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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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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优秀19篇)
2023-11-19 20:11:53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能力。总结要有一个明确的结构和框架,以便更好地展现所总结的内容。可以从这些总结范文中学习到一些优秀的总结思路和表达方式。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一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积极人生态度。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几篇有关于高校学生安全承诺书提供参考!

一、学生承诺做到:

1、在校园内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不违反校园的各种安全规定、公约,不做任何有损集体、他人和自己安全的事。

2、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和相关管理部门许可,不私自外出;有时确需离校外出时,要自觉办理请假手续。

3、在校期间保证做到不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不在学校内玩火、烤火、点蜡烛、焚烧纸物、做饭、燃放鞭炮等违犯安全规定的事。

4、保证不在校园内私自藏匿、使用或为他人提供各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保证不打架斗殴,保证不建立或参入任何帮派体系,保证不帮他人寻仇斗殴。

5、保证不私自或结伴下河游泳。

6、我保证不翻越围墙、不在阳台扶手围栏上坐、站、玩、嬉戏,不做任何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事。

7、我保证不在学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保证按时回宿舍就寝。

在宿舍睡觉时插好宿舍门,离开时锁好房门,拒绝陌生人进入宿舍,谨防不法分子以各种方式进行盗窃和诈骗或对学生进行不法侵害,遇到危险情况及时向老师报告。

我保证不在校园内外赌博。

8、我保证遵守交通法规,行车或行走靠右,不抢道、占道,不在公路上嬉戏打闹,不骑摩托车和无闸自行车,骑自行车不带人,不双丢把或单丢把,不互相追逐,不乘坐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

9、不吃霉烂、过期、变质食品,不酗酒、不抽烟,不喝有害身体健康的饮料。

二、本承诺书有效期从学生签字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若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本人负全责。

学生(签字):

(学生自律)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积极人生态度。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健全家校联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如下学生安全承诺书。

一、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建设和谐校园。

1、不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铁条、钢管、木棒等易伤人的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2、不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3、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4、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用膳就餐不争先恐后。

5、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不自行修理,及时报告学校或老师,由学校派人修理。

6、体育活动、实训课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7、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骑摩托车上学。

8、佩带校牌出入校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不出走,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9、遵守交通法规,不盲目抢道、强行抢道,骑行自行车时不并排而行;不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赛车,步行时走右行人行道。

10、校外不与不良分子交往,不参加小团伙,不与人冲突、打架斗殴,不义气用事做违法的事,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大错,不纠结他人在校园周围闲逛、滋事。

11、绝不离家出走,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自己家过夜,住校生不容留别人住宿,通校生不进入学校宿舍。

12、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不喝酒、吸烟。

13、顶岗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条例。

三、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

14、绝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15、不从事各种冒险行动,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

16、同学间发生矛盾时我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绝不因冲动而动刀、棒、石头、火等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

17、学会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

18、坚决做到:拒绝,反对邪教,崇尚科学,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承诺人:班级:班主任签名:家长签名:年月日

(校方留底)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积极人生态度。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健全家校联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如下学生安全承诺书。

一、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建设和谐校园。

1、不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铁条、钢管、木棒等易伤人的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2、不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3、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4、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用膳就餐不争先恐后。

5、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不自行修理,及时报告学校或老师,由学校派人修理。

6、体育活动、实训课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7、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骑摩托车上学。

8、佩带校牌出入校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不出走,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9、遵守交通法规,不盲目抢道、强行抢道,骑行自行车时不并排而行;不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赛车,步行时走右行人行道。

10、校外不与不良分子交往,不参加小团伙,不与人冲突、打架斗殴,不义气用事做违法的事,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大错,不纠结他人在校园周围闲逛、滋事。

11、绝不离家出走,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自己家过夜,住校生不容留别人住宿,通校生不进入学校宿舍。

12、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不喝酒、吸烟。

13、顶岗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条例。

三、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

14、绝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15、不从事各种冒险行动,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

16、同学间发生矛盾时我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绝不因冲动而动刀、棒、石头、火等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

17、学会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

18、坚决做到:拒绝,反对邪教,崇尚科学,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承诺人: 班级: 班主任签名: 家长签名:

年月日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二

>寝室用电注意事项

1.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充电器、台灯等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2.有些充电设备使用时间过长会造成险情,出门时,请同学们自觉检查一下充电器是否处于安全状态。长时间外出前务必拔掉所有充电器,以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3.要避免在雷雨天气的环境下使用带电物品,易使充电器、电插排等遭受雷击,这样不仅会损坏电器,还会发生触电危险。要拔下电源插座。

4.充电器等长期搁置不用,容易受潮、受腐蚀而损坏,重新使用前需要认真检查。

5.手机、台灯在充电过程中会散发出热量,应注意保持电器所处工作环境的良好通风,不在过高的环境温度下启用,将它们远离纸张、棉布等易燃物品,防止发生火灾。

6.使用台灯灯具时,不要在灯罩上或其附近放置易燃物品,如纸片等,容易引起火灾。灯头接触不良、灯头与玻璃壳松动、电气线路破损、接头松动等也可引发火灾。灯具表面温度过高,玻璃壳受热不匀,如果有水珠溅到高热的灯泡上会引起灯泡爆裂,掉下的玻璃碎片或灯丝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使可燃物起火。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不得使用床头灯。

7.手机充电时间过长、边充电边打电话而导致电话机身发热,都属于高危易爆状况物品。

8.严禁在宿舍里使用劣质电器及非安全电器,如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烫斗等电热器具。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三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分为“学生管理体制和原则”、“学生权利与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考核与纪律处分”、“奖励和表彰”等20个部分,10000余字。

《规定》不仅对学生管理,还是对高校学籍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从2005年起,高校学生管理开始逐步走向“人性化”,从学籍管理、学生素质拓展分、违纪处理规定到奖励和处罚,从细则到总则,都在发生着变革。从“量化管理”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些变革对于学生来说是受之无愧的。

此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人性化”学生管理理念进一步升华,也将在大学生中掀起热议和关注。他们认为,新《规定》是对学生权利的重视;也有人认为,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总的来说,这次《规定》对学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大家认识到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次《规定》的实施,对于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良好习惯的养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都是一次新的导航。

通过学习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让我更加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四

为了进一步增第__届社联委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社联战斗力,促进社联的发展,经讨论,决定对本届社联委员在任时期全面实行签定《干部任职书》。

具体如下: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注重自身形象,时时处处展现社联的良好精神面貌。

2.积极工作,努力创新,做事踏实认真,不推脱,不扯皮,不懈怠。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准时参加各种会议,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4.顾全大局,加强团结,积极配合,不搞派别。

5.及时准确反映来自同学中的各种问题和情况,不瞒报,不虚夸。

6.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做事公正,不谋私利,积极为同学服务,接受师生监督。

7.实行民主后的集中原则,即委员不一定是部长,但担任部长期间一定是委员,若委员在胜任期间未履行好职责将由主席团成员直接撤消其委员资格。

做为第__届社联委员的一分子,我必将严格遵守此,并接受社联主席团及其它同仁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老师、主席团做出的相关处罚。

人:

20__年__月__日。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五

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宗旨,将“诚信经营”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诚信服务贯穿于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4.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不欺骗客人。

5.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7.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承包。

8.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降低服务标准,不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9.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和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

10.不故意拖欠团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11.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____、迷信、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人:

20__年__月__日。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六

在我作为一名高校学生的生活历程中,我一直积极参与学生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理解到,这些规定不仅影响我们个人的学习生活,也影响到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人生规划。

学生管理规定不仅涉及到我们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学习、生活、课外活动等,而且也影响到我们的职业发展。在参与制定和修改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

在参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讨论和修改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学会了如何倾听和理解他人的观点。这不仅增强了我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也提升了我的领导力。

此外,我也了解到,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学生的权益、学校的规定、社会的需求等。我们需要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并且能够考虑到学生的未来。

我深刻体验到,作为学生,我们不仅需要承担起自己的学习责任,还需要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我们需要在制定和修改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实现更公正、更公平的管理。

总结我的学生管理规定心得,我深深体会到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参与和努力,我们可以实现更公正、更公平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也为我们自己的未来创造更好的条件。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七

教育部16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休学创业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休学退学学分予以保留。

在学习制度方面,《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同时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公派出国建立公示制度。

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规定》也增加了新内容。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比如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考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处分学生最长期限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作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申诉不服处分可申诉。

《规定》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新生入学初查复查防冒名。

近几年,屡次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新闻引发舆论哗然。此次《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转专业转学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解读。

推进高校法治化管理。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认为,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比如“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新《规定》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加强惩戒诚信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称,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另外,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八

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修订后有一大特点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怎么才能让正处于创作力顶峰的青年学生有条件去参与到创业的过程,需要我们原有的单一的管理制度的变革。”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社会学教授章友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家鼓励“双创”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双创”的其实就是青年学生,而修订后的《规定》,可以为这些有志于创业的年轻人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然而,修订后的《规定》关于创新创业的规定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探索解决,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用《规定》中规定的用折算学分的方式鼓励学生投身创业活动,可能为学生提供混学分的空间。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褚朝辉则认为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有一定的实际操作难度。

亮点一:鼓励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修改后的《规定》提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

章友德认为,这为立志创业的学生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过去我们把所有的学生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个性差异,在学生中间,实际是有差异的,有的学生可能需要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可能对市场很敏感,实践的能力特别强。”

《规定》同时提出,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章友德表示,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成果其实是很不容易的,它可能比单纯的实习更加有成效,所以创业的成绩能够转换成学分,更好地把理论知识指导实践,能够促成实践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可能对学生的成长更有倡导意义。

他还表示,过去的学业评价比较单一,现在的大学在过去的若干年中,也是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强调社会实践的课程,学生实践的比重在不断地增加,但是过去的实践过程种,其实有很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没有真正地到位,在形式上没有制度上的保证,现在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可以对学校的实践课程有了制度保障。

熊丙奇则认为,用折算学分的方式鼓励学生投身创业活动,确实可以一定程度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但是,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学校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效果,要有科学、合理的评价,如果缺乏严格有效的评价,创新创业学分,可能变为给学生‘送学分’,而学生参加上述这些活动,目的可能不是提高创新创业能力,而是功利的‘混学分’。”

熊丙奇说,这种情况在一些探索试点的学校中已经出现,比如把社会实践纳入学分,一些学生就去社区找人盖章,或者炮制社会实践报告,去换取学分,这非但没提高学生的能力,还出现弄虚作假、形式主义。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又与大学对人才培养不够重视、降低课程要求标准、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有关,不要说实践课的学分很水,就是一些必修课、选修课,也被学生认为是混学分的“水课”。

亮点二:休学创业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规定》规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褚朝辉对此表示,“灵活毕业时间在其他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这条规定更与国际接轨。”他说,最长学习年限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应该有一个最方便的时间段,很多其他国家的大学没有修业年限的限定。

章友德认为,当学生真正地进入休学创业的阶段,可能在特定的周期没法完成休学创业的目标,有可能在社会上需要的时间非常长,如果单一的规定六年或者八年时间这样的学习年限,这个时间太笼统,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学生没法在上大学和创业中进行很好地结合,如果采取针对性差异,这才是真正的因材施教,有利于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

熊丙奇则认为,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是和弹性学制联系在一起的。准确地说,如果我国高校都实行完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制,也就不需要特别强调休学创业。在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中,大学生可以自由选科、选师、选时,自主确定自己修学的年限,在求学期间,可以因创业,暂时中断学业,也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诸如旅行、调整状态而让学业“间隔”一段时间。

亮点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规定》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章友德认为,现在大学的改革,其实也是越来越淡化专业,学生刚进来的时候,对于自己专业的了解还不是很充分,对于未来其实是有想象性的,如果让他们通过创业的形式,对自己的专业更加了解了,那么等他们回到学校的时候,遵循兴趣可以让学生做出更加正确的选择,其实是对于学生非常好的政策激励,“保证学生选择的权利,保障学生通过专业的选择,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实这是我们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所在”。

褚朝辉称,现在学校转专业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这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转专业往往是一个难题,休学创业后再转专业,一个是看学校是否能够满足,另一个是要看学生在新的专业能否能够学习好,这些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九

1、学生宿舍不得存放汽油、鞭炮、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使用“热得快”等不安全大功率电器;无人寝室应关好电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3、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设备和煤油炉、酒精炉等自燃灶具;不准使用蜡烛及其它明火。

4、禁止在影视场所、图书馆、机房等禁烟区和在床上吸烟,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禁止在地面垃圾坑外焚烧垃圾杂物。

二、防盗

1、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外人,外来人员留宿校内,应当去招待所寄宿。

2、学生宿舍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存折应妥善保管,不得与密码及身份证件同放一处。

3、无人在寝室时要锁柜子抽屉,关好门窗,禁止夜间开门睡觉或开着门宿舍无人;就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4、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同学们应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安全

1、不得到任何的江河、湖泊或水库中去洗澡、游泳。私自下河游泳发生事故一切责任校方概不负责。

2、严禁参与打架斗殴事件,避免因此产生的任何人身伤害。

3、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应控制骑车速度,不得急速拐弯;刹车不灵的自行车不准行驶。

4、防拐骗、防伤害。女生尽量避免在夜间单独出行,尤其在无人野外。严禁深夜外出,更不允许夜不归宿。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游-行、示威和其它规模较大的集体活动。

6、严禁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它刀刃长十二厘米以上的利器。

7、提倡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禁止观看、传播和复制淫秽、封建、反动图书和音像制品;禁止玩麻将、喝白酒。

8、学生在假期外出旅行,要注意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意外事故的发生;非校方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旅游等活动,一切责任校方概不负责。 请各位学生认真阅读以上条例,如果出现违反以上条例而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校方概不负责。请广大学生严格遵守。此责任书从学生签字时开始生效!

学生签名: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自我管理,维护校园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养成良好的习惯,促进当代大学生自我的全面发展,本人承诺 至 放假期间: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爱国热情,不参与集体性的集会或游-行,不相互串联。

二、不参与赌博、斗殴、非法传销等任何违法活动,不酗酒、滋事。

三、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晚上10时30分前按时回宿舍就寝,不留宿外来人员,按学校管理规定,未经学校同意,不能擅自在校外留宿。

四、不到无证经营的游泳场以及江河湖泊游泳;不到阴暗、偏僻、高危边坡、建筑工地等危险地方活动;不外出郊游、爬山。

五、服从学院安排,不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住宿;并对本宿舍的财物负责,不随便翻动其他同学的物品。

六、保持宿舍室内卫生,不乱泼脏水、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和乱倒剩饭菜;不在宿舍内吸烟、跳舞、酗酒、划拳、打麻将。

七、不擅自进入异性同学宿舍,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宿管员同意后再进入。

八、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不登录黄-色-网-站,不在网上散布虚假、有害信息,不复制、传播、观看不健康或不实的宣传报道。

九、如中途离开学校,保证向留校值班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值班老师请假,说明外出时间及去处,并进行登记备案。

十、服从宿管员的管理,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如有违犯,愿接受学校的处理。

十一、协助学校,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

承诺人签字:

1、严禁使用“热得快”等不安全大功率电器;无人寝室应关好电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2、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设备和煤油炉、酒精炉等灶具;不准使用蜡烛照明其它明火。

3、学生宿舍不得存放汽油、鞭炮、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机房等禁烟区和在床上吸烟,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禁止在寝室及校园内外焚烧垃圾杂物。

二、防盗

1、应在宿管科安排的宿舍住宿,禁止校外租房及留宿外人。

2、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存折或卡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漏泄密码。

3、无人在寝室时要锁柜子抽屉,关好门窗,禁止夜间开门睡觉或开着门宿舍无人;就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4、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同学们应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安全

1、不得到任何的江河、池塘或水库中去洗澡、游泳。私自游泳发生事故一切责任校方概不负责。

2、严禁参与打架斗殴事件,避免因此产生的任何人身伤害。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要注意二头来车,在确保安全下通过;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应控制骑车速度,不得急速拐弯;刹车不灵的自行车不准行驶。

4、防传销、防诈骗、防伤害。不得向陌生人透露本人相关信息;女生尽量避免在夜间单独出行,严禁深夜外出、夜不归宿。

5、禁止参加非法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游-行、示威和其它规模较大的集体活动。

6、严禁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它刀刃长十二厘米以上的利器。

7、提倡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禁止观看、传播和复制淫秽、封建、反动图书和音像制品;禁止玩麻将、喝白酒。

8、学生在假期外出旅行,要注意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意外事故的发生;非校方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旅游等活动,一切责任校方概不负责。

9、禁止在外居住,如出一切事故自己负责。

请各位学生认真阅读以上条例,如果出现违反以上条例而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校方概不负责。请广大学生严格遵守。此责任书从学生签字时开始生效!

学生签名:

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假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特拟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五、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七、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自负;

十、暑假放假时间为:2015年xxx月xxx日

十二、补考时间为:xx月xx日—xx日; 十三、正式上课时间为:xx月xx日; 十五、成绩查询时间:xx月xx日—xx月xx日 十六、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班级:

学生签字:

、 年 月 日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五个亮点你知道是什么吗?听专家给你解读《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此外,《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尤其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总则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学制方面,《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强调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新生入学需要复查,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强调公开、细化救济途径,确保公平的阳光照耀高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新《规定》通过转学、转专业、奖励与表彰、处分申诉等制度完善和细化,确保大学生相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在申诉方面,对于处分、处理决定,明确了邮寄、留置、网站、媒体等送达方式,申诉期限要求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重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深刻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机构,理应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前列。二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规定》的实施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高等学校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规定》既是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准确把握《规定》的时代特征。一是注重目标导向,界定更加明晰。《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坚持原则、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明确,界定更加明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四个自信”等富有时代性标志的新内容进行了更新融入和准确表述。二是注重权利保障,更加以生为本。《规定》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厘清了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注重联系实际,操作更加可行。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通过规定的实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宗旨,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主体意识,把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导向、价值遵循。二是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环境。高等学校要从办学理念、办学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校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学生层面,要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加强对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三是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机制。高等学校应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机构,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原则,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由于高校的此类决定直接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司法也应当介入,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应当看到,高校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虽然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让其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却并不具有制裁性、惩性诫,也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因此也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作退学处理,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类似,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是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因此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其他纪律处分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仍然通过校内和校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

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此,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的行为,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也是国家为了履行保护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

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等。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

《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

第一,这次修订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高等教育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如今随着学生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学习状况等的变化,促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新时期如何提升高校的学生管理水平,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提供良好的氛围,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学生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其实质就培养先进的社会主体。管理是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管理队伍的问题

班级辅导员就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学生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高校都积极选聘优秀毕业生或者教师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来缓解学生管理队伍人员缺乏的问题。目前,从事学生工作的班级辅导员大多都是身兼数职,既要管理学生工作,又要处理团委、党委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致使班级辅导员对自身的工作职责定义模糊,再加上学校奖惩激励等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学生管理队伍流动性较大。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班级辅导员责任心不强,急于转向专业课教师,甚至考研、考公务员等问题。班级辅导员队伍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影响高校学生工作顺利开展的硬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学生管理观念陈旧

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仍然缺乏有效认识,在管理模式上,依旧沿用传统的说教方式,不仅无法深入到学生的内心,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不利于今后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此外,还有少数高校盲目地效仿国外一些综合大学完全开放的管理模式,对学生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学校学习氛围的下降,打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3、学生管理方式落后

班级辅导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核心,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生管理水平。目前高校中的一些班级辅导员对学生管理工作认识较浅,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大都仍采用简单的教育管理方法,对学生平时的教育知识走过场,没有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无法走进学生的内心,得到学生的信赖和肯定。这样,势必会影响其管理效果。

做好当代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教育工作。

1、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应当认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心是学生管理,并自觉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促进高校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1)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人本”观念。近两年,我国的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也被广泛运用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因此,我们认为,“人”在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高校教育管理活动中,要始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的管理思想,使“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2)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

以人为本,不单单指教师管理学生,还包括师生之间的双向管理,所以,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重点。首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对每个学生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管理。其次,以教师为主体,通过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实践,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方法。只有二者充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管理的目的。

(3)优化校园文化和环境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应从改变校园环境着手,为广大师生提供舒适的校园环境,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学习,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加强高校的凝聚力。其次,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着引导作用。学校要重视榜样的作用,积极发现并树立典型,进行宣传,使学生形成积极的、健康的人生观。

2、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

大学生的管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给予全社会的关注。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都将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归为高校党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显然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长期下去,会导致学生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教育的脱节,形成教育管理的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观念,充分利用一切教育资源,构建全面的、长期的、有效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关心、参与的学生教育管理的全新局面。

辅导员、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是学生教育管理中最有效、最直接的资源。只有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每个方面的教育功能都发挥作用,形成一个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整体。在辅导员、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中,辅导员起着主导作用。辅导员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课业问题,并调动发挥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的积极作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内部,多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同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困难。

3、实行目标管理战略

首先,要确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一目标。目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如学生的现状、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变化等,这一目标要包括学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考评措施,来促使目标的实现。

其次,将统一目标细分为具体目标。统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目标的实施情况。纵向上,应制定各个系部、各个年级甚至各个班级、各个学生的发展目标。横向上,将统一目标划分为专题性目标。

第三,目标管理的实施。有了具有执行性的目标,就要为目标的实现采取行动。目标负责人要统管全局,协助、指导、帮助目标执行者完成工作。一般来讲,高校目标负责人分别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辅导员、班导师。目标负责人要建立合适的载体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四,目标的考评与调整。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目标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己的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并以文字等形式向上级目标负责人进行回报。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保证统一目标的实现。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学生管理模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来综合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人才。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一

我国法治以人为本,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6]。这是我国法制的根本精神理念,贯穿于我国整套法制体系中。所有司法实践都应该体现法治理念,所有惩罚都理应有法制条例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出现空白便无法可依。

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单行法律。这些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单行法律在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中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兼之的新《规定》对于学生权益也不够具体,所以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学生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也不完善。新《规定》的颁发,规范了学生权力制度,如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诉权,然而执行性规定仍显得极其模糊,也就必然导致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公权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以国家机器为权力主体,服务于社会私权。而私权则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公权与私权的权力主体不同,公权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器,私权的权力主体则是社会体系。公权与私权的权力内容及其实现手段也不同。公权与私权应该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调和的。然而在现实中,公权发生异化,私权被压制。

3自主管理权膨胀,独立过度。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赋予的,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力。在我国法治体系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理应遵从国家法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国家法律法规空白处,高校不可擅自使用决定权。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起草和讨论决定,而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极少参与其中。这种公共产品的私自制作过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法理。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就学校自主权放大。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学生涉嫌违规行为,在找不到严格惩罚依据的情况下,便采取自主裁决。

4学生权力受压迫,权益流失。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而且针对高校管理方,面对公权天然优势,学生只是利用权利争取权益,显得很弱势。对于自身权力,则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其高校注视,备受忽略。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对象,仍旧具有不可忽视的权力。这种权力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工具,理应受到重视,然而依照目前形势,学生权力仍旧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力备受压迫。

高校学生具有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权(自主选择学校及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教育形式权等)、知情权、奖贷助学等教育福利权、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权、人格权、结社权、平等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监督权、就业权等。然而这些权利内容,却并未得到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目前对学生权利侵犯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无视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人格权;自主乱收费,对学生财产权造成侵犯;在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学生陈述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产生侵犯。以上种种权利的侵犯行为致使学生权力遭受压迫,学生权益流失严重。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二

为树立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建设宗旨。保障项目部工作生活秩序,针对营地办公及宿舍用电特制定以下制度:

2.办公室、会议室灯光照明由各使用人员管理,走廊、楼道里的灯要随手关闭。

3.各办公室电脑、空调、电扇、饮水机等一切电器设备应在下班时确保关闭。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及电器设备长期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4.使用空调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如发现下班后未关闭空调设备,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处罚100元。

5.办公室及宿舍严禁私拉乱接,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6.各部门及宿舍使用电源必须采用有可靠绝缘开关的插线板,严禁使用裸线连接电源,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7.办公室及宿舍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严禁私自带电检修。

8.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综合部会同物资部每月组织1~2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9.各用电宿舍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者,按照公司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三

近日,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想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要求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看点1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休学创业学生可设最长学习年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9月1日实施以来,已执行近。此次修订涉及多方面调整。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68条,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多项内容,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在学生创新创业方面,《规定》给出了制度性的保障,提出了很多鼓励性措施,包括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对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学生的复学转专业,《规定》指出,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此外,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看点2注重维护学生权益。

重大处分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中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对原条款,调整合并了9条,同时新增了8条;对保留的条文也多数都做了修订、补充和调整。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落实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要求、回应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等5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规定》加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设,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并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也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处分期限制度,健全了学生处分的程序。

具体来说,《规定》要求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做出取消学籍、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读。

鼓励在校学生创业可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近年来,大学应届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就业形势日趋复杂严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认为,新《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马怀德说,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对于建立休学创业弹性学制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马怀德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开始实施具体措施。

他分析,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积极性;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可以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后顾之忧。此外,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有助于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灵活结合,满足学生对教育选择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对于新《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马怀德认为,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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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昨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休学创业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休学退学学分予以保留。

在学习制度方面,《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同时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公派出国建立公示制度。

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规定》也增加了新内容。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比如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考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处分学生最长期限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作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申诉不服处分可申诉。

《规定》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新生入学初查复查防冒名。

近几年,屡次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新闻引发舆论哗然。此次《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转专业转学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解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认为,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比如“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新《规定》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加强惩戒诚信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称,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另外,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四

首先,学生宿舍属于公共住宿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利益,使用大功率电器极易引起电线超负荷,造成电流增加,电线发热,绝缘层老化加速,当温度在大于250℃时,绝缘层会发生自燃,并与电线分离,造成短路而发生火灾事故。其次,学生宿舍供电线路,配电设施较为薄弱,客观上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

2.为什么不能乱拉乱接电线?

一是不懂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在乱接电线中因错误接线容易造成事故,或连接不牢固形成接触电阻过大而引发火灾事故。二是导线的设计容量是有限的,乱接电线造成接入过多的负荷,容易因超负荷而造成火灾。三是乱接乱拉电线,容易与被褥、蚊帐、床铺、书本衣物等物品混杂,而发生漏电或触电。

学生宿舍违规用电行为主要有:1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热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和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2使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3c”认证标志的电器产品。3不正确、不安全用电和使用电器。如乱接临时电源线路、乱动配电设施、照明灯具、拔插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枕头、被褥等)、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等。

4.学生宿舍失火原因有哪些?

学生宿舍失火原因主要有:1不注意用电安全,在宿舍乱拉私接电线,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规电器、不安全电器、不达标电器,致使电线过载变热起火。2将电脑、充电器、接线板等放在枕头下或被褥中,用纸罩或衣物遮盖台灯灯具,使用电器长时间不断电等导致火灾。3在宿舍擅自使用煤炉、液化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引发火灾。4在床上、在宿舍及卫生间等吸烟,乱丢烟头,焚烧杂物,玩火种引发火灾。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五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六

1、我将提高自己的防火意识。不在校园内玩火、烤火、点蜡烛、焚烧纸物、燃放鞭炮,不私接电源,不触碰电线。不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插座、存放或使用高功率电器(电饭锅、电热棒、电热毯等违禁电器)。使用各类电器时,认真做到"人走电关"。不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不损坏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如灭火器、室内外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等。

2、我将提高自己的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数额较大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防止被盗和丢失;不在宿舍内经商,不允许销售人员随便进入宿舍内,不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出门后及锁门,防止他人"顺手牵羊"。

3、我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行走靠右,不抢道,不占道,不在公路上打闹,骑自行车不带人,不骑飞车或作双手离把、互相追逐的危险行为,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出入校园时,选择安全性高的交通工具(例如校车),不乘无证、车况不好和超载车辆。最大限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意外事故。

4、我将不到校外无卫生保证的饮食场所用餐,不去无正规营业执照的食品摊铺,尽量提醒同学及他人注意饮食安全。

5、我将养成健康上网习惯,自觉遵守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社会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的信息保密工作,不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6、在外出求职应聘、家教及打工时,我将提醒自身增强自我安全意识、不听信不正规广告,谨防上当受骗和人身意外伤害。

7、我将做到未经批准不无故旷课,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逃学、出走,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及时返校。未经学校批准,不私自离校及校外租房居住,无正当理由不迟归,不夜不归宿,不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8、我保证做到不在宿舍、教师、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酗酒、打架斗殴、聚众起哄及其他影响和干扰其它同学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

9、在外游玩时,谨遵带队人员安全指挥,不到危险地带拍照、嬉戏。

10、我将承诺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与他人吵口打架,不藏匿、使用或为他人提供各类管制器具,不帮他人斗殴或请校外人报复同学,不以任何方式索取、偷盗他人钱物。

本人已经明确以上安全承诺,并保证认真遵守。若因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任何事故,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校纪校规处分。

承诺人:

日期: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七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若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二)全体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校内的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应积极向学校报告。

(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游玩、野炊,不得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开展活动。

(四)上课时间,全体学生必须自觉服从当堂课的任课老师的安排,不得做违反课堂纪律的事,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五)体育的室外课和其它的室外活动课,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经常强调安全方面的规定,要规定活动项目和范围等,老师要跟随学生活动;学生必须服从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准超越老师规定的`活动项目和范围。

(六)行课期间不到放学时间,未经许可,学生不准出校门。

(七)校内的课外时间(在校内除上课以外的时间),全体学生应文明休息、文明娱乐。室外课和课外时间,全体学生不准互相追逐、疯打以及打弹弹枪、放鞭炮等,不准爬篮球架、爬树、爬围墙、爬门窗以及其它设施,不准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楼梯各自靠右行,不准拥挤。

(八)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校纪班规,按时入寝睡觉。未经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许可,住校生放学后不得出校门,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九)同学之间应团结、和睦,不准打架,不准携带匕首等凶器到学校。

(十)所有学生都不准在教室、楼道等非运动场地打球、踢球。

(十一)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将自行车停放在校内指定的地方,以便统一管理。

(十二)学生在校内打扫清洁卫生时,应注意安全,不准做不安全的事。大扫除时,班主任应到场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体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骑车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上追逐,不准爬车、吊车。

(十四)后勤人员及教职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学生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八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

第二条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在校学到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全方位了解社会行业,并达到社会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的基本要求,达到就业零适应期。

第三条顶岗实习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参加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5月—6月为实习岗前准备、岗前教育和岗前训练,并下达实习教学任务、安排指导老师等;7月至次年5月为实习、毕业实习鉴定撰写等;6月毕业考核及鉴定等。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在第四学期末时填写“实习单位联专业科函”并交学校校企合作办,未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第六学期末,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并返校参加毕业考核和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各专业科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的岗位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事先必须报校企合作办审批。

第四条顶岗实习是学校正常的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属未完成规定学业,学生需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顶岗实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五条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中职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顶岗实习学生必须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职业道德,圆满完成学校和用人单位下达的实习、生产任务。

第七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若需参加考级、考证及技能鉴定等,须征得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的专业科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在顶岗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用人单位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致使自身或他人生命受到伤害、公私财物受到损失、生产或商务秘密外泄等,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和专业科两级管理,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科分别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实习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专业课教学的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企合作办科长、实习科科长、各专业科科长、主管实习的.副科长等。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由校企合作办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顶岗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专业科的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专业科对口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对顶岗实习工作巡回检查。

第十二条各专业科成立由科长任组长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分专业并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选派、聘用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联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安排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学生;对顶岗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是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各专业科应选派专业课教师常住实习单位或定期巡查指导。如学校专职教师不够时,各专业科可在实习单位聘请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指导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指派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包括顶岗实习的场所、岗位、目标、要求、内容、经费、时间安排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情况;通过常住顶岗实习单位或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专业科等方式,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校企合作办联专业科安排。允许少量学生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经所在专业科、校企合作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

第十八条各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

第十九条顶岗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实习劳动条件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实习学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工作;原则上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必须给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各专业科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克扣、挪用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校企合作办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实习,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经所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实习科审核后发放到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应报实习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科应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指导方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或相对集中的某一区域)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集中顶岗实习,可安排专任指导教师驻地指导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学校根据《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聘请实践教学、生产性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酬金的规定》发给工作报酬;分散顶岗实习,由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学校根据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报酬)。指导教师应做好指导记录。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要做好实习记录,认真撰写《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六条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总结》中相应栏目。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招生就业科及原实习单位同意。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后向所在专业科交《实习总结》。

第二十九条《顶岗实习总结》的基本要求:

1、顶岗实习从事的主要工作(简要介绍);

2、顶岗实习中本岗位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技术参数;

3、结合专业知识,总结本岗位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

4、顶岗实习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5、顶岗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1、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2、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3、擅自终止实习者;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5、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和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实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篇十九

制定以下承诺:

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按时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除生病等特殊事情与班主任请假外,否则自愿接受学院相关处分,绝无怨言。(附:旷课1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旷课5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上课期间,做到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积极配合任课老师各项教学内容。将手机调至关机或静音,严禁在课堂上接听、拨打电话(包括到教室外接听电话)。

1.5节算)。请假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1~3天由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4、积极参加班级组织活动(如:班会等),若不能及时参加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打招呼,否则如有重大事件,关系到学生本人切身利益的通知,未能及时得知,以致出现一系列严重后果,由学生本人自己承担,与班主任、系、学院无关。

5、严格执行学院"四无一有"主题教育活动,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凡参与打架斗殴、偷盗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处罚外,本人自愿接受开除学籍的处理。

6、要求每位学生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班主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就业、准备就业,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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