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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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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模板8篇)
2023-11-13 07:14:54    小编:ZTFB

每个人的经历都值得总结,因为每个人的人生都是独一无二的。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采用时间线、问题解答或者归纳总结等方式进行组织。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写一份完美的总结需要有详细的记录和准确的观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一

学生的价值观教育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价值观是形成学生道德观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结构中各种复杂的经济、文化因素整体作用的产物。当前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价值观多元现象,严重地影响、干扰了学生的思想发展及价值取向。作为教育主渠道的新课程已将目标定位于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然而,当我们面对青年教师占半数以上这一现实情况时,不禁要问,青年教师自身的价值观又树立得如何呢?现实告诉并提示我们:一部分青年教师的价值取向也并不理想。如果能将培养学生的价值观问题与青年教师的教育问题综合起来思考,如果能将价值观培养同新课程目标整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就此探寻其治本方略,岂不更好?那么,作为青年教师应该怎样利用新课程的实施,探究正确价值观的形成过程,进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呢?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使命,勇于实践。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改革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这表明价值观培养是新课程的核心目标之一。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现在虽然实施的是新课程,但一些学校和教师往往还是忽略了教育教学过程应带给学生的经验和体验,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如何提高学科成绩上。如此功利化的.教育模式,严重影响着原本价值观尚未牢固的青年教师,也贻误了培养学生形成正确价值观的最好时机。人本主义学家罗杰斯认为:情感、态度、价值观是一个人参与实践过程中对各种经验的体验结果,这种体验,一方面取决于他自己在参与实践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机体体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因教师、父母、同学对自己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产生的经验或体验。教师作为新课程的实施者应清楚地知道,新课程肩负的时代使命就是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二是教学相长,敬业爱生。

优秀教师不仅是使学生获得知识和技能,还要将自己对学科知识的深入探索、钻研的精神以及热情带给学生。教师的科学执著精神会引发学生情感上的共鸣。教师的敬业精神不仅有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而且能自然地影响到学生的价值观。师生间的情感会通过交往活动直接作用并最终影响教育教学的效果。爱生是融洽、和谐的师生情感基础,是构成“尊师爱生”这一师生人际关系的情感主基调。情感的迁移作用表明,一旦师生情感交融,学生会不知不觉地将对教师的良好情感迁移到教师所涉及的某些对象上,亲其师,信其道。其实,敬业爱生的结果还不仅停留在对教学活动的积极优化作用上,在师生融洽、和谐的情感氛围中,教学相长的特点会得以充分体现,互动与分享过程是对师生身心的陶冶塑造过程,也是滋养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三是激发情感,注重体验。

新课标提出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教学目标,在教学中要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必须要清楚地认识三维教学目标的内在联系并使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整体结构。认知是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基础,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问题,都是依附于知识的发生、发展过程之中的,是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同时,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对知识领域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决定认知的水平和发展方向。因此,教师要在教学设计上给予学生相应的体验和感悟空间,应尽可能多地给学生提供观察、思考、参与、表现等实践的机会,强调学生的亲身体验。积极探讨与尝试新课程所倡导的以主动探究、亲身实践、分享与合作为特征的积极学习方式,注重引导学生理解知识的意义,了解知识与现象的内在联系,发展他们的创造力,并使之体验到探究过程的各种感受,激发情感,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

四是以人为本,注重评价。

评价对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学生某种良好的行为出现之后,如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认可,就会产生心理满足,形成愉悦的心境,并使同类行为继续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在教学评价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尊重和认可学生个性化的价值取向,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评价时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倡以鼓励、表扬等积极的评价为主,采用激励性的评价语言,尽量从正面加以引导,激发学生积极的情感、态度,从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二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服务着人们。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也就直接产生了一个重要影响,即社会对法学方面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照这个基础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较其他很多专业更好就业。然而,就当前状况来说,高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反而面临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这一严酷问题。而导致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势必要对各大高校进行法学改革,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学子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

1.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学专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据统计,到,中国大陆设立法本科学专业的就有630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超过了30万人,而专科生也达到了22万之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学专业在中国的发展正呈现着欣欣向荣的趋势。然而,相对于我国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之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却面临着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状况。而导致这一状况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部分的高校为了建设综合型大学,贸贸然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扩大招生的同时却未做好教学工作。此外,各类专职学校以及成人大学等都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这些学校的大量招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没有接受完整的课程,其在法学方面也只能算是半吊子,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这也是导致其就业率和失业率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2.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我国的法学教育按照层次来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的的法学教育具有层次丰富的特点,它也体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繁荣。然而,在法学教育所呈现的欣欣向荣景象背后,却隐藏着许多的弊端。层次的多样化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法学教育的`混乱。法学专业既有专业水平很低的专科,也有专业水平相当高的博士后,这也使得专业专业就业者在其择业时所呈现出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有很多毕业生并未真正掌握法学知识以及法学的实践能力,根本无法顺利入岗。而这些毕业生进入到社会,不仅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也有很大影响。

3.法学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所能够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一个好的教师能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才能。然而,一部分学校的法学专业是为了建设综合型校园而开设的,实际上并不具备足够的师资力量。这也就导致了这一专业的教师队伍大多是由刚毕业的硕士和博士生担任。这些老师一方面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主要以照本宣科为主,枯燥乏味的课堂很容易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法学这个原本就很枯燥的专业,兴趣的缺失自然而然导致了学生学习的懒散,既不能把握上课的时间,也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根本无法成长为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与此同时,有些任课教师在教授知识的同时还要准备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对于教学的投入自然就减少了,教学质量的下降也就不难揣测了。

4.高校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缺乏。一些高校建立法学专业时并不具备相应的教学素质,他们在硬件设施上的准备和投入也是匮乏的。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不仅包括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实习基地等的设施,还包括计算机房以及图书馆。模拟法庭和多媒体教室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丰富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欣赏相关影像以及具体的操作中体悟法学的内涵和乐趣,在课后对资料的收集中增长法学知识,提高学习的能力。然而,有些高校在这些基础设施的准备上是相当简陋的,模拟法庭即使准备了也是个摆设,计算机房陈旧不看,图书馆中关于法律的图书少之又少。

5.学生缺乏实践的机会。法学专业本就是一个应用型的、务实的专业,是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因此,高校组织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习,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高校并未设置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实习课程,毕业实习也是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在毕业进入社会时往往出现非常尴尬的境况,如不会书写诉讼稿,不会起草合同书等。

1.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虽说我国法学专业的层次丰富,但效果并不明显。法学专业注重实际的能力,更具有实效性,对于法学学生的培养,也应该重视质量,不论是学生的整体素质,还是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能力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教育部门有必要明确指出,二本以下的高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这样一来,招生的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也需要对二本及二本以上的高校规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准则,只有符合国务院教育部门所提出的标准,才能够开设法学专业,以此来提高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质量,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师资力量。一方面,高校不应聘请没有经验的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担任法学教师的职务。只有亲身进入社会实践过或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才真正了解学生的需要和欠缺,才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当然,高校可以对刚毕业的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生以助教的身份进行培养,让他们能够积累经验,等到各方面成熟以后方可担任正式法学教师一职。另一方面,高校也需要对在职教师进行检测,通过淘汰制度激励法学教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最终反馈到学生身上。而且,高校也可以组织一下交流活动,不仅是校内老师之间的教学交流,也包括校内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的交流。各教师之间的经验和疑问的交流和学习,也是教师们提高自己的一个平台。有此基础,法学教师的师资力量自然就提高了。

3.配备完备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教学仅靠课堂时间老师的讲述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资料。这就需要高校在学校的计算机室以及图书馆中关于法学专业书籍的配备上多花点心思。此外,为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模拟法庭也是极为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能够让学生更为直观的领悟原本书中枯燥的文字,从而真正化为其学到的知识。除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到位之外,还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每个暑假让学生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法院进行实习,学生自己的亲身体验是对理论知识的二次学习,对其能力的培养积极重大。

三、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开设法学专业学校多、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学生实践机会缺乏。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师资力量以及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这几点建议来促进法学教育的进步,从而为社会、为国家提供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三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及社会对高职院校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的教学课程、传统的教学体系已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变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教学培养的过程中去,促进教学模式的全面化、多样化已成为高职教学的改革趋势。高职院校一方面应当明确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从多个维度展开探究,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当明确影响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发展的因素,积极做好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匡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价值取向;匡正策略。

高职院校是我国开展教育的重要场所,承担着培养社会需要的技能型应用人才的任务,因此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是,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在教学实践中重视学生的职业教育,轻视甚至忽视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这与我国当下的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造成学生法律素养的缺失,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高职院校应当重视法律素质教育,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对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方式进行匡正,不断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取向。

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的价值取向要从职业素养这个方面开展,职业素养具体指的就是个人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道德品质,比如职业道德、行为以及技能等,而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拥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能力等。高职院校的法律素质教育要在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开展,从以下三个方面就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首先是职业素养中的意识层面,高职院校特殊的教学模式要让学生明确自己半职业人的角色,而职业意识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清职业中的'利害关系,所以高职院校要对学生展开法律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其次就是职业素养中的能力层面,新的课程教学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从根本上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最后就是职业素养中的素质层面,职业素质可以帮助学生在职场中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在法律素质教育中学生提升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施的现状。

(一)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边缘化。

目前,高职院校中的法律素质教育在整个教学体系架构中处于一个边缘的地位,附属于德育教学,而且在很多的思想课程教学中都有一定的渗透,导致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非常混杂,无法发挥出有效的作用。

(二)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需求不对等。

高职院校现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在进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只是对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教学,没有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解读,造成学生的法律素质不高。还有一些高职院校由于师资、教学条件的限制导致学生法律教育很难有效的实施,无法在专业教学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教学体系与法律素质教育对冲。

现在绝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的教学都是围绕职业教育以及专业教育展开的,他们迫切的希望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这个层面表现学校的教学实力,促进高职院校竞争力的提升,如果引入法律素质教育就会和现有的教学体系在时间、师资等方面出现对冲。

三、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匡正策略。

首先高职院校要明确教育的本质属性,设置有效合理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在教学体系中纳入法律素质教育,有序的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教学,充分认识到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职业形态上对学生展开法律素质教育,给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充分的帮助和扶持,培养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其次就是要细分好法律素质教育的作用,直接纳入到职业素养培养体系中,根据实际的社会需求对学生展开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做好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素质教育之间的结合,在教学中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由浅入深的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最后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并且在每一个课程中渗透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深化学生对于法律素质教育内容的理解,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应当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到教学体系中,对法律素质教育的开展方式进行匡正,不断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还要变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融入到学生教学培养的过程中去,促进教学模式的全面化、综合化发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四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它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校园,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还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实现其全面发展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可以从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完善教学环节和改革考核方式几个方面发挥其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

作者:曾咏辉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社科部,重庆,涪陵,408100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12)分类号:g64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素质培养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五

摘要:法律传统课堂的教学受教师被动的讲授模式的限制而无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在这种模式下,学生被动接受课堂传授的知识,课后无法有效消化,导致教学成效偏低。而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的引入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以法律小故事的微课视频制作,建立课前、课中和课后的学习机制,从而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配以学习效果评定机制,进而实现在寓教于乐中的课堂教学创新改革。

关键词:微课堂、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一、微课与翻转课堂相结合的教学特征。

在法律传统教学过程中,课堂教学是唯一的教学模式。课堂上教师负责全面传授法律知识,学生则埋头苦记笔记。至于课后学生是否复习,如何复习则不是教师的任务,教师与学生唯一的交集就是课堂。因此,这种教学模式要想得到如期的教学效果,关键在于学生的积极性。但实践证明,学生往往听完课程之后,几乎没有记下什么。雁已飞过,却没有留下痕迹,教学效果并不如意。而微课程则是指时间短、内容简单,一次微课只涉及一个教学知识点,并运用网络开展的一种新型教育方法。佛山市教育局胡铁生老师对微课的定义为:“微课”又名“微课程”,是“微型视频网络课程”的简称,它是以微型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针对某个学科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设计开发的一种情景化、支持多种学习方式的在线视频课程资源”。微课程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具有新颖性、生动性的特征外,它还是一种新型的“课程”组成单元,具有开放性、动态性的资源结构表征,微课在我国推行伊始就受到学生的喜爱。微课和传统教学相比较虽有诸多的优势,但是如果不与翻转课堂相结合进行教学,那也只是一种教学理念而已。所谓翻转课堂是指将传统传授模式裂变为三个教学过程即课前,课中和课后。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取自己想要的知识,不再单纯依靠教师的课堂传授。翻转课堂的课前阶段是让学生自己通过网络大数据去寻找微课中所涉及到的知识点;然后将通过网络得到的知识点在课堂中进行讨论,总结,消化。课堂结束后,学生带着课堂讨论中的疑问再次通过网络去寻找答案。这样,学生通过这三个阶段能够学习到学科最前沿的知识.以适应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这种学习方法针对于中国学生的教育现状而言,其效力如何还需要经过我们长期实践才能得到答案。但在9月美国教育部曾发布一份在线学习的研究报告表明学生通过在线学习至少和教师面对面讲授的学习效果一样。

二、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建设现状。

在国外的实践中,与“微课程”相关的名词有minicourse、microlecture和microlesson等,但人们对微课程的研究方向并不完全相同。在国内的研究中,与微课程相近的概念有“微型课程”、“微课”等不同提法,目前学术界虽然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基本已达成这样的共识:微课将引领教学改革。我国率先提出微课程建设的胡铁生认为:“微课程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教与学活动的各种教学资源有机组合”。微课程在法律教学中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促进了法律课堂极大丰富,但这种教学模式仍处于不断探索之中。微课程不仅仅作为配合教师上课的教学资源而存在,还应该与“翻转课堂”这种新型教学模式相结合,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单纯组织课堂教学的方式,形成双向交流机制。目前,微课程教学取得显著成果的是美国可汗学院,他们的课程主要是以讲授知识点为主的“小”课程.每段课程影片长度约10分钟,由易到难的方式将相应的微课程衔接起来进行视频教学。可汗学院已突破了传统学校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甚至被认为正在翻转课堂。20,美国中小学开始了利用可汗学院课程进行翻转课堂的实验。在国内,利用微课程进行翻转课堂实验最初是从基础教育开始的。其先进的创新理念和创新教学思想逐渐被推广到高等教育教学应用,并迅速“火爆”起来。如上海交通大学于推进了在线教育平台———“南洋学堂”的实施,在校内试验与推广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相结合的应用,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措施来推进在线教育的发展。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的结合正在悄然声息的改变的中国教育传统模式。

(一)意识形态转变需要长期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教育模式自新中国建立起来已经推行了几十年,家长和学生已经习惯了传统教授的教学模式。学生从上学伊始就被灌输课堂认真听讲,课后大量做题的机械性学习思想。这种思想根深蒂固的扎在家长和学生的心里。所以,要想改变他们的思想并非易事,需要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量变是质变前提,只有经过大量的量变的准备,才能成功推行新的教学模式质变。

(二)网络还未达到广泛的普及。

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的核心武器就是网络。学生通过网络熟悉现行的法律法规,阅读法院的各种判例等,为翻转课堂做好前期的准备。所以离开了网络,微课程和翻转课程就难以实施,终究只是纸上的实践而已。就目前而言,不仅仅是高中以下的学校,甚至包括大学教室里没有安装网络。一方面这是传统教学模式带来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杜绝学生利用网络进行教学以外的其它行为所致。所以要在全国范围了立刻推行翻转课堂是不可能的,需要时间和资金的支持。

(三)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的运用可能造成部分学生的惰性。

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的教学效果取决于学生积极参与。虽然这种教学模式比传统教学模式具有极大的先进性,能带动大部分学生积极的参与。但是对于那些习惯于被动得到知识、动手能力差、思维不活跃的学生来说,这种课堂也许是一种负担:他们不知道如何去利用网络进行问题的提出与思考;不知道如何分析法律现状以及法律运用的恰当性。还有一部分学生并没有把学习当成一件神圣的事业完成,他们仅仅是为了文凭而学习,学习的动力不足。那么新的教学模式对他们来说成效也是不如人意,毕竟课堂的教学时间是固定的,无法照顾到每一个学生的需求,所以可能会造成部分学生学习的惰性。

(四)国内部分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我国应试教育模式下,传统教育模式更适合学生参加应试教育。如果采取翻转课堂这种新的教学模式,部分学生因为课程的教学的灵活性而没有认真积极准备,这样会影响学校的升学率。因此,部分学校特别是高中以下的义务教育学校不愿意采取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根据我们对某所高中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我们一共发出300份问卷,收回来278份。问卷中30%(取整数,以下百分比均取整数)学生认为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有意思,想尝试;51%学生认为他们目前最关键任务是考上好的大学,希望老师积极讲授各方面的知识;12%学生认为无所谓;7%学生不知道什么是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由此可见。在高中学校推行翻转课堂的阻力比较大,这种现状的转变需要长期过程。

四、微课程和翻转课堂有机结合,推动法律课程创新机制。

(一)法律微视频的拍摄与运用。

项目参与人于至今,在学校一直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在教学中,经常给学生播放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视频。《今日说法》这个栏目中,有案情的介绍,有专家的评述,与动于静的有机结合,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因此,在运用微课程与翻转课堂时,亦借鉴《今日说法》的模式:先让学生就一个法律问题拍摄一个微视频,在微视频中进行角色的分配,完成一个小的案例故事。拍摄完后学生先就案例中所牵扯的法律知识进行课前准备;在课堂上,专家的角色由几位同学担任。先由学生案例知识进行发言,讨论,辩论;后由学生专家总结。这种形式很好的将微课与翻转课堂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笔者在一线教学中一直采取这种教学模式。实践证明,学生的积极性非常高,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将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摆脱了死记硬背的苦恼和缺陷。

(二)建立“有教有类”的个性化学习主义理论。

学习主义理论是本杰明.布鲁姆创立的,其理论核心就是要求学生有足够时间去主动学习。只要老师给与学生足够的时间,并帮他们找到学习的方法,所有的学生都可以掌握学习的内容,使他们达到良好的发展水平。建构学习主义理论中包含了两个大的方面,首先是对新的法律法规的信息的建构,同时也要对传统的教学经验进行改造。学习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的构建自己的知识框架。学习主义意义的获得,是每个学习者以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对新信息重新认识和编码,建构自己的理解。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因为的的知识经验而进入发生调整和改变。第二,教师在新的教学模式下,担任知识建构的帮助者和改良者,是学生在学习中的合伙人,进行角色定位的转化,教师的身份由主导作用更换为伙伴,积极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愿望和动机。而个性化学习主义理论认为,学习过程即是个性展现和养成的过程,也是自我实现和追求个性化的过程。个性化学习强调学习过程应该针对每一个学生独特的个性和独特的潜能而采取不同的方法、手段、内容等,促进学生在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过程。

(三)翻转课堂的教学设计要科学适用。

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分为三个阶段即课前,课中和课后。课前阶段以进行教学内容选择与展示为目的。课前的微课程是翻转课堂关键一步,我们可以在这个阶段将本单元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法律课程的核心内容,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等以微视频,图片或ppt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展示,学生带着这些问题认真学习,把握知识点,然后分组进行微视频拍摄。视频的拍摄无需专业化,普通的相机即可,避免给学生造成经济上的压力。课中的环节需要教师参与和重点关注的环节。在课中,以学生微课视频展示为主,通过法律微视频引发讨论点,并对学生进行个别化指导来解决课前学生自学中存在的问题。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所以在课中阶段,教师要善于对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教授,如何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生活中案件,而不是单纯问题答案的给出。针对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学生开展讨论并点评,然后根据联系情况来制定下一步的学习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一阶段的核心是师生在互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课后阶段是总结和反思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学生要总结本单元的知识点掌握程度;而教师也要反思:本单元的教学目标是否完成,学生的自主学习探索知识的能力有无得到锻炼;教学模式是否引起学生的强烈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通过师生的总结和反思,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任务。

(四)建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的教学体系。

法律学科与其他人文学科最大不同点在于实用性强。法律知识全在于运用。而法律学科学生就业最多的地方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公司法务。就业所处的地方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亦不同。因此,在微课程和翻转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按照岗位的不同,将学生未来想从事的职业进行分组,按照小组进行分项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任务。如在法院的法官是站在公平的角度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他所解决的案件要考虑全局,照顾到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而如果站在律师的角度,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在合法的范围内完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无需考虑对方的'感受。公司的法务人员要从风险控制的法律体系中建立风险控制的意识等等。学生在完成各自工作项目时对学到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提取对不同业务岗位的岗位要求。从而提升学生对待问题的分析能力,培养他们对待工作的责任心。

(五)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新机制。

传统教学中,评定学生学习效果的唯一手段就是期末考试分数,于是乎就出现了在期末考试前为应试而占位所出的千奇百怪的招数。临时抱佛脚的场景每个学期都在上演。这样的评定机制根本无法客观的评价学生的学习优劣。而微课中的翻转课堂教学就是要打破现有有教师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的传统做法,建立一种新型的评价机制。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观看自己的任课教师的视频来学习,也可以观看其他老师的视频来学习,因此,只要能够顺利通过学习,不管是微视频的制作,还是课中的讨论和点评等都应该计算学分,打破传统的试卷定分的评分机制。这样的机制,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微课程与翻转课堂的创新成败取决于教师的专业素养的高低和学生的主动学习的态度优劣。它不单单是对传统课程讲授模式的补充和发展,更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一种颠覆。翻转课堂的讲授模式是教学模式和学习方法的变革,但在资源利用方面并无深度的变化。因此,我们仍可以在现有的教育资源基础上进行翻转课堂的创新与发展,重点调动学生积极学习的动力。翻转课堂当然也没有那么神秘,只是将传统的传道授业、答疑解惑辅助以现有的数字化工具,进行角色变更。虽然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等诸多好处,但在研究中,也有诸如以下的担心:这种教学模式是否适合所有的学生?如果学生并没有强烈的参与意识,仅仅当成一种学习负担怎么办?如何将该方法进行广泛的实施?哪里寻找更多的优秀教学视频?这些问题要想解决,需要进一步扩大翻转课堂的实验范围,然后进行数据的整理归纳才能得到答案,这需要长期的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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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桑海翎.微视频教学模式在计算机类课程中的应用[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

〔8〕石世刚.学案导学搞笑课堂教学模式的尝试与反思[j].教育实践与研究,,(5).

〔10〕李广,姜英杰.个性化学习的理论构建与特征分析[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3).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六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七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如何写篇八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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