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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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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大全12篇)
2023-11-19 11:47:03    小编:ZTFB

写总结是一种自我反思的机会,可以促使我们提升自己。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范围。以下是一些总结的典型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一

据财新网报道,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版本的p2p管理办法的解读吧!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二

业务管理措施是《办法》中的重头戏,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来看,《办法》对于对于网贷的业务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银监会表示,《办法》正式发布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基本上这些措施大都在市场预期之内。很多信息已经被媒体反复解读,业界也早有准备。再加上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预计不会对行业厂商大的冲击。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三

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是网络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通信维护管理(交换机、路由器、光纤、双绞线),应用维护管理(服务器、网络安全设施,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及用户维护管理(用户的权限,用户的咨询及用户的培训)等部份,为了做好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络通信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维护管理。

1、根据网络的使用情况及时检测、调整网络通信设施的状态参数,力求使网络通信设施处于最佳运行状况。

2、对于网络通信设施的一般性调整(局部性),由网络通信设施管理人员自行实施,在调试完毕后,务必保存现行的运行配置,并在值班日志上做纪录。

3、对于网络通信设施的重大调整,必须报分管技术的主任,并经分管主任协调审定后方可实施,实施务必保存调整前运行配置及现行的运行配置,并在值班日志上做纪录。

4、对于改动的运行调整情况,在每周召开的中心会议上通报全体人员及时掌握情况。

5、以周为单位,建立主值班制度,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负责运行状况的监测、记录,负责完成一般性调整工作,及时向各管理负责人报告值班期内重大事件,请示处理意见,并参与实施。

6、运行维护必须检测记录下列情况。dns、web的运行状况、核心路由器、交换机的带宽占用情况、数据包的协议分类情况、丢包情况,并根据检测情况及时调整网络状况。

7、详细记录设备的故障情况及故障处理的情况。

8、及时安排处理用户报修的网络通断问题,保证网络设备及线路的畅通。

9、维护管理如果影响到用户的工作,必须事先报告网管中心主任批准并通知用户,再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尽量将影响范围及时间控制在最少。

二、用户管理。

1、热情为用户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热情礼貌。做好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2、及时作好用户的开户,销户工作,保留好用户的有关资料。

3、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用户上网时的遵章守法意识,提高用户在上网时的操作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及用户单机的维护水平。

4、做好用户上门及电话咨询工作,耐心细致,热情服务。

5、用户服务应作好服务记录。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四

作为网贷监管的具体细则,《办法》总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五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中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六

《p2p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网贷借贷业务规范,为p2p网贷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下文是关于最新解读p2p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

合同。

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9.信息披露。对于经营机构本身,即p2p平台自身而言,信披内容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融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网贷商业模式下,信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个人消费、房贷车贷、学费贷、供应链金融,各家情况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节和行业标准。

10.重大风险信息报送。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网贷机构发生重大事件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经营风险;自身及董监高重大违规违法;因欺诈被诉。这就要求,网贷机构自身需要设置“。

应急预案。

”,出现重大风险后,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汇报。我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一些网贷机构被合作机构欺诈等重大危机事件,也应当报送地方监管机构。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七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八

《办法》发布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作为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相当于为网贷机构设定了禁区。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不得从事自融或变相自融。

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

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有调整压力。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九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为了加强所机关的财务管理,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支出的审批原则。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依照有关的财经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先批后支的原则,对超出预算定额的费用支出,不予审批。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包括购买办公用品用具等),500元以下的,由需购买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2、大额会议费支出,根据财政预算定额标准由财务人员核定会议费支出标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各类专项经费的支出,有关部门需列出详细支出科目,经分管所长同意后,由所长批准,由财务人员执行。

4、差旅费的支出和一般性的支出,根据出差单和出差发票,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所长批准;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的,事前需经所长同意。

5、定额内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开支的,经所长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执行。定额内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的支出、房租费、水电费、食堂伙食补助费和修缮费的支出,需由经办人提出,经所长审批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6、办公设备购置费支出,由所需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长或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7、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学费、奖学金及其它有关支出,经所长或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人员执行。

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1、取得的发票、票据及其他原始单据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票据填写规范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报销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部门领导、所长签字后,财务部门才能予以报销。

2、所内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采购、保管和发放,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审核后统一采购、领用。对所内办公用发生的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食堂补助等由办公室集中支付。

3、机动车消耗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车辆保险费、检车费等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汽油款和过路费据实予以报销;车辆维修需由司机提出申请,注明维修项目,经办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理,支付维修费用;购买车用饰品,需经领导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办理。

1.0目的。

为切实做到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使公司资金更加有效运营,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程序与标准,特制订以下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管理运营中的费用报销,包括办公费、员工费用、车辆费用、车辆补助、业务招待费、运输费、快递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固定资产购置/在建工程/工程装修/集中采购不在本规定。

3.0相关文件。

4.0定义。

5.0职责与权限。

5.1财务部: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费用报销流程及制度,并根据现存的各部门管理费用的范围、付款申请单、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办理现金预借、报销或付款。

5.2业务部门:采购部、品质部、mis、生产部、工程部、厂务部、物流部。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费用的申请及报销进行初审,其中涉及办公费用、电话费、员工费用由各部门主管复审后交财务部审核报销,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费用审核负责。

5.3行政部:负责办公费、员工费用及车辆费的审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保险费、劳保费等;员工费用包括培训费、医疗费、招聘费、加班补助等;车辆费包括汽车路桥费,加油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

公司每月所的水电费,房租费,电话费,由行政部填单送交财务部,财务作为入帐凭据。

5.4物流部:负责运输费用的报销及报关费用处理,运输合同、报价单需交财务备案,发货明细一定要同实际发货数一一对应,外请车必须事前申请,并附有相对应的发货明细,否则财务有权拒付款。

6.0流程图。

7.0工作程序。

7.1报销原则。

费用的报销按实报实销,总额限制,超额不报,节约归已的原则。

严禁出差人员及公司职员将超过标准的个人费用在公司费用中报销。不准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由当事人亲自领取,其它人不准代领。并且于发生的当月25号前办理报销手续,超期不予办理。

7.2费用报销标准7.2.1.差旅费。

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和住宿,伙食补贴费用按出差类型和职位级别报销标准:具体见行政部《出差管理规定》)。

7.2.1.1交通费报销,必须在车票后注明日期,往返地点,如有的士费应有领导签字方可,票据必须在一个月内报销,否则不得报销。

7.2.1.2出差期间取得住宿费发票必须填写清楚,日期、住宿时间、房价,否则不可作为合法凭证报销。

7.2.1.3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后一个星期内报销票据,报销单上附有批准的出差申请,出差行程表,否则不得给予报销。

7.2.1.4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总经理签字核准方可借款,财务部根据完整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出纳,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原借款未还,原则上不得再借款。

7.2.1.5乘坐出租车报销规定:董事长及总经理出差乘坐出租车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出租车,但下列列情况除外:

7.2.1.5.1出差目的地偏远,无公共交通工具的。

7.2.1.5.2携带巨款、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7.2.1.5.3收发,货笨重,搬运困难或者时间紧急的`。

7.2.1.5.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主要指公司总裁、总经理等。

7.2.1.5.5执行特殊任务或者夜间办事不方便的,已经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以上情况应在回公司后在发票后写明情况,经部门经理、主管签字后报销。

7.2.2业务招待费:

对外发生的招待费,仅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及业务部销售人员有权支配接待费,接待费标准由总经理批准,标准以内实报实销。发票背面注明被招待单位名称,人数,时间等。取得发票按次分单位粘贴,不得按金额分开粘贴。

7.2.3机动车补助。

7.2.3.1本公司已转正e级以上员工有私人机动车的可享有机动车补助。

7.2.3.2机动车必须自行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为本人上下班使用。

7.2.3.3机动车补助按照以下标准在工资中发放。

7.2.4通讯费7.2.4.1手机通讯费。

7.2.4.2因公使用手机进行国际通讯或国内长途通讯的人员。总经理及处长级以上实报实销,经理每月报电话费300元,司机出纳每月报电话费200元,部门主管每个月报话费100元,上面必须写明话费月份,以便查对。

7.2.4.3人员出差期间发生同业务相关手机费用,实报实销(出差人提供话费清单,并勾出相关费用)。

7.2.5bb通讯费。

7.2.5.1公司为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提供中国移动bb业务。

7.2.5.2其它人员因移动办公的需要,需使用bb业务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司提供bb业务。

7.2.5.3bb月租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超出包月的流量费用计入手机费用,按职位规定报销。

7.2.5.4由于使用bb业务更换手机,公司支付所购手机费用的一半,但最高不超过1500元。

7.2.6家庭网络费、

7.2.6.1部门副经理(含)以上级别员工,家庭使用网络费用可实报实销,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

7.2.6.2网络费在每年12月统一报销。12月之前离职者不可报销。

7.2.7汽车费用。

汽车加油费报销应写明具体车辆,出差时间及地点。汽车过路桥费报销应附《出车申请单》,报销的过路桥费应与出差时间相符。

7.3对报销单据的要求规定:

7.3.1费用报销单据要附公差单。异地出差一定要附出差行程表,写明乘车路线,车票金额。不准将不同内容的费用支出列在一个项目报销。笔迹工整,容易辩认。

得做为报销原始凭据。

7.3.3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正确、规范的发票,发票上单位,日期,事由,单价,金额,开票人,单位签章齐全,方可作为有效凭证,除非特殊情况财务部不接受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7.4费用报销程序。

7.4.1审核程序:

费用报销单除特殊情况外,每周报销一次,由经办人填写单据,于周二、三交财务审核,财务对于单据情况有权询问,经办人不得拒绝。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备的财务收支,有权不予受理或退回要求补充修正。财务把审核好的单据交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后,财务按正常程序再安排付款。

此报销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各部门严格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公司费用的使用、报销、控制管理,本着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项目日常报销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一个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支出原则上不超出预算。

二、费用报销标准。

1、差旅费:公司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交通费__住宿费__伙食费__通讯费__出差补助__。

2、通讯费:手机话费标准为月度话费上限金额直接补助到工资中;公司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不同的月度补助标准:总经理__、部门经理__、部门主管__。

3、办公费用:办公费用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等,原则上办公用品实施专人采购、保管、发放等;负责人根据办公需要实报实销;备品备件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处理。

4、招待费:一般工程费用在__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超过__元批准:公司招待费报销时凭餐饮、副食等发票报销写明时间、地点、人数、事由等。

5、交通费:公司车辆产生费用:公司因工所配车辆实行办公室管理,司机负责该车的维护保养、保险费用交办、油费管理等工作,具体费用实报实销;因公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报销时须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其它岗位人员因公产生的交通费用注明时间、地点、路线、事由后统一报销。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大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公司立即抽调骨干人力组织开展了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自查工作,针对发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省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发票问题自查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落实发票问题整改措施办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逐个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成效。促进我公司实现发票“零”问题,全面提高全员参与打击问题发票的水平,现将问题发票自查整改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8月底我公司全面完成了发票问题自查工作。针对自查中情况,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按照省公司相关文件的指引共同探讨了整改的方法和思路,并及时与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沟通汇报。首先,我公司将全部自查问题发票扫描,并按问题发票登记电子版清单进行编号,做到扫描件与电子版清单一一对应,以此方便问题的查找,同时将编号齐全的扫描件及对应电子版清单按基层单位分类后,发至取得发票的基层单位进行整改,将问题逐笔落实到位。

1、针对税务网站查询无记录14笔发票我们已全部与出票单位取得了联系,并按省公司对问题发票整改的要求进行了重新开票,并将新开的发票进行了网上比对,确保与实际一致。

2、就税务网站查询有记录,但网站查询到的纳税人名称与票面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也逐笔进行了整改,其中有家单位进行换票,有15家提供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网站领票人系开票单位法人,且出票单位向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对出票单位的实际出票情况进行了证明。

3、就“旧版发票”问题发票9笔已全部与开票单位取得联系,进行了换票,并将新票进行了网上比对,与实际一致。

4、就“非发票专用章”问题110笔,其中笔税务机关已开具证明,20__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加盖旧式印章的新式发票予以报销。

二、主要成效。

通过扎实抓好发票问题的整改工作,我公司在鉴别发票的真伪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从而极大影响和带动了全员参与鉴别发票真伪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的意见。

第一,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因为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所以它为工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退货、修理商品,__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有很多好处。

第二,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第三,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第四,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因为发票具有证明的作用,市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将发票与工商、财政、物价、海关、交通、保险等诸多法律行为交织在一起。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单止与偷税、骗税有关,而且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例如投机倒把、__、贩私等案件有较大的关系。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只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一、检查清理的基本情况。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是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后的第一次专项检查,是巩固换版质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很重视,采取的措施比较得力,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综合各地情况,这次检查清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自省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下发后,各级国税局都非常重视,积极行动,自上而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检查清理领导小组,层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掌握政策精神,安排布置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把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作为3、4月份的中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提出要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完成好检查任务,为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二)宣传广泛。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检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对税务人员的宣传,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用票户的宣传,使其了解发票检查的范围规定和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增强依法用票,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做好自查;三是对索取发票方的宣传(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让其了解掌握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三)重点突出。各级国税局在全面开展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局的要求。重点对那些管理混乱,问题漏洞多的行业,如收购、交通运输、汽车维修、加油站及承包租赁、乡镇企业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业户不仅在发票管理上混乱,而且违章现象和偷逃税款行为严重,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大多与他们的经营特点有关。初步摸清他们违法违章的做法,为进一步治理整顿这些行业提供了情况。

二、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不按规定填开、使用发票。

1.私印发票1户,共3000份;。

2.私售发票1户,共9份;。

3.丢失发票373户,共3773份。

4.拆本使用发票435户,共14825份;。

5.转借发票504户,共2196份;。

6.涂改发票7254户,共21937份;。

7.白条入帐3509户,共20302份;。

8.大头小尾发票8354户,共78623份。

(二)汽车维修、机动车配件、加油站等行业,存在大量大头小尾发票;交通运输、收购业存在很多虚开发票问题。

(三)用票户发票管理较乱,有的还没有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丢失损毁现象较多;发票定点厂制度落实不够,不注重内部质量管理,达不到“五防”要求,年度报告不及时。

(四)各地旧版发票缴销不彻底,仍有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的情况。

(五)税务部门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不够,管理力度不够,有的`发票内部管理制度手续不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有的对这次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检查不深入,不彻底,问题暴露不充分,检查走了过场。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初步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是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严格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使一些管理环节出现了漏洞;。

三是对普通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少,对查出的违章问题处罚不严;。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用票户对发票管理制度和规定缺乏应有的了解,依法管票用票的观念淡薄。

1.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把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摆到税收工作的应有位置,提高对普通发票的税收征管、经济领域交往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税务人员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信心和用票户依法使用发票,依法纳税的意识。

2.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严格操作手续,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3.认真抓好剪贴发票试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剪贴发票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4.进一步完善“以票管税”的办法,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力量,严格处罚标准,制定相关的目标考核办法,奖优罚劣,调动管票人员的积极性。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十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发布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

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理论上网贷机构可以将融资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网贷借款上限的限制。不过《办法》已经明确,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网贷机构规避借款上限的难度陡增。以大额融资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

另外,一些金额较大的业务受冲击也会比较明显,如赎楼贷款、房贷抵押以及高端车辆抵押等,很有可能会超过这个限额。涉及房产、豪华车的贷款,会比较轻松地超过20万的个人借款限额。而这类贷款往往有期限较短,分拆起来不容易。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十一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能够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网络维护中心的正常运作,良好的管理。

规章制度。

是十分必要的。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网络维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为了保障草堂校区网络的畅通,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也为了网络维护中心高效正常运转,特作此规定,明确要求,规范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

1.考勤制度:每周按时值班,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如若违纪,累计达到三次,一律辞退。如有特殊原因,需及时亲自向老师请假,并找人代替。

3.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每晚值班最后20分钟打扫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打扫时,物品轻拿轻放,不动的不要乱动,防止损坏办公设施。

4.安全制度:值班时,严禁将无关人员带进办公室,值班结束后,钥匙应由上一个值班人亲自交给下一个值班人,禁止生人转交;值班时按时开门,及时锁门,避免人走门开,留有安全隐患;值班时注意用电安全,严禁烟火,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如若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财务损失,一律当即辞退。

5.培训制度:培训应按时参加,认真听讲,积极实践;随老师外出维修时,须主动、好问、礼貌、努力、谦虚,抓住每一个学习的机会,争取尽快成为一个理论实践均合格的工作人员。

1、网络维护部是由学院信息中心进行管理运作的学生组织。组织成员均具备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和技能,能单独负责履行学生宽带网络维护的服务工作。

2、网络维护部成员构成:分正式成员和实习成员。

2.3、实习成员从大一学生招取,通过笔试和面试合格后进入网络维护科实习,实习期间,按其每周出勤来进行考核,如在实习期间有缺勤记录,组长视情况可对其进行警告或直接给予除名,满一年后,视其综合能力和表现,由信息中心确定是否纳为正式成员管理。

2.4、网维换届后,组长科长实习期为2个月。在实习期内,如有违纪或行为表现不当,任何正式成员均可向科长或上任科长提出,视情节严重可进行相应处理,免去其实习期间的职务。

4、网络维护部成员责任与福利:。

4.1、协助学院信息中心做好校园网开户,维护,资料整理等有关于校园网事宜的工作;。

4.4、每位成员按每周固定出勤一次,出勤时间为每天下午78节课。出勤时应到宿管处签到,以方便组长进行登记考勤。

4.5、网络维护部正式成员,将享受免费上网ip及话费补贴。对违纪成员由科长和组长讨论决定,并上报信息中心,收回其免费上网ip及取消话费补贴,严重者将除名并通告。

4.6、电信公司每年不定期举行进行培训和交流。

5、出勤时间如遭到同学投诉或表扬将会做出相应的奖惩。(投诉、表扬电话:)。

6、我们在每栋的学生宿舍都放置了公告牌,用于通知学生重要事情,其中公告牌放在1-6栋一块,7-9栋每栋一块,10栋二块,11-18栋每栋一块,一共14块,由所属片区的组长负责看管。

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是网络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通信维护管理(交换机、路由器、光纤、双绞线),应用维护管理(服务器、网络安全设施,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及用户维护管理(用户的权限,用户的咨询及用户的培训)等部份,为了做好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络通信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维护管理。

1、根据网络的使用情况及时检测、调整网络通信设施的状态参数,力求使网络通信设施处于最佳运行状况。

2、对于网络通信设施的一般性调整(局部性),由网络通信设施管理人员自行实施,在调试完毕后,务必保存现行的运行配置,并在值班日志上做纪录。

3、对于网络通信设施的重大调整,必须报分管技术的主任,并经分管主任协调审定后方可实施,实施务必保存调整前运行配置及现行的运行配置,并在值班日志上做纪录。

4、对于改动的运行调整情况,在每周召开的中心会议上通报全体人员及时掌握情况。

5、以周为单位,建立主值班制度,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负责运行状况的监测、记录,负责完成一般性调整工作,及时向各管理负责人报告值班期内重大事件,请示处理意见,并参与实施。

6、运行维护必须检测记录下列情况。dns、web的运行状况、核心路由器、交换机的带宽占用情况、数据包的协议分类情况、丢包情况,并根据检测情况及时调整网络状况。

7、详细记录设备的故障情况及故障处理的情况。

8、及时安排处理用户报修的网络通断问题,保证网络设备及线路的畅通。

9、维护管理如果影响到用户的工作,必须事先报告网管中心主任批准并通知用户,再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尽量将影响范围及时间控制在最少。

二、用户管理。

1、热情为用户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热情礼貌。做好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2、及时作好用户的开户,销户工作,保留好用户的有关资料。

3、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用户上网时的遵章守法意识,提高用户在上网时的操作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及用户单机的维护水平。

4、做好用户上门及电话咨询工作,耐心细致,热情服务。

5、用户服务应作好服务记录。

网站维护管理办法解读篇十二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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