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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代理合同纠纷案由(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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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代理合同纠纷案由(汇总8篇)
2023-11-12 02:21:57    小编:ZTFB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项具体法律事项达成的协议书。合同的编写可以参考相关的模板和范文,但不可照搬照抄。对于合同的处理,我们建议您与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沟通,以获取更准确的意见。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一

甲方(借入资金方):乙方(出借资金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现就证券交易资金借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基本信息。

一、乙方提供以下股票投资账户供甲方使用:

开户证券公司_________,资金账户:_________。

二、乙方提供乙方股票资金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壹仟贰佰万元整),作为“借贷资金”,存入乙方股票账户内,借给甲方供其使用;甲方出资自有资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整),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乙方股票账户内。双方均得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可使用的乙方上述股票账户内的初始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壹仟陆佰万元整)。

三、在甲方风险保证金未投入到上述乙方股票账户之前,乙方的股票资金账户密码由乙方掌握;甲方保证金投入到乙方股票账户之后,乙方必须将密码交给甲方。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个月。协议期间如遇股票停牌,甲方可自动续约,协议顺延至该股票复牌,顺延产生的固定月利息收益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以运用乙方股票账户里授权资金的额度和证券进行证券交易。

二、协议期间,乙方完全不承担股票账户内任何亏损,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包括买卖股票亏损、停牌或摘牌亏损等);乙方也不享受该股票账户内任何交易盈利,乙方只能收取甲方支付的固定利息。

三、乙方有权查询股票账户。

四、协议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取账户的资金、转托管、撤销指定、更改密码或销户。

五、协议期间,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在到达平仓线或者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需要平仓处理时锁定乙方股票账户并进行平仓操作,除此以外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使用资金或股票进行任何操作。

六、如乙方违反本条第五、第六两款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自有资金且要求乙方赔偿一个月的固定回报,如股票账户有盈利,甲方应取得全部盈利。甲方如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需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固定回报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固定回报等于一个月利息)。

七、甲乙双方资金往来均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并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依据;。

八、甲方开户行:,帐号:,姓名:;。

乙方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账户: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英。

九、当甲乙任意一方进行涉及资金出入的操作后(例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划拨费用、甲方追加风险保证金等操作),乙方应向甲方发送包含资金调拨原因及金额、甲方最新权益等数据的账单。甲方应在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复核账单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如甲方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内容有异议,须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视为无异议。甲方用于接收账单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即时通信软件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交易的品种和限制。

一、甲方的投资范围为沪深a股。

三、甲方不得买入连续跌停(两次及两次以上)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打开跌停的全日,无论反弹幅度大小,均不可买入)。如甲方违规买入,乙方有权随时按市价平仓。由此造成亏损的,亏损自担;产生盈利的,盈利部分扣除。

四、单只个股买入量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55%,如有特别股票要超过总资产的55%,需要通过乙方同意。

第四条:平仓。

一、协议期内,甲方必须保持证券资金账户总值在平仓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做平仓,平仓线为甲、乙初始资金总额的________%,即________元整。

二、当账户市值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卖出所有或者部分股票、更改密码暂时禁止甲方操作直至甲方补仓或终止协议。

三、若出现本协议约定之外的情形,可能危及乙方借贷资金安全或利益的,乙方有权平仓。

四、若平仓后,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足乙方的权益(包括借贷资金和利息),甲方必须在3个交易日内补足差额部分,否则以2%计算月息,并承担全部的借贷法律责任。

五、账户总值的计算为账户中的现金加上所有股票的市值;禁止交易的品种不计算股票总值。

第五条:追加风险保证金。

一、如果证券资金账户总值低于补仓线,甲方必须存入自有资金使总市值达到补仓线以上方可继续买入股票操作,补仓线为甲、乙初始资金总额的90%,即_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平仓。

二、如果出现平仓情况,甲方如果希望继续合作,必须在1日内存入保证金使资金总额达到补仓线以上,否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三、如果账户总值在平仓线之上,甲方补仓不受金额限制。

四、追加自有资金的方式为甲方将资金存入乙方的银行账户并以银行凭证作为依据,乙方负责将资金转入股票账户,以券商和银行的记录为依据。

第六条:支取盈利。

一、当账户市值累计盈利超过初始甲方保证金和乙方本金总和的110%时,甲方有权提取全部盈利部分,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二、甲方向乙方下达支取盈利的指令后,乙方将盈利金额从股票账户中转出,并在三日(股市休市日不予计算)内汇款至甲方的银行账户,且划款金额以首次通知金额为准,以券商和银行的记录为依据。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盈利划款通知七日内未向甲方转出盈利部分,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自有资金且不支付一个月的固定回报,并取得全部盈利。

第七条:利息事项。

一、融资借款年利率(固定利率)为________%,利息总额为________元(________元整)。

二、利息支付日:季付(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为一个季度结算,一个季度的最后一天为利息支付日)。

三、1、甲方授权乙方以“证券保证金转银行”的方式在利息支付日从股票交易账户中扣除并提取利息(费用扣除后乙方的权益不得低于警戒线,否则应通过方式2支付);2、甲方直接向乙方银行账户转帐支付。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

一、协议期内,若甲方要求乙方减少借贷资金,须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减少相应的借贷资金,并按减少后的乙方借贷资金额重新计算利息、平仓线和补仓线等。

二、若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借贷资金,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自愿同意增加相应的借贷资金的,可按增加后乙方借贷资金额重新计算利息、平仓线和补仓线等。

三、协议期内,乙方增加或减少借贷资金,须征得甲方同意。但出现本协议规定的事由或其他可能导致乙方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除外。

四、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因法律法规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变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到期续约。

一、本协议到期结束后,应及时结算,结算办法按第十条执行。

二、甲乙均可提前五日协商继续续约,续约后资金账户利息支付及其他事宜均按照本协议规定执行。

三、协议期满,甲乙任何一方如无意续约,均需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因任何一方的上述通知而在协议到期日终止。双方各自进行资金清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3天内结清双方所有款项。

四、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到期日均无收到对方终止协议的通知,本协议将默认自动续约。所有基本条款均按照本协议执行。

五、自动续约无时间期限,在收到甲乙任何一方的申请3天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协议结算。

一、协议结束前一日需卖出账户所有证券,优先支付乙方本金和资金账户利息12450000元整(_壹仟贰佰肆拾伍万_元整),超出部分全部返还甲方,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法定依据。甲方从本账户所获收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并承担税负责任,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可保持一年的追诉权。

二、如果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乙方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在协议到期日前,甲方主动或者因平仓结束本协议,都须履行支付资金账户本息的义务,同时超出乙方本金和账户利息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如果账户中的证券因停牌、摘牌等原因不能卖出,在账户中现金能够足额支付乙方本息时,甲方也可要求先行结算,在优先支付乙方本息后,甲方获得剩余资金,暂时不能卖出的股票归甲方所有。

五、合同结算的方式为乙方将资金从股票账户转出,扣除乙方本息后,将剩余部分汇款至甲方的银行账户,以券商和银行的记录为依据。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满三日(股市休市日不予计算)内履行义务,则应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七、甲方允许乙方授权乙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甲方的交易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借风险控制工作之便仿照甲方的交易进行买卖操作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交易情况(乙方授权的代理人除外)。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若因为市场交易原因(如证券资金账户的总资产值低于平仓线)终止协议,甲方必须支付借贷期间的全部利息给乙方。甲乙任何一方无故违约,违约方必须支付初始资金总额的1%给守约方。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条款。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签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署方式。通过下述任一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一)甲乙双方到指定现场签订;(二)双方确认身份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进行确认;以非现场方式签订的合同,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需要,可通过快递方式补签书面协议,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三、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协议附件。

四、甲方同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

五、甲、乙双方确认下列联系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

甲方电子邮箱地址:

甲方其他即时通讯地址: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电话号码:

乙方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其他即时通讯地址: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话号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二

[案情]?

被告:某证券公司?

1994年6月14日,王某与证券公司玉龙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王某选择玉龙营业部为指定交易地,王某的交易均通过玉龙营业部办理并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双方对交易范围、交易期间的违约责任等也依法作了约定。

1994年8月10日,王某委托玉龙营业部以每股3.217元买进“河北华药”股票1000股,于次日10时22分48秒发出指令,委托玉龙营业部以每股5元卖出该股票。由于玉龙营业部场内交易员操作不慎,将王某卖出指令错敲成买进,为王某以每股5元买进“河北华药”

法院认为:王某与证券公司1994年6月14日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在协议指定的交易期内,证券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过失将卖出指令敲成买进,致王某指令卖出“河北华药”股票当日未成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股票交易投资风险大,涨跌波动快,具体交易的诸多因素难以预测。实际交易中,王某在知悉其委托卖出的“河北华药”当日未成交的情况,已于次日重新委托证券公司卖出,其申报的.委托卖出价及实际成交价均高于王某当日及前一日的委托价,故证券公司虽有过错但并未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当证券公司发现操作失误,即将错买进的股票收归自有,系证券公司采取的合法补救措施。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1.证券公司将客户卖出指令误报为买入是操作失误行为,还是证券欺诈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108条第2款规定:“如买卖申报反向,由证券商在场内自行补正”。本案证券公司场内交易员将王某卖出指令敲成买进,当证券公司发现错误后,当日便将误买进的股票用自己的备付金支付股款收进,并自行承担该笔股票的涨跌风险,这是证券公司在行使“场内自行补正”的权利(当然这也是其义务),该笔股票权益应归属证券公司所有。另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现行交易规则,证券公司从王某帐户误买,只有通过原帐户才能处理卖出误买股票,而且证券公司处理其误买股票是通过其大户席位申报卖出,王某重新委托卖出通过其锁定的212席位申报卖出,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交易通讯跑道,证券公司并未擅自动用客户帐户或以客户名义买卖翻炒股票,而是在依法处理证券商业务差错,这与证券欺诈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

[1][2]。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三

1991年9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前往被告处委托卖出5股真空电子a股(每股面值100元),并当场填写了“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注明委托有效期限为当天,卖出价格为市价(当时的市场交易价为每股619.80元,起诉时已达每股934.40元)。当天没有成交。被告在9月13日下午2时09分,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名义将其名下的5股真空电子a股卖出,成交价为每股619.70元。11月2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领取了交割款。嗣后,原告以被告超越代理权,擅自卖出其名下的股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股票。

法院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未在代理期限内将股票卖出,双方的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事后,被告仍以代理人身份擅自卖出原告名下的股票,属无效代理行为。但原告在得知股票卖出后,并未否认,而与被告直接办理了交割手续,应视为对被告代理行为的追认。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证券公司代理行为的效力。?

对被告的代理行为,本案原告既不否认,也未提出异议,却与被告办理了成交过户交割手续,这无疑是对被告越权代理行为的一种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本案被告无效代理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四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__(桥东__黑马收货站,个体工商户)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诉外调解代理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黄__、任__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和诉外调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采用风险收费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托费用。具体收取方式为: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支付方式为:在甲方得到还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215;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

乙方:(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五

一、债务信息:

1、债权人姓名:地址:

电话:

2、债务人姓名:地址:

电话:

3、债务凭据:

4、债权人对所欠债务有可异议。

二、债务咨询代理内容。

1、执行期间:全力追讨全部债款。

2、执行后果处理:委托人明示受托人的行为必须依据当局之法律,本合同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后果自负,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

3、受托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坚持维护受托人权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收取全额,须与委托人共同商定。

三、费用:

1、前期费用:

2、委托经费:根据债款金额%收取(债款收回当日即付)。

四、协作配合:

合同双方为了达到合同确定之目的,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于案件的需要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受托人应当提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受托方得对合同予以解除并不予退还前期费用。

五、合同的解除: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但未主动提出解除的方有损失追偿权。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前期费用不予以退还。

2、案件操作过程中委托方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且委托方所提供的债务情况及证据必须全面真实,否则,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委托方需按合同的20%赔偿受托方。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六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年月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年月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年月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__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

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__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__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元。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案中,被告截止20__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年月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元。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七

1993年6月26日,原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名册登记,并开设a113121662号码的股票帐户。1993年8月初,原告在武汉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分别购入富耀股票9000股,哈医药股票1.5万股。同年8月12日、13日、16日,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任何委托手续情况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后,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883”交易席位上全部卖出。在蒋某未出具原告磁卡及身份证情况下,又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并根据蒋某的要求,将原告股票的全部售后得款392524.27元转入蒋某设在被告处的.资金帐户。同年10月7日,原告至某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申报卖出股票,发觉帐户内股票已被抛售。与被告交涉无果后,原告遂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委托的情况下,让蒋某填写委托单抛售原告名下的股票,成交后违反规定,将交割凭单直接交由蒋某签收,并将股票交割金转入蒋某的资金帐户,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办案要点]?本案是一起无权代理引起的股票买卖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委托卖出原告名下的股票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本案原告周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名册登记,开设了股票帐户,其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股票享有所有权,其他人未经其同意或授权均不得处分。证券公司若代理卖其股票,必须取得周某的委托授权,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但本案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查验原告身份证、股票帐户、资金帐户情况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卖出,并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可见,被告实施的这些行为,并未取得代理权,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因自己的无权代理行为侵犯原告的股票所有权,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返还原告股票交割金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另外,由于原告股票实际上是被案外人蒋某卖出,并且所卖股票的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再向蒋追偿损失。

代理合同纠纷案由篇八

_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受______证券交易所授权,负责运营_________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并发放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为明确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证书服务相关事宜与用户达成《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_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1.“信息公司”、“甲方”:指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2.“数字证书服务”:指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使用数字证书的网络业务等服务。

3.“用户”、“乙方”:指自愿使用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机构和个人。

4.“本协议”:指《________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用户权利及义务。

1.在申请数字证书时,须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资料,当用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用户资料更新手续否则应对未及时更新用户资料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合法登录信息公司网站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交所、信息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妥善保管申请的数字证书、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如发现交所或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给信息公司网上服务款项。

6.应在信息公司规定时间内交纳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

7.应配合信息公司实施的数字证书服务变更。

8.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有权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9.有权对信息公司的数字证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投诉。

10.理解交所和信息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用户资料和网上服务业务的安全,但网上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4)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上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三、信息公司权利及义务。

1.按照国家许可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本服务协议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的费用。保留在国家许可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数字证书服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数字证书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权终止用户数字证书的使用权。

4.应依法保护数字证书用户的用户信息和数字证书使用权,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为维护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5.应向用户公布数字证书的服务项目及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6.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从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应在______日内答复用户。

7.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8.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实施数字证书服务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用户。

9.因数字证书发展或数字证书技术的需要,必须变更已发放给用户使用的数字证书时,应提前______日通知用户。

10.在用户申请并拿到数字证书后,按照网上服务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户提供服务。

1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上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12.将用户在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的数字证书视作用户进入交所、信息公司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用户身份的有效依据。

13.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上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用户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5.交所、信息公司不担保网上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上服务不会中断。

四、协议修改。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公司有权根据该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五、法律管辖。

1.网上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交所、信息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用户与信息公司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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