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通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9 18:48:32 页码:8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通用10篇)
2023-11-19 18:48:32    小编:ZTFB

这次的事情真的需要一个好的总结来梳理一下。怎样撰写一份有深度的环保总结?有没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总结的可操作性?通过阅读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法,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一

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分行: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我们将对抵(质)押物(权)位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xx年12月17日已出具了“黔惠土估(2015)*****号《土地估价报告》”。在估价过程中,我们将按照有关土地估价法规规范执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们具备从事抵(质)押物(权)价值估价的资格,通过最近年度年检,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从事抵(质)押物(权)估价业务的注册土地估价师熟悉“担保法”的相关知识和贷款企业的有关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估价业务。

(二)在估价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规定;做到诚实正直,勤勉尽责;严格恪守谨慎、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抵押目的、抵(质)押物(权)、估价假设、价值类型和估价方法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支持估价价值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合理。

(四)不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估价报告,不出具高估或虚假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估价报告。

(五)通过委托人及时向贵行提供执业报告原件、估价技术分析。

报告以及与估价价值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支持和配合贵行调查人员到现场勘察、查检;积极答复贵行押品价值估价人员对执业报告的疑问并适当提供技术咨询。

估价机构:(签章)。

有关注册土地估价师:(签字)。

20xx年12月19日。

文档为doc格式。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二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

通知书。

》。

第五条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一)值班。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局范围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格咨询,能够当场解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登记。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登记编号,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隐藏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大要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程序,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期限为15天,大案、特殊案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结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三

(略)。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我局价格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2017。

8

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三)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逐项制定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八)局受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应当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九条。

“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

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

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物价检查所结合。

“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

2017。

8

(二)物价检查所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三)物价检查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物价检查所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5。

22。

2017。

16。

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采取决定书和摘要形式公示。摘要应包括以下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十六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各科所明确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

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经核查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

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一)发布执法公示信息前,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界定,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机关作出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制度,量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四

一、坚决贯彻执行《价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xx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和结果。

二、依法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价费监管力度,继续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大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限时办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酌情做出批复、论证、听证、请示、否定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在制定和调整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性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时,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使决策更科学、更透明。

六、价格违法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不准个人单独办案,在执法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法律文书规范。不越权执法、粗暴执法、违法执法。

七、对全县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来信、来访、来电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和投诉,我局均予受理,不推诿扯皮,不刁难群众,认真负责地核实,公平公正的'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八、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差错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对来我局联系工作或咨询、投诉的人员做到接待热情,解释耐心,办理及时,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九、严格遵守物价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一切公务活动必须按办事程序和工作流程执行,不得参加被管理、检查和服务单位组织的“调查、考察”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物品和购买廉价商品,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以上承诺,物价局全体职工共同无条件遵守,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58xxxxxxx;地址:xx大厦五楼;投诉受理人员:xxx、xxx。

[1]。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五

(略)。

第一条。

2016。

15。

2017。

〕第。

2

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办公室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四条。

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局办公室要求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承办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局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适用法律依据不准或裁量基准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局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将《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见附件。

2

)连同案卷材料完整交给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收到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根据意见书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补充材料和改正情况重新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九条。

2

3

),经分管局领导签名后交由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局办公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省物价局或市政府法制办请示或咨询。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办公室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机构在向局办公室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二)应当经局办公室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承办机构负责人作出批准的,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批准的承办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承办机构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局办公室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局办公室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审核人员的责任。

(六)承办机构人员、局办公室的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1、民办学校的筹设及设立、终止;

2、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3、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4、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

5、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6、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核;

7、适龄儿童因故要延缓、免予或中断初中学业。

二、优化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1.认真落实政务公开。本局已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项目的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并将在市政府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供办事人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专人办理制。凡来我局职业与社会教育处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蔡飞星同志负责办理;凡来我局基础教育处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向建文同志负责办理。

三、强化监督和投诉工作。

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投诉接待部门: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法治物价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县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2017。

年底前,各执法科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并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行政执法信息。

1

统一建章立制。

局属各执法科室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

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法制监察室审核汇总后审核后予以公示。

2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3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3

规范事中公示。

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

1

)县局按照省、市样本制发执法文书式样后,全物价系统在执法活动中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件。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

)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

推动事后公开。

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许可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

)局属各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送达后,应将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2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按照市、县《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

创新公开方式。

1

)要按“互联网。

+

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

)要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修订完善制度。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按照我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理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

规范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

推行音像记录。

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

)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

)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

)局属各执法科室按要求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

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

强化记录实效。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1

健全审核制度。

局属各执法科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

落实审核主体。

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法制监察室。

2

)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根据上级要求,县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

确定审核范围。

1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三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

)局法制监察室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

细化审核程序。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1

制定方案。

局属各执法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

2017。

5

10。

日前报局法制监察室备案。

2

分级培训。

要积极参加县法制办组织的执法业务骨干培训,提高三项制度组织推动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

摸底调查。

局法制监察室组织对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1

局属各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

2017。

6

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编制工作。

2

局法制监察室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在。

2017。

6

月底前分别报政府法制办和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1

规范实施。

局属各执法单位自。

2017。

7

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侧重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

监督检查。

局法制监察室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

3

优化提升。

注重总结全系统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1

总结报告。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于。

2017。

10。

月底前将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总结报送局法制监察室。

2

组织验收。

2017。

12。

月上旬,局法制监察室组织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报告,按要求报县法制办。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任务的重要性,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法制监察室、局属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的邱县物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监察室,负责制度改革的具体日常工作。

局属各执法单位开展制度推行工作要与今年开展的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在原有推行三项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全县物价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的互联互通。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县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局属各执法单位推进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确保三项制度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八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提高县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文明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要实行挂牌上岗,阳光办公,诚实守信,公开去向和联系电话。接待服务对象和来访来电群众应文明、热情,做到个个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第三条办事效率承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时限幅度的应在最短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延时服务承诺。承办事项主办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当正在办理事项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短时间内能办理完毕的,必须为服务对象提供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应当公平、公正执法,遵守服务承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应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暂时不能答复的,应作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特事特办承诺。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凡涉及履行承担办理事项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工作日发现办理事项较多时,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预约,在中午休息时间照常上班,受理其服务事项。在节假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服务的,或办理事项的,应在节假日延时工作,为其提供服务,能够办理的,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受理后并与之约定时间。

第六条首查先行责令改正承诺。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发生轻微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先行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不实行停产、罚款等影响生产和涉及金钱的处罚,第二次检查仍未改正违规行为的再依法处罚。

第七条检查、评比报批承诺。凡是没有法定职能可对企业实行检查、评比的部门单位,在组织各种检查、评比前必须报县优化发展环境及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公室审核,确有必要开展的应以县政府名义实施,必须经县政府审核同意才可实施,严禁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同一法定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进行多项检查的,必须合并检查。

第八条“一门式服务”承诺。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其服务窗口一律实行首席代表制和领导定期审批制。对不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核准审查办理;对不宜授权首席代表办理或者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部门(单位)领导每周抽1-2天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定期审批办理。

第九条投诉快查直处承诺。部门单位要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建立了网站的要在网上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到企业或群众投诉,要即接即处,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投诉查实的要根据《××县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县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九

并公开八项服务承诺推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单位形象,争创一流服务。

二是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坚决按照承诺时限办理,不推诿,不扯皮。

接待群众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三是以群众的利益为重,坚持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四是认真对待人民群众和单位的各项服务事项,对不符合原则的要求服务事项给群众作出满意的解释工作,绝不生冷,蛮横。

五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不接受群众的礼品,吃请活动,绝不吃卡拿要。

六;认真做到县局的要求;。

1;不让领导安排布置的事情在自己手中延误。

2;不让传递的文件在自己这里中断。

3;不让工作差错在自己的岗位上发生。

4;不让不正之风在自己身上出现5;不让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

6;不让单位的形象在自己这里受到损害。

八;工作坚持三公开;预算指标公开,财务管理公开,资金投放公开。

四不作为;不徇私情,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违法违规不办。

我们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人员在接待群众时做到热情,周到,主动服务,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履行财政监督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能,向人民承诺,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文档为doc格式。

市物价局行政服务承诺书怎么写篇十

第一条为明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责权并行,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执法责任。

第三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原则,由案件承办人员、分管的所领导、案件审理人员、主持审理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1

立案:由承办人员申请分管的所领导审查后报其上一级领导批准。

2

调查:由承办人员依法对被检查人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分管的所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核。

3

审理:根据《案件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提出内容齐全的《调查终结报告》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主要责任,分管的所领导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审核责任。对于《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处罚意见,凡被采纳的,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同意的人负次要责任;凡被改变的,由改变的人负责。

4

执行:处罚决定送达后,由分管的所领导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依法执行。无法执行时要向上级报告,需要减免处罚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要说明理由,并负责其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局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分管的所领导负责组织应诉。

第五条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分管该行政区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所领导主持审理,下属检查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案件承办人员中,所领导或室主任应指定一名主办人。在案件承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中,主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价格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负责登记、交办(根据分管所领导的批示)、督办和回复,其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执行按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价格举报案件的回复材料由承办人拟写,分管的所领导审核,所长签发。

第八条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均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检查通知书》须经分管的所领导批准后才能送达,未经统一安排检查的县(市)、区辖单位及未明确分配到检查室的其他单位的《检查通知书》须经负责全面工作的所领导批准后才能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须经分管的所领导批准后才能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拟写,分管的所领导负责审核,有关人员会稿,局领导签发。需要会稿和签发的文书,会稿人或签发人修改了分管所领导审核意见的,由修改人对修改的内容负责,未修改的内容由拟稿人负主要责任、分管所领导负次要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也照此办理。

凡需编号的文书均由法规室统一登记、编号,任何人不得私自制发。

第九条案卷整理和归档,案件承办人中的主办人为立卷人,负责案卷的整理;分管的所领导负责对案卷的规范性进行审核;负责全面工作的所领导批准归档;法规室负责案卷接收、登记、建立台帐;办公室负责案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行业检查的政策整理、方案制定、检查情况收集、典型案例整理、行业检查总结等由副所长负责,下属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所有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人员守则》及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文明办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

2007。

6

1

日起执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