降压工作;。

-因满水而紧急停炉时,应立即停止给水,开启排污阀放水降低至指定水位。

16发现不正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领导和采取措施,发生事故时,除报告领导和抢救外,还要保护现场。

17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各种仪表处,应有足够照明,值班人员熟知工具备用照明设备或灯具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18每个司炉人员必须按锅炉房的岗位工作,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设备维护保养各规章制度执行,严格执行交际制度中的“五交”,“五不交”。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

检查破碎机、大振筛及附属皮带输送机各部位是否正常,有无松动、移位、破损、脱落,电动机机座有无移位、松动,传动皮带、齿轮、链条有无松动、脱落、损坏。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班长找人检修。

2、

检查破碎机和大振筛内有无矿料、杂物积存堵塞,皮带输送机两端有无矿料积存、堵塞,检查破碎机地下室有无矿料、杂物和积水。如发现有,应及时清理。

3、

对本工序机器设备的轴承位、减速箱、链条等加注润滑油。

4、

开机前通知周围人员撤离现场。

机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经常检查破碎机、大振筛、皮带输送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报告班长处理。

2、

排除机器故障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停机检修,并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

3、

机器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破碎工序开机、关机程序。

一开机程序。

启动粗料、细料两台皮带输送机;

2、

启动大振筛;

3、

启动大皮带输送机;

4、

启动破碎机;

5、

下料。

二关机程序。

停止下料,清理破碎机喂料口及周围矿料;

2、

关闭破碎机;

3、

待大皮带上的矿料输送完后,再关闭大皮带输送机;

4、

待大振筛矿料出完后,关闭大振筛;

5、

待粗料、细料两条皮带上的矿料输送完后,关闭粗料、细料两台皮带输送机。

班后工作。

下班前清理破碎机喂料口及周围矿料,清理破碎机地下室矿料、杂物和积水,清理大振筛内腔的矿料,清理皮带输送机两端及下面的矿料。

2、

按照“班前准备工作”第一点规定,重新检查一遍。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班长找人检修。

3、

最后一班,关闭电源,关灯。

4、

做好交接班记录。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报告班长,登记在交接班记录表上。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一

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维修。

3、

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

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2)。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3)。

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

保持车容整洁。

4、

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

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6、

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7、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二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爱护安全设备、设施,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三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麻痹侥幸心理。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了解爆破的一般机理和炸药、雷管的性能,熟悉打眼放炮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6、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9、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班、组长指挥,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四

(1)。

上岗前应检查检票机是否正常,通道护栏是否牢靠,确保作业场所无安全隐患。

(2)。

检票时,应对旅客实行微笑服务和文明用语,组织好旅客依次排队检票,认真按照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检票发车的流程,严格把关,禁止无票人员和未经车站“安检”行包本岗位流入站台上车。

(3)。

工作时间坚守岗位,注意力集中,不离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4)。

按时发车,核对上车人数,做好免票儿童的调整工作,在客员已满的情况下,免票儿童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核定座位10%)认真填写行车路单人数,不发超员车。

(5)。

在检票过程中,积极协助“三品”检查,禁止检发客、货混装车辆。

(6)。

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7)。

清扫本区卫生,关灯、关电、关水、关门窗。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五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一、矿井每年年初根据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安全生产专业科室(区队)技术主管制定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必须报区煤炭局批复后,下发到各有关单位落实。

二、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结合现场实际辨识工作场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制定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三、矿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及处理计划,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矿井对学习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没有参加考试者,不得下井作业。矿将组织安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落实。

四、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通风、防尘、防瓦斯、防水灾、顶板、提升运输、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并分别制定管理制度、预防措施、处理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据矿井季度作业计划,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编,并下发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学习贯彻落实等不认真、组织不力或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延误战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为强化管理,加强监控,确保对矿井各主要危险防患于未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科根据矿井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按《规程》要求,确定瓦斯检查点,并由技术员根据现场变化负责及时增、撤瓦检点,每次设置、增、撤瓦检点都必须书面报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检查员按照总工程批准的瓦斯检查地点按规定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较大,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实行跟班蹲点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工作面还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对于瓦斯异常采区里瓦斯涌出量不大、瓦斯涌出量正常的一般地点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每个班检查3次,两次检查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小于2个小时,也不得大于4个小时。

3、瓦斯检查员在班中每检查一次必须向调度汇报。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靠近顶板以下20厘米的位置;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靠近底板20厘米处。

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导风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非炮掘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准放炮,确需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员要认真填写齐全“一炮三检”记录。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其它原因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措施执行。

10、及时检查可能涌出瓦斯的地点,消灭瓦斯积聚,并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1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调度室。

13、停电检修期间和恢复通风时,通风工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4、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要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并严格按高瓦斯区管理。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5、加强对高冒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对高冒区及时防治瓦斯积聚,及时充填,及时封闭。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重点检查,发现瓦斯接近超限浓度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同时在工作面进风隅角挂较为严密的挡风帘;在回风隅角附近挂导风帘进行治理瓦斯。

1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内,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和采煤机附近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煤与半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按监测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位置与传感器相同。

17、机电部门和采掘单位要严格执行“包机制”,确保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确保局部通风机的可靠供电,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18、通风科每周对所有的密闭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瓦斯涌出,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9、瓦斯检查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20、进入瓦斯异常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以《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措施为重点进行安全培训并熟练掌握,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工作行为。

2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井调度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3、瓦斯异常区内的采煤、综掘工作面原则上禁止放炮。确需放炮时,必须编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必须经矿长审签。放炮施工单位严格按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4、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破除挡风墙。

25、排放气体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经通风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排放气体措施送救护队,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26、排放气体前,所有参加排放气体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27、通风科技术员要做好排放气体记录。

28、矿井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科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9、监测监控装置要保证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组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由校验监控负责采取安全措施。

30、监控中心要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显示、打印、报警、存储等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报表。

31、按要求及时填绘有关记录、台帐、报表、图纸。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资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硐安装负压、风速传感器,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要安装瓦斯、风速传感器,主要进风巷要安装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2台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33、风速传感器要安装在能正确反应巷道平均风速的位置。

(二)防尘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

2、井下巷道冲尘必须悬挂冲尘牌板,严格按冲尘周期执行。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按划分的管理区域,挂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

4、各类防尘设施由通风科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并在设施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5、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及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自然发火。

(1)、采区和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设计防治自然发火系统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有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规定。

(2)、合理选择采煤工艺,努力做到不丢煤、少丢煤,当煤层厚度超过采高时,必须沿顶留底开采。在因受地质条件影响时,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3)、采煤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必须回撤干净,不得随意丢弃物料和支护用品,两巷端头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4)、沿空送巷的掘进工作面,要加强巷道的支护,必须采取防止通过巷帮裂隙向采空区漏风的喷浆封阻措施。

(5)、加强采空区管理,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建立不少于两道的永久密闭进行密闭。

(6)、建立封闭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密闭管理台帐,每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人工取样气体分析,建立分析台帐,并编制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7)、合理优化通风系统调整,积极采取综合预报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一旦发现自然异常区,必须及时报矿调度和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外因火灾。

(1)、主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的防灭火管理,附近20米范围内不准有明火。

(2)、必须使用阻燃性皮带,坚决杜绝非阻燃性皮带下井。

(3)、皮带运输机要安装防滑保护、防跑偏装置、堆煤保护和温度烟雾保护等装置,并有专人检查维修,保证灵敏可靠。

(4)、运输巷必须安装齐全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除防尘用水外,必须满足消防用水。

(5)、皮带机头、机尾及周围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灭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坚持使用好过流、短路、漏电及漏电选线保护装置。

(7)、机电峒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和其它电器设备处,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现场工作人员要熟悉存放地点并会熟练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和材料峒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9)、加强井下烧焊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焊前要制定严密的措施。烧焊现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有安监员和瓦斯检查员监督检查。严禁无措施和超范围烧焊。

(10)、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药、发放、领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点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放糊炮和明电放炮。

(11)、加强职工的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车场分别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储存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

(14)、矿井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要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一次,要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以备必要时进行反风。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矿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稳固保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矿长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技术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设计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设计内容;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安全部门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的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全科等单位和有关领导。

4、设计部门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预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裁决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始,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时间表内。

5、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区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怀疑区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怀疑区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

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组织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

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置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时,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明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位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位。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

(七)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二)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

(十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制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职责清单。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公示,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和其他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带班记录应当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者建议等内容。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常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晓安全生产风险,学会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避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2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6学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下列资金投入: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经费;。

(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四)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的经费;。

(五)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经费;。

(六)应急装备物资及演练经费;。

(七)事故隐患治理经费;。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或者《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当约谈,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上级单位发布的任务、指标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异议;上级单位仍要求执行,产生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级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

(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四)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各公司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到位。

第三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责任制年度考评”两种,两种责任追究方式同时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处分”方式规定如下:

(一)发生一起1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1年内不得提拔。

(二)发生一起2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1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1年半内不得提拔。

(三)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分,调离本公司,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2年内不得提拔。

(四)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五)年度内累计发生5人及以上重伤的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六)厂区内发生一起相关方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降免职处分。

(七)厂区内发生一起相关方2人及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相关方死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八)在本单位的子公司领导,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厂区内相关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现疑似职业病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委办及总经办报告的,确诊为职业病后,并未及时向(除以上部门外)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包括1周内未上报或政府部门下达未上报处罚通知单),给予主要责任领导警告处分;由于职业禁忌症人员未及时调整岗位或进厂时(每年)未及时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发生新增职业病例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

(十三)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等相应处分。

(十四)托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十五)兼职多个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责任制年度考评”方式规定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每年对照《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子公司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考评。经考评,凡是列入股份公司“一票否决”单位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当年各项先进评比表彰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降职、免职。

(二)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单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的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年终奖减半发放,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取消年终奖。

(三)区域内所属子公司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区域主要负责人的年终奖,按每人次核减5%年终奖。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以外的责任追究事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本制度同级别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定,提出对子公司相关责任领导的处理建议,经股份公司安委会研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由于子公司发生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事故(事件),子公司出现社保赔付差额部分的,30%由子公司班子成员及二级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承担比例为班子成员占70%,二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占30%,子公司拿出具体赔偿意见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在年终目标责任制中清算,个人被政府部门处罚的,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罚,重于股份公司对其处理规定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股份公司处理规定的,仍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执行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永恒主题,安全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关于安全的话题已经举不胜举,安全关口把不好,可能会使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一个家庭的幸福受到破坏,一个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在近几年来生产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经过会议都有相应的对策,今年新任的基层干部占公司比例还是想较大的,在今后工作中还要像老干部多学习,上班是要多走多看,预防跑,滴,漏的现象发生。

2.维修作业时,必须对该设备停产,检修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后,如对管道检查不仔细,一旦发生漏气、漏液现象,将造成着火、爆炸、烧伤、中毒等严重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工艺人员一定要认真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安全和防护措施具备的前提下进行。

3.正确劳保着装,劳动保护并不是简单的穿上工作服即可,在进入化工设备内部作业时;劳保必须起防护作用,有一定的防护要求。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内,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子要扣紧。

4.安全帽必须保证帽带扣索紧,帽子与头配戴合适,由于在设备内部作业施工空间不足,很可能出现碰头现象,还要保证帽芯与帽壳间留有一定缝隙,防止坠物打击帽子后帽芯不能将帽奏与头隔开,帽壳直接压在头上造成伤害。因此,帽芯内部要留有够的缓冲距离。

5.正确穿戴劳保手套,在一些酸、碱等腐蚀性较强的设备内作业要穿戴防酸、碱等防腐手套,手套坏了要及时更换,尤其是夏季作业手出汗多,会降低手套的绝缘性能和出现打滑现象,所以应最好多备几副手套。

6.劳保鞋要采用抗静电和防砸专用鞋。所穿的大头皮鞋,鞋底应采用缝制,不要用钉制,同时要考虑防滑性能,鞋带要系紧,保证行走方便。

当前,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但是,由于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易腐蚀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化工生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险性和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

许多领导者片面追求生产进度,严重轻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第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产第一。只求自己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不愿进行长远的安全规划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来是发生在职工身上,但根子还是因企业领导者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松懈的状态。当然,不少企业领导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认识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点子上,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不能上档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种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业未真正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公司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前段是又有吸烟被抓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人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化工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流于形式。

公司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说起来都知道重要,但实际工作与要求差距甚远。首先是力度不够,大多走过场。宣教培训工作许多企业也都搞了,钱也花了,但大多流于形式,根本未按有关法规对学时、内容、考试等严格要求进行,因此,实效性很差。其次是覆盖面窄,安管人员培训多,生产人员培训少,未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乱,公司发个通知就可搞有的甚至课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门的事,与生产无关。负责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了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生产部门只顾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视安全,与安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出现生产与安全“两张皮”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理念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站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安全发展就是要零事故发展。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零”理念坚决落到实处。二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确立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领导干部坚持靠前指挥,坚持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抓细、抓实、抓好。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作为中心任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四要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理念。公司各工段都要立足找问题、查弱项,深入分析,扎实改进,深化安全管理规律的研究,实施安全管理创新,探索安全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一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管理行为规范》。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干部怎样抓安全,怎样抓好安全,使各级干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落实时,按照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严格考核。二是规范工人安全操作行为,建立健全每个员工的《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让员工从上下班、班前会、操作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行为和操作习惯,使员工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增强员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于管理的可控状态,并形成规范的激励和惩处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和落实,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与事故责任相对应的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公司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实践中,一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二是要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通过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培训和班组长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组长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和实际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训投入,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健全激励机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对各类安全培训进行效果评价与考核,凡培训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化工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要站在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努力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公司安全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以安全为主题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筑牢每一条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力争实现“零”重伤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确保化工安全生产的总则。目前,随着化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同时,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化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及时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六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 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五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先取得施工许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必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取得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施工许可需呈报开工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规划。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外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进豫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须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业绩证明,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技术、施工核算、质量、安全、进度等定岗定责,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3)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5)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6)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8)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9)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0)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11)信息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实施前必须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施工部署及资源供应计划。

4)施工准备工作。

5)文物保护措施以及主要项目的维修施工方法。

6)施工平面布置图。

7)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8)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9)新技术应用。

10)风险管理和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

11)信息管理。

12)附件。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防火、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教育设施。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布局放置。文物构件要单独室内存放,按类做出标识。施工机具有悬挂标识、操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盖,定时清理。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消防措施

1)施工现场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消防器材存放处,临建、废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区域,并应保护各区域的道路畅通无阻,夜间有照明设施。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现场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5)施工现场所有电箱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四级以下的建筑物旁,要走线清晰,导线绝缘良好,接头应设在专用的接线盒内,并要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电缆或导线在穿越构筑物或易受损伤的部位要按规范加设防护套管。施工现场电器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导线绝缘必须良好,电动机或起动器外壳必须接地。

6)施工现场设立的仓库的内部物品要堆放整齐,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储存,库内设立不少于1.5米的走道并保持畅通,设置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要保证仓库通风良好。

7)施工现场每月至少开展安全防火检查一次,将检查出的防火安全隐患逐条列出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策划并制定安全保证计划,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并上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安全计划的内容包括:控制目标,组织构架,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措施等。

第十八条 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施工现场禁止带小孩上班。

3)施工现场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高跟鞋。

4)在3米以上高处危险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酒后不能上岗作业。

6)施工用电不能有乱拉、乱挂、乱缠绕现象。

7) 临街建筑施工要全封闭施工;脚手架要按规范搭设。

8) 卸料平台不能与脚手架混搭,并有限荷标记。

9) 临边、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必须有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不能使用劣质或破损的安全网。

10) 建筑物要搭设安全通道,并有安全防护棚。

11) 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安全标示牌、警示牌和操作规程牌。

12) 电焊机的两侧要设置防护罩;电锯、电刨、砂轮机、切割机等电动机具要设置防护装置或防护罩。

13)作业人员临时住所、膳食、饮水供应要符合国家规定;施工现场要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14)要按时反馈有关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水,应有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应与发包人及时办理地下管线等移交手续,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严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七章 资料收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纳入工程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变更,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编制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由文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地组织检查,对优秀工地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规,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河南省文物局。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文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交通、农业等工程建设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和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工作,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调查勘探机构,为了解地下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地面踏察和地下钻探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计划、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五条 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包括:

(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

(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

(四)向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转让出租的土地或与其合作合资开发的土地;

(五)由于水毁、牲畜践踏、风力等自然因素遭受破坏的文物遗存点。

第六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并颁发《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文物调查勘探机构,不得从事文物调查、勘探活动。

第七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文物调查、勘探相适应的设备及其他物资;

(二)有不少于3名具有中级以上文物专业职称的人员,其中副高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有熟练掌握《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认真执行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四)严格保守文物秘密,保护文物安全;

(五)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双方商定的工期和办法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第九条 文物调查、勘探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三)跨县(市)、跨地区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由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就文物调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关事宜签署合同。同时抄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和破坏。

第十二条 文物调查、勘探完成后没有发现文物的,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及时将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单位到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并到当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及时向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

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就地保护或调整占地避开文物遗存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处理。文物保护工程结束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并抄送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属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应当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了解相应地段的地下设施情况,并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配合建设项目(含向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转让出租土地或与其合作合资开发土地)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需要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农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及村民建房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其经费由自筹资金中列支或由村民提供劳务进行调查、勘探。

第十九条 省内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出省或跨地区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应当事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省外文物调查勘探机构来本省开展文物调查、勘探,须持有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报本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采取与本省合作的形式进行。

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团体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文物调查勘探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在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文物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情况下批准施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范本篇十七

1、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2、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及里程地图册;。

3、车上配有灭火器,枕木,防滑链;。

4、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

5、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

6、车身外观保持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牌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门锁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7、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资格证》、《行驶证》,不得涂改或转借,并在车内安装由运管部门发放的监督卡,路单;。

8、驾驶员出车前应首先检查油表,水表是否合格,检查轮胎是否松动,是否有气,刹车是否灵活有效,所有灯具是否合格有效,车门车窗是否开闭自如,门锁可靠,方向转向是否灵活;。

9、上车后系好安全带,方可行驶;。

10、坚决禁止酒后驾车,思想波动大驾车、带情绪驾车,过渡疲劳驾车;。

11、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2、不准在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

全。

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与发货人核对货物重量及数量。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检查车厢是否装满,如果没有,将货物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