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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级别划分(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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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级别划分(优质11篇)
2023-11-19 20:27:18    小编:ZTFB

社会文化是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综合体现。怎样提高学习效率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学习方法来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在这里汇总了一些写作中常见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一

2009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30年来,万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定地把握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有机结合不动摇,坚持维护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坚持依法履行职权、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不动摇,依靠人民群众,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加强监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依法行使选举和人事任免权、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推进依法治区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万州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宪法对政府行为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良好氛围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牢固树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法律观念,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与此同时,政府担负着管理地方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任务,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决策和工作失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才能了解群众意愿,才能洞察社会变化,才能正确把握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才能为改进政府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推进政府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高效、公正和廉洁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一)重大决策提请人大审议。

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都要让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充分征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刚性的约束力。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是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关系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区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狠抓督促检查。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三)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工作。

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及时提交人大审议,主动征求人大意见。对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和移民工作等执行和完成情况,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高度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办理好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是实现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办理的责任感,把办理工作与政府和部门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让人大代表满意。

(五)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

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这个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倾听人民呼声,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对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反馈。

(六)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法制意识、效能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依法行政,始终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公开征求意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检查督办,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支持。

(一)进一步密切与人大的工作联系。

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坚持邀请人大领导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邀请人大分管领导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参加政府重大活动。政府领导主动联系人大代表,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信息,为及时改进政府工作提供服务。

(二)积极配合支持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调研工作。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交报请人大开展视察、检查的工作事项。根据人大年度视察、检查、调研工作计划安排,政府及其部门要提前准备、主动配合,为人大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人大视察、检查、调研计划顺利实施。要紧扣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取政府工作推进中矛盾困难较多的重点事项,积极请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指导帮助政府破解难点、热点问题。对人大在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整改,务求落实。

(三)努力改善人大机关的工作条件。

政府要继续努力为人大机关正常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经费,财政在预算中应予以充分考虑;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二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国家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广元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厅局级副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县处级副职。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各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4.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巡视员。

副司(厅)长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调研员。

副处(县)长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正大军区职。

正、副大军区副职、个别正军职。

国务委员、副总理。

中将省、部级。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个别正师职省部级、副省部级,个别司局(国家部委所。

辖)。

地级市、厅、司局(国家部委所辖)、个别。

大校正师职、副师职、个别副军职。

1.军衔与军队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军队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别才有对应关.员享受国家领导人待遇,实际是不低于国务委员。这从我们国家的军委与国务院是平行并列对全国人大负责就可看出。而且军委委员的工资也是对照国务委员并高20%。2.兵团级在1989年正式取消。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衔与地方行政。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中国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其他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第八: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级别(相当于地方的行政级别)衔别(主要——辅助)。

副排:???少尉。

正排(副股):??少尉——中尉。

副连(正股):??中尉——少尉。

正连(副科):??中尉——上尉。

副营(正科):??上尉——少校。

正营(副处):??少校——中校。

副团(正处):??中校——少校。

正团/副旅(副局):上校——中校。

副师/正旅(正局):???上校——大校。

正师(副厅):??大校——少将。

副军(正厅):??少将——大校。

正军(副省/部):??少将——中将。

副大军区(正省/部):???中将——少将。

正大军区:中将——上将。

军委成员:上将?-----------------------[说明]?所谓辅助军衔的授予对象是资历较深却没有再提升、或资历较浅却提升较快的军官,比如少将师长与大军区少将副司令(同衔却相差三级);也可是敏感重要的岗位/编制的部门/部队负责人,或与之相反的部门/部队负责人,比如总参警卫局长上将局长与总参中将副总参谋长。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举例: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四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在区人大代表大会监督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省市区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服务发展工作大局,突出民生优先,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等各项工作顺利发展,取得良好成绩。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构,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重要渠道。《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此负责,受其监督。局组成员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在理念上加强了五个意识,加强了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一是加强积极接受监督的意识,寻找角色的定位。

人大依法履行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职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政府部门依法、规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诞生,不仅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人,还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和监督的关系。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要接受监管的意识,加强法治观念。

区人社会局总是依法行政,头脑中总是紧张法治的弦。多年来,区人社局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将执法检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区工作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加强监管就是支持的意识,积极配合人大监管,让我们来看看,我们认识到,人大的监管让工作的成效在于民,有了人大。

监督,工作对于老百姓就会更具透明度、信任感和亲和力,这从本质上对人社系统工作是关心与帮助,是鼓舞与鞭策,是理解与信任。近年来“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指导着我们在实践中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形成了合力。

四是强化“监督就是促进”的意识,推进工作督办落实。

    人大的监督不断深化,必然依法严格要求我们落实各个环节,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对工作实际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区人大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局工作人员的监督,极大促进了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和我局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五是强化“监督就是保障”的意识,维护人大监督权威。

    人大监督促进我局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使我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懈怠。我们时时处处注意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同时也树立了自身的权威。

    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也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今年来区人社局共办理人大建议提案6件,先后对国土分局关于银翔占地购买养老保险建议、编办对关于事业编制干部岗位设置的建议等6个提案进行了一一回复,代表满意率达100%。

    一是重务实完善四项机制。在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过程中,首先建立责任机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其次是规范办理机制。确定了“统一受理、归类办理、充分沟通、限时反馈、跟踪回访”的工作原则。再次是健全沟通机制。密切保持与代表委员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办理前联系、办理中沟通、办理后回访”。第四是强化督导机制。做到时间上督导、质量上督导、落实上督导。

    二是保质量狠抓五个细节。为保证办理质量,严格落实规定,努力实现承办部门与代表委员的走访见面率100%,部门领导审阅把关率100%,办复率100%。明确具体责任,分管局长领衔督办,各责任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局办公室统一规范汇总。加强沟通,通过走访等形式,特别是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注重办理过程,对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在上述细节的基础上严格办理时限,严格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三是讲实效严把七个关口。为务求办理实效,通过严把人员关,明确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承担交办事项。严把质量关,重点看处理是否得当、落实是否到位、解释是否合理。严把文字关,重点看是否简明扼要,避免含糊其辞。严把回访关,重点看答复意见是否征求了代表委员的意见。严把格式关,重点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严把公开关,检查落实是否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公开。严把评估关,对部分议案和重点建议,进行办理工作评估。通过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先后对国土分局关于银翔占地购买养老保险建议、编办对关于事业编制干部岗位设置的建议等6个提案进行了一一回复,并且人大代表对我局回复内容满意度达100%。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五

近些年,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精准领导下,以三大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接纳区人大及其常委监管,从理念、执行和机制上突破,全力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构,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重要渠道。《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大产生,对此负责,受其监督。本届区政府通过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基本上在理念上加强了五大意识,增强了接受人大监管的自觉性。

一是加强积极接受监督的意识,寻找角色的定位。人大依法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职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政府领导人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诞生,不仅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人,还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和监督的关系。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要接受监管的意识,加强法治观念。区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和政府组成员总是依法行政,在头脑中总是紧张法治的弦。多年来,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将执法检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区工作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加强监管就是支持意识,积极配合人大监管。区政府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使政府的工作效果明显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的工作对平民有透明度、信赖感和亲和力,本质上对政府的工作是关心和帮助,是鼓励和鞭策,是理解和信赖。近年来,监管是支持的理念指导着我们在实践中积极配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共同为民办事实的合作力。

四是加强监督促进意识,推进工作监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断深化,必然依法严格要求政府执行各个环节,有效避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对政府工作实际上是很大的促进。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极大地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是加强监管就是保障意识,维护人大监管权威。人大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型和廉政建设,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可懈怠,对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政府起着重要保障作用。我们经常注意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威,同时确立了政府的权威。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必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两年来,我们主要突出五个重点,在落实上下功夫,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二是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2004年以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继检查了区政府执行行政许可法、义务教育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科技进步法、防洪法等10多项法律情况,对区政府执行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执法检查活动中,区政府精心准备,积极合作,同时认真研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方案,责任有关部门迅速整改,按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报告结果,有效推进区政府的工作,改善了区政府的工作。

三是积极配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一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对工业兴区战略实施的监督。近两年来,区人民代表大会共组织了10多次对工业兴区战略实施的视察和调查。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政府认真执行整改,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与人民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的视察。去年以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推进城区小巷建设、农民增收、民营经济发展、劳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血吸虫病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非常关注,定期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指导,积极向区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此,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是认真负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府承诺为民办事实。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加强工作质量,严格执行顶级责任制。区长对工作负责,各副区长对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承包部门领导是本部门代表建议和意见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包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工作重点和最终目标,对承包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区政府办公室积极向区长办公会研究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两年来,区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的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案处理8次,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解决的建议案6次,区政府共同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建议129件,处理率、回答率和见面率均为100%,满意率为98%以上的政府约定的事实2年共计18件,至今为止,除了2件按进度处理外,其馀的都成功完成,人民群众满意。

第五,积极配合人民代表大会人事免责和职务评议。一是积极配合区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政府成员提名、法律知识考试等工作。去年以来,在决定免除的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4名地区政府成员全部在会议上发言,依法通过任命。其二,认真配合领导干部职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展职务评议之前,区政府必须每年向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明确的要求,确保职务工作的实效。今年,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政府办公室、区经济局、区劳动局和区农业局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后,反响良好。在评论工作中,被评论者可以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和意见,认真接受监督评论,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加快整改。

为了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落实,取得实效,我们立足于实际,从强化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开始,探索了工作机制的五项创新。

一是高规格的审查。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我们在区政府全会提交,将工作纳入区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审查体系,年底进行审查结帐。近两年来,区政府对区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16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为民办事实的先进部门进行授权表彰,大大调动了承包部门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积极性。

二是高密度联系交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新政策、主要统计报告、重要调查报告、情况通报和发生的重大问题等,立即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属工作委员会提交,积极自觉地将各工作放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

第三,定期报告工作。对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审计情况等工作,区政府一直坚持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审议。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精心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些重要工作,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业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和人事制度改革、实事处理、社会稳定等重点工作,区政府坚持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情况,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使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得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和监督和监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执行决定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了9次相关工作,接受了6次执法检查和视察,进行了6次特别调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视察活动,今年区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向人民代表大会政协报告工作和协助人民代表大会政协视察工作的通知》,致力于制度加强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是全过程接纳监管。一是提前接受监督。区政府在做出重要工作决策之前,积极邀请人民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征求的人民代表意见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以人民群众的声音为政府决策的重要资源。其二,事件受到监督。政府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积极邀请人民代表大会同志参加,区政府发表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其三,事后接受监督。区政府主要领导人经常积极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五是全方位监督。一是专门负责。区政府明确区政府监督办公室负责与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联系,通过电话咨询、现场检查、访问催促、监督通报催促等形式,加快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区政府今年4月底召开了8个事实现场监督会,5月初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监督会,5月末将人民代表委托财政局、区公安局,对建议处理情况进行了视察和现场监督等,确保了进度和质量。其次,组织协调。对于承包公司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采取分层办法进行组织协调:一般具体事项由监督办公室组织协调的几个部门和职能交叉主要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组织协调的全局重大问题由区长或分管区长组织协调。第三,报告反馈。对重大审计事项的承包公司实行限时结束制度,向区政府审计室反馈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结果。第四,检查并备案。各审计事项预先登记,在事件中进行审计,任务完成后进行销售号码,同时注明负责人、结束时间、实际结束时间,一件一件地存在,有效防止工作失误,保证工作的执行。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六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1]。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国家级正职:折叠。

省部级正职:折叠。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

省部级副职:折叠。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厅局级正职:折叠。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广元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折叠。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折叠。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折叠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折叠。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乡科级以下折叠。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二:副国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第三: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第八: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正科级干部。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副科级干部。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九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乡镇政府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面对的行政执法工作最具体,头绪多、事情杂、任务重。因此,切实抓好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的范围、内容和主要做法是什么?面临哪些困难和存在哪些问题?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带着这些问题,6月上旬,我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赴洪泽县三河镇和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进行了驻点调研活动。调研前,我们拟订了调研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和调研提纲,收集了相关资料。在调研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召开由乡镇政府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目前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二是实地考察了如三河镇工商所、三河镇派出所、三河镇计生站、三河镇卫生院等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情况。三是召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了解县级行政执法和乡镇行政执法的关系、现状和问题,听取他们对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洪泽县三河镇辖6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2.37万人,总面积52.7平方公里。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2亿元,财政收入890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50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10家。其中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农贸市场检疫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属垂直管理,计生站、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为镇管。近年来,该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镇政府先后被省计生委授予“人口和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被市、县授予法制建设先进镇和先进集体等称号。三河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构一级派出所称号,同时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淮安市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所队”称号。三河工商分局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工商所”、“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是全国1887家重点镇之一,镇域面积为98.61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辖2个国营场圃,2个居民社区,21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499公顷。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66亿元,财政收入3.6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534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江都区公安局邵伯中心派出所、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邵伯分局、江都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江都区邵伯国土资源管理所、江都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四分所、邵伯镇水务站、邵伯镇财政所、邵伯海事所、计生办等14家。

(一)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不一致。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担负着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最广泛、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乡镇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乡镇政府除受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第65条规定乡镇政府具有的行政执法权外,乡镇政府基本上无权执法。这就造成一种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况时,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对违法人员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有联系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能不了了之,这不仅不能遏制违法现象,而且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同时也损害了乡镇政府管理的权威性。乡镇政府面对现状只能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行政监管。另一方面,虽然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践中乡镇政府却总是被推到最前线去“冲锋陷阵”,上级党委、政府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此,乡镇政府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经常发生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顺。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以及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但就行政执法体制来说变化不大,存在不得不管,但又无权去管、难以管好的现状,与目前乡镇政府有效管理辖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是全方位、多层级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作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也不可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在开展行政执法时,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及权力和责任的交叉、模糊,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据三河镇反映,每年两季的秸秆“两禁一利用”工作中,因部分人员执法意识不强,加之处罚依据少、标准低,工作中遇到部分落后群众顶风焚烧秸秆无处使劲,甚至只能听之任之、放任焚烧。另外,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环保部门认为公安部门执法力度比自己大,推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则认为针对秸秆焚烧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依据,还是应由乡镇政府和村里进行管。而乡镇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执法主体,又无权执法,因此,面临群众焚烧秸秆行为,只能宣传和劝阻,成效不明显,工作压力很大。

(三)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经费保障。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地方的财政能力减弱,许多本来应该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加上现在农村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镇财政更加紧张。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有关农业税收及收费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及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税费改革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政府的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的发放已相当困难,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当然也就难以落实。乡镇政府为了保运转、保工资而挖空心思搞创收,因此乡镇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邵伯镇就反映说,乡镇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渴望和当地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使得招商引资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执法部门到其辖区的引进企业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地某些领导就会出面干预,这些企业也会利用这一条件,把当地政府作为保护伞,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很大。因此,基层财政的困难是产生乡镇政府不完全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四)乡镇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一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明确什么事情该办、什么事情不该办,办错了也没人管。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工作任务就行了,只要不出大乱子,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什么都敢做。层级监督只是形式罢了,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二是许多乡镇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工作开展得少,监督力度不到位,形式主义严重,即使查出了问题,却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而不了了之,导致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没有发挥好其应发挥的作用。三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目前乡镇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部门实行“查处分离”的制度外,多数执法部门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无任何监督制约,从而无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四是对于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案件外,长期得不到复核和审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

(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乡镇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决定了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但目前乡镇执法人员基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不够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是极少,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基础较好的“新人”,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当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会感觉无所适从。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扎实的“老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在处理重大涉法事件时,往往是拿不准,有时还感情用事,好心办不了好事。另外,由于执法岗位不固定、临时性工作多,造成执法人员一人多职,而且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程序也不很熟悉。总之,乡镇执法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以三河镇工商局为例,该局共有6名工作人员,只有4人是公务员身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中1名为新考录的女同志,主要负责内勤工作。4名执法人员中,院校毕业2人,部队转业干部2人,均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其专业人才基本没有,人员老化现象较为严重,新生力量严重不足。虽然行政执法队伍具有一定的规范执法意识,但因其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复合型、专业化的行政执法人才较少,在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经常会感觉到力不从心。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优化乡镇行政执法环境。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是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执法的基础条件之一。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不但要有较高的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遵纪守法意识。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六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比较有限。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营造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的良好氛围。因此,要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介、墙报宣传栏、典型案例剖析、召开执法现场会等形式宣传与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以实带虚,以虚促实,让群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教育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乡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民主监督,为乡镇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减少风俗习惯、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干扰。

(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

乡镇政府是直接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是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组织者、引导者,责任重大。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职权做保障。目前,我们可以整合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重新配置行政执法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目前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行政执法,另一种是综合行政执法。

委托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即将一个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经有权机关决定划转到另一个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本着不增加编制、人员、经费和属地整合的原则,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是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由其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问题。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理顺财政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并根据省、市、县、乡镇的分级框架,实行层次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于共同承担的责任应明确哪级政府负责、供应标准、筹集资金方式及监管程序。对于跨区域的外溢性的公共项目与工程,上级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介入。医疗和教育服务的供应可以仍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但中央和省级政府需要至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与事权相对应,财权划分要合理。在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时,既要考虑有利于适度集中财力的需要,又要考虑县乡行使职能的财力需要,调动县乡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把适合县乡的税种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县乡,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分成或结算比例,统筹管理。上级政府根据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状况,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向乡镇政府倾斜,保证乡镇政府基本行政成本。同时,对于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而下派到乡镇,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由下派任务的那级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有限的经费内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章立制,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和执法侧重点,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罚没款物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将这些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公示窗等方式向群众公开。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与执法效果,防止和减少行政干预、说情风的发生,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目的。二是在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政府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及执法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乡镇政府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三是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政策研究、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探索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规范管理,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进人关和考核上岗关,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实行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二是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有组织、分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开阔视野,不断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其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倡导甘于奉献、以苦为乐的精神,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确保执法队伍稳定,使乡镇执法人员成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的行家里手,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此外,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领导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十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国家级正职:

包括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第一副总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国家头号人物,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包括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直辖市市委书记(即中共中央政治局非常委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政府行政级别划分篇十一

摘要:目前,我国乡镇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种种行政违法现象,每个行政管理领域、每个部门都或多或少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关系。文章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力求找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对策。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是国家诸多权力中最有力量、最活跃的部分。其具有强制性、命令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因而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扩张性,更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政府权力的作用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最密切、最直接。

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人民群众日常学习、工作、劳动和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同时,政府又是绝大多数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行者。由此可见,如果政府机关不依法行政,就很容易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公民心目中的权威就会被削弱,并且会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当前改革的社会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集中全力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就国家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来说,无法可依的状态已基本改变。许多法律是依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贪赃枉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时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而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习惯按个人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如某一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已过时的红头文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第三,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出现了办人情案、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还有不少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了“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第四,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有经济处罚,而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五,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第六,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部分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处置不痛不痒,成为其保护伞。

另外,乡镇依法行政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其危害性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长期下去将会导致改革开放的成果付诸东流。因此,这是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高度重视。

要预防、减少和有效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对症下药从多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消除和控制这些问题产生的诱因,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预防和矫治这些问题产生的有效机制。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这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有以下对策。

(一)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当前突出问题在于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层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还有一些个别少数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还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地区违法活动猖獗。二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当成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就抛到一边,我行我素;还有些执法人员对一些法规的处罚条款记得很清楚,其他条款则模糊不清。三是相当一部分群众只要求享受权利,而不自觉履行义务。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在封建社会统治下,人们受封建特权和小农经济的思想影响较深,加上法制教育普及不够深入,导致了人们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制时代的要求。

虽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政治纲领。但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因此,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具体做法有:一要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二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三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

(二)增强乡镇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既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又要有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乡镇公务员身处执法第一线,是国家基层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乡镇公务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使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相应地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以及政府的形象。因此,乡镇公务员务必须树立两种法律意识:一要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乡镇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身份出现时,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乡镇公务员就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职务身份办私事。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乡镇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而不能仅以普通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滥用自由裁量权。二要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明确和承担与权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因为现代行政的职能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等多种功能层次、多要素在内的职能体系。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进程看,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观念,已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意识。国家行政在经历了“最好的政府最少管理”的实践和认识之后,转变为当代的“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提倡“服务行政”、“社会责任国家”。我国的行政职能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从理论上讲,应该体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性质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一致性。然而要落实到这一点,必须有乡镇公务员正确的认识为前提,即乡镇公务员的法律服务意识要建立在正确认识了现代行政的职能是以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体系这一基础上。若身处执法第一线的乡镇公务员不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要求公正执法,不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不仅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成了空洞的口号,就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也难以达到,而且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职能就无法落实,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依法治国方略就难以贯彻实施。

(三)在执法过程中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事实上,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地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都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四)强化“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终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为民所需。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虽然依法行政面临着诸多困难,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正确分析现状、剖析其原因、寻求对策,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我国的依法行政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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