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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法律公函格式(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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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法律公函格式(汇总10篇)
2023-11-20 22:28:15    小编:ZTFB

社交能力是个人发展的重要指标,如何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呢?总结是一个推敲和精细化的过程,需要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才能最终达到完美。这些总结范文凝练了大量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要点。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一

司法部法授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反革命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07)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理。”妥否,敬请考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12月18日。

格式。

存根。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事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二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三

民事援助公函怎么写?法律援助又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援助公函格式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存根。

事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帮助,当他们需要辩护人,而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无偿地为其提供律师的帮助。本款规定删去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这一适用条件。这是因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公诉人都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这里所规定的“可能被判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死刑的缓期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四

事由: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函用于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况,交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本中心(处)_______年___月____日收到你院(局)关于为____________一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申请法律援助的来函。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与予以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一案________阶段的'_____________律师。

特此函告。

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五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事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20xx年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xx)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理。”妥否,敬请考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20xx年12月18日。

存根。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事由: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七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裁。

电话:××××××。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科技咨询与文化交流。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省××厂。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厂长。

电话:××××××。

被告名称:××省××公司。

所在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d职务: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厂、××公司偿付××金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与被告于××年××月2××日签订的××合同。

2.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签订的××委托书及原告与×国××公司、台湾××公司××年××月签订的××合同。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司。

××年××月××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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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八

发往单位:

受援人:

案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注:本函用于承办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看守所等表明身份。

本中心(处)对(受援人)一案,已指派(承办机构)(承办人)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

特此函告。

承办人联系方式: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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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九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民事法律公函,供大家参考!

编号:()援民函字[]第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委托方)诉被告有关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委托方已与本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特别授权本所的薄文江律师为其本审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审程序中的民事诉讼活动。敬请予以协助,谢谢合作!

此致

敬礼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领函人:发往单位:

事由:当事人姓名:

批准人:时间:

民事法律公函格式篇十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关于为错案被害人xxx申请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公函。

司法部法授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反革命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07)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理。”妥否,敬请考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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