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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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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精选9篇)
2023-11-19 09:06:4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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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一

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五月二十日。

原告:a,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告:b,男,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年4月24日,死亡于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年,死亡于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年12月5日,死亡于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x市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

公证书。

》(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

(2)x年2月8日,xx市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根据r的意愿,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b一人继承”(根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屋)。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公证处还捏造事实说:本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电话。

(3)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年3月15日,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证》。

(4)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w。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基于以上的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人r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

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更没有遗嘱的代书人,遗嘱的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违法、草率、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

原告认为,作为一个法人,公证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其公证行为,即,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他见证人也应当依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而且,公证机构仅仅是一个证明单位。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给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而仅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至于怎样办理,当然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本案《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国家的《遗嘱公证细则》的具体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本案的遗嘱公证并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而是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办理。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其公证书上承认:是“本处工作人员h”。由于“h”是非公证员,因此“h”只能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公证。由于见证人依法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因此见证人“h”应当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名。然而,在本案的《遗嘱》上,见证人“h”未签名。很显然,本案的代书遗嘱只能无效。

(3)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首先,因为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基于本案的代书遗嘱而作出的,而本案的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当然也无效。其次,该《公证书》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国家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第18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由于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嘱继承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因此公证机构理应谨慎处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至少应当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然而,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过原告,更未了解过原告的观点。相反,还要捏造事实地说: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很显然,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

(4)因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而依据这无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而取得的系争房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b出卖给案外人w,因此被告b应当向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即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二

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1月29日作出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月1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

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租期,租金65000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

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

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经再审查明,19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

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

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恢。

审判员姜宇杰。

代理审判员曲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雪。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________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被告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__________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四

被告: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xx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于xx年xx月xx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xx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五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诉讼请求。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一未经原告及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已落入原告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二作为经销商,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由被告一提供的涉案专利产品,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起动设备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书证12份;

3、____________起动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____________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份;

7、____________起动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份。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六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

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

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

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

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_______________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亲兄妹,其父_______________去世后所留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因该__________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八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继承民事起诉状篇九

原告: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填写)。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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