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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地补偿方案公告(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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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地补偿方案公告(通用10篇)
2023-11-19 22:34:54    小编:ZTFB

制定方案是为了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是一个有条理和系统性的过程。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下是一些方案评估和调整的注意事项和经验,对我们进行方案的改进和优化有帮助。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一

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7]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

[2017]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

[2017]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4、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出,腾空房屋,实施拆除。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拆迁完毕按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20天内拆迁完毕的按房屋的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

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协议或拒绝搬、拆迁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依法拆迁。

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17]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徐泾镇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联系人:陈康联系地址: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8日以豫政土〔20xx〕740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宋寨村、黄集村,邓襄镇张庄村和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英杨村。征收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土地4.0754公顷,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土地8.5704公顷;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土地5.7407公顷、宋寨村土地0.3154公顷、黄集村土地4.9668公顷,邓襄镇张庄村土地,0.5748公顷,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土地0.3212公顷、英杨村土地1.5995公顷,总面积26.1642公顷(其中耕地24.6320公顷)。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xx〕1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xx〕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xx〕72号文件执行,计13.2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xx年7月6日。

集体土地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华泾镇农用地71.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乔文高联系地址:龙吴路2443号。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五

为保证全省各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9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 调整的对象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对象为各市、县(市、区)2017年完成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在具体开展工作时注意如下两点:

1、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要以2017年成果为工作基础。

2、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成果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二、 原则和依据

(一) 测算成果调整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补偿标准,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互相衔接。

4、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调整依据

1、 文件依据

2、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2017、2017、2017年统计年鉴);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料;

(3)实际征地案例资料,收集2017——2017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

三、成果调整要求

(一)基准时点和总体工作安排

测算的基准时点为2012年1月1日;

市县初步成果要求2011年7月15日;

设区市的汇总和综合平衡成果2011年8月31日上报省厅; 省级汇总要求2011年9月30日完成。

(二)成果编制与整理

1、 县(市)级成果

(1)《××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报告》;

(2)××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图;

(3)调查数据、技术文件、调查计算表格等基础资料汇编;

(4)县级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

2、设区的市

××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及平衡报告。

2、 省级成果

(1)《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成果报告》;

(2)《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分布图》;

(3)《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汇总平衡表》;

(4)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报告、图件)

(三)调整过程中的几点要求

1、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依据。统一年产值主要依据各市、县(区)原确定的主要农作物近三年(2017——2017年,下同)平均年产量和价格较前三年(2017——2017年,下同)提高情况调整;补偿倍数主要依据各市、县(区)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较2017提高情况调整。

2、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依据。主要依据各市主要农用地近三年平均年产值较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2017年较2017年提高情况调整。

3、为保证区片价的实用性,减少征地过程中价格差异产生的矛盾,在成果调整过程中,要把握删繁就简的原则,将征地补偿水平差异不大的区片进行合并,适当控制区片个数和价格层级。原则上,各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或区片综合地价区片数量一般为3~5个,最多不超过6个,原划分区域(区片)较多的,按标准相近原则合并。

4、凡与邻省接壤的市、县(市),要积极主动与邻省接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了解目前其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幅度,以便进一步平衡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依据本市各县(市、区)农民收入水平、人均耕地状况、人均gdp情况、城市地价水平等,平衡各县(市、区)新征地补偿标准,避免综合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标准差距过大。

5、考虑到近两年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全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征地案例的补偿水平,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17年测算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上调,原则上上调比例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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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六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6月13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七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20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同意户签字、手印: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5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4月28日。

xx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征用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根据协议约定,每亩按征地区片价共需补偿费55.731万元。现对该宗地征地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请及时举报;若无异议,7日后该项资金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龙安区对农民进行补偿。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xx市政府纠风办。

xx市财政局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5年5月8日。

固安县固安镇小龙堂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固安县20xx年度第7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南侧的土地,面积约0.6333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xx]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廊坊市固安县第一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80.0000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徐泾镇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康联系地址: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华泾镇农用地71.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乔文高联系地址: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6102监督电话:-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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