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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00:35:40 页码:8
最新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汇总9篇)
2023-11-11 00:35:40    小编:ZTFB

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如何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的突破和进步呢?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一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特别要传达到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可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可视情况规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二

第一条为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负责辖区内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协调机制。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地税、住建、民政、工业信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派驻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受公安、人口计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计划生育管理、房屋出租有关税费的代征、劳动就业登记、租赁房屋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居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分为《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和《昆明市居住证》,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昆明市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之日起生效,在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后,可连续使用。

第九条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第十条流动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仍拟在本市居住的,可以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领《昆明市居住证》:

(一)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二)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流动人口不具备前款申领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昆明市居住证》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的材料以外,还应当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昆明市居住证》实行查验制度。

《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逾期不办理签注的,《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有效期满仍未签注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七条《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昆明市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本市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一)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二)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三)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房屋出租人拟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30日以上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用安全协议,并督促其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个工作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承租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与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被招用人员也可以自行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人口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交换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及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租住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服务区域内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居住情况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每月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居住证申领人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本人照片、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采集流动人口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发现本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请更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对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和买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申领人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返还,并按照扣留的居住证数量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申领的流动人口ic卡居住证,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进行签注,也可以直接换领《昆明市居住证》。流动人口ic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持有人未签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三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四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并落实整改资金。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1、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2、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3、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4、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五

在娱乐场所玩的时候,要时刻注意消防安全,不然很容易发生事故。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 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 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四) 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五) 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七) 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八) 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 按班次要求。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

(二) 交接项目: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上各班次发生的报警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交接设备操作情况;备品交接情况;各项通知及其他情况。

(三) 交接班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逐项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纪录并签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 消防 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吕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帮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宝石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点工负责施工。

2、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 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 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 明火作业管理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 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 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六) 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8、 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4、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六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七

文化娱乐场所是人们进行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影剧院等。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灯光暗淡,一旦起火,容易引起混乱,造成伤害,因此,其消防工作不容忽视。

一.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的防火。

1.火灾危险性。

(1)现有娱乐场所大多是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或扩建的,因此受原有条件限制,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这些娱乐场所都极讲究装潢,采用大量的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作各种装饰。

(3)娱乐场所用电多,如大量的照明灯具、音响、空调等,采用多种设计方式,线路复杂,如果安装和使用不当,容易因短路等故障起火。

(4)吸烟人多,吸烟时不慎或烟头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火灾。

(5)安全出口不够,或设置不合安全要求,防烟排烟设施差,一旦失火,由于烟雾和毒气,易造成重大伤亡。

2.防火措施。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防烟排烟、装修材料、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

(2)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场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o分钟。

(4)内部装修前将事先拟定好的图纸报所在地区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帷幕、窗帘、家具包布应采用阻燃织物。

(5)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不准超负荷运行;室内应采用阻燃铜芯导线穿金属套管或不燃硬塑料管敷设;灯具不得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移动式的灯具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保持接触良好。

(6)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按规定应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配置灭火器材,应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方。大型的卡拉ok厅、舞厅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加强防火管理,营业时确定专人值班,注意巡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营业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方可下班。

二.影剧院的防火。

影剧院是供人们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集会的场所。目前,影剧院已不单纯是放映电影和演戏之用,而是集电影、录像、游艺、舞会于一体,它主要由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变配电室、演员化妆室、道具布景室、美工室等组成。影剧院内人员集中,使用频率高,而且多处于闹市区,因此,必须把它们列为消防工作重点,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火灾危险性。

(l)室内尤其是舞台和观众厅装饰、布置使用大量的可燃物,如纤维板、胶合板、天幕架、幕布、地板、道具、服装箱等。由于建筑跨度大,门窗孔洞多,空气流通,其火灾的特点是燃烧猛、蔓延快、易塌顶,极易造成重大伤亡。

(2)电气设备多,线路复杂,用电量大,容易因安装或使用不当出现故障。如电线老化损坏,发生漏电、短路;电熨斗、电吹风使用后忘记切断电源;放映机灯箱温度过高,卡片没有及时排除等等,这些都容易引起火灾。

(3)胶接影片要使用丙酮,清洗假发和戏装所使用汽油、乙醚,都是易燃液体。

(4)观众、工作人员及台上演员吸烟,乱扔烟头。另外,为增强效果,剧中要用鞭炮、烟火等,增加了火灾危险性。

2.防火措施。

(1)建筑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大于800座位的影剧院,其顶棚、墙面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小于8oo座位的顶棚亦应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等可采用难燃材料。电影放映室与其他部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开,眺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防火闸门;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除舞台口外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砌筑;舞台口可在其上部用防火水幕带隔开,多功能影剧院各厅之间也应设立若干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等具体要求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紧急照明设备,在营业时,靠太平门处应设专人值班,以便在遇事故时能及时引导观众疏散。

(2)后台用的电吹风、电熨斗用后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上,并立即切断电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影放映室的放映机用完后,炽热碳精棒头及擦拭放映机的油棉纱头不准乱扔,应分别放在不燃的容器内。

(3)电气线路采用金属管内穿铜心绝缘电线敷设,禁止采用铅芯绝缘导线。灯具距幕布、布景和其它可燃物一般应大于5o厘米,如果幕布、窗帘随风摆动接触到灯具,应适当增大距离。

(4)不准在舞台和化妆室内用汽油、乙醇等易燃液体清洗衣物。卷片室内存放胶接影片用的丙酮必须限量,一般不超过5oo毫升,平时分装在1oo毫升的小瓶内使用。

(5)舞台上禁止吸烟和住人,禁止人员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放映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确定安全后,切断电源,方能下班。

(6)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变配电室、机房等容易起火的部位,还应配备必需的灭火器。对于大型多功能影剧院,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八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7,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特别要传达到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可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可视情况规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篇九

公共娱乐场所永远是人流量最密集的地点之一,因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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