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实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1:46:04 页码:14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实用8篇)
2023-11-20 01:46:04    小编:ZTFB

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在情感表达中,语言和非语言因素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深入研读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总结范文,你会发现写作的乐趣和技巧。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二

为了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3月1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工程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七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启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第十条(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标段的划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不招标情形)。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除外。资格预审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请人少于7人时,招标人应当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投标人筛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进行招标。未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投标筛选条件以及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投标人筛选违反以上规定的,在1至3年内不得再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第十七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评标办法)。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投标)。

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三)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是否给予设计方案未中标的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文件及对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与投标建设工程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应当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应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应当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

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六

招标单位(章)。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1.总则。

1.1说明。

1.2投标单位的资格和资质要求。

1.3投标费用。

3.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3.1投标报价说明。

3.2投标文件的语言。

3.3投标文件的组成。

3.4投标有效期。

3.5投标保证金。

3.6招标答疑会。

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3.9投标截止期。

3.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4.1开标。

4.2评标内容的保密。

4.3投标文件的澄清。

4.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4.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4.6定标方法。

4.7中标通知书。

4.8授予合同。

4.9履约担保。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设备清单、技术规范、图纸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2

招标设备名称:到货地点:。

3

投标有效期为天(日历天)。

4

5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为份。

6

7

开标会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二楼第会议室。

8

1.总则。

1.1说明。

部门项目审批审批,获批准文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现已落实。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设备(材料)单位。

1.2投标单位的资格和资质要求。

1.2.1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非本国注册的投标单位应按国家相应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1.2.2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质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_。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及非本国注册的投标单位经国家相应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证书;。

(3)投标单位在过去3年的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投标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有关投标单位目前和过去2年内参与或涉及诉讼案件的资料;。

(6)与投标设备相关的生产技术能力及设备状况说明;。

(7)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检测报告;。

(8)产品样本、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及产品获奖的证明。

(9)产品生产许可证;。

(10)生产企业给设备(材料)经销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3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1.总则。

3.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设备(材料)清单、技术规范、图纸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投标单位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______天之内,以书面方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______天之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3.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该书面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2.3.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单位予以确认。

2.3.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3.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3.1投标报价说明。

3.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设备(材料)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设备(材料)成本、运输费、包装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3.1.3投标单位的报价应包括所有的给予优惠的费用。

3.1.4投标单位对所投设备只能提出一个不变的价格,招标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价。

3.1.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所有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3.2投标文件的语言。

3.2.1所有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写。

3.2.2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3.3投标文件的组成。

3.3.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件2-交货一览表。

投标书附件3-售后服务表。

3.3.2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3.3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安装方案、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售前售后服务等内容,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3项所列的日历天内有效。

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退出投标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它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3.5条款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3.5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依照前附表第4项的规定。

3.5.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后,于定标后7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3.5.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

3.5.4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单位中途退出投标活动;。

(3)在定标后,中标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同建设单位签署合同。

3.6.1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3.6.2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3.6.3招标答疑纪要应包括所有投标单位的问题和答复。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2.2和2.3条款的规定,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7.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3.3条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5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7.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或加盖印鉴,并加盖按照3.7.3条款规定的单位公章。

3.7.3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驻宁并在宁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机构的单位公章。

3.7.4全套投标文件的修改处应由投标书签字人签名或加盖印鉴。

3.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3.8.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裝并在封袋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3.8.2所有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招标设备(材料)名称,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公章要与投标文件上的公章相同。

3.8.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3.9投标截止期。

3.9.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

3.9.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2.3条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新的投标截止期。

3.9.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3.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0.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需要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3.9.1条款递交修改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3.10.3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单位,撤回其投标文件。根据本须知3.5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4.1开标。

4.1.1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4.1.3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推选的代表或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1.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1.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4)投标。

(5)文件中的投标。

(6)函未加盖投标。

(7)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9)投标。

(10)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2评标内容的保密。

4.2.1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评标小组(委员会)成员都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保密。

4.2.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小组(委员会)及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4.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4.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4.4.1在评标时,评标小组(委员会)将首先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4.2就本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设备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4.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4.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4.5.1评标小组(委员会)将仅对按照4.4条款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4.5.2将根据以下评标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1)投标设备(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得到保证;。

(2)投标设备(材料)按时交货,价格合理;。

(3)投标单位能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4.6定标方法。

按照下列方法来定标:

4.7中标通知书。

4.7.1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4.7.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7.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4.9条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8授予合同。

4.8.1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执行4.7条款要求的投标单位。

4.8.2建设单位按照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中标单位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4.8.3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4.9条款或4.8.2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9履约担保。

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10%;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为合同价格的15%(中标单位可任选一种)。中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1.技术规范。

供货设备(材料)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2.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供方应将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安装工艺图、电气原理图、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免费提供给需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

3.包装。

3.1设备(材料)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部(专业)标准规定执行。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3.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3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

4.交货。

4.1合同交货期应以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为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指定到货地点为准。

4.2供货方安排运输。

4.3供方发货后24小时内,应将该设备(材料)合同号、设备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立方米)、运单号、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需方,以便做好接货工作。

5.检验。

5.1设备(材料)运达到货地点后,需方负责清点接货。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设备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供方承担质量责任。如运输部门造成的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供方为主出面协调处理,需方协助解决。

5.2设备(材料)全部到达现场后,供方应按需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进行开箱检验。如供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质量损坏情况做出记录,供方应认可并负责处理。

6.保险。

货物装运后由供方办理保险,其费用由______方支付。

7.价格与支付。

7.1设备(材料)合同价格应按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单价和总价)执行;。

7.2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需方向供方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设备抵达到货地点被需方检验后,再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货款;。

联动调试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货款;。

在质量保证期过后一个月内将余款付清。

8.质量。

8.1供方应严格按照制造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部(专业)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并且完全复核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8.2供方保证设备(材料)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8.3对设备(材料)质量应按国家和部(专业)颁布的质量标准或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设备(材料)安装后,供方负责调试工作,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工作。

8.4在设备(材料)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因需方使用不当和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供方应配合解决,但费用由需方负担。

9.现场服务。

9.1设备(材料)在安装调试阶段,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处理有关设备(材料)质量问题。

9.2需方应给予供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供方自理。

10.索赔。

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由于制造、工艺或材料缺陷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______日内(以电报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则视为上述索赔已被接受。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1.违约责任。

11.1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供方应向需方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_______元计收,但最高限度为_______%。

11.3设备错发到货地点时,由供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有关费用。

11.4由于需方填错到货地点或临时改变运输方案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12.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2.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解除和无效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12.2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负责。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13.2合同生效后,供需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出现问题应按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办理。

13.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方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14.下列文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4.3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封面:见附页3-1。

2.投标书:见附页3-2。

3.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和履约担保书格式:见附页3-3。

4.投标书附件1-设备清单与报价表:见附表3-1。

5.投标书附件2-交货一览表:见附表3-2。

6.投标书附件3-售后服务表:见附表3-3。

投标单位。

投标书。

1.我们收到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招标文件。经研究,愿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的总价,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以及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印鉴):

投标单位(章):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销售单位”)保证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__________,并且履行自己的承诺;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销售单位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销售单位履行双方签订合同责任的保证金;本银行同意为销售单位出具本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销售单位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的责任,销售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销售单位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销售单位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等设备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从开具之日到建设单位书面认可设备调试合格时有效。

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履约担保书格式。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销售单位”)保证按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__________,并且履行自己的承诺;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销售单位提交下述金额企业开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销售单位履行双方签订合同责任的保证金;销售单位作为债务人和_________________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建设单位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责任,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受本履约担保书的约束。

本担保书的条件是:如果销售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当建设单位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担保人将迅速予以支付。

本担保书从开具之日到建设单位书面认可设备调试合格时有效。

担保单位(章):债务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七

转眼之间,xxxx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在过去一年的里,在公司领导们的关怀和支持下,作为物资部的主管,我同大家一起克服重重困难完成了设备及物资材料的计划、采购、验收等工作。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围绕岗位职能,针对陈热项目,从物资计划、采购、验收、仓储等方面制定了标准与措施,使我部门的物资管理做到讲制度、讲标准、讲质量、讲效率,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前进。

参与完成7批次辅机设备的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编制评标用表格,对个供应商信息进行对比;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分项报价表,严格依据技术协议审核合同到货、付款条款,为后期物资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对各类设备材料进行及时梳理,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物资供货进度,严格控制设备进厂时间,建立并完善了各种记录及台帐,及时向报甲供物资进度信息,并根据物资供应执行情况及后期质量情况进行溯源管理。截止到12月20日各辅机设备均在计划生产中,设备到货及时率100%,确保现场施工进度。

积极配合资产部实现物资集中采购,提供采购平台规划方案,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加强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防范招标采购工作风险,提高效益。同时进一步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采购流程化管理。

在物资供应量大、物资管理人员少的情况下,虽然完成了物资的招标、供应、管理等各项工作,但还没做到面面俱到,在一些细小工作中要求还不够到位,存在松懈、不细致及马虎的思想;一些资料归档存在滞后或不全的现象,虽然过后已补上,但总是感到不够严谨规范。我知道自己距离一个优秀的物资管理人员还有很远的差距,因为物资管理经验是靠长期不断积累的经验,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一年来,尽管我刻苦努力,用心工作,取得一些小成绩。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深深感受到自己的工作经验、管理能力不够到位,与工作岗位的需要、项目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是今后需要强化和努力的方向。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对我进行批评、指导:

1、严格要求,认真负责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克服重重困难,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

3、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为公司及项目部的发展做出贡献。

总而言之,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我可以用心的说:尽心了,努力了。最后我结束今天的述职,我希望物资部在我们大家的努力下一步步强大、兴旺,因为这是我们全体人员洒过汗水的地方,我希望他的兴旺,提携我们的成长。20xx年我会以一颗感恩的心,不断学习,努力工作。从新的起点开始,迈向成功!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标底。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员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