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撰写要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定,注重语言的准确和可理解性。注意,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合同草拟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一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时间:__________。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二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新型产品,它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重大疾病困扰时能够获得丰厚的经济赔偿。对于家庭而言,这种保险意义重大,为家庭财务和安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手段。亲身经历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后,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和价值,以下是我的心得和体会:
在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它的相关知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突发性、严重性高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额以一次性给付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影响赔付比例,因此建议购买时要选择全款支付,避免因为本金分期错失赔偿机会。
第二段: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产品。
在选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发现市场上有很多保险公司和产品,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选择信誉好、经营稳定的大型保险公司,其次要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年龄和家庭需求来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
第三段:规划保险金额和保费预算。
购买保险时,保险金额和保费预算是需要我们考虑的因素。合理规划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家庭支出和财务状况来确定,一般建议按照家庭支出的1-2倍作为保险金额。对于保费预算,我们要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所选择的保险产品来确认保费支付方式和金额。相对来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但是其经济效益和保障安全也相对较高。
作为一个赔付性质的险种,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功效是非常重要的。当我因为罕见疾病入院治疗时,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帮助我应对大量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种保险的保障,我的生活和财务状况会遭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险种,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普及度还不是很高,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更多的会关注一些经典的保险产品,而忽略了这类险种。我认为,对于家庭而言,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很有必要的选择。除了能够保障家庭的财务安全之外,也给予了被保险人和家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的信心和勇气。
总之,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拥有它将会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心。了解保险种类、选择适合保险公司和产品、规划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费、感受到保险的保障作用、并且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保险种类对于自身的意义和价值,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过程。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三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五
十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4.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9.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六
通俗的理解,重疾保险的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首次确诊患重疾,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只能获得返还保费或者现金价值,保险合同随即结束。也就是说一旦确诊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能否获得保险金额的赔付,要看确诊患病时间是否在保险的等待期内。重疾保险的等待期,少则90天、多则180天甚至更长时间,对于大家来说,这个时间越短越好。像市面上口碑比较好的网销产品弘康人寿的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等待期是180天,而新华保险的i相伴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等待期只有90天。
免责条款约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很多保险公司会在重疾保险合同里设置多条免责条款,包括故意伤害、故意犯罪、吸毒、酒后驾驶、遗传病、感染艾滋病、军事冲突、核爆炸等。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大家来说免责条款越少,理赔时受到的约束越少,能够更大程度的获得保障。目前市面上免责条款最少的是阳光的健康随e保产品,只有3条,相比泰康、招商信诺等其他重疾产品的8-9条,对消费者来说是很有诚意。
举个栗子,假如小张为自己购买的保额超过一定额度(即“免体检限额”),保险公司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会要求小张(被保险人)体检。免体检限额高,可以在不进行体检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高保额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更方便。而年龄是影响免体检限额的重要因素,如果小张是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通常保额在50万以上的才会要求体检;到了40岁,可能超过30万保额就需要体检了。如果想在线上购买一款高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以选择一些免体检限额较高的`产品。而一般的网销产品,因为不能体检,所以大部分产品的最高保额是50万元。但是阳光人寿的健康随e保最高能保到75万,只需要在投保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就可以。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是为了在患重疾时能及时得到保障,因此,理赔及后续服务是否便捷、快速十分重要。建议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以及服务水平进行了解,最好选择大型保险公司的产品。一来分支机构多,理赔时更方便。二来公司实力强,后续服务有保障,假如遭遇不幸,只需打个电话,就有保险公司各地机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像网上比较火爆的弘康人寿健康人生重疾险c款,只能在全国四个省、市购买。
中国保监会要求,“重大疾病保险”需提供包含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这6种核心重疾,这6种重大疾病占一般人群一生能患上重疾的80%~85%。加上行业规定的19种较常见重疾,组成最基础的25种重疾组合。也就是说,一款重大疾病保险,能够涵盖这25种重大疾病,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大家的保障需求了,通常保障能够达到4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是比较合适的。在此基础上扩展的其他疾病,大部分发病率更低,还会提高保费,当然如果经济允许,适当的扩展疾病种类也是可以的。泰康人寿的健康1+1重疾保障计划提供42种重疾保障,弘康人寿的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提供的重疾保障为50种。
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得重疾,但是被保险人身故了,重疾保险如何赔付呢?市面上的保险一般分三种情况:第一类,身故没有任何赔付;第二类:返还已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第三类:和发生合同约定中的重疾一样,赔付保险金。这三种情况对应不同的保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相应的重疾保险。如泰康的健康1+1重疾保障计划,身故可以赔偿保额,阳光人寿的健康随e保,身故只按累计已交保费作为身故保险金,弘康的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身故无身故责任。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提醒亲们选购重疾保险时需要特别关注“性价比”。在大致相同保险责任的产品中,选择最便宜的;在价格大致相近的保险产品中,选择保险责任、服务更好的。总之,货比三家总没有错,因为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各有所长,希望亲们都能选到让自己满意的重疾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七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八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已经认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为了防范意外情况发生,买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可以说是现在非常流行的一种保险,因为绝大多数疾病都是突发性的,并且治疗费用也很昂贵。在我的购买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重要性并学会了很多购买保险的经验。
第一段:了解保险的种类和保额。
在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保险的种类和保额。在市场上有一些保险公司专门为了吸引消费者而推出了很多种保险,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同时,还需要考虑每种保险产品所需承担的保费。在考虑保险保额时,消费者应该进行精准的选择,并且要谨慎地评估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我的购买过程中,我选择了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保额的选定。
在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消费者应该理性地进行选择。不要盲目追求保险的种类或保额,也不要过于相信保险代理人的推销。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保费的数额、赔偿的标准等,以便更客观地对保险进行评估。同时,还应该了解保险公司的声誉,找信誉好的公司购买保险,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段:注意保险合同细节。
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一些保险条款在保险公司的推销过程中可能并没有提及,而这些条款可能在理赔时产生影响。因此,在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我们应该认真阅读合同,并且了解里面的条款和细节。如果发现问题或疑问,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合同内容。
第四段: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最终目的。当身体出现严重的疾病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理赔过程中,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并且要注意遵守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涉及到理赔时,我们需保持冷静和清晰的头脑,总结并提供有利的证据,以便尽快获得保险赔偿。
第五段:总结。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保护我们健康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需要我们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我们不仅需要理性购买,还要注意保险合同的细节问题,提高对保险公司的了解和信任。当理赔时,也需要保持冷静和清晰的头脑,提供有效的证据。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保障,但需要我们谨慎选择和使用,从而为我们的健康和财富创造可靠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九
二十八、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3.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4.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5.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6.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7.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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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一
十四、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五、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六、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七、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的污染、食品的安全问题,导致儿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逐年上升。现在,越来越多的孩子患上了重大疾病,五十名儿童当中就有一名患上重大疾病,所以投保一份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下吧!
6岁娃膝盖现淤青竟患白血病!
近日,从第三届中国儿童大病救助论坛上获悉,按照医学界公认的儿童白血病发病率测算,未来5年,我国0至14岁的白血病儿童将达到5.05万名,其中4.05万名患儿家庭面临着灾难性医疗支出。我国儿童白血病的治疗已接近世界水平,但治疗过程中患儿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治疗效果。据统计,大部分白血病患儿医疗费用在10万至30万元,20%的患儿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最高为180万元。
市民甄甜家住九龙坡区谢家湾,她的儿子今年6岁,在附近一所幼儿园上学。上月底,甄甜意外发现儿子的右腿膝盖处有两块核桃大小的淤青,以为是儿子无意中磕碰到了,便没有在意。没想到过了两天,儿子右腿膝盖处的淤青非但没有消退,反而多了起来。随后,儿子的手脚和脸部也开始出现多处淤青,甄甜赶紧带儿子到医院检查。然而,诊断结果却令甄甜震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因为病情严重,3日,儿子转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接受治疗。“他现在的病情很不稳定,随时可能大出血。”甄甜说,因为离异的缘故,儿子一直由她照料。目前,甄甜暂时放弃工作,在医院照顾儿子。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
随着各种我国儿童重大疾病在逐年的上升中,孩子的健康问题成为家长的一大心病。如果儿童一旦得病,会使整个家庭陷入了经济困难,就算治疗的费用在贵,作为父母从来都不在乎,只希望把孩子治好,为人父母总希望给自己的孩子最优越的生活,最周全的呵护。一份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就受到家长的关注。
每个孩子从出生到长大,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风险,特别是疾病的威胁,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保障孩子能健康的成长,那么,呢?1、要选好赔付性强、实力好的保险公司,在选择适合孩子的产品;2、在选择产品时,要看中的保障范围,要货比三家,选择最适合孩子的需求,在投保时,要看清保障范围有哪些,特别是重大疾病的范围,了解一些孩子常见的重疾有吗;3、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工作人员会要求家长如实的填写孩子现在的身体状况、以前的病史以及家族病史,记得一定要如实的去填写;4、及早的选择适合孩子的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每份保险都会有个保障期,如果在保障期间内,患上疾病,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赔付的。
每个孩子要走的路很长,父母也许没办法呵护孩子一辈子,但是,可以通过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来保障孩子的健康。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四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它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罹患特定的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给予保障并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保险产品不同,重疾险直击人的健康和生命,对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保障更具针对性。本文将从“重疾险”的必要性、购买规划、索赔流程、保险金路径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谈谈作者个人对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中存在着来自多方面的风险,尤其是健康。人的身体素质和抵抗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疲劳、压力、饮食、气候、环境污染,长期下来不可避免会出现某些健康问题。严重的疾病往往给患者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心理、经济负担,这是世人皆知的事实。因此,许多人现在开始重视重疾险,认为它是一种经济的和保障人身健康的方式。购买重疾险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因为它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和处理医疗费用的途径。
第三段:购买规划。
购买重疾险应当符合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诉求。这也就必须首先了解个人的健康情况,以及自己和家庭成员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您的财务状况比较紧张,选择较高的保额可能会导致负担过重。与此同时,需要购买符合自己的经济能力的保单,并注意保费的合理构成和购买规划的合理性。事实上,许多公司也许会为不同的人群制定不同的购买计划,以充分满足样本的需求。因此,购买重疾险需要进一步了解市场行情、了解优质的产品和推销方案,并确定所购保险的可靠性和实证效应。
第四段:申请索赔。
一旦被保险人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就必须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审核被保险人的证明材料,仔细核对被保险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的赔偿金转账至被保险人的账户中。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可能会安排专业医务人员进行跟踪治疗,并敦促保险人尽快治疗,以减少风险。这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而被保险人必须积极配合和沟通各种复杂问题,以避免信任危机和出现误解。
第五段:注意事项。
在购买重疾险时,需要注意很多点,保障范围、理赔规则、费用、保险公司的声誉等等,原则上比较详细的介绍在保险合同中都会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应当是明确而详尽的,并提供所有的披露信息。被保险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说明,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应当注意定期进行健康保养和健康维护,以尽量避免患上严重的疾病。重疾险只提供一部分保障,在保险方面的责任范围外,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为止损的保险,但也通过一定的方式,帮助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尾声:总结。
总之,重疾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对于普通百姓而言,终身重险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产品。它可以避免意外风险造成的经济支撑问题,同时也降低了生活风险和提高健康质量的作用。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及时购买合同完整明晰的保单,依据购买规划合理的选择费用范围,是降低风险的一个较好的方式。从而,实现不同阶层群体的多样化、化解风险和借力身心健康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五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提前给付型健康险,赔付条件是被保险人确诊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轻症)即可,投保多份重疾险,可以多份重复理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重大疾病保险常见问题解答的知识,欢迎阅读。
可以。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提前给付型健康险,赔付条件是被保险人确诊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轻症)即可,投保多份重疾险,可以多份重复理赔。
两者并不冲突。
被保险人罹患大病后,通过重疾保险一次性理赔,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再通过社保、商业医疗险报销(不同医疗险产品报销比例、额度也不同)。
简单地说:医疗险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的弥补,重疾险除了弥补部分医疗费用之外,重点解决康复期间的照顾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康复期间的收入损失。
重大疾病疾病理赔所需资料相对比较简单,报案后需要提供的`资料:
(1)提供保单;
(2)重大疾病受益人(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是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理赔申请,再提供能够证明保险事故性质的材料就可以了。
目前,大多数重疾保险都带有寿险责任,保障身故责任,对于终身重疾保险来说,除了保障重疾(轻症)之外,还保障终身的身故责任,那可以理解为“铁定赔”的一款产品。
此外,保单还有贷款功能,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贷款(额度为不超过现金价值的80%),作为应急周转。
重疾保险的理赔都是全国统一服务,拨打客服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安排被保险人所在地客服上门服务。因此,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服务覆盖区域也是考虑的一个因素。
对于已经生效的保单,重大疾病的标准永远不会变化,都是以保单所列明的标准为准,这些标准都是受保监会监管,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小部分合同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该10天(15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一般来说,健康保险的等待期分为90天、180天、360天,意外险一般不设置等待期。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等待期越短越有利。所以我们在投保时,一定优先选择等待期较短的保险。
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2年)申请复效。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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