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编写合同时,需小心审查和仔细校对,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下面是一些常见合同的例子,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工业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一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司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6、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商标在-_______________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_______________,其中一件是_______________,侵犯了原告第_______________号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_________________“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二
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我与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购房定金为人民币万元整。上述合同的签订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我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我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对于办理涉案房屋交割相关的手续事宜迟迟不予配合。年月下旬,被告明确表示不将涉案房屋卖给我了,我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或借故推脱或不予理睬,截至今日也没有配合我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三
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四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生效情况。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二、担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五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六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为月息,即每月元。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双方设定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借款偿还:
1、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还本付息,属甲方违约。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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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七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_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莱阳市人民法院。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八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
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是签订合同时由于主体等某种原因不具有形成签订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主体追认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人没有主体资格,后来有主体资格的人同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订立的合同有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节。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没有生效。如狭义的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处分处为,债务承担。这种情形下,必须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认权。
无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时交付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经有权处分的第三人追认的,合同生效。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九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会怎样?看看下面吧!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释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确该态度,导致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8)经
终字第184号“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案”的终审判决,第一次表明否定独立保证在国内适用的立场。
但该判决仅否定独立保证之效力,并未否定独立物保的效力。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秉承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鲜明地表达了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法态度。
至此,对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立法和司法态度已非常明朗:独立人保在国内不能使用,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物保。
需要探讨的是,若当事人在国内市场中约定了独立担保,是否要绝对地认定该约定无效并判令独立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应以主合同效力状况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形而分别处理:第一,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认定独立担保合同无效,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场合,应运用民法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转换”之原理,通过“裁判解释转换”的方法,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效力,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合同。
即若当事人约定独立保证时,应认定独立保证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若约定独立的担保物权,应认定独立物保无效,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担保物权。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
一部分民事行为归入无效,但另一方面又设计出诸如效力转换规则、区分隔离规则、事后补正规则等无效民事行为复活制度。
这一系列辨证精密的民法制度设计表明:传统民法虽不放弃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干预,却仍尽可能地将法律行为制度的起点和终点置于私法自治理念,尽量使民事行为有效,以贯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国内市场约定独立担保而言,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虚伪意思表示等法律强行规制之情形,法律禁止约定独立担保之目的,在于维护传统担保法之从属性规则。
因此只要否定担保的独立性而承认其从属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从而为无效独立担保向有效从属性担保的转换奠定立法论上的基础。
在主债权合同有效的场合,若人民法院强行认定独立担保为绝对无效并判令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明显违背当事人缔约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预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从属性规则的制度目的。
此外,彻底否定独立担保的效力,还容易促使担保人在信誓旦旦地表明愿意承担独立担保责任后,又背信弃义地主张独立担保无效而承担较少的缔约过失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理念。
其二,若不采用转换方式,则独立担保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若想实现其担保之初衷,必须再次协商重新缔结担保合同。
无疑,这种重新再来的做法明显违背节省交易费用的经济效益理念。
其三,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无效独立担保的有效转换,不失为一种体现维护交易安全价值、贯彻社会本位理念的良好方法。
此外,尽管物权法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而禁止当事人约定独立物保,但上述转换无疑可以极大地缓解契约自由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
而根据上述分析,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但是上述分析并非权威分析,并且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也很难保证。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
诉讼请求。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理由主要描述双方认识经过以及争取抚养权的原因,并描述自己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一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小写:)。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
借款合同。
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年月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二
合同。
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么进行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论述详见笔者所著“略论缔约过失责任”一文。“法律图书馆”网站中的“论文收藏”栏目)。根据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民事通则》第60条、《合同法》条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由于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的、强制性的规定,应当予以足够的注意。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三
2、诉讼费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_____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四
被告:_____,男,__岁,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__。
电话:______。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____年__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_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____年____月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______年____月__日,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五
原告:张某,女,x年12月19日生,国籍:,现住xx市南岗区某某路号,护照号: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年6月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xx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x年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六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_________的活动赞助商,特订出以下协议。
2.甲方享受在乙方运营站点_________开通活动主页进行相关宣传介绍的权利;
3.甲方享受_________、_________媒体的一定支持;
1.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协议签订时需交纳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__元;
3.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见附件。
1.乙方拥有本次活动全程解析权和组织权利;
2.乙方拥有代收本次活动赞助费用和全权调配使用该费用的权利;
1.积极策划活动方案,布置活动现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活动,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它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予盾的原则来处理,尽量使事情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变更和修改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
3.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本协议及协议中涉及内容双方均需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漏,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商议,并做出书面协定。
年_______月____日
年_______月____日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_________学校运动会,活动时间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次运动会将在_________(地点)进行。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资金。
2.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把遮阳伞,用于运动员休息及甲方产品展台。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后勤工作站,作为甲方产品的临时储存管理调送点,以及乙方工作人员休息,后勤物资的堆放管理点。后勤工作站贴有_________(甲方公司名称)相关产品的大型主题喷绘(甲方提供)。另购买装饰后勤服务站材料如双面胶带等(_________元)。甲方为乙方提供大量气球。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制作两张宣传展板(_________元,_________米*_________米),展板上印有甲方和乙方的标志,此次运动会的海报都将在此展板上张贴。并将于运动会期间配合甲方宣传公司产品,乙方在以后的每次活动宣传中都将展板放置在学校人流量最多的地方,达到宣传的目的。
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订做_________件工作服(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件),供乙方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上印有甲方和乙方的标志,乙方的工作人员在运动会时将穿上此工作服,且工作服可重复使用,今后的活动乙方将继续使用该服装,此工作服可起到流动海报的作用。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制作两条宣传横幅(_________元,_________米*_________米),上书_________等标语,乙方将此横幅挂于运动场醒目地点,达到宣传的作用。体现甲方对教育事业的支持。
7.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_________张彩色卡纸(_________元/张)和_________张白纸(_________元/张),制作相关标语,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使用。
8.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组建两支拉拉队,以及购买一些拉拉队所需物品,如服装(由甲方提供),拉拉球(________元)等。用于鼓舞士气及宣传甲方。
9.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挂牌(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块,共_________块),挂在乙方运动员身上。当运动员在跑步的时候,挂牌随风飘动,全校师生都将看到这一美丽的风景线。
10.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购买、租用一些运动会上参赛同学的必用品,如跑步钉鞋(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双,共______双)、护腕(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双,共_________双)、糖类、食品(_________元)提神药品、护理药品、简易医药箱(______元)等。医药箱上将印有甲方的标志,体现甲方对运动员的关心。
11.乙方将在活动当日为甲方分发试尝品和宣传单,甲方提供试尝品和宣传单。
12.乙方将在运动会现场举行表彰大会,奖励获奖同学,以甲方的名义为他们颁奖,奖品为甲方的优质产品。
13.此次乙方运动会奖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训练用水(_________件_________品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14.乙方出面联系学校超市在运动会期间为甲方在超市门口设立卖点,专销甲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5.乙方与学校联系在运动会期间在操场周围设立卖场,由甲方直接销售其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以上项目共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书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纳上述金额。汇款方式如下:
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1.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制作两张宣传展板。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 订做_________件工作服。
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制作两条宣传横幅。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彩色卡纸和白纸。
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 组建两支拉拉队。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挂牌。
7.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购买、租用一些运动会上参赛同学的必用品。
8.乙方将在活动当日为甲方分发试尝品和宣传单。
9.乙方出面联系学校超市在运动会期间为甲方在超市门口设立卖点,专销甲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0.乙方与学校联系在运动会期间在操场周围设立卖场,由甲方直接销售其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资金。
2.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把遮阳伞。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后勤工作站。
4.甲方为乙方提供大量气球。
5.甲方提供乙方拉拉队所需服装。
6.甲方提供乙方活动奖品和用水。
7.甲方提供试尝品和宣传单。
8.甲方提供销售人员培训。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路有关本合同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15日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八
原告:__,男/女,__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电话:
被告:__公司,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小区__号__单元__楼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区开发了__楼盘公开销售,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号__单元__楼__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元。
现被告又将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__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人民法院。
担保合同确认无效篇十九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__________年3月3日生,住郑州市_____________道2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华县_______________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__年__月__日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__年__月__日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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