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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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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优秀12篇)
2023-11-13 07:09:23    小编:ZTFB

想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脱颖而出,我们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写总结时要注意不要过度夸大或低估自己的能力和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和参考。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一

摘要: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中提出了一个核心理念: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中职学生通过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不但能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还能有效提升自身的生活发展水平。本文首先介绍了体悟教学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意义,总结了体悟教学方法的特点,进而基于意义和特点提出了体悟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新应用策略。

关键词:体悟教学;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

一、体悟教学法的意义。

体悟教学法内容主要包括了两个核心关键点,一个是“体”,另一个是“悟”。“体”指的是体会、体验,通过自身亲自实践收获某种感受;“悟”指的是感悟,不但可以亲身感悟动态的过程,又可以通过实践感悟获得静态的结果。[1]体悟指的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在认识和理解的过程中参与个人的情感,并将情感、行动和思维三方面进行充分结合。

二、体悟教学的特点。

特点一,不可重复性。体悟教学的过程不是简单地积累客观知识,也不是简单的情感向道德的过渡,体悟教学的方法超越了逻辑思维的框架,因此具有不可重复性。特点二,非理性思维。体悟主要是对知识的升华,体悟教学是教师智慧对学生智慧的启迪,教师感情对学生感情的激发,所有理性分析都不能得到最佳的效果。[2]特点三,主动性。体悟是一种主动的学习方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学习行为的自我反思,主动性的来源有兴趣、榜样等。特点四,开放性。体悟教学不需要在计划中进行,只要学生的情感体验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以开展。当积累的量成熟后,随时随地都能出现引起质变的情境。

1.创设教学情境。

体悟教学的重点是“体”和“悟”,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体悟教学方法时,教师应提前创造好条件。“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开始前,教师可以提出几个有意义的实际问题,引发学生的思考。例如,在“展示职业风采”这一课的教学中,教师提出问题——如何展示职业风采,引导学生去发展职业风采,进而展示职业风采。而在课程教学中,创设教学情境的方式方法更是多种多样,在职业道德课程中,教师可以通过使用多媒体技术营造出相关的氛围,让学生在画面、声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继而产生感悟,激发学习兴趣。

2.表演体悟。

表演体悟的方法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让学生进行表演的形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在观看完表演后能产生相应的感悟,从而能更便于教师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表演的方式主要以小品为主,小品具有风趣幽默的特点,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活跃课堂气氛。例如,在“文明语言”的教学中,教师让几位学生给大家表演一段小品,学生的表演引得其他学生开心不已,个个开怀大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都被充分调动起来。学生在表演和观赏的过程中,感悟到文明语言的重要性,进而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

3.对话讨论。

由于学生之间有差异性,因此针对某个问题常常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解释。体悟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要求,要求教师应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在和谐自由的交流环境中能吐露自己的心声,将自己最真实的想法讲出来。教师对学生真实的想法表示尊重,就能赢得学生尊重,两者在互相尊重的氛围中共同学习,平等交流。总而言之,体悟教学方法不但是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新的教学方式,更是一种新的教学思想。“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不再像从前一样只是为了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而是提高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体悟教学方法能切实促使学生体悟学习,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作者:吕田甜张晶单位:大连长兴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二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它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校园,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还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实现其全面发展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可以从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完善教学环节和改革考核方式几个方面发挥其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

作者:曾咏辉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社科部,重庆,涪陵,408100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12)分类号:g64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素质培养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三

3、圣、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研究。

4、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研究。

5、布丹的主权学说。

6、洛克法律思想研究。

7、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学说的研究。

8、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进程研究。

10、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研究。

11、康德法哲学思想哲学。

12、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

1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评析。

14、梅因法律思想研究。

15、比较德国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16、孔德法律思想研究。

17、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研究。

18、评析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19、庞德社会法学研究。

20、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四

前言。

一、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四、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五

由于会计工作性质的原因,会涉及到很多的资金核算,如果会计在自身职业道德方面稍有偏颇,严重者容易造成违法犯罪。因此,在学校教育中,针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能够了解到职业道德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自身的良好发展。

1.1过于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在会计专业的教学中,教师过于的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对学生职业道德方面的重视。其主要的原因是在课程设置上,只设置了专业知识教育课程,没有设置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使教师没有充分的时间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没有对职业道德教育进行充分的重视,教师没有全面的了解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发展的重要意义[1]。因此,比较偏重于对学生理论性知识和实践性知识的教学,导致学生没有接受到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

1.2对学生的考核重视应试效果,忽视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

由于学校针对于学生的学习效果主要的考核方式就是应试教育,进而导致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比较注重理论性知识的学习,以应对学校的考评,而学生却忽视了对自身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另外,对会计专业学生考核的硬性指标就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学生为了考得这个证书,将平时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了学习和备考上,对于职业道德素质方面了解的甚少,进而导致学生在毕业之后,参加工作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的观念,影响到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出现很多违法行为的发生,严重的阻碍了学生的良好发展[2]。

2.1丰富教学内容。

在会计教学中,教师应该进一步丰富教学内容,将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平时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相应的教学案例,使学生了解到,在会计工作中,如果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严重的影响到自身的发展,进而能够使学生深刻的认识到职业道德素质对于自身的`影响等等[3]。另外,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还应该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鼓励学生多阅读相应的杂志,在网络上,对于职业道德素质相关方面的案例进行了解,进而弥补课堂时间不足没有对职业道德知识全面了解的缺陷,有助于全面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

2.2创新教学方法。

在会计教学中,教师还应该创新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对职业道德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并且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自觉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教师在对学生讲授一个案例的时候,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让学生共同探讨案例,通过学生探讨案例中会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缺陷,会计人员是否触犯了相应的法律,会计人员面对实际的情况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等等,学生经过思考和探讨,能够更加认识到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4]。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为学生播放相应的视频,使学生能够真实的感受到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对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影响也能够得到更深的理解。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利用平时的寒假和暑假,到相关的企业进行实习,在工作中,通过对相应工作内容的处理,了解到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2.3改革评价体系。

在会计教学中,教师还需要进一步改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考核不能仅仅对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考核,还需要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的方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像在平时的课堂上,让学生针对于一项案例发表自身的看法,教师可以了解到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针对于不同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教育,可以是面对面的思想教育,也可以是对学生集体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另外,教师还可以将实训的过程与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学相结合,并且在实训结束后,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行合理的评价。像在实训的过程中,由于学生对于实训不感兴趣,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加入一些违反爱岗敬业的批注,这样学生在看到教师的批注之后,就会了解到自身存在着的问题,才能够结合存在着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有助于全面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实训的过程中,针对于一些实训非常认真的学生,教师在评价该学生实训效果的时候就可以加上具有爱岗敬业的批注,这样可以让学生把会计工作和会计职业道德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

3结束语。

在对会计专业学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教师需要立足于学生的实际,了解学生实际的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方法,不断的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另外,教师针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才能够实现良好的教育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六

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

法学论文范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

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

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

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

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

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

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

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

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

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

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

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

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

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

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

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

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

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

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

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

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

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

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

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

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

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

法学论文范文二: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

[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

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

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

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

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

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

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

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

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

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

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七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八

从现阶段范围来看,确有一些在创业教育课程设计方面开展得较好的院校。虽然如此,还是不得不承认,在整个教育领域,与就业教育相比,创业教育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与这一现实相对应的,大多数职校的创业课程设置也就出现了“从简、从泛”的特征,将创业知识浓缩在一本教材中,期望以概论的方式让学生对创业有初步的认识,最终导致创业教育淹没在众多的为素质教育开设的选修课中,其重要地位无从体现。

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创业教育课程浓缩为概论性质的教材本也无可厚非,毕竟有些高校还是以“就业导向”为主,要求他们建设一个系统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安排大量教师来进行传授是不现实的。然而,问题就在于如今这种概论性质的课程,其内容组织体系是否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掌握一些创业相关的实用知识和技能?读过一些创业教材感觉该教材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教材中陈述性知识过多。满眼净是概念、定义及分类。有的书写到决断能力又细分为决策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决策能力的培养,如此层层叠叠的结构恐怕会让学生学得不胜其烦,而且学完之后还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背下这些定义和分类的人就具备了创业者应有的个人素质?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二)教材虽也有案例提供,但仍没有脱离“名人名事”的'窠臼,让人读过感到一时振奋,可又觉得和自身情况相距较远,实际获得的启示有限。虽然案例主人公其应变力确实令人起敬,然而这样的大企业家的大手笔与我们现实生活的情况似乎差得太远,指望学生从这种案例中获得可迁移的应变力也是不现实的。

二、创业教育与工程任务课程化相结合。

“工程任务课程化”这一新名词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提出,从应用型本科出发,集合自身实际特点,即将达到学以致用新目标。何谓“工程任务课程化”,就是将实际生活中的每个完整的工程任务作为一个教学单元,通过学生亲身经历,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在课堂中进行讲解,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完成了此工程任。

鉴于目前创业教育在职校中的地位,两者不必分开教授,可融入具体的创业项目中一并传递。具体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方案之一:

(一)创业概论课程的工程任务课程化。课程开发的过程应该严格遵循项目课程开发的过程,首先进行工作任务分析,筛选出通识教育中学生最需要的创业知识,然后再进行课程结构的设计。项目的选取方面应注意精心挑选贴近学生生活的小项目。企业初创时往往规模较小,创业之初的理想也未必宏大,较易实现的小项目符合这一创业规律。除此之外,只有贴近学生生活的项目才会给学生以深刻的感性认识,并使其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其中。具体内容选择可从学生生活中寻找素材,可以是一些开拓性的创业项目。例如,如何开办一个家教中心,如何针对学生需求开设一些便民小店等;也可以是现有的校内经营机构的管理项目,比如,一些类似“如果我是化妆品店负责人,我将如何增加创收”等换位思考的项目。

(二)创业项目在学校课程体系中的渗透和整合。在有一些根本没有开设专门创业课程的学校,可考虑将创业项目融合至其他尽可能多的课程当中,让学生不知不觉中掌握一些创业基础知识并培养创业意识。这样做的好处是省去了开发专门课程的投入,但同时也需要各科教师的积极配合。

(三)开办校办公司或工厂,有助于学生创业实践。把“工程任务课程化”升华到“课程任务工程化”。也就是把理论变成实践。把计划变成现实。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创业平台,让学生真正体验到创业的风险与收获。同时要建立创业导向的评价体系,大力培养创业导师抓好创业教师队伍建设,是大学生创业的重要保障。

要加快在大学中开设系统的创业课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课程设置从创业项目计划书、融资、到资本利用再到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等要有专业性和层次性,更要有实践性。通过目标管理和项目式教学等手段来完善学生的创业基础知识,积累创业实践经验。创业教育的课程一定要坚持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紧密相结合的原则,并且要充分利用多样化形式,如创业计划竞赛、模拟创业等调动大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积极投入创业实践。

创业教育是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培养创新人才是当今高等教育的首要目标,“工程任务课程化”是创业教育良好实施的平台。未来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创新的竞争是创新人才的竞争。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毕业生“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在招聘时对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更加重视人才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但是,我国高等教育多年形成的传统培养模式使学生缺乏社会所需要的良好创业能力、鲜明个性和创造型思维,给大学生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高等学校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正确的办学定位和服务定位,围绕办学目标创建自办学特色,打造教育品牌。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九

学生的价值观教育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价值观是形成学生道德观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结构中各种复杂的经济、文化因素整体作用的产物。当前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价值观多元现象,严重地影响、干扰了学生的思想发展及价值取向。作为教育主渠道的新课程已将目标定位于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然而,当我们面对青年教师占半数以上这一现实情况时,不禁要问,青年教师自身的价值观又树立得如何呢?现实告诉并提示我们:一部分青年教师的价值取向也并不理想。如果能将培养学生的价值观问题与青年教师的教育问题综合起来思考,如果能将价值观培养同新课程目标整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就此探寻其治本方略,岂不更好?那么,作为青年教师应该怎样利用新课程的实施,探究正确价值观的形成过程,进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呢?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使命,勇于实践。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改革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这表明价值观培养是新课程的核心目标之一。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现在虽然实施的是新课程,但一些学校和教师往往还是忽略了教育教学过程应带给学生的经验和体验,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如何提高学科成绩上。如此功利化的.教育模式,严重影响着原本价值观尚未牢固的青年教师,也贻误了培养学生形成正确价值观的最好时机。人本主义学家罗杰斯认为:情感、态度、价值观是一个人参与实践过程中对各种经验的体验结果,这种体验,一方面取决于他自己在参与实践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机体体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因教师、父母、同学对自己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产生的经验或体验。教师作为新课程的实施者应清楚地知道,新课程肩负的时代使命就是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二是教学相长,敬业爱生。

优秀教师不仅是使学生获得知识和技能,还要将自己对学科知识的深入探索、钻研的精神以及热情带给学生。教师的科学执著精神会引发学生情感上的共鸣。教师的敬业精神不仅有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而且能自然地影响到学生的价值观。师生间的情感会通过交往活动直接作用并最终影响教育教学的效果。爱生是融洽、和谐的师生情感基础,是构成“尊师爱生”这一师生人际关系的情感主基调。情感的迁移作用表明,一旦师生情感交融,学生会不知不觉地将对教师的良好情感迁移到教师所涉及的某些对象上,亲其师,信其道。其实,敬业爱生的结果还不仅停留在对教学活动的积极优化作用上,在师生融洽、和谐的情感氛围中,教学相长的特点会得以充分体现,互动与分享过程是对师生身心的陶冶塑造过程,也是滋养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三是激发情感,注重体验。

新课标提出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教学目标,在教学中要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必须要清楚地认识三维教学目标的内在联系并使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整体结构。认知是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基础,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问题,都是依附于知识的发生、发展过程之中的,是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同时,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对知识领域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决定认知的水平和发展方向。因此,教师要在教学设计上给予学生相应的体验和感悟空间,应尽可能多地给学生提供观察、思考、参与、表现等实践的机会,强调学生的亲身体验。积极探讨与尝试新课程所倡导的以主动探究、亲身实践、分享与合作为特征的积极学习方式,注重引导学生理解知识的意义,了解知识与现象的内在联系,发展他们的创造力,并使之体验到探究过程的各种感受,激发情感,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

四是以人为本,注重评价。

评价对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学生某种良好的行为出现之后,如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认可,就会产生心理满足,形成愉悦的心境,并使同类行为继续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在教学评价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尊重和认可学生个性化的价值取向,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评价时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提倡以鼓励、表扬等积极的评价为主,采用激励性的评价语言,尽量从正面加以引导,激发学生积极的情感、态度,从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十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十一

目前咨询心理学课程在高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如起步较晚、需求量大、实践机会缺乏等。咨询心理学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在我国一些高校开设的学科,多以西方理论为蓝本。因此,咨询心理学课程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家庭结构、思想观念的改变,社会对心理学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受到限制。而心理咨询课程的优点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如何根据咨询心理学课程特点和社会导向建构课程是教师必须深入反思的问题。

一、突破传统授课模式,坚持两大核心教学理念。

(一)“坚持把课堂还给学生”

传统教学方法认为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只注重“传道、授业、解惑”却忽视了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因此,传统的授课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改变教师在教学中一只独“舞”的课堂现象,本课程坚持以教师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致力于将课堂还给学生、打造合作式和研讨式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在课程开始时,与学生交流互动。并引起学生思考“什么是咨询心理学?”“你觉得咨询心理学对你会有哪些帮助?”“作为一名心理学专业的学生,你希望以后的就业方向是什么样的?”“你觉得该如何学好咨询心理学课程?”等问题激发学生的思考。

(二)“突出实践的重要性”

社会对心理学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和当前学校心理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注重理论倾向、忽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培养的矛盾普遍存在,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训练为辅的教学方法和闭卷考试为主的学业评价方式已经不再适合人才培养的需求。如何在教学中强化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强化实践环节,为学生创造实践的机会,即在给学生传授理论的同时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心理咨询的操作技能。如通过走进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医院心理咨询科,让学生对咨询流程、咨询场所、咨询过程进行深入的了解,真正让学生了解心理咨询的操作过程。

二、创新教学方式,开创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咨询心理学课程除了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外。还注重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如角色扮演法、案例分析法、咨询实践法和参观学习法。

(一)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是美国精神病学家moreno于1960年创建的一种社会心理技术,即使人暂时置于他人的社会位置,并按这一位置的要求和态度处事,以增进对他人社会角色及自身角色的理解。在咨询心理学教学中,角色扮演法是指通过学习者扮演咨询师或来访者的角色,模拟某种咨询情景,即兴做出反应。该方法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激发学生兴趣,也可以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让学生对心理咨询有直观的感受和体验;而且还能促进学生在情景模拟中,加深对心理咨询原理的理解,掌握心理咨询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在课程角色扮演的练习中,采取3个学生为小组的合作学习模式。小组成员分别扮演咨询师、来访者和观察者。在练习结束后,让同学之间相互分享、讨论,教师参与指导,指出活动环节中学生的优点及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部分学生不愿开放,不愿将真实问题带入咨询情景,教师提前创设典型角色扮演情景,同时创设良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更投入、更开放。

(二)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通常采用常见的、典型的心理咨询案例进行分析和研讨,它不仅能够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和活泼性,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咨询感性材料,使学生对咨询有一个直观的认识,而且还使得学生平时学习到的咨询技术与原理进行有效的运用,从而使学生能够在锻炼中得到提升。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坚持做到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以及保持开放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学生对案例的知晓度与参与度,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

(三)咨询实践法。

技能的培养离不开社会实践的锻炼,同时也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息息相关。为促进学生知识的运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教师与某高校开展合作,采用症状自测量表(scl-90)对一年级学生的总体状况进行筛查,挑选出呈阳性学生名单,采取一对一的咨询访谈的形式开展咨询活动。为保证学习的有效性,负责访谈的学生需要运用到所学习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在征得来访者同意后,对咨询实践的内容采取录音方式进行记录。访谈结束后,对访谈材料进行整理,并要求学生撰写逐字稿和个案咨询报告。在活动中,学生不仅能将平时学习到的咨询技能运用到实际中,而且还学会了逐字稿、案例报告等咨询记录方式。

(四)参观学习法。

为增强大家的对咨询配置等问题的切身感受、增强课堂内容的丰富性和趣味性,教师引导大家参观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在现场开展详细的讲解。这一方式不仅加深了学生对心理咨询的认识,而且还激发了学生对心理咨询的学习兴趣。

三、综合性学习评价体系。

学习考核评价模式在课程学习中具有导向作用,为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本课程打破传统的以卷面分数为唯一标准的考核方式,采用综合型学习评价体系。采用态度评价、认知评价、实践活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课堂互动状态、课堂角色扮演、小组实践练习等形成平时成绩。采用学生咨询实践状况、课外心理咨询书籍阅讀和学生随堂考试的卷面成绩进行考查,形成学生最终的课程分数。对于学生更好的掌握心理咨询的原理和技术具有较好的导向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汇总篇十二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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