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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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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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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改进和提升的方法。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整理。下面是一些值得一读的优秀书籍推荐,让我们一起拓宽视野。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一

同志们:

"三夏"大忙刚刚结束,非典疫情也有所缓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们召开这次"万户安居"工程现场会议,主要是学习、总结和推广牡丹区的做法,抓紧时间,集中力量,真抓实干,迅速在全市掀起"万户安居"工程建设的热潮,让还住在危房里的困难群众早日搬进新居,解除他们在雨季到来之后的后顾之忧,也让始终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的各级领导放心,确保今年的"万户安居"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今天,我们参观了牡丹区"万户安居"工程的现场,听了牡丹区和何楼镇的经验介绍,我与大家一样,感触很深,他们强化领导、实行多方联动、拓宽筹资渠道、精心组织实施的做法非常好,非常值得借鉴。总的看来,有这样四点体会: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牡丹区的"万户安居"工程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开展起来,并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最根本的原因是区委、区政府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提到了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纳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他们时刻牢记以民为本,与民同心,为民谋利,把落实好"万户安居"工程当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切入点,高度重视,紧抓不放,进展快,效果好。

二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支持是"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大家都很清楚,目前市、县、乡各级财政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有的困难还相当大,而要落实好"万户安居"工程,必须要钱、要物、要人,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牡丹区的财政状况也不好,但是他们充分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依靠人民群众,在筹资方式上采取"八个一点"的做法,使"万户安居"工程开展得有声有色。

三是职能部门真抓实干是"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民政部门作为实施"万户安居"工程的职能部门,积极给区委、区政府当好参谋,构划基本工作思路,认真协调各方面关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可以说,民政部门特别是在基层工作的民政干部,在实施"万户安居"工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实践了"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

四是"万户安居"工程是民政工作在实践中的一大创新。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政工作只有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勇于创新,在探索中不断改革,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牡丹区"万户安居"工程在全市的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民政工作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一项创新,他们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使困难群众安居乐业,这是实现民政工作"重点工作要有新进展,改革探索要有新突破,’三个转变’要迈出新步伐"总体目标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我相信,通过今天的现场参观学习,大家一定能把牡丹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带回去,使全市的"万户安居"工程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下面,我再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万户安居"工程的实施。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真正解决所有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问题,曾提出明确要求:"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一要抓好落实,二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突出矛盾。"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问题。"万户安居"工程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省厅已经把我市作为全省农村特困户建房专项救助的试点。陈书记和杜市长对此事也十分关注。陈书记在20xx年春节慰问时发现农村有些贫困户仍住在危房里,心情十分沉重,感慨万端,他说,时至今日,群众仍住在这样的房子里,这是我们的失职。他专门安排市民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抓紧搞一个专项调查,摸清情况,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根据陈书记的指示,20xx年我们在全市开展了农村住房特困户的调查,并写出了专题调查报告。陈书记在调查报告上批示:"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采取措施,逐步解决。(1)向省计委、财政厅报告,争取一部分;(2)市、县、乡财政每年挤一部分;(3)向国家、省民政部门争取一部分。(4)村出一部分,包括义务工。(5)发动群众捐助一部分。(6)危房户亲戚朋友凑一部分。请搞一个方案。"根据陈书记的指示,我们拟定出台了《菏泽市"万户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把此事列为今年全市民政工作的十件大事之首。因此,大家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稳定大局的高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参加今天现场会的都是县、乡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希望大家回去后,认真学习推广牡丹区实施"万户安居"工程的经验,把本县、乡的"万户安居"工程扎扎实实地开展好。

二、争取主动,多方筹资,圆满完成"万户安居"工程任务。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我们这次建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三个服务",遵循"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本着关注弱势群体、为困难群众办实事的基本原则,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村特困户的住房困难。按照这一基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已根据不同情况,把建房工作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县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县区对"万户安居"工程的实施都非常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有的部分新房已经完工,有的工程已开始着手建设,有的正在筹资、筹料、组织实施,但也有部分县工作进展较慢,离市里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任务非常艰巨。大家回去以后,要认真学习借鉴牡丹区的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县、乡、村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具体业务科室要及时督促、检查、指导、调度情况,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在资金的筹集上,要按照陈书记"六个一部分"的要求,以县、乡、村各级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救灾资金在保证灾民吃粮的前提下,可部分用于灾民特困户的建房补助,优抚款的自然减员部分可用于优抚对象特困户的建房补助,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有的县工作进展较慢,主要原因就是强调资金筹集困难。对此,大家不要单纯依靠、等待上级补助,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争得工作的主动权,圆满完成"万户安居"工程任务。

三、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万户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实施"万户安居"工程,工作具体,任务艰巨,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打好这场硬仗。在实施过程中,除抓好资金筹集这一点关键环节外,其它方面也不可忽视。在建房对象的确定上,主要是优先考虑因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而无建房能力的"双缺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及病残人家庭。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的办法,经乡镇批准后,县(区)统一备案、建档立卡。新建房屋要本着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不片面强求高标准。对有关管理环节的费用,要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能节省的一定要节省,但对偷工减料者一定要严肃查处。在建房安排上,可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在搞好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当前,麦收已经结束,要抓紧这一有利时机,抓紧组织人员、安排施工,确保雨季之前完成首批建房任务。7月10日市政府要统一调度情况,请行动较慢的县区回去以后马上安排,不要再拖延等待。今年的第二批建房任务安排在冬季到来之前,11月份全市统一组织检查验收,也请大家及早作出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二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城建与国土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学科和农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3、具备农业生产、特别是作物生产的技能和方法;

5、熟悉农业生产,农村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8、掌握一门外国语,有听、说、写、译基础。

主干学科:地理学、环境科学、管理科学。

主要课程:水文学基础、普通生态学、测量学、地图学、自然地理学、运筹学与系统工程、遥感技术、植物学、环境科学导论、经济地理学、土地资源学、工程cad、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管理科学、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经济学、绿地配置技术、城乡环境分析、土地评价与管理城乡规划设计、城镇园林规划设计、区域分析与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4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课程设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培养、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以培养资源与环境科学领域的研究型人才为主,所培养的人才亦具备在基层部门从事各种应用性工作的能力。具备资源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了解资源环境科学(特别是农业资源与环境)的基本特性与知识,能够进行资源状况与环境质量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及评价;掌握提高养分(尤其是肥料)、水分、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与方法;学会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农业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退化防治等的宏观管理与决策。学生毕业后可在资源和环境领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深造或直接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可在各级农业、环境、资源和生态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也可在各类肥料制造及营销企业、各类发酵酿造企业等从事技术、管理和营销工作。

主干学科:资源学、环境学、资源环境分析。

主要课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生态学、资源环境分析、地质地貌学、资源环境科学、环境化学、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资源环境信息技术、微生物学、肥料资源学、养分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用微生物学、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土壤退化与修复、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环境污染与修复技术、生物技术应用。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6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专业方向课程论文、专业方向综合实习、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培养、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骨干学科,例如,生物学、生态学、林草培育学、环境科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林业生态工程学、荒漠化防治工程学等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中从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以及与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的教学、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工作能力的广适型科技人才。

主干学科:生物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林学。

主要课程:植物学、植物生态学、测量与遥感技术、工程力学、土壤学、水力学、土壤侵蚀原理、流域水文学、工程cad、地学概论、林草培育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林业生态工程学、荒漠化防治工程学、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规划、草场经营管理、水土流失及荒漠化监测与评价等。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5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等。

环境科学。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素养和自信、自强、自立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应系统掌握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技能,可以继续深造学习,或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教学、环境管理等工作。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必要的化学、生物、数学、物理、管理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2.掌握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实验技能;

3.具有进行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污染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熟悉国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5.了解环境科学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动态,以及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情况。

6.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试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主干学科:环境科学。

主要课程:环境学、生态学、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工程学、环境管理学等。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5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综合性实验、生产实习、创新创业和研发能力培养、毕业论文(设计)等。

地理信息系统。

学制四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地理信息系统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能源交通、测绘、基础设施、区域规划、企事业单位及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从事专题地图编绘、计算机地图制图、遥感图像分析和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和应用工作的地图、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学科的高级工程和科学技术人才。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外语、数学、物理、计算机科学、地理学及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掌握遥感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

4.了解地理信息系统学科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发展动态,以及信息产业发展状况;

6.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

7.具有一定的资源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开发,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主干学科: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主要课程: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遥感原理与方法、图像处理、测量学、地图学、计算机语言、数据结构与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原理、gis设计与实现、数字地图制图、遥感影像分析解译、地图设计与编制、空间分析与模型。

主要教学实践环节:实践教学共37周,其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技能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基础训练、专业文献综述训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工程训练及毕业论文(设计)等。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三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规划条件。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因变更规划许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收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

第四十七条中心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十八条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执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五十七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以及未按照详细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五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六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居住建筑区划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六十一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公共开敞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本条例所称公共开敞空间功能配套性建(构)筑物是指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需要配建的具有使用功能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县城是指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镇是指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中确定的重点小城镇。

本条例所称一般镇是指除县城、重点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四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繁荣富裕秀美文明新目标,面向未来、着眼发展,系统设计、全面推进,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撤地设市以来,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格局,为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城市规划工作上了一个台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方针,先后编制完成了《xx市城市总体规划》、《xx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xx市古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xx市城市道路网规划》、《西秀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双阳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0xx年,市级详规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依法建设管理城市明确了思路和战略方向。二是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市区道路骨架网初步形成,城镇供水排水、公共交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医疗、环保等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城镇的服务功能普遍增强。三是城镇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各具特色的城镇产业开始形成,中心城区、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成为区域经济的生产聚集地。四是城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20xx年至20xx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年均增幅34.82%,房屋竣工面积年均增幅8.27%。城镇人均道路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用水普及率进一步提高。五是城镇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撤地设市后新成立了规划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制定了《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xx市建设管理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暂行管理办法》、《xx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依法建设管理城市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六是城镇综合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市民的文明意识不断提高。城区、城郊结合部、公路沿线、各类道路、学校、景区的“脏乱差”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展开,城乡绿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前不久,被中国城市网评为xx省惟一的“公众最向往的城市”。

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加快建设秀美文明新城镇的愿望相比,差距还很大,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城镇化水平低,城镇规模普遍较小,辐射带动能力弱;城镇建设管理特别是规划人才匮乏,规划编制工作还有待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大框架尚未形成,污水、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滞后;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狭窄,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城市建设和改造力度不大,新的建设统筹平台尚未形成;城市建筑设计风格单一,特色不足;居民小区数量少、质量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供给严重不足;公益性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太少;城市建设管理系统作风、效率和水平有待改进提高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改善。

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建设管理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基础性条件,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城市建设管理的好坏,同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紧密相关;同先进文化的建设,培养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文明行为和美好情操,紧密相关;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紧密相关。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城市发展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经济总量,必须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人居环境、生态环境、交通环境、社会环境质量,改善和提高市民群众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组织现代大生产的能力、核心竞争力、辐射带动力。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工作。三是实现“黔中崛起”,加快建设繁荣富裕秀美文明新必然选择。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更好地改善发展环境、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为加快新建设提供新的有力支撑。需要强调的是,城市化进程是不断推进和竞争发展的,哪里的城市建设管理搞得好,哪里的人才吸引力、生产集聚力就强。城市建设管理无功即过,小进亦退。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用好规划成果,改进工作措施,在“十五”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从现在开始,大力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理清思路,加强统筹,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总体把握和系统设计水平。

城市的优先发展、加快发展是一个规律。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本身的发展,而且是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在“”期间初步形成繁荣富裕秀美文明新基本框架。其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指标,就是到20xx年全市生产总值要突破200亿元。围绕这个目标,“”期间生产总值年均增长必须达到13%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必须达到18%以上。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属于投资拉动型,城市建设改造以及管理经营是实现投资拉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投资、增加生产总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前,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管理面临良好的机遇。中央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阶段扶贫开发战略,省委、省政府把确定为xx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旅游区,以及政银合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立xx城市经济圈共识的形成、泛珠三角经济协作的逐步加强等,为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良好的物质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与时俱进,加快发展,把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切实抓在手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一规划和系统设计,坚持走统筹城乡发展的道路,立足于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好城乡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空间结构、产业布局、功能区划以及城市发展规模、建设速度。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破城市建设管理常规发展思路、一般工作格局,下大力气提升城市品位、树立城市形象、扩大城市规模、繁荣城市经济,通过2-3年的努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开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实现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跨越式发展,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在“”期末,力争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建成西部地区环境一流的专业旅游城市、生态人居城市。

——首先把中心城市做大、做强、做优。坚持走进,走进自然、走进历史、走进文化,走进现代化城市,倾力打造“若飞故里、瀑布之都”、“西部之秀、屯堡之乡”等城市品牌。一是要做大。现有城市规模和质量严重制约了生产力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发挥。要以建设100万人口的大城市为目标,修订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力度。二是要做强。要以旅游服务、新型工业、会议会展、度假休闲、金融商贸、物流运输等产业为支撑,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期末,中心城市人口要达到50万。三是要做优。要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独特的喀斯特地貌景观,突出旅游兴城、生态建城、文化立城,不仅求大、也要求佳,做到城在绿中、山中、历史文化中,人在画中、景中、和谐社会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把建设成为特色突出、现代化程度高的重要旅游中心城市和西部经济文化中心。

——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用新的方式编制、修订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村各类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着力发挥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建设成为有一定规模、规划合理、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中心。区位较好、基础较好的县城、建制镇力争发展为中小城市。坚持资源决定城镇发展的原则,抓紧编制完善县区城镇体系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和重要建筑的设计,力求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加快全市产业化进程。产业是立城之本、兴市之基,是城市发展的推进器。产业化与城镇化是互为依托的。在城镇产业的布局上,既要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要优先发展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要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减少重复投资,防止资源浪费,降低生产成本。要把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与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结合起来,发展现代流通、旅游、服务业和城郊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多种产业。通过优美的城市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来吸引投资、发展产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组织工业的办法抓农业农村工作。要搞好乡镇、村寨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乡村面貌,提高生活质量,做到“环境生态化、生活城市化”。随着一系列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农民自发新建、翻建住房的数量在显著增加,必须抓住这一时机,结合“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明确城镇、村寨空间布局,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引导与控制,分期分批搞好现有村寨的整治,配套完善相应设施,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严禁在责任地上随意建房。要搞好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组织力量设计符合农民生产生活要求、体现当地农村传统文化与风貌的建筑,保证农民房屋的安全与质量,组织开发和推广适用于农村的供水、沼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技术与产品。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五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度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年度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条(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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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六

近年来,城乡规划管理备受关注,对于推动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学生,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和实践,我对这门学科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对城乡规划管理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的学习应该把握好经典案例。城乡规划管理学科的研究需要建立在实际案例的基础上,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研究和分析经典的城市规划案例和乡村振兴的成功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到规划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使我们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其次,我们要重视实践体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城乡规划管理学科更是如此。在校园实践课程和暑期社会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城乡规划管理的实践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只有亲身参与实践,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掌握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技巧。通过实践,我发现规划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需求,尊重他们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我们还要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到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只关注某一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而要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这就要求我们要主动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我的学习中,我积极参加各类课外活动,比如参与城市规划设计竞赛和社会调研,这些活动对于提高综合能力非常有帮助。

另外,我们要关注最新的发展动态。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需要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学术论文、政策文件和行业动态等,了解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国内外的规划范例和成功案例,借鉴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只有保持与时俱进,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城乡规划管理学科的发展需求。

最后,我们要培养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往往需要与各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和沟通,因此,我们要培养团队合作和沟通的能力,学会与人沟通和协调。在小组合作和项目管理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并争取在整体规划中展现自己的才华和创造力。只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才能顺利完成规划工作,实现规划目标。

总之,城乡规划管理学习是一项复杂而综合的学科,需要我们在学习中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注最新的发展动态,同时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为城乡规划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推动城市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七

第一条为了确定自治州城乡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和进行城乡建设,适应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和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省、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凡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贯彻《城市规划法》、合理确定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综合部署城乡经济、文化、生活、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

第六条城乡各类规划要结合西双版纳的实际,正确处理城乡与工矿(农场)及部队、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平时与战时的关系,并且考虑到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做到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方便生活。

第七条城乡各类规划建设要以发展旅游城市为目标。保持和突出西双版纳民族风格和当地特色,依据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民族风情的特点,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综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须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在规划中严格控制用地标准,避免浪费土地,并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城乡各类规划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排污系统,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

第九条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行业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城乡各类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三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和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并验证其交纳临时占地费凭据之后,方可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未取得“临时建设许可证”者,不得动工。

批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一般均不得超过两年。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无条件收回。

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区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必须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还需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九条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银行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六个月内因故未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过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以后施工,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临街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用地范围设置围栏,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以保证安全。施工用水不得沿街漫流,淤塞沟道,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第二十三条城乡房屋建筑形式要反映和突出当地的民族特色。临街建筑物的设计方案,须先征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报告和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加保护。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政、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工程,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

需要在道路上埋设各种标志,搭设棚、亭、画廊、广告等设施者,必须事先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经批准占用或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占用费和施工场地渣土清理预备金。施工完毕修复,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初验合格,退回渣土清理预备金,一年后正式验收合格时再退回赔偿费。

第二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沥青和水泥路面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二十九条城乡下水道窨井盖、雨水口篦子、给水管阀门等设施,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撬开或损坏。不准在排水明沟、检查井和雨水口倾倒垃圾、渣土等杂物。

第三十条城乡规划区的河岸、堤坝及防洪设施的防护带,桥涵构筑物100米范围内,严禁挖砂取土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区内的电力线上严禁私自拉线、接灯或者安装其它电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在公共照明线上接线时,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合理安排临时性和永久性商亭、货摊等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区内的集市摊点,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整洁。对于危险房屋、临街有碍市容的房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修整翻新。

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张贴和涂写。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枝移栽或砍伐树木的,必须报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后,方可实施。

街头绿地、行道树、街心花坛、小游园内的花、草、树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保持花木繁茂,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绿地、花坛内摆摊设点。公共绿化树木,不准攀摘花果,不准在树根部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不准损坏护树围栏。

第三十七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严禁捕杀鸟类。

第七章城乡勘察测量和水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区内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坏。如因特殊需要移动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应按照统一的座标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四十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工程地质资料,由县以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区内的水资源,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盲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水资源必须严加保护,防止各种污染。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贯彻执行和维护本条例以及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自行转让或变相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非法行为。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5倍赔偿: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第四十七条对妨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必须亮证或者佩带标志执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处理所得的赔偿费,必须用于城乡公用设施的修复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八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专业之一,全国已有160多所高校开展了该专业的高等教育。这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主要学习资源环境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检测及地理地质等相关知识的边缘学科。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新兴的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意在适应近年来城市建设,房的产业,旅游业等方面的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它所涉及的地球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城乡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科学等课程的实验环节,以及区域规划模拟、遥感图像处理,地理信息系统试验、城市工程规划等课程的上机实验。学习该专业的要求较高,需真凭实学,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

专业的培养目标。

该专业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未来社会与科学科技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健康个性和谐统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能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社会需要,具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和环境咨询的各项基础知识的人才。

在校期间将系统学习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学,以及有关的基础理论,如: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区域经济学、城乡区域规划和规划管理学的理论基础。毕业后能在地方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城乡、区域的环境规划与管理及其科研和技术开发部门从事国土资源整治,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科研管理,成为高级环境规划技术咨询与管理的人才。

学习该专业的要求。

本专业学生要求以地理学科为平台,全面掌握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相关技能,要求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科学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遵纪守法,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的学风,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

二、系统的掌握地理学、资源与生态环境科学、规划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制图等方面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了解相近专业如: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科学实验和基本训练;具有从事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城市与区域问题以及城乡区域规划工作的初步能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解决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熟悉文献检索和其他获取信息的方法;具有一定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

该专业的现状。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是地理科学中应用层次的专业,目前全国已有多所高校开设这个专业,大多是依托本校原有的地理科学、环境科学、测绘工程或城市规划等学科基础开设的,所以该专业的发展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在国家专业目录中,该专业的培养。

目标是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专门人才,该专业学制四年属于本科阶段的教育。从目前市场需求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用人的学历门槛不断提高,需要的至少是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级专业人才,而政府机关容量更是有限,对人才的学历要求也逐渐提高,现在也开设向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才倾斜。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的最大问题是在市场上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而这个问题的产生不是学生个人能力不够,而是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存在矛盾所致,所以该专业对口就业困难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专业定位过高,脱离市场需求必然影响该专业的发展。

二、专业方向不明确。在国家专业目录中,该专业的主干科学、课程设置横跨。

了地理科学,环境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四门科学的内容。而这些不同科学课程之间缺少一个核心,缺乏一个主导方向,它们之间是一种简单组合,缺乏内在有机的联系,课程设置范围广而不精,缺乏主干方向课。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法是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的实力,开设若干“专业方向”。这个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但又带来另一个问题,这个方法设置在全国专业目录中有特定的专业,学生毕业时必然与其他相近的专业的学生发生就业竞争,在竞争中,该专业的学生由于受到本身专业课程的限制,无论是在专业基础还是在实践能力上明显不占优势。所以该专业发展的出路必须立足于本身专业优势,明确发展方向。

该专业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新农村的建设给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在我国农村一直都是传统规划的盲点,国家十一五计划中明确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的背景是以自然环境为主,所以乡村规划除了传统规划涉及的内容外,还涉及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科学等问题,而这些都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所在。

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迫切需要绿色的城乡规划师。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石油危机的爆发,全球进入新一轮能源危机的周期。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是一个高耗能的模式,能源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尤为重大,中国经济连续几十年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取得的。传统的城市规划是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所以造成今天城市环境不断恶化。我国现在和将来迫切需要的是把环境效益放在首位的注重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绿色规划师。而建立在地理学、环境学基础上以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根本规划理念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正顺应了这种需求。

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总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通过对培养目标的调整,新课程体系的构建和保障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在规划领域找到自己的位置,摆脱目前进退维谷的局面,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是广阔的。

学习该专业我的努力目标与发展方向。

作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初学者,通过专访调查等其他方式对该专业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明确了该专业所必须掌握的学科课程,以及该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展望。我将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学习该专业的要求与该专业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努力学好该专业所涉及的各种学科课程,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使自己达到所学专业的要求。

虽然该专业所面临一些就业问题,但是根据该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在市场上仍然占据着一定的优势。所以我将会在自己的四年大学生活中努力完善自己,争取在毕业时是自己成为一名在该专业各方面合格的有用人才,将来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而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叫xiexiebang,25岁,身高170cm,团员,身体健康,是**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工程学院的好范文,学的专业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学四年来,我勤勉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与实践,掌握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

我生性乐观、大方、正直、合群;思想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识能力和社交能力;爱好广泛,具有管理方面的特长。我由于出身于农民家庭,家庭境况不是很好,因此我在校期间连续三年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此过程中,锻炼了我的自力、自强、自信的性格,并且锻炼得的方面的能力。

在校期间,我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掌握了《c语言程序设计》、《autocad》、《arcview》、《foxpro》、offiece系列软件等计算机基本理论知识。

在这个人才日益走向市场,求职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本着锻炼自身的能力和展示自己才能、与同事们携手并进、服务于企业的目的,我来了!在众多的应聘者中,我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我仍很自信,如果带回的将是失败,我决不会因此而灰心气馁,因为心中已牢固的记住了一句话:错过太阳,你在哭泣时,那么你也会错过星星。这只能代表的是我自荐书写得失败,而不能证明是我做人的失败。

请给我一次尝试工作的机会,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比别人做得更好!

此致

敬礼!

求职者:xiexiebang。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一

半年已经过去,要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时间很紧,任务更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配合,抢时间、抓进度、保质量,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在难点突破上下功夫、见成效。今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推进的难点是拆迁安置。为突破难点,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政策既要体现科学性,又要具备可操作性,考虑综合平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既要教育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又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让群众参与到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来。要讲深讲透建设用地复垦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包括相应的补偿标准政策,以此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由此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在整体推进上下功夫、出成效。全县已上报立项的26个项目、4266亩面积中,仅高禹八角塘、余石界冲、梅溪小溪口前庄、溪龙后河四个项目启动,面积仅496亩,占全县立项面积的12%,工程进展十分缓慢,工作进度十分不平衡。围绕11月底工程结束、12月初迎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倒计时安排,我们必须创新破难,加快进度,整体推进。各乡镇要对照目标任务,在抓紧出台政策的基础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1个月内确保完成。在拆迁过程中,其它前期准备工作如工程招标基础资料等抓紧跟进。要求所有已立项项目9月底前能招投标完毕并进场施工。没有项目的乡镇下半年必须至少立项1个项目,今年可以先行启动前期工作。

(三)在资金筹集上下功夫、见成效。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难度大、投入高,开发成本大大增加,筹融资渠道亟需拓宽。县政府对所有已立项项目,经国土、财政审核,可预支30%的启动资金,在各项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进入实质性地拆迁阶段,县政府视情再给予30%的资金,用于拆迁安置和项目的实施。在把县政府启动资金用足用好的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确保工程建设不因资金问题受到影响。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管理),严防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在强化合力上下功夫、见成效。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重点协调、重点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破难,做到多沟通、多协调,不推诿、不扯皮,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林业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好林地征占用采伐等审核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快宅基地复垦村庄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进程;国土、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把好项目的设计关,加强项目的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监、公安部门要从建设用地复垦的实际出发,简化审批程序,为工程实施主体提供便利的服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乡镇政府是主体,项目不允许机关干部和国土人员入股;财政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

(五)在强势推进上下功夫、见成效。县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重点乡镇,要及时派出专人进行督查;对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要重点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政府将对乡镇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的乡镇实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同志们,这次会议既是思想再动员的会议,也是工作再推进的会议。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着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审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咬定目标不松劲,抓住重点不松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安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度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年度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七条(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三

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全面加强公司建设。

我公司在市运输管理局和区市政管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通过公司上下的共同努力,公司建设得到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双丰收,为北京市的静态交通管理以及下岗人员再就业作出了应有贡献。

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海淀公安分局存车管理处。公司成立有五十多年的历史,根据中央精神与分局脱钩,改为股份制,是北京市三大停车管理公司之一。我公司在城八区设有分支机构,目前有200多个停车场,0多个停车位,业务范围包括大专院校、宾馆酒店、医院社区、大厦写字楼等。近几年,从队伍建设到制度管理、从经济效益到社会影响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总结所取得的成绩,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掌握政策把方向,诚实守信办企业。

我公司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认真落实市、区两级有关停车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抓了停车管理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每当上级有新的文件出台和重要会议后,公司领导都能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不断统一思想认识,牢牢把握发展方向,对传达贯彻提出要求,作出指示;二是传达部署。组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内容。同时,与有关部门一道,认真研究精神实质,深刻领会领导意图,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三是督促检查。就贯彻落实情况,采取请上来听汇报、走下去搞检查等方法,保证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基层有不同反应时,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下到基层指导帮助解决有关问题。通过掌握政策,准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诚实守信办企业。

二、切合实际定目标,脚踏实地抓落实。

初,我公司提出了三大发展战略。通过公司全体员工上下共同努力,这一预期目标顺利地得以实现,公司发展势头良好。

(一)下力开发市场。一是合理定指标。根据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提出全年开发30个新停车场的指标;二是全力保目标。公司提出“市场工作人人有责”,根据这一战略,各部门密切协作,把市场工作当作份内的事,认真抓落实,通过公司上下的共同努力,这一指标超额完成;三是维护客户群。注重忠实客户群的建立和维护,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上门拜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回访,通过忠实客户的转介绍,宣传公司,不断拓展业务,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

(二)加大管理力度。一是抓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公司赋以督查办政策研究之重任,主要是利用下基层检查、摸定额蹲点等时机,采取个别了解、问卷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研究,搜集影响收入、制约发展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管理规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抓违规违纪问题。把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把昼查与夜查相结合,把普查与抽查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根据问题实施教育,引导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积极维护管理秩序;三是抓安全预防工作。每次下基层检查,除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外,对停车场的用电、防火、票据及现金保管同时进行检查,从中发现隐患。为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司与中层以上负责人签定了安全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今年以来没有发生丢车等大的事故;四是抓社会公益服务。今年共完成合作单位赋予我们的各项重大政治活动30多次,出动停车管理员800余人次。均受到合作方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好评。如:在海淀展览中心举行的.北京市中关村电脑节、文化艺术节、航空展和海体举办的亚洲杯世乒赛、三区足球赛,以及教委、城管等系统的体育赛,部分高校庆典活动、海洋馆、旅游景点的停车管理,没有发生任何问题。

(三)合理引进人才。我公司先后招聘了8名从交警、武警退休的干部和有专长的大学生,他们既有管理经验,又有工作方法,既有团队精神,又能独立作战,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新鲜血液的输入,激发了活力,提高了效率,增强了引力,成为公司的中流砥柱。工作中我们对中层以上领导,实行绩效考核,把责权利相统一,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年终总结时组织个人述职,称职的继续留任,不称职的自动让位,努力创造公平竞争机制,为那些能力强度、素质高的同志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

三、转变观念看形势,与时俱进求发展。

(一)提高服务质量。我公司与100多家单位和40多所高校合作,从工程的规划、设计到施工,从员工的培训、考核到管理,从车辆的保险、维修到检验,为合作单位提供系列服务,弥补了各单位自管经验和精力的不足,有效地加强了停车管理秩序。春节前后,北京市将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和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对此,我公司将按有关要求,与合作单位一道,逐步规范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本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永远持续不断地改进我们的工作”的理念,在与各单位密切合作,进一步管好现有停车场的同时,将为友好合作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实惠的一条龙服务:一是给所属各停车场上保险,保证车场内车辆的安全,让车主停得放心;二是开办自己的修理厂,为忠实客户提供配套的、信得过的服务,让顾客修得满意;三是对条件具备的停车场实行智能化管理,提升现代管理水平;四是协助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将可能利用的土地资源改造成绿地草坪停车场,解决有车无位的问题。

(二)加强内部管理。一是抓信用质量考核办法的落实,全面规范停车管理秩序。按照《停车企业质量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定方案,制定措施,完善规章,规范秩序,通过督促检查,使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对基层班长队伍建设组织专题研究。班长是司中之母,是车场的直接领导者和责任者,公司规章制度能否较好地落实,他们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的各项规定要求,最终要通过基层来落实,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因此,如何加强基层班长队伍的管理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将从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努力提高班长队伍的管理水平。围绕提高班长队伍能力素质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是“选”,在选任班长时,把好入口关,把“德”与“才”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在平时要做好班长后备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其次是“教”,通过教来提高班长综合素质;再次是“管”,通过管来规范班长的不良行为,加强责任心;第四是继续落实班长交流制度;第五是实行班长淘汰制度,对年终总评不合格的、没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没完成任务指标的、阶段性民主测评总分达不到90分以上的、自身要求不严格管理能力弱员工反映强烈的、车场出现重大事故或问题的(丢车、因管理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火灾、被举报贪污已经查实等)班长进行淘汰。三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墨守成规是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的,不学习就要落后,不学习就不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不可能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企业要发展,员工的素质就要提高。各级领导要经常充电,把学习当作一项首要任务抓紧抓好。通过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和掌握与停车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议签定、停车管理、事故处理、关系协调等深层次的知识,懂得我们承担的责任。

(三)建立信息平台。公司将建立信息平台,用现代化手段管理企业,逐步实现数据化、信息化、图表化,对各停车场实现量化管理。公司办公将通过局预网来实现,有关资料将制作成多媒体进行宣传,要求办公室和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人都能应用计算机开展业务。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内容篇十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推进,作为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的城乡规划,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也暴漏出了一些理由,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来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我们面对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难点。

(一)我国为了实现小康社会,履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需要,必须进行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在逐渐的增加,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了“五个统筹”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明确提出了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统一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力度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我国城镇化建设以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建设磨损需要我们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改革。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的增加导致城市建设向周围地区不断扩展、蔓延,从而一些冲突与矛盾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也不断的凸显出来。

从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现有的城乡规划管理面对的一些新理由、新情况也比较多,例如:由于盲目攀比,扩大建设规模,致使一些城市的经济和资源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有的城市对城乡规划引导不利,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和建设无序;有的地方政府无视规划,擅自批准建设等。

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城乡规划面对着:一是政府履行的职责没有做好;二是管理策略比较单一,重审批轻监管,注重管理轻视服务等。

新的《行政许可法》强调了行政审批制度,只要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健全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进审批制度不断的改革,必须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挥合理、科学地新局面。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主要理由。

省域城乡规划是指协调各城镇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共建和对各类资源进行共享等,但现实的状态是省域城镇体系的规划调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没有明确的规划实施目标和责任,政府各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有利的规划管理协调机构。

目前我们面对的是省级规划管理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我国全省城乡规划的监督、指导、协调等职能缺位。

(二)领导重视度低,缺乏有效管理措施。

目前,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的一些突出理由,其主要包括事前、事中的监督缺位以及对于一些存在的理由。

领导态度只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现象,产生这些理由的主要理由,就是由于上级领导对下级规划部门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导致有的城市出现了随意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进而出现了一些“政绩工程‘现象工程”等劳民伤财的现象,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比较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始与政府作对,按照自己的'规划随着乱盖乱建,甚至有的开发区开始搞封闭管理,把一些规划特权和争权,这种现象的发生,破坏了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城市功能四分五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浪费严重等理由造成了城乡规划管理失控。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规划委员会的相关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为了进一步实现城市的区域管理,我国建设部门积极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要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了一些地方领导的随意决策和自由权过大的现象,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来共同协商以推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以达到决策的目标。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的调控要求,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新的要求,要求明确指出政府在建设重大项目的时,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要符合的政府的规划要求和规划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要经过专门的规划以后在进行实施”,然后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报规划机关审定。

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部在审核时进行纠正,然后在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对建设项目发放选址的意见书。

(三)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在规划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将行政责任划分有序,具体责任到个人,进一步让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管都能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另外,在城乡规划的建设中,还要对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要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然后对其进行法律等相关追究,对于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主要的领导责任人,进一步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同时保障国有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保障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收入的增加,我国的城镇化得到了快递的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省域规划管理职能,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良好有序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1]仇保兴。

中国城镇化-机通与挑战[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仇保兴.城市经营、管治和城市规划的变革[j].城市规划,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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