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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通报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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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通报制度(通用15篇)
2023-11-19 06:41:40    小编:ZTFB

历史是人们对过去经验和事件的反思与总结。个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需要总结自己的成果和不足,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以下是我们精心为您准备的相关范文,希望能给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一

一、为确保师生在校内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切实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教育“常规化、细实化”。

三、校外行走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逐、不打闹;按时上、下学;发生意外及时求助,同学间要互相帮助。

四、校内不准追逐,上下楼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挤、不推、不抢,按次序行走。

五、年龄不满十二周岁不准骑车,家校路程不超过1000米不准骑车。

六、定期检修保养车辆,确保骑车安全。

七、校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入校门后一律下车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摆放整齐有序。

八、进出学校的汽车必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上下学时禁止车辆通行;校内禁止按喇叭;车辆到指定车位停放。

九、定期进行学生上下学出行情况调查,杜绝乘坐“黑车”现象。

十、每位教师要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二

为了规范进入厂区内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确保厂区内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区内的所有车辆及厂内运输车辆。

1 3.1安环部属于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

3.2门卫负责对入公司车辆进行安全告知。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市、公路交通规则》 。

4.2各级领导和公司内职工,本公司或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生产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生产区。

4.5公司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5 5公里/ /小时,公司门和危险场所不大于5 5公里/ /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使,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路、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公司门口、弯拐时,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除公司办公用车、员工驾乘汽车、运送货物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准进入公司。

4.10道路上不准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机动车辆行车禁令:

4.12.1严禁无证开车。

4.12.2严禁酒后开车。

4.12.3严禁超速开车。

4.12.4严禁空挡溜车。

4.12.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12.6严禁不戴阻火器进入生产区。

4.13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4公司内交通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三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x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规范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自卸翻斗车、硅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漂水区美丽乡村主千路(5341白马段)al标项目部。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六条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场内临时性道路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一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和桥头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二)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四条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清洗,对使用后的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横坡过大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十七条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当事人必须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赔偿损失。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五

1月5日,武装保卫部组织人员对厂区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8时30分,甲醇二车间秦显军将鲁d6f256私家车违章停放在西厂区中央控制室门口。

二、11时12分,丁醇车间裴学成违章驾驶鲁df9735私家车驶入西厂区a1路。

三、11时12分,经营部朱勇违章驾驶鲁dl6965私家车驶入西厂区a1路。四、15时35分,气化一车间狄开伟违章驾驶鲁d73770私家车从公司西门闯入生产界区。五、15时40分,气化一车间员工赵家志违章驾驶鲁d3u907私家车从公司西门闯入生产界区。六、15时45分,气化一车间员工王和文违章驾驶鲁d529b0私家车从公司西门闯入生产界区。对以上违章员工及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武装保卫部201月5日。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六

为搞好公司内安全运输,顺利完成在产品加工件周转任务,防止由于车辆伤害造成的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公司各类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各类汽车司机均应遵守本规定。

2在公司区域主干马路、各车间外环马路、车间安全道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均应按此制度执行。

3公司区域主干马路指公司北门直至水暖组,公司东门到三车间。其余为厂区支干马路。车间内部有白色间断标记的通道为车间安全道。

4主干马路各类机动车辆,时速应在10公里以下;支干马路时速应在5公里以下;车间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马路拐转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各类车辆在起步、出入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通过各路口,司机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会车时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

6一切车辆,除在主干马路外一律不准超车。在主干马路超车时要鸣笛示意,待前车同意后,方可超车。

7各类车辆在主干道、支干道、车间通道一律靠右行驶,在转弯时应打开转向指示灯,无转向指示灯的车辆,在转弯时司机应伸手示意。左转弯时必须转大弯。

8各类车辆进入库房、车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时速不超过3公里)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9主干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6时至20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码放高物,防止阻挡司机视线。

10各种车辆(包括私人摩托车)在7时至18时不得在公司区域内各种道路上练车。

11各类车辆的司机除应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七

一、教育学生遵守交通信号及交通标志,记住急救电话,遵守交通规则。

二、落实骑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2、要教育学生遵守骑车规则。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穿越人行道、车行道。服从信号灯和交警指挥。不爬车、追车、拦车;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不准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车船安全,教育学生做到:

1、不坐机动三轮车和无证车辆。

2、不乘超载车船。

3、乘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五、校外集体活动安全

1、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切实作好师生安全工作。

(1)活动前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指出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则。

(2)要事先勘查活动地点的基本情况。

(3)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应由具有运输资质的部门承担,并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车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

(4)不得组织学生到超容量的场所活动。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2、班级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履行报批制度。

六、按时放学,排队有序离校,按时回家。

七、离校路较远的和恶劣天气班主任同家长联系,要求家长接送学生。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石城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xx]217号)要求,县政府派出4个督导检查组,于9月7日至10日对全县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9月1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结束后,各乡(镇)、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传达会议精神,积极动员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机构,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县交通运输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石城县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检查重点、整治内容等;县交警大队结合实际制定了《县城交通秩序整治》、《客运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方案,按照省、市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知了”行动。

各乡(镇)、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创新宣传形式,加强了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珠坑乡利用“红歌会”比赛活动给群众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县委办、县政府办、高田镇、横江镇、大由乡分别给干部、职工每人配发了一顶摩托车安全头盔,并实行考核制度,对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每次扣50元,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干部、职工实行奖励机制;琴江镇专门召开村委会、企业负责人会议和各村交通协管员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把宣传工作做到千家万户;丰山乡在圩镇设立了3块以学校门前莫开快、叉路口慢通行、骑摩托车戴头盔为内容的宣传警示牌;县水利局要求干部职工带头并带领家属遵守交通法规;县教育局通过短信、石城教育网等平台通知教职员工遵守交通法规,并与各学校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大部分乡(镇)和单位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一些安全隐患得以及时整改治理。小松镇动员乡、村两级对全乡的各类车辆进行了彻底摸排,分别与农用车主、三轮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台帐进行重点跟踪;修复危桥3处,抢修危险公路20xx米,增设道路安全标志标牌30处;木兰乡对全乡37辆农用车和9个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摸排,一一建立台帐,落实驻村领导为监管责任人,对小松—木兰—高田道路两侧影响视线的树木、杂草进行了清理;高田镇在郑里村路段设置了减速带,购买割草机对新坪路段的杂草进行了清理;丰山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余处,设置减速带7处;县教育局抓住开学有利时机,对校园安全和校车安全进行排查,全县15辆校车已有3辆安装了gps安全系统,其余12辆已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单位流于形式。个别乡(镇)、单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除了传达了会议精神,其余实质性的工作都未开展,整体工作推进比较缓慢,部分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等工作台帐内容不健全。

(二)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乡(镇)没有按宣传工作要求竖立永久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识标牌,有些乡镇发放宣传单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氛围不浓厚。

(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有的乡(镇)、单位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底数不清;有的乡(镇)、单位虽然进行了排查,但没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排查治理欠帐较多;部分乡(镇)未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其中屏山、大由还在残疾人驾驶三轮车非法载客;尚有12台校车未安装gps安全系统;个别乡(镇)还存在夜间包车超员非法运营等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真正将事故预防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并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按照权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查找差距和不足,务必将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尽快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针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工作消极、管理松懈、工作措施不落实、整治和打击非法载人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市府字[20xx]260号要求,坚决倒查追究责任,形成强大约束力。9月底前,县政府将再次进行督导检查。

(二)立即开展本辖区农用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再次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台帐,并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

(三)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将各类宣传标志标牌、警示标志标牌和减速带设置到位。县乡道路两侧影响视线等交通安全的树木、杂草,特别是在弯道路段,各乡(镇)要借鉴木兰、高田的做法,尽早清理,消除隐患。

(四)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十一”国庆旅游黄金周即将来临,各乡(镇)、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抓好国庆长假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节假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将安全放在首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县旅游局要特别注重景区景点安全管理,落实通天寨等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必要时封闭景区上山公路,确保不发生景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年九月二十六日。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九

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5、学校要对上学、放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车。

6、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7、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霍煤综字[]34号《关于二〇一二年四季度综治工作检查考核通知》的安排,交安委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于12月3日—12月28日进行了为期26天的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一是对所属各单位车管人员进行了车辆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交流了车辆安全管理经验;二是对各单位汲取“10〃26”交通事故教训,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的情况及“11〃13”会议精神进行督导;三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今年四季度,各单位认真研习了“10〃26”交通事故教训,并将“10〃26”交通事故列入驾驶员安全学习教材、贯彻落实了“11〃13”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以车为本,服务企业,奉献社会”的行业理念,调整管理机制,细化管理措施,坚持“装备、管理、培训”三并重,以示范达标车队创建为中心,以培训教育和车辆安全工作为重点,加强车辆及时性保养、预防性维修,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服务承诺,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大力宣传“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请大家从遵守交通信号做起,起好步,走好路。为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车勤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二、各单位的主要工作通过检查,总体上被检单位对交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进一步树立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大了对交通安全的投入,使安全管理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在检查过程中,结合当前安全形势,也发现个别单位对主要安全管理缺乏系统性,在行动上打折扣,一些必要性的管理要求得不到全面落实,还是停留在原来的管理基础上。

具体表现为:好的方面:(一)各单位认真贯彻“11.13”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全面改善交通陋习,车勤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以加强车辆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四杜绝”工作目标实现为突破点,立章建制,狠抓落实,全面提升车勤人员素质,使其精神面貌得到很大改善。晋北公司制定了“一二三四五”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即以“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确保工作效率、服务理念两个提升;突出装备、管理、培训三个并重;搞好组织体系、驾驶员队伍、技防设施、安全装备四个建设;落实驾驶员队伍管理、车辆管理、道路管理、基础管理和车位管理五个整顿。晋北公司汾源煤业采取了“三理念、三达标”管理办法,一是更新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根源的认识,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因素作为事故进行管理考核,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了事故的发生;二是使驾驶员对车辆状况、驾驶技能、特殊情况下的驾驶要求,目的地的路线全面掌握,有效提高了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节省了带车人途中时间,提高了带车办事效率,从达标管理上降低了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吕梁公司店坪矿广泛动员职工,转变安全观念和工作作风,按照“重视车况,不轻视路面,更不忽略亮化”的原则,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对不平坦区域进行定期铺垫并在矿区道路加设路灯,提高了能见度,做到道路平坦、行车安全。(二)加大巡查监督力度,促进车辆日常维修工作,努力培育爱岗敬业、团结拼搏的车勤队伍。三交河煤矿针对司机制定了维修保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将驾驶员的出勤、安全与经济效益相挂钩,加强巡查监督考核兑现,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曹村煤矿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车辆状况、车管人员路查等情况进行每周检查通报,有效推进了“两上两抓”工作的开展。霍源通公司加强了对通勤车队、司乘人员日常工作量化考核兑现,实现了经常性、预防性、主动性工作,司乘人员工作责任心增强,规范操作已逐步成为其行为准则。车勤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爱岗敬业、团结拼搏的车勤队伍正在形成。(三)争创亮点,树立典型,积极开展示范达标车队创建活动。创建示范达标车队是实现我公司车辆管理新跨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切实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车辆管理中心以“抓典型、抓重点、抓薄弱环节,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提升”为目标,不等不靠,积极筹划,集全中心之力,全面启动示范文明阵地建设,在创建过程中,一不喊、二不等、三不讲,高标准、快节奏开展示范文明创建活动;突出文明服务岗、路况信息电子显示屏、车容卫生服务区等工作;实施综合治理,打造交通安全文明阵地。回坡底煤矿提出了“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把握亮点、全面规划、标准从高、一次建成”的总体目标,全面启动建成了摩托车存车棚和私家车停车场,配套安装了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看管保证了车辆存放安全。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十一

1、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2、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4、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15、临近交通要道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校门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警示灯、斑马线和车辆禁停区等。

16、上、放学时间,接送学生车辆、公交车禁止在校门口车辆禁停区内停车。

17、市区繁华路段的的学校,如上、放学期间不能执行管控地段(经交警部门批准,学生上、放学时段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交警、老师联合协管措施。

18、学校如有校车或租赁车辆接送学生,学校必须与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签订安全接送责任书,学校要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学校要指定负责人,对接送车辆进行管理,限定车速,严禁超载。

19、学生上、放学途中禁止乘坐摩的、三轮车,禁止“三无”车辆、报废车辆等其他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查,及时报告。

20、如有校外集体活动学校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台车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要明确限乘人数和行车路线。

21、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接送登记制度。幼儿接送原则上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不能接送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幼儿园不能将幼儿交给不认识或没有委托的责任人接送。

22、学校要把遵守交通法规、彬彬有礼过马路、安全文明行驶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十二

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使用xx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xx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xx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xx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xx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x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十三

为了建立有效预防学生交通事故和溺水事件的机制,提升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厅〔2015〕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学校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预防溺水提醒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内容

(一)每日提醒

每天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下课前,任课教师要提醒本班学生注意上下学交通安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要同时提醒学生预防溺水。没有走读生的寄宿制学校可不进行每日提醒。

各学校要统一制作提示标牌放置于每个教室的讲台,文字为“请上/下午最后一节课的老师下课前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预防溺水”。

(二)每周提醒

寄宿制学校班主任每周结束前要提醒本班学生在离校回家、返校、外出活动期间注意交通安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要同时提醒学生预防溺水。

(三)每月提醒

班主任要坚持每月定期通过家访、送“一封信”、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提醒学生家长(包括父母和实际监护人,下同)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同时提醒其注意接送孩子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要同时提醒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义务,预防孩子溺水。

(四)寒暑假提醒

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集中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提醒学生家长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其中暑假期间,要同时提醒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义务,预防孩子溺水。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预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督导考核,通过随机找学生核实、向家长电话了解、查阅班级日志等方式,检查本制度落实情况,力求取得实效。

(二)各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本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班主任、任课教师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档案,经得起检查督查。各类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向幼儿家长提醒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客运安全管理,部决定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安全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告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入7月份以来,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全国接连-发生了9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安全事故,特别是7月22日,京珠高速公路河南信阳市境内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发生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了驾驶员安全素质不高、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动态监控力度不够、整改不及时等问题。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安全告知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向公众普及安全应急处置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客运服务质量的重要载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

二、明确告知内容。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二是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四是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

三、规范告知方法。一是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二是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三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音像资料,向客运企业免费发放,并要求在客车发车前向乘客播放。

四、分步推行安全告知制度。2011年年底前,先在所有卧铺客车、超过800公里的省际班线客运车辆上推行,2012年上半年推广至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省内班线客车和省内旅游客车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五、加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一是监督举报电话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建立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市级以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有客运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二是对监督举报信息应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人告知;三是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处理后,应记入对驾驶员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旅客反映的好人好事给予表彰。

部将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部。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  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级段长均为年级交通责任人,各班主任为各班的交通安全责任人。

二、每学期至少请交-警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三、全校学生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在马路骑单车。

四、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妨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下,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五、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加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交通安全通报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幼儿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学生,根据年龄特点,分别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七条:严禁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上、下学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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