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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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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精选14篇)
2023-11-20 09:53:16    小编:ZTFB

合同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各方达成一致,明确交易标的和交付条件。在写合同时,我们应该注重条款的详细性和准确性,以防止纠纷产生。读完这些合同范本后,你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撰写一份合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一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5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说明。

允许存量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二

摘要:随着乡村振兴的开展,为有效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加大了对农村土地(含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以有效保护耕地,破解因城镇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瓶颈,更好的盘活农村土地及闲置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增收问题,本文对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进行解析和阐述,供试点地区借鉴参考,助力乡村振兴。

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利残缺、入市主体法权地位不明、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等重点问题。2016年9月起,金寨县利用全国第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契机,围绕把握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组织方式、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等重点任务,积极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强化过程和环节控制,明确具体运行机制和实施路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规划先行,明确入市范围。金寨县属于大别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滞后,遗留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多,且主要为工矿用地,存在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却缺乏有效盘活途径。为此,金寨县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使用暂行办法》,对集体经济建设用地就地入市和异地调整做了明确规定。通过严格实施规划管制,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入市资源存量与增量问题,目前全县共完成109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二)赋权扩能,保障同地同价。按照“同地同权、同价同责”的要求,依据出台的《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申请使用对象、使用用途、地价评估、抵押融资和土地登记等方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全能。一是在申请使用权取得方式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方式取得。二是在申请使用对象上,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的规定,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收益。三是在使用用途上,集体经营性用地可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四是在地价确定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对地价评估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估价报价内容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地价评估的实操性,有力保障“同地同权同价”。五是在抵押融资上,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属物可设定抵押权,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六是在土地登记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提交规定资料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发放权利证书。如首宗入市的全军乡熊家河村西楼村民组的一块19.5亩的工矿用地,与2017年7月13日由金寨县西楼农业生态开发公司以392万元竞得,此价格与当地乡镇国有土地商业用地价格相当。在办理不动产证书后,该宗地成功抵押贷款200万元。

(三)健全规则,构建统一市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在具体流程和规划设计上,基本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但也存在四个方面差别:一是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民主决策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事项须按《村名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到会成员应占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地价体系。三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出台了《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四)收益调节,优化利益分配。

1、探索兼顾多方利益的收益分配机制。参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的比例分配要求,制定了《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

2、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按照土地用途和区域位置的不同,采取“按类别、有级差”的收取标椎。测算了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入市途径下县政府收的取土地增值调节金比例。入市土地位于乡镇集镇规划区的,商服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0%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增值收益的20%缴纳,入市土地位于乡镇集镇规划区外的,商服类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5%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增值收益的18%缴纳。

3、优化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并缴纳调节金后的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实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并缴纳调节金后的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内集体经济发展或公益事业、公共事业、扶贫攻坚、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比照征地补偿标准,首先支付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和青苗补偿。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进行收益再分配,严禁收益一次性分配完毕。

二、取得成效。

(一)农民财产净收入大幅增加。改变了过去因,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制度障碍,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于低效利用甚至闲置状态,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浪费了宝贵土地资源,无法发挥为集体和农民增收的作用。以全县首宗挂牌出让地块为例(全军乡熊家河村),该地块出让前为废弃的工矿用地,通过入市,不仅让农民得到了现金分配的实惠,而且将村小组收益追加入熊家河农业生态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为农民群众带来了长久稳定的分红收益。

(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更加统一。实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统一的交易平台、统一的市场规则、统一的服务监管”,初步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更加公平。按照土地用途和区域位置不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采用“按类别、有差级”的收取标准。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集体与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规范了利益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行为。

(四)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提供了实践支持。

金寨县在入市改革中,探索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如依规划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参考国有土地出让的期限、用途、规划条件和制式合同签订入市协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入市的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权能等做法,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结束语:农村土地(含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是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已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了相关表述。在后续全国各地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规范操作。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农民收入,破解乡村振兴用地保障。

党支部主要做法和成效工作总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三

第一条本。

合同。

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随土地使用权共同出让,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土地概况。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亩(大写:_________亩),其位置及四至范围。

甲乙双方约定准确标示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座标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非乙方原因受到的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土地交付现状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规划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出让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出让年限到期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动延续五十年,以此类推,直至该土地灭失为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村委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等与之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出让款项。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亩,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款项支付。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3、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土地的,甲方除退还上述第十二条乙方支付的款项外,还须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六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所有。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政策重大变动、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甲乙双方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1、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及合同修改,变更、补充。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4、若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其他。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方(见证方为个人,须可手写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

第二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五

11月18日,林克庆副市长赴丰台区长辛店镇调研二道绿隔地区乡镇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重点研讨长辛店镇试点实施方案。市农委主任王孝东、市规划委主任黄艳、市农经办(农研中心)主任郭光磊、副主任吴志强、市规划院院长施卫良、市发改委副主任蒋力歌、市国土局总规划师丁晓、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于贽隆、市城乡结合办主任王广双、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区长冀岩、副区长刘宇以及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发改委、长辛店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试点工作组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长辛店镇汇报了“9.5”调研会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细化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新实施方案中,一是加强了体制机制设计,保障农民的收益主体地位。核心是组建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作为产权主体,同时,成立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资经营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二是明确了将“规划还绿”作为试点首要目标,在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472公顷,建筑面积378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减量瘦身,实现占总规模80%的规划绿地面积。

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分析了城乡结合部问题形成原因,指出没有大项目带动地区,缺乏政策支持,逐渐形成产业低端,资源利用粗放的发展局面。要借助试点契机,明确城乡一体化的总体方向和要求,重点在低端产业上实现大部分还绿,避开农民搬迁上楼的问题,对于没有开发项目的农村地区,注意延续和保持乡村的文化。力争通过这次试点,摸索总结经验,再逐步复制推广。

市国土局总规划师丁晓表示大力支持试点工作,提出可探索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解决试点占用耕地问题,但要注意控制项目实施周期。市发改委副主任蒋力歌对试点方案充分肯定,并表示在绿化、公园项目建设、小城镇基金融资等方面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市农经办(农研中心)主任郭光磊主任指出试点工作需要创新金融工具支撑,降低融资成本。当前主要是要探索项目启动基金模式,把项目实施周期相对拉长至10-15年,有利于实现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市规划委主任黄艳认为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是规划落实的重要保障。就长辛店试点而言,核心是实现城市化的目标和方式的转型,改变过去以城市规模和功能扩张为主的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当地农民问题,明确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由此决定了指标、规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问题,这是做具体工作首先要明确的一条发展的“大红线”。要注意借鉴海淀山后等地区发展经验,推进市区镇多级统筹发展。产业功能统筹需要区里发挥主导作用,类似朝阳金盏金融园区那样,划一部分集体产业用地来解决农民问题。以镇为单位进行农民的利益统筹,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规划的城市用地统筹考虑等。要通过试点找出二绿地区城乡一体化的路径。同时,细化研究解决好方案中的建设规模问题。

市农委主任王孝东指出实施方案有三大创新:一是搞清了二道绿隔地区统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路径。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分开,从腾退产业用地入手,实现“人地减量、功能疏解、产业升级”的目标,契合试点要义;二是搭建了统筹平台。由各村入股建立镇经济联合社,实现与社会资本的融合,股权关系清晰,符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法律框架,打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升级版,为村级统筹向镇级统筹转变奠定了组织基础;三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可操作性。目前,试点方案已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下一步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将园区设置在最适合城市发展、经济效益最高的区域;二是全面理解试点的核心思想。试点主要目标是以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为抓手,推进二绿地区城乡一体化,既要实现功能疏解,又要解决农民长远利益依托问题。

林克庆副市长认为,长辛店镇试点方案日趋成熟,区里重视,方向正确,目标清晰,具体操作方法符合试点精神,具备了继续推进的条件。下一步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区里、乡镇,从试点在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角度,进一步测算人口账和指标账,尽快形成实施方案,经市里认可后,在指标许可范围内,以区为主体加快启动实施。并强调试点方案有以下可贵之处:

一是探索了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破解城乡结合部区域发展问题,一方面是城市发展问题,一方面是农民发展的问题,但归根结蒂还是要解决农民的问题,否则,和谐发展难以保证。具体路径有很多,但主要是两个:一个就是按照50个重点村模式,完全实现城市化。但是,总还会有城和乡的结合部地带。这类地区以农村形态为主,在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方面具备一定城市条件,部分实现或承接城市功能,同时,农民不一定转居,但要享受城市化成果,发展方向是城乡一体化。类似长辛店地区,目前一个阶段,不是全拆,也不是全征,但是要让农民吃上“城市饭”。二绿地区五区六镇试点意义在于在城市缓冲地带通过城乡统筹发展探索城乡一体化新路径。

二是乡镇统筹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北京郊区发展面临一个大难题,就是历史上“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形成的1539平方公里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腾笼换鸟”,改造升级,同时,农民利益不降低。面对600多万流动人口,大量的低端产业,我们不能鸵鸟政策,要有所作为,核心就是实现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给300平方公里正式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有土地证、产权证,完成产业升级,农民利益只会比1539平方公里利益更多。城乡结合部改造,推进绿化建设,一个好的经验是要给农民一个出路。绿化后,还建15%或是18%,既能兼顾城市功能,又能考虑到农民问题,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是这一地区发展的一条现实的路径。

三是镇级统筹的体制机制设计。郊区30多年改革开放,村自为战的发展空间已经很有限。下一步发展,需要镇级统筹,甚至要区级统筹。北京郊区是大都市规划,不可能把每一个村都考虑详细,一些村可能划为绿地,一些村是建设用地,势必造成村与村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平衡。朝阳区马各庄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热电处理厂都集中在那个村,如果没有乡镇统筹,这样的村子就难以有发展的空间。

四是解决城市高成本扩张问题。过去城市开发一般是通过土地来平衡资金,需要拿出相当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比照原来大拆大建模式,试点通过产业升级,土地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规模调控,是解决城市高成本扩张的重要选择。

五是对区域发展的特殊意义。历史上,长辛店属于革命老区,做了重大贡献。建国后,大量供气、交通管线等基础设施以及部队、国企集中布局在这一区域,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地块碎片化,难以整合利用。通过试点工作,在道路、污水处理、供电配套以及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整体考虑,总体规划设计,解决区域性的特殊难题。下一步重点是研究这一地区的造血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全市统筹,不能再用土地去平衡。

林克庆副市长总结指出,长辛店镇试点方案的实施路径比较准确,符合试点的初衷和想法,研究很透彻,也很细致。下步工作还需要再详细测算指标及资金平衡模式,力争实现试点经验的可复制。希望丰台区能够为全市树立一个样板。同时,规划、国土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快试点进度。

会后,林克庆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园博园绿地还建地区进行了实地考察。

7月29日,乡镇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指导组赴五区六镇试点之一大兴区青云店镇,召开调研座谈会暨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起草研讨会,并重点围绕试点推进过程中的规划报送流程、审批环节以及空间规划、起步区确定、产权改革等问题充分交流意见。北京市农经办(农研中心)副主任吴志强带队,市规划院总体所主任工程师吕佳、研究室工程师徐勤政,经济体制处处长毛萌、副处长陈雪原、资源区划处副处长陈奕捷、资产处副处长曹洁及课题组相关工作人员,青云店镇党委副书记兼镇长张存忠、副书记吴浩、副镇长候志、大兴区经管站长张春红以及灵思创智公司和镇联营公司代表共20余人参加座谈会。

青云店镇乡镇统筹规划研究工作由市农研中心和市规划院共同牵头开展。会上,首先由受青云店镇政府委托作前期镇域规划的灵思创智公司代表从三个前置性问题,即“青云店是什么?”、“青云店能做什么?”以及“青云店应该如何做?”作为切入点,介绍了青云店镇发展的基本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提出打造“核心吸引物”的概念,并结合实际从五大选择方向即工业主导、现代服务、高端农业、原生态发展、民俗旅游的比较中明确指出应该着重考虑发展原生态产业。之后,规划院总体所张尔薇博士作关于青云店镇乡镇城乡统筹实施规划试点汇报,介绍了青云店镇城乡统筹规划研究的思路,即由空间发展、政策制度创新,结合乡镇发展的特定需要,形成乡镇发展思路,进而总结出发展模式。在城镇建设用地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初步测算出集体产业用地拆建比例,应深入思考如何整理集体建设用地,以谋求镇域产业发展。同时在制定规划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均衡生态涵养地区与城市地区、均衡南北差异地区的问题。

青云店镇张存忠镇长指出现阶段全镇将集中力量推进试点工作,面对现存的一个村里集中六七十个低端产业的落后局面,全镇都希望抓住试点工作带来的良好机遇,充分重视其重要性,计划采取时间倒逼制,尽快地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大兴区经管站长张春红指出,一是农村的三块地都要统筹规划,不能只考虑集体性建设用地方面,各方面指标尽量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现在编制的实施方案中,供区里审批时综合参考。二是产业定位仍旧模糊,依据区委贺锐常委的讲话精神,力求做到一二三产联动。三是实际操作性,可以从农用地本身入手,逐步向整体联动方向发展。四是初步计划具体实施方案框架应该包括问题导向、实施步骤、推进方式方法、实施保障等方面。

陈雪原副处长代表课题协调组指出青云店在试点推进工作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从试点研究到试点方案转化的问题。前期规划作出了整体性研究,现阶段应该注重可操作性,力求细化,清晰思路。二是资金平衡测算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吃饭问题,科学安排工作时序。在不增地情况下实现减量,归根到底还是资金平衡测算问题。三是要注意腾退的处理方式问题。可以考虑发动村里老干部去作村民工作以降低成本。

毛萌处长强调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推进的必要性,坚持问题导向,来解决动力问题,搞清楚为什么要试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再去解决问题,进而找到符合该镇实际情况的亮点。并以西红门为例,指出借力试点工作的机遇,应尽快着手实施方案设计。

吴志强副主任在听取了青云店镇各方面汇报后,以该镇试点推进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方式方法、起步区域、产权制度改革等问题为重点,提出几点看法:第一,青云店镇所处的城乡结合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容,又会有新的城乡结合部涌现,因此应该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现有的问题。第二,借用西红门的例子,提出集体性建设用地相对统筹的概念,即并非要求一次性地全镇镇域统筹,而是按照时序的思路先找到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切入点进行试点推进工作,创建出局部的相对统筹模式以引领全镇的统筹工作。第三,鉴于前期规划工作已经相对完善,各方思想也较为统一的情况,下一步应围绕几个具体的点来进行细致地梳理工作。第四,依据牛有成常委和林克庆副市长的讲话精神,该镇前期的两个试点即杨各庄村和西杭子村涉及宅基地拆迁问题,不宜作为试点工作推进的切入点,建议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较为集中的村进行切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六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实现优势互补,整合资源,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范围内,甲、乙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双方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

二、合作内容: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和管理甲方已中标取得的________高速公路六个服务区。

三、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出资比例。

1、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占比_______。

2、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占比_______。

五、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服务区投入运营后,双方同意按月结算,按月分配利润,该利润为除去运营成本及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发展需要留存的风险金之后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已经完整履行取得上述服务区经营权的中标协议,按时、足额向发包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将服务区的装修方案报发包方评审,待评审通过后实施装修。

2、甲方必须严格遵守服务区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缴纳服务质量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并确保能够按时投入运营。

3、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服务区运营所必须配备的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并向发包方提供上述人员的聘用合同,依法为上述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自行承担上述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开支。

4、为提升企业文化,甲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遵守发包方所委托的创意策划公司制作的vis手册,打造出主题鲜明的服务区。

5、服务区所辖的超市、餐厅、住宿、汽修、停车区等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和管理由甲方全权负责。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和投资人,需全力配合甲方完成服务区的装修、经营、和管理,并对发包方负责。

2、乙方须按时、足额投入资金_______元,对上述服务区进行装修,并配备满足服务区运营需要的相关硬件设施。

3、乙方有权按照投资比例或双方合同约定分配收益,该收益为除去运营成本,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之后的尽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双方议定。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干预甲方管理、安排服务区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人员调动、工资发放等。

5、乙方对服务区的运营享有监督的权利,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当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双赢的态度共同运营上述服务区。。

八、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可以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待上述特殊情况消失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九、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七

简报一:

11月18日,林克庆副市长赴丰台区长辛店镇调研二道绿隔地区乡镇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重点研讨长辛店镇试点实施方案。市农委主任王孝东、市规划委主任黄艳、市农经办(农研中心)主任郭光磊、副主任吴志强、市规划院院长施卫良、市发改委副主任蒋力歌、市国土局总规划师丁晓、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于贽隆、市城乡结合办主任王广双、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区长冀岩、副区长刘宇以及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发改委、长辛店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试点工作组共3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长辛店镇汇报了“9.5”调研会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细化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新实施方案中,一是加强了体制机制设计,保障农民的收益主体地位。核心是组建镇合作经济联合社,作为产权主体,同时,成立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资经营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二是明确了将“规划还绿”作为试点首要目标,在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472公顷,建筑面积378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减量瘦身,实现占总规模80%的规划绿地面积。

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分析了城乡结合部问题形成原因,指出没有大项目带动地区,缺乏政策支持,逐渐形成产业低端,资源利用粗放的发展局面。要借助试点契机,明确城乡一体化的总体方向和要求,重点在低端产业上实现大部分还绿,避开农民搬迁上楼的问题,对于没有开发项目的农村地区,注意延续和保持乡村的文化。力争通过这次试点,摸索总结经验,再逐步复制推广。

市国土局总规划师丁晓表示大力支持试点工作,提出可探索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解决试点占用耕地问题,但要注意控制项目实施周期。市发改委副主任蒋力歌对试点方案充分肯定,并表示在绿化、公园项目建设、小城镇基金融资等方面大力支持试点工作。

市农经办(农研中心)主任郭光磊主任指出试点工作需要创新金融工具支撑,降低融资成本。当前主要是要探索项目启动基金模式,把项目实施周期相对拉长至10-,有利于实现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市规划委主任黄艳认为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是规划落实的重要保障。就长辛店试点而言,核心是实现城市化的目标和方式的转型,改变过去以城市规模和功能扩张为主的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当地农民问题,明确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由此决定了指标、规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问题,这是做具体工作首先要明确的一条发展的“大红线”。要注意借鉴海淀山后等地区发展经验,推进市区镇多级统筹发展。产业功能统筹需要区里发挥主导作用,类似朝阳金盏金融园区那样,划一部分集体产业用地来解决农民问题。以镇为单位进行农民的利益统筹,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规划的城市用地统筹考虑等。要通过试点找出二绿地区城乡一体化的路径。同时,细化研究解决好方案中的建设规模问题。

市农委主任王孝东指出实施方案有三大创新:一是搞清了二道绿隔地区统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路径。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分开,从腾退产业用地入手,实现“人地减量、功能疏解、产业升级”的目标,契合试点要义;二是搭建了统筹平台。由各村入股建立镇经济联合社,实现与社会资本的融合,股权关系清晰,符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法律框架,打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升级版,为村级统筹向镇级统筹转变奠定了组织基础;三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可操作性。目前,试点方案已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下一步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将园区设置在最适合城市发展、经济效益最高的区域;二是全面理解试点的核心思想。试点主要目标是以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为抓手,推进二绿地区城乡一体化,既要实现功能疏解,又要解决农民长远利益依托问题。

林克庆副市长认为,长辛店镇试点方案日趋成熟,区里重视,方向正确,目标清晰,具体操作方法符合试点精神,具备了继续推进的条件。下一步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区里、乡镇,从试点在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角度,进一步测算人口账和指标账,尽快形成实施方案,经市里认可后,在指标许可范围内,以区为主体加快启动实施。并强调试点方案有以下可贵之处:

一是探索了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破解城乡结合部区域发展问题,一方面是城市发展问题,一方面是农民发展的问题,但归根结蒂还是要解决农民的问题,否则,和谐发展难以保证。具体路径有很多,但主要是两个:一个就是按照50个重点村模式,完全实现城市化。但是,总还会有城和乡的结合部地带。这类地区以农村形态为主,在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方面具备一定城市条件,部分实现或承接城市功能,同时,农民不一定转居,但要享受城市化成果,发展方向是城乡一体化。类似长辛店地区,目前一个阶段,不是全拆,也不是全征,但是要让农民吃上“城市饭”。二绿地区五区六镇试点意义在于在城市缓冲地带通过城乡统筹发展探索城乡一体化新路径。

二是乡镇统筹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北京郊区发展面临一个大难题,就是历史上“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形成的1539平方公里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腾笼换鸟”,改造升级,同时,农民利益不降低。面对600多万流动人口,大量的低端产业,我们不能鸵鸟政策,要有所作为,核心就是实现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给300平方公里正式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有土地证、产权证,完成产业升级,农民利益只会比1539平方公里利益更多。城乡结合部改造,推进绿化建设,一个好的经验是要给农民一个出路。绿化后,还建15%或是18%,既能兼顾城市功能,又能考虑到农民问题,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是这一地区发展的一条现实的路径。

三是镇级统筹的体制机制设计。郊区30多年改革开放,村自为战的发展空间已经很有限。下一步发展,需要镇级统筹,甚至要区级统筹。北京郊区是大都市规划,不可能把每一个村都考虑详细,一些村可能划为绿地,一些村是建设用地,势必造成村与村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平衡。朝阳区马各庄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热电处理厂都集中在那个村,如果没有乡镇统筹,这样的村子就难以有发展的空间。

四是解决城市高成本扩张问题。过去城市开发一般是通过土地来平衡资金,需要拿出相当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比照原来大拆大建模式,试点通过产业升级,土地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规模调控,是解决城市高成本扩张的重要选择。

五是对区域发展的特殊意义。历史上,长辛店属于革命老区,做了重大贡献。建国后,大量供气、交通管线等基础设施以及部队、国企集中布局在这一区域,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地块碎片化,难以整合利用。通过试点工作,在道路、污水处理、供电配套以及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整体考虑,总体规划设计,解决区域性的特殊难题。下一步重点是研究这一地区的造血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全市统筹,不能再用土地去平衡。

林克庆副市长总结指出,长辛店镇试点方案的实施路径比较准确,符合试点的初衷和想法,研究很透彻,也很细致。下步工作还需要再详细测算指标及资金平衡模式,力争实现试点经验的可复制。希望丰台区能够为全市树立一个样板。同时,规划、国土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快试点进度。

会后,林克庆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园博园绿地还建地区进行了实地考察。

简报二:

7月29日,乡镇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指导组赴五区六镇试点之一大兴区青云店镇,召开调研座谈会暨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起草研讨会,并重点围绕试点推进过程中的规划报送流程、审批环节以及空间规划、起步区确定、产权改革等问题充分交流意见。北京市农经办(农研中心)副主任吴志强带队,市规划院总体所主任工程师吕佳、研究室工程师徐勤政,经济体制处处长毛萌、副处长陈雪原、资源区划处副处长陈奕捷、资产处副处长曹洁及课题组相关工作人员,青云店镇党委副书记兼镇长张存忠、副书记吴浩、副镇长候志、大兴区经管站长张春红以及灵思创智公司和镇联营公司代表共20余人参加座谈会。

青云店镇乡镇统筹规划研究工作由市农研中心和市规划院共同牵头开展。会上,首先由受青云店镇政府委托作前期镇域规划的灵思创智公司代表从三个前置性问题,即“青云店是什么?”、“青云店能做什么?”以及“青云店应该如何做?”作为切入点,介绍了青云店镇发展的基本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提出打造“核心吸引物”的概念,并结合实际从五大选择方向即工业主导、现代服务、高端农业、原生态发展、民俗旅游的比较中明确指出应该着重考虑发展原生态产业。之后,规划院总体所张尔薇博士作关于青云店镇乡镇城乡统筹实施规划试点汇报,介绍了青云店镇城乡统筹规划研究的思路,即由空间发展、政策制度创新,结合乡镇发展的特定需要,形成乡镇发展思路,进而总结出发展模式。在城镇建设用地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初步测算出集体产业用地拆建比例,应深入思考如何整理集体建设用地,以谋求镇域产业发展。同时在制定规划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均衡生态涵养地区与城市地区、均衡南北差异地区的问题。

青云店镇张存忠镇长指出现阶段全镇将集中力量推进试点工作,面对现存的一个村里集中六七十个低端产业的落后局面,全镇都希望抓住试点工作带来的良好机遇,充分重视其重要性,计划采取时间倒逼制,尽快地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大兴区经管站长张春红指出,一是农村的三块地都要统筹规划,不能只考虑集体性建设用地方面,各方面指标尽量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现在编制的实施方案中,供区里审批时综合参考。二是产业定位仍旧模糊,依据区委贺锐常委的讲话精神,力求做到一二三产联动。三是实际操作性,可以从农用地本身入手,逐步向整体联动方向发展。四是初步计划具体实施方案框架应该包括问题导向、实施步骤、推进方式方法、实施保障等方面。

陈雪原副处长代表课题协调组指出青云店在试点推进工作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从试点研究到试点方案转化的问题。前期规划作出了整体性研究,现阶段应该注重可操作性,力求细化,清晰思路。二是资金平衡测算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吃饭问题,科学安排工作时序。在不增地情况下实现减量,归根到底还是资金平衡测算问题。三是要注意腾退的处理方式问题。可以考虑发动村里老干部去作村民工作以降低成本。

毛萌处长强调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推进的必要性,坚持问题导向,来解决动力问题,搞清楚为什么要试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再去解决问题,进而找到符合该镇实际情况的亮点。并以西红门为例,指出借力试点工作的机遇,应尽快着手实施方案设计。

吴志强副主任在听取了青云店镇各方面汇报后,以该镇试点推进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方式方法、起步区域、产权制度改革等问题为重点,提出几点看法:第一,青云店镇所处的城乡结合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城市的发展扩容,又会有新的城乡结合部涌现,因此应该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现有的问题。第二,借用西红门的例子,提出集体性建设用地相对统筹的概念,即并非要求一次性地全镇镇域统筹,而是按照时序的思路先找到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切入点进行试点推进工作,创建出局部的相对统筹模式以引领全镇的统筹工作。第三,鉴于前期规划工作已经相对完善,各方思想也较为统一的情况,下一步应围绕几个具体的点来进行细致地梳理工作。第四,依据牛有成常委和林克庆副市长的讲话精神,该镇前期的两个试点即杨各庄村和西杭子村涉及宅基地拆迁问题,不宜作为试点工作推进的切入点,建议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较为集中的村进行切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八

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试点内容包括有前提地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草案还决定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姜大明称,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相关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此外,草案还将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姜大明表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在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以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九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

二、租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意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1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八、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终止。

九、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7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其他规定。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附则。

14.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平方米的空闲区用于建设天线架设,架设高度为高出其楼顶围墙四米;另租用靠近顶层一独立房间用做发射机房,现甲乙双方就有关上述场地及机房租用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租用场地具体位置:

二、租用场地面积:____平方米。

三、租用场地用途:用于建设深圳市移动电视通信网基站天线架设及机房。

四、租用机房位置:南山软件园层号房间,面积平方米。

五、租用机房用途:用于建设深圳市移动电视基站发射机房。

六、租用期限:年,从          日到        日。

七、租金及支付方式:

2.支付方式:分期缴纳,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甲方指定时间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计人民币万元整。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二年合同期的第一个月的十日前缴交该合同年度的租金,逾期甲方将按欠缴总额的每月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应提前提供深圳市税务局正式税务发票。,因甲方提供发票时间推迟而延误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缴纳的租金已包含各种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八、双方权责:

1.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其天馈、机房及其他所有通信设施的所有权,但不拥有该机房、设备、设施所占用地方的所有权,只享有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甲方应提供乙方光缆在甲方区域内架空、埋地或管线井引入机房的路径。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以及停车、设备和人员进出等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乙方提供不小于10的供电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乙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3、乙方使用的电源由乙方自设经中国电力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表,依法计量,按供电部门规定的统一价格每季度向甲方结算一次,价格暂定为    元/度,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统一调整而调整。甲方应保证乙方机房设备的供电正常,若因非乙方责任引起供电纠纷,或其他甲方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设备停机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电费按甲方指定时间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即: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4.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

5.甲方负责协调与大厦物管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组织的施工单位顺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

6.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安装、维护人员出入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乙方维护人员应持乙方有效证件和工作联系函方可进入现场维修维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区域维护。

7.基站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甲方应提供出入大厦及楼顶的通路。如因维护检修不当或不及时给大厦或其它人员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九。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设备所发生的故障,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人为因素给乙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除外。

十一。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处理乙方租用区域的产权,应在一个月前通知乙方,并负责协调好新的产权人与乙方的关系,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权益,并确保乙方不再为此增加费用。

十二。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续签合同,可延长租用期限,并续签合同。,但乙方需提前2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签事宜。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单独终止合同,均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额的20%,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要支付赔偿金。

十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予以变更或终止。

十五、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一

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民群众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群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

乙方承租后务必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

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理解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

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

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群众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特殊状况下,因国家和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群众土地所有权者报经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政府批准后,能够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群众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二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愈来愈突出。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法律地位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民集体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四十多年来,土地由私有变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公社化”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其主体为“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没有分离,实行一体化管理。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起,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与所有权分离,进入市场问题至今未得到法律上的规定。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二元”结构的城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只能用于村办企业、公益事业、农民住房用地,除此之外不得他用。多年以来这项政策和法律没有解禁。直接限制了农民使用自己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权利,导致农村商品市场的匮乏,造成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从而为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埋下了隐形障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开发、流转、地位做了创新的改革,保留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集体公益性项目外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直接受益人。目前,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相当大,占集体耕地总量的20-30%。这部分土地经过整理还会释放20%。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条件差、建设用地分散应因势利导的引导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全面、系统、科学、高效的制定利用方案、开发经营方案。各级政府应将这部分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土地供应市场,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土地供应市场,减少重复项目、重复投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公开、规范的“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出资、入股、合营等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保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益。

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对于土地流转、抵押、担保、出资、入股等享有国有土地同等的登记权。

实践中,各地已开始逐步将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农村发展和城镇建设提供新的用地空间。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个新课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处在试点和探索阶段。现结合部分省市自治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经营房地产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的演变是开发的可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目前对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经营的法律限制条款,《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现行法律从土地审批权和用途管制两方面严格控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经营。

但“破冰”早已开始。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省市就有所尝试。从2004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与广东、天津合作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关政策也逐渐开始“解冻”。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文件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流转。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是开发的前提。

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从理论上首先应突破原有特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狭义概念,按照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原则,既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应包括农民住宅用地即宅基地的流转。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可以建设公益事业外,可以根据规划设立开发经营项目、工矿用地、旅游用地、商业用地。农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投资、招揽客商,可以将土地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必将为新农村建设、集体土地产权房带来新的活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列入城市规划用途,因此,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城乡统一市场应掌握的基本原则:以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为基础,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以政府指导和企业介入为保障,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

三、农村新民居建设可以与房地产开发衔接新途径。

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前,目前主要依据是有关政策,而且从法律、政策、理论层面,都存在一定争议,从全国来看,还停留在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开。部分省市虽然已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但只是对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一些规范。但实际上,各地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关注点,在于如何通过流转,破解农民住宅用地难题,这种流转,早已突破了狭义的流转概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行的土地置换政策,实际都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范畴。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新民居建设中开展的“收购指标”,就是综合运用“周转用地”和“置换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移位交易”。因此,全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四、利用“挂钩”政策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实现房地产开发。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现有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保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结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进行集中安排使用。核心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台,既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又能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从而实现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双重目标。因此,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就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总量两个动态平衡。

五、利用新的城乡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房产开发。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城乡规划目前已经制定,新的规划不仅要求制定城市规划,还要制定镇、中心镇、村庄规划,为土地用途的界定提供了新的范围和空间。新的规划是集约用地原则的集中体现。将通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改变多年来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通过土地空间的“移位”,权益人的“易主”,实现集中连片开发利用,节约集约用地,形成农村人口、土地、产业相对集中。一是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开展新民居建设,在农村逐步推行功能区划,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引导村庄合并,建设中心村和新型农民社区。二是对分散在乡(镇)、村的各类私营、个体企业,也应合理规划,通过土地资源的整合,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聚集。

六、依靠政府土地开发指导,积极参与土地市场运作。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从深层意义上看,是对城乡土地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流转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一轰而起,无序流转,甚至违规操作,应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土地具有资源、资本、资产三重属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民居建设中,要允许和鼓励企业介入,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土地流转。同时必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形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中逐步推行“招拍挂”制度。

七、坚持自愿有偿,保障农民权益是集体土地开发的重点。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从长远考虑,要确保农民生活有依靠、生计有保障。目前个别地方在开展新民居建设中,通过土地置换,将集体建设用地大量转征为国有土地,甚至在城镇近郊,将集中建设的中心村土地也转征为国有土地,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这种苗头性倾向应引起注意。在城镇规划区内,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征为国有土地,但不一定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都要转为国有土地,应尊重农民意愿。在目前土地两种所有权并存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留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使农民可以获得长期的土地收益。

八、“拆旧建新”式改造开发房地产继续受限。

20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这里只限制“村庄内”建设用地,没有限制村庄外建设用地,只限制商品住宅开发,没有限制其他商业开发。

九、农民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为将来土地入市提供了开发可能。

20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指出: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委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虽然对宅基地流转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但提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其核心是完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就会产生市场价格,就有交易的参考基础,农村宅基地就会出现:“划拨”和“出让”之分,“出让”的就是交易的原型,划拨的继续禁止交易,如同国有土地一般。有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开发房地产提供了土地资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三

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将合理提高。

被征地农民收益比例。

姜大明说,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

根据草案,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姜大明说,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草案规定,上述调整在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以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篇十四

受区政府委托,20xx年6月3日至4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各乡、涉农街道到焦作市,学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经验和做法。调研组先后到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村分局学习交流座谈,学习收获对我区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焦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准备工作始于20xx年初,截至目前,焦作市共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块,其中:地块一,位于武陟县北郭乡益庄村村北1.07公顷(16.05亩)土地,以140.38万元的成交价,被焦作市益瑞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拍得。

由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庙前村、谷堆后村共同申请,经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入市,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委托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具体地块位于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庙前村、谷堆后村,面积约11.3186公顷(合169.78亩),起挂价格为2751万元,土地为工业用地50年使用年限。5月29日,该地块以2751万元被焦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拍得,是河南省首宗入市交易的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制定完善入市制度,推动依法入市。

为了更好的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焦作市印发了《焦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焦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焦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规范了全市入市交易程序,强化了过程和环节控制,对入市主体、入市地块、入市程序、交易细则、监督管控以及收益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既简化程序、提高了服务便捷性,也保障了入市合法合规。

(二)严格规范入市程序,保障农民权益。

二是一次性支付土地收益;

三是作价入股,每年持股分红;

四是租金保底加分红,每年收租金,定期分红。

三、焦作市相关经验、实例对的借鉴意义。

四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简化程序,促进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加速落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省去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环节,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核准,节约了审批时限,更有利用各类项目加速落地,避免项目未批先建,造成违法用地行为。

(三)降低征地用地成本,减轻财政压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涉及缴纳社保费等税费,征地用地成本显著降低。同时,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等不得低于宗地实际取得的各项客观成本费用之和,每宗土地出让均可实现正收益,可有效避免以往工业用地供地过程中成本大于收益等情况的出现。

(四)拓展财政收入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按照焦作市试点的经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财政可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出让收益5%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下一步,焦作市正在谋划农村集体商业用地的出让,预计县(区)政府可获取出让收益的20%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五)有效盘活农村建设用地,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获利,企业降低用地成本,为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农民收入、缓解农村就业压力、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在探索阶段,目前焦作市的`试点仍局限于工业、商业用地,全国首批试点区域河南长垣县、xx大足区在住宅用地入市探索中走在全国前列,但可复制性待进一步了解学习。在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仍需注重以下工作推进: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乡镇规划。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首要条件。受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影响,我区各乡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启用前,该项工作可依照各乡现有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覆盖的范围来实施。下一步,将加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力度,同时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预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条件,在规划中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二)上级政策支持。

向三门峡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上级政府、部门申请政策支持,出台符合三门峡市、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等政策,为入市提供政策支持。

(三)完善乡街道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影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价的重要因素。目前,的基准地价尚未覆盖全区广大农村,可能掣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下一步,将完善各乡基准地价。

(四)摸底调查。

摸清底数,掌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数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区自然资源局将协同各乡镇、街道,结合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全国第三次调查数据、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等,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所有规划为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形成目录清单,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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