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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模板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03:03:45 页码:7
集体合同规定(模板20篇)
2023-11-11 03:03:45    小编:ZTFB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框架,通过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推动合作的顺利进行。编写合同前,应先确定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需求,明确约定交易内容。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集体合同规定篇一

1、各种生活用品、卫生工具要摆放整齐,坚持地面、门窗、墙面、卫生间和走廊的清洁。

2、养成爱整洁、讲卫生、勤俭节俭的良好习惯。不在寝室就餐、不乱丢杂物、不乱购零食、不浪费水电。

3、使用卫生间后,必须及时冲洗干净;蹲坑内不留废水、杂物。坚持寝室干燥、通风。

4、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必须每一天早晚打扫卫生,早晨必须清理纸篓、垃圾桶等。寝室长每一天督促、检查值日工作和生活用品的摆放情景并协助教师做好点名和检查工作。

二、寝室纪律、安全。

1、住校生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晚上点名以后不许外出,平时无急事不进出寝室。除节、假日及学校组织活动外住校生一律不准出校门,如确有急事需外出者事先应书面请假,并经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领导)以及生活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

2、严格按照安排的寝室、铺位住宿,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调换床铺、寝室。

3、不把非住校人员带入宿舍。非住校生及住校生的亲属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在学生休息时严禁异性学生家长进入其子女寝室。

4、不追逐打闹起哄、高声喧哗以及打架斗殴。

5、不私自外出去游泳或买东西等。

6、不吸烟、喝酒;不在宿舍里打牌、赌博及变相赌博。

7、未经生活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许可,不换铺、合铺睡觉,不窜寝室,不在校外或其他寝室留宿。

8、不穿奇装异服或衣冠不整以及染发进入学生宿舍。

9、不将不健康以及不利于正常学习的书籍、图片、影碟或其他有危害性的器械带入学生宿舍。

10、不在墙上随意张贴宣传画,钉钉子,不在楼内外墙上乱涂、乱刻、乱画。

11、不在床铺上蹦跳、嬉戏,以免发生意外,不拨弄电风扇,电灯等设备。

12、不翻越栏杆、窗台;不在就寝期间离开寝室,更不离开寝室楼。

13、不在宿舍里烧煮食物,不乱接电源。注意用火安全,不点蜡烛,正确使用蚊香。

14、不在寝室内乱丢杂物及向窗外抛、丢杂物和倒水。

15、未经许可不得翻、拿他人的物品;严禁住校生有小偷小摸的行为发生,对有偷窃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16、不在就餐时外出就餐及到校外购物。

17、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善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发现违纪现象、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有关教师。

18、保管好自我财物。不携带很多现金及贵重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19、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时应照价赔偿,有故意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也按违纪处理。

三、寝室礼貌。

1、团结友爱、互相帮忙,共创良好的生活环境。

2、尊重生活指导教师、值周教师、寝室长和他人。

3、争创“礼貌寝室”,争做“礼貌住校生”。

集体合同规定篇二

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部集体户口人员的信息,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8.集体户口报出生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三、集体户口迁出条件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4.落户集体户口满五年;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集体户口卡的管理

1.办结落户手续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原因,用后须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使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3年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高考放榜后,录取你的高校会要求你把户口迁过去,这就是学校的集体户口;

三、如果在非政府单位上班,那么就要把户口挂靠到人才服务中心,这是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集体合同规定篇三

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部集体户口人员的信息,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

租赁合同。

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1.办结落户手续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原因,用后须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使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xx年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规定篇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员工集体宿舍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和正常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公司或项目的员工集体宿舍仅限于下列人员住宿;

1、非本市户口、家居外地的实习生。

2、经公司或项目审定的人员。

二、员工集体宿舍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三、员工集体宿舍房间内应有紧急疏散图;

五、如遇紧急意外情况,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组织自救逃生;

一、自觉遵守员工,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保持宿舍区的安静,不大声喧哗、打闹;

二、自觉参加防灾救灾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爱护公物,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宿舍区域及室内公共物品;

五、禁止使用电炉、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擅自拉接电气线路;

七、禁止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一、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存放、隐匿违禁品(凶器、毒品、黄色录像带或书刊);

十四、禁止斗殴、酗酒、聚众赌博、饲养宠物以及播放黄色影碟;

十五、注意搞好团结、互帮互助,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项目值班主管报告。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住宿人员的消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负责员工日常住宿管理,编排住宿人员卫生值班表,做好宿舍区域公共卫生的管理;

四、维护员工宿舍安全和正常宿舍秩序,做好宿舍区域公共财物、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关心宿舍员工,做好生病学员就医等后勤工作;

六、当班时不得睡觉、干私活,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上级报告;

七、协助公司、项目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职人员工装、被褥的领取、统计等工作)。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员工》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规定篇五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制定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

合同。

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

规章制度。

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集体合同规定篇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合同的内容。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

4、企业年工资总额达到万元,年增长%,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元,年增长%。

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全体职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为:

7、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8、职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为:

11、各项福利待遇为:

第三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四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五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法律、规定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3、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4、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较大。

第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组织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集体合同规定篇七

1、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值班人员及保安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卫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入住申请等相关工作。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务,由宿舍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点确认后签字,方可领取门钥匙。

5、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迁离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管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1、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员检查,针对不配合人员将给予重罚。

2、入住员工每人一把门钥匙,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3、宿舍当值人员应加台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当值人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当值人员从重处理。

1、居住所耗费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员工自理,并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员统一收齐后,交行政部。

2、水电费由管理员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实际人员数分摊至个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电费补贴。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空调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损坏,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集体合同规定篇八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篇九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

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

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1)“居民身份证”;。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4)“就业报到证”;。

(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

(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调动或家属投靠。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1或附件2)。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常住人口登记卡”;。

(4)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3)。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教育部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4)。

5.博士后进站。

(1)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表”;。

(4)“常住人口登记卡”;。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5);。

(6)入户后不准市内迁移。

6.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

(5)“调动人员情况表”;。

(6)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6)。

7.军转干部。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开具的“报到证明”;。

(3)部人事司开具的“自然情况证明”;。

(4)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7)。

(1)现居住情况证明;。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婴儿母亲、父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5)单位接收入户证明信(参看附件8)。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

1.集体户口未挂靠在部机关的其他部在京直属单位员工;。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离婚失去产权房的;。

4.新生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家庭户或已随父母在异地登记户口的;。

5.现户口性质为家庭户口。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1.办结落户手续后,及时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以下简称户口卡)交部机关管理人员收存。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户口卡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如需借用户口卡,需凭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用单位、时间及事由等,由本人签字和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借出。

3.户口卡借用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应说明原因,用后须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负责。

4.户口卡借出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内容,不得转让出借,不得在户口卡上做任何记载。

5.如需使用集体户口首页,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9),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户口卡(或居民身份证)丢失,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参看附件10)说明原因,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补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户籍政策及部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部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5月印发的《国土资源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外省市进京人员入户证明信。

2.家属投靠入户证明信。

3.本市集体户口人员工作调动入户证明信。

4.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入户证明信。

5.博士后进站入户证明信。

6.博士后出站入户证明信。

7.军转干部入户证明信。

8.集体户口报出生证明信。

10.补办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信。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一

第5条宿舍内卫生由住宿人员负责清洁打扫,走廊、公共卫生间卫生由清洁员负责。

第6条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7条每间宿舍设立舍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工作,并制定宿舍卫生值日表。

第8条每位员工必须按照宿舍长安排的卫生值日表按时打扫宿舍卫生,包括倒垃圾。

第9条值日员工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或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经舍长提醒后仍不执行者,由人事行政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纪处理。

第10条宿舍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凡住宿人员将垃圾乱丢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11条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员工宿舍卫生进行抽查,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应责令值日人员立即清扫,直至达到标准。

第3章宿舍楼卫生要求。

第12条宿舍内卫生应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纸屑,被褥整齐干净,窗户清洁明亮,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13条禁止在宿舍内墙面上乱刻、乱画、乱钉。

第14条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平整,其它床上用品摆放有序。

第15条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

第16条鞋子有序摆放于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并保证其干净无异味。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二

为规范集体户口管理,避免人户分离,减少单位集中管理的负担,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92年7月26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10、建好集体户人员花名册,每年行保部应有一次核对集体户口,召集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员对本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进行核对,随时清理健全制度,了解集体户人员的情况,单位、住宅电话做到胸中有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集体户口更是各地有各自的规定,当前户籍改革正在进行中,户籍法正在酝酿中,在户籍法正式出台之前,关于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也在等待完善,一直沿用约定俗成的东西。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三

为了加强员工集体宿舍的规范管理,给员工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保障公司、员工的财产、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集体宿舍的管理。

3 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员工集体宿舍的公共卫生、设施、收费和安全秩序管理。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入住或搬出宿舍申请审批,并协同行政部管-理-员工在集体宿舍的行为规范和宿舍文明。

3.3行政部后勤组负责员工入住或搬出宿舍申请的批准,各部门班组长对本班组内员工使用的寝室卫生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宿舍管-理-员对宿舍进行全面管理并定期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宿舍各寝室进行卫生及安全检查与评比,并向全公司进行通报。

3.4员工食堂、各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和门前三包区域清洁卫生。

3.5宿舍各房间清洁卫生和安全由各房间居住人员共同负责,包括所属房间门窗。

3.6宿舍管-理-员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员工宿舍进行综合管理,有检查、监督和报请处罚的权力。

4 管理内容

4.1宿舍分配

4.1.1宿舍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分配的楼栋及寝室编号安排各部门员工入住。

4.1.2 员工入住宿舍应填写“入住宿舍申请单”,由班组签字后宿舍管-理-员排入住寝室(班组内房间号),行政部后勤组签字交宿舍管-理-员签字并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同时领取钥匙。退宿时应填写“退宿申请单”,由班组长签字后交宿舍管-理-员签字确认并办理退宿手续,同时退回衣柜钥匙及房门钥匙。

4.1.3入住宿舍员工原则上是以同部门、同班组合住的原则,员工应严格按部门安排的房间及床位入住。员工如需调换房间,应填写“调宿申请单”,注明调换原因,经班组长签字并由宿舍管-理-员审核登记后方可办理调房手续。若未经班组长批准和宿舍管-理-员审核登记而私自调房或未登记擅自入住3日以上的者,罚款200元并责令其迁出宿舍,态度恶劣者作辞退处理。

4.1.5员工自行退宿的如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所造成对该员工相关费用扣除,由员工自行负责。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员工,应在一周之内将私人物品全部搬走,否则,将由行政部处理其物品。

4.1.6员工宿舍除宿舍接待房间以外,一律禁止留宿外来人员,第一次违反罚款20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留宿外来人员三次者做辞退处理。

4.1.7公司员工家属来公司无住宿地点的,可由公司员工在宿舍管-理-员处申请登记,并缴纳住宿费后(宿舍接待房空闲时)入住宿舍接待房间。宿舍管-理-员必须登记员工家属的姓名、证件、住宿时间和住宿原因,入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3)  制定轮值表,保持宿舍清洁卫生;

5)  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6)  未经批准不允许外人留宿,如有外客来访,不得影响和防碍他人生活和休息;

7)  严禁将危险品及违禁品带入宿舍,不准在床上吸烟;

8)  贵重物品不得带入宿舍,人物品妥善保管,保管不当,责任自负;

9)  住宿人员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严禁吵架和斗殴;

10)  不准在宿舍内喝酒和聚众赌博;

11)  住宿人员要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认真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住宿资格和开除的处分。

一、  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规定。

二、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集体宿舍员工。

三、  职责:

1、 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员工的住宿申请及有关配合工作;

3、 宿舍长负责宿舍管理;

4、 宿舍只提供单身员工个人住宿。

四、  入住管理:

1、 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照行政人事部的统一安排入住;

2、 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管理人员的`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 男员工不准在女生宿舍留住,女员工不准在男生宿舍留住;

4、 入住员工不许带非公司人员入内,更不准留宿;

6、 员工中午禁止在宿舍外从事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7、 员工晚间23:30后禁止嬉闹、开音响、看电视、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9、 严禁翻弄他人的行李及衣物等,违者视为偷窃行为。

11、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12、  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

13、  换洗衣物和鞋不得堆积地上;

14、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16、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选出最佳寝室与最差寝室,对最佳寝室给予适当奖励,对最差寝室给予一定处罚。

17、  有下列条件者不得入住:

17.1、犯有传染病者、

17.2、有不良奢好者;

18、  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8.1、不服从宿舍长的监督、指挥者;

18.2、在宿舍内赌博(打麻将)、斗殴、吸毒、行骗及酗酒;

18.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18.4、宿舍内接待异性人员或留宿外人亲友者;

18.5、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18.6、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18.7、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住宿者。

五、  安全管理

1、 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宿舍内人员、财产安全;

2、 保护自己的个人物品,禁止他人取用;

3、 自觉爱护公司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 对于紧急事件,宿舍长电话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同时电话请求相关特殊服务机关实行救助(如119、110、120等)。

六、  卫生管理

1、 入住人员自觉遵守宿舍卫生要求,爱护环境,严禁乱扔垃圾,随处大小便;

2、 宿舍及走道内严禁开伙做饭,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具;

3、 自觉清理宿舍内及宿舍门口卫生,保持室内卫生;

5、 不得在走廊、宿舍门口、楼梯间堆放垃圾和从阳台、窗口向下抛物;

七、  费用管理

1、 入住人员不收取住宿费;

2、 水电费按实际支出情况由入住人员共同分摊;

3、 宿舍长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八、  附则

本规定从2015年8月4日开始实施。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四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已未设定抵押。

1-2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甲方向乙方承诺,未对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进行分割搭建;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2-2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币,下同)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3-2甲、乙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3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当月下个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3-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乙方承担,其中应由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xx承担。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乙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5-5租赁期间,甲方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察看房屋安全情况。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致使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代为整改,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五

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月薪。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_________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公司对被评为_________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三)本企业工龄满_________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_________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 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 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 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_________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_________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 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_________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前60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六

代表人数:人代表人数:人。

提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人数应不少于3人,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应推举产生。协商双方也可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x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照本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年度除经营者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万元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为%。(或者增幅在%——%之间)。

生产服务等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为%。

提示: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应当作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双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销售额、利润等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或经营目标等,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经济效益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维持原水平或适当下浮。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界定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范围,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行业(区域)可协商产生行业(区域)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增长幅度,各个企业在最低工资增长幅度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提示:企业应当制定覆盖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制度,如管理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销售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岗位采用工资形式;

提示: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如管理岗位采用计时工资、生产服务岗位采用计件工资、销售人员采用提成工资、技术岗位采用项目工资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提成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确定提成比例。

4、工资分配结构。

基本工资从月起提高元/月(或%)。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例不低于%。

提示:工资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等组成,企业应当以确立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为基础,合理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和所占比例。

5、最低工资。

企业的最低工资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为(或不少于)%。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不超过%。

提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收入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可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协商确定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人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工种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可协商确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的劳动者人数的最高比例。

6、工资支付。

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工资支付日为每月___日。加班工资按___结算,在次月___日发放。

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单。工资一般应通过银行发放,并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个人银行帐户。加班工资一般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发放;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的,按批准的周期进行结算。

7、津贴补贴。

(1)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提示:中班为工作至22点以后下班,夜班包括工作至24点以后下班或夜间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两种情况,早班为凌晨5点以前上班。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中夜班津贴标准。

(2)高温季节津贴适用的岗位是、、。

提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对象。

(3)工作餐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餐。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或者发放工作餐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作餐标准或补贴标准。

(4)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月。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班车或者发放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

8、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保险福利项目。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除法定社会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项目,如企业年金、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市总工会的各项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以及设立体检、疗休养、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项目,并协商确定相关福利项目的费用标准。

行业(区域)可协商设定本行业(本区域)的保险福利项目,以及相应的最低费用标准。

9、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提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行业(区域)协商应列明覆盖的企业以及覆盖的劳动者人数。

10、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1、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企业方和职工方各执一份,审查部门存档一份。

提示: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和工会都应持有本合同文本。

13、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劳动者。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原则上应适用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可以纳入用工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

14、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双方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涉及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方案,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有效期一般应为一年。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条例,公司和工会同意确保工会代表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条公司和工会双方一致同意严格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条例,认真执行中国政府有关职工雇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计划生育、职工教育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工会代表被录用的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工薪。

第四条公司实行月工资制,每月按平均劳务费208元支付一次工资。职工实得工资和各种补贴,由公司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发给职工。

第五条工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生活指数变化等因素,有权代表职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公司应给予考虑。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在盛夏炎热天气职工的工作时间,可经公司与工会协商适当减少。

第七条公司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在法定公休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发加班工资。职工实行加班工资,由公司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在夜间工作由公司支付夜餐费。

第八条在不影响完成生产任务和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准许职工参加中国政府和群众团体所要求的活动,并照发工资,职工离开岗位前,应征得主管行政领导同意。

第三章职工福利。

第九条公司应解决职工住房,并为改善职工食堂、托儿所、保健站及后勤服务等集体福利事业创造条件,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应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

第十条为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身体素质,公司应支付职工午餐补贴,标准每人每日x元。

第十一条为鼓励职工更好地为公司努力工作,公司开业周年纪念日,发给每个职工质量较好的服装一套,以资鼓励。

第四章劳动保险。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职工每年应体检一次,其费用由公司支付,工资照发。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工会有权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定期改进。

第十五条为保护职工安全生产和改善厂风厂貌,公司在确保原有劳保用品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发工作服两套。

第十六条每年月月(共个月)夏暑季节,为完成生产任务和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公司应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供应清凉饮料,其标准不得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水平。

第六章辞退、解雇。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如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雇多余职工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要辞职时,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章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工会应教育职工关心公司的发展,积极学习文化、技术,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设备、材料、环境、测试手段正常的情况下,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工会要教育职工服从公司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努力搞好公司的各项工作。第二十条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公司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有责任向董事会建议,要求董事会在职工超额公司生产计划时,应在超额部分的利润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润,以体现多劳多得。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每年获得税后利润水平,从董事会确定的福利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年终奖励发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处分时,须征求工会的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由正、副经理作出决定。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工会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一方或双方向市劳动局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工会遇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力而不能执行本合同时,需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

第十章合同期限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经市劳动局批准之日起生效。一年后经公司与工会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公司与工会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某些条款。但需经双方同意,报劳动局批准。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修改。

第二十八条如因特殊情况,公司终止营业,应经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公司照发代表工资。

第三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中国法律规定相悖的条款应按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英文正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两份,呈报市劳动局和汽车工业总公司各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集体合同规定篇十八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住校生及所在学院,宿舍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宿舍区的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礼貌、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居住对象是计划内统招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住。学生的住宿统一由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分配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安排、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区范围内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条:xx大学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是学生宿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管办”),负责对学生宿舍实施教育、管理、服务一体化工作。学管办负责学生宿舍的房屋、家具、水电、卫生安全检查和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家具配备和水电、家具及房屋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学工干部要经常检查学生宿舍,开展检查评比工作。学校定期检查,开展礼貌宿舍竞赛活动。在学生宿舍区设立学生助理团,学生助理团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学管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住宿生的心声,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本事,同时协助学管办做好宿舍区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生宿舍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学校联系和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由学管办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管办的指导下,按合同履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学管办负责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入住须知。

(一)入住学生需遵守《xx大学学生手册》及《xx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本校学籍,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即获得本校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

(三)学生必须按学院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就宿,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占用其它床位,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需调整者,应填写《学生调整宿舍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管办备案,学管办及时更改学生住宿名册。

(四)学校因工作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住宿生应进取配合学校的调整工作。

第七条: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因各种原因不能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对未办理宿舍区外住宿登记手续擅自在宿舍区外住宿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宿须知。

(一)入住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宿,应在学管办批准后办理退宿手续。

(二)毕业生离校时请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三)退学、休学、勒令退学的学生持学校通知办理退宿手续。

(四)学生出现上述情景,请在三天内到学管办办理退宿手续,无正当理由过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宿,学管办将根据教务规定和相关文件,经院系核实后,对房间进行清理,学生所留物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学生退宿时应保证使用的住宿设备完好,如有缺损,应照价赔偿。

(六)学生休学期间,应办理临时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安排住宿。

第九条:假期留校须知。

(一)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实行封楼管理,学生应离校回家,不得留校。

(二)特殊原因需假期留校的学生,应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交学管办备案,方可留校集中住宿。

(三)假期留校学生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住宿,不得一室一人单独住宿。

(四)假期中留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假期住宿证进入宿舍,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宿舍。

第十条:住读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住本市的学生,除节假日外,未经请假,不得外宿;

(二)、家住外地的学生,一律不得外宿,节假日如需外宿,亦须请假;

(三)、请假外出者,至迟必须在23:30前返校;如逾时回到,须在苑区值班室登记,申明原因备查。

第十一条:校外住宿。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事的学生(家住本市者除外)确系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特殊困难,要求到校外住宿的,须按规定申请退宿并办理有关手续。

2.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学校提出申请下一学年校外住宿,并在放暑假之前办理完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学生申请和办理退宿手续。

2.学生提出申请,由各学院辅导员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经过的学生填写《xx大学校外住宿申请表》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3.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景并签署意见后,学生方可到校外办理租房事宜。

4.办妥租房事宜后,将《xx大学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原件、租房协议书复印件交学管办留存备案。

5.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学管办、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6.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学院和学管办登记备案。

7.申请表审批后有效期一年,若第二年仍需校外住宿,应重新申请。

(三)校外住宿要求。

1.校外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防范意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校外租房住宿学生按照有关部门租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3.学生在外租房,不得非婚同居。

4.校外住宿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的教学、教育等各项活动。

5.校外住宿学生应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沟通,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6.对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将严格按校纪校规处理。

7.对退宿的床位,学校有权予以处理。

8.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供给住宿场所,确因特殊情景需再回校住宿者,应在学校有条件安排住宿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回校住宿。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作息制度。

宿舍内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礼貌优雅的仪表。全体住宿学生都必须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劳动,爱护公物,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学生宿舍6:00开门,23:30关门。学生宿舍关门后晚归者,应持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得到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宿舍。严禁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违反者依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生宿舍每一天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为了学生的安全,学生请按规定在值班室进行各种登记,并配合值班员的询问。宿舍楼实行查房制,管理员抽查宿舍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要进取配合。

(二)学生进出本栋宿舍时应持本人的学校卡,经门禁系统确定允许经过后方可进出,不得尾随他人进出,不得将本人学校卡借与他人或借他人的学校卡进出。无卡闯关者送保卫处处理,卡遗失者出入宿舍需出具辅导员开具的住宿证明并作登记。

(三)学生宿舍实行会客制度,所有学生及来访者请勿在学生正常休息时间会客。非本栋人员来访请在会客室会客,本校教工和学生直系亲属如需进入宿舍楼内探访学生,在被访学生征得宿舍其他成员同意的前提下,来访者应出示并交验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探访;来访者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

(四)全体同学应共同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妥善保管好自我的物品,异常是贵重物品及现金。宿舍人员全部外出或离校时应关好门窗,关掉电源和水电开关。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发现盗案,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保卫处。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已的贵重物品。携带大件物品出门时,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五)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备,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使用煤气罐,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炒菜、煲汤、做饭。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夏季使用蚊香,要做好安全措施。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镇定疏散。

第十四条:宿舍水电。

(一)严禁使用电吹风、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烤箱、电暖器、电磁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网线,严禁将台灯、笔记本电脑放在床上;严禁使用一切明火、违章电器自炊;严禁点用蜡烛、煤油灯等;严禁在宿舍区焚烧信件、废纸或其他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自购的家具及砖石、木板等杂物带入宿舍。以上安全规定,违反者除暂扣违章器具外,并依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二)节俭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出现漏水或设施损坏现象,及时报修。

(三)在供给公共电热开水器的楼栋,住宿学生应节俭使用开水,请勿浪费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宿舍家具及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内设备、设施如需维修,学生在宿舍管理员处填写报修单,物业维修部门每一天安排人员负责及时修复。宿舍楼内走道、门厅等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由物业负责专人联系报修(凡人为损坏的设施,一律由损坏人员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二)学生在使用宿舍内供给的公用设施时应爱护公物,按章布置、装饰。

(三)宿舍内的家具等设备按规定配给,编号使用,职责到人,不得私自搬出宿舍或人为损坏,不得挪用别处家具。

(四)不得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

(五)宿舍设备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免费修理;如属于人为损坏,按价收取维修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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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篇十九

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92年7月26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10、建好集体户人员花名册,每年行保部应有一次核对集体户口,召集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员对本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进行核对,随时清理健全制度,了解集体户人员的情况,单位、住宅电话做到胸中有数。

集体合同规定篇二十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符合户口迁出手续而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将停止为其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1.在北京市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

2.本单位已应向属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立户手续;。

3.调出本单位或辞职;。

5.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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