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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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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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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总结和总结,我们才能不断成长和进步。在面对没有明确定义的事物时,我们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判断力来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清晰明了的说明书范例,可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

2.1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2.1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3.2.3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3.3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规范。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二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一、二、凡是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各种医用仪器设备,都必须建立档案。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都要存入该仪器设备档案内。

三、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科和维修中心或使用科室各有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开箱验收,详细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二人份,其中一份存档。

四、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仪器设备说明书、样本、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及安装调试等材料若系一式二份,应留一份存档;只有一份的,将原件存档,复印件随机使用。

五、已建档的仪器设备在管理、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归档,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六、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仪器设备档案内的文件材料,要按时间先后排列好,用铅笔编写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要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然后填写好卷内目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存医学工程科。

七、仪器设备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应有专用的橱柜,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坏和散失。

八、仪器设备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时,应经设备科科长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材料,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毁坏和遗失,按期归还,如有损坏、遗失,由借用人负责。

医疗设备购置审批制度。

各业务科室应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每编报设备计划,10万。

一、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计划论证表,由设备科汇总后,形成计划,并由院领导研究。

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先填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根据医疗设备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执行。

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应先上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采购机构实施。

四、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院领导批准后,优先办理。

五、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家承诺购置意向。参加各类会议时,可将会议上厂商介绍的产品资料带回本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六、对科研项目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应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由科教部门统一提出计划,报医学工程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七、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设备科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责任。

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

二、验收工作必须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

不及时造成损失。

三、医疗设备验收应由使用科室、设备科、分管领导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如要申请进。

口商检的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验收结果必须有记录并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

四、对验收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发票不符的情况,应作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

五、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或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功能。

和检测方法,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省卫生厅授权的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技术档案保存。

六、对于紧急或急需购置的不能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按先使用事。

后补办验收手续的程序进行,但必须有设备科负责人签字同意。

七、验收合格的设备应由经手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作记账凭。

证,一联交库房保管作入账凭证。一联设备科存查。

八、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性能。

和没有掌握操作规程者不得开机。

二、建立使用登记本(卡),对开机情况、使用情况、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

三、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无关人员不能上机。大型仪。

器设备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四、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科室设备台账、各台设备的配件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五、操作人员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应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

断电源,并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检修由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检修;设备须经故障排除以后方能继续使用。

六、操作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使用完毕后,应将各。

种附件妥善放置,不能遗失。

七、使用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程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需。

连续工作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大型设备或对临床诊断影响很大的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通知。

医务部门、临床科室停止开单,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九、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精心爱护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责任性。

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

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为加强全院在用医疗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效益,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设备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按规定填写《医疗设备报废申请表》,说明报废。

原因、数量,经设备科确认,科长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卫生部文件规定,医疗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将影响安全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医疗。

设备;

2、结果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无法修复的医疗。

设备;

3、产品质量低劣,经调试超过一年,仍不能投入正常运转,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4、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发事故且不能修复改装者;

5、严格浪费能源,不能满足临床需要,造成的危害或事故远大于其使用价值;

6、强制性报废的。

三、医疗设备报废技术签字及审批权限:

1、低值易耗器材,由负责报废的同志技术把关后办理报废;

2、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科长审批。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由医务科长、分管院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由医务科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或提请院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

四、凡扶贫、赠送、支援兄弟单位的医疗器械由负责报废处理工作的同志列出清单,报。

请科长、院领导审批。必要时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负责报废的同志负责发放和收回《医疗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会计和保管人员办理销账手续,建立残值账目,所处理价值留作补充、更新之用。

六、对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首先考虑拆件使用,以充分做到物尽其用,再考虑其它。

处理方法。

七、凡是报废的医疗设备,均需交旧,并办理报废手续才能发新和按计划进行补充。

八、报废器材或折旧处理的收入按医院有关文件一律上交院财务。

医疗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医疗仪器设备实行保养工作必须在不影响医疗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二、医院设备实行二级保养:

1、日常保养,由使用科室指定人员负责,主要内容是:表面清洁,紧固易松螺丝。

和零件,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凡属不打开设备能在外面加润滑油的,加油也属保养范围。

2、定期保养:由维修中心维修人员按计划进行,主要内容是内部清洁,加润滑油,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局部检查与调整、必要时更换易损部件。

三、维修人员应按照设备要求制定维护保养项目表和维护保养周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好保养项目及所需材料等。仪器设备在维护完成后经使用科室试用,使用科室负责人在保养报告上签字,以示交接。

四、对临床及基础科室的器械设备,如属不易搬动的必须下科室进行保养,易搬动的应。

提前通知科室负责人将仪器及时送往维修中心进行保养。

五、维修人员在保养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三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1、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

合同。

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

说明书。

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四

2、建立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并且具有较高素质和与市场接轨能力的中层管理者队伍;

5、建立一支具有职高以上学历和较高职业技能、敬业爱岗的营业员和服务员队伍。

二、内部人才选拔。

1、建立人才数据库。按照员工的工作经历、培训背景、技能资格、职业规划、绩效考评等评价元素,将符合人才选拔条件的员工及时纳入人才数据库进行管理。定期考察,及时更新,年淘汰率不低于10%,并对人才岗位流动与岗位缺失做出预警通报。

2、实行岗位轮换。按照集团总部是培育各级干部和工作骨干基地的思路,集团总部与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之间,管理岗位与业务岗位、党务部门与行政部门等岗位,将实施岗位轮换,全面锻炼和培训人才。年干部与骨干轮换不少于10人。

3、竞聘上岗制。从20xx年开始每三年一次,集团总部与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将集体解聘,重新组织竞聘上岗。

4、严格业绩评价。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的不同需求,实施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业绩为重点的分类考核。逐步建立与完善以业绩为核心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制度。

三、外部人才引进。

1、引进工作流程。按照集团所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由人才引进的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招聘、毛遂自荐、人才交流会、猎头公司推介等渠道,对拟计划引进的人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议意见,同时将初审中拟引进人才的本人简历、学历和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集团相关领导审阅;审核通过后经考核面试、专业性评价以及趋优化筛选,最后经领导层审核通过,并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2专业人才。按照集团总部人才引进规划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核定情况,对拟引进人才分门别类,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特点,实行一岗一议,一人一议的招聘方式,为企业引进各类亟需的人才。

3、引进大学生。集团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大学生到企业工作后,将严格执行《友谊集团大学生管理办法》。见习轮岗时间至少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营业员(登轮员、售楼员等初级岗位)与初级管理岗位(班长、营业组长等)分别不得少于三个月,中级管理岗位(部门见习助理等)与管理部门岗位不得少于三个月。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的“办事员”管理序列,并按照相关任用程序使用。

4、考核评价。人才引进部门除了通过相关渠道及具体工作部门开展实际工作外,需经专业评价小组提出评价报告以及录用意见,为领导班子决策提供专业依据。各经营单位在申报核定用人规划时,必须同时上报招聘条件与评价标准,避免出现因人设岗、求非所需、考量失矢的情况。

外引人才进入企业后,实行六个月至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内有专人负责跟踪考核,从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层面上考核评价,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四、各类人才储备。

集团总部将建立起三级后备人才库与一套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三级人才库分已使用、拟使用与考察推荐三类。

1、已使用人才。对年末干部业绩与管理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纳入到上一级人才层次进行管理;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可以根据考核建议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岗位培训,通过提高素质与工作能力或者易岗交流;考核为不称职的,实施人才淘汰制,调离现有岗位或者采取劝退、辞职等方式分流。

2、拟使用人才。对经过适当的岗位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已经具备一定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储备人员,可以根据岗位情况,实施助理岗位锻炼,使其能随时顶替上岗。同时,一些重要技术岗位或关键岗位要配备适量的后备人才,原则上一岗两备。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可以破格纳入拟使用人才管理之中。

3、考察推荐人才。对短期内未被确定为拟使用人才的储备人员,将进行定期的干部考察,提出使用建议,对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纳入上一层次的干部培养与考核范围,不合格的及时淘汰出人才库。大学毕业生见习期结束后,经过考核合格的基本上都要纳入人才库中进行管理。

五、人才的薪酬与培训。

1、人才薪酬。依照人才的类型与行业特点,人才薪酬可确定为三种制度。对供需相对平衡的人才,可按所在岗位职级实行岗位工资制;对集团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精、尖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集团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总经理基金奖励等薪酬激励办法。

2、大学生工资待遇。凡大学生被正式录用后,执行“三士”工资待遇。学士学位人员月薪为1300元;硕士学位人员月薪为20xx元;博士学位人员的月薪为4000元。

3、人才培训。

集团公司与所属各经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不同专业人才的不同岗位需求,组织不同内容的适度培训。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公司设备技术装备水平和实现设备保值增值,盘活设备资产,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数控精密类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数控精密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全寿命周期综合管理,确保设备资产保值增值、设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数控精密设备管理与维修、维护。各单位要明确把保持设备完好、满足生产需要作为本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建立以公司主管经理领导的数控精密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见附表)。

第六条: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生产准备室是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数控精密设备全寿命周期的综合管理以及维护维修,各使用车间是执行单位。

第七条:生产准备室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数控精密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数控精密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各类人员数控精密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

2、负责设备日常故障维修、联系工作,保证及时、高质量完成设备日常故障修理工作,填写好各种记录和验收凭证,达到设备完好率要求。

3、负责数控精密设备备件计划的编制、采购供应和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的技术资料管理。

5、负责监督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的合理使用,教育职工遵守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制止违章操作,参与调查处理设备事故,组织完成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周、季保养工作,认真保养、维护好数控精密设备。

9、配合完成新增数控精密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和前期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数控精密设备操作者上岗前的实际操作、理论培训及考核。

第八条:使用车间职责:

1,须持证上岗。

2.按照数控精密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3.作好数控精密设备的故障卡、保养卡、点检卡的填写工作。

第九条:新购进数控精密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准备室会同技术部和财务部门办理验收移交生产的各种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生产准备室负责按规定对数控精密设备台帐、设备档案的管理,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室负责数控、精密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封存。需封存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工艺技术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产准备室按规定办理报批封存手续。设备封存以前由生产准备室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保养,达到完好并实施防尘、防锈、防潮。封存设备原车间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封存设备的启用。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办理设备启用手续,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批准。设备启封时,由使用单位同生产准备室对启封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认设备状态完好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数控精密设备的调拨和外借。各车间科室一律不准私自外调和外借公司设备。公司各类生产设备确需调拨和外借的应由需方提出设备借调申请报公司生产科,生产科会同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设备使用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生产科与需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将设备交需方。

第十五条:数控精密设备的报废。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生产科,经生产科会同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确需报废的设备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生产准备室办理报废手续,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废。在设备报废审批工作未落实,新购置的设备未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原则上仍使用原设备,不得私自报废、拆除和改装报废设备。报废设备统一由生产准备室负责处置。

第十六条:设备事故。由于人为责任原因造成的故障,使设备或其零部件的机能损失或丧失、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称为设备事故。

出现事故后要立即(1小时之内)上报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做出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设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数控精密设备故障维修。操作者在数控精密设备运转、保养、点检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要按要求填故障修理卡报生产准备室,故障排除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数控精密备件业务程序。生产准备室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数控精密设备材料、备件的计划、采购工作,备件、材料的型号、规格和质量要符合要求。

第四章数控精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的培训、操作证。

1、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由技术室生产准备室组织进行设备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方可办理设备操作证。操作者必须凭证操作设备。

2、一人操作多台设备,在操作证上要注明主要操作设备和兼操作设备,每个操作者只允许配置一台主要操作设备其它为兼操作设备。

第二十条:多班制生产设备操作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应掌握三好四会,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数控精密设备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合理使用设备。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如遇有关人员强令操作人员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公司及生产准备室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并可越级报告实际情况,并对违章指挥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数控精密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三级保养制度即日保、周保、季保和其它设备的各项维护保养规定,按要求完成设备维护保养内容;各单位须按规定的设备保养时间保养设备,确需变更保养时间,须提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如保养不合格,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数控精密设备使用单位要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得随意拆除设备原配的零部件和元器件,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改装和改造,如确实需要改装和改造,按照相关条款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生产准备室要认真组织搞好本公司数控精密设备的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修理、联系工作,并做好各项修理记录;对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设备可利用率、检修计划、日常维护和三级保养完成情况做好记录和统计,并作为考核依据;对重点、关键设备部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数控精密设备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要及时通知生产准备室,说明故障原因以及故障发生的详细时间,并且填写好故障卡。生产准备室接到机床故障通知后,立即通知维修中心。并做好时间记录。如维修中心不能解决,生产准备室有权按照维修合同扣除固定收费后。通知主管经理,联系厂外或其他社会力量进行修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公司文件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准备室。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六

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市劳局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驾驶。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车辆起动后,应低速运行,待水温升至40度后方可起步出车进行工作。

4.车辆起步时要查看有无车辆和行人、然后呜号起步,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公司、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叉工件时,铲、叉件升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叉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米。

6.车辆在运行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和扒车、跳车,除司机室外,车辆的其他部位严禁乘人,叉车不准装运各种受压气瓶。

7.工作完毕或进行检修时,必须使车辆刹稳,并摘挡熄火。叉车的双叉,应放落地面。

8.司机对所使用的车辆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并经常检查油位,冬季使用完后应放水防冻。

(二)起重、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工。

1.起重工应经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参加起重工作。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各种索具。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3.现场所有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全电压(36伏以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交底清楚,要严格按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挥手势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5.起吊重物,应先检查捆绑是否牢固,钢丝绳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付,然后试吊离地面0.3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才能起吊。

6.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准确,封底要牢固,不准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严禁用建筑物起吊重物。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严格做到;信号不明、钢丝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移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千斤顶同时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以地面夹脚应少于450,需要固定在现场建筑物件上时,应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直,需要用手搬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露天吊装工作。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4.高空作业或使用其他机电设备时,因遵守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装卸搬运工。

1.严格遵守易燃、易爆,以及化学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装卸粉、散材料及有毒气散发的物品,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3.装卸时应做到轻拿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4.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大小,轻重配备人员,杠棒、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6.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长、宽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的措施和明显的标志。

7.装车时,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辆行驶时,不准站物件和前栏板之间,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

8.装卸货物应挂规定吊点,起吊装箱件应先检查箱件底角是否牢固完好,按掉线标志吊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定后方能起吊。

9.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立进行。有棱角快口的地方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丝绳两边不准站人。

10.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厢内不准座人。

11.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装卸酸类物质要有专用工具。

12.铁路车辆运物件,不得超过车厢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米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质。不得在车厢底下或顶上休息。

13.在高栏板车厢装卸货物,吊车司机无法看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三千斤顶。

1.使用千斤顶必须是完整无缺,并且灵敏可靠,不准使用螺纹、齿条或螺母磨损超过20%的千斤顶。

2.千斤顶必须是垂直的放在重物下面,不得歪斜,必选放在结实的基础上或垫以硬板,以防在举动发生歪斜倾倒。

3.禁止在千斤顶的摇柄上夹套或用其他别的办法来加长摇柄的长度。4.使用任何千斤顶,都不能超过铭牌上规定的起重能力。

5.当液压千斤顶或气压千斤顶,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上垫板,以防活塞突然下降。

6.用两台以上千斤顶顶起同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采用不同速度的千斤顶,应逐一多次轮流换位,徐微启动。

7.千斤顶在工作时应由专人看管,不要使千斤顶长时间处于工作状态。8.在气候温度低于零度时,液压千斤顶应使用油,或凝固点较低的混合液体,如;采用水和酒精及甘油的混合物等为工作液体。

行车司机。

1.行车司机必须是视力、血压正常,经训练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给的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行车,学员和实习司机必须在司机的教练、指导下才能操作,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行车。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部分和安全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过卷扬限制器、窗口开关、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呜铃。5.操作控制器手柄,应先从“0”位到第一档。然后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回到“0”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准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呜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过高。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11.检修行车要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手柄。

13.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检修机件。

14.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操作室。

15.露天行车遇有风暴,雷击,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辆前后,应塞垫木块卡牢。

16.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7.在吊运10吨以上和体积较长或较大的物件时,应有车间安全员向安环处报安全措施卡,并批准后方可起吊。

18.行车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加工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带压的各种气瓶及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地下的物件不吊。

(10)无人指挥或多人一起指挥不吊。

19.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的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的一端,并将各控制手柄放回“0”位,切断电源。

挂钩。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

2.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面不高于0.5米,检查确认后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起吊件必须捆缚的平稳牢固,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挂钩及指挥者要考虑自身退路。

5.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同一物件时,应按行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不准在起吊物件下站立或行走。

7.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但必须按常用钢丝绳起重量的安全系数使用钢丝绳。遇特殊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指挥,不得远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9.吊运物件应按规定的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车运行统一指挥手势。

(1)手心向上表示起大钩,(2)手心向下表示落大钩,(3)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4)手心向后表示起大车向后,(5)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6)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7)小指向上表示起小钩,(8)小指向下表示落小钩(9)两手交叉表示停止,(10)起吊手势信号应哨音配合。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

第三条本办法中“材料设备”是指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办公等所需的各类设备、原材料、耗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五)国家、省、市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材料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人为采取肢解项目的办法规避招投标采购。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原则上实行经评审最低价法。

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类材料设备的采购,按部室建立材料设备台账进行管理。资产运营部负责房产租赁所涉及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材料设备的价值管理。审计风控部对材料设备的采购过程进行效能监控。具体使用部室负责对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材料设备采购流程。

(一)办公用品以及交易额在2000元以下的材料设备的采购,1依照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实施。

(二)交易额在2000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部室根据需要提交材料设备购置申请,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填写《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申购表》(附件一),采购部室组织两人或以上集体采购,询价三个或以上供货单位,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后,落实采购。

(三)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部室根据需要提交材料设备购置申请,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的,采购部室应推荐和考察供货方单位,并在谈判、询价结束之后向办公会议提交材料设备采购方案,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填写《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申购表》,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落实采购。

(四)交易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八条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五个工作日必须到市城投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其中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到市城投集团投资建设部和监察审计部共同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关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开标、评标前3个工作日,按要求书面报市城投集团监察审计部。

第九条招标工作管理。

(一)机构设置和职责。

1、公司专门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对公司招标类采购活动的监督与决策。

2、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的最高评审与决策机构,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组成。

3、招投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初步评审机构。招投标工作小组由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和公司其它相关人员组成,招投标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公司确定。

4、公司采购部室负责采购及招标活动的日常工作。

5、招投标领导小组职权。

(1)核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范围,选派评委参与政府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标活动;

(2)确认招标活动中标单位。

6、招投标工作小组职权。

(1)界定采购招标方式;

(2)审核招标文件;

(3)监督招标活动全过程;

(4)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要求,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二)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1、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规程。

(1)各类招标决策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可委托其它领导主持;

(3)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供方选择意见必须在与会成员全体同意后方可有效。

2、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规程。

(2)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应由全体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当期议题由采购部室负责人主持并提出初步供方选择评审报告,接受答辩、咨询。

(3)公开招标流程结束确定中标人后,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就招标内容与中标方再次沟通与明确,并形成会议记录报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十条材料设备采购的验收。

材料设备购置后,采购部室、审计风控部及使用部室按照《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申购表》进行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材料填写《材料设备(固定资产)入库单》(附件二),连同发票交计划财务部入账;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采购部室负责调换工作,否则不予入库。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采购的价款支付。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计划财务部根据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申购表》,安排用款计划后付款。

过后进行支付。价格的上下浮动不应超过中标价格的10%,如超过10%的,一般应重新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的清查。

每年年末,计划财务部会同采购部室对材料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出具《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三),编制盘点报告。

对盘亏的材料设备,找出原因及责任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处理。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盘盈的材料设备要及时分类、编号、入账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运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八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设备管理的使用范围及要求。本标准使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2、职责。

2.1设备动力车间时公司生产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动能配备、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及报废等设备工作的综合管理。

2.1.1专业分管部门。

2.1.1.1安技管理处分管运输设备;2.1.1.2产品检验处分管检测仪器设备;2.1.1.3网络系统处分管计算机设备。

2.1.2各使用设备的处室、车间是所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分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直接管理,服从设备动力处的业务指导,按考核设备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2.2规划发展处负责生产设备购置的审核;设备动力处负责编制设备检修,更新,改造计划。

2.3经营计划处负责下达设备检修计划、更新、增新、改造计划等。2.4设备动力处负责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公司的设备统一编号、建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6设备动力处负责对设备备件的采购计划管理,由采购处按计划采购。

3.1采购范围。

3.2.1设备的购置计划由设备动力处根据公司拥有设备生产能力综合平衡后在每年的十一月份将下年购置计划报经营计划处,然后再根据经营计划处下达的综合计划实施。

3.2.2备件的采购计划首先由设备所在部门申报需求量,再由设备动力处技术人员审核,备件保管员核对库存量后,报送备件计划员,备件计划员编制采购计划。

3.3采购纪律。

3.3.1按计划采购,所购备件必须验收入库及时报账。

3.3.2比质比价,质高价优,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杜绝入库,一旦发现必须无条件退货。

3.3.4设备选型和购置。

3.3.4.1设备选型和购置的原则。

3.4.1固定资产验收:设备进公司后,设备管理员按装箱单验收,开箱时必须有设备动力处技术人员、资料员、使用部门的机电员共同开箱记录,将随机的有关资料收回存档。

3.4.2备件的验收:备件购进后先入保管库,采购员按发票填写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保管员负责数量与外观的质量,记账员负责数量与金额,计划负责是否按计划采购、进货渠道及价格,处长负责全面审核,财务处最后全面把关。)。

3.4.3转款程序:采购员持“设备购置申请单”、“经济合同会签审批表”“购销合同”、及借款单转预付款;货到、货验收后,持发票及验收单办理结账。

3.5设备的安装。

3.5.1设备的安装,统一由设备动力处负责组织,设备安装前设备动力处要制定安装计划,并转报生产管理处,由生产管理处随生产计划统一下达,统一检查与考核。

3.5.2设备安装后必须进行调试,一般设备由设备动力处或分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调试;精、大、稀设备还要有规划发展处参加。

3.5.3设备调试合格后,由组织安装调试的部门负责填写“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有关部门会签后交使用单位。

3.5.4设备验收时,设备管理员要将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按装箱单填写,附件清单交使用单位签字保管,随机技术资料交设备档案室存档。

3.6.1按设备在生产中的用途分为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两大类。3.6.2精、大、稀设备的划分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

3.6.3重点设备是以保证生产为前提,需要重点维修和重点管理的设备。

3.6.4设备资产编号在现有设备分类编号的基础上,继续按顺序编号等级入账,设备动力处要设置设备总台账,分管部门要设置设备分台账,总台账和分台账必须相符,帐、物必须相符。

3.7设备维修管理规定3.7.1设备维修计划编制。

3.7.1.1设备维修计划编制的原则。

a)对起重设备等特殊设备采用定期维修方式,其余设备采用状态维修方式;

d)贯彻维修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结合设备的计划修理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e)凡通过调整项修可恢复设备性能的,不列入大修计划,凡可以实现时候修理的设备,不要编入修理计划。

3.7.2设备维修计划的基本方法:

定期维修设备编制计划的依据是修理周期,状态维修编制计划的依据是设备技术状态及其设备定期点检卡、设备使用部门的信息资料来确定是否安排计划维修,同时确定修理类别。

3.7.3编制计划的依据3.7.3.1设备技术状况调查。

3.7.3.2设备故障记录、日常设备状态、故障次数、重复故障次数、平均故障频率、故障原因等。

3.7.3.3上次修理遗留问题。

3.7.3.4设备开动台时、设备点检卡等。3.7.3.5设备使用部门的申请维修计划。3.7.4设备维修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3.7.4.1计划的编制。

c)对要求维修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分析,列出大修、项修、报废更新的初稿,根据维修力量和资金状况,会同相关部分共同审定,上报公司批准进行。

3.7.4.2月份计划的编制。

3.7.5.1根据公司安排和设备技术状况,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上报设备动力处,设备动力处根据修理资金和大修能力进行全公司平衡后编制全年修理计划,报经营计划处,经批准后执行。

3.7.5.2根据修理计划,由设备动力处下达执行,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停机进行修理。3.7.5.3经批准的设备修理计划需更改时,由设备使用部门在计划执行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设备动力处同意后实施。

3.7.5.4计划外修理项目由设备所在部门填报计划外修理项目审批表,经经营计划处同意并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设备动力处组织实施。

3.7.5.5设备修理计划下达后,要做好修前的调查及准备工作。

由设备技术人员与车间技术人员、操作者、维修工共同摸清设备工作精度和几何精度下降情况,曾发生故障的部位及原因、频率:上次修理后遗留问题,定期检查发现的隐患,是否需要做改善维修及具体要求。

3.7.5.6根据调查编制修理方案。

3.7.5.7做好修理前的技术文件准备。a)设备大修方案或技术协议;

b)修换件明细表和更换修复的图纸;c)编制修理任务书;d)制定验收标准。

3.7.5.8调度按修理技术员的修前准备要求组织。3.7.5.9项修也按大修程序去执行,交调度组织实施。

3.7.5.10设备大修完工后,经设备检验后,由设备技术人员与车间机电员办移交手续。3.7.5.11设备大修后的质量要求,应恢复工作能力,达到生产工艺标准,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

3.7.5.12经两次以上大修或使用达15年以上的老、旧设备无法修复到原来标准时,可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降级使用。

3.7.5.13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原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无法修复到原来标准时,可根据工艺要求制定具体的大修验收质量标准。

3.7.6.3设备小修、定期维护的验收。

a)设备小修后,由维修人员、操作者、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在“小修验收单”上签字;b)设备定期维护后,由操作者、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在“设备定期保养记录单”上签字。

3.8.1设备动力处负责组织各分管部门对设备进行精检精调,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3.8.2重点设备每年精度、性能检查一次,作为对设备能力的认可。

3.8.3专业修理人员在检测设备时不准随意降低精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设备动力处,由设备动力处处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决定处理。

3.9.1重点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3.9.2设备故障率要低于1.5%。3.9.3设备事故率低于1%。

3.9.4设备大修(项修)完成率100%,项目对号率高于85%。3.9.5设备小修、定期维护要按计划完成。3.9.6重点设备要另建账册。

3.10设备的报废、封存与启用管理规定3.10.1设备的报废。

3.10.1.1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需要报废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设备动力处同意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然后由设备动力处、财务处、经营计划处进行技术鉴定并定出最低处理价格,然后由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10.1.2设备报废要遵循以下九条。

a)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经济上不宜修复、改装、对安全有影响,对环境严重污染,或属国家淘汰的设备可以办理报废。

d)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性能、但不经济;

围。

3.10.3.1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或其他原因闲置二年以上不用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工艺处、设备动力处进行鉴定,确实属于不再使用的设备由经营计划处、财务处、设备动力处协商定价,然后设备动力处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3.10.3.2闲置封存设备的附件、工具由使用部门设专人保管好。

3.10.3.3闲置设备需要启用时,使用部门应填报设备启用申请单,并做好包括试车在内的一切准备工作,经设备动力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财务处提取折旧费用。

3.11设备的调拨。

3.11.1.1公司各部门之间设备的调拨,由调入部门主管人员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调拨单方可调出。

3.11.2.1公司内各车间之间的设备迁移,由工艺处审定,经主管设备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动力处负责组织施工,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迁移。

3.11.3.1已安装并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车间不得擅自借出。

3.11.3.2公司内各部门之间相互借用设备时,借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动力处和主管副总经理,待领导批准后,到设备动力处办理手续方可借用。

3.11.3.3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设备时,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设备动力处备案,有关设备的拆迁、包装、运输等工作,由借入单位办理,并按规定每月由借入单位负租赁费。

3.12.1.2质量事故:凡因为设备员设计、制作有缺陷或安装问题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的。

3.12.1.3自然事故: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灾害造成的设备事故。

3.12.2.3特大事故: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上,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停产两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

3.12.3设备事故的处理。

3.12.3.2一般事故,应在设备动力处的参加下,由发生事故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既: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

3.12.3.4所有设备事故,必须按故障分析的要求填写维修记录送设备动力处。

3.12.3.5对设备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要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12.3.6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查明情况应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3.12.3.7修复费用低于五百元或造成公司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者,也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3.13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清查3.13.1盘点清查范围。

全公司各部门在用或闲置设备均属于盘点、清查对象,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复印机、印刷机、声像设备、检查仪器、实验设备等在内。

3.13.2盘点、清查办法。

3.13.3.1盘盈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条件者,填写设备验收单,经使用部门、设备动力处、财务处签字同意,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办理设备固定资产账务手续。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者可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3.13.3.2盘亏设备需在报告单写明盘亏原因,由设备所在单位、财务处及设备动力处签字、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14.1设备动力处下设润滑站负责对全公司各部门润滑油、脂的供应,实现集中管理,润滑站做到设备帐、图册齐全。

3.14.2润滑技术员向供应部门提出设备清洗、换油计划,采购处按计划购油,油脂进公司要有合格证。润滑技术员每月汇报总润滑实耗情况。

3.14.3油料进公司后必须进行化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不合格的油有权退回,严格做到进油过滤、发油过滤和加油过滤的三级过滤。

3.14.1润滑技术员负责全公司润滑技术指导工作和新型润滑材料的应用和试点,以及油品代用,提出可靠依据,经化验后方可发放使用。

3.14.5润滑器具齐全、完整、清洁、油桶要分类存放,各类油桶要有明显标记,严禁混用,每季清洗一次,库存超过二年的润滑油要经过重新化验合格后才能发放使用。

3.14.6各类设备的润滑图标和标牌要保证齐全,设备润滑要按润滑图表进行。

进行,“精、大、稀”设备要有维修工参加进行。

3.14.8日常润滑由操作者负责,操作者对在用设备出现“干磨”现象要及时找维修人员解决,对于“干磨”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出现研磨事故进行现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4.9深入车间普查设备漏油情况,结合设备维修做好治漏工作。

3.14.13.1进口设备的润滑资料要经过翻译后,制定润滑图表并按图表进行加油。3.14.13.2进口设备所用油脂要进行化验,根据化验结果选择我国生产的和该油脂相适的润滑材料进行代用。

3.15.1凡公司形成的设备档案及设备技术改造、购置、设备大、项修等资料应实行集中管理。

3.15.2设备档案及资料应单机整理存放在档案袋或装订成册放入档案柜中,档案编号要与资产编号一致。

3.15.3将档案存放档案柜内,按顺序排列,定期进行登记和资料归档工作。

3.15.4新设备开箱验收,须由档案人员在场,并由档案人员几首全部随机文件和图纸,如工作需要急用,可按借阅制度办理手续,方可借出利用。

3.15.5工程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借阅一般档案由资料员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需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3.15.6过期或作废的图纸、文件不得由本室处理,应集中移交规划发展处,统一处理。3.15.7借阅档案的人员,负有保护档案的责任,不得拆卷、勾画、涂改档案,如有发现损坏或丢失档案者,将严肃处理。

3.16.1.1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加与进口设备的前期管理,并负责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到报废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工作。

3.16.1.2由规划发展处负责统一组织工艺、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进口设备选型进行可行性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将结论资料存档。

3.16.1.3选派有经验的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参加考察,资料存档。3.16.1.4根据选型填写订货卡片报有关进口主管机关。

3.16.1.5设备部门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技术谈判,必要时设备部门派员参加培训深造和验收。

3.16.1.6根据谈判商定条文签订合同内容。

3.16.1.7规划发展处(设备动力处)组织设备及档案部门成立进口设备验收小组,保证进口设备接运工作顺利进行。

3.16.1.8进口设备进公司后,在海关商检及有关上级机关在场情况下,验收小组组织开箱检查,检查实物技术资料,配套件是否齐全,外观情况,参加验收单位会签。

进口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交规划发展处保管。3.16.3安装。

3.16.4维护和保养。

3.16.4.1保证期内发生故障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与卖方签订备忘录,保证期内不准进行改造。

3.16.4.2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已投产的进口设备必须知道安全操作规程。

各级人员职责与权限管理程序。

d)负责提供符合工艺要求的风、水、电、气的动力供应工作,并对动力供应工作进行管理;e)负责公司的能源管理工作;f)负责公司通讯设施的管理工作;g)负责工具、工装的管理工作。

1、目的。

对机器设备实施控制,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持稳定的工序能力,以确保产品的加工质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直接制造产品的机器设备的控制。

3、引用标准和文件。

3.1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2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3g01.01-2009《质量手册》(a版)。

4、职责。

4.1设备动力处是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的选项、购置、安装、调试、维护、更新和报废的综合管理工作。

4.2各使用设备的处室、车间负责本部门的设备保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5.1、设备分类与控制范围。

5.1.1按设备在生产中的用途分为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

5.1.2按国家统计局1981年9月颁布的“重要生产设备统计目录”中精密、大型、稀有设备为重点设备的规定确认重点设备,凡是关键工序、特殊工序设备也列为重点设备,其它为一般设备。

5.2.1设备选型必须要技术先进,可靠性高,生产适用。5.2.2设备安装后必须进行调试。

5.3.1设备使用要定人定机,操作者要凭操作证上岗。

5.3.2使用者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

5.3.3设备要按计划进行维护修理,每年作出设备大修、项修计划并按月实施。一般小修由使用部门负责。

5.3.4设备大修、项修和重点设备小修后,由设备动力处会同维修人员、操作者、使用部门、检验部门共同验收填写“设备修理验收单”。5.3.5设备动力处每月需依据“重点设备易损件明细表”、设备维修情况和备件库存情况、“月份物资需求归口管理部门明细表”,以保证重点设备易损件的可达性。

5.4.1设备管理部门要列出精、大、稀设备明细表、关键工序设备明细表、特殊工序设备明细表,作为重点设备进行管理。

5.4.2当工艺、生产线调整,影响到产品强制性项目变更的设备,由设备动力处向产品认证处通报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由产品认证处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审查、确认、批准后,由产品认证处下发技术通知单给相关处室方可组织生产实施,并对产品加贴认证标志。

5.4.3重点设备要进行标识。

5.4.4重点设备要进行日点检,由设备动力处按不同设备编制点检项目表,由设备操作人员实施日点检。设备动力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每周对设备日点检、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5.5.1由于生产不足或工艺路线调整暂时不用的设备可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设备动力处、财务处批准后准予封存,并在设备上作出标识。

5.5.2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报设备动力处,设备动力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并意见,确认可以报废的设备报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报废。

5.6设备的包装和防护。

设备的安装现场要充分满足设备对环境的要求。5.7设备档案的管理。

g)设备现场巡视记录;

h)设备封存(启封)申请单;i)设备修理验收单;j)设备管理规定;

k)月份物资需求归口管理部门明细表;l)设备小修验收单;

m)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单;n)设备日点检卡。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九

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规范及所属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职责,保证设备安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管理架构调整,对原《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费用单位、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备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提升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促进设备节能减排;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提高设备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

和油品等散物料成套连续输送设备。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管理体系,对设备的规划、选型、购臵、安装、验收、使用、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设备管理实行、各单位和队(车间)等三级管理。

第九条主管部门职责1.技术工程部职责。

(1)技术工程部是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设备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设备管理体系。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指导各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3)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结合设备管理实际,对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组织设备中长期规划编制,指导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设备专项规划,参与设备相关课题的前瞻性研究。

(5)审核各单位年度设备资本性投资建议预算,监督各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设备资产的调拨、出租、转让、联营、合资和报废等报批申请的审核工作。

(6)参与大型设备购臵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单位实施;组织或参与大型设备购臵、技术改造和投资的设备资本性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7)开展设备统计分析工作,归口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指导各单位通过设备统计分析工作,为提高设备运行质量提供基础数据。

(8)组织或参与重、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防雷接地设备设施等定期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单位制定、演练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2.总工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设备技术创新工作,推进设备管理标准化工作。

(2)负责组织重大设备(大型成套设备)购臵项目的立项审查、优化和选型等工作。

3.安全监察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生产设备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工作;监督设备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发证工作。

工作。

4.规划建设部职责。

(1)规划建设部是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资本性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审核、编制设备更新、购臵及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资本性投资预算。

(2)参与大型设备购臵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参与投资的设备资本性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5.财务部职责。

(1)财务部是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设备资金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制定设备资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组织或参与设备资产的调拨、出租、转让、联营、合资和报废等报批申请的审核工作。

(3)参与大型设备购臵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参与投资的设备资本性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主管部门职责1.技术部门职责。

(1)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是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全过程管理。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流程。

(2)协助安全部门编制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设备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组织本单位技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工作;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3)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规划、设备投资建议预算和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设备普查,做好本单位设备运行、维护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成本费用、材料消耗和备件储备等技术定额与技术标准;健全设备台帐、单机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档案,办理设备验收、交接、更新、改造、封存、报废等管理手续。

(5)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规程,定期进行安全监测、检验,发现问题应停用并及时维修;积极开展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老旧设备、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设备。

(6)负责一般及以下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上报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和防雷接地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报检工作,并配合检验、检测;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应急预案并参与演练。

2.安全部门职责。

(1)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特种设备管理及定期检验工作;组织本单位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安全培训,监督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3)监督设备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参与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本单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组织演练。

3.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1)各单位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资金和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设备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设备资本性投资预算及调整预算,监督、落实本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设备资产验收工作。

(3)组织或参与本单位设备资产的调拨、出租、转让、联营、合资和报废等工作。

第十一条机械队(站、车间或段)。

1.各单位属基层站、队、车间等是设备管理的三级管理单位,是设备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定额,建立健全设备操作和维护岗位责任制,合理使用设备,节能降耗,保持设备良好技术状态。

3.根据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维护建议计划,开展设备运行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做好设备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落实设备原始记录的填写和保存责任,健全设备单机档案和设备台账。

4.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保有情况,结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设备的增购、更新、改造、封存、启封、调拨和报废等申请、并负责封存设备的保养工作。

5.负责所属设备机损事故的现场保护和处臵工作,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负责所属特种设备和防雷接地设备设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参与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演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维修部门职责。

各单位属设备维修部门是设备三级管理单位,是专业的设备维修部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设备维修规程和技术标准;落实“自检、互检、专检”维修质量保障体系、降低维修成本;参与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理,参与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2.开展设备维修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维修水平;做好维修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和统计分析工作。

3.建立健全设备维修技术档案,负责维修和配件加工制造等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分类和编号。

根据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设备用途,设备原则上可划分。

为四类:起重设备、输送设备、装卸搬运设备、专用设备(包括集装箱专用设备);各单位按行业标准和要求对本单位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报技术工程部核准备案,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要求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规划、选型和购臵。

1.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发展和设备技术状态,编制设备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计划,按管理程序上报,计划下达后组织实施。

2.设备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原则,择优选择,对于大型设备的新增、改造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自制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审批、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没有制造资格证的单位,严禁自制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验收及交付使用。

1.新购臵设备验收应按如下工作程序进行,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

(2)根据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检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3)填写验收报告,建立设备台账和设备资产台账,将设备信息录入技术设备信息系统。

2.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手续后,方可验收和使用。

3.新型设备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购臵的二手设备和经过技术改造的设备,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臵设备验收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原则上技术状况可分为以下四类(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设备,按规定执行)。

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1.设备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经过专业机构检验或安全评估,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方可继续使用,2.对于延长使用年限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封存、转让和报废。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臵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设备,应当列入闲臵设备的范围。

2.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设备,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臵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封存期设备不纳入完好率统计,并应对设备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

(2)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

(3)设备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闲臵、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作业需要的设备,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4.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

(1)国家规定淘汰的、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的。

(2)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经济的。

5.设备的报废和转让应当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备报废应经过技术鉴定或经济分析评价后办理审批手续,已报废设备禁止整机转让或继续使用;设备的封存和启用由各单位制定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改造与更新。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在改造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节能降耗、确保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十条润滑。

1.各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国家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设备运行工况,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2.各单位应做好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等润滑“五定”工作;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定额和指标。

对各单位考核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设备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体系,并定期修订定额。

1.设备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

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2.设备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3.设备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第二十二条统计管理。

设备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应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各单位应按统计要求如实填写、上报统计报表,设备的统计内容包括:

1.经济指示: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2.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

3.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4.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

5.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6.运行消耗情况。

第二十三条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1.设备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各单位应做好收集整理,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内容包括:

(1)技术经济论证、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2)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

(3)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4)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2.各单位还应收集设备从购臵到报废全过程的其它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包括单机维修技术资料、统计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收集完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机损事故。

1.设备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设备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各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2.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的。

(2)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2%的。

(3)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设备价值30%的。

全值。

3.各单位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调查结束后应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设备机损事故处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管理、使用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好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维护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臵进行定期校验,如实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采购特种设备必须选用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单位生产的产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没有特种设备资质证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施工,施工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禁止开工。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5.在用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检验规程,按期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严禁继续使用。各单位要编制上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6.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各单位设备技术部门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停用、转让、报废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雷电灾害的防范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制度、落实责任,建立设备防雷、防静电档案,做好日常检查检测和年度定期检测工作,保证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工控系统是自动化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高度重视其使用、维护和事故处臵等管理,制定制度落实责任;涉及控制程序等信息化管理内容的,应按信息化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培训、保密和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

类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所属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以保证相关的管理人员、组织、队伍、专家、职工及周边群众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任务和行动,以及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其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九条合理使用。

1.设备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技术特性和安全运行要求;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设备,停用三类设备,禁止使用四类设备;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设备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以及防台防汛期的作业规定。

2.各单位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规程,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降低消耗和成本。

3.流动机械从事搬运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及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

(2)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3)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4)蓄电池搬运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5)集装箱正面吊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第五章维护和检修。

第三十条日常维护。

各单位应健全设备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日常维护一般由操作人员负责,按规定在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设备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臵完备有效,使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

第三十一条定期保养。

1.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各单位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明确保养内容;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设备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2.定期保养规范应明确定期保养级别、周期,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润滑图谱,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部件,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设备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检查和调整安全装臵、保证灵敏可靠,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等。

第三十二条定期检查。

检方法。在设备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通过人体感官和检测仪器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修理。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设备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维修计划。

各单位应要根据设备定检所掌握的设备劣化趋势、检修资料、磨损规律和生产情况合理确定维修周期、编制维修计划、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对维修检验及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认真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备品配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设备正常维修的需要;应开展设备零部件的修旧利废工作,努力降低维修成本。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设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惩。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对于专业性行业的设备管理,还应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技术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

为了有效、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司网络资源,保障网络系统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保证日常办公的顺利进行,规范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提高办公效率,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岗位设置。

一)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或项目部。

二)集团公司总部设网管员,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或项目部设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

二、机房管理。

一)机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管员专职负责。

二)机房内各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妥善保管并建立机房内各种设备运行状态表。并报集团公司网管员备案。

三)机房需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设备整齐有序。由网管员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加负载满负荷运行测试设备性能以保证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维护、维修记录表)。

四)未经许可,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机房。

五)为保证机房设备运转,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机柜、服务器、交换机、换气扇等设备。

六)未经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授权,严禁他人开关、操作服务器、交换机等各种网络设备。

七)未经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能带外来人员参观机房设备,禁止在服务器上演示、查询信息,收、发e-mail、浏览网页、上qq等上网工作。

三、电脑办公网络管理。

一)电脑及其配件的购置、维修和使用。

1.需要购买计算机及其备品配件的,先由申请部门的使用人填写申购单,相应的配置型号由总裁办网管审核后执行办公物资申购程序。

2.电脑及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需外出维修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总裁办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外出维修,如设备未出保修期,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通知供应商及设备售后维修部更换及维修。

3.电脑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计算机名按照统一规范来命名,手动设置ip地址,并将ip地址和电脑mac地址绑定;各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及其外设办公设备,并由集团网管员备案。

4.各部门人员均不得擅自拆装电脑、外设和更换部件,确实需要打开机箱的,应通知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进行处理。

5.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上班期间使用公司电脑、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下载、购物等,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总裁办。

6.部门人员调动或离职,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网管员对离职人员的电脑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备案和重新分配,避免重复购买。

二)公司网络的接入、使用、维护。

1.公司内外网络的建设由总裁办网管员统一规划。禁止其他任何人擅自连接网线。

2.公司的互联网对全公司开放,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负责公司互联网的连通和权限设置。

3.网络用户不得随意移动信息点接线。因房屋调整确需移动或增加信息点时,应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调整,并及时修改“网络结构图”。

4.对现有互联网用户,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上网记录,如其一个月的上网记录中半数的网站与其工作无关,将报总裁办或子公司负责人,执行处罚程序。

5.对于接入互联网的用户,禁止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禁止在任何时间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禁止下载、安装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代码。

6.严禁使用公司网络搞迷信和邪教活动,禁止将保密信息上网传播。

7.禁止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项内容。

8.网络出现故障,及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更改ip地址。

9.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机器设置和更改上网端口。

10.禁止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使用公司电脑、网络。

三)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维护。

1.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必须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安装。

2.应用软件的安装(除应用软件公司上门安装除外),需由使用部门申报公司,禁止各部门擅自安装应用软件。

3.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在计算机中安装娱乐性的软件和游戏软件。

4.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安装、传播染有病毒的软件和文件。

5.禁止任何人在计算机上安装黑客软件和利用黑客程序对他人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攻击、破坏。

6.对于公司购买的软件和随机附带的驱动程序光盘,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管理。

三、电脑外设、办公设备及耗材管理。

1.打印机按照区域划分使用,正常使用情况下,只能使用本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打印机。

2.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进行处理,禁止擅自拆卸设备。

3.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必须出具故障报告,查明直接责任人。

4.需更换或者核销的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人员填写更换或报废申请交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执行办公物质采购和固定资产核销程序。

5.办公耗材的领取实行“统一管理、以旧换新”的原则。

四、信息的安全保密。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违反党纪国法的信息、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信息、个人隐私的信息、色情信息、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等,均不得在公司内部办公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盗用其他部门帐号、密码、ip地址。

四)严格保密本公司的数据和文件,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拷贝或抄写。也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发送本公司涉密的数据和文件。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领导同意方可以进行操作。

五、处罚。

2.员工访问了不明网站,病毒、蠕虫、木马、恶意代码及间谍软件等通过网页、email、聊天工具、下载软件等方式,侵入到内网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3.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炒股、购物、游戏等一经发现罚款50元。

4.使用bt、电驴、迅雷、网际快车、超级旋风等p2p下载软件和pplive、uusee、ppstream、迅雷看看等p2p视频软件。使得局域网网络资源被消耗殆尽,导致企业正常的网络应用无法进行,严重干扰了公司的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5.未经许可私自修改电脑ip地址,导致局域网出现ip地址冲突,电脑掉线现象,严重影响了局域网的稳定和畅通。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6.未经许可私自移动公司在各点分布的网络设备及布线,乱拉线等,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7.部门共用的电脑损坏,查不到责任人时,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一

办公设备,英文officeequipments,泛指与办公室相关的设备。办公设备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的区分。狭义概念指多用于办公室处理文件的设备。例如,人们熟悉的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碎纸机、扫描仪等,还有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考勤机、装订机等。广义概念则泛指所有可以用于办公室工作的设备和器具,这些设备和器具在其他领域也被广泛应用。包括电话、程控交换机、小型服务器、计算器等。办公设备与办公耗材不同,可以说,买办公设备是购房,买办公耗材是装修。

大致可分为:文件输入及处理设备、文件输出设备、文件传输设备、文件整理设备等。每一类设备又都包括多种产品,以下列举的只是其中的主要设备或常用设备。

1.文件输入及处理设备:计算机、文件处理机、打字机、扫描仪等。

2.文件输出设备:可分为文件复制设备和文件打印设备,以及文件传送设备。

3.文件复制设备包括:制版印刷一体化速印机和油印机、小胶印机、重氮复印机(晒图机)、静电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数字印刷机、轻印刷机、喷墨复印机等。

4.文件打印设备包括: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和绘图机等。

5.文件传输设备:传真机、计算机、电传机等。

6.文件储存设备:缩微设备、硬盘、云盘等。

7.文件整理设备:分页机、裁切机、装订机、打孔机、折页机、封装机等。

8.网络设备:网络适配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9.沟通设备:座机电话、网络电视会议软件、电话会议等。

随着技术进步和由于办公室工作细化而对产品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各类新型办公设备产品层出不穷,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但是,大多数办公设备属于以机电为基础的耐用设备,所以在各类办公室中多种类型、多代设备同时服务于办公的现象比较常见。

(一)公用系统范畴。

公用系统指全校师生共同使用的电子信息系统,包括以下系统:

1、通信网络系统: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中的通信线路、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公用终端设备等。目前具体包括光缆线路、铜缆线路、网络中心机房设备、校园各区域汇聚点设备、各办公场所接入设备等。

2、网络信息系统:公用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应用系统软件及数据等。目前包括学校网站、电子邮件、教学平台、教务管理、图书管理、流媒体、数据库、行政办公、用户认证、数据存储、数据备份、网络管理及域控制器、dhcp、dns、网络防毒等服务器系统。

3、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中心设备及其软件和存储系统、摄像头和视频服务器等监控前端设备、监控系统通信线路等。

4、一卡通系统:包括一卡通网络服务器、一卡通管理工作站、一卡通终端设备、一卡通系统通信线路及其中继设备等。

5、闭路电视系统:包括校园电视台设备、闭路电视线路及其中继设备、闭路电视终端设备等。

6、有线广播系统:包括校园有线电台、广播系统线路及其中继设备、广播终端设备等。

7、无线广播系统:包括校园无线电台。

8、电子信息发布系统:包括教学楼、图书馆led显示屏及其通信线路、tv显示屏及其通信线路等。

9、运动场音响系统:包括运动场音响系统播音设备、线路等。

10、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设备:包括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系统播音设备、投影设备及线路等。

2、安防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设备由保卫处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6、运动场音响系统由体育教研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7、报告厅及会议室音响由办公室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8、其它系统及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

9、公用系统及设备、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完成。

11、以后新增公用系统的管理办法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一)处室、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范畴。

处室、部门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电子设备。

2、处室、部门所使用办公设备的硬件维修、复杂软件维护等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包括多媒体和语音教室内的所有设备及线路,办公用计算机及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设备,系部内公用的录音机、cd机、扩音器等教学设备等。

1、系部所属电教及办公电子设备管理由系部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2、多媒体及语音教室使用管理工作包括排课、调课管理,使用情况登记,门锁、柜锁管理,教师使用培训,授课软件安装,教室卫生保洁等。

3、多媒体及语音教室维护维修工作包括硬软件系统日常维护、维修或报修等。

4、系部的使用耗材(打印纸、墨、鼠标、电池、键盘等),由系部购买。

(一)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电教及其外部设备范畴。

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电教及其外部设备包括:配发到个人的计算机、录音机、cd机、扩音器等电教办公设备。

1、个人支付或由学校支付部分费用,由个人自行购置的设备,其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事宜完全由个人负责。

2、属于学校资产,但由个人使用的设备,须由使用者在学校保管室办理领出手续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3、由学校统一购置,处于保修期内且没有人为损坏现象的个人使用的设备,其维修由购置部门联系供货商处理。

4、个人使用的设备,其使用耗材(打印纸、墨、电池、鼠标、键盘等),由个人自行购买。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二

本公司财产主要为:

1.办公事务用品:桌椅、公文箱、电话机、打字机、复印机、计算机、交通车等;

2.建筑物:办公楼、厂房宿舍等;

3.机器设备:____________;

4.原料及成品:___________。

第二条主管部门。

________部门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采购。

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请购单或请购计划,报_____核准后,交由_____部门办理采购。

2.采购品经验收合格后,即由采购部门填写财产卡交由_____建档管理,财产实物由使用单位领回使用并负责保管。

3.由购入而取得的不动产,应由_____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第四条折旧盘点。

_____部门应会同_____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对公司财产进行盘点,对新购置的财产应于次月_____日对账一次,采用_____方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五条报废、出售。

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财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或以_____方式出售,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六条其它。

各项财产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资料统一由_____部门保管,使用单位可使用复印件。

第七条责任及处分。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财产负有保管、保养的责任。财产发生损害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出具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第八条生效。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_____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设立。

(二)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处置风险进行并购重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保险子公司。

第六条采用第五条第(一)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五)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采用第五条第(二)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六)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拟注入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及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九)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章经营范围。

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除上款外的其他资金运用,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其它保险类企业。

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除上述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其中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保险集团公司依法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等实施统一管理,加强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组织制定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和完善战略规划。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合理制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监控、评估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管理意见,确保集团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和子公司管理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治理结构。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法统筹自身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加强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会议的决策支持和组织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为其派驻子公司董事提供决策服务。子公司董事对其在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得滥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二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行为。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集团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集团内外各类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集团内合规及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领导。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检查集团整体的业务活动、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实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其保险子公司可授权该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五章资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规划机制、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资本约束机制以及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与资产规模相适应,并能够充分覆盖集团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相关外部因素,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确保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应当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整个集团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行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至少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规划,并保证资本需求的充分可获得性。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均应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充足水平。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指导成员公司在制订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方面,严格遵守资本约束指标,注重审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并保持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合理匹配。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集团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调整业务、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权融资等方式保持整体的资本充足,并预留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履行对成员公司持续出资的义务。

保险集团公司将发行次级债募集的资金以资本金或其他方式注入集团成员公司时,应当严格控制保险集团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和基本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

(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公司设立、收购、合并、撤销子公司。

(八)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将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在事实发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依据《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有关报告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保险集团公司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者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的金融类子公司资本充足水平未能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采取增资等方式保证其实现资本充足。保险集团公司未能履行有关义务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投资及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未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其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十七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投资成员公司以外的下列机构,该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一)被投资机构资产规模占保险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其风险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

合同。

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内容。

保险内容,即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保险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四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客体。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内容。

保险内容,即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保险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五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设施必须由机材管理员按照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指标进行验收,认真检查特种机械的性能是否完好,有检查记录,产品合格证或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机材部门组织人员对设备、设施的外观和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3、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上级部门、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未经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程序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需要分拆的机械按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定位,并由持证上岗的安装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须组织材料员、安全员、监理对其进行验收。使用承租设备的,由承租、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报监理核准,合格后方能使用。

5、特种机械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6、机材部对所有进场施工机械进行评审和验证工作,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

7、与外租设备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8、机材部们采购的劳保用品、防护器具须向经销商索要经销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检部门的安检报告或安检证,并将其与发票复印件一同交给安全生产领导组保管,做到采购安全劳保用品、防护器具样样有记录。

9、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同时将一份验收资料交安保部门进行存档备案。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六

为规范和完善设备档案资料,对公司设备文件资料进行系统整理,便以查询、使用并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二、范围。

庄园公司内使用设备设施。

三、职责。

设备处:负责设备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档案具体建立形成,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填写记录、保存。

1、设施环境:设备档案柜申请,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等措施。

3、工厂所有生产设备(检验不含)设备技术档案应该逐台建立,每台设备的档案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中,一盒不够可以多盒存放,但要编号。

6、装订:设备技术档案中相同记录要装订成册,装订厚度要适宜,图纸要折叠成a4纸大,且将标题栏外露,便于查找。

7、变动:档案资料必须保持与实物或实际情况相符,根据公司管线布置变动的情况,档案资料必须作相应的变动,修改后归档。严禁将图册中的图纸拆下作为加工和外协等用途。

8、型号相同的设备,因制造厂和出厂年份不同,零件尺寸可能不同,应与实物核对,并在图纸索引中加以注明。

9、设备经改装或改造后,图纸应及时修改。

1、到货验收:设备到货后,由设备购买部门组织设备处、设备使用部门、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拆箱,并填写《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单》,收集制造厂的技术检验文件、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装箱单、设备结构及主要配件图纸。

2、对设备随机备件及工具建立清单。

3、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出具《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并由设备购买部门组织设备处、设备使用部门、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并填写《设备安装验收单》。

4、设备维保/大修标准制定:由低温技术管理部/常温设备科/奶粉设备管理部组织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标准》(含大修)并出具《设备维护保养表》。

5、操作/检修规程、备件储备标准制定:设备部根据设备说明书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职责、主要技术条件、操作程序、维护保养项目等)及设备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周期、工期、项目、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等)及备件最高最低储备定额。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对日常维保、大修、检定、故障、质保评价等阶段发生的记录,要及时更新完善到档案中,如:

1、日常维保:设备处根据设备运行状况使用部门填写《设备点检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表》、《设备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表》。

2、大修:设备大修时需填写《设备大修前跟踪表》、《设备大修现场记录表》、《设备大修后追踪表》并留有大修时影像资料,大修结束后需对设备人员进行培训,填写《培训签到表》、培训试题等。

3、检定:该设备如国家要求强制检定须有历年相应检验报告。

4、故障: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的跑冒滴漏等不影响产量的小故障在《设备交接班记录》中体现,设备故障时间超出1小时或更换备件费用超出1000元或影响当日计划产量1%以下以下需填写《设备维修记录表》并在设备故障平台进行汇报,设备故障时间超出4小时或更换备件费用超出5000元或影响当日计划产量5%以上,为设备事故,需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5、质保评价:设备运行一年或按合同规定时间,质保期结束时,需由设备购买部门组织设备部、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本段时间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并填写《设备(工程)质保期满验收单》。

2、设备相应所有设备档案资料须留存至设备报废为止。

3、如该设备需进行异动(调拨、改造、出售、闲置、停用、报废、)需有相对应申请表,设备档案资料随设备调出。

4、设备报废时,使用部门需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由设备技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鉴定设备,并出具《设备鉴定报告》,设备报废处理完毕后,设备档案由设备处组织进行销毁。

八、注意事项:

本制度中,凡涉及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均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九、相关文件及表单。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单》。

《设备大修后追踪表》《设备维修记录表》。

《设备(工程)质保期满验收单》《设备报废申请表》《设备鉴定报告》。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七

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

2021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八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 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 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 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处置风险进行并购重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保险子公司。

第六条采用第五条第(一)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五)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九)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采用第五条第(二)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五)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六)保险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拟注入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及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九)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保险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除上款外的其他资金运用,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以下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其它保险类企业。

第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除上述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可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其中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保险集团公司依法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等实施统一管理,加强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组织制定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定期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发展实际和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和完善战略规划。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合理制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监控、评估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管理意见,确保集团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和子公司管理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治理结构。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法统筹自身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加强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会议的决策支持和组织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为其派驻子公司董事提供决策服务。子公司董事对其在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不得滥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二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行为。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集团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集团内外各类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及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集团内合规及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领导。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检查集团整体的业务活动、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实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其保险子公司可授权该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五章资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个集团的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规划机制、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资本约束机制以及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与资产规模相适应,并能够充分覆盖集团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依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相关外部因素,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确保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应当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整个集团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行业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至少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规划,并保证资本需求的充分可获得性。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均应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充足水平。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资本约束机制,指导成员公司在制订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方面,严格遵守资本约束指标,注重审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并保持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合理匹配。

第三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集团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调整业务、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权融资等方式保持整体的资本充足,并预留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履行对成员公司持续出资的义务。

保险集团公司将发行次级债募集的资金以资本金或其他方式注入集团成员公司时,应当严格控制保险集团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和基本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

(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公司设立、收购、合并、撤销子公司。

(八)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将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在事实发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二)保险集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依据《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有关报告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保险集团公司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者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公司的金融类子公司资本充足水平未能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采取增资等方式保证其实现资本充足。保险集团公司未能履行有关义务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投资及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未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其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十七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投资成员公司以外的下列机构,该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一)被投资机构资产规模占保险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其风险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监管并表的范围及管理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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