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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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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用11篇)
2023-11-19 01:59:40    小编:ZTFB

每个人都应该经常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强项和弱点,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写总结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和自律,能够培养我们的自我管理能力。范文的参考价值在于启示我们对总结的深入思考和多角度分析能力。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一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奖惩办法,以促使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南通中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

安全生产隶属安全小组、生产部(部门)、安委会、企管办、管理部考核。

消防安全隶属相关部门、人保部、安委会、企管办、管理部考核。

交通安全隶属相关部门、人保部、安委会、企管办、管理部考核。

各级应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评比和奖励先进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评比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班组或员工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金四种类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规、公司的安全、消防环保管理制度及规定,成绩显著,全年实行七无(无重伤、无死亡、无火灾、无爆炸、无急性中毒、中暑、无重大设备事故、无同责及以上的交通事故)的部门。

(2)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3)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5)在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成功者。

(6)遵章守纪,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7)对公司下达的以及其它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态度积极,整改得力,成绩显著者。

(8)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组织落实,防火制度健全,防火措施得力的部门、班组和个人。

每年年底由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上述条件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报企管办,由企管办审核后与公司先进员工名单一起报管理部批准。

对获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除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发生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者。

(2)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无证员工进行特种作业和其它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等,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4)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既不及时整改,又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者。

(5)不落实新员工帮带责任人以及不进行严格的工段、班组二级转岗教育而造成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6)破坏事故现场,更改有关记录,弄虚作假,刁难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甚至嫁祸于人的。

(7)隐瞒事故真相,瞒报和拖延不报的。

(8)出了事故不及时开分析会,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而发生重复事故的。

(9)事故发生后,不立即报告,不积极组织抢救的。

(10)对事故处理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1)对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阳奉阴违,拖延不改而由此发生事故的。

(12)部门领导、班组长及专职安全员,对分管及所管辖范围内违章违纪员工不加制止,不追究责任人,听之任之,不负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三个月内奖金按70%~90%标准发给并处以200~800元的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严惩的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将消防设备、工具挪作它用,损毁或拆除安全设施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的。

(3)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4)凡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以及未经安排擅自操作特种设备的。

(5)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用具的'一次性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6)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7)因违章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视情节予以处罚外,肇事者须承担被伤害者医药费的10%。

(8)对虽未造成后果,但其违章行为可能造成恶性事故发生的。

(9)对维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人员,在制止处罚违章违纪时,进行无理取闹,围攻辱骂,甚至动手打人者。

(10)对其它违章者按公司《关于实行停工再教育的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况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扣发有关部门的奖金。

发生重伤、较严重火警一人(次)的,扣所属部门月度奖金总额的2。5%。

发生伤亡、火灾一人(次)的,扣所属部门月度奖金总额的5%。

(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按5。3。1扣罚,造成伤亡的按5。3。2扣罚)。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二

1、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2、饭店每年年底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比和奖励,奖励内容如下:

(1)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设施保管完好,安全培训工作突出;

(2)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

(3)及时消除事故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

(4)在事故中,有其他立功表现;

3、违反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致使饭店发生安全事故;

(3)违反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安全事故;

(4)擅自动用、损坏安全设施,安全器材的;

(5)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的;

(6)交通肇事、火灾、游泳淹溺、食物中毒发生1人以上的;

(7)超过管道局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的;

(8)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9)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以上事故,由酒店纪检和行政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有关规定逐层追究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取消晋升、评先资格,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全部奖金,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三

1、工程项目在各类大检查中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1000元、20xx元。如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工程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该工程人民币100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或安全帽带扣没有扣好的现场人员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施工时穿拖鞋、高跟鞋、滑底鞋、赤脚、赤膊以及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穿戴,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酒醉者进入施工现场,并参加施工操作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并立即责其停工休息。

5、在脚手架栏杆上靠背、乘坐,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从高层向下扔物体及倒垃圾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工地现场发现有随地便溺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1、立杆基础不平整、不夯实;钢管脚手架;立杆无扫地杆和无剪刀撑,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2.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不符合要求和随恴拆除的,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3、架体不设防护栏杆,不设踢脚板,不挂立网,罚款贰佰元,施工层以下每步未用平网或其它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之间未封闭的每项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4、脚手片不铺设、不满铺,铺设了但没有绑扎牢固,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5、剪刀撑设置缺组或剪刀撑搭设不符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6、脚手架搭拆无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单,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7、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按要求需设计计算书而无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8、方案与实际搭设有较大差异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架体未设上下斜通道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9、脚手架材质、宽度、立杆、大横杆间距,杆件搭接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0、不搭或操作棚不符合要求,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1、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在建工程的施工设备不符要求或防护不严,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2、电线老化、破皮、漏电,电箱下进出线混乱,未采用绝缘子固定或者敷设方法及间距不当,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3、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三级漏电保护,动力与照明的保护器必须分开,而且漏电保护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7、电工无操作证,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施工现场乱接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机械设备维修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指示,违反规定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8、各种电动设备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不符要求当场处罚人民币壹佰元,并立即停机停电更换好后再操作。

1、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未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现浇砼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支撑模板的钢管材料不符合要求,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3、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模板拆除前砼强度未达到规定;处罚人民币壹佰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处罚人民币伍佰元。

4,隐蔽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处罚人民币伍佰元。(验收中有三处以上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规范的,为不合格。)

1、现场施工机具均须有准用证或验收合格证方能使用,砂浆机的机体安装位置不平稳、不坚实或机件松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无保险挂钩或不挂保险钩,无防晒操作棚,各防护罩、盖、盘不齐全,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或排水不畅,无证上岗操作或未做到定机定人,机貌不整洁,有凝结物,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木工机械、钢筋加工等机械的机件和安装不符要求,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室外无机棚,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3、电焊机无防雨措施,进出线(一、二次线)无防护罩或长度不符要求,线乱拉乱接,焊把及把线绝缘不好,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4、水泵的电源线破损或超长度,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手持(移动)电动机具防护罩壳不齐全,电线破损或长度不符要求,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6、各类气瓶无明显标志,无防震、防爆、防晒等措施,乙炔气瓶没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距明火距离少于10米,乙炔气瓶氧气瓶间距少于5米,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五牌一图(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消防平面布置图,主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牌。门头必须有企业标志,不符要求的每项处罚人民币壹佰元。

2、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生活、生产用水经分级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做到现场通畅、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不符要求的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3、场地道路不畅通、不平坦、不整洁、有散落物;场地周围不设置标准围墙;设置了但高度和材料不符合要求;城区围墙未书写有关标语;场内临时办公室,工棚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人民币贰元。

4、建筑材料不按场布图堆放;周转材料不能分门别类堆放;堆放混乱,不整齐、超标准;零配件散乱不集中;无工具,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及记录,每项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5、重点部位消防器材不配置处罚人民币贰佰元。

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安全生产嘉奖实行精神嘉奖与物质嘉奖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以惩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把鼓励、教育、惩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清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嘉奖;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对在工作中因严峻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赐予重罚。

其次章嘉奖规定。

第四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工程对责任单位实行嘉奖: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嘉奖;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嘉奖。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局部的30%进展嘉奖。

第五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嘉奖范围,嘉奖费用在安全生产治理基金中支付: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准时消退事故隐患,避开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削减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纳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接受,有创造制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嘉奖应依据责任大孝奉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嘉奖由安全领导小组争论打算。

第三章惩罚规定。

第六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工程对责任人实行经济惩罚(必要时赐予行政惩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以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展惩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根底上,其余局部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根底上,其余局部按5%的比例计算。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处理打算。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治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状况讨论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工程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惩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惩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展惩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局部的30%进展惩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拒绝”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上缴工程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工程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惩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xx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规范对各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的处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及《xx银行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含干部、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

本办法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但未造成案件事故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屡教不改,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安保制度,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行为,应按照《xx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消防员,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条。

支行副行长组织安全保卫检查,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单位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支行行长(网点负责人)每月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保卫文件、案件通报和有关会议精神,做到警钟长鸣,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第九条。

支行要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抢、防盗、防诈、防火等预案,以书面为准,少一种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通勤门(包括营业场所有通道门)应关闭上锁,未关闭上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责任人不明,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本行领导或保卫干部陪同,并出示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在三证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准进入检查,做不到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金库、守库值班室、监控(电脑)室、档案室严禁外人入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除外),如有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50元。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管的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押数机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电脑应用系统,未做到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每个临柜人员必须配有1件自卫武器,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未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营业部、守库值班室、运钞车、监控(电脑)室、档案室必须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或相应灭火装置,并且保持良好状态,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电视监控、110报警器等因人为不使用、不设防,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未保持在良好工作状态,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利用数码监控主机打游戏,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拷贝、修改、删除录像数据的,扣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

营业终了,营业场所禁止遗留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有价单证、印章等,并要进行安全检查,以记录为准,未做到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押运时间、地点、路线、押运钱物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种押运登记簿,严格交接手续,如登记交接手续不清,对责任人各罚100元,造成寄库包或现金短缺,由有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押运钱物时,营业网点要保证二人以上接送,不准把钱箱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一、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或应由领导布置而未布置的,该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凡责任不清时,所有经办该事项的人员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而未提出整改意见的,与违规者同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凡直接或变相抗拒检查,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屡教不改、拒不执行处罚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为限,违规问题较微、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本处罚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或相近条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责任人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认定,经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由检查小组签发收据执行处罚。被处罚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动交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如有不服,可在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保卫部门提请复议,被提请部门必须在30天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通知书,收缴罚款由审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xx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总行另有规定的,按总行文件执行。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七

一、对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的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资奖励。

二、对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三、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或事故损失严重的,安监室取消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四、凡被各级安监部门查出存在有一般安全隐患的单位,经核实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第一次安监室通报批评,第二次检查未整改的`主要领导罚款500—1000元,第三次检查仍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凡被各级安监部门查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媒体曝光上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罚款5000—10000元。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单位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八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班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1、《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

2.2、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奖罚规定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送变电运行检修分公司巡检六班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凡违章并造成事故后果者,均据事故根调查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按《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安徽送变电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4.2、由于该发现的缺陷而未发现或检修工作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线路事故(一类障碍):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4.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300元:

4.3.1、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安全绳,未造成后果者;

4.3.2、在架空地线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4.3.3、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无工作票或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未造成后果者;

4.3.4、安全距离不够,又不采取措施就进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

4.3.5、登杆作业不核对线路名称、编号、杆号,误登杆塔未造成后果者。

4.4、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

4.4.1、线路检修,不按制度要求,未有安全措施;

4.4.2、在停电的线路上工作,工作人员未全部从杆上撤离即拆除接地线者;

4.4.3、工作现场打架或嬉闹者;

4.4.4、工作现场,不听从工作负责人指挥者;

4.4.5、监护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监护失职者;

4.4.6、工作负责人在现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者;

4.4.7、无票进行工作或事后补填工作票者;

4.4.8、酒后上班或登高作业者;

4.4.9、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不临时指定现场负责人者;

4.4.10、无故旷工者。

4.5、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100元:

4.5.2、班组在当月巡线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树木,能处理而未处理者;

4.5.3、进入生产现场不正确佩带安全帽,进入检修现场不穿工作服、工作鞋者;

4.5.4、签发、受理、执行不合格的工作票及许可工作者,未造成后果;

4.5.5、在停电线路上工作完成,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4.5.6、不按班组规定,巡线不到位者;

4.5.7、不按班组规定,检修和巡线工作未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瞒报者。

4.5.8、班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存在疏忽、遗漏,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4.6、遇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4.6.1、未做到按时起床,未在规定时间内整装待发;

4.6.1、个人工器具、安全用具在作业前未进行检查、携带不齐全;

4.6.1、上、下班途中在车内睡觉者;

4.6.1、领用仓库工器具要保存完好并及时退回,少退、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4.6.1、参加公司、分公司安规、运规考试未一次性通过者;

4.6.1、寝室卫生未每天打扫,被子不进行铺叠,卫生间脏乱差,有异味等;

4.6.1、班组人员在合肥期间遵守分公司相关作息及规章制度;

4.6.1、其他未尽事宜。

4.7、上班时间,严禁在班组办公室举行娱乐活动,在分公司安排的休息时间、地点进行娱乐活动中严禁进行赌博,如发现,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旁观者罚款100元。

4.8、发现设备重大隐患、缺陷、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予以200-500元奖励;发现设备缺陷及时汇报处理,避免事故发生者,予以100-200元奖励,同时向分公司安监部申请奖励。

4.9、以上实施细则是巡检六班班组根据线路工作制定的,如与上级制度有抵触,以上级制度的为准。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用心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用心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推荐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职责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六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职责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职责人进行处罚。

(2)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各级职责人,应按职责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状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职责者,除按事故职责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职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职责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职责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务必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职责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务必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15、所有机械务必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务必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理解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职责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电动机械务必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职责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职责人30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务必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务必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职责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务必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务必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务必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职责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村、安全生产镇直管企业、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镇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办主任(安全科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各村、各企业、镇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镇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镇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镇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长效工作机制,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是xx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xx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各村委、各站所和企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一次。

一、奖励

1、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具有先进性、可靠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显著成效的;

2、积极主动排除险情,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恶化、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4、对现场隐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5、敢于制止违反安全法规,杜绝重大伤害或火灾事故的。 以上奖励项目由安全部门调查核实后专题报告总经理,予以通报表扬与奖励。

6、发现并举报重大安全隐患

二、处罚

1、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

3、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处罚5000元;

4、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伤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5、对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外来承包工程单位及个人,按违反相关规定处罚。

三、奖惩款项的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开出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罚款手续,罚款由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本制度中规定的奖励经费,其来源为单位设立的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和由罚款专项资金组成。

一、考核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安监局、工商局、电力局、公安局、粮食局、文教局、卫生局、交通局、工业促进局、国土局、药监局、质监局、供销社、消-防-队、交-警队、建设局、民政局、农牧局、水务局、环保局、房管局、商务局、石油公司、火车站、新城区管委会。

二、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防范体系为重点,突出基层和基础工作考核,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二)坚持控制目标考核与管理目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考核制度,严格监督管理,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适度、科学、规范。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对发生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事故和瞒报事故的行为从严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事故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别按附表1和附表2要求,每季度后5日内报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和2015年1月10日前上报;各乡镇对本地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按附表3要求,随自查情况报告一并上报。

(三)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制度。对各责任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实行季度抽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责任单位及时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县安委办。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为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控制和管理目标,考核时限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事故统计资料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资料,由县安委办直接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各乡镇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县直部门控制目标占30分,管理目标占70分;两项目标考核得分相加为考核得分。各乡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4;县直部门考核计分表见附表5。

(四)各乡镇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发生重大事故,未超出2015年实际发生起数,每起扣1分;超出2015年实际发生起数部分,每起扣5分。

(3)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迟报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迟报重大事故每次扣5分;隐瞒不报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隐瞒不报重大事故每次扣20分;不按要求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注:凡举报查实的均属于隐瞒不报)。

(2)年终考核占4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县直部门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属于直接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行业(系统)内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5分,再发生每起扣10分。

(3)因本部门未履行或未尽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4)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未按要求报告事故或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有关活动,每次扣3分。

(2)年终考核占5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考核评定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二)县直部门

理先进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六、奖惩办法

2、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乡镇或部门,颁发锦旗一面;

3、考核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在全县通报表彰;

4、考核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罚人民币5000元,罚金由县财政局落实。

七、补充说明

(一)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学生、儿童、未成年人死亡重大事故,已在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属于重大恶性事故。

(二)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乡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乡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乡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乡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乡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乡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公司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为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自2011年3月18日正式实施。

加强工地安全工作,工地必须配备执证专职人员。如发现没有配备持证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到位,处以100元罚款。项目部必须在半个月内调有证安全员到位,如项目部无法抽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到工地工作,工资由工地负责。

需要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缺一名持证人员或持证人员不到位,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工地必须设法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如工地拒不执行,由公司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培训结业后到工地工作,除培训费由工地负责加罚500元,到工地工作的人员工资由工地负责。

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的指导。如工地贯彻不力,经公司月度安全检查评定为安全不合格工地,除按公司意见限期整改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0元罚款;如不执行公司意见进行整改,公司有权调人买料进行安全设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除所用工料由工地负责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当地安全部检查评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处罚外,再处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作如下规定。如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发生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地违章指挥,要求工人冒险作业或工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分。

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开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报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补课。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50元。

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未经交底而参加作业,每人罚款10元。

必须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如工地在临街处或人行道通道处不挂安全网,处以1000元处罚,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高空作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发现不系安全带而进行高空作业,每人罚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带,工人不系者,罚款由个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如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罚款10元。

乡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十一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

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该段施工员按罚款额的(下同)20%连同受罚;

出现10人或10人以上者,工地质安员按30%连同受罚;

出现20人或20人以上者,工地负责人按50%连同受罚;

工地负责人强行安排者,工地负责任人按100%连同受罚。

对工地每例每出现一人罚款50元

3、拆除工程无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以书面方案为据)。 罚款500元

9、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 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10、不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的。 罚款100元

11、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并交底手续不完备的。 罚款 100元

12、安全管理资料不使用规定表格的。 罚款100元(按缺表数)

二、机械安全

1、 钢井架物料提升机缺下列防护装置的或不能灵活使用,不能有效使用的:

1) 首层进料口安全门;

2) 进料口防护棚;

3) 层间安全检查门;

4) 前、后吊笼安全门;(吊挂不用的按50%计罚)

5) 吊笼顶防护;

6) 吊笼侧部防护;(低于1米高的按50%计罚)

7) 防冲顶限位装置;

8) 防断绳装置;

9) 吊笼停层支承装置;

10)、平台周边护栏。

每缺一项罚款300元

2、 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卷扬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2) 高层提升机(提升高度31~150米无可靠的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

4) 架体刚度及节点板、构件不符合要求;

5) 提升机总电源无设置短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即操作开关)。

每例罚款200元

3、 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节、搅拌桨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4) 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每例罚款100元

4、 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 吊钩和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 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司机、司索无证上岗的。 每例罚款300元

三、电气安全

3、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每例罚款500元

4、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 每例罚款200元

10、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每例罚款200元

13、220伏(含220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每例罚款100元

1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两瓷瓶间为一处) 每例罚款100元

15、制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的;(备用品也算杂物) 每例罚款100元

四、脚手架工程

1、使用单排竹脚手架的(单纯作临时防护用的.除外);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2、脚手架无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指主要受力结构杆件) 每10延长米罚款1000元

10、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12、锚固点的间距大于规定,锚固材料小于规定; 每处罚款50元

13立杆不埋地或无设扫地杆;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4、钢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不符合要求的; 每10延长米罚款50元

15、使用人字梯、单边梯而缺挡;或垫高使用;人字梯无拉底脚的。 每例罚款50元

五、临边的防护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的护栏;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3、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4、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棚; 每10延长米罚款300元

六、挖孔桩工程

1、 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

1) 机械通风装置;

2) 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3) 操作人员上落梯;

4) 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5) 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每项罚款300元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 每处罚款100元

3、第一节孔圈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15厘米; 每孔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 每个罚款100元

5、挖孔桩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每宗工程罚款1000元

七、其他

2、安全评分出现零分的保证项目; 每出现一项罚款1000元

3、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每例罚款 200元

4、各种气瓶放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10米; 罚款200元

7、钢井架伸入排栅内的侧边无密竹围闭; 罚款100元

附则:

1、执罚机构与执罚范围。

(1) 公司安全科和各公司的质安科为本经济处罚制度的执罚机构,执罚各自的管辖范围。其科室成员是具体执罚实施人。

(2) 分包单位需服从总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总包单位有权对其分包实施本经济处罚制度(应在分包合同中订明)。

(3) 工地质安员有权按照本处罚制度的第一项第2点、第5点、第七项的第8点,在本工地实施执罚。

2、 执罚扣款办法:

(1) 公司的执罚,其执罚款项在该公司工程保证金项下扣除,牵涉到个人受罚的,由该公司甄别后扣罚到个人,公司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2)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执罚款项,在其分包工程款内扣除。

(3) 公司对工地的扣罚,在工地工程承包款内扣除,属个人责任的,在其工资内扣除,所罚款项纳入安全生产专用基金专款专用。

(4) 工地质安员的执罚款项,在该班组的工资款扣除。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责人占30%,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80%):

二、在区建设局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1500元;

三、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90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2000元;四、在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5000元。

第二条: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厂),奖励1500元。

第三条: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包括工地的质安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下:

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

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

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

1、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

2、获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

3、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注: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4、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500元,以资鼓励。

第5条:对被省、市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项目经理30%,有关施工员、质安员各占1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施工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 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 的比例计算。

3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 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 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 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 、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 、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 、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 、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 、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 元。

9 、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 、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 、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 、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 、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 、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 、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 、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 、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 、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 、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 、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 元。

2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 、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 、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 、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 元。

28 、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 、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 、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 、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 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 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 的比例计算。

3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 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 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 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 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 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 、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 、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 、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 、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 、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 、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 、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 元。

9 、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 、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 、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 、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 、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 、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 、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 、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 、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 、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 、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 、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 、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 元。

23 、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 、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 、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 、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 元。

28 、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 、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 、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 、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 、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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