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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精选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3 07:05:54 页码:10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精选8篇)
2023-11-13 07:05:54    小编:ZTFB

方案的设计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时间、资源、成本、人员等。制定方案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风险和可能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一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二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在我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

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化原则。

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

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对象

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个人。

四、购买种类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等。

(一)演出类服务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13〕17号)规定条件,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参与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最低条件必须是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仅限为书画、摄影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区县(含区县)以下文化骨干类培训。

2、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

1、放映主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放映计划和放映内容须经文化广电局审核同意。

3、须提供社区放映证明材料。

4、须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放映现场安全有序。

(五)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五、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中确定的场次和价格。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每次(场)暂按3000元/场·次。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400元/场。

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六、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购买确认。

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购买程序确认;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照本意见规定确认;其他3类服务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局对其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

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

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及其他3类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协商拨付,申请经费补助的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即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绩效考评。

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市财政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群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综〔2015〕1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成功经验,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分年度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实施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利用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网,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

采用专家讲座、座谈讨论、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展全市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培训工作。

(二)分步组织实施

2015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开展前期工作。

2016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12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本级确定39个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项目。

各区结合实际工作,参照市本级实施目录,确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要求实施项目不少于5个项目。

重点在公共教育、公共体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建设、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综合性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017年在市本级单位和各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适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事项均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范围之内。

(三)分级组织实施

部门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部门(单位)为主体责任,由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规范运作。

项目资金分配到各区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

(四)政策指导与支持

1.完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指导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办法,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和绩效评价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中承接主体有关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

2.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与部门预算编制衔接,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布置、一起编制、一起审核、一起公开。

从2016年起,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体系,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施管理。

3.充分发挥部门购买主体作用。

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4.规范承接主体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5.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

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依法依规,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广泛服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6.加强财政部门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为重要的财政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机构编制、人社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五)绩效评价

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典型推动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将各区、各部门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交流推广。

一是各级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市本级各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部门、本区的经验做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七)研究建立激励制度

结合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激励制度,研究设立我市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通报表彰等激励制度,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较好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推进。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三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州级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1号)文件精神,红河州机关事务局严格按照要求对20-年财政预算资金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年州级行政中心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发〔20-〕15号)文件,20-年下达我局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州政府办购买服务支出经费项目”资金25.00万元,该项目主要用于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和各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为州级行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项目绩效目标。

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能,完成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保洁工作,保证州政府办公大楼各楼层公共走道、楼梯、扶手、护栏、公共玻璃、卫生间、取水间、大厅地面、墙面、玻璃门、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卫生干净、整洁,为州级行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制定《红河州机关事务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红河州机关事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工程采购接待和物品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对项目资金支出严格分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各项报销制度,经手、证明、验收人签字,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才可进行报账,资金使用合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一)绩效评价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自我评价,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州机关事务局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制定出台了《红河州机关事务局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以绩效导向、目标管理、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7个原则为导向,对资金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审批权限、资产管理、报销流程等作了细致规定。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和管理、监督、评价等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管理措施,执行项目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等有严格的规定程序和手续,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由财务科长任主任,具体落实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综合评价的组织管理。对各科室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分析系绩效目标任务,确保绩效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组织实施: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部门职责以及项目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绩效自评工作,得出绩效自评结论,形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根据文件通知要求,收集项目管理资料,如实反映我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对20-年项目经费支出进行自查自评。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我局有健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高效、节约,透明度高,各项支出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制度及我局的物资、工程采购制度,档案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坚持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即能履行我局工作职责又能够保证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好为党和政府、为机关、为社会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好为党和政府、为机关、为社会服务的保障作用。根据我局绩效完成情况,自评结果为“优秀”。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确保州政府办公大楼保洁服务工作全面完成,提供整洁、干净的办公环境,使办公区各类配套设施的高效、便捷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项目支出实施后,完成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保洁工作,保证州政府办公大楼各楼层公共走道、楼梯、扶手、护栏、公共玻璃、卫生间、取水间、大厅地面、墙面、玻璃门、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卫生干净、整洁,为州级行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绩效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我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利用预算项目资金,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好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对办公大楼视野所及并且清洁工具能有效接触的所有位置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逻,每月抽查一次;物业服务部门每天早上和下午分别按时完成政府大楼区域内的保洁工作;及时发放政府大楼保洁人员工资。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完成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卫生保洁工作,保证州政府办公大楼公共设施的卫生干净、整洁,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办公区域清洁、干净、无尘、无屑,舒适、洁净的办公环境在社会群众中影响广泛,干部职工和群众满意度高。

1.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的编制。进一步加强内部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全面编制预算项目,优先保障固定性的、相对刚性的费用支出项目,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2.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在费用报账支付时,按照预算规定的费用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列报支付、财务核算,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

3.加强项目开展进度的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

20-年,我局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编制部门预算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绩效指标设置难以全面涵盖。由于预算编制绩效目标时间与每年工作重点、改革任务变化大、编制时间有偏差,绩效目标设置出现漏项、过时项,不能反映当年绩效目标任务。今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不断改进和细化绩效目标内容及指标体系,根据工作重点作出相应调整,切实推动绩效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2.编制的绩效目标不具体,绩效目标未完全细化分解为具体工作任务,部分绩效指标不清晰、可衡量性差。今后,需增强工作可预见性,编制绩效目标时,将全年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目标,并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制定清晰、可衡量的绩效指标,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的前瞻性。

无。

无。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四

2014。

113。

号)要求,全市将在各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为更好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养人”向“办事”的转变,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2015。

年,在全县教育、就业、社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

12。

个公共服务领域选择。

39。

2016。

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建立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017。

年,在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同时,加强协调、主动沟通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起草《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合同范本,研究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采用的具体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及综合性评审机制,并组织指导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我县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人员。

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根据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同性质研究制定具体购买方式、购买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发改、金融办、商务、科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县教体、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司法、环保、住建、文广新、科协、城管、商务、发改等相关购买服务责任主体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负责制定本单位拟购买的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合理测算购买费用,主动与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对接,积极组织实施。对经审核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购买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购买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对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

对已列入购买服务事项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对单位购买服务业务工作的指导,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购买服务事项的相关制度文件,指导各单位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和本部门申报的拟在相关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各相关责任部门认真按照本方案安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县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015。

7

月份正式启动,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服务的购买方式、不同资金管理方式,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实现一般项目顺利突破,难点项目有明显进展,各项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开展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出下年度扩大试点范围和目标,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县政府成立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于秋波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根据责任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主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配合,按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县财政局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及相关领域业务内容进行培训,加强与先进地区之间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购买服务试点责任部门要组织人员深抓细研,按要求制定本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工作方案。同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告制度,于每月

5

日前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便于领导决策。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五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号)和连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连财〔2016〕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于申请单位、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简称承接单位)来承接,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对申请单位申请购买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人社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单位所提出的购买服务请求,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购买服务人员的经费安排。

第六条薪酬及经费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的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薪酬待遇:购买服务人员年费用包干,由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含个人及单位缴纳部分)等构成。高中及以下学历4.3万元/人/年;大专及以上学历4.5万元/人/年。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二、部分申请单位需要专业性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购买服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确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资金由申请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划拨承接单位落实。

四、承接单位的劳务管理费及招聘考务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单位需要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一个以上条件:

1.本单位增加新的职能或繁重的临时性工作;。

2.本单位没有空编;。

3.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4.上级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

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所需人数、学历条件、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期满考核合格后,如申请单位仍需聘用,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续聘。

对于市直单位现有且经市编委会、市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原申请单位需提交明确聘期的报告到市人社局备案,对现在岗聘期未满的全员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以确保人员工作的连续性;对现在岗聘期已满的聘用人员,申请单位又确需保留的聘用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

对于《关于镇(乡)、市直党政群机关吸收工勤人员问题的通知》(连府〔2003〕68号)、《关于事业单位吸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通知》(连人字〔2004〕20号)核定备案的工勤人员;《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连府办〔2013〕126号)以及《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连府办〔2013〕161号)核定备案的聘员,由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没有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的,则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经费保障。

对于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现有聘用人员应将具体名册、岗位配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新增聘用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申报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对申请单位所需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学历条件及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并将会审情况报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聘。申请单位根据政府履职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承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需及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

第九条聘用期限由申请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申请单位首次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购买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今后,如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需继续购买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购买服务人员不列入申请单位编制序列,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承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相同类别的人员可以由联席会议决定,在不同申请单位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购买服务人员违反申请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购买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期三年,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3〕161号同时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六

20-年,泾县先后组织举办了一系列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办、参加省市级各类赛事活动,如参加“天和建筑”20-年省市县三级联赛,省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选拔赛暨第四届宣城足协杯赛;参加20-省市县乒乓球三级联赛(宣城市选拔赛);参加“工行杯”宣城市第37届迎春长跑比赛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启动仪式;参加安徽省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选拔赛暨宣城市第五届青少年轮滑锦标赛;参加宣城市首届气排球比赛等,举办三大品牌赛事、举办泾县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举办“庆元旦·迎新春”长跑比赛、泾县广场舞大赛、足球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男子篮球赛等。

以上各项赛事及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泾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了部分赛事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涉及资金172.5万元全部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赛事任务后,提供赛事照片和视频及其他材料,县教体局根据合同对赛事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各项赛事资金严格按程序进行管理,中标单位有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健立建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项资金落实到位,无挪用和截留现象。泾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达到了预期丰富群众体育生活的初衷。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完成数量。

根据中标单位及市民走访,截止到评价基准日,该项目已全部完成达成预期指标。

(2)项目完成质量。

各项赛事约定任务圆满完成。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社会效益。

各项赛事工作中,已完成全部内容。全部达成预期指标。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各项赛事受到一致好评。

绩效自评结果拟在县政务网站公示公开,可作为项目申报、年度考核的依据。

通过本次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对各项赛事管理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还需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促进项目管理工作、合理调整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共八章 二十三条,对西林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招聘备案、管理考核、服务待遇、纪律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一章总则  介绍该办法出台的政策文件依据,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资金保障、工作类别、岗位性质、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 规定用工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额核定方法、核批时限以及申请购买服务人员条件。

规定县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人员数量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年度核批,确需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人员申请计划。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出现空编情形且现有在职在编人员无法完成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的;用工单位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急需增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才能完成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 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申请程序已经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所需资金数额情况意见;县人社部门负责综合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意见并提出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和使用员额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需提供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申请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和在职在编人员情况,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的文件依据。

第四章 招聘备案 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购买人员数量,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批复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社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不办理入编手续,仅作为县财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招聘期限、考核方法、考核结果运用、享受福利、解聘手续等。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一聘三年(除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除外)。经统一招聘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服务待遇的重要依据。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工会福利、差旅费等,由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合同到期或辞职,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解聘材料报县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作为服务待遇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服务待遇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劳动保障、经费来源渠道、缴纳社会保险等。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为每月3200元(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缴纳“五险”,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从服务待遇中代扣代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聘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待遇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及单位收入情况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纪律监督 规定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规定各单位应对合同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清理,对合同未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人社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2019年1月24日印发的《西林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9]2号文件失效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模板篇八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加强业务培训,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全部用于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及服务费。

(一)前期准备。

由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20-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议讨论,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事项及各自责任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

根据省、市、县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局社会救助股牵头,根据县、乡、村三级政府工作人员需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程序组织招录、配齐。

(三)分析评价。

通过相关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资金使用效益等多种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撰写县民政局20-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01.7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年应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元。实际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全部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项目标准及要求,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县民政局按项目进度到财政局拨款。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1)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全县共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45人,均服务于县乡村三级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得分15分。

(2)质量指标完成情况:100%按工资待遇标准进行发放,业务熟练程度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

(3)时效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发放服务人员工资,达到预期目标,得分10分。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1)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解决基层力量薄弱环节,对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扶尽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得分25分。

(2)可持续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利于不断完善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的保障制度,得分10分。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满意度达到100%,得分20分。

无。

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果为优。

民政局对自评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利用项目自评结果促进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

通过绩效评价,了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项目资金管理的经验,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政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项目支出和资金使用,完善预算编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以及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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