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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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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精选10篇)
2023-11-19 17:17:28    小编:ZTFB

引用是在论述某一观点或主题时,以他人的话语或观点作为支持或证明的依据。怎样学习和掌握词语是我们提高语文素养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题材和类型,供大家参考。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一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1、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的。

离婚后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

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3、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司法解释三第16条)或婚前借款;。

2、补偿(婚姻法第40条);。

3、困难帮助(婚姻法第42条);。

4、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5、擅自处分房产(司法解释三第11条)。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本律师认为,笼统地约定抚养费多少,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

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情人节分割线。

5、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

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

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6、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了。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的),以免后患。

7、如何预防“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已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推翻了。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应予认可。

本律师也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二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01年5月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06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于2004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2004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请书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杨支付后,公司给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杨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小杨认为,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约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3000元违约金。

公司则认为,违约金是小杨和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小杨当初提出减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接受违约金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有小杨提交的书面申请为证,这个申请和公司对申请的同意,相当于合同要约和承诺过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返还3000元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接受。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杨提出辞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杨通过书面形式与公司协商,最后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杨在其书面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小杨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违反合同判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近几年,在实践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中双方因违约金条款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国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杨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如果小杨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小杨违反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是属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学者争鸣。

在关于我国未来的《劳动合同法》中是否应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这个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主张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积极履约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应规定许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幅度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的权利。”另外:“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条款。”还有学者认为:“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款”等等。

另一派观点主张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违约金条款不应载入劳动合同中,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预定违约金是不太合适的”,“尽管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预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许的,但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被禁止。”

还有学者认为,目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实践中可以起到约束双方遵守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也设立了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已经成为违约方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也存在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当等问题,但是目前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出现的一些问题,乃至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只是一项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而加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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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三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侵害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为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某某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某某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的一切纠纷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程序适用《某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双方共同选定 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四、甲乙双方约定开庭时间定于 年 月 日,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至首次开庭前。

五、为了方便送达,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送达地址统一为:

六、本协议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六

207月,李红与赵刚没熬过“七年之痒”,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4岁的孩子玲玲由母亲李红抚养,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此后,李红一直恪守约定,独自抚养着玲玲。

“我有不允许再生孩子的协议!”今年6月,南京高淳县法院,李红站在原告席上理直气壮地说。

离婚协议的一款约定,就真的能限制生育权吗?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法院同时认为,离婚协议如果限制了前夫赵刚的生育权,也必然限制赵刚现任妻子张英的合法生育权,因此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红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七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约定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诉讼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当然也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八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但是却因为无法律拘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约定时,也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但是却因为无法律拘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约定时,也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妻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其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九

离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就因为想念儿子而多次打电话给刘女士,请求其让自己见见孩子,但都被刘女士拒绝。王先生为此万分后悔,责怪自己不应该草率答应刘女士的要求而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并当面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凭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律师初步判断该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违法的,进而建议王先生通过诉讼废除该项约定并重新确定探望权的内容。3月,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了该案的审理。在法庭上,本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有关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直接侵犯了离婚子女的.权益,而子女在双方离婚的问题上是无辜的,其所享有的权利不能作为他人协商谈判的砝码,更不能被他人包括自己的父母所剥夺。而该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无疑是对子女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请求法院认定协议中该约定无效并重新确王先生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重新确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王先生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子女一次,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该案的起因是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不要将非法的条件作为谈判的砝码,否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使自己受到损失。本律师所遇到的有关行使探望权而产生纠纷的案子不在少数,有的当事人甚至会以拒绝支付抚养费而作为对抗手段。该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给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作为探望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无法行使探望权而抵消后者。北京离婚律师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理智面对,合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解决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篇十

___,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人,现住。身份证号:。

___,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人,现住。身份证号:。

___和___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_________,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_________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_________自行决定,今后随___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___年___月___日由___之姐赠予的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路___号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__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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