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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通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0:03:44 页码:12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通用9篇)
2023-11-20 10:03:44    小编:ZTFB

人生如画,总结是对画面的梳理和提炼。总结的结构应该清晰且条理分明,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写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帮到你。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一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1、各教师进行的教研活动,要由各教师亲自填写有关统计表,并及时交有关人员保存。

2、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各项公开教学所进行的听课活动(包括领导),都要有听课人听课笔记。听课结束,由培训中心主任交有关人员负责保管。

3、对教师各课教案情况,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各班点名册,由各班班主任按期领交,并汇总填表存档保管。

5、各工作项目的资料,按项目建档管理,根据资料的性质做好长期保存或定期保存。

一、调课与代课。

1、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无正当理由不准调课、调教师。

2、教师如因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要提前一天报安培中心。

二、备课。

1、教师应在上课前一周备好课。

2、教师备课必须做到:

(1)钻研教学大纲,弄清教学目的与要求,注重教学效果,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

(2)钻研教材,确定重点和难点,把握好深浅程度和详略尺度。了解学员的知识基础和思想情况,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3)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注意运用多种直观教学形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4)教师在备好课的基础上要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填写教案。

(5)教案以两课时为单位,内容包括:授课时间、班别、课题、教学内容等项目。

三、上课。

1、目的明确:课堂活动紧密围绕教学目的,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抓好关键。

2、内容正确:讲授内容要科学准确,注意知识间的联系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方法得当: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要结合成人的特点,并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增加吸引力。

4、语言清晰:讲课要通俗、生动,要讲普通话,声音宏亮,速度适中,富于表现力。

5、组织教学有序:课堂讲程要由计划性,讲解、演示、板书安排妥当,课堂气氛始终既活跃协调又严肃认真。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课堂规则。

1、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大纲和培训对象,认真写好教案,备好课,讲好课,做好上课一切准备。

2、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不连续讲课,不提前下课。

3、教师热情辅导,认真批改作业,善于同学员沟通与交流,及时解答学员的问题。

4、教师要维持好课堂纪律,做到严而不死,或而不乱。

5、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衣冠整洁,言传身教,举止大方。

6、教师要认真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安培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1、培训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学员。

2、各单位要按计划,按要求准时派送培训对象,不准冒名顶替培训,不准重复培训,查出者除取消个人培训资格外,还将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安全考核扣分。

3、学员考核分培训考试和日常考核两种,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统一颁发或审验《操作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4、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处理,培训期间严禁旷课,旷课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并扣本矿安全考核分2分。

5、端正培训态度,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知识,完满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6、学员培训期间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请假时,必须经有关单位同意,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批准方可。请假时间超过培训课时数20%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7、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严禁培训期间饮酒,违者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8、尊敬老师,相互团结,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9、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物,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10、培训结束时将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鉴定,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下期培训。补训期间单位停发本人工资奖金,费用由学员自己承担。

一、考试与计分。

1、学员培训结束,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结业考试。

2、结业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经有关部门统一命题,监考、阅卷。

3、结业考试实行百分制。

二、成绩考核。

1、学员培训考核分理论考试和日常考核两种。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均视为培训不合格。

2、理论考试以100分为基础,等于或大于60分为合格,否则均不合格。

3、学员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纪律,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者及旷课半天以上者,取消培训资格。

4、学员培训期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请假时,时间不得超过培训课时数20%,否则取消培训资格。

三、成绩评定及补考。

1、理论考试及日常考核以及实习考核均合格者,由相关部门统一发放或审核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2、对考试不合格者补考参加下期同类培训的考试,补考不合格者自费参加同类培训,否则建议调离原岗位工种。

一、培训学员报到。

1、学员报到时需执安全培训中心名单及证明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2、到本工种班级登记,进行考勤注册。

3、新学员报到须及时领取并正确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上交所需照片。

二、培训、复训和取消培训资格。

1、初训学员必须按照学员报到细则进行注册。

2、学员复训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方可参加培训。

3、为避免学员重复培训,一人多证的情况发生,学员报到进行注册后,班主任及时调阅档案,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应劝其退本次培训班。

4、学员应违纪取消培训资格者,班主任应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领导并反馈至该矿安全教育室。

三、培训结束。

1、培训结束后,班主任应及时将培训成绩及发证登记表反馈至学员单位。

2、班主任收回《学员登记表》,并及时对该学员进行培训鉴定。

3、学员成绩判出后班主任应及时填写成绩表、验证表,并为合格学员办理相应证件。

4、培训工作结束后,班主任应将学员登记表、跟踪调查卡、成绩表等交至档案室存档。

1、学员自习、实习等活动均由班主任进行认真、准确考勤。

2、学员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须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下不准补假或捎假,请假期满返校后,要及时向班主任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员请假半天者班主任批准即可,两天以内经培训中心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者,本单位领导同意,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领导批准方可。

4、预备铃响后班主任点名,上课铃响后15分钟之内进入教室为迟到,超过15分钟进入教室为旷课:下课铃响前15分钟离开教室者为早退,离开教室超过15分钟为旷课,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处理,迟到一次罚款10元。

5、学员培训期间严禁旷课,旷课超过半天者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1、学员复训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发放《学员跟踪调查卡》。

2、《学员跟踪调查卡》经学员认真填写后,并交本人所在科队,由所在科队负责人填写调查内容,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交至安全培训中心。

3、《培训学员跟踪调查卡》在培训结束两周后,各单位负责反馈至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4、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对反馈回的情况进行总结,将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归类存档,并用于完善今后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1、教室由专业人员对教室进行全面管理。

2、教室的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学为原则,对所有设备实行定置管理摆放整齐。

3、使用教室原则上应按《安培中心现场教学安排表》进行,临时使用时需提前向分管员提出申请,由培训中心统一安排,持“实验通知单”向管理人员联系使用。

4、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进行娱乐活动。

5、学员进入教室,按要求就坐,课程结束后,要有秩序的离开教室。

6、管理人员还做需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责任心,发现各种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处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电教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保证教学任务落实。

(2)对每次教学进行认真登记,并记录设备、仪器使用情况。

(3)定时清扫室内环境,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1、培训班按组班方式编制。

2、培训学员应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3、遵守课堂纪律、不交头接耳,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严禁在教室内抽烟,严禁酒后上课。

5、保持教室整洁、不乱丢、不乱吐、乱画。

6、全体学生都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培训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做文明学员。

2、凡参加培训学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学习,不得无故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迟到早退、不中途脱课,如返现其中依次,每次扣1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处理。培训期间设点名册,出勤情况统一报所在单位,严禁旷课,旷课者取消培训资格。

3、学员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请假时,需经本单位(部门)同意,培训中心班主任及领导批准方向。学员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培训课时数20%,否则取消培训资格。

4、严禁在教室内吸烟,严禁酒后上课,如违犯者,劝其离开教学区,并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5、尊敬教师、相互团结、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严禁打架斗殴,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严重犯规者交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6、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元。

7、学员培训结束,按教学要求,组织结业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令其自学或继续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有关部门签发合格证。

8、严禁到生产厂区走动,违者罚款20元。严禁到生产厂区走动,违者罚款20元。

为了全面落实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培训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条件:

1、二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所属职业的技术人员。

3、热爱教育事业,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

4、掌握新培训工种的安全理论知识,熟悉掌握安全技术操作技能,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二、教师专业分类。

1、采矿安全。

2、机电安装。

3、通风。

4、运输。

5、其他。

三、教师的职责要求。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2、按照教学内容制定的教学计划,包括课时安排、进度、教学措施。每节课前做好备课准备。没有现成教材、内容时,要编写讲义写出教案。

3、刻苦钻研教材,认真备课。知道帮助学员解答学习中的问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不放任自流。

4、以身作则、按时上课、完成教学任务,不无故缺课,启发和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认真加强自身业务建设,经常征求学员意见,学习其他教师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新的科学知识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协助领导改进工作。

1、学员自备考试用具,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准备考试。

2、学员不得迟到或无故缺考,开考30分钟后进入考场的,不得再进入,并以自动弃考论处,场内考生30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

3、学员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放于讲台,考完后带出。

4、学员不得中途离场,一旦离场,则以交卷处理。

5、学员在考试要尊重监考人员,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夹带、相互作弊,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教师可予以警告,警告无效者,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并在考场情况表中作出记录。如作弊考生不服管理,有辱骂行为的,监考教师应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6、学员在考场答卷,使用统一规定的工具圆珠笔或钢笔(兰、黑墨水)不得在卷面作特殊标记,一经发现试卷作废。

7、学员在考试答卷、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整好,交给监考教师方可离开考场,学员一旦交卷,不准再次返回座位,更不得与未交卷的学员交头接耳,否则以作弊论处。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二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积极、快速、有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把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第一时间”的原则。即“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入紧急处理程序。

2、“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培训的安全工作责任到各专业、班组和个人。专业内出现“突发事件”就必须负责处理。谁主持办理“突发事件”,谁负责妥善处理,不推卸责任、不拖延紧急处理事件的最佳时间。

1、要及时采取干预和伤害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有关人员;。

2、找出“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3、与受伤害人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处理意见;。

5、妥善保存相关案件资料、数据(存档)。

1、地震事件:发生地震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首先引导学生迅速逃离建筑物办公楼、厂房),同时,主管培训负责人要清点好学员数,发现少学员时,责任人要立即进行搜救。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协助搜救。若有学员受伤应立即送往医院救治。需要强调指出:地震波一般属于横波,人员逃离时非常困难。因此,在逃离过程中,如果不能跑出去,就立即卧倒往外爬或滚动或其他有效方式迅速逃离。

2、火灾事故:发生火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被困人员撤离,若一时撤离不出的,要迅速引导被困人员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人员救助。救火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扑救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3、恶劣天气学员伤害事件:如遇大风、沙尘暴、大雨、冰雹、酷暑、大雪、暴风雪、低温等恶劣天气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员安全管理,及时稳妥安排好作息时间。一旦发生恶劣天气学员伤害事件,要及时对受伤害学员实施救治,同时,通知有关领导和学员家长等。

4、高空坠落事件:学员发生高空坠落事件后,有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当事人(根据伤势情况)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有关人员还要保护好“突发事件”

发生的第一现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与证据,配合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

5、建筑物突然坍塌、地面突然塌陷事件:发生建筑物突然坍塌或地面突然塌陷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学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把受伤学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学员失踪事故:

各课程发现学员未出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了解该学员最近社会关系、精神状态或身体感情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4)制订寻找计划,组织人员到失踪学员有可能去的地方去寻找,并保持与警方的联系,电话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一天24小时畅通。

7、打架事件:发生学员打架事件时,处于现场的员工要立即劝阻拉架。若有学生被打伤,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员家长,情况严重立即报警。有关人员要立即调查处理打架事件。

组长:管锡毅。

副组长:李朋李晚。

成员:公司所有教职员工。

主要职责:

1、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学员安全工作;。

2、成员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完成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立即整改。

举办人:

日期: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三

1、外出培训:培训费、住宿费、路费等差旅费财务报销。

2、安培中心负责外出培训费用报销的初审工作。

3、凡在计划内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带上有关培训证明资料到安培中心办理初审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或在矿计划外擅自外出参加培训的,安培中心将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4、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因考试不合格未能取得资格证的,费用自付;已办理报销手续未取得合格证明的,经安培中心出具扣款单,由矿财务科按其培训报销费用额,从下月工资中扣还。

2、安培中心负责落实矿制定的各项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组织各类考试任务。

3、参加内培的学员,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安培中心将组织举办补考,参加补考的,应到矿财务科缴纳补考费50元。

4、经培训后达不到合格,需要参加复训的,复训期内,每天到财务科缴纳20元复训费。

1、各类培训原则上不给学员发放纸笔,确需发放的,安培中心应另行编制采购计划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2、凡资格证原件在安培中心保管的,安培中心统一发放加盖红章的复印件作为代用证;代用证丢失后,需要补办的,应到矿财务科缴纳材料消耗费和经办费,10元/个。

3、全员轮训发放的合格证,由矿统一采办,安培中心负责编报计划和印发。

4、其他专项培训印发的合格证,应到矿财务科缴纳工本费20元/证。

5、安培中心作出的各类教学纪律违纪处罚,应由违纪者持教学纪律处罚单,在当日内到矿财务科缴纳罚款;否则,每拖一天加一倍处罚。

6、安培中心每季度完成培训教学管理任务,经上级检查、评估达到优秀,奖励领导小组每人200元,否则处罚小组成员每人200元。

7、安培中心与财务科,每季核对一次培训费用发生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四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三、权责划分

1、培训部门权责

1) 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 拟定、呈报全公司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 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 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培养和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8)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9)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10)研拟其他人才开发方案。

2 、各部门权责

1)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2)制定部门专业课程的培训大纲;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1. 培训安排应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并结合个人兴趣,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合理公平。

2.凡本公司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3. 全公司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所有培训费用的预算、审查与汇总呈报,以及培训记录的登记与资料存档等相关培训事宜,以人力资源部为主要权责单位,各相关部门负有提出改善意见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4. 全公司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人力资源部为主要权责单位,并对全公司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报的责任。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培训体系 2.1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况。3)培训形式:公司集中培训和技能培训。 4)培训内容:涉及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发展史及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产品介绍等)、公司制度介绍,薪酬和激励机制,成本和安全意识的培训,素质培训等。 2.2在职员工培训 1)培训对象:公司内部员工 2)培训目的:最大效度的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在公司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并丰富员工的业余学习生活,提高员工的技能和觉悟等。 3)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公司各个项目类、管理类的多个方面,学习力,管理体系,技能,执行力,积极性和价值观等,以及员工感兴趣的'业余知识、信息等。 2.3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最有价值员工和突出贡献奖员工及机械维修和重要岗位的薄弱环节的培训 2)培训目的:依靠外部专家力量,提升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上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以增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形式:参加外部公开课、交流研讨会,或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 4)培训内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方法、领导技能、经营理念、企业战略性、发展性等内容等。 第三条:培训计划的拟订 1、结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及发展计划,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对内部员工培训需求调查的结果,以及公司相关培训的政策、财务预算等,统筹各部门的需求,于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培训计划,并呈报审核。 2、部门应根据各自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并反应给培训部门统筹规划。 3、培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年度培训计划,拟订季度计划,编制培训课程清单,并呈报。 第四条:培训实施 4.1新员工入职培训 1)员工一般在入职两天集中培训,以后可分散性培训,每次1-1.5课时,对一些特殊岗位,可根据需要将培训时间延长,具体实施方式实行帮带制度,以提升员工的能力和加强责任感。 2)培训由培训部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全程跟踪实施情况。对新员工的培训定为周二和周五一天时间。 3)毕业生的新员工培训在上岗前进行,课程则较为全面和深入,培训时间安排在工作日内,一般为一周左右。并将该类人员定为公司的储备干部,并建立相应的职业规划图,以加强企业的人才储备和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4)每位新入职的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后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之内,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接受新员工培训。 6)各培训科目由相应部门的内部讲师资格人或负责人担纲主讲,根据需要还应负责考察试卷的编写和审阅。 7)学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培训规范,并填写《内部培训评估表》客观公正的考评授课情况及讲师。 8) 如有必要,可以笔试的形式考核培训效果,成绩合格者方可顺利上岗;不合格者依具体情况进行补修或重试(一般应用于对应届毕业生的培训)。 4.2在职员工培训 1)充分利用公司内部可用资源,组建内部讲师团队。2)制订《内部讲师管理办法》。 3)不断充实和完善内部培训课程,形成重点课程的逐渐固定和循环开设。将在职员工的培训机动化。并将内容同晨会例会相结合,以加强时间上的调配和互补。 4)培训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规范。 5)学员课后需填写《内部培训评估表》,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6)根据课程需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范围之内。 7)每阶段培训结束后,应做培训总结,包括培训感想,讲师和培训内容的建议和计划方案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结合xx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厂各作业区、科室。

3职责

xx厂安委会对各作业区、科室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xx厂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

4.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采取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自主管理与厂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4.1.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其他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负岗位责任。

4.1.3xx厂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2目标的制定、内容与分解

4.2.1目标制定依据

4.2.1.1政府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4.2.1.2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4.2.1.3xx厂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4.2.2目标分类和内容

4.2.2.1安全生产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基本分为100分。

4.2.2.1.1控制目标(4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控制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由生产技术科分解、下达,并予以公布。

4.2.2.1.1工作目标(6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包括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4.3目标监控与考评

4.3.1目标监控

4.3.1.1生产技术科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安委会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4.3.2检查与考评

4.3.2.1季度自查。每季度末月,各部门对本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4.3.2.2半年考评。每年6月底生产技术科将按不低于 30% 的比例组织对目标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形成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安委会报告。

4.3.2.3年底总评。每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将按不低于5 0% 的比例组织对目标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形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安委会报告。

4.3.3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4.3.3.1采用倒扣与奖励加分相结合的计分法,扣分项将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加分项不超过该项的最高累计分。具体扣分、加分方法及标准详见附表。

4.4评定与奖惩

4.4.1评定

4.4.1.1各作业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无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部门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部门;其中,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部门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部门。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部门。

4.4.1.2各科室考核得分在98分以上(含98分)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部门,95分(含95分)以上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部门,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部门。

4.4.2表彰

4.4.2.1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各项安全奖励的依据。

4.4.3惩处

4.4.3.1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并向安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其中发生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管理者领导责任。

4.4.3.2连续2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由生产技术科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安委会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参训学生培养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实验秩序,优化实验环境,提高实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实验室参与教师与学生,由系部领导监督施行。

第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区域,须佩戴实验室胸卡,严禁引领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区域。

第二条 参训教师与学生,均有义务保证实验室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避免设备的损坏和遗失。保证实验室场地的整洁干净。实验室设备的人为损坏或遗失,参照实训中心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三条 不得擅自安装与实训内容无关的软件,必须设置带密码的屏幕保护,必须封闭 usb 端口。

第四条 禁止携带违禁品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实训区域。

第五条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零食、盒饭;饮用用水集中摆放,避免因为饮用水损坏硬件设备。

第六条 每次学习活动结束,轮流安排人员进行实验设备和场地的整理清扫工作,做到安全,整洁,有序。

第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从事任何与实验室学习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由参训学生,指导教师组成。参训学生以自愿报名,系部筛选的方式产生,并根据学生年级和技能水平形成梯队建设。

第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人员管理档案,所有人员均配发实验室胸卡和机器使用账户。

第三条 参训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活动时间,做到准时出席,不迟到,不早退。每次活动均进行考勤记录,作为参训学生在训期间表现的重要参照指标。

第四条 参训学生毕业自然退出、主动提出退出和违规清退等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进补新的参训学员。

第五条 教学纪律:

a) 实验室学习活动期间,学生必须将手机调整到静音状态;未经讲师同意不得擅自在教室走动和出入,对严重影响学习活动秩序这,知道教师有权要求其离开培训教室,并按旷课处理。

b) 实验室学习活动期间,不得在门外大声讲话、喧哗,不得随意敲门、推门,更不得随意出入、找人、取物。

c)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玩游戏(包括培训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观看与工作无关的 vcd/dvd 影碟,违纪者与围观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备案,发现两次违纪者和围观者,将解除参训资格。

第六条 请假管理:

a)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室活动时,应事先请假。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过相关老师审批后(详见请假单),方可休假。

b) 未按规定请假而无故不参加实训,视为旷课,出现责任事故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还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下,可对参训学生酌情采取清退:

a) 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命令禁止事项,屡教不改者。

b) 学习意志低落散漫,影响实验室学习环境者。

c) 对正常的学习和其他课程造成重大影响,明显缺课挂科者。

d) 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

第八条 对在实验室参训期间,学习进步明显,技能发展优秀,日常表现优异者,予以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a) 选拔学生干部,党员团员,学年评优,奖学金评定中,计相应成绩参评参选。

b) 参加挑战杯,职业技能大赛等竞赛活动获奖者,予以学校规定的物质奖励和相应范围级别的表扬表彰。

第一条 实验室学习活动中涉及的项目内容,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禁止使用盗版软件或抄袭、复制他人源代码、文件资料等。

第二条 利用实验室及相关的物质、技术等条件设计与开发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技术手册、程序设计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及软件工程系所有。

第三条 不得在我公司及相关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中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从事任何危害我公司及相关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不得泄漏实验室的有关技术和其它机密,不得复制、私自留存任何实验室要求保密的制度、资料,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带出实验室区域。

第五条 实训期间违反实训环境及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者,实验室及系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有权配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整个实验室学习活动过程中,对学生在考勤、理论学习和实践项目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第一条 考勤:指导教师负责学生考勤成绩的评定,学生出勤率在 90% 以上(含 90% ),表示考勤成绩合格。

第二条 课程学习:由专业技能指导教师,根据专业技能学习任务和检查结果给出,学生所有理论考试,和知识检查成绩平均分在 60 分以上,表示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 实践项目:此部分成绩由项目实训指导教师评价给出,学生的实践项目成绩分为 a 、 b 、 c 、 d四个层次,成绩为 a - c 表示合格, d 为不合格。

为了给教师营造一个舒适、安静、安全的环境,也为了便于学校管理,特制定教师办公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教师办公室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业务的公共场所,每一位教师都有保持办公室文明、整洁、舒适的义务。

二、办公室要注意整洁。办公桌(包括桌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其它物品摆放要有条理;不乱摆衣物、不乱涂乱贴、不乱钉它物,做到布置合理;不乱丢扔纸屑、瓜果皮壳等杂物,废旧物品应及时恰当处理,确保办公室地面的卫生。

三、办公室桌椅实行编号管理,固定使用。办公室公用电脑和其他设备均属学校财产,由教学部指派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挪动、搬移、转作它用或私带回家,每天最后离开的教师要分别关好电脑的显示器、主机和电源。

四、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和影响他人工作。非办公室人员无工作联系不得随意进入。

五、办公室内全体成员要团结统一,同事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每一位教师要谈吐文明,注意坐姿,注意细节,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六、办公室内不开无人灯,办公电脑为学校所有,电脑使用人为唯一保管责任人,如因使用不当、子女随意操作等造成电脑损坏,由保管责任人负全部责任;电脑应正确使用,倍加爱护,人走关机;教师应把电脑作为教学的工具,如制作课件、查阅资料等,并通过网络拓宽专业知识,提高教学能力;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

七、教师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办公桌物品及座椅摆放整齐。

八、值日教师要做好当天的份内工作,同时监督其他教师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下班离开前要自觉将电脑、电灯等相关电器关好,锁好门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以上制度希全体教师自觉执行,营造一个宽松、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

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 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协调安排使用。未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

二、  会议室不得外借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学校领导同意。

三、开会时,原则上不允许带小孩,不允许做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努力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扰会议的顺利进程,并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

四、  开会时候,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用后应及时清理废纸、纸杯等杂物,整理桌椅,检查安全,锁好门、关好窗,关闭相关电源设备。

五、会议室内所有设施、设备由学校领导负责、保管,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拆卸、借用。

六、 会议室内的卫生每周至少要清洁一次,随时保持整洁。

多媒体室及接收室安全管理制度

多媒体教室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场所之一,所装备仪器设备精度高。接收室为学校资源接收、并提高各种资源的地方,为了保证全校正常的多媒体教学秩序,提高多媒体教室的利用率,保证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定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多媒体室及接收室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三、教室使用者,使用前必须参加使用技能培训,熟悉各种设备的使用;发现问题如有问题,及时通知主管人员处理。

四、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若当时不报告,事后发现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五、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

六、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填定“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七、保持教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有得随地抛弃废物,不得吸烟或吃零食。

八、注意上课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学生必须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

九、教室卫生由每次使用教室的班级使用完后打扫。

禁毒展览室的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无毒校园”的创建工作,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力度,确保禁毒工作卓有成效,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使学生能够懂得毒品的危害,我校建立禁毒展览室,为了更好的管理,特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 学校建落实专人负责,进入展室参观者必须遵守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  各班在组织学生参观时候,要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在展室内禁止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三、  在展室内参观者不能随便触摸展室内的设备等物品,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参观。

四、  展室的卫生由具体班级负责,每周清扫一次,保证室内的环境卫生。

五、  在参观结束时,必须有序离开,关闭室内相关的电源设备,关锁好门窗。

教具保管室安全制度

一、严格执行教具仪器登记,凡是来借教具仪器的人员,必须写清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借领时间并签字。

二、使用仪器时尽量避免学生搬动,以免造成损坏或丢失。

三、归还教具仪器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检查是否完好,数量是否吻合。

四、教具是为教学服务的工具,非教学用途或个人私用一律不予借出。

五、借出教具非正常使用而损坏照价赔偿。

六、定期对仪器进行维修,以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展。

七、每学期进行一次清仓检查。对于报损,报废的教具仪器作好登记并上报主管领导,作好处理工作。

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本校师生均可借阅图书、期刊,不能代借代还。

二、读者进入图书室时,凡书籍、书包、物品一律不得携带入内。

三、保持安静,不得高声讲话,注意清洁。

四、进入图书室内不玩火、不吸烟、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爆物。

五、室内陈列的报刊和图书,不得随意带出,不得乱放,不得私自拿走图书。

少先队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 少先队室是少先队组织的重要基地,进入队室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物品。

二、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入内。在室内,一切设施,未经许可,不准乱动。

三、  在室内不许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更不许吸烟、随地吐痰、 乱扔脏物,保持室内卫生。

四、 室内所有器材、用具摆放有序,鼓号器具摆放整齐,保持器材清洁和室内整洁。分类登记造册,由专人管理。

五、 器材、用具使用后按时归还,学期结束,全面清点。

六、 管理人员一定要定期检查器材用具,要注意关好门窗。

教师宿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强化教师宿舍区域的文明管理,保障教师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强教师宿舍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宿舍和学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安全用电,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的用电器,严禁乱接用电设备等。

3、  冬季取暖注意安全.保证宿舍内空气流通,

4、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5、  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实物保管室安全制度

一、学校保管室的职能是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各类杂物、教育教学设备的管理。保管室由专人负责。

二、保管员须建好分类帐册,所有物品的入库、领用、库存均须进行登记

四、购进物品时候必须与实物保管员验收。

五、保管员应随时了解保管室储存情况,以保障教育教学所需。

七、保管室内应保持物品分类存放、卫生整洁、通风干燥。

八、加强保管室的安全管理,门窗符合安全要求。

九、节约开支,爱护室内的一切物品。

教师食堂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校教师身体健康,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经全校教师讨论决定,对食堂特定立如下规定:

一、  炊事员须经学校挑选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任用,任用后应不定期的到防疫部门检查,并要求持有健康证件。

二、  炊事员在做饭菜时,要保证各种食品必须卫生。

三、  向市场购买的食物,炊事员应妥善保管好;按食品类别特征,适时烹饪,不让所买食物霉变、腐烂,造成浪费。

四、  炊事员每天必须关锁好食堂碗柜,防止不法分子投毒,各类餐具要定期的高温消毒。

五、  炊事员全面负责食堂的卫生、安全等工作,及时做好食堂内的灭蝇、鼠等工作。并严禁止学生进入食堂内。

六、  各教师应监督并协作好食堂的各项工作。责无旁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诸多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情,关心好自己的食堂。

七、  学校规定两人一月轮流办食堂食物,并登记核算好当月伙食费。

八、  各教师要爱护食堂公物,遵守吃饭时间,(一般早上放学后15分钟、下午5点钟开饭),认真做好“翻牌制度”工作,无特殊事情,一般不炖饭,增加炊事员的工作量。

车房安全管理制度

1、  车辆出入车房时候慢行,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2、  根据学校车场地的布局,教师摩托车一律停放于车房的左侧,小轿车停放于车房的右侧(即里面)。

3、  学生禁止到车房里面嬉戏玩耍,吃早点时间不允许带早点进入车房。

4、  随时检查车辆的停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停放车辆时,必须检查好车辆是否上锁,车上不允许放一些珍贵的物品。

6、  加强车房卫生的管理,保证里面的环境干净、整洁。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六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创优的基础工作。为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会同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运营、物业经营等项目的特点安排培训。

第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和事件,各单位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结合业务特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十条。

运营公司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四新”操作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信号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质量教育。

第十五条。

调岗、复岗、借调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调岗人员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如为同部门调岗只需进行岗位级一级培训。

二、复岗人员待岗三个月以内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进行三级教育。

三、借调人员培训同调岗人员。

第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部门、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部门。

二、部门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部门主管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部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消防安全知识,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批准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八条。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教育。

一、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气及汛期施工;。

二、节假日前后;。

三、工作对象改变;。

四、工种交换;。

五、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第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消防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具体形式如下:

一、施工现场(重要设备房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二、举办安全质量管理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三、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四、印发安全质量简报、通报等,办安全质量管理黑板报、宣传栏。

五、张挂安全质量宣传画、标志和标语口号。

六、举办安全质量知识竞赛、放映安全质量教育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班前安全活动。

一、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二、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教育培训的形式有(不限于):

一、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机构;。

二、组织专家讲座;。

三、组织安全质量观摩活动;。

四、组织相关考察活动;。

五、实际演练和现场示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公司的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应由工程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七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理解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潜力。

(1)新工人务必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务必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务必理解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务必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务必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如下:。

1)劳动保护的好处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3)安全生产纪律和礼貌生产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状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务必遵守的事项。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失职行为,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

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对发生事故的处理

1.1轻伤事故。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罚款1000元,对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500元。

1.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2000元,班组长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1.3工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1000元。罚款交集团总部,情况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

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罚款1000元-10000元,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罚款1万元-2万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1000元-10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追究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领导班子(经营层)处罚5万元-10万元,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款5000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

1.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事故,可获安全奖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获奖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伤事故,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1000元奖金。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心得篇九

1.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人力资源部直接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考勤制度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以加强企业管理和薪金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员工的各种假期的申请和享用,均按本手册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5.穿短裤、凉鞋或穿背心、拖鞋上班者将被拒绝进入工作场所及岗位,当天作事假处理。

一、上班与下班

员工每天工作由所在部门安排,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规定的`排班时间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持考勤卡在打卡机上打卡。代人打卡签到或教唆他人代为打卡签到者,每次扣罚30元,并签发过失通知书。

二、迟到与早退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者):每次罚款10元,一个月超过三次者,每次罚款20元,签发过失书。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尚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即被视为旷工论处。

三、 加班

凡因工作需要,于国家规定节假日值班或加班的员工,部门经理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由部门作好加班记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部门经理安排补休,或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部门经理、主任和行政人员的超时工作不予补休,以办妥本职工作为原则。但应做好加班记录,遇有病事假并经过批准,可用加班时间冲销。

四、 旷工

无故旷工一次(1天内)罚款100元,并签发警告通知书,连续旷工3天,或两个月内累计5天,即作除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一小时未到岗,而又无足够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3)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五、请假

员工请假不论告事假、病假、补休,一律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可放假。各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把当月考勤表连请假单一并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六、擅离岗位:

员工当班时间内,未经直属上司批准而擅离岗位职守,在30分钟内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并签发警告通知书。

第二节  制服、工卡

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制服、佩戴员工工卡;

1.员工必须爱护并正确穿着制服、佩戴工卡;

2.工卡须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如有遗失,应即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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