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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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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实用8篇)
2023-11-12 06:17:5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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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一

医院是面向社会开放的窗口,随着医疗制度和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医院的治安工作被各级政府的管理部门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及全社会对卫生系统,尤其是医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成平安和-谐社会,强化社会应急机制,保障社会稳定,保护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新形势下,显得十分重要。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特点

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公众聚集场所,有价值不菲的固定资产,有数量较多的毒麻药品,有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有素质高低不一的流动人员,是治安案件易发场所。由于全年实施24小时全天候医疗服务,面临的治安形势相当严峻,结合平时的工作实际,将我院当前的治安工作现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面向社会的开放性

医院是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是特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对象上,不论性别、年龄、地位的不同,都可以到医院来诊断治疗;在时间上,全年进行24小时全天候医疗服务;在地域上,医院周围居民多,小商小贩多,进出通道多,给医院的治安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正可谓是“关不了的门,数不清的人”,乘隙拎包、车内物品被窃,诈骗财物等治安案件极易发生。据某市公安机关资料显示:本市某医院,2015年的8—9月份,仅盗窃、诈骗、抢劫、斗殴等案件就发生30多起,全是外来人员作案,可见外来人员在医院作案之多、人员之众、损失之大。

各类治安的复杂性

医院财务日收入量大,且现金集中;贵重设备、精密仪器多,贵重物资散布医院各处;就医群众随身都带有钱财,又常常心情焦急而疏于防范,易发生被盗、被抢或被骗。医院,是近年来不法分子频频侵害的重要目标。据了解,2015年某市中医院保卫部门,仅九月份在院内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近20名,配合公安机关破获盗窃、骗抢等案件数3起,挽回经济损失数万元,捍卫了集体和群众利益;另据报道:北京某医院2015年4月2日遭抢,被抢劫现金高达40多万元。2011年全年,我院保卫科接报并协助处置的各种医患矛盾和纠纷就高达30多起。

危险物品使用的广泛性

医院储存、使用的毒麻药品、放射源、化学制剂等以及氧舱、氧气瓶、锅炉以及压力消毒设施等高压特种设备,一旦操作不当或管理不严,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医院因工作的特殊需要,使用大量的麻醉、医用酒精、氧气等,往往也成为不法分子牟取暴利和违法犯罪的根源。

重点部位安全的特殊性

医院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服务形式:昼夜开放,24小时应诊。出入医院的人员众多极其复杂,人员流量大、流动性强,火种管理困难;院内随处吸烟,病房擅自使用电器,易引发危险的现象比比皆是;医院运转过程中,由于供电、供氧等需要,内部拥有配电房、中心供氧等重要要害部位,这些部位易发生火灾、爆炸和人为破坏事故。对医院来说这些部位就好比一个人的心脏,一旦发生问题,将影响整个医院的正常运转,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新形势下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医闹”呈现凸现状态

“医闹”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医院治安新难题,是借医疗纠纷而在医院聚众闹-事、敲诈医院、谋取私利的有组织的犯罪,多采取“打、砸、抢”和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出钱,行为异常猖獗。“医闹”严重破坏了医疗秩序,殃及了就医群众的利益,已经成为危害医院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据报道:深圳某医院的工作人员都戴着头盔上班了。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近3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起以上,多位医师被打伤,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医闹”严重影响了医院和医院内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医疗技术人员诊治疾病缩手缩脚,影响疾病治疗,这将会严重阻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后勤社会化改革带来新的治安问题

医院的后勤社会化改革还刚刚起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医院的后勤服务中心因人手减少而难以完成正常的工作,将有可能以招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来完成医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如洗涤、建筑、保洁、保安、绿化、餐饮、物业等公司在医院大量出现。从人员素质和技能分析,原有人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并接受过正规的技术培训,而外地劳动力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会影响医院后勤工作的质量。本市某医院,2015年的9—10月份,仅盗窃、诈骗、抢劫、斗殴等案件就发生20多起,医院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0余名,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数8起,挽回经济损失12余万元。

低收入病人增多与医院发展的矛盾

根据医院今后发展的趋势,就诊病人将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逐步向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进行分流,以政府为指导价的公立医院将吸纳中等经济收入以下的人群。多数外地人因无医疗保险,一旦生病住院,缺乏住院费用便产生了矛盾。有的病愈后无经济能力支付医疗费赖在医院不肯出院;有的则在医护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逃离医院;更有甚者,因付不起医疗费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并以威胁的手段要挟医护人员,以达到逃避支付医药费的目的。医院要发展、要生存,要参与市场的竞争,少不了经济的支掌,长此以往,医院的发展将受到阻碍。据上海一家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统计,2015年保卫部门收治处理19名被遗弃的儿童和婴儿,2011年共收治15名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其中70%是危重病儿,为此医院将为遗弃的儿童和婴儿支付昂贵的费用治病。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医疗在现代医疗成本的比重在不断增加,医疗安全问题,作为科室医科工作的重中之中的大事来抓。牢固树立全科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将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个人,做到安全问题经常抓,节假日重点抓,全科人员的安全意思不断提高。为了保证医院及科室内正常工作的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病理安全医疗工作规定细则。

一、病理科安全负责人职责

病理科主任为病理科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我科的职工所属岗位的安全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医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本科室的安全。其责任人委托我科室的个人具体分管我科各工作区的安全责任为直接责任人。

二、安全责任内容

1.科室防范部位,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由科主任委托个人分管(见病理科安全岗位责任书),做到防火、防盗、下班后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室内的仪器设备及安全工作。

2.配合医院保卫处组织的安全检查,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防火宣传演练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保卫处,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3.设备仪器使用安全到人,易燃易爆物品由专屋、专人负责,尤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好本科的预备的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确保我科不发生火灾,火险。

4.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贵重物品放入保险柜,由于专人保管使用。确保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如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配合公安保卫部门,积极提供线索、保护现场,查破案件。

5.教育职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个人外出注意自身保护。

6.发生火险,及时报告消防中心,及时扑救,组织疏散。事后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找原因。

7.与病理科所有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8.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将安全责任分解到人。

9.每日安全责任人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10.制定病理科责任及安全预案。

三、科室定期对各环节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隐患及不足之处及时整理。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二

1.值班巡逻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执勤时要严格履行职责;值日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到校值班,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无故旷工,遵守本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2.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发现问题自己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到处理问题有记录,发现案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必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并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后方能进校。否则,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加以阻拦;各类物资出门须出示部门证明,检查后方能带出。

5. 放学后检查各楼各室,及时处理各类异常情况。

6. 任何人进入校园,都要遵守上述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维护学校治安,或将其送社区治保室处理。

7.值班期间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制度处理。

瑞安市轻工学校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生宿舍在学生上课时间实行专人执勤制度。管-理-员、安全值班员由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配备。保卫处负责业务指导,并进行检查督促。

二、管-理-员、安全员在执勤时佩带标志,严守岗位,认真执行会客、携带登记等制度,严格管理。如发现失职现象,严肃处理。

三、学生宿舍每天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门,学生宿舍进出人员一律凭校徽或证件,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四、任何人不得引带他人进入学生宿舍。

五、来访人员须持本人证件与值班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会客,客人必须在晚上6时前离开,因特殊情况需在宿舍留宿者,必须报经安保处或政教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擅自留宿客人。

六、加强自身防范,保持门窗、玻璃、门锁完好,妥善保管私人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锁好门窗,以防失窃。

七、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八、宿舍楼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接电线和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不准在楼内起炊烧火;不准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准在宿舍走廊内堆放杂物,不准停放自行车。

九、宿舍如发现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好查处工作,发现案犯要勇于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科)。保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科)。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  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三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住校生的管理,坚持住校生进出校门的请假、销假、及登记制度。搞好学校的收发工作,对各种报刊杂志及时交到订阅者手中,并坚持对重要文件的登记制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任务:

1、学校的收发和安全保卫工作。

2、协助学校住管员,作好住校生的管理工作。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目标:

1、每周一——五,早晨七点钟开校门,晚上九点钟关校门。周末,要与值周行政落实好护校问题。

2、每晚定时、不定时地巡视校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确保学校的安全。

3、每天上课时间要做好非本校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学校或派出所报告。

4、切实加强对住校生的管理工作,坚持住校生进出校门的请假、销假及登记制度。

5、认真搞好学校的收发工作,对各种报刊杂志及时交到订阅者手中;并坚持对重要文件的登记制度。

四、责任追究

负责学校内部保卫、门卫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若因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或疏忽,造成不良后果,学校要予以批评教育;若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

一、总则:

(一)为了使我校的教学工作有一个良好治安环境,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事故、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校内安全,做到有章可循,赏罚分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我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为落实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综治小组组长(总务主任)担任,学校治安、防火责任人(校长)、本校治安防火实施人(副校长)、成员由工会主席、大队辅导员、教导处正副主任、财务室会计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贯彻情况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全校验收考核。

二、学校各主管领导的职责:

(一)贯彻本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逐级管理负责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规,消防法规,经济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全面综合治理,认真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成立群众性的护校队,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

(四)经常开展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全校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落实"四防"(防恐、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措施,加强重点部位的技术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有防盗报警设施。发生案件和灾害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查破和抢救,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上级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一旦发生事故苗头,发生事件及各类案件,严肃处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查处。

(七)发挥综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在本校和上级行政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保障保卫工作的开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联防措施。

(八)发生在校内的一切事故,如火灾、盗窃、中毒、人身伤亡等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党支部

1、定期分析内部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

2、做好机要文件资料的管理,有专人负责。

(二)综治小组

1、在上级主管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生问题出现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2、对师生进行"四防"教育,严格治安消防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负责对义务消-防-队、护校队、门卫等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挥各组织的作用。

4、每季度负责检查化学实验室危险品一次,监督使用危险品,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5、建立健全门卫、护导值日制度,护导值日人员要忠于职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校长室

1、机要文件、电报、人事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人管理,设铁柜存放,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做到安全可靠,同时要备有消防设备。对机要文件、资料的复制、阅办、递送、保管、借阅、清退、归档、销毁均应按保密规定办理,严防遗失、泄密,借出文件做好登记工作。

2、贵重器材(如公用电脑、照相机等)要设专人管理,认真执行物资的收发、领核制度,发现丢失损坏应追究保管人责任。

3、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用工前做好审查工作,有违法犯罪的不要录用。

4、注意旷工人员动态,及时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

(四)教导处

1、教导处直接负责各年级、各教研组、各功能实验室、体育、图书馆、电脑、电子备课室、校园网主控室、医务室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凡组织学生去校外活动,必需要求组织者事前递交书面报告,经教导主任和校长同意审批,并做好安全组织工作。

2、各办公室每天要安排一人值日,负责检查本办公室的安全。文件柜、资料柜、办公室抽屉等,人离要上锁,下班要关窗、关灯、关风扇(空调)、关电脑等电器、锁门。贵重物品、现金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各教研组长负责检查督促。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3、电脑、语言、美术等多媒体功能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管理,由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

(1)对各实验室仪器和物品,购置回来要验收,入库要登记,名目数量台帐随时可查。借出使用时要办理登记手续。

(2)督促上实验课的教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学生加强教育,发生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专用教室管-理-员必需要求有关人员管理好一切用品,课毕清点交还。不准管-理-员将实验室任何用品私自带出拿走,违者报学校处理。

(3)各种化学危险品分类贮存,并单独隔离放存专用仓柜。

(4)实验室和库房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人离关灯锁门闭窗。室内严禁抽烟。

4、音乐、体育室安全保卫责任制

音乐室乐器各种音响器材由专人负责,体育器材由专人负责。所有财产应登记入帐,分类贮放。室内严禁烟火,人离关灯关窗锁门,包括关好防盗门。

5、教室所有设备:日光灯、电器开关、幻灯机、录音机、电视

机、窗帘、门窗玻璃窗、黑板、讲台、课桌椅要组织学生分工管理,并把名单报总务处,每日检查一次。指定专人在课毕后,关窗、锁门、关灯,课间操、室外课时教室内不准开电灯。

6、卫生室由校医负责管理,做好药品的采购、入帐、分类、管理、使用工作,卫生室的有关贵重物品,要做到专人管理使用。要经常检查食堂卫生及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7、油印室安全保卫责任制:

(1)油印纸张应堆放整齐,零星碎纸每日收集后扎好。

(2)严禁在油印室内吸烟。

(3)下班前关窗锁门,关断电源。贵重机械应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严禁他人随意乱用。

(五)总务处

总务处直接负责仓库、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

1、仓库管理方面:

(1)危险品、易燃品要单独隔离存放,严禁性质不同、易于反应发生危险的物资混存一处。

(2)经常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入库后的物品要检查是否有异状,安全设施是否完好,下班前应检查安全情况,负责锁闭门窗、关断电源。

(3)采购的物资应由保管人员验收入册后,发票方能报销,一切物品应由保管员发出使用。

(4)贵重物资假期集中保管,必要时派员值班保护。

(5)严禁烟火入内。

2、用电用水的管理

(1)经常巡检全校电路电器设备等有无漏电和可能引起触电的电线,有无漏水水管,并负责即时修复。

(2)对损缺的保险盒盖、开关及时加换盒盖或作切断电源的安全防护。

(3)校舍设施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决不拖拉。

(六)财务室:

1、财务要坚持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现金、票证和有关证券,必须存放入柜,必须安装牢固可靠的铁门、铁窗、报警装置,必须严禁烟火,设消防器材。

2、现金一律不在校过夜。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取存现金、票据的保送制度。取存万元以上巨款或大宗票据,由单位派二人以上随行。日常管理现金、票据、凭证必须随开随锁,各类资金的发放尽量当天发完。

4、计算机的使用必须专人负责,使用完毕要关机。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四

保安部是酒店的安全保卫部门,是负责酒店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安部员工主要负责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保障酒店及其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酒店的安全工作,同酒店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为明确保安部员工的责任,特制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1、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 。否则,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两班员工承担,两个班长各承担50%。

2、严格物品出入及放行手续。若因门卫岗把关不严造成物品流失,所流失物品由财务部评估其价值,由门卫岗保安员承担赔偿责任。

3、夜间留宿客人车辆及就餐客人车辆,由于保安员没有认真履行“车辆出入手续”且未认真巡查而造成车辆被盗或人为破坏,一切责任由当值保安负责。

4、坚守岗位,不私自离岗、串岗,时常巡视,检查责任区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若由于私自离岗、串岗及巡查责任区域不认真、不彻底,而发生抢劫、盗窃、火灾等,一切责任由当值该岗保安员负责。

5、消防中心保安员应每天检查酒店消防设备正常运转情况。发现不能正常运转或异常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若因玩忽职守没能及时发现设备异常而出现火灾、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等事故及现象,当值消防员负主要责任。

6、巡逻保安员工,若不能按规定对酒店仔细彻底巡查,不按规定巡查而发生盗窃、凶杀、火灾等事故,巡查保安员负玩忽职守责任。

7、酒店发生盗情或火情,保安员接警后而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导致事故事态扩大,当值保安员、接警保安员对此次事故负责任,保安部负责人负20%督导不严责任。

10、保安部负责人制订酒店长 、短期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订酒店长、短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若因没制订以上制度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11、部门负责人需对酒店每位新入职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上岗,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12、部门负责人按总经理 指示监督各部门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把整改结果及时汇报总经理,并按总经理指示对隐患部门及部位进行整改,否则由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13、部门负责人应按酒店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规范保安部各位员工,若因部门负责人督导不严、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保安部内部无组织、无纪律,发生有关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4、保安部员工若因维护酒店利益而身体受到伤害,则酒店负责一切医疗费用,直到身体恢复且正常上岗为止。致残或死亡则按国家规定处理。

15、保安部员工若非因公致伤、致残或死亡,一切责任自负,与酒店无关。

16、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1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18、本责任书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19、若一年内责任范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年终奖部门 元。

1 、安全部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材料均属归档档案。

2 、安全部日常形成的计划资料,是饭店保密范畴并分类存档管理 。

3 、部门的收、发文件及收集整理的文件材料。

4 、安全部在管理及重大活动中产生的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录音、录像带、照片、底片、计算机磁盘等。

5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及材料。

1 、各类档案总的质量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 3 、管理内容的档案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4 、案卷应装订结实、整齐美观。

1 、部门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安全管理工作日志、监控中心工作日志分目分类成册,年终成卷。保存期限一年。

2 、vip 接待计划、工作安排、事故处理,季度成册、年终成卷。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相关档案的,查阅部门要书面申请安全部经理、总监、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借阅。

1 、查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档案,要办理查阅手续。

2 、借阅档案,应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一般不得超过七天。

3 、借阅档案,如需摘抄或复制有关内容,须经安全部经理签字同意。

(二) 利用档案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 查阅档案,不准拆卷、抽页、损坏和丢失,不准涂污、标记、修改和泄密,违者要写出书面报告,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销毁安全档案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安全部经理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目录要归档保存。

(一) 档案是饭店的宝贵财富。凡涉及饭店经营管理安全和利益的,在一定时间内只能让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文件材料,均属保密范围。

(二) 对档案人员的要求:

1 、安全部要指定政治可靠、素质较高的人员管理安全档案。

2 、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以此来检查、指导自己的工作和言行。

(三) 密级档案的管理

1 、存放密级档案的库房和门窗要坚固。

2 、要建立档案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对全部密级档案进行一次清点。

3 、重要文件要及时整理归档后,交行政部统一管理。

一、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得住人。

二、禁止在库房内吸烟,禁止明火和携带火种,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库房门和过道不得堆放物品,保持畅通无阻。

三、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碘钨灯 和60w 以上的白炽灯。

四、易燃易爆品库房和贵重品库房内的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不得使用其他用电设备,所有照明开关必须装在库房外面,开关安有防雨防潮保护,并有能加锁的保险盒。

五、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按照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和维修,禁止乱拉顺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发现线路老化等问题,及时请工程人员维修。

六、要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不能将性质不同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同库房保存。

七、库房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堆放整齐,要按防火的货距要求堆放,库房的主要通道不得小于1.5 米,五距是指:顶距,货物距顶层的距离不小于50 公分;灯距,货物堆放距灯不小于50 公分;墙距 货物堆放距墙不小于50 —80 公分;柱距,货物距离柱子不小于10 —20 公分;垛距,货物垛与垛间距离100 公分。

八、库房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烧物品及油类。

九、库房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也不能擅自答应存放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资。

十、库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烫斗等电器设备。

十一、除库房保管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或业务需要进入库房的'人员,进入库房时要有库房管-理-员陪同。

十二、库房保管员及其他值班人员除懂得一般饭店防火灭火知识外,还须经过库房灭火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培训,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确保安全。

十三、库房保管员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关闭电源后方可离开。

十四、定期对库房电线进行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的打火, 短路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及时维修更换。

十五、安全部要定期对各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定期对库房保管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十六、库房防火的6 不准:

1 、不准设置炉灶;

2 、不准吸烟. ;

3 、不准点油灯、蜡烛;

4 、不准乱拉电线 ;

5 、易燃物品不能混存;

6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十七、库房区及50 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物品出门必须按填写饭店统一制作的《物品出门凭证单》,并按规定填写内容。

二、《物品出门凭证单》由各部门在安全部领取,登记,使用部门按格式内容填写。

三、不能跨部门出具《物品出门凭证单》。

四、《物品出门凭证单》必须经物品所属部门经手人、负责人签字,安全部经理或指派的专人签字后,盖有部门鲜章,物资方可出门;否则保安不予放行。

五、此凭证一式三联

(1 )第一联由填写部门存查;

(2 )第二联由安全部保安查收并签印作废后交回安全部存档;

(3 )第三联交物品出门经手人。

六、部门开具《物品出门凭证单》时,必须如实填写,未填写内容的空格,用“/ ”划掉。

七、废旧物品出门时必须经本控制中心开具《物品出门凭证单》。

八、物品出门时,自觉接受饭店保安人员的检查,经核实后方可出门。

九、固定资产出门,必须经资产管-理-员财务总监签字,方可出门,重要事项,必须在备注中说明,并由开具《物品出门凭证单单》的部门进行跟踪。

十、出门物资与《物品出门凭证单》登记不符的,保安有权当即查扣,并报安全部经理处理。

为切实加强饭店钥匙的管理,达到按程序送交保管和领用饭店钥匙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安全部监控中心负责各经营点钥匙的保管和发放,同时存放饭店库房、出纳室、档案室、贵保室、行李室、财务部以外所有备用钥匙。

二、各营业点下班时通知巡逻岗共同检查并签字,锁门窗将钥匙交安全部监控中心,并办理交接婢续。

三、原则上钥匙交接由各营业点领班或主管完成,领班或主管因事不能交接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交接。

四、其他部门交来的钥匙,监控中心做好登记后存放于专用柜保管。

五、监控中心对钥匙进入分类标签、存放,不经安全部经理签字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存放的钥匙带出监控中或领经非指定人员,否则饭店将严惩,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为确保安全部监控中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发挥正常功能, 为饭店生产经营做好服务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高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科)。保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科)。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  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轻工学校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执勤时要严格履行职责;值日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到校值班,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无故旷工,遵守本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2.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发现问题自己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到处理问题有记录,发现案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必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并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后方能进校。否则,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加以阻拦;各类物资出门须出示部门证明,检查后方能带出。

5. 放学后检查各楼各室,及时处理各类异常情况。

6. 任何人进入校园,都要遵守上述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维护学校治安,或将其送社区治保室处理。

7.值班期间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制度处理。

瑞安市轻工学校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生宿舍在学生上课时间实行专人执勤制度。管-理-员、安全值班员由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配备。保卫处负责业务指导,并进行检查督促。

二、管-理-员、安全员在执勤时佩带标志,严守岗位,认真执行会客、携带登记等制度,严格管理。如发现失职现象,严肃处理。

三、学生宿舍每天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关门,学生宿舍进出人员一律凭校徽或证件,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四、任何人不得引带他人进入学生宿舍。

五、来访人员须持本人证件与值班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会客,客人必须在晚上6时前离开,因特殊情况需在宿舍留宿者,必须报经安保处或政教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擅自留宿客人。

六、加强自身防范,保持门窗、玻璃、门锁完好,妥善保管私人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锁好门窗,以防失窃。

七、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八、宿舍楼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接电线和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不准在楼内起炊烧火;不准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准在宿舍走廊内堆放杂物,不准停放自行车。

九、宿舍如发现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好查处工作,发现案犯要勇于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制度;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五、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整,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二、落实防特、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建立下列安全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有价证券、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五、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保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完成公安机关下达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群众性的治保、消防、护厂、护校组织,搞好治安联防。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五、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五、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妨碍本单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厂矿、企事业、机关、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篇八

一、总则:

(一)为了使我校的教学工作有一个良好治安环境,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事故、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确保校内安全,做到有章可循,赏罚分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我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为落实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综治小组组长(总务主任)担任,学校治安、防火责任人(校长)、本校治安防火实施人(副校长)、成员由工会主席、大队辅导员、教导处正副主任、财务室会计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贯彻情况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全校验收考核。

二、学校各主管领导的职责:

(一)贯彻本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逐级管理负责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规,消防法规,经济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全面综合治理,认真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成立群众性的护校队,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

(四)经常开展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全校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落实"四防"(防恐、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措施,加强重点部位的技术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有防盗报警设施。发生案件和灾害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查破和抢救,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上级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一旦发生事故苗头,发生事件及各类案件,严肃处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查处。

(七)发挥综治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在本校和上级行政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保障保卫工作的开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联防措施。

(八)发生在校内的一切事故,如火灾、盗窃、中毒、人身伤亡等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党支部

1、定期分析内部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

2、做好机要文件资料的管理,有专人负责。

(二)综治小组

1、在上级主管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生问题出现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2、对师生进行"四防"教育,严格治安消防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负责对义务消-防-队、护校队、门卫等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挥各组织的作用。

4、每季度负责检查化学实验室危险品一次,监督使用危险品,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5、建立健全门卫、护导值日制度,护导值日人员要忠于职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校长室

1、机要文件、电报、人事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专人管理,设铁柜存放,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做到安全可靠,同时要备有消防设备。对机要文件、资料的复制、阅办、递送、保管、借阅、清退、归档、销毁均应按保密规定办理,严防遗失、泄密,借出文件做好登记工作。

2、贵重器材(如公用电脑、照相机等)要设专人管理,认真执行物资的收发、领核制度,发现丢失损坏应追究保管人责任。

3、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用工前做好审查工作,有违法犯罪的不要录用。

4、注意旷工人员动态,及时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

(四)教导处

1、教导处直接负责各年级、各教研组、各功能实验室、体育、图书馆、电脑、电子备课室、校园网主控室、医务室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凡组织学生去校外活动,必需要求组织者事前递交书面报告,经教导主任和校长同意审批,并做好安全组织工作。

2、各办公室每天要安排一人值日,负责检查本办公室的安全。文件柜、资料柜、办公室抽屉等,人离要上锁,下班要关窗、关灯、关风扇(空调)、关电脑等电器、锁门。贵重物品、现金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各教研组长负责检查督促。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3、电脑、语言、美术等多媒体功能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管理,由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

(1)对各实验室仪器和物品,购置回来要验收,入库要登记,名目数量台帐随时可查。借出使用时要办理登记手续。

(2)督促上实验课的教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学生加强教育,发生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专用教室管-理-员必需要求有关人员管理好一切用品,课毕清点交还。不准管-理-员将实验室任何用品私自带出拿走,违者报学校处理。

(3)各种化学危险品分类贮存,并单独隔离放存专用仓柜。

(4)实验室和库房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人离关灯锁门闭窗。室内严禁抽烟。

4、音乐、体育室安全保卫责任制

音乐室乐器各种音响器材由专人负责,体育器材由专人负责。所有财产应登记入帐,分类贮放。室内严禁烟火,人离关灯关窗锁门,包括关好防盗门。

5、教室所有设备:日光灯、电器开关、幻灯机、录音机、电视

机、窗帘、门窗玻璃窗、黑板、讲台、课桌椅要组织学生分工管理,并把名单报总务处,每日检查一次。指定专人在课毕后,关窗、锁门、关灯,课间操、室外课时教室内不准开电灯。

6、卫生室由校医负责管理,做好药品的采购、入帐、分类、管理、使用工作,卫生室的有关贵重物品,要做到专人管理使用。要经常检查食堂卫生及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7、油印室安全保卫责任制:

(1)油印纸张应堆放整齐,零星碎纸每日收集后扎好。

(2)严禁在油印室内吸烟。

(3)下班前关窗锁门,关断电源。贵重机械应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严禁他人随意乱用。

(五)总务处

总务处直接负责仓库、学校设施的安全管理。

1、仓库管理方面:

(1)危险品、易燃品要单独隔离存放,严禁性质不同、易于反应发生危险的物资混存一处。

(2)经常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入库后的物品要检查是否有异状,安全设施是否完好,下班前应检查安全情况,负责锁闭门窗、关断电源。

(3)采购的物资应由保管人员验收入册后,发票方能报销,一切物品应由保管员发出使用。

(4)贵重物资假期集中保管,必要时派员值班保护。

(5)严禁烟火入内。

2、用电用水的管理

(1)经常巡检全校电路电器设备等有无漏电和可能引起触电的电线,有无漏水水管,并负责即时修复。

(2)对损缺的保险盒盖、开关及时加换盒盖或作切断电源的安全防护。

(3)校舍设施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决不拖拉。

(六)财务室:

1、财务要坚持执行财经管理制度,现金、票证和有关证券,必须存放入柜,必须安装牢固可靠的铁门、铁窗、报警装置,必须严禁烟火,设消防器材。

2、现金一律不在校过夜。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取存现金、票据的保送制度。取存万元以上巨款或大宗票据,由单位派二人以上随行。日常管理现金、票据、凭证必须随开随锁,各类资金的发放尽量当天发完。

4、计算机的使用必须专人负责,使用完毕要关机。

各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到当前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联合办公,切实行动起来,坚决遏制针对校园师生的袭击案。

教育部门要做到:

1、教育部门要加大学校安全保卫投入力度。投入专款用于学校的安全保卫建设。这笔钱无论如何也不能省的,少了这笔钱就会给学校的安全防范带来隐患,就会造成校园的不安宁,一连串的血-案已经深刻的警示了这个问题。

2、建立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学校要建立专门的.保卫科处,由校长领导,一名副校长专职负责具体工作。各学校要完善组织,健全制度,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3、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力量。由教育部出专资,加强学校的保卫力量。学校的保安力量必须由门卫和校内巡逻队两部分组成。学校门卫和校内巡逻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门卫和巡逻队员要聘用正规保安,自聘保安必须经本单位保卫部门严格审查,并到辖区派出所政审、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无精神病史和心理疾病,有无因各种原因报复社会的倾向。保安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

4、安装监控系统。对辖区登记在册的中小学、幼儿园,要督促其全部安装电视监控。已经安装监控的要确保运行良好,图像清晰,必须达到对学校周边、校内全覆盖要求。没有安装的单位,必须限期全部安装完毕,并且达到上述要求。

5、建立和完善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要指导各单位建立和落实出入盘查、登记制度,闲杂人员严禁入内;建立校园巡视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承包责任人,加大对责任区的巡查,确保责任区内的安全。巡视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示。

政府、公安、城-管、卫生部门要做到:

1、迅速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政府牵头,由公安、城-管、卫生等组成联合检查组,迅速开展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以治安为主,涉及卫生、防震等各类突出事件防范内容。检查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要加强对学校单位内部及周边生活区的重点人排查,特别是有违法犯罪前科、有精神病史、心理疾病、因各种原因对社会不满,有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要重点排查。对重点人员要登记造册,采取有效办法,严格管控措施,出现异常反应时在采取控制的同时要及时汇报,防止发生起危害学校、师生安全的案、事件发生。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以公安为主,每周召开一次由学校、交-警、城-管、社区民-警参加的多方联席会议。找问题、查隐患、订措施、抓落实,把各种隐患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大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始终不渝的把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作为巡逻重点,加大巡逻力度和密度,提高管事率。巡逻中,要善于发现和捕捉案、事件苗头,早动手,早处置,以防后患。

4、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训练。落实好派出所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每月至少要向师生上一次的安全法制教育。教育要有针对性、实用性。要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对照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加强涉校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生针对学校、师生的各类案、事件,派出所要优先出警,优先查处,快侦快办,从严处置,以打击和震慑针对学校、师生的违法犯罪。

只有这样,才能做好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防范,坚决杜绝针对学校师生的袭击案件,还校园一个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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