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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业托管合同(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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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业托管合同(精选15篇)
2023-11-12 05:32:28    小编:ZTFB

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满足合同法上的法律要求和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在起草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以下是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和具体适用场景的讨论,供您参考。

商业托管合同篇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双方就甲方关庙市场四楼物业管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委托物业服务期限。

20xx年xx月xx日到20xx年xx月xx日止。

二、物业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1)公共区域的水、电、消防、卫生和秩序等管理。

(2)信件、报刊、包裹的收发。

(3)完成由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物业服务费每月包干总价3500元(大写:叁仟伍百元整)。

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

(1)治安秩序维护。

设治安秩序维护员2人(年龄在48岁以内),白班1人,夜班1人;着统一服装、装备,配证上班;做好接待工作,以标准的动作和优质的服务展示企业形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纪录,做到上交下接清楚无误、责任明确;维护责任区的公共秩序,防止各种不安全事件发生;巡视责任区内各种危及安全的情况,防止人为破坏行为,防止丢失,发生异常及时上报;礼貌接待客户,认真回答客户或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与自己不明白的问题不可乱讲,可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对管区内的可疑人员要加以监视,禁止外来人员乱贴乱画宣传资料等;制止外来人员在服务区域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的工作作息时间开、关大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消防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管理工作,上班期间严禁饮酒。

(2)办公区域及公共设施管理。

每月定期对营业厅范围内的各种设施设备检查一次,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甲方。

负责xx的水电维修、维护,保证正常安全运行;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如因水、电等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维护耗用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不记工时费,并负责水、电公司的协调和联系工作。

(4)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清洁员设置1人每日对营业厅走道、楼梯、扶手、厕所等打扫一次,上、下午上班前保洁一次。营业厅环境、地面无杂物垃圾,不留卫生死角,每日清运垃圾外出,清洁工具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商业托管合同篇二

根据《_____》、_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_____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_____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_____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_____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_____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_____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_____不服务或多_____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_____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的管理标准;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________________;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_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_____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第八条?奖惩措施。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_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商业托管合同篇三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 房屋修缮。

(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 托管费用。

(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 其它。

(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 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商业托管合同篇四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名城左岸公寓小区,主要为小区值班和卫生管理,具体约定详见下方。

1.每天24小时保证值班室每天有人值班;。

2.负责本小区楼梯口、大平台、通道口及大楼周边卫生;。

3.修剪大平台花草和浇水等管理;。

4.管理自行车棚,保证车棚卫生及门户安全,每天保证车棚门人走上锁;。

5.不做与小区管理无关的事务(如养鸡和做一些有损小区形象的事件);。

6.对非小区的闲杂人员进行管理,做好防火、防盗,保证小区安全;。

7.积极协助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8.保证小区道路畅通;。

9.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生病等伤害与本小区无关;。

10.如果乙方在工作期间,表现不好,造成住户反映强列,甲方可予以辞退。

1.每月10日支付乙方工资1600元整;(押金为1600元,次月支付)。

2.保证乙方正常生活使用水电、住宿;。

3.乙方遇到麻烦的情况下,甲方应积极给以支持和协助。

本合同签订有效期为三年,自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月1日至。如乙方违约,扣除押金1600元。

四、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商业托管合同篇五

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于工作需要,根据《_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____为法律顾问,双方设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律师在甲方对内对外经济事务中积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修改、起草各种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定活动。

二、律师在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诉讼活动中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向乙方交付费用每年____元。

四、若律师为甲方去外地工作时,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年。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一九年月日

委托代理合同。

()京融律代字第号。

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律师为甲方与__纠纷案的第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

乙方: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商业托管合同篇六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

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

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

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

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

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的制度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总行应。

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

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

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

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

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

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

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

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

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

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

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

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

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

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

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

易)。

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

交易的;第九条。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

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

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

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

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

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监管当局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将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贷款行为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贷款。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臵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将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信誉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商业托管合同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为维护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年04月03日22:08证监会网站我有话说(3人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起草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2.73,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十条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

(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三章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四章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业托管合同篇八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鼓楼区香榭里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中标物管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南京鼓楼区香榭里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南京市鼓楼区闽江路8号。

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香榭里小区一期。包括内容有:1-6栋多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见附件一(香榭里一期设施、设备明细)。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六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商业托管合同篇九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分为:现金资产;贷款;证券投资;其他资产业务等。

现金资产作为银行流动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线,是非盈利性的资产,从经营的观点出发,银行一般都尽可能地把它降低到法律法定的最低标准。

现金资产没有利息收入,只要不造成交易障碍,银行总是尽可能少地保留现金。如果银行把腾出的资金用于别的投资,即可获得利润收入,因此过量的现金准备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并且随着投资利率水平的上升,机会成本也随之增加。但是,银行现金准备过少,又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银行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满足储户的提款需求,就将丧失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同样,一家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和其它业务往来的银行保持足够的存款余额以补充存款的外流。拥有现金资产太少对清偿能力会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并增加借款成本。故银行现金资产应保持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所以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为了避免发生流动性危机,银行总资产中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现金资产占总资产比率不是越少越好。

现金资产一般包括银行库存现金、在途托收现金、代理行存款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四部分。

库存现金是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以及同中央银行发生往来但尚在运送中的现金;

在途托收现金指已签发支票送交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但相关账户尚未贷记的部分;

代理行存款即存放同业的款项,主要用于同业间、联行间业务往来的需要;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用于应付法定准备金的要求,并可做支票清算、财政部库券交易和电汇等财户的余额。

现金资产是唯一可做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项目,也是银行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部分,可以随时满足客户的提款要求和贷款请求,因而被称为一级准备。但现金资产基本上是无收益的,因而银行在经营中总是力图在缴足准备金,确保银行流动性的前提下减少现金资产的持有。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证券投资过程,是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

商业托管合同篇十

出租方(甲方):

受权代表人:

联系地址:

承租方或业主(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权代表人:

本物业名称:

甲方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1、座落位置:号楼层号铺。

2、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合同的其它费用;

5、负责租赁铺内部清洁,内部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9、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或例检;

10、协助_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守则;

5、商铺使用人须按照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布局要求,合法经营。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11、不得改变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房屋自用部分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2、如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未获甲方同意,或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用途,将视同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合同。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周围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

15、乙方必须保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一年内累计达到10天以上或连续7天以上未正常营业,甲方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6、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由乙方自行存放、统一管理;甲方不提供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的堆放场所;具体事宜由乙方自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等;

商业托管合同篇十一

为进一步做好商铺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工作,需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立此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负责除业主生活服务中心辖区以外区域,空间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一)商铺的供电供水服务管理。

(二)绿化,美化,保洁服务管理。

(三)交纳管理费用。

(四)水电,校产维修服务管理。

(五)原物业下属实体的服务管理。

(一)服务区内应经常保持卫生,清洁,院内垃圾及时清运,下水管道及时疏通,达到业主满意。此项总费用为万元(包括劳务费及卫生工具费万元,万元垃圾清运费,万元管道疏通费及化粪池窨井清污)。

甲方进行经常检查,用户经常性监督。满意率为%不奖不罚;以下,给予元以内罚款;%以上,给予元以内奖励。如乙方达不到要求或工作完成突出,视具体情况,每次在元以内予以奖惩。

(二)院内现有绿地,草坪,树木等的日常维护,花木的调整移栽,节日及要求时,院内集中摆放盆景等,现有绿化面积约万平方米,种植树木约株,管护费用万元(包括全部劳务费,工具费等)。院内花草树木成活率达%以上,及时浇水灭虫修剪、整治,因管理不善,出现死亡,按面积大小、树木棵数,除重新载植外,另给予成本费用倍以内罚款。满意率为%不奖不罚;%以下,给予元以内罚款;%以上,给予元以内奖励。

(三)仓库保管。应按《仓库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商铺下达购置计划,做到物美价廉。损耗乙方负担,劳务等相关费用万元。

(四)供电服务管理,供水服务管理,应做到供电供水及时,保证商铺员工的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用水用电。

具体要求:事先未接到通知条件下,外电停半小时后,应立即启动自备电源,院内早上点半至晚点之间,一般情况连续停电不得超过小时,原则上全天24小时供水。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若达不到上述要求,每次扣减费用元以内。满意率为%不奖不罚;%以下,给予元以内罚款;%以上,给予元以内奖励。商铺内:电价为元/度,水价为元/吨(承包单位除外)。电费:万元(如遇国家政策作重大变化,由甲乙双方作相应调整;对于本年度新增的用户,由乙方装表计量,由甲方核定用电计划,计划内部分由商铺另行拨付,超计划部分由乙方向用电单位收取电费;对于在承担正常任务之外,开展有偿服务的,由商铺下达用电计划,超计划部分由乙方向使用单位收取)。水费:万元(含绿化用水)。高压检修及水电运行,劳务及小件工具等费用:万元。

(五)做好员工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住宿人数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定),每生每年拨付元,实习不住宿舍而留有床位的员工,每生每年拨付元。

(一)为乙方开展服务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

(二)固定性的劳务费,每月按时拨付。

(三)对于大宗购置,甲方应监督乙方的招标工作。

(四)对于物资采购等事宜,甲方应及时督查。

(五)甲方有权从拨付的劳务费中扣缴应缴的费用。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对于双方认定的目标要求,乙方应全力组织实施。

(二)乙方有责任更新员工食堂的餐厨具,以改善卫生状况。

(三)乙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加商铺内维修等项目的竞标。

(四)上级有关部门到乙方检查工作等事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除人力不可抗拒外,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则应追究违约责任。

六、其它。

(一)甲方对乙方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严格兑现奖惩。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优秀者,再给予元以内的奖励。

(二)合同有效期:年月日年月日。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商业托管合同篇十二

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等。(acdf)(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a.中资。

b.信用合作社。

c.中外合资。

d.外商独资商业银行。

e.城市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一些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请简述这些特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答案:(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abdefghjk)(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a.贷款。

b.拆借。

c.福费廷。

d.贸易融资。

e.票据承兑和贴现。

f.透支。

g.保理。

h.担保。

i.银团贷款。

j.贷款承诺。

k.开立信用证。

4.请简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答案: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5.请简述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答案:(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6.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等(abcde)。(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a.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

b.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

c.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

d.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e.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

7.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c)(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a.中国人民银行b.证监会c.银监会d.保监会。

8.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acd)(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八条)。

a.信息收集。

b.信息分析。

c.信息管理。

d.信息服务。

e.信息通报。

9.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为主管机构。(c)(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九条)。

a.集团客户注册地所在的分支机构。

b.集团客户经营地所在的分支机构。

c.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

d.集团客户申请贷款地所在的分支机构。

10.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c)(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条)。

a.经理负责制b.主任负责制。

c.客户经理制d.经手人负责制。

11.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b)(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一条)。

a.每个单一企业,整个集团。

b.各个授信对象自身,集团客户。

c.每个单一企业公司,集团客户。

d.各个授信对象自身,整个集团。

12.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措施分散风险。(acd)(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a.银团贷款。

b.增加客户抵押品。

c.贷款转让。

d.联合贷款。

13.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b)(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a.10%b.15%c.20%d.25%。

14.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d)(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三条)。

a.集团客户聘请的公证机构关出具证明材料。

b.集团客户聘请的会计事物所出具财务报表材料。

c.集团客户聘请的咨询机构关出具评估材料。

d.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15.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d)(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a.电话核查b.突击核查c.访谈核查d.实地核查。

16.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bceg)(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a.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风险。

b.境外公司的背景。

c.信用评级。

d.信誉。

e.经营和财务。

f.法人代表的经营能力。

g.重大诉讼。

17.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c)(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a.集团内企业之间互相融资。

b.集团内企业之间互相持股。

c.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

d.集团客户发生重大改革。

18.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a)(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a.10%b.20%c.30%d.35%。

19.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如有发生哪些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请简述有哪些情形?(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答案:(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20.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中。

(d)(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a.台帐系统b.信贷系统c.诚信系统d.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21.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c)(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a.集团内企业之间互相融资、持股。

b.集团董事会发生的重大改革、决策。

c.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d.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

22.商业银行总行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应至少向银行监管部门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b)(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a.每年,半年b.每年,每年c.半年,半年d.半年,每年。

23.银监会将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ace)(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

a.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

b.授信管理的指导方针。

c.执行情况。

d.信贷信息系统的维护。

e.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24.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b)(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四条)。

a.超额贷款。

b.过度授信。

c.抵押品管理不当。

d.贷前信息搜集不全。

25.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

(d)(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六条)。

a.风险报警信号。

b.风险底线。

c.授信最高额。

d.授信风险预警线。

26.银监会将建立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c)(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二十七条)。

a.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预警。

b.集团统一授信,风险分析。

c.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分析。

d.集团统一授信,风险预警。

商业托管合同篇十三

第四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乙方实行甲方指定范围内的宿舍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员工宿舍坐落位置:临时位置:第二章宿舍管理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每天提供24小时宿舍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如下:1.为本服务项目配置宿舍管理人员名(2男2女),实行两班两运转的模式工作(两个白班、两个夜班),白班时间:7:00-19:00、夜班时间:19:00-7:00。2.其中宿舍管理员年龄为50周岁以下,懂得电脑基本操作,宿舍管理员按照双方约定人数和人员单价计算。2.负责看管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及巡视,以免发生外来人员侵入偷窃或损害财物;对上岗服务时间内进出管理区域的人员做好接待登记工作,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管理区域。

3.遵守甲方相关宿舍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在岗期间严。

禁与甲方员工发生任何冲突。

第五条委托管理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4月6日起至20xx年4月5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宿舍管理服务质量。

2.与乙方密切合作,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事项。

3.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4.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起止日办理交接手续。

5.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宿舍。

6.每月组织一次入住人员对宿舍管理员的评价;。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为本项目服务的宿舍管理人员。

2.为宿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技术支持。

3.支付宿舍管理人员的薪资福利。

4.乙方应定期、不定期对本项目宿舍管理人员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必要的记录。

5.除检查和紧急处置需要外,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甲方所属的任何设备和物品或擅入任何禁入场所。

6.经证实因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过错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对甲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有效给予解决。

第八条宿舍管理服务费。

1.(含税),折合每人每月人民币元整。

2.乙方于当月末提交发票,甲方于次月十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用。

第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服务费为违约赔偿金,如出现第十三条的规定,甲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如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在超过合同付款日期10天后从第11天起,按照每超出一天加收应收款的滞纳金,但乙方延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的除外。

第十一条乙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乙方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并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员工缴纳五险和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乙方员工发生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一般过错,乙方应立即给予纠正,提交检讨报告,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宿舍管理员,如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给予赔偿。

1、无正当理由在工作时间内不经许可脱离宿舍管理范围,导致岗位失控;。

2、宿舍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者;。

3、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未执行甲方制定的宿舍管理规定制度的;。

4、宿舍管理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请示、联络、汇报,给甲方造成较重损失;。

5、宿舍管理员在工作中对甲方员工进行威胁、恐吓的;。

6、对进出宿舍内相关人员不盘查、不验证,松懈怠慢,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7、有其他与上述各项规定程度相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有重大过错,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关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故意损坏、盗窃甲方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性质恶劣,已经经_门报案认定的;。

2、在宿舍范围内动手打人或斗殴的;。

3、脱岗时间较长(4小时以上),给甲方造成较重损失者。

4、由于工作的玩忽职守或者管理上的疏忽,引起火灾或者其它危害、造成严重损失者的。

5、有其他与上述各项规定程度相关的行为。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可商谈本合同续约事宜。

第十五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宿舍管理员工作职责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均按照_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因本合同所生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由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商业托管合同篇十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作营业商铺,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一、房屋位置。

1、座落位置:

2、面积:13个平方。

乙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1月20日止。

三、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9仟元正,计9000元,租金每半年结算1次。

本着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由乙方在每半年第1个月的前15日内交付给甲方。

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计算,由乙方与租金1同交付给甲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营业用房使用。

五、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合同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六、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实承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3、如需转租第3人使用时或第3人互换房屋使用时,或以该房屋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4、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时的,乙方负责赔偿给予修复。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为壹仟元,乙方期满后退回。

七、合同终止时的财产归属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房屋交还给甲方,房屋由乙方添置的可动产归乙方,乙方可以搬走、乙方在承租期间装修投资,分2种情况确定归属:

1、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装饰投资应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因甲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时,甲方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八、违约责任:任何1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1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1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每逾期1日,由甲方按年租金额的千分之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1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合同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1式叁份,甲方2份,乙方1份。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日期:

商业托管合同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 颁发的_________ 的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 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 套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___________ (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协议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协议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本协议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协议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七)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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