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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座谈会上讲话稿 供应商交流会发言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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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座谈会上讲话稿 供应商交流会发言稿(4篇)
2023-01-05 18:03:5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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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座谈会上讲话稿(推荐)一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1.1.9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0“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1.1.11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1.1.12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

1.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_______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3.5.2条所述含义。

1.1.19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1.23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1.2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6.3条所指含义。

1.1.26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开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1.29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1.1.3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1.34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释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6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权利

2.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托管协议;

(7)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1)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3 授权

2.3.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__________。

2.4.2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费用

2.5.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6)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7)税收和政府收费;

(8)托管费;

(9)管理费;

(10)诉讼费和仲裁费;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5.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5.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5.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5.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

普通合伙人名录

有限合伙人名录

3.2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rmb1____________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3.6 逾期缴付出资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一。届时,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给予违约合伙人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单方面决定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限期,而直接依据本条下述第(4)和第(5)款之规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或宽限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上述第(1)款、第(2)款规定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4)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5)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催缴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或在普通合伙人决定给予违约合伙人宽限期的情况下,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6)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本协议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1)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额(下称“欠缴出资额”)在其他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而由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仍由违约合伙人承担。

2)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分配收入时,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3.6.3 本3.6.1和3.6.2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3.6.4 对于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的违约,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始的所有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部分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3.7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1.2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职责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确定。

4.3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责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7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员、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4.8.2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4.8.1条规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决作出后六十(60)日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8.3 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

(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4.8.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应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权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接纳了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报酬、分配的权益以及合伙权益。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5.2.3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5.5.1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本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5.3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1)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其出资不存在信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权益产生潜在争议或纠纷之情形;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或吉林省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6.2.3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7.1 决策委员会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叁年,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3)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6)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7.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2)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3)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4)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成本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5)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7)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1.5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7.1.6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2)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7.1.7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期为五天(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7.1.9 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7.1.10 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和表决。

7.2 合伙人大会

7.2.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根据本协议第4.8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5)根据本协议第3.6.4条的约定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根据本协议第10.4条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7)根据本协议第2.6.1条的约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7.2.2 上款表决事项(2)及(3)项须由合伙人大会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4)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表决事项(5)须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违约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6)至(8)项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7.2.3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大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与一家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资金委托银行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职能。

第八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8.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为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比例及合伙人出资级别分配或承担;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预期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费用、清偿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预留合理数额现金。

(3)有限合伙的现金和非现金分配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

(4)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现金不得再次进行6.3条约定以外的投资。对于可供分配现金,普通合伙人在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现金分配事项。

8.2 现金分配顺序

(1)首先预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的优先回报金额(p)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十八(18%)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该出资之日为止)。

(3)p= (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 ,其中p为本有限合伙根据上述第(1)款约定累计分配金额达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额之和, t1、t2……tn分别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现金分配日之间的时间差(以日计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总额*15%)。

(4)经过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现金向普通级合伙人分配。

8.3 非现金分配

8.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除非超过一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主体的,应当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分配金额应计入8.2条所指之现金分配。

8.3.3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8.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8.5 费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收到的所有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顾问费、投资终止补偿等费用归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8.6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九条 会计及报告

9.1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9.2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9.3 审计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时,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当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9.4 财务报告

9.4.1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期间的变化。

9.5 半年度经营报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每半年度开始后二十日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经营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受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除外)。

9.6 年度报告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当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9.7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10.1 后续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间,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后续募集的交割日:

1) 新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

2)新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或其修订版本约束;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1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10.1条规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受让原有限合伙人权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2 根据本条规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度的原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经缴付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作为其首次缴付出资的比例,在后续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缴清首次出资。

10.2.3 后续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册上登记。

10.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0.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一年半(1.5年)内,除违约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权益,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

10.3.2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3.3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拟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请求;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4)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0.3.3条第(2)-(4)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10.3.4 当对于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10.3.5 对于根据本10.3条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权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优先受让。

10.4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0.4.1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4.2 若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10.5.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非自然人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6.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利益冲突和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普通合伙人可发起、管理其他基金或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事务,但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产生利益冲突。

(3)在各方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洽谈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小股东或关联人不能控制或实际控制该公司或企业,则不应视为普通合伙人违反第11.1.1条的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有限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3)有限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4)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有限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五十(50%)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7)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9)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13.2.3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3.3 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三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对于第(5)项,原则上应按剩余资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资产中各类资产配比相同;相关资产不适合按比例分配的,则应根据其合理价值由清算人决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13.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座谈会上讲话稿(推荐)二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丙三方本着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共同发展市本土电子商务的原则,就三方共同管理开拓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产业园),推动市商业的繁荣和发展,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方负责搭建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市的创业人群、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就业平台。乙方是甲方授权的产业园融资担保机构和物业管理方。丙方是在电子商务培训孵化方面拥有运营经验和能力的技术公司,且甲方授权丙方管理运营产业园。

二、合作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办公场地,即: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电子商务市场开发中的融资担保服务。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丙方有优先续约权。丙方在签约期内有权使用__________名称进行合法经营活动。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制定年度产业园专业人才培养、企业孵化计划,并要求丙方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既定任务。

(1)每年带动__________市以大学生为主的创业人员人入驻__________就业。

(2)每年带动__________市家小微企业实现互联网战略转型。

(3)每年帮助__________家规模达标企业实现融资需求。

2、甲方负责监管乙方运营期间的各项工作进度和业务情况。

3、甲方有义务建立健全创业经费保障机制,为成熟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上的扶持。

4、甲方有义务对丙方开展的创业教育培训、人才开发、培训体系建设等给予每年培训孵化补贴__________元。如丙方能够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每年的人才培训孵化等任务,培训补贴金额将以每年__________递增。

5、甲方有义务向丙方提供政策性咨询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制定产业园物业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对产业园的物业情况进行管理。

2、乙方有义务代为丙方提供优惠的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包括水费、电费、暖气费、宽带费、物业费等减半或减免的优惠。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在经营管理产业园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市季度或年度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企业孵化的目标计划并服从甲方的业务监督。

3、丙方应遵守乙方对产业园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4、在__________运营期间,丙方创造出来的其他合法盈利均归丙方所有。

5、丙方在产业园运营期间应提供如下基本服务:

(1)宣传服务通过互联网媒介平台和开展讲座的形式吸引__________市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创业群体和小微企业参与进来,逐步实现奎屯市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2)推广服务以线上互联网经营和线下实体店经营结合的模式对奎屯市市场的特色商品和加工企业进行推广。

(3)培训服务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规模达标企业进行互联网运营培训、企业管理培训、互联网思维培训、互联网转型策略培训等。

(4)营销服务建立产业园app电子商务客户端,使创业人群和企业更加便捷的利用互联网渠道实现线上和线下的创新商业模式。

(5)创业融资服务为具备一定实力的创业团队或公司提供融资渠道。

四、投资权益及收益分配

1、资金方面,丙方负责产业园的全部管理运营费用。丙方独立运营,自负盈亏。

2、资源方面,甲方负责提供产业园办公场地,乙方负责产业园的物业管理,丙方负责产业园的运营管理。

3、物业方面,协议期内乙方负责承担产业园的所有物业费用。

五、合同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座谈会上讲话稿(推荐)三

xx水库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境内,地处辽河干流老哈河中游,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发电、旅游、养鱼以及多种经营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始建于1958年,1965年竣工运用。设计库容25.6亿立方米,水面面积14万亩,工程总造价2亿元人民币。它是国家“二五”期间在辽河流域兴建的控制性骨干工程,也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一座人工湖。

红山水库处于内蒙古高原辽河平原的过渡带,多丘陵、浅山区,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令,夏季凉爽,适宜消夏、避暑、旅游度假。这里距赤峰市区仅90公里,有305国道横贯东西,乘车1.5小时即可到达,交通十分便利。程控电话、无线通讯、ic卡、传真都已开通,通讯条件良好。红山水库旅游资源独具特色;1千米的水库大坝气势宏伟;214平方公里的水域烟波浩淼,库区周围被各类水保林、经济林、风景林所环抱,整个工程区、游乐区、工作区、生活区为绿茵、花卉、草坪所簇拥,再加上蓝天、碧水、红山、轻舟、鱼鹰、稻浪,将红山湖装点得如诗如画,自然条件得天独厚。这里北邻科尔沁沙地边缘的高日罕苏木、高日苏苏木、海拉苏、新苏莫苏木,浓郁纯正的蒙古族风俗文化令人耳目一新;东与科尔沁沙地的“八百里瀚海”相连,黄沙起伏连绵,一望无际,颇为壮观,地缘优势明显,旅游资源相对集中,在这里既可以领略沙漠的风采,又可以体验扁舟轻荡、渔歌唱晚的神韵,还可亲临蒙古村舍,体察民族风情。

红山水库电站,装机容量7120千瓦,年均发电1000万度,可利用土地5000余亩,水土资源丰富,用水、用电、地价都较为低廉。基础设施和库区环境经过40来年的建设有了明显改善,旅游开发初步形成了四个功能区,即北滩游乐区(以北滩公园、浴场为中心,有餐饮、住宿娱乐场地等)、工程游览区、南苑游乐区(包括南苑浴场、垂钓区、待建的民俗村等)、水乡风光游乐区(主要观“塞外江南”的水乡风光,水流平稳,两岸稻浪、芦荟荡、水鸟、渔舟等)。

红山水库的资源优势还在于这里是待开发的一片净土,水库水体属一级水质,无污染,可视度达水下5米,库内放养的名贵品种大银鱼、小银鱼、武昌鱼及“四大家鱼”,靠库内天然饵料哺育成长,还有库区优质大米,无公害蔬菜、山野菜等,都是餐桌上纯正的绿色食品,使游人在一饱眼福的同时一饱口福。

景区按地域分四个部分:

4.1北滩游乐区

此区以局办公楼前的北滩公园为中心,东至上坝公路,西至貂场。结合现有设施(如俱乐部、招待所、商店、水利宾馆等),着重开展:游园、水上乘船、游泳、潜泳、帆板、滑水等水上活动,以及岸边的沙滩排球,沙滩羽毛球、舞会等文体活动;冬季可进行滑冰、冰上风帆、冰雕等活动。

此区集中主要的住宿、餐饮、商贸设施,可以满足游客食、购、游、娱乐需要。

4.2工程游览区

北从水库景门开始到主坝南端,包括下游电站、鲇鱼岛公园和天台山(原称架子山),这里集中了水库的主要工程建筑。主要让游客参观、游览水库工程建筑;参观水库展览室了解工程概况、历史沿革;登天台鸟瞰水库风光及周围山川景色;游览鲇鱼岛公园和长城花园;坝下码头可乘船进行水乡风光游,领略塞北江南水乡风光。

4.3南苑游乐区:

从主、付坝中间的南苑花园开始东至水库管理局的边界(包括坝下鱼池),这一区森林、草原、山坡、沙滩均有,主要开展游泳、爬山、垂钓、以及露宿、篝火、野餐等活动。付坝下游森林地辟为度假村区,留代我局和外单位修建度假村供游人避暑、度假、疗养之用。坝下八个大鱼池、养殖活鱼、除供餐饮用外,可供垂钓。

4.4外延旅游路线:

4.4.1环库旅游线:从北滩码头乘船可达南苑码头,并可沿库上溯一览烟波浩淼的水库风光及两岸风情。

4.4.2水乡风光游览线:从坝下码头至小山水库约7km。老哈河两岸杨柳依依、稻浪起伏、鱼儿肥腴,一派北国江南水乡风光。远来游客可乘船进行游览。

4.4.3沙漠游览线:从水库乘车15km至乃林皋南有一片白茫茫的沙漠和一池清澈的湖水,风光旖旎,可供一游,尤其是沙漠景观为我处所罕见,应着力开发。

5.1借助宏伟的水利工程,浩瀚的湖水,茂密的森林,丰富的水产,绿色的农牧产物,高效益一流的服务设施,训练有素的服务队伍,通过这几方面有效整合,使之成为内蒙古东部赤峰地区最大最具有江南特色的旅游度假、消夏避暑的胜地。

5.2通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本着开发与保护、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过不断地有序规划开发,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特别是这次二期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阶段,红山湖可借助日趋完善的水利工程设施,通过多元化投资发展策略,不断开发红山湖旅游资源,由资源优势型向经济优势型转化,走联合开发共同发展的道路,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旅游需求。

5.3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使其更大的发挥抗旱、防风、灌溉、发电、养殖、旅游等效益,为社会造福,为人民谋利。

6.1旅游路线

6.1.1红山水库旅游区距赤峰90公里,有30公里砂石路面尚未硬化,为了更好地挖掘、开发旅游资源,解决旅游目的可进入性的问题,开发红山水库旅游资源前期工程应硬化305国道至红山水库这段公路,投资30公里×40万/公里=1200万人民币。

6.1.2红山水库旅游景区内部路面硬化,工程区、坝南旅游区、坝下游乐区尚有部分路面未硬化,需用平面石块、鹅卵石或其它材质,铺设观瞻路线,共需资金80万元。

6.2旅游景点和娱乐项目(按地域划分)

6.2.1北滩公园

生肖园内可选址,养一部分鸵鸟(辽宁有养鸵鸟基地),成年驼鸟在沙滩上可供游人骑奔,肉可供游人食用,鸵鸟蛋可做成小工艺品出售,投资不会太多,经济效益会很好,也可饲养一部分火鸡,火鸡是食草禽类,饲养简单,观赏和经济价值很高,散放可除去公园一部分杂草,圈养可供游人买草饲喂,增添公园游览情趣。

6.2.2文化广场

6.2.2.1可设计建筑一处摸鱼池,鱼可到市场购买或自养,售票放鱼、放水供游人摸抓,摸到鱼归游人所有,投资在5-6千元左右,1-2年投资收回(现已建成)。

6.2.2.2在临河岸坡上处,可筹建一些新颖别致的咖啡屋、快餐厅、冷饮部、洗车处。投资不会太多,经济效益会很好,也可出租地皮,由投资人自行管理收益。

6.2.2.3气象场

可作为中小学生“夏令营”训练基地。也可改建成彩弹场,适合中青年人体验模拟战争场面,惊险、刺激、在游戏中磨练意志。此项投资40万元左右。

6.2.4红山水库水面

6.2.4.1可购双人或三人自驾水上摩托车,每台投资7-8万元左右,购买2-3台。多人乘坐的水陆两用车辆,在宁夏沙水库有此种旅游车辆。

6.2.4.2水上飞伞

由快艇高速拉起,环库空中旅游一圈,是赤峰地区热门旅游项目,也将是红山水库投资回报较快项目,可新建起降平台一处,另购飞伞一套,投资约20万元。

6.2.4.3水上帆船

红山水库处于风沙较大地区,很适合搞水上运动,帆船海南省有售。

6.2.5北岸沙滩

6.2.5.1沙滩摩托车

每台投资1.2万元左右,可购置3-4台。

6.2.5.2沙滩游戏场

可随季节临时建筑有游人参与性的游乐项目,投资在2万元左右。

6.2.5.3跑马场

在沙滩上划出一定场所,进行骑马、骑骆驼、骑鸵鸟、骑驴等游艺项目。

6.2.6在架子山和望碧亭之间(二期工程施工的两山之间)

6.2.6.1可设计建筑空中速降项目适合中青年人。

6.2.6.2建筑空中索道,适合不同年龄游客。

6.2.6.3水上铁索桥,适合青少年游客。

6.2.6.4在消力池可养鱼垂钓,可乘脚踏船游览。

6.2.7在架子山上可筹建一处凉亭,观瞻红山水库秀美景色,这里有连绵起伏的沙地;有咆哮奔腾的老哈河;有若隐若现的山村、农家、稻田;有雄伟老哈河上的水利工程;有塞外鱼米之乡的江南风光。

6.2.8坝下泄水道

6.2.8.1拟购2-3艘平地观光船(坐10人左右),船上设茶座、小吃、凉蓬。

6.2.8.2竹筏漂流

6.2.8.3出租打鱼船,吃、住、游在船上,体验渔民生活,可下网捕鱼、垂钓、观飞禽嬉戏。

6.2.9坝顶环行路

6.2.9.1可购置敞蓬观光车、马拉车。

6.2.9.2坝南迎宾室

建成“红山水库历史展览馆”,搜集修建水库时,用的小车、石磙、铁锹、照片等实物或影视资料,加以整理综合,确定展览主题。利用现代电、光、影视手段和模拟材料,再现当年战天斗地、气壮山河的人山人海的景象。特别是几代水库建设者,献了青春献终生的英雄伟业,给予后继人以一定启示和教育,这将会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6.2.9.3坝南弯子

作为绵羊、山羊养殖场,建几处蒙古包作为蒙古族民俗村,唱歌、骑马、放牧、吃手把肉,体验游牧民族的风俗习惯。设计一些新颖别致造型独特的小木屋,购置一些比较现代的旅游设施,作为中老年休闲度假的场所;在弯子中可栽种几种果树,作为绿色果品采摘基地;在木屋附近辟地种家常菜,这样游人在这里既可以采摘绿色食品,又可游览山水之间,垂钓在河畔,观瞻毡匠地古人类遗址。

南岸坎上可以滑草、滑沙。在南坎上也可以筹建滑翔起降场,野营基地。

7.1基本情况

红山水库辖区内有土地面积15000亩(不包括水面和工程),建库初期设立园林站,进行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防风固沙工作,经四十多年的治理,防风固沙、绿化美化已见成效。但仍有绿化空白区,林木品种单一等缺陷。根据以上情况,现就旅游区的绿化工作重新进行规划。

7.2发展规划

7.2.1因地制宜,功能性和观赏性并重。

7.2.2确定当地树种及引进稀有树种相结合。原来我局绿化以防风固沙为主,所以绝大多部分树种为速生的杨树,今后对针叶树、花冠树和美化树种应根据土壤、气候条件逐渐引进。首先确定杨、柳、云杉、柏树和樟松等为当地树种,然后多品种、小数量逐渐引进其它树种。

7.2.3乔木、灌木、人工草、花卉相结合,美化环境,增加土地覆盖率。

7.2.4引种和自培相结合。由于旅游区需绿化面积很大,需要苗木数量多,除引进外,尚需建立自己的苗圃、温室,以便自行繁育苗木,节省资金。

本建设项目分三期进行,十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共投入资金7000万元。

第一期建设投资项目4500万元,对旅游区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哈拉道口至红山水库公路30km,公路两边固沙生态治理,预计两年完成。

第二期建设项目投资1600万元,在完善基础建设同时利用原有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充实水上娱乐项目,主要有:水上娱乐园、滑水道、激流勇进、水上索道1000米,水上摩托、水上飞伞、跳水、帆船、帆板、竞龙舟、水上竞技潜水、水上游船(150人)1艘、水上餐饮店1处、红山水库宾馆一处(综合服务),同时加快景点建设,继续完成固沙生态环境治理第二部分,建成水产品销售网点,本期项目投资预计2年内完成。

第三期建设项目投资900万元,使基础设施,娱乐设施进一步完善,。重点加快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有:北滩娱乐场、北滩儿童乐园、弓弩彩弹射击场、水产品加工厂、健身馆、固沙生态环境治理第三部分景点建设全部完成,预计2年内完成。

9.1直接受益

建设项目实施后,年接待游人12万人次,远期可达16万人次。主要收入:门票、住宿、餐饮活动、娱乐项目收费、出售旅游商品、纪念品等,以年接待10万人次计,每人每天消费100元,以两日游计算,则营业收入2000万元,税收100万元。

收益成本按餐饮、各类活动、住宿等行政管理支出及生产折旧,消耗费用约占总收入6成,年可获利800万元。

9.2其他收益:

9.2.1开发红山水库旅游业有极强的辐射力,能够推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农牧业、渔业、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路线的畅通,将激发旅游区及周边地区的腾飞,使落后地区脱贫。

9.2.2建设项目中生态农业治沙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可使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治理和改善,同时使游人注意到沙化、环境破环对人类的巨大危害及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性。也借旅游之利,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

9.2.3建设项目实施后,也将振兴红山水库水利经济,减轻国家向水库投入负担,以旅游之利养水利,使其更好地发挥抗旱、防洪、灌溉、发电等作用,为社会造福。

9.2.4通过外地游客,来宣传内蒙古,提高内蒙古知名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内蒙古,来内蒙古投资。

通过以上效益预测评估,红山水库旅游建设项目实施后,年获利800万元且每年能以10%的速度增长,投资利润率高,社会效益显著,所以说该旅游规划切实可行,尤其是建设项目实施后,使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文化条件、生态环境都得到极大改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极大提高.

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座谈会上讲话稿(推荐)四

近年来,桃江县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生态文化资源优势,抢抓国家旅游产业发展机遇,用全域旅游发展新理念,引领交通、园区、城镇、产业建设和改善民生新发展,打造全景桃江新名片,积极探索加快县域乡村文化旅游发展新模式。

桃江,地处湘中偏北、洞庭尾闾,因境内桃花江得名。总面积2068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人口89万,素有“美人窝”、“屈原第二故乡”、“楠竹之乡”和“茶叶之乡”等美誉。桃江交通便捷。距省会长沙仅1小时车程,洛湛、石长两条铁路穿境而过,二广、益马、益娄衡、益阳南线等高速公路横贯东西、辐射八方。桃江景色宜人。有桃花江竹海、罗溪瀑布、桃花湖、浮邱山、凤凰山、羞女峰等风景名胜20多处,境内有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和腰子仑春秋古越墓群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是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中国十佳最具投资潜力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城市。桃花江核电站目前为我国内陆第一核电站,将其打造成我省工业旅游景点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核电站建设将带动新一轮工业旅游热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将助推我县经济快速增长,可大幅度提高我县财政收入。反之,财政加大对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我县就业岗位,提高人均收入,促进人均消费。我县将努力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的以核电为主题的生态旅游景区,力促我县全域旅游的发展。

目前,全县共有休闲农庄和乡村旅游景区(点)400个,拥有床位7168个,国际品牌连锁酒店1家,旅游星级宾馆6家,五星级休闲农庄3家,湖南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2家,有国内旅行社3家,旅行社门市部4家,旅游商品生产厂点10多家,休闲旅游接待人数达300万人次,休闲旅游接待收入约8亿元,旅游从业人员11000余人,休闲旅游发展成为我县一道独特的风景,乡村旅游业促进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一是政府强力推动。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一批重点项目促进乡村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投入近500万元,完成了《桃江县旅游发展规划》、《桃江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总体规划》、《桃花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桃花江竹海风景区规划》、《黄金塘景区总体规划及项目策划》和美人文化主题公园、凤凰山景区等一系列旅游策划,20xx年起县旅游产业引导资金提高到200万元/年。

二是加大市场投入。一是加强星级酒店建设。全县共有星级酒店6家,其中三星级酒店1家,大汉华美达美人窝文化主题酒店为全益阳市第一家国际品牌旅游饭店;二是加大休闲农庄投入力度。为进一步提升休闲旅游服务质量,切实加大了对休闲农庄的规范和改造,投入资金5000万元,改造了10家休闲农庄和10家示范性竹乡农家乐建设,其中新桃缘生态农庄和渔乡源生态农庄为湖南省五星级休闲农庄,休闲旅游品牌占据了全省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地位。三是加快项目建设。桃花江竹海景区投入资金近亿元,完成了核心景区建设和基础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已对外开放;浮邱山景区完成了景区道路提质升级,启动了游客服务中心和生态停车场建设,完善了浮邱寺部分设施建设,启动了浮邱寺修缮改造计划;罗溪瀑布旅游区完成了游步道、河道清理、停车场修整、30个垃圾箱等设施建设,启动了观瀑台建设工作;桃花湖景区完成了景区环湖公路建设;桃益公路生态景观工程完成竹文化生态景观带、生态文化走廊等建设,成为具有桃江特色的绿色景观带。

从目前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现状来看,要做实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品牌,还存在产业体系不够成熟、配套措施不够健全、宣传营销缺乏整体形象、文化内涵不够丰富和旅游要素不够健全等问题,急需在以后工作中加以解决。

按照全域融合、文化引领、创新驱动、市场导向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乡村文化旅游建设,把桃江休闲旅游产业培育成为转型升级的优势产业、生态文明的先导产业、惠民富民的民生产业。

一、坚持规划先行,引领全域发展。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产业发展部署,结合桃江实际,注重旅游产品的互补性,继续编制完善好各项规划。要严格执行规划,确保实现旅游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资源有效整合,产品开发的布局合理。要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管理,以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统揽景区景点建设、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等各类规划。

二、坚持政府推动,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政府推动作用,在旅游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推进文化、农业、养生等产业与旅游的深度融合,整合部门项目资金,支持全县旅游发展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在项目建设、景区管理、节会举办中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提高产业化水平。形成领导有力、部门支持、社会参与、企业发展的良好发展局面,切实推动全县全域旅游的发展。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全域旅游发展的信心,尽快把各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转化成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将旅游业培育成旅游产业的支柱产业,把发展旅游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突破口;二是要根据我县《关于推进一批重点项目促进乡村文化旅游加快发展》的文件精神,重点建设好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按照“开发、利用、控制和保护”的原则,把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把建设休闲旅游与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整合提升现有农业生态旅游和乡村体验旅游资源,以具有观光价值的果园、花园、菜园及畜禽渔养殖场等为载体,培育发展具有观光、采摘品尝、参观考察、科普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乡村旅游示范园;三是要不断挖掘和丰富乡村旅游的文化底蕴,加大传统民俗文化发掘、整理和保护。对乡村自然、人文、民俗风情资源进行开发和包装,将民间文化、饮食文化、生态文化融入到乡村旅游之中,举办红色之旅、农事参与、农家娱乐以及田园风光休闲度假等活动,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游客。着力打造以农耕文化、民间工艺、乡村民俗为特色的乡村旅游经营聚集区,推动乡村旅游从对资源的简单利用到综合利用与深度开发过渡,从单一休闲型向集文化、风景、娱乐、养生、养老等为一体的复合型转变,提升品味和档次,不断增强竞争力。

三、坚持联动发展,实现产业融合。加强交通与旅游的融合。切实完善通往各景区道路的可进入性,重点建设好主要景区的交通道路桃;加强园区与旅游的融合。以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桃江现代竹产业园为平台,打造竹产业加工、生产、展示、销售等一条龙发展链条,切实做大竹产业发展,以口味王槟榔知名品牌,打造成桃江地方特色旅游食品;加强城镇与旅游的融合。以桃花江美人窝品牌资源,建设美人窝文化主题公园,打造成全省唯一的旅游特色,以屈原文化为背景,建设凤凰山公园,打造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产业与旅游的融合。以现有的黑茶、雪峰毛尖系列茶做好茶文化,加强对外宣传推介;把美丽乡村建设和休闲旅游建设有机结合,打造具有特色的乡村文化旅游品牌;加强扶贫与旅游的'融合。根据国家精准扶贫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旅游扶贫工作,切实带动人民群众脱贫致富。

四、坚持宣传营销,扩大舆论造势。加大全域旅游发展的宣传促销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整体推介全县旅游资源和乡村旅游产品。设计制作画册、明信片、光盘、书籍、广告牌等旅游宣传品及农家乐食品、农家服饰,结合“假日旅游”、“周末休闲”,在长三角主要大中城市进行重点宣传促销。积极筹办乡村文化旅游系列节目,组织开展农家乐特色菜肴大赛、乡村旅游摄影比赛、乡村旅游舞台戏创作等活动,通过宣传推介,切实提升乡村旅游示范点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在乡村旅游经营中涌现出来的示范乡、村、带头户、带头人进行大力宣传,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实现全县旅游产业全域快速发展。

五、坚持服务管理,提升旅游品质。强化项目服务。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落地旅游项目服务水平,着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强化旅游服务。不断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及培训,提升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强化行业管理。确保旅游市场规范有序,保障游客安全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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