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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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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精选11篇)
2023-11-19 09:26:09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绪,梳理逻辑,更好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和想法。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避免个人情感和主观偏见的介入。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一

在这次的基层党员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永葆党员政治本色,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基层党员学习,欢迎大家阅读。

历经一天的党校培训落幕了,很荣幸这次能参加这次党校学习。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党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才发现我以前对党的崇拜很盲目,被党的思想深深吸引着,这更坚定我加入党的愿望。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纲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最重要的是党还有一套比较先进的、成熟的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此外,党还有三大优良作风和五大纪律作支撑。

1、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4、自我改造,克服不良动机,不仅要行动上积极入党,更要争取思想上入党。

同时在此次培训中,我对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一些了解。根据xx年3月的国务院温--的政府。

工作报告。

xx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如国内生产总值gdp达47.2万亿元比xx年增长9.2%同时也是我国gdp总量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经济增长存在下行压力、物价水平仍处高位、房地产市场调控处在关键阶段等。xx年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大繁荣、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努力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一、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

保持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党员干部必须首先加强政治理论等方面的学习。不学习,政治上就不可能成熟,就不可能自觉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只有认真学习,真正具备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素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努力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才能够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增强履行历史责任的自觉性,坚定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能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说空话,多干实事,方能顾全大局,带领人民群众共同致富,才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把握方向,解决矛盾,应对自如,经受住任何考验。不学习新的知识,就要落伍。只有扎扎实实坚持学习,才能不断地得到提高。

二、党员干部坚定信念,讲正气。

必胜的信心,不怕困难,不信邪,坚持真理,维护党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思想、不良倾向和邪恶势力作斗争,坚持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影响面前一尘不染,正气凛然,在实践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念、信仰、志向,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真正塑造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三、党员干部讲民主,发挥集体智慧。

党员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遇事要多商量,多沟通,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讲话,不搞家长制。增强党性,从大局出发,维护党支部和领导班子的结,敢于坚持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勇于发表意见,不搞奉承迎合。党员干部在坚持民主集中制方面起表率作用,既善于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实行正确的集中,养成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好习惯。党员干部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紧密结在党中央周围,自觉维护党的结统一和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四、党员干部勇于开拓进取。

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照这条路线办事,我们的工作就会顺利开展,偏离这条路线,我们的工作就要受挫折。新世纪新形势,面对中国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员干部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五、党员干部是作风优良,群众信任的表率。

我们共产党人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应走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事公正、公开、公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员干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用权为民,还是以权谋私,是对党员干部的严峻考验,因而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有幸参加了由组织部和党校组织的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在五天的培训学习中,我收获到了很多,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共产主义信仰。使我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在端正入党动机上受了一次更加严格的洗礼,对党也有了科学而理性的认识。我深刻地体会到,作为共产党员,不仅要在理论上、思想上有所提高,更应该在行动上有所体现。

一、“四个全面”精神学习。

20xx年11月,到福建考察调研时提出了“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三个全面”。20xx年x月在江苏调研时则将“三个全面”上升到了“四个全面”,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新增了“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是新形势下我国治国理政的新战略布局,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的发展新格局。“四个全面”的思想内涵丰富,逻辑严密,是新时期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思想指南和行动指引,呈现出丰厚的价值意蕴。“四个全面”是我党的重要治国理政思想,它围绕党要为人民服务的立足点而展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曾旗帜鲜明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种坚定的价值信念,不仅是“四个全面”的价值标准,也是“四个全面”的价值灵魂。它继承并延续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在战略思想中展现为一种使命和一份责任。其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其二,全面深化改革是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民利益的保障;其四,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关键。

二、职业素养与团队精神。

职业素养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个体行为的总合构成了自身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是内涵,个体行为是外在表象。职业素养是个很大的概念,专业是第一位的,但是除了专业,敬业和道德是必备的,体现到职场上的就是职业素养;体现在生活中的就是个人素质或者道德修养。团队精神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核心是协同合作,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并进而保证组织的高效率运转。团队精神的形成并不要求团队成员牺牲自我,相反,挥洒个性、表现特长保证了成员共同完成任务目标,而明确的协作意愿和协作方式则产生了真正的内心动力。团队精神是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良好的管理可以通过合适的组织形态将每个人安排至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集体的潜能。如果没有正确的管理文化,没有良好的从业心态和奉献精神,就不会有团队精神。

我认为职业素养有几点必须做到:一是要做事先做人,二是放平心态,三是学会倾听,四是积极主动,五是敢于承诺,六是创新意识,七是团队意识。只有做到这几点,才能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和考验,每一位党员要使自己能够适应并符合时代的要求,就必须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党性修养是党员的必修课。党性修养是一个长期积累、逐步提高的过程。

加强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只有良好的作风,才能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侵蚀,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党员干部且应当把学习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活到老,学到老,做读书学习的表率,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工作能力和水平,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生,以正确的原则来规范行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严格自律,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

四、民族宗教政策学习。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我们党始终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各民族都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神圣义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一如既往地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先进性,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党的宗旨,为永葆我党的生机与活力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下阶段及今后的日子里,我决心进一步加强党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党组织观念,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永葆党员政治本色,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二

基层军官工作压力过重不仅有害身体健康 ,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持部队稳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基层军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基层军官管理,加强基层军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军官,是指建制营连排、舰艇,以及与其相当的直接担负作战和保障任务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的现役军官。基层军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基层指挥军官和基层专业技术军官。

基层军官管理,主要包括基层军官的编配、补充、培养锻炼、选拔任用、调动交流、福利保障和退出现役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基层军官管理,应当着眼提高部队战斗力,坚持党管干部、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精确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基层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基层军官管理工作。司令、后勤(联勤)、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军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军官管理指标体系,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并视情予以通报。基层军官管理指标不落实的师旅团级单位不得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

第二章 编 配

第六条 基层军官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后,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超编、缺编比例分别控制在8%、3%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缺编比例不超过1%;干部转业复员后,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超编、缺编比例分别控制在4%、5%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缺编比例不超过2%。

第七条 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后,不同类型部队和单位的基层军官编配比例执行下列标准:

(一)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缺编比例控制在3%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满编配备。其中,战略预备队缺编比例不超过2%,担负主要战略方向作战任务部队和其他应急机动作战部队缺编比例不超过1%、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储备8%左右。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超编比例控制在5%以内。其中,军级以上单位机关直属分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分部直属分队超编比例不超过3%,预备役部队超编比例不超过5%。

(三)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涉及的部队,按照年度干部队伍宏观调控计划明确的编配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 基层军官应当按照任职命令在相应岗位工作。师级以下作战部队基层军官在位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 充

第九条 生长干部主要补充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优先补充担负主要战略方向作战任务部队以及其他应急机动作战部队、战略预备队、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其中,作战部队师旅级单位的年度生长干部补充量一般应当达到干部编制数的8%至10%。

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不补充生长干部:

(一)师级以上单位机关;

(三)院校学员队;

(四)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五)非编机构和临时单位;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补充生长干部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生长干部应当按照年度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到拟补充单位报到。拟补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对毕业学员进行身份认证后予以接收。生长干部档案材料,应当在毕业分配后2个月内寄达集中管理档案的军级单位或者分配补充的师旅级单位。

第十二条 接收生长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基层军官岗位空缺情况和专业素质要求,及时将生长干部定岗定位。生长干部的专业匹配率,通过直接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特招入伍渠道补充的应当达到100%,其他渠道补充的应当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 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一般应当在毕业分配后3个月内下达,其中直接接收的地方大学毕业生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待任职培训合格后下达。

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后2年内,不得调整出所在旅团级单位。

补充到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研究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保留其职级待遇,先安排在排长及相当职务岗位工作1年以上,再视情逐级调整安排至与其职级待遇相对应的岗位任职。

第四章 培养锻炼

第十四条 基层军官的培养锻炼,应当紧贴岗位任职需求,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区分不同层次对象,严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师级以下单位应当对当年补充的生长干部组织集中培训,对没有士兵服役经历的还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当兵锻炼。集中培训和当兵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第十六条 拟任连级单位主官的,应当经过军队院校或者师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相应培训,其中拟任政治指导员的,应当经过军队院校基层政治工作培训。拟任营级单位主官的,应当经过军队院校兵种(专业)指挥培训。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跨军兵种、跨专业变动工作岗位的,应当组织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七条 基层军官报考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在基层实际工作满3年(含合训分流任职培训时间),年度考评等次为称职以上,且所在岗位有合适接替人选。其中,报考指挥专业研究生的,职务等级应当为正连职以上,具有2年以上营连级单位主官任职经历的可以优先报考。

第十八条 军师级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基层军官多岗位锻炼,定期组织基层军官参加岗位培训。鼓励基层军官学习军事信息技术、联合作战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军师级单位应当每年对基层军官在岗学习和锻炼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考核。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基层军官,应当严格执行军官选拔任用政策规定,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突出事业心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考核,注重群众公论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师级以下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军官退出现役和调整交流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拟制基层军官调整使用计划,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层军官晋升职务等级应当任满平时任职最低年限,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应当满规定年限。

(一)师旅级单位基层指挥军官年度调整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基层指挥军官编制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其中基层单位主官不超过30%。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职务等级的,任现职务等级应当满2年。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数量,不超过本师旅级单位同期晋升同职务等级军官总数的10%;其他单位不超过5%。全日制本科毕业的排长及相当职务军官调整到副连职岗位任职,在排长及相当职务岗位实际工作必须满2年,晋升正连职的在排长及相当职务岗位和副连职岗位累计实际工作必须满3年。

(二)基层专业技术军官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年度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数量,不超过本师旅级单位基层专业技术军官编制数的4%;其他单位不超过2%。现任岗位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基层专业技术军官,不得改做其他工作。

(三)基层军官(含与机关交流任职的)两次提前(越级)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年。驻直辖市、非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的作战部队以外单位基层军官,以及离岗读研的基层军官,不得提前(越级)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基层军官提前(越级)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应当报有任免权或者批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主官应当随缺随补,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1个月的应当安排军官代职。同一基层单位的主官,一般不得同时调整。

第六章 调动交流

第二十三条 执行重大军事行动任务、新组(改、扩)建、新型作战力量和担负军队重大专项工程建设任务等部队急需的基层军官,由军级以下单位提出需求,军区级单位负责集中选调,必要时由总政治部从全军组织选调。其中,飞行等特殊专业基层军官跨军兵种调动交流,由总政治部拟制下达计划,有关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年度军官退出现役和生长干部补充,根据部队基层军官编配状况,指导所属部队自下而上组织基层军官调余补缺。同一师旅级单位相同或者相近专业基层军官存在净超编的,经调余补缺后该类专业基层军官原则上不得缺编。

第二十五条 机关、院校、中心(队属)医院以上卫生机构等单位选调基层军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拟选调的基层军官必须在基层实际工作满2年;

(四)中心(队属)医院以上卫生机构从师级以下部队选调基层卫勤专业技术军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师级以下部队卫生干部培养提高和管理使用的意见》执行。

基层军官选调到机关试用期间的管理,由用人机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基层军官,应当征求军官所在单位意见,经本级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归口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办理;借用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按照本级机关选调军官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不得从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借调基层军官,严禁临时机构、非编单位等借用占用基层军官。

第二十七条 作战部队基层军官向省军区或者联勤系统交流,由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正营职以上军官交流结合年度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进行,副营职以下军官交流待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到位后进行。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等单位的基层军官向省军区或者联勤系统交流,由总政治部视情下达计划,有关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

在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5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军区级或者军级单位有计划地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经军区级单位组织医疗鉴定,身体条件不适合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工作的,由军区级或者军级单位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从驻其他地区部队交流到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工作的,应当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切实保证交流质量。

第二十八条 基层军官年度非工作性调动,跨军区级单位调出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编制数的0.2%以内;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军级单位基层军官编制数的0.5%以内。对下列基层军官,不得办理非工作性调动:

(一)执行重大军事行动任务单位的;

(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涉及单位的;

(三)在基层岗位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

(四)担任基层单位主官不满2年的;

(五)作战部队基层军官调出后岗位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已经列入转业复员计划的;

(八)其他不宜办理非工作性调动的'。

军官缺编比例超过3%的旅团级单位,基层军官不得调出。

第二十九条 基层军官接到调动交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到,一般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15天。调动对象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审查、转递,不得交由本人携带。

第七章 退出现役

第三十条 基层军官转业复员,主要安排达到或者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军官和因病医疗期满、未丧失工作能力且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军官。除达超龄或者政治、身体等原因外,下列基层军官不得列入转业计划:

(一)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

(二)担任作战部队基层单位主官不满2年的;

(三)作战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计划,经组织批准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的;

(五)怀孕或者哺乳期女军官本人不愿意转业的;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列入转业计划的。

第三十一条 担任军官或者文职干部职务累计不满4年、本人要求退出现役,经教育坚持退出现役的基层军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列入复员计划。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未被开除军籍的,以及被开除党籍等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军官,应当安排退出现役,列入复员计划。

第三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基层军官,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核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 福利保障

第三十三条 基层军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正在探亲休假的,除条令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召回。家属随军或者在驻地附近居住的军官,以及年满28周岁的未婚军官,探亲休假可以分段安排。

第三十四条 军师级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基层军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军区级单位每年应当有计划地安排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基层军官和优秀基层单位主官集中疗养。

第三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困难基层军官救助机制,重点救济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配偶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基层军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的,基层军官子女符合《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明确的优待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警官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单位文职干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战时基层军官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干部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基层军官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层干部,也有就是军官最低级别是排长,具体的说应该是排级干部为最低级别,以前还有副排长一般是军校毕业学员现在已经取消了,排长上面副连长、连长、副营长,营长。具体的说应该是排级,副连级、连级、副营级,营级,因为还有相同等职务指导员(连级)教导员(营级)。是军官都可以叫首长,排长只是排里的首长。还有要补充的是军衔为最低级别。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基层军官管理,加强基层军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军官,是指建制营连排、舰艇,以及与其相当的直接担负作战和保障任务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的现役军官。基层军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基层指挥军官和基层专业技术军官。

基层军官管理,主要包括基层军官的编配、补充、培养锻炼、选拔任用、调动交流、福利保障和退出现役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基层军官管理,应当着眼提高部队战斗力,坚持党管干部、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精确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基层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基层军官管理工作。司令、后勤(联勤)、装备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军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军官管理指标体系,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并视情予以通报。基层军官管理指标不落实的师旅团级单位不得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

第二章编配。

第六条基层军官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后,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超编、缺编比例分别控制在8%、3%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缺编比例不超过1%;干部转业复员后,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超编、缺编比例分别控制在4%、5%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缺编比例不超过2%。

第七条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后,不同类型部队和单位的基层军官编配比例执行下列标准:

(一)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缺编比例控制在3%以内,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满编配备。其中,战略预备队缺编比例不超过2%,担负主要战略方向作战任务部队和其他应急机动作战部队缺编比例不超过1%、排长等起点职务岗位军官储备8%左右。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超编比例控制在5%以内。其中,军级以上单位机关直属分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分部直属分队超编比例不超过3%,预备役部队超编比例不超过5%。

(三)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涉及的部队,按照年度干部队伍宏观调控计划明确的编配控制指标执行。

第八条基层军官应当按照任职命令在相应岗位工作。师级以下作战部队基层军官在位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补充。

第九条生长干部主要补充师级以下作战部队,优先补充担负主要战略方向作战任务部队以及其他应急机动作战部队、战略预备队、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其中,作战部队师旅级单位的年度生长干部补充量一般应当达到干部编制数的8%至10%。

第十条对下列单位,不补充生长干部:

(一)师级以上单位机关;。

(三)院校学员队;。

(四)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五)非编机构和临时单位;。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补充生长干部的单位。

第十一条生长干部应当按照年度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到拟补充单位报到。拟补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对毕业学员进行身份认证后予以接收。生长干部档案材料,应当在毕业分配后2个月内寄达集中管理档案的军级单位或者分配补充的师旅级单位。

第十二条接收生长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基层军官岗位空缺情况和专业素质要求,及时将生长干部定岗定位。生长干部的专业匹配率,通过直接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特招入伍渠道补充的应当达到100%,其他渠道补充的应当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一般应当在毕业分配后3个月内下达,其中直接接收的地方大学毕业生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待任职培训合格后下达。

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后2年内,不得调整出所在旅团级单位。

补充到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研究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保留其职级待遇,先安排在排长及相当职务岗位工作1年以上,再视情逐级调整安排至与其职级待遇相对应的岗位任职。

第四章培养锻炼。

第十四条基层军官的培养锻炼,应当紧贴岗位任职需求,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区分不同层次对象,严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师级以下单位应当对当年补充的生长干部组织集中培训,对没有士兵服役经历的还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当兵锻炼。集中培训和当兵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第十六条拟任连级单位主官的,应当经过军队院校或者师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相应培训,其中拟任政治指导员的,应当经过军队院校基层政治工作培训。拟任营级单位主官的,应当经过军队院校兵种(专业)指挥培训。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跨军兵种、跨专业变动工作岗位的,应当组织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七条基层军官报考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在基层实际工作满3年(含合训分流任职培训时间),年度考评等次为称职以上,且所在岗位有合适接替人选。其中,报考指挥专业研究生的,职务等级应当为正连职以上,具有2年以上营连级单位主官任职经历的可以优先报考。

第十八条军师级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基层军官多岗位锻炼,定期组织基层军官参加岗位培训。鼓励基层军官学习军事信息技术、联合作战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军师级单位应当每年对基层军官在岗学习和锻炼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考核。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基层军官,应当严格执行军官选拔任用政策规定,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突出事业心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考核,注重群众公论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师级以下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军官退出现役和调整交流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拟制基层军官调整使用计划,报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层军官晋升职务等级应当任满平时任职最低年限,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应当满规定年限。

(一)师旅级单位基层指挥军官年度调整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基层指挥军官编制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其中基层单位主官不超过30%。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职务等级的,任现职务等级应当满2年。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数量,不超过本师旅级单位同期晋升同职务等级军官总数的10%;其他单位不超过5%。全日制本科毕业的排长及相当职务军官调整到副连职岗位任职,在排长及相当职务岗位实际工作必须满2年,晋升正连职的在排长及相当职务岗位和副连职岗位累计实际工作必须满3年。

(二)基层专业技术军官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年度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数量,不超过本师旅级单位基层专业技术军官编制数的4%;其他单位不超过2%。现任岗位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基层专业技术军官,不得改做其他工作。

(三)基层军官(含与机关交流任职的)两次提前(越级)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年。驻直辖市、非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的作战部队以外单位基层军官,以及离岗读研的基层军官,不得提前(越级)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基层军官提前(越级)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应当报有任免权或者批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政治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主官应当随缺随补,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1个月的应当安排军官代职。同一基层单位的主官,一般不得同时调整。

第六章调动交流。

第二十三条执行重大军事行动任务、新组(改、扩)建、新型作战力量和担负军队重大专项工程建设任务等部队急需的基层军官,由军级以下单位提出需求,军区级单位负责集中选调,必要时由总政治部从全军组织选调。其中,飞行等特殊专业基层军官跨军兵种调动交流,由总政治部拟制下达计划,有关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年度军官退出现役和生长干部补充,根据部队基层军官编配状况,指导所属部队自下而上组织基层军官调余补缺。同一师旅级单位相同或者相近专业基层军官存在净超编的,经调余补缺后该类专业基层军官原则上不得缺编。

第二十五条机关、院校、中心(队属)医院以上卫生机构等单位选调基层军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拟选调的基层军官必须在基层实际工作满2年;。

(四)中心(队属)医院以上卫生机构从师级以下部队选调基层卫勤专业技术军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师级以下部队卫生干部培养提高和管理使用的意见》执行。

基层军官选调到机关试用期间的管理,由用人机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机关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基层军官,应当征求军官所在单位意见,经本级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归口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办理;借用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按照本级机关选调军官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不得从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借调基层军官,严禁临时机构、非编单位等借用占用基层军官。

第二十七条作战部队基层军官向省军区或者联勤系统交流,由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正营职以上军官交流结合年度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进行,副营职以下军官交流待年度生长干部补充到位后进行。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等单位的基层军官向省军区或者联勤系统交流,由总政治部视情下达计划,有关军区级单位组织实施。

在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以及在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军区级或者军级单位有计划地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经军区级单位组织医疗鉴定,身体条件不适合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工作的,由军区级或者军级单位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从驻其他地区部队交流到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工作的,应当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切实保证交流质量。

第二十八条基层军官年度非工作性调动,跨军区级单位调出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军区级单位基层军官编制数的0.2%以内;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军级单位基层军官编制数的0.5%以内。对下列基层军官,不得办理非工作性调动:

(一)执行重大军事行动任务单位的;。

(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涉及单位的;。

(三)在基层岗位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

(四)担任基层单位主官不满2年的;。

(五)作战部队基层军官调出后岗位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已经列入转业复员计划的;。

(八)其他不宜办理非工作性调动的。

军官缺编比例超过3%的旅团级单位,基层军官不得调出。

第二十九条基层军官接到调动交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到,一般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15天。调动对象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干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审查、转递,不得交由本人携带。

第七章退出现役。

第三十条基层军官转业复员,主要安排达到或者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军官和因病医疗期满、未丧失工作能力且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军官。除达超龄或者政治、身体等原因外,下列基层军官不得列入转业计划:

(一)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

(二)担任作战部队基层单位主官不满2年的;。

(三)作战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计划,经组织批准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的;。

(五)怀孕或者哺乳期女军官本人不愿意转业的;。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列入转业计划的。

第三十一条担任军官或者文职干部职务累计不满4年、本人要求退出现役,经教育坚持退出现役的基层军官,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列入复员计划。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未被开除军籍的,以及被开除党籍等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军官,应当安排退出现役,列入复员计划。

第三十二条因战因公致残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基层军官,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核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福利保障。

第三十三条基层军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正在探亲休假的,除条令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召回。家属随军或者在驻地附近居住的军官,以及年满28周岁的未婚军官,探亲休假可以分段安排。

第三十四条军师级单位每年应当组织基层军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军区级单位每年应当有计划地安排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基层军官和优秀基层单位主官集中疗养。

第三十五条师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困难基层军官救助机制,重点救济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配偶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基层军官。

第三十六条基层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的,基层军官子女符合《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明确的优待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警官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单位文职干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战时基层军官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干部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基层军官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四

可聘用基层公勤人员的单位,主要是指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有哪些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层公勤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 ∶4 ∶4 ;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 ∶4 ∶3 ;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 ∶5 ,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第三章招聘续聘解聘

第十三条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由编制有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内设学院(校区)、部、系、所等下属单位,以及各级机关的所属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文职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9 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对各聘用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方案,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定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军区级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制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于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以下简称军队人才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 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 ∶3 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 ∶3 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 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 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 月1 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三十条因工作特别需要招聘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

(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招聘前款规定人员,由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聘用期间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一)取得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文职人员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核准后,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培训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五

第一,共产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我觉得,这一规定,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本质,明确规定了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我们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加强改造自己,努力争取具备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优秀品质,如果不按这个标准,不管什么人只要想入党就可以随便入党,那么党就会丧失它的先进性,就不成其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了。具备共产主义觉悟,是党员思想入党的集中表现,也是与一般群众区别的重要标志。共产主义觉悟,主要体现在对工人阶级的地位、根本利益和历史使命有正确的认识,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献身的精神。要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我们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树立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共产主义一定要实现的信念。

第二,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本次党课学习培训心得体会重点之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除了阶级的利益、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共产党员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因此每个党员在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过程中,是要在思想上想着人民,在政治上代表人民,在行动上为了人民,真正做人民的忠实公仆的。以老爷式的态度去对待人民是绝不允许的。

第三,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也是本次党课学习重要心得体会之一。

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这决定了共产党必须对共产主义事业无限忠诚,乐于吃苦在前,冲锋在前,乐于承担艰巨任务,乐于在改革开放中开拓奋进,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在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这使我认识到,如果把入党误解为某种地位的提高,因而高居于群众之上,就会脱离了群众,根本谈不上发挥先锋战士的作用了。所以,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普通劳动者的本色,同周围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这次党课学习培训还使我认识到端正入党动机,不是入党前的一时的问题,而是一辈子的事情。不论党组织是否批准我加入中国共产党,我都将一如既往地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在思想上争取入党,而且要长期的注意检查自己入党的动机,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为实现共产主事业义奋斗终生。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六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基层保险管理作为补充国家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其规定对于保障民众权益、规范基层保险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基层保险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本文将分享笔者的体会和思考。

基层保险市场是服务于基层民众的,因此保障民众权益是基层保险管理的核心任务。《基层保险管理规定》中要求基层保险机构要遵守合同精神、依法合规、涵盖风险全面、公正公平、尊重民意、维护民主权利等多项要求,这既确保了基层保险公司的经营合法性,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在实践中,笔者遇到一些消费者针对车险理赔遇到问题,再去向基层保险机构咨询是得到了及时的答复和帮助,整个过程惊喜地发现基层保险机构的服务非常专业、人性化、高效。如果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或理赔不顺畅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基层保险管理渠道索赔,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段:基层保险管理规定对于市场规范发展的促进。

随着基层保险市场的发展,市场乱象有所出现,如公司资金链断裂,欺诈行为等问题。《基层保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基层保险机构资金存管、风险监控、资产负债管理等制度,增强了市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市场参与人的利益。笔者在实践中也感受到了市场的健康、稳定和透明。比如,笔者在考察了一家基层保险公司后,发现公司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定期抽查审核、核保机制等,这让我感到公司能够跟踪保险操作的全过程,让保险行业的结果更加合理化和公平,推动了市场健康健康快速发展。

基层保险公司是服务于客户的,如果基层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文化不能够被保险买家所认同,那么将滞后和甚至被淘汰。在《基层保险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基层保险机构应积极实践行业自律,并建立基层行业自律制度。笔者感觉,目前的基层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已经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专业的服务、高速度的理赔以及周到周到周边服务等,都适应了现代消费者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也是《基层保险管理办法》对基层保险行业管理的不断完善带来的微妙变化。

第五段:结语。

总之,《基层保险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消费者、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保险保障这条道路上,基层保险机构肩负着服务于大众的使命,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贴近社会需要,提供更加好的服务,共同推动基层保险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七

我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第一、爱民为民,以身作则,做到认清镇情、了解实情、掌握民情、办好事情。

第二、加强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严格执行省、市委、政府关于优化软环境建设、领导干部问责等制度规定,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问责制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不断强化理论武装。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学习机制。

第四、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培养积极分子34名,发展党员13名,预备党员转正13名,为党组织输入新鲜的血液,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改善党员队伍整体结构。

第五、积极推广‚四议两公开&8219;工作法,加强对村、社干部实施‚五制&8219;管理,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第六、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开展‚两提升、两推进&8219;活动,在全镇党员中继续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8219;主题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镇村两级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八

一,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及时。每天广泛收集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学习中央精神,与时俱进,增加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程度。了解国际国内时事,勤于思考,勤于比较,努力探求深层次的理念,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把无形的概念有形化。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子,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攻克难题,发扬长处,更好地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遵纪守法,做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定分子。我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局内的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作为一名员,要求真务实,有意见摆在桌面上,不搞两面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党决定的事情,一定严格执行。同时,廉洁自律,从党员的角度及作人的角度要求自己,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艰苦创业,拒腐蚀永不贪。

三,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认清科研工作的性质以求不断地学习,在平时要注重积累,要懂得厚积薄发。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抓紧一切机会学习,以备不时之需。要找准自己的薄弱点,攻艰克难,通过学习增强自信心,增加追求事业的责任心。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先做到。

四,爱岗敬业,专心致志,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感,增强事业心,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努力适应各种环境,向其他同志学习,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找准工作中的难点,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方式方法,做到活学活用,一切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五,全面提升个人素质。作为一名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心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更高要求,要无时无刻,随时随地想到我是一个员,在危急的时刻才能真正焕发出一个党员应有的党性。

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洪流中,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荣辱观,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调整自己的处事方式,争做螺丝钉,在党最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出现,用自己微薄的力量为建设和谐社会增添力量。我承诺,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九

根据区委组织部、宣传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基层党员干部冬训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们黄桥街道实际,现在就组织开展本年度黄桥街道基层党员干部冬训工作提出三方面的意见:

成“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刻进行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开展党员冬训活动,是将中央、省、市、区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向深入的需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以崭新的理念和不凡的作为,展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布局。中央和省市的新要求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江苏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政治任务。1月7日,区委召开了三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要五方面重点工作要求。开展冬训活动,就是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的形式,让每个党员干部更加深刻地领会上级精神,认清发展形势,理清工作思路,激发工作热情,提升工作实效,为加快黄桥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2.开展党员冬训活动,是提升法治相城、法治黄桥建设水平的需要。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学习好、贯彻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我们最重大的任务,也是黄桥街道转变发展思维和方式,使法治成为黄桥核心竞争力的标志的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冬训活动,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为加快推进法治相城、法治黄桥建设作出贡献。3.开展党员冬训活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需要。今年以来,中央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出台了系列实施制度、监督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已进入新常态。群众路线学教活动收尾不收场,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通过开展冬训活动,以集中学习培训和自学为主抓手,进一步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性质、宗旨以及党的纲领和任务的认识,自觉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自己。

二、准确把握冬训工作的任务要求1.学习内容。主要为省定的四个学习专题、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四中全会精神等方面。重点四个专题:一是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引向深入,更好地凝聚共识、推动工作;二是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法治相城建设水平;三是深入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使“三个倡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四是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切实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2.学习形式。计划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对各村、社区党员进行集中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要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体现冬训工作的独立性,不单纯与三下乡广场文艺、送温暖等年终活动结合,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归属感和组织力。

传,各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党员参与活动。根据区要求,为使冬训工作更接地气,可组织集中收看或点播电影故事片《天上的菊美》、电视政论片《中国梦·中国路》《逐梦小康》等,用电视电影的方式增加教育感染力。

3、学习时间。

2015年3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党员工余时间,采取小型、分散、多样的形式,集中对党员进行培训。

1、准备阶段: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学习领会开展“冬训”工作有关精神,掌握基本要求和实施步骤。

2、实施阶段:全面部署“冬训”工作。集中召开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为主体的专门动员会议,广泛进行思想发动,全面安排部署,启动“冬训”活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在鼓励党员自学的基础上,增强学习实效,确保党员参训率。

3、

总结。

阶段:“冬训”活动基本结束后,认真做好挖掘亮点、推广典型、总结经验、建档立卷、检查验收等工作,将开展党员“冬训”工作形成书面总结。

三、切实提高冬训工作的实际成效1.强化组织领导。街道宣传、组织等部门要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开展冬训工作。要充实认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一项制度,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上党课,认真传达好市、区全会和“两会”精神,强化组织保障,做好协调和发动组织。

断提高“冬训”工作质量和实效。把开展“冬训”工作与推动当前重点工作、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计划、开展党性实践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冬训结束后,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3月10日前,将冬训视频、图片、文字材料上报,参训名册等台账材料上报街道宣传办,并各自做好冬训的建档立卷工作。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十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从而夯实基层工作,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蓬勃发展。

自“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从上至下各阶层各领域纷纷投入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热潮中,对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化的要求,只有从严管治好党员领导干部,才能打造一批作风过硬、有责任勇担当、能干事创业的好党员、好干部,才能脚踏实地为基层、为老百姓谋事干事成事。基层党组织是党执政的根基,处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前端,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丝毫不能懈怠,所以能不能把群众服务好,基层工作能不能做扎实关键在基层党组织是否先进,是否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干部要有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信仰。要将党的先进理念和先进模范事迹根植于他们的灵魂,把精神的“钙”补起来,这样人才有精气神,才有骨气与气节,才有为群众贴心服务的热心肠。其次,基层党建工作要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常学常思常新,勇于学习别处的典型先进,包括好的发展思路、模式,值得倡导的做法等等,如善于利用互联网、媒体等方式来加强党建工作,从而使其更富有朝气与活力。再次,基层党建要实现考责问责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同时并建立严明的奖罚体制机制,划分岗位,明确责任,让每个党员心中都揣有一本“清楚账”,时刻把责任担在肩上,时刻把群众的事放在首位,对于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党员干部不仅要问责,还直接与其工资挂钩,将扣的金额奖励予先进模范。看似是“紧箍咒”,实则把基层党建给搞活了,从而成为动态有效的管理模式。长此以往,这个“紧箍咒”就会成为党员干部的向前向上向合格党员,甚至向优秀党员目标奋进的不竭动力。

从严管党治党不是一蹴而就的,基层党建更是,我们只有不断得把“学”与“做”牢牢地、紧密地结合起来,把责任勇扛起来,将“两学一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行动见实效,才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新时代党员干部的新风貌,新气象。

基层党员管理规定通用篇十一

保险是一项普及程度日益扩大的服务业,其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人们的财产安全和风险承受能力。但是,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承保方在保险服务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颁布了《基层保险管理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一法规,分享我的体会和感受。

第二段:理解保险经营者合法合规行为。

基层保险管理规定的实施,要求保险公司和承保方必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市场规则,维护保险市场的合法、公正、透明和安全。这一要求尤为重要,以保证保险市场长期稳定开展。依法合规的行为,给人留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也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信任保险经营者的行为,从而提高其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第三段: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保险大数据安全风险。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已经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常态。但是,同时也涌现了一些风险,例如,在互联网保险时代,个人信息流通越来越频繁,属于保险公司的数据被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大,人们的个人信息随时可能被窃取、篡改和利用。因此,基层保险管理规定的制定,不仅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还从安全角度强调了保险数据在获取、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第四段: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在保险服务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承保方,也难免会存在问题,而问题的解决方法就在于依靠保险市场相关机构提供的投诉处理机制。这一机制,需要经过一系列标准流程,以及建立灵活、高效的处理流程,解决消费者和保险经营者之间的反映问题,并能够产生成果。同时,人们更愿意使用这种机制,因为他们实际上可以通过这种机制表达自己的不满或建议,获得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

第五段:结语。

基层保险管理规定的实施,不仅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有序、公正和透明,而且加强了行业监管,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一规定,既为保险经营者提供了合法合规的行为指南,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放心的保险服务。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这是一件积极的事情,是一种促进行业蓬勃发展的力量。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权益,完善保险市场机制,基层保险管理规定将发挥极为关键的作用,为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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