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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贷款合同利息规定(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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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贷款合同利息规定(汇总11篇)
2023-11-19 21:17:13    小编:ZTFB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各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如何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法性,避免违约和法律风险?欢迎大家下载并使用这些范文,以便更好地完成合同的撰写工作。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一

借款人:

地址:

电话:

银行账号:

地址:

电话: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计收罚息。

二、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三、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____%。

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____%计收罚息。

五、高利贷的偿还。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协议的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二

受国际金融和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原材料价格持续高涨、融资成本逐渐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温州市部分企业资金链条持续绷紧,企业资金链断裂和企业老板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货币政策一直紧缩的今年,持有大量资金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资金短缺者借钱,以期获得不菲的贷款利息。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今年民营企业遭遇贷款难、融资成本的问题不仅是温州一地的现象,这一切都给民间资本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即使是在监管最严的国家,也不可能杜绝地下钱庄。”中国农。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三

借款人(甲方)(全称):

地址:

电话:

银行账号:

高利贷人(乙方)(全称):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计收罚息。

二、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

三、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____%。

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____%计收罚息。

五、高利贷的偿还。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__________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10000元,利息393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3000元,2个月后还本付息,后经催要被告偿还50000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归还。

20xx年4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月利率%3,约定3个月后还本付息。

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就还款付息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始终不愿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五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________,车号为发动机号为: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款。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厦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直接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订立。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七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有关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已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不应返还出借人或折抵本金;对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率计算利息,但不能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利息规定的限制。

一、“四倍利率上限”的规定是否合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利率上限的把握主要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至此,“四倍利率上线”确立,并使用至今。

“四倍利率上限”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20余年,是否仍然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尚存疑问。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规定的四倍上限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更有学者直言,这一管制信号的边际效益正在不断降低,其不仅未能保护金融弱势群体,反而更加扭曲资金的市场配置,导致逆向选择、妨害竞争,已成为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障碍。因此,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倍利率上线”的规定,或取消,或变动。

二、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

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过利率上限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对于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借款人可主张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仅超出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完毕的超出四倍利率标准的利息的超出部分系自然债务,对于借款人的履行,出借人可以受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本金。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有二:第一,民事活动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的自愿原则,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并支付了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利息,此种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第二,如果允许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其自愿履行的利息,现实中大量已履行的高利借款合同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三、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逾期利息,指逾期借款(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那部分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意见》第9条仅是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规定,但对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现行法上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比照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情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30%-50%,容易超出“四倍利率上限”。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该纪要对第二种做法予以肯定。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但逾期利率超出“四倍利率上限”的超出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四、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否同时计算。

当事人约定了借款逾期的违约金,出借人又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可否同时支持?现行法对此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就是违约金,出借人可选择其一要求借款人支付;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四倍利率上限”计算出的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二者之和不受“四倍利率上限”规定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更符合司法实践,理由如下:第一,逾期利息仍属于利息,是因使用资金而产生的费用,同利息的性质相同。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在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第二,适用违约金的必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第三,违约金具有震慑、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如果借款人在支付了逾期利息后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会一直延长借款期限,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保护。

综上,如果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做出了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计算。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出借人、借款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29条的规定请求调整。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八

苏州邮政分公司和邮储银行苏州市分行领导都高度重视民间借贷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积极部署落实专项工作。

一是组织动员到位。在3月底的苏州市分行全区风险与内控委员会会议和苏州邮银联席会议上,市公司和市分行领导传达了省公司、省分行对“回头看”活动的要求。同时迅速研究制订了活动实施方案。

二是人员排查到位。市分行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实施了对全部一级支行负责人、二级支行行长和市分行各部门负责人的访谈、排查工作。同时,各网点、部门在常规排查的基础上,按不少于20%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家访。

三是工作安排到位。根据省公司、省分行对民间借货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的要求,苏州邮银联合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对人员排查、业务排查、制度梳理等项工作进行了专项安排,并且分别按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活动效果。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九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专门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将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意见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有效。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其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高额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其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绝对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约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人依约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继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法院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法院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法院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十

贷款人(甲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担保人(丙方):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担保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计收利息。

第五条、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担保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年月日。

收据。

今收到贷款人贷款人民币整。

收款人:

贷款合同利息规定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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