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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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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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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是人类情感和思想的表达,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人性的复杂和多样性。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制定下一阶段的目标和计划。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并进行借鉴。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一

灵台县水晶至星火至黄家咀子(甘陕界)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甘发改交运2157号文件批复,已具备设计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多渠道筹措解决。三、招标范围全线按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路基宽7.5米,路面宽7米,村镇路段维持原有宽度,路面全铺。路面釆用沥青混凝土结构。全线新建中桥1座,釆用4-2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新建小桥2座、涵洞53道,中桥设计频率1/50,小桥及涵洞1/25。设计车辆荷载公路-ii级。全线设置完善的防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中的规定。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进入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甘公规划【2013】214号)公布的《甘肃省农村公路勘察设计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名单》,具有良好的企业业绩和信誉的勘察设计企业。2、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和中介机构投标。3、本次设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资料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月28日至203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00时(北京时间),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凉市兴北路世纪花园b1区东门)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简介,近三年同类设计业绩(列表说明)报名(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红色公章,报名资料一式两份,恕不退还)。

六、文件获取及递交1、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年2月28日-2014年3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2.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凉市兴北路世纪花园b1区东门)1楼服务大厅;3、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另行通知。5、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为10000.00元人民币,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交。七、资格审查: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八、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在《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和《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同时发布,凡参与该项目报名的企业必须在报名时填报清楚所投标段、联系电话,因投标人失误而导致相关信息填写错误,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二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财政局政府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齐齐哈尔市民航机场至大民公路监理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本项目竞谈文件中采购需求已经过采购单位审核确认,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齐齐哈尔市民航机场至大民公路监理项目。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预算:59,022.00元。

四、采购范围:施工阶段监理。

五、标段划分:无。

六、工程地点:龙沙区。

七、工程竣工时间:20xx年8月30前完工。

八、资质要求:

监理组织机构人员最低配备:

总监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1人,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1人、监理员1人、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

此项目总监工程师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开标现场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证书必须现场提供证书原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财务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九、投标报名。

1、本工程采用取消报名的投标方式。

有意投标者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十、竞谈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向者请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xx年12月30日上午9:00,地点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6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十三、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集中采购机构联系。

集中采购代理: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王爱晖崔洪波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采购单位:龙沙区民航机场至大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联系人:杜萍联系方式:138*479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xx年12月24日。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三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 长 杨传堂

2013年2月17日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四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

(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五)工程设计方案;。

(六)工程造价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五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

(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六)工程造价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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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六

新洲线—湖州上公路建设项目经江西省发改委批准立项建设,依据现行招标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决定对该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全长0.45公里,平原微丘四级公里水泥混凝土路面,一个合同段,路基宽6.5米,路面宽4.5米,工程预算造价约15.52万元。

二、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桥涵。

三、工期要求:预计工期为1个月,20xx年9月底竣工。

四、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工程路面施工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五、投标报名须持资料:1、企业行政介绍信;2、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5、项目经理证书;6、法人代表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7、报名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8、以上证件报名时均提供原件及三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进行现场资格预审。

六、报名及资格预审时间报名同时进行符合性资格预审,时间:(北京时间)20xx年8月6日至20xx年8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逾期不予受理。地点:新干县招标投标中心(县二建大厦四楼)。资格预审资料费:100元(不退)。

七、招标文件只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每套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资料不予邮寄。开标时需带报名时所有原件进行公开展示。

八、未尽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九、公告时间: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8月10日。

联系人:黄军。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八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九

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勘察设计向社会公开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和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一、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位于钦州市区南部,连接钦州港区、沙井港区及钦州市区之间。本项目自北向南走向,北接钦州市沙井大道南连钦州港滨海公路,起点位于钦州市沙井大道与钦州市金湾西大街交叉处,终点位于钦州港进港公路与滨海公路交叉处,全长28.6km。

(2)技术标准: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车速为80km/h,路基宽度24.5m。

(3)招标内容: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全线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两阶段勘察设计,并负责征地拆迁的边桩放样(含挖边线沟),作一个合同段招标。

二、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书、法人授权书,到招标单位规定的联系地址报名和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资格预审文件收取工本费每套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三、报名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10月8日止(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时,节假日照常)。

四、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时间:20xx年10月8日17时正。

五、计划勘察设计周期:3个月

招标单位: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20xx年需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招标的公路养护项目分布在以下16个地州局所管养的路段内:

伊犁、塔城、阿勒泰、博乐、阿克苏、和田、喀什、叶城、阿图什、库尔勒、吐鲁番、哈密、乌鲁木齐、昌吉、奎屯、石河子。

分布在以上16个地州局的公路养护项目已列入20xx年度公路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0xx年公路养护项目的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招标(如需要)等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诚邀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20xx年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投标。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本次需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招标的项目按所在地域划分为5个合同包(详见下表),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为各合同包范围内所包含公路养护项目的相关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招标(如需要)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合同包划分情况如下:

合同包号。

备注。

1

伊犁、塔城、博乐3个地州局。

公路养护项目有关起讫桩号、里程长度、处理方案、工程内容等相关内容最终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载明内容为准。

2和田、喀什、叶城、阿图什4个地州局。

3阿克苏、库尔勒2个地州局。

4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哈密4个地州局。

5阿勒泰、奎屯、石河子3个地州局。

2.2根据现阶段资料,上述项目已列入20xx年度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但由于建设计划调整、项目建设模式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建设、招标方式调整或项目取消,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满足相应的资质、财务、业绩和信誉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

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和信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证书”(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证书”),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登记手续,且所备案(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5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上述5个合同包的投标,但最多只允许被授予1个合同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xx年1月8日至20xx年1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接受报名),每日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北京时间,下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1号)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合同包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包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合同包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个合同包售价5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xx年1月28日11:00,投标人应于当日10:00至11:00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1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

邮编:

830000。

联系人:

阿依古丽曹孔新。

电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传真: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行政监督: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纪检监察: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交通运输厅)。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公路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20xx年1月8日。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二

灵台县水晶至星火至黄家咀子(甘陕界)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甘发改交运20xx2157号文件批复,已具备设计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多渠道筹措解决。三、招标范围全线按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路基宽7.5米,路面宽7米,村镇路段维持原有宽度,路面全铺。路面釆用沥青混凝土结构。全线新建中桥1座,釆用4-20m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新建小桥2座、涵洞53道,中桥设计频率1/50,小桥及涵洞1/25。设计车辆荷载公路-ii级。全线设置完善的防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xx)中的规定。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进入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甘公规划20xx214号)公布的《甘肃省农村公路勘察设计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名单》,具有良好的.企业业绩和信誉的勘察设计企业。2、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和中介机构投标。3、本次设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资料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3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00时(北京时间),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凉市兴北路世纪花园b1区东门)持单位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简介,近三年同类设计业绩(列表说明)报名(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红色公章,报名资料一式两份,恕不退还)。

六、文件获取及递交1、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xx年2月28日-20xx年3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2.招标文件领取地点: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凉市兴北路世纪花园b1区东门)1楼服务大厅;3、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另行通知。5、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为10000.00元人民币,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交。七、资格审查: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八、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在《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和《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同时发布,凡参与该项目报名的企业必须在报名时填报清楚所投标段、联系电话,因投标人失误而导致相关信息填写错误,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三

本招标项目利川市元堡乡20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利川市交通运输局以利交工计[2016]15号、利交工计[2016]3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利川市元堡乡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共划分4个标段招标,项目概况详见下表:

项目概况一览表。

招标范围:浆砌排水沟、泥结碎石调平层、水泥混凝土路面,错车台等。路面结构层采用18厘米厚水泥混凝土,其它项目参照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及利川市交通运输局利交发[2014]25号文《利川市2014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本项目不包括安全设施工程。

招标编号:tdzxes/2016zb-05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表1资质、业绩最低要求。

3.2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担任过1个里程在5km及以上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职务,且未同时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2个月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担任过1个里程在5km及以上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职务。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供本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建造师)《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时间为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

3.5根据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规定,投标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未有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每个投标单位只能对上述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报名。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本次评标采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30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持投标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见公告附件)到利川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然后凭投标报名登记表、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到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办事处:华盛五星公馆东侧200米处)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地点为利川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大厅(清源路51号住建局院内左侧)。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利川网》(/)采购招标栏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

地址:利川市元堡乡。

联系人:冉先生。

电话:1325718395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1a栋1单元401室6楼。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5926108775。

2016年9月8日。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四

麻竹高速公路大悟至随州段养护工程已列入湖北楚天鄂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养护工作计划,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楚天鄂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麻竹高速公路大悟至随州段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麻竹高速公路大悟至随州段起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悟南枢纽互通,经大悟县芳畈,广水市杨寨、李店、骆店、城郊、关庙、马坪,曾都区淅河、何店等乡镇,止于福银高速公路孝襄段随州东枢纽互通。全长84.389公里,采用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全线设互通式立交6处(其中枢纽互通2处)、收费站4处、管理监控中心1处、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1处、停车区2处。本路段已通车试运营。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计划实施工期为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的通知为准),计30个月,日常养护(不含日常保洁)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大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标段具体情况详见表1-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业绩要求详见表1-1,同时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4月16日至2013年4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楼14层)持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4.3不同投标人不能授权同一个经办人办理获取招标文件事宜。

4.4投标人应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由参加本次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到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岳家嘴立交桥旁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5a层15a08房间)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具体要求详见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公布的《关于印发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局[]26号)。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对工程现场进行考察,招标人将给予配合。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5月8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厅(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a座(普提金商务中心--岳家嘴立交桥旁),联系电话:027-86629900)。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理人应为其参加本次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需单独递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的《身份证验证书》原件(原件不需装入投标文件)。

6、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北楚天鄂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盘龙岗村。

邮编:432700。

联系人:李先生。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湖北商务大楼1410室。

邮编:430033。

联系人:吕先生郑先生。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五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财政局政府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齐齐哈尔市民航机场至大民公路监理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本项目竞谈文件中采购需求已经过采购单位审核确认,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齐齐哈尔市民航机场至大民公路监理项目。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预算:59,022.00元。

四、采购范围:施工阶段监理。

五、标段划分:无。

六、工程地点:龙沙区。

七、工程竣工时间:2016年8月30前完工。

八、资质要求:

监理组织机构人员最低配备:

总监工程师(公路工程专业)1人,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1人、监理员1人、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

此项目总监工程师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开标现场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证书必须现场提供证书原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财务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九、投标报名。

1、本工程采用取消报名的投标方式。

有意投标者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十、竞谈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向者请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0日上午9:00,地点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6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十三、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集中采购机构联系。

集中采购代理: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王爱晖崔洪波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采购单位:龙沙区民航机场至大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联系人:杜萍联系方式:138*****479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2月24日。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六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贿赂、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最新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贿赂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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