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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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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通用9篇)
2023-11-19 19:01:5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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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一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多轮洽谈,乙方确定在______________投资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过初步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项目。

二、投资方:山东国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三、公司基本情况及投资规模。

_________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____年06月17日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由______投资,公司地址位于____市___路____号____楼____层,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组建的销售及电力资源开发、并购、建设、运维、投资管理等主营业务,以并购和建设光伏电站为基础,不断扩大资产规模,打造再生能源的电力第一品牌。

公司现有员工120人,以高素质,高标准,高激情的企业团队来塑造企业梦想,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

公司自创办以来本着“市场为导向,诚实守信”的经营方针,来拓展海内外发展空间。立足山东济南,放眼世界各地。重点发展电力匮乏地区,已联合生产厂家和电站建设企业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公司的经营模式:

一、租赁土地或屋顶,我方投资建设,电费优先售给土地或屋顶业主,剩余部分并入国网。

二、于土地或屋顶方合资建设,共同投资。

三、土地或屋顶方自己投资,我方负责建设并网,一站式服务。

公司将围绕满足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电站建设和新型农业与新能源电力结合为战略目标,打造高端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企业综合水平实力。坚定发展信念,以人为本,创新结合传统文化与新概念。竭力服务新能源事业。

由于__________公司计划在_________________建设___________项目,项目占地面积_____亩。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_____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为____个月,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______,年盈利_____亿元,实现税金___亿元。

项目选址方案一:

项目选址方案二:

五、乙方提出:(1)享受_______惠的土地价格;(2)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本意向签署后,乙方应在15日内提供企业资信证明文件、项目简介、工艺流程等资料。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5日内经认证确定厂址,并与乙方商定项目引进协议。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时间:年月日。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二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双方为了更好地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互惠共赢,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提供基于互联网和电信语音网络的跨平台综合语音社区平台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旗下“xx”、“xx”等平台、增值服务及语音类媒体产品)作为乙方的节目资源发布渠道,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语音网络收听或定制关注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及语音资源(包括但不仅限于“语音节目内容”,“语音微博信息”等)。乙方负责提供节目内容及语音资源,注入甲方平台,包括在甲方的互联网语音社区平台上建立频道,进行语音节目直播;在甲方的平台上与用户互动,定期维护,维护用户关系等内容服务。

二、甲方提供。

1、甲方负责在其互联网语音社区平台上为乙方开设专属的频道,并对平台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承担平台系统的维护工作。

2、甲方需根据乙方的节目类型、频道文化为乙方设计专属的频道页面及频道美化方案。

3、甲方利用自身庞大的用户群、合作多年的推广渠道,为乙方在甲方平台上建立的语音类媒体产品等进行推广、宣传。

4、甲方可以给乙方的平台提供语音交互技术,为乙方搭建语音聊天室及相关音频交互功能。

5、甲方将逐步整合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人人网、开心网等开放性平台接口,增加用户通道为乙方的节目内容提供持续的收听用户。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语音内容等节目进行监督管理,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三、乙方提供。

1、乙方负责自己频道节目内容及各种音频节目内容的策划和录制(包括频道节目内容的策划、节目时间的安排等)。

2、乙方提供双方协商后的当月节目计划给甲方,且乙方每档节目要按计划照常执行,如有节目调换、节目内容更改等变动,需提前通知甲方,以作协调。

3、乙方需在互动类节目允许的情况下与甲方用户进行有效地互动,并在直播节目中明确提及“xx”等字样内容,协助甲方进行宣传。

4、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语音节目不得包含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乙方任何人员不能在平台与用户发生争执、口角等破坏双方形象名誉的行为。

5、乙方在甲方的平台上提供的所有内容版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其他。

1、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的其他语音相关产品可以进一步进行深度的合作,合作事宜按产品的阶段进行安排。

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积极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2。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三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1]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2]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4]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 的全部条款。[5]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1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7]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 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合同法》第12 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 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8]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9]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 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10]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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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四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达成投资合作协议,甲方向乙方 煤矿投资100万元,乙方按照甲方投资总额40%每年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

(2)上述协议达成后,甲方依约向乙方支付了 万元投资款,乙方迄今为止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投资收益,亦未归还任何投资款。

(3)现甲方要求退出投资,乙方同意甲方退出。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退出煤矿投资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信守。

1、甲方收回投资 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资期间的投资收益 元,上述费用共计 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费用 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书面指定收款账户)。

3、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后,不再对煤矿享有任何权益,不承担任何煤矿的债务,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

4、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法律途径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矿盖章)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坐落于东台经济开发区,滨河花苑一期,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占用房屋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在签订此合同之日起 内,甲方将该房产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交与乙方所有。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状况完整。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如有所需,可以将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经公证处公证,并不得撤销。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七条:本契约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壹页,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留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 证件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定义:

甲方包括仅限于甲方,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

二、工作方式

1、人员指派: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乙方指派 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 ”项目的法律事务。

2、固定走访式制度

为加强合作,乙方律师应二周内不少于一次到甲方走访,了解情况,

现场办公,沟通有无。

3、临时性走访制度

为及时、迅速协助甲方解决问题,特立此制度。此制度之含义:不论是节假日,还是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只要甲方有紧急事务处理,除乙方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脱身外,乙方律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现场,参与协商解决。

4、集体协作式制度

三、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提供与商铺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2)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协议范本;

(3)审阅、修改协议、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商铺所有者之间的商务谈判;

(5)与商铺所有者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6)提供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7)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针对商铺所有者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建议;

(8)应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9)经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0)应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1)办理与商铺所有者之间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2)其他委托事项。

2.针对与商铺所有者之间重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1)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做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五、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公司运作事项及相关法律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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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六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4]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定。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买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从鼓励投资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的,在以下三方面的事项上要求确定性即已足够:当事人达成了进一步交易的意向;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履行职责的顺序(同时履行或是先后履行)。其次,当事人订立有一定缺漏的合同,未必会将其缔约的成本外部化给法院:一方面,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对司法的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成本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国);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典型性的判决,从而使规则变明确,使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法发达的重要原因)。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关系与古典的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如果说古典的合同关系是“单事项的”、“对立性的”、“零和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则更多是“多事项的”、“合作性的”和“互利的”。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事人的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适当容忍合同的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达成“双赢”的协议。最后,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合同内容,这与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独占协商条款和诚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二)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部分的程序性条款一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分的确定性,学理上普遍承认其效力: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为此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机会。同样,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合同没有本质区别,若法律不予保护,除了可能发生有违公平的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将因为缺乏信任及法律的保护而不敢进行先期的投资,最终妨碍市场交易的完成。

事项的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的意向书,最后因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导致对意向书的违反,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英国法上采取同样的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就到的某项赛事的.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90天的独占协商权。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达成了赛事推广协议。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诚信协商条款。

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ackner)对此的解释是:“每一个合同当事人都有在不进行不实陈述的情况下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而为了追求其最大利益,他必须有权在缔约的过程中以退出缔约协商为威胁,以期对方能作出适当的让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进行协商的约定不符合缔约过程本身的特点。”?上述认为诚信协商条款可能无效的意见遭到了学者的批评。如学者尼尔认为“诚信”和“尽最大努力”这两种条款没有本质区别,阿克纳勋爵的解释不符合逻辑。该学者援引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05条的规定和范斯沃斯的观点――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款有效(虽然有些法院有保留)。例如,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双方约定将“尽各种合理的努力去订立合同”,法院引用伊利诺斯州的法律认为“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地协商以达成最终的合同”,实际上是将“尽合理的努力”和“诚信地进行协商”等同起来,说明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见解。在我国《合同法》上,诚信是一个贯彻始终的原则。?实践中其在大多数合同中不会被明示约定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禁止其成为合同条款,或当事人主动将其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而恰恰是其早已以推定性条款的形式隐含在合同之中了。另外,在那些权利义务可以被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即暗合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事实上也无需再特别强调“诚信”。在那些无法就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强调诚信作为合同内容就非常必要,典型的如公司董事、高管与投资者(股东)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或详尽阐释的成本较高,因此只能以“诚信”来替代,法律并不因为其内容“不确定”而拒绝承认其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向书中约定各方应“诚信”地协商的条款的效力,也是应当予以承认的。

当然,在适用“诚信协商”条款时,法律也不宜走得太远。必须看到,双方仅就缔约的程序而不是合同的最终条款订立协议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意图保留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乃至达成协议的权利的表示。因此“诚信协商”的核心应当是强调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缔约行为规范,而不是具体的缔约结果。在美国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在纽约的医生与一家在田纳西州的诊所达成一致的协议,约定原告将到田纳西州工作,同时约定在工作1年后,双方将就原告成为新诊所合伙人的事项进行协商。1年期满后,被告的确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双方不能就参加合伙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后来,协商终止,原告离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便认为被告未违反义务而判决原告败诉。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七

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应有以下八项要点:

1.明确的入职日期;

2.岗位名称与岗位职责;。

3.劳动合同期限及是否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

4.待遇说明,包括:月薪,企业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奖金、提成及年终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是否持有企业股份。

5.工作时间:企业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午休时间安排。

6.明确的办公地点及企业是否可根据业务要求安排在其它办公地点或公司下属机构工作;。

7.双方的其他约定,如保密、要约解除条件等等。

最后,录用通知书要有企业盖章,或企业授权人与应聘者双方的签字。

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后,对企业与应聘者虽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此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如果企业单方面撤消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此时,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应聘者此时可能已辞职,不能在新企业上班,存在失业的.损失,可要求赔偿1-3个月的工资。

当然,如果应聘者违约,企业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只是企业的损失不太容易衡量。

相关事例。

梁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企业给了他5万元的购房补贴,双方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年以后,梁某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梁某比较满意,很快就发送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梁某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该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梁某,该公司没有正式录用他,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梁某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梁某接到通知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最终,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展开调查,最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在企业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录取通知书有着很多的误解,以为只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构成劳动合同,录取通知书仅仅只是要约邀请。但实际上,由于录取通知书上通常会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劳动合同。而企业在与员工签署了录取通知书后又决定不予以录取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八

甲方:

乙方:

基于双方对于各自资源和运营模式的相互认可,为了共同促进各自的发展,经双方协商,确定就人才定向培养进行合作。

为了建立和发展双方在人才培养、输送方面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招募渠道,适应和推动乙方业务快速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

1、合作名义:甲方与乙方共同组建《____定向培养班》,按照双方确认的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强化培养。

2、招募人数:本次合作乙方将从甲方已有学生中初选名专业专科学生,通过周左右的强化(定向)培养,学习结束后乙方计划招募名考核合格学生,录取比例占以上。具体招聘人数及岗位根据乙方实际面试情况而定。

3、培训周期: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不含节假日)。

4、培养内容: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培养内容。具体培训内容见《_____定向培养班课程体系》。

5、合作双方义务:

(2)为了更好保障人才定向班的教学质量,乙方可以委派与拟招聘岗位相关的人员参与授课。甲方根据乙方授课要求安排教学资源。

(3)甲方必须保证定向班学生的出勤率达到90%以上,并且乙方不定期的对甲方的教学工作进行抽查。

(4)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职业素质教育,乙方予以积极配合。

(5)乙方确保录用一定比例的参训合格人才(具体录用比例另行协商补充)。

(6)甲方提供乙方授课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教室、计算机及网络设施等。

(1)由乙方有针对性的对定向班进行宣传策划和方案实施,甲方必须全力配合。

(2)为保证双方的合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双方各确定合作联系人一名,负责双方日常事务的联络、推动、跟踪、落实和检查具体合作活动的开展、过程及信息交流等,具体安排如下:

甲方合作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合作联系人:联系方式:

(3)甲方以及乙方对外合作培训联系人应该定期(原则上每周)或者因事件驱动进行沟通以及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培训人员需求数量以及技能的变化、重大问题的协商解决等,交流时间、地点、形式以及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工作内容、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从对方获知的其他商业或技术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可提前解除本协议:

1、双方协商同意;

2、甲方不能达到所提供的面试学生数量人,自动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不能达到乙方所提供的入职人员数量(考核合格者)人,自动解除本协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以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的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篇九

甲方:xxx。

乙方:xxx。

双方就_______项目的合作事宜,经过初步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同意就_______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开发。

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

二、前期工作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三、在甲乙双方完成前期工作基础上,双方商定xxxx年xx月xx日签订正式合同。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

================。

文书要点:。

意向书是合作双方就合作意向所达成的书面文件。双方签署意向书,表明双方愿意进一步商谈合作意向。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合作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特别提示:。

制作该文书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写明双方拟合作的内容,并对进一步谈判以确定合作关系提出具体的安排。

四、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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