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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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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优质12篇)
2023-11-20 06:56:40    小编:ZTFB

政治是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调控手段。学习一门新技能,需要耐心和恒心,同时也要寻找正确的方法。以下是一些有关艺术创作的经验,希望对创作者们能有所启发。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一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是怎么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

(二)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依法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产品研制报告;。

(五)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八)产品卫生学评价报告;。

(九)产品标签、

说明书。

及设计包装样稿;。

(十)产品样品;。

(十一)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产品配方或结构图、生产工艺、保健功能、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毒理、检验、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对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证书作废。

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二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批准事项需要变更的,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变更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书相同。

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同意增加保健功能项目的,还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之内。保健用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

依法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测时,应当按照保健用品检测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卫生学检测。

保健用品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并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生产。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药品的,应当将药品生产线与保健用品生产线分离。

第十五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料、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保健用品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草拟,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在正式投产前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保健用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检验指标和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无检验能力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

第十八条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规定。

第十九条保健用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第二十条保健用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规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贮存方法、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生产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保健用品应当在产品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等)显著位置标注“吉林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吉林省保健用品统一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

保健用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二十二条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人印章的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审批、无合格证明、过期的保健用品。

保健用品在药店销售的,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保健用品与药品、医疗器械隔离销售。

第二十三条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购销记录应当注明保健用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名单。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保健用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与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一致,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查处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二)调查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

合同。

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或者暂扣不合格的和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该产品的原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第二十九条已经取得批准证书的保健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其批准证书;生产企业负责召回产品,对库存的同批次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和不符合卫生条件,擅自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

(四)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

(五)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健用品出售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合格产品或者继续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健用品销售者销售未经审批、无合格证明、过期的保健用品的;。

(二)保健用品销售者在购进保健用品时未按规定索取保健用品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保健用品购销记录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按照人体所需要的营养物质成份,从天然植物、蔬菜、水果及奶制品等物质成份提取制作而成,对人体的使用来说可以按清、调、补三个方面分类配制。

保健用品无论是哪种类型,它都有出自保健目的,不能在很短时间内改善人的体质,但长时间服用可使人延年益寿。

保健用品的原料组成有多种方式,以中草药为原料的组成方式,而中草药用于人类保健自古就有。古人将中草药分为上品药、中品药、下品药。上品药用于人体保健,加之中、下品药按君、臣、佐、使配伍,对症下药以治疗疾病。《神农本草》和《本草纲目》中说:“上药养命以应天,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欲轻身益气,不老延年者,本上经。”。南朝名医陶弘景说:“上品药性,亦能遣疾。但势力和厚,不为速效。岁月常服必获大益。”。其他中草药一般都有一定的毒性。可见古人深得用中草药对人体保健和治病的精髓。

保健用品的开发生产和服用与药品不同,尤其是以中草药为原料的保健用品。保健用品不可能具有象药品一样的治病的速效性,但要求它必须无毒。

保健用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用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用品。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二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供你阅读参考。

(1)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管理主体与采购主体分离,即实行采管分离的原则。那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法则。

(2)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实行采购、付款相分离的原则。即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3)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性的监督。岗位设置要相互监督和牵制。如操作岗位与。

合同。

审核岗位、决策岗位与执行岗位之间等等,要保持相互监督和牵制的关系。防止少数甚至一人说了算,从而从制度上堵塞了采购操作上的漏洞,避免暗箱、违规操作的发生。

(4)对采购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的监督。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岗位纪律要求,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从业资质认定。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的质量及效率。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6)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监督。信息、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的。因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总是与暗箱操作等环节联系在一起,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力度,就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相关的政府采购事项,这就相对扩大了对采购操作的监督力度。(7)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8)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基础工作,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计划采购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前期参与和事前监督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9)加强采购预算的监督。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前期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凡是没有上报预算或虽然上报预算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擅自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发票,财政部门拒绝拨款,审计、监察部门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2对采购活动进行事中的有效监督。

(1)对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电子监控。电子监控材料必须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电子监控材料。

(2)对采购供应商监督。政府采购市场,对社会各界合法生产和经营的商家机会是均等的。但由于市场经济和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商(厂)家必须有一个资格审查的过程,以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厂)家的产品合法、资格合法、经营合法、履约能力适当。

3在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事后检查。

(1)采购合同的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合同签订。二是合同执行监督。三是合同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监督。

(2)采购外部的监督。通过开设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发布政府采购价格信息等形式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审计、司法、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面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涉及财政、财务、工程决算、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定。

(4)定期进行检查。政府采购检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监督采购机构是否按照采购程序、采购方法,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本身的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采购的过程中本着节俭高效,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减少不必要开支,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5)加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制定相关政策等项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6)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促使其强化服务意识,忠实履行采购执行职责,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公布考核结果,增强社会监督。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正确适用竞争性谈判”这一话题背后更重要的话题是,一旦适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细节,致使竞争性谈判被错误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读者参考。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三

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 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度、通知,制定此办法: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本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

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六、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做好采购项目预算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上报本局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廉政建设,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由财政担保和转贷国内外借款、赠送款等。

第四条。

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二)。

(三)(四)。

(五)(六)。

第五条。

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二)。

(三)(四)市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上饶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以下统称采购实体)使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接受采购实体的委托代理采购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第八条政府采购目录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采购实体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时,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第十条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实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第十三条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采购实体中80%。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中心应当对委托的重大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中心会同采购实体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实体与供应商签订。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

(拨);;。

;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

付。

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每年在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时,同时公布上一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实体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实体、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第三十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第三十二条本市辖内县范。

第三十三条采购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饶行署《关于印发上饶地区地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饶行发[2000]28号文)同时废止。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五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解读,欢迎阅读!

问:制定《磋商办法》和《ppp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合同。

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创新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采购工作顺畅、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购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和操作规则。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并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做了衔接。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问:为什么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答:《ppp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考虑是:

一是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对政府采购服务做了兜底式定义。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同时,世界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在选择ppp合作方时都遵循政府采购规则,并把服务和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也视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因此,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

二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并授权监管部门认定新的采购方式。这些法定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问:《ppp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答:《ppp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下,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中的有效做法,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xx〕113号)第四章“项目采购”的有关内容作了衔接。

《ppp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采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采购模式。二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采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五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创新了监管方式,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信用担保,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以弥补行政监督手段的不足。同时,要求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六是针对ppp项目复杂程度高和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实际,明确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担ppp项目政府采购业务,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后,也可以从事ppp项目采购代理业务。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基础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复测绘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整理、存档的;。

(四)不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目录和副本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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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

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

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

对联。

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价。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九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基础测绘事业发展,保障基础地理信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预算。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基础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基础测绘活动。

第七条对在基础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

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

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

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

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

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

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

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无人中标的,可采取议标采购。

第九条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估计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现货商品,可采用议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为了采用此方式而分解采购计划。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组织招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止招标。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

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废。

1、未密封的;

2、无投标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印鉴的;

3、未按期送达的;

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的其他情况。

(五)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六)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

持进行。招标人应当当众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作记录存档。

(七)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

同。招标人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

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投标截止日期顺延。已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投标或退出投标。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采购小组具体实施。

(二)实施方案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协商谈判的日程和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

式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采购小组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三)采购小组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确认。

(四)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取得的符合采购计划要求的成果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

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合同争议已提交其他有关机构处理的除外)。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活动,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

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方式、金额等情况定期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采购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组织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监。

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并按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须在验收结算书上签证。

第十八条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按验收结算书和采购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采购资。

金的支付手续。新增资产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纠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政府采购办法篇十二

第二十一条从事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确保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向项目出资人提交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出资人不得接收和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经过质量检查验收后,该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由国家投资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即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人),应当于项目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到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存档和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的副本,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具体汇交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定期编制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

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使用。测绘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无偿使用。

除前款规定之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单位需要进行测绘时,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不得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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